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议事规则doc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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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指引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指引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指引
公司的股东大会是公司治理中非常重要的一环,是股东行使权利、监督公司管理层、决策公司重大事项的重要平台。

为了保证股东大会的顺利进行和有效决策,需要制定一些规则和指引,以便引导会议的进行。

以下是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一些指引:
1. 会议召开:股东大会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地点召开。

公司应提前通知所有股东参加大会,并提供大会议程、议题等资料。

2. 出席与表决:股东大会的股东应提前确认是否参会,如无法亲自参会,可委托代理人出席。

股东可通过书面或电子方式进行表决。

3. 会议主持:会议应由董事会主席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主持人主持。

主持人负责会议的议程安排、讨论控制、发言管理等工作。

4. 议程安排:会议议程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审议公司财务报告、决策公司重大事项、选举董事、审议分红等议题。

5. 发言与讨论:股东有权在会议中发言,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发言应围绕议程展开,避免无关话题。

6. 决议通过:股东大会的决议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通过。

决议的通过通常需要获得股东持股比例的多数同意。

7. 记要记录:会议应有记录员负责会议的记录和纪要,包括会议的议程、决议结果、股东发言等内容。

8. 会议结束: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指引应该将会议结束后的后续工作明确,如公布决议结果、整理会议记录等。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遵守能够保证会议的秩序和有效性,增强股东对公司的监督和参与意识,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调整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更加规范、透明、公正。

银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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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模版银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模板一、议事主体1、银行股东大会议事主体为银行的所有股东。

二、召开时间1、银行股东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具体时间由银行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等相关规定确定。

2、银行董事会应当在每年开年前确定银行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并及时宣布。

3、针对特殊情况出现,银行董事会可以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主动或者被动延期召开股东大会,但必须在随后30个自然日内召开。

三、召开方式1、银行董事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股东参加股东大会,通知应当注明会议时间、地点、议程、提案事项等相关内容,并于通知前30个自然日至少发布一次该消息。

2、股东合法代表应当将提前向银行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在通知期限内派代表参加股东大会。

四、股东大会要求1、银行股东大会必须在有足够的股东出席和代表财务和业务管理的人员出席的情况下才能召开;2、银行股东大会必须进行记录,并确保其记录保留期达到3年以上。

五、议事程序1、银行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包括表决程序、提案程序以及其他程序等。

2、表决程序是银行股东大会最主要的程序之一,所有提案必须经过股东的表决方能生效。

3、提案程序是银行股东大会的另一个重要程序,提案人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提案必须在股东会事先通知及其它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并在提案人向股东大会提交稿件等有关文书后交由股东大会表决。

六、议事内容1、银行股东大会议事内容包括银行业务管理和经营等方面,同时也包括银行管理制度、资金管控及其他有关规定等。

2、股东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及意愿,自行提出议事内容,但必须与银行股东大会主题相关,并且需要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议题文件,由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七、表决方式1、银行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包括口头表决或书面表决两种方式。

2、口头表决方式通常适用于一般性提案,书面表决方式主要适用于重大议事、关键提案等。

3、投票应当由股东合法代表主持投票,采用起立、举手等方式进行展示。

股东会议事规则范本

股东会议事规则范本

股东会议事规则范本第一条会议的召开1.1 股东会议由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

1.2 股东会议的召集应在召开会议前至少十五天通过公司网站、报纸公告等方式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参会方式等。

1.3 股东会议的召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保股东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二条会议的主持2.1 股东会议应由公司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主持,若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不能出席,则由董事会选举一名董事主持。

2.2 主持人应当遵守股东会议事规定,确保会议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会议的参与3.1 股东会议应当邀请所有股东参加,股东可以亲自到会或委托代理人出席。

3.2 股东会议应当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和表决权,对于股东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应当认真听取和回应。

第四条会议的议程4.1 股东会议的议程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4.2 股东会议的议程应当包括公司的重大事项,如公司的年度报告、财务报告、董事会报告、监事会报告、审计报告、股东提案等。

第五条会议的表决5.1 股东会议的表决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5.2 股东会议的表决应当公开、公正、公平,保障股东的表决权。

第六条会议的记录6.1 股东会议应当有专人记录会议的主要内容和表决结果。

6.2 股东会议的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便于股东和监管机构查阅。

第七条会议的决议7.1 股东会议的决议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7.2 股东会议的决议应当公开、公正、公平,保障股东的权益。

7.3 股东会议的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

第八条会议的解散8.1 股东会议应当在议程完成后宣布解散。

8.2 股东会议的解散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上为股东会议事规则范本,具体实施时应根据公司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和调整。

股东会议事规则(全新经典版)

股东会议事规则(全新经典版)

