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3次《著作权法》修订案 看国内外制度大对比
《2024年《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及价值考量》范文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及价值考量》篇一一、引言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著作权法作为保护创作者权益、促进文化创新的重要法律,其重要性和必要性日益凸显。
自《著作权法》首次实施以来,已经历了多次修订,其中第三次修改更是对著作权制度进行了全面的完善和提升。
本文将就《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及价值考量进行深入探讨。
二、第三次修改的主要内容1. 强化著作权保护力度为保护创作者的权益,维护良好的著作权市场秩序,第三次修改进一步强化了著作权保护力度。
这主要体现在:提高了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定赔偿额,加强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扩大了著作权保护范围等。
2. 完善著作权管理制度为适应时代发展需求,第三次修改对著作权管理制度进行了完善。
具体包括:增加了著作权登记制度,明确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责和权利,完善了著作权纠纷的解决机制等。
3. 促进文化创新与传播为促进文化创新与传播,第三次修改在保障创作者权益的同时,也鼓励作品的传播与利用。
这主要体现在:对合理使用制度进行了调整,增加了公共利益下的免费使用情形,为教育、科研等非营利性活动提供了便利等。
三、价值考量1. 维护创作者权益《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核心理念是维护创作者权益。
通过提高法定赔偿额、加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等措施,为创作者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法律保障。
这有助于激发创作者的创作热情,推动文化创新与繁荣。
2. 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著作权法》的完善对于文化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保护创作者的权益,促进作品的传播与利用,为文化产业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这有助于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提高国家的文化软实力。
3. 维护公共利益《著作权法》的制定不仅要考虑创作者的权益,还要考虑公共利益。
第三次修改在完善管理制度的同时,对合理使用制度进行了调整,增加了公共利益下的免费使用情形。
这有助于平衡创作者权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
四、结论《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对于完善我国著作权制度、维护创作者权益、促进文化创新与传播具有重要意义。
《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对互联网行业的影响

区域治理RULE OF LAW《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对互联网行业的影响中国政法大学 付韵晴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称《著作权法》)自1991年6月1日起实施以来,一共经历了两次修正,分别是2001年第一次修正和2010年第二次修正。
2020年4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简称《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并于4月30日发布,对《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新修《著作权法》,既贯彻落实了党中央关于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决策部署,也满足了科技创新和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对著作权保护提出的新要求,对互联网行业具有重大意义。
具体表现如下:关键词:《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互联网行业;影响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31-0059-0001一、修改作品定义和作品保护类型《修正案草案》第三条对作品定义和作品类型作出了修改。
将作品定义修改为“文学、艺术和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治理成果”。
对作品定义的修改,是著作权法修改中的最重要的问题。
修改后的作品定义,更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对作品的要件作出判断,即作品是否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等领域,是否具有独创性,以及是否可以以某种有形方式加以复制。
将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明确为科学领域,有利于司法实践准确判断作品性质和构成要件。
此外,《修正案草案》第三条还对作品类型加以明确。
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
此处修改有利于将互联网领域众多新兴业态合理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之内,有利于减少司法实践争议。
随着互联网行业快速发展所产生的新兴作品类型,例如网络游戏、网络游戏直播、体育比赛直播及直播画面、短视频等,在本次修改后,就可以更加清晰地通过合理解释的方法体现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之内。
二、明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性质,从而规范管理根据《修正案草案》第八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法人……被授权后……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授权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
盘点3次《著作权法》修订案 看国内外制度大对比

盘点3次《著作权法》修订案看国内外制度大对比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精神文化产品的需求也日益加大,文化市场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
因此,拥有一部能够引导文化市场健康发展,能够促进文化产业更加繁荣的健全法规显得非常必要。
今年10月30日备受瞩目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案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在京召开,对第三稿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由此第三次修订工作接近尾声,一部健全的著作权法规呼之欲出。
三次讨论稿收到各界人士广泛关注第一稿引起社会各界人士广泛讨论对于《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案草案群众的反映十分激烈。
其争论焦点在于第11条“追续权”,第46条“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第69条“避风港原则”和第72条“侵权赔偿”。
关于“追续权”广大专家学者认为此规定肯定了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原件权和作家、作曲家的手稿权,可以规范作者与出版单位之间关于作品原件和手稿的权属,但是,此规定关于收益增加部分的再分享权缺乏可操作性,并且与我国物权法的精神规定相悖。
音乐界人士对修订案第一稿反应极为强烈,关于“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更像一颗音乐节的炸弹引起了音乐节人士的广泛议论,纷纷表示不满。
认为草案剥夺了对自己作品的处置权,会导致盗版现象的泛滥。
其实不然,音乐人对此存在误解。
此条规定主要是限制唱片公司的垄断行为,根据此规定,大唱片公司不能要求著作权人签订独家录制协议。
修改草案第四十八条对录制条件也作出了详细规定,该规定既可鼓励创作,又可促进作品传播。
草案第69条“避风港原则”当时也掀起了不小的争议,草案69条规定,技术服务商不承担审查责任,此规定被群众认为是对互联网盗版的“庇护”。
第二稿获得了社会较高认可度《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案第二稿的发布充分体现了国家立法部门开门立法的原则,对已草案中群众所反映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充分的研究和调研,其中原草案中争议最大的第46“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被删除,这就意味着,汪峰有权阻止旭日阳刚翻唱他的《春天里》,原创者重新拥有了对自己作品的支配权。
著作权法试题

