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新提拔任用领导人员进行廉政鉴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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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镇廉政审查制度

XX镇廉政审查制度

**镇廉政审查制度(试行)第一条为切实履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职能,促进廉政审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自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凡属拟选拔任用乡科级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单位及十人评先评忧(以下统称选拔任用、评先评忧对象),在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审查工作(以下简称廉政审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承办单位必须如实提供和反映选拔任用、评先评优对象的具体情况。

第四条坚持严格把关、保守秘密的原则。

具体承办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准向无关人员泄露征求意见等相关内容。

第五条坚持分级负责制的原则。

(一)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镇直各单位、基层站所负责人、村级领导干部和镇党委镇政府决定以及向上级机关推荐的评先评优对象由镇纪委负责审查。

(二)海龙镇内部的评先评优对象,由镇纪委或分管领导负责审查。

(三)对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对象的评先评优单位和个人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六条选拔任用、评先评优对象廉政审查内容。

(一)干部个人作风情况及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情况。

(二)群众信访举报情况。

(三)是否被立案调查情况。

(四)是否因违纪违法受处分情况。

(五)组织调查处理结论情况。

(六)是否被问责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情况。

第七条评先评优对象有信访举报的。

(一)未作初步核实,但多次被举报且社会反映强烈的,暂缓评先评优资格。

(二)经初查核实,被反映违纪违规情节轻微,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责成被反映人退出违纪所得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八条正在受党纪、政纪立案调查的党员、干部职工、不得选拔任用、评先评优。

第九条选拔任用、评先评优对象有如下问责情况的。

(一)受到问责的,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廉洁自律情况鉴定_高三学年主任廉政鉴定(XX同志廉政鉴定材料)

廉洁自律情况鉴定_高三学年主任廉政鉴定(XX同志廉政鉴定材料)

廉洁自律情况鉴定_高三学年主任廉政鉴定(XX同志廉政鉴定材料)某某同志的廉政鉴定某某同志,某某年7月大学毕业,同年8月到我校参加工作至今,现任职高三学年主任。

近几年来,某某同志在日常的工作中、生活中处处以身作则,严格要求自己,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艰苦奋斗、廉洁自律。

目前没有发现存在任何不廉洁的行为。

……某某某,男,某某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某某年某某参加工作,某某某某年7月毕业于北京某某某某某学院某某某某专业。

先后任某某某某科员、副科长、科长、某某某副处长。

该同志政治立场坚定,有较强党性观念,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坚定理想信念,政治上与党某某保持高度一致,能够结合本职工作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自觉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科学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加强创新意识、发展意识。

尊敬领导,团结同事,热心助人,关心群众,能够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的关系。

工作中讲原则、讲党性,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勤奋踏实,任劳任怨,取得了突出的工作业绩。

该同志为人正派,处事公道,谦逊平和,清正廉洁,自律意识强,能够用党员领导干部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时刻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严格执行廉洁从政纪律规定,谨言慎行,牢固树立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清正做人,清洁做事,清廉为官,努力塑造良好的党员干部形象。

严于律已,宽以待人,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

保持勤勤恳恳的工作态度和克已奉公的精神。

团结同志,发扬民主,积极为党工作,自党接受群众监督,取得了较为突出的业绩,在群众中有较好的反响。

目前没有发现该同志存在任何不廉洁的行为。

中共黑龙江省某某某局纪律检查委员会年月日某某同志男,高级经济师。

某某年某某月诞生,中共党员,现任某某市交通局党委布告、局长。

1、当真进修党的有关表面,自发改革全国观某某同志在担当带领多年来,能够连续地加强表面进修,采纳集结进修和自学相联合的方法,进步本身表面涵养,深切理解精神本色,自发实践“__”紧张思维,加强全国观改革,牢靠建立了共产主义抱负决议信念。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廉政谈话制度为了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切实解决党员干部在思想、工作、作风上出现的问题,促进干部的健康成长和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廉政谈话制度是党组织通过信访等渠道反映且需要核实弄清党员干部的有关问题,并按要求采取廉政谈话的办法,对谈话的对象进行一种教育和监督的制度。

二、廉政谈话的对象,是经群众反映有一定问题或有违纪苗头及其他需要廉政谈话的党员干部。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进行廉政谈话。

一是群众来信来访及举报发现问题苗头时;二是因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受到通报批评时。