股东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和决议的有效、合法,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召开股东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第二章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第五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规则的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六条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登记在册的股东为公司股东。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公司依据登记机关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第七条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行使权益和参与公
司决策的场所。

以下是一些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常见要点:
1. 召开方式:公司应提前公告股东大会的召开,一般通过
公司官方网站、报纸、信函等方式通知股东,确保股东有
足够的时间了解会议信息和议程。

2. 出席资格:只有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才有权利出席股东
大会。

股东必须事先向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在规定
时间内报名参会。

3. 报到签到:股东在到达会场后需要进行报到签到,以核
实其身份和出席资格。

4.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通常会作为股东大会的主持人,负
责主持和组织会议。

如果董事长无法出席,会有其他董事
或委托代理人代表主持。

5. 会议议程:股东大会的议程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进行订立。

议程应提前公告,包括讨论的议题、提案内容和决策事项等。

6. 决策程序:股东大会决策一般采取表决方式,包括无记名投票和记名投票。

重要议题通常要求通过股东表决的方式进行决策,少数意见可以提出异议和质疑。

7. 决策结果:股东大会的决策结果应进行记录和保存,并及时向股东公布。

对于重大决策,公司应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备案。

8. 议事录和决议文书:股东大会的议事录和决议文书是会议的正式记录,应详细记录会议内容、决策过程和结果。

公司应将这些文件保存在公司档案中,以备审计和监管机构的检查。

以上是一些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基本要点,具体的规定可能因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而有所不同。

股东和公司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并通过适当的程序和沟通渠道参与和决策公司事务。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1、一般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重大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除外。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新三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模版

新三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模版

新三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模版新三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模版1. 引言本文档为新三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模版,旨在规范和指导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议事程序,确保会议的公正、透明和高效。

2. 会议召开2.1 会议召开的程序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议程应提前至少15个自然日通知所有股东。

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每一位股东,并以公司公告的形式发布在公司官方网站上。

2. 除非出现特殊情况,否则会议应按照事先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召开。

若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紧急情况影响会议的召开,应及时通知所有股东,并重新安排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2.2 股东会议的参与方式1.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或者以书面形式提前表决的方式参与股东大会。

2. 股东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参与方式,但参与方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2.3 会议召开的主持1. 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或者董事长委派的代表主持。

2. 主持人有权决定会议的议程顺序,维护会议的秩序,确保会议的公正和高效。

3. 会议议事程序3.1 会议的开场1. 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介绍与会人员。

2. 主持人介绍会议的议题和议程,并征求与会股东对议程的补充和修改意见。

3.2 报告和决议1. 主持人邀请相关人员对会议议题进行报告。

报告内容应清晰、详尽,便于股东理解。

2. 股东就报告内容进行提问和讨论,报告人应积极回答并给出清晰的解答。

3. 经过充分讨论后,股东对议题进行表决。

表决方式可以是投票、举手等方式,表决结果应被主持人即时宣布。

3.3 议事记录1. 会议应有专人负责记录会议的议题、讨论和决议结果,确保会议的真实性和全面性。

2. 议事记录应在会议结束后进行整理,由主持人和参会股东共同签字确认。

3.4 会议总结1. 会议结束前,主持人对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决议结果进行总结,并邀请与会股东发表意见和建议。

2. 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并感谢与会股东的参与。

4. 附则1.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发起召开时;(六)法令、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向公司股东说明原因。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召集第五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六条自力董事有权向董事会发起召开姑且股东大会。

对自力董事要求召开姑且股东大会的发起,董事会应当根据法令、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发起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姑且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看法。

董事会同意召开姑且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姑且股东大会的,应当向自力董事说明理由。

第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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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多辉农产物联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多辉农产物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多辉农产物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深圳市多辉农产物联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以及股东大会的提案、决议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的组织与行为,规范公司股东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数额以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日所持股份数额为准。

发生前述第(一)、(二)项规定情形,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六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第七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提议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

提议股东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前述书面提案后10日内将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反馈给提议股东。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作出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决定,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第八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九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切实履行职责。

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

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规则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十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及其他生产经营地所在城市。

公司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

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上市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十三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于会议召开20日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单位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机构股东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机构股东单位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机构股东单位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机构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出席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法定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十八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活动提出质询或建议,有权查阅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股东大会讨论提案时,会议主持人可视情况决定是否终止讨论。

第二十一条在股东大会进行过程中,会议主持人可以决定中途休息。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二十二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第二十三条除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之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及其他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20年。

第二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二十八条股东大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三十条股东大会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载明每一审议事项和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其中,由股东提出的提案还应注明提案人姓名/名称、持有股份数额。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三十一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应当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提案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公司或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场所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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