一、单选题1.我国《著作权法》第一次修订案发布并实施的时间是( D )A.1991年6月1日B.2000年12月11日C.2001年7月1日D.2001年10月27日2.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C )A.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B.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需支付报酬C.必须经著作权人许可,并应当支付报酬D.必须经著作权人许可,但不需支付报酬3.刘某从画家孙某处购买了一幅画,刘某在对该画享有物权的同时,对该画还享有( D )A.改编权B.出租权C.复制权D.展览权4.甲在《北京晚报》上发表一篇杂文,没有任何版权声明,乙将其推荐给《读者》文摘杂志,《读者》文摘杂志登载这篇杂文时()A.必须经甲同意,并应向甲支付稿酬B.不用经甲同意,但应向甲支付稿酬C.必须经《北京晚报》编辑同意,并向《北京晚报》支付稿酬D.必须经《北京晚报》编辑同意,但不用向《北京晚报》支付稿酬5.依照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下列哪项行为属于合理使用?()A.图书馆为满足企业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B.表演他人已发表的作品C.电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D.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6.法人作品的保护期限起始日为()A.作品完成日B.作品发表日C.作品登记日D.作品出版日7.蒋某和王某1960年共同创作完成了小说《西山风云》,蒋某于1998年6月2日病故,王某于2002年11月7日逝世,在我国,《西山风云》著作权保护的终止期限是()A.2048年6月2日B.2048年12月31日C.2052年11月7日D.2052年12月31日8.下列哪项不适用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A.书法字帖B.宫廷菜谱C.化学元素周期表D.地方志9.刘教授编写的教材《知识产权法学》在某出版社出版发行,出版社对该书享有()A.改编权B.版式设计权C.著作权D.邻接权10.下列哪项权利属于著作人身权的内容?()A.修改权B.复制权C.发行权D.出租权1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的产生是从()A、国家版权局审查批准之日起B、作品发表之日起C、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发著作权证书之日起D、作品创作完成时起12.刘教授1998年1月1日自行将我国刚颁布的一部法律译成英文,投递给《中国法坛》,于1998年6月1日发表。
共有著作权行使规则之检讨与完善--兼评新《著作权法》第14条之规定

对比条文,不难发现新《著作权法》第 14 条主 要移植和吸收《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9 条的 规定,内容上并没有创新性的修改。目前司法 实践中,对共有著作权案件的处理,一般适用 修订前的《著作权法》第 13 条、《著作权法实 施条例》第 9 条。新《著作权法》实施后,相 关案件的处理离不开对新《著作权法》第 14 条的理解和适用。分析典型司法判例,笔者发 现,修订前的《著作权法》第 13 条、《著作权
2021 年第 6 期
业界实务 Practice
共有著作权行使规则之检讨与完善
——兼评新《著作权法》第 14 条之规定
文 / 欧阳福生
摘要:著作权共有通常包括两种类型,即合作作者著作权共有与非合作作者著作权共 有。修订前的《著作权法》第 13 条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9 条为合作作者行使共有著 作权规则。立法未对非合作作者共有著作权的行使规则进行规定,司法实践中,相关案件 的处理,一般类推适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9 条。基于典型司法案例分析,可知修订 前的《著作权法》第 13 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9 条在司法适用时存在诸多问题,出 现非合作作者行使共有著作权无法可依,著作权共有人阻止其他共有人许可或不当许可他 人使用作品等滥用权利的现象。重构共有著作权行使规则,需要在新《著作权法》第 14 条 中植入权利自由与权利限制并重的理念,以“通知权利人”为适用规则的前提条件,建构 “善意许可制度”限定权利行使的方式和范围,在制度上为其他共有人提供权利救济,同时 增加非合作作者行使共有著作权可参照适用新《著作权法》第 14 条的规定。
二次创作作品著作权法规制与保护问题研究以《著作权法》修改为背景