三、廉政谈话内容:(一)干部得到提拔重用,手中有了一定权力的时候;(二)干部在工作中有了成绩,受到表彰、奖励,或遇到挫折的时候;(三)干部职务、岗位调整的时候;(四)发现干部在遵守党纪国法、廉政建设和思想作风等方面有问题,尤其在公款吃喝玩乐,公款使用通讯工具和住房等方面存在问题,群众有所反映的时候;(五)在干部考核、考察或民主评议干部后,需向干部通报、转达意见的时候;(六)干部在理解和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上级指示精神、民主集中制和局党委的工作意见等方面出现偏差的时候;(七)干部出境、出国的时候;(八)干部遇有生病住院、婚丧嫁娶等个人重大事项的时候;(九)干部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管理不严,群众有反映的时候;(十)干部有重要情况或思想问题需要向上级反映的时候。

四、廉政谈话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被谈话人提出明确的意见和要求,做到批评到位,要注意方式方法,防止简单粗暴。

对党员干部廉政谈话,要事前将廉政谈话人廉政谈话的内容、方法、要求、注意事项进行研究,对反映有违纪苗头的廉政谈话,事前要搞好调查核实工作。

五、廉政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的隶属关系,实行分级负责的办法。

一般以个别谈话为主,也可以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具体分工是:(一)对镇机关副科级领导干部、村级主要负责人廉政谈话由镇党委正科级领导干部负责,(二)对镇属各站所办主要干部廉政谈话,由分管领导或分管干部的副书记负责,(三)对一般干部廉政谈话,由纪委书记负责。

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

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

单位⼲部选拔任⽤⼯作规定2019-10-29第⼀章总则第⼀条为适应事业单位⼲部⼈事制度改⾰,建⽴科学规范的领导⼲部选拔任⽤⼯作制度,推进⼲部⼯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进优秀⼈才脱颖⽽出,根据《党政领导⼲部选拔任⽤⼯作条例》以及《*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选拔任⽤事业单位领导⼲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党管⼲部原则;(⼆)任⼈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于选拔任⽤⾮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市属事业单位科级以上领导⼲部,包括市属科级事业单位领导成员和市属副县级以上事业单位领导成员以及内设机构管理岗位的科级领导⼲部。

选拔任⽤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部不适⽤本办法。

第四条按照⼲部管理权限,在市委领导下,市委组织部代市委履⾏县级领导⼲部选拔任⽤职责;市级有关部门党委(党组)或市属县级事业单位党组织履⾏科级领导⼲部选拔任⽤职责。

第⼆章选拔任⽤条件第五条市属事业单位领导⼲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具有履⾏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努⼒运⽤马克思主义的⽴场、观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具有共产主义远⼤理想和中国特⾊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针、政策,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针、政策与本单位的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作,求真务实,⼯作实绩突出。

(三)有较强的事业⼼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作的组织能⼒、⽂化⽔平和专业知识。

(四)正确⾏使⼈民赋予的权⼒,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以⾝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重、⾃省、⾃警、⾃励。

中纪委中组部《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

中纪委中组部《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

中纪委中组部《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5〕30号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各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工作部门的党组(党委)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及党委工作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政府工作部门的党组(党委)成员;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派出机关、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班子中的党员干部。

相当于上述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成员。

上述单位中的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党委(党组)负责本地区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是: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履行岗位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正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述职述廉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结合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进行。

没有届期的领导班子参照有届期的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可以从实际出发,适当扩大参加述职述廉会议的人员范围。

第六条在述职述廉前,党委(党组)要广泛征求干部群众对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并由主要负责人如实反馈给本人。

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意见,由上一级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反馈。

领导干部本人也要通过谈心等形式,充分听取意见。

第七条党委(党组)于本地区本单位的述职述廉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述职述廉工作总结报上一级党委(党组),并分别抄送上一级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

第八条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下一级领导班子开展述职述廉工作的督促指导。

事业单位干部任用条例2020

事业单位干部任用条例2020

2016事业单位干部任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事业单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市属事业单位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包括市属科级事业单位领导成员和市属副县级以上事业单位领导成员以及内设机构管理岗位的科级领导干部。

选拔任用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市委领导下,市委组织部代市委履行县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责;市级有关部门党委(党组)或市属县级事业单位党组织履行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责。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五条市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努力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与本单位的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求真务实,工作实绩突出。

(三)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四)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五)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团结同志,群众基础好。

领导干部单位廉政鉴定材料_部门领导干部鉴定材料怎么写(2)

