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关于公司股东会议的议案讨论规则

关于公司股东会议的议案讨论规则一、前言公司股东会议是公司治理中至关重要的一环,通过议案讨论可以促进公司的发展和创新,维护股东权益。
为了确保股东会议的顺利进行,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议案讨论规则显得尤为重要。
二、议案申报1. 股东可通过书面或电子形式向公司董事会提交议案申报,申报时间应提前至少30天。
2. 提交的议案申报应包括议案的名称、内容简要描述以及提案理由,同时需要提供支持文件或资料,并署名申请人。
3. 公司董事会将收到的议案申报进行审核,确认申报书的合规性和完整性后,会议组织方将其列入股东会议议程。
三、议案审议1. 在股东会议开始前,会议组织方将会议议程、议案申报书以及相关附件发送给所有股东。
2. 股东会议期间,各议案由主持人依次进行讨论和表决。
主持人有权决定议案的讨论时间和发言次序,确保会议秩序。
3. 对于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议案,建议公司董事会提前进行尽职调查,确保各项内容真实可行,以便股东对议案进行准确评估。
4. 与议案相关的重要信息和数据应当及时提供给股东,以保证股东能够做出明智的决策。
四、股东发言与表决1. 股东在会议期间可就议案发表意见、提问或质疑,并有权要求董事会提供相关解答。
2. 为了确保会议顺利进行,每位股东的发言时间有限制,一般不超过5分钟。
3. 股东表决方式可采用现场投票或委托他人代理投票,表决结果将根据股东数量和持股比例计算。
五、议案讨论结果1. 议案的讨论结果将根据表决结果得出,获得股东多数同意即可通过。
2. 对于获得通过的讨论结果,公司董事会将制定具体实施和监督计划,并及时向股东披露相关信息。
3. 对于没有通过的讨论结果,公司董事会应认真分析理由,并及时向股东解释,并在需要时提出修正方案。
六、其他事项1. 股东会议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召开,如有特殊情况需改变会议时间或地点,应提前通知股东。
2. 会议期间,应当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技术支持,保证会议的顺利进行。
3. 不得在股东会议上发布未经证实的信息或不实言论,以免误导股东和投资者。
股东会议事制度范本

股东会议事制度范本
第一条会议形式
股东会议可通过线上或线下举行。
线上会议可使用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等形式,线下会议则在指定场所举行。
第二条会议召开时间
股东会议的召开时间由董事会确定并提前通知所有股东。
在通知发出后,股东应尽可能安排时间参加会议。
第三条会议议程
会议议程由董事会制定,并在会议通知中给予所有股东。
议程应包括会议主题、讨论事项和决策事项等。
第四条准会议规定
股东会议的议事规则应遵循以下原则:
1. 股东会议需达到法定或约定的召开人数。
2. 股东会议应有主持人,以确保会议的顺利进行。
3. 股东有权提出议案和发表意见,以参与会议的讨论。
4. 议事记录员应记录会议的讨论和决策过程,确保会议结果的准确性。
第五条投票决策
在股东会议上,大部分决策应通过股东的投票来决定。
一股一票原则适用于股东会议的投票程序。
第六条决议通知
对于通过的决议,董事会应及时将决议内容通知所有股东,并在指定的时间内将相关决议结果予以执行。
第七条会议记录
董事会应保留与股东会议有关的所有记录,包括会议通知、议程、出席名单、投票结果等。
第八条修订与解释
对于股东会议事制度的修订与解释,应由董事会作出决定,并向所有股东通知。
以上为股东会议事制度的范本,具体制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调整和修改。
在制定和执行股东会议事制度时,应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为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后附),供创立大会审议。
提案人:年月日附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向公司股东说明原因。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召集第五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向独立董事说明理由。
第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股东会议事制度范本(5篇)

股东会议事制度范本为了充分发挥股东会作为公司权利机构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决定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中长期经营方针、投资计划。
第二条、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第三条、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第四条、审议批准董事会提出的各项工作报告。
第五条、审议批准监事会提出的各项工作报告。
第六条、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第七条、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第八条、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第九条、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第十条、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第十一条、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二条、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每两次股东会会议之间间隔不得超过十五个月,并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书面通知各股东方。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1、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2、五分之三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3、三分之二监事提议并经监事会确认时。
第十五条、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日由公司派专人递送或传真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书面会议通知应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所议主要事项等内容。
1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并出具授权委托书。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各股东方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委托代理人出席时应出具股东授权委托书,股东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加盖公章。
第十九条、股东会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由各股东方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股东会对普通事项作出决定,应充分征求各方股东意见,并经三分之二以上股权的股东代表通过。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股东方各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是指公司股东之间的会议,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环节之一。
为了确保股东大会的顺利进行,有必要制定一套完善的议事规则。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主席的职责1.主席应主持大会的开场白,介绍与会人员、会议背景及议程安排。
2.主席应确保会议安静有序,控制发言时间和发言内容,维持会议的纪律。
第二、议程安排1.在大会开始前,股东将收到大会议程的通知,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安排。
2.通常的议程包括审议和批准上次大会的会议记录、审议财务报告、选择公司董事和监事、确定薪酬和津贴政策等。
第三、表决方式1.股东大会通常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保证股东们的表决意见得到真实和公正的反映。
2.如果有争议或需要对某些事项进行复杂的抉择时,可采取有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第四、发言和提问1.发言和提问应基于议程内容,并遵循会议纪律,不得偏离主题或个人攻击。
2.发言和提问的时间应在一定范围内,以保证会议进度的流畅进行。
第五、会议记录1.会议记录员应对会议进行记录,包括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和各位股东的发言提问内容。
2.会议记录应保存并归档,以备将来查阅。
第六、决议的通过1.许多决议需获得股东的多数同意,通常是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2.对于某些重大事项,可能需要特定比例的股东同意,例如超过三分之二的股东同意。
通过这些议事规则的制定和执行,可以保障股东大会的顺利进行,确保股东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同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和更新,以适应不同的股东大会形式和议题需求。
只有在遵循有效的议事规则下,股东大会才能更好地发挥公司治理的作用。
股东大会议事规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程第一章会议召开与组织1.1 会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议定于(日期)在(地点)召开,时间为(具体时间)。
会议的目的是为了就公司的重要事务进行决策和讨论。
1.2 会议组织本次会议的组织者为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应提前通知所有股东有关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程,并确保会议能够按时和顺利进行。
除非有正当理由,否则董事会应遵守法律规定的提前通知期限。
第二章会议议程与议事程序2.1 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应当事先制定并告知所有股东。
议程应当涵盖公司重要事务的讨论和决策,包括但不限于:(1)审议和决定公司年度财务报告;(2)选举和罢免董事会成员;(3)决定公司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和预算;(4)审议并批准重要的合同和协议;(5)其他与公司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
2.2 会议的召集与准备在会议开始之前,董事会应准备相关的文件、报告和材料,以便股东在会议上进行讨论和决策。
董事会还应确保会议场所的安排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2.3 议事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应遵循以下议事原则:(1)会议应按照事先制定的议程进行;(2)会议由主持人主持,确保会议秩序井然;(3)与会股东有权提出意见、询问问题,由主持人适时给予回应;(4)重要议题经过充分讨论和辩论后,由股东进行表决;(5)会议记录员应当全程记录会议的主要内容和决策结果;(6)会议结束后,应及时起草会议纪要,对会议的讨论和决策进行总结。
第三章投票与决策3.1 投票权与表决根据法律规定和股东协议,每位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拥有相应的投票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会议并行使投票权,或者通过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投票权。
投票可以通过手举、书面或电子方式进行。
3.2 决策方式根据股东的多数意见或特定协议的规定,重要事务的决策可以通过如下方式进行:(1)普通决策:根据股东投票的结果,以简单多数的方式决定;(2)特殊决策:根据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某些重大事项可能需要特殊多数才能通过,如超过2/3或3/4的股东同意。
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股东大会旳组织和行为,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旳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可以依法行使职权和依法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企业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及本规则旳有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可以依法行使权利。
企业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准时组织召开股东大会。
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保证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股东大会旳一般规定第三条股东大会是企业旳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企业章程规定旳职权。
第四条在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旳状况下,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大会旳部分职权。
第五条股东大会应当在《企业法》和企业章程规定旳上述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旳处分。
第六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此前告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应六个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旳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
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与,行使委托载明旳权利。
第三章股东大会旳召集第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四章股东大会旳提案和告知第八条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旳规定;(二)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三)有明确议题和详细决策事项;(四)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召集人。
第九条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旳主体包括:(一)企业董事会;(二)执行监事;(三)单独或合并持有企业5%以上股份旳股东。
第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企业5%以上股份旳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告知,公告临时提案旳内容。
除前款规定旳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告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告知中已列明旳提案或增长新旳提案。
股东会议事制度范本(3篇)
股东会议事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股东会议的组织与活动,明确股东的权益和义务,依据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股东会议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对决策和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条公司股东会议必须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确保股东的知情权、表决权和参与权。
第四条股东会议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召开,并依法组织、决策、实施。
第五条股东会议的决议力适用“一人一票”原则,每个股东拥有等同的权利。
第六条公司股东会议应当公布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相关材料,给予股东充分的准备时间,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协助组织会议。
第七条股东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保管至少10年以上。
第二章召开程序第八条股东会议的召开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通知所有股东,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
第九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应当明确会议的目的、议程、时间和地点,并附上相关材料。
第十条股东会议通知应当在召开日期前不少于15个自然日送达给股东,如果有紧急情况,可以缩短通知时间,但不得少于3个自然日。