领导干部单位廉政鉴定材料_部门领导干部鉴定材料怎么写(2)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

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领导干部单位廉政鉴定材料篇三织部安排,从20xx年4月到20xx年4月,XXX同志挂职担任XXX镇党委副书记,分管招商引资工作,挂职干部鉴定材料。

该同志以积极主动、认真负责的态度配合镇党委做好一系列工作,在实践中得到了锻炼和提高。

现将该同志在我镇挂职期间的思想、工作状况作如下鉴定:一、思想政治方面,该同志不断追求进步,显示出较高的政治素养。

该同志身上有着蓬勃的朝气和昂扬的锐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养。

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尤其是自觉加强对《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行政许可法》等最新法律法规的学习,显示出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和依法行政素养。

该同志还充分利用各种场合和时间,以极大的热情向新发展的党员讲解党务知识,交流思想心得。

保先教育期间,该同志撰写了心得体会5篇,笔记4.5万字,成为全镇楷模。

二、工作方面,该同志积极主动、踏实肯干,刻苦钻研业务。

该同志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知识面较宽。

到乡镇来挂职,面对新的工作岗位、新的知识领域、新的工作环境,他不辜负组织的期望,珍惜有限的宝贵时间,强化业务学习,努力锻炼本领,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勤奋学习,力求多掌握一些招商工作专业知识。

从分管招商引资工作以来,共为观音滩镇引进企业3个,引进资金2800多万元,规模企业3个,逐步形成了以冶炼为龙头的工业重镇,争取省市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投入无偿资金430万元以上,其中争取省里在XXX县新增土地整理项目一个,项目计划投资300多万元;会同县国土资源局争取市县农土资金项目一个,投入资金100万元,项目正在龙井村组织实施;争取省市补助水利设施维修项目5个和乡级道路维修项目2个共投入资金30万元;争取市财源建设等资金20万元;争取市县支持,投资近40万元在城区道路安装了路灯,改善了农业基础设施条件,加快了城镇化建设步伐,促进了镇域经济的快速发展。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及考察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及考察中需注意的问题按照部机关党总支的工作安排,今天由我就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及考察中需注意的有关问题与各位领导和同志们进行一次汇报交流。

时间比较仓促,准备也不很充分,不当之处,请大家多加批评指正。

“政治路线确定之后,人的因素就成了关键。

”干好事业,加快经济和社会发展,没有一支过硬的党政人才和干部队伍是不行的。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作为干部工作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推动各项事业科学发展中往往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们党经过长期的实践与理论思考,形成了一整套干部工作制度,并随着客观形势的变化,不断得到加强和完善。

2002年7月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7号,以下称《干部任用条例》),是在1995年2月中发4号文件《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共13章,74条,从明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选拔任用条件开始,通过规范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纪律和监督等一系列环节,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出了全方位的明确规定,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遵循和恪守的总原则、总要求和基本程序,是干部工作的总抓手。

此后,2004年中央颁发的《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5个法规性文件,2005年的《公务员法》,2006年的《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2008年的《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2009年的《一个意见、三个办法》,2010年的四项监督制度,以及省委组织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4+2”法规制度操作规程》等在不同时期颁发的制度规定,都是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本着与时俱进的精神,从不同视角对干部工作的诠释,也是对《干部任用条例》有关内容的补充和完善,这些配套制度围绕《干部任用条例》这个核心文件,独立成文,又相互衔接,形成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完整体系。

事业单位干部任用条例

事业单位干部任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事业单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咸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选拔任用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市属事业单位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包括市属科级事业单位领导成员和市属副县级以上事业单位领导成员以及内设机构管理岗位的科级领导干部。

选拔任用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市委领导下,市委组织部代市委履行县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责;市级有关部门党委(党组)或市属县级事业单位党组织履行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责。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五条市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努力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与本单位的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求真务实,工作实绩突出.(三)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四)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五)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团结同志,群众基础好。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各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工作部门的党组(党委)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及党委工作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政府工作部门的党组(党委)成员;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派出机关、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班子中的党员干部。

相当于上述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成员。

上述单位中的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党委(党组)负责本地区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是: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履行岗位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正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述职述廉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结合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进行。

没有届期的领导班子参照有届期的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可以从实际出发,适当扩大参加述职述廉会议的人员范围。

第六条在述职述廉前,党委(党组)要广泛征求干部群众对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并由主要负责人如实反馈给本人。

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意见,由上一级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反馈。