第十一条股东会议可以采取实体会议和远程会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采用现场与线上的参会方式。
第十二条股东会议须事先明确会议的参会方式和提交提问或发言的方式,以确保股东的权益。
第十三条股东会议的主持人应当根据会议议程,依次主持会议,确保会议秩序。
第三章决策程序第十四条股东会议决议应当根据议程依次进行,确保股东充分了解并参与决策。
第十五条股东会议的决议应当通过投票表决的方式,以股东所持股份比例计算,超过半数的股东表决赞成即可生效。
第十六条股东会议决议应当记录在会议记录中,并由与会股东签字确认,形成决议文件。
第十七条股东会议决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股东,并公告于公司官方网站。
第四章会议资料第十八条股东会议应当提供充分的会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财务报告、监管报告、决策议案等。
第十九条股东会议的相关材料应当提前到达股东手中,以便股东充分了解相关事项。
公司股东会决议关于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决议
公司股东会决议关于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决议股东会议事规则决议一、背景介绍公司作为一家依法设立并经营的企业,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运作,确保公司的股东会议能够有序进行,股东会决定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一些调整和完善。
二、会议时间和地点规定1. 会议时间:公司股东大会议每年举行一次。
具体的召开时间由董事会决定,并提前至少三十天通知股东。
2. 会议地点:公司股东大会议一般在公司所在地或其他合适的地点举行,具体的会议地点也由董事会决定并提前通知股东。
三、会议议程安排1. 提案申报:股东拥有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可以提出议题并申报提案。
提案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前的合理时间内提交给董事会。
2. 通知股东:公司应当在会议召开前至少15天向股东发出书面通知,通知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程等相关信息。
通知可以通过公司公告、邮件、传真、短信等方式进行。
3. 制定议程:董事会会议前,应当由公司秘书制定股东大会议程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议程中应当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及相关规定。
四、会议组织和主持1. 会议由股东选举产生的董事长主持,如董事长无法履行职责,由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依次负责主持。
2. 在会议进行中,董事长有权终止与会股东的发言,并制止违反会议秩序的行为。
五、表决方式1. 表决权:股东拥有根据其持有的股份比例相应的表决权,每股一票。
2. 表决方式:表决可以通过现场投票、委托代理、邮寄投票等方式进行。
对于重要事项,可以将表决结果以公告的形式进行公示。
六、会议记录和决议公告1. 会议记录:公司应当配备专门的会议记录人员,记录会议的实际情况,并做成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地反映股东大会的讨论、表决情况以及决议的结果。
2. 决议公告: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公告。
公告形式可以是公司公告、报纸刊登、网络平台发布等。
七、其他规定1. 特别股东会:对于公司特定规模或特殊情况下的股东会议,可以另行制定相关规定。
股东会议案的格式及范文
股东会议案的格式及范文
股东会议案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部分:会议标题、会议时间和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名单、会议议程、讨论事项、决议事项、会议结束时间等。
下面是一个简单的范例:
股东会议案。
会议时间,2022年10月15日上午10:00。
会议地点,公司总部会议室。
主持人,XXX(公司董事长)。
出席人员,(列出出席股东的名单)。
会议议程:
1. 会议主持人开场致辞。
2. 审议并批准上一次股东会议纪要。
3. 公司财务报告及业绩分析。
4. 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安排。
5. 公司治理和股东权益保护情况报告。
6. 其他事项讨论。
7. 投票表决。
讨论事项:
1. 关于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议和批准。
2. 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安排的讨论。
3. 公司治理和股东权益保护情况的讨论。
决议事项:
1. 通过年度财务报告。
2. 通过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安排。
3. 通过公司治理和股东权益保护情况报告。
会议结束时间,2022年10月15日下午3:00。
这只是一个简单的范例,实际的股东会议案可能会更加复杂和详细。
在具体写作时,需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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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为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后附),供创立大会审议。
提案人:年月日附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向公司股东说明原因。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召集第五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向独立董事说明理由。
第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十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东名册。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十二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补充通知应列明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书面通知形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通知形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五条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六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七条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及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说明原因并通知各股东。
第四章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一条公司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当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六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八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二十九条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三十条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十一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二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三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三十四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五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第三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可以根据有关要求进行公示,公示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三十七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三十八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