领导干部本人也要通过谈心等形式,充分听取意见。

第七条党委(党组)于本地区本单位的述职述廉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述职述廉工作总结报上一级党委(党组),并分别抄送上一级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

第八条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下一级领导班子开展述职述廉工作的督促指导。

要派人参加述职述廉会议,了解有关情况;述职述廉后,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

发现领导干部在述职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问题,以及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改正的,根据党委(党组)意见,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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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新提拔任用领导人员进行廉政鉴定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党内监督制约机制,做好提拔任用领导人员
的廉政鉴定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
例》、中共陕西省纪委《关于提拔任用干部进行廉政鉴定工作的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集团公司本级、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在提拔任用领导人
员时,各级干部、人事部门在提请党委讨论决定前,应征求同级纪委
的意见。由纪检监察机关就其个人是否廉洁、抓党风廉政建设是否有
力,提出鉴定意见;凡未经纪检监察机关提供廉政鉴定意见的,党委
不得上会讨论决定。
第二条 各级干部、人事部门要在对拟定考察对象进行考察之前,
将考察对象名单提交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廉政鉴定,做到廉政鉴定与领
导人员考察同步进行,保证纪检监察机关有较为充足的时间进行这项
工作,以增强鉴定工作的准确性。
第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拟提拔任用领导人员进行廉政鉴定,按
照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实行分级鉴定、各负其责的办法。提拔为集团公
司机关中层以上领导人员,提拔为集团公司工程指挥(项目)部党政
正职,提拔为子公司、分公司、直属单位党政正职的廉政鉴定意见由
集团公司纪委提供。提拔为子公司、分公司、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副职
及中层领导人员的廉政鉴定意见,由各子公司、分公司、直属单位纪
委提供(未设纪委的单位由单位党委或党总支、党工委提供);提拔为
集团公司机关副处级、科职、科级、副科职、副科级管理人员的廉政
鉴定意见,由拟提人员所在党支部提供。提拔为集团公司工程指挥(项
目)部班子副职及中层管理人员的廉政鉴定意见,由集团公司工程指
挥(项目)部党风廉政企务公开监督小组提供(该提拔人员由集团公
司内有关单位刚调入的,由调出单位党委或党支部提供)。各级干部、
人事部门要加强与本级纪检监察部门联系和沟通,并对拟提对象的廉
政表现情况提出意见,负责向有关会议汇报。
第四条 提供廉政鉴定意见,干部、人事部门一般应提前10天
将需要提供的廉政鉴定的领导人员名单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
察机关一般应在5天内提供廉政鉴定意见。
第五条 各级干部、人事部门在对管理人员考察过程中,要加强
与纪检监察机关的联系与沟通,对考察中出现的问题或纪检监察机关
在廉政鉴定过程中需要考察了解的问题,应及时沟通,相互反馈,以
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条 各级干部、人事部门要定期召开与纪检监察执纪执法部
门的联席会议,相互通报管理人员违纪问题和管理人员考核中发现的
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人事部门所从事领导人员廉政鉴定工作
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情况,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注意保密。
第七条 集团公司纪委负责对所属各单位执行本规定的监督、检
查。
第八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四年二月十二日
新提拔任用领导人员廉政鉴定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时间:
姓 名 单 位 拟任职务














建 设 责 任 制 情 况


填表人:
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领导人员廉政档案登记
目 录

姓 名 职 务 任职时间


登记时间 登 记 内 容 处 置 情 况

1
2
3
4
5
6
7
8
9
10
此表为廉政档案统一制式表
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
填制单位: 填表时间:
姓 名 职 务 性 别
出生年月 任现职时间 单 位
入党时间 提干时间 籍 贯
家庭住址
爱人基本
情 况
子女基本
情 况






备 注
此表为廉政档案统一制式表
个人收入情况登记表
填制单位: 填表时间:
姓 名 性别 政 治 面 貌 职 务
工作单位
家庭住址
申报年度
工资收入
情 况
各类奖金、
津贴、补贴、福利

承包经营
承租经营所得

银行利息、
股票分红
其它收入
合 计
个人说明
备 注
此表为廉政档案统一制式表
个人上交礼品(礼金)登记表
填制单位: 填表时间:
上交人 姓 名 上交人
职 务
上交时间

接收人
姓 名
接收单位 接收时间

礼品名称
(价 值)




源 及 说 明

处置情况
备 注
此表为廉政档案统一制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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