二次创作作品著作权法规制与保护问题研究以《著作权法》修改为背景一、本文概述随着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和网络环境的日益普及,二次创作作品作为一种新兴的艺术形式,在文化传承、创意激发和社会交流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与此二次创作作品的著作权法规制与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成为学术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
在此背景下,本文以《著作权法》的修改为切入点,深入探讨了二次创作作品的著作权法规制与保护问题。
本文首先界定了二次创作作品的概念,明确了其法律属性及特点。
随后,分析了当前《著作权法》在二次创作作品著作权保护方面的规定及存在的问题,包括权利归属不明确、侵权认定困难等。
在此基础上,本文进一步探讨了《著作权法》修改对二次创作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影响,包括新增条款对二次创作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意义及可能的改进空间。
本文借鉴了国内外在二次创作作品著作权保护方面的实践经验,分析了不同国家和地区在二次创作作品著作权法规制与保护方面的差异及优劣。
通过对比分析,本文提出了完善我国二次创作作品著作权法规制与保护的建议,包括明确权利归属、优化侵权认定标准、加强国际合作等。
本文展望了二次创作作品著作权法规制与保护的发展趋势,探讨了未来可能面临的挑战及应对策略。
本文旨在通过深入研究和分析,为我国二次创作作品著作权法规制与保护提供有益参考和借鉴,推动相关法律的完善和发展,为二次创作作品的创作与传播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二次创作作品概述二次创作作品,又称为衍生作品、再创作品,是指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添加、改编、注释、翻译等方式形成的新的作品。
这种创作形式在文学、艺术、影视、网络等各个领域都普遍存在,特别是在当前数字技术和网络传播的快速发展下,二次创作作品的数量和质量都在不断提升。
二次创作作品与原始作品的关系复杂而微妙。
一方面,二次创作作品是在原始作品的基础上形成的,它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原始作品的影响和制约;另一方面,二次创作作品又融入了创作者自己的独立思考和创意,形成了一种新的表达方式和审美体验。
《2024年《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及价值考量》范文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及价值考量》篇一一、引言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著作权法作为保护创作者权益、促进文化创新和传播的重要法律制度,也在不断进行自我调整和升级。
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保障著作权人的权益,我国对《著作权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
本文将对这次修改的重要内容及其价值考量进行详细分析。
二、修改内容(一)增加“数字版权”等新领域《著作权法》在这次修改中增加了“数字版权”等相关规定,旨在适应数字化和网络化时代的到来。
在传统著作权利之外,将互联网文学、音乐、电影等新媒体形式的版权问题纳入了法律的管辖范围。
同时,明确了数字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范围和义务,为创作者提供了更为完善的法律保障。
(二)完善著作权侵权行为处罚制度为了加大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侵权成本,此次修改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处罚制度进行了完善。
对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甚至对涉及商业秘密和公序良俗的侵权行为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增加了民事责任承担主体和范围,加强了著作权利人诉讼的权利保护。
(三)简化许可流程、完善作品许可使用制度为了降低著作权许可的门槛和成本,提高作品许可使用的效率,此次修改简化了许可流程,明确了许可使用的方式和条件。
同时,完善了作品许可使用的制度,鼓励作品合理使用和共享,为创作者提供了更为灵活的许可方式和使用权。
三、价值考量(一)维护创作者权益《著作权法》的修改充分体现了对创作者权益的重视和保护。
通过增加“数字版权”等新领域和完善著作权侵权行为处罚制度,为创作者提供了更为全面和有效的法律保障。
这有助于激发创作者的创作热情,推动文化创新和传播。
(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著作权法》的修改不仅有利于维护创作者的权益,也有助于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
通过简化许可流程、完善作品许可使用制度等措施,为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宽松和有利的法律环境。
这有助于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壮大,提高我国文化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知识产权法律基础

知识产权法律基础知识产权法律基础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简称IP)是指由人类创造的、表现人类智慧的各种资产,包括专利、商标、版权、软件、设计等等。
知识产权的产生和保护,涉及到法律、政策和文化等多个方面。
而在知识产权领域,常常被提及的就是知识产权法律基础。
知识产权法律基础主要指的是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在国家法律制度中占据重要的地位。
其主要目的是对创新成果予以认可和保护,鼓励创新、促进进步,同时也为相关产业发展和国家利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已经走过了一个漫长的历程。
回顾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发展过程,最早的知识产权法律,可以追溯到1984年的《专利法》和1992年的《商标法》,这两部法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式启动。
1993年,国家版权局成立,标志着版权管理进入正轨。
此后,一系列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相继出台,如1996年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制定的《著作权法》和2008年通过的《专利法》修订案等。
不断完善的法律制度,使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逐步提高,成为国际上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之一。
下面将分别从专利、商标、版权和软件四个方面,简单介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基础。
专利法律基础专利是指国家授予发明者或创造者推广并使用其发明或创作的独占权。
我国专利保护制度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代理条例》等法律构成。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是我国专利领域最为基础、最重要的法律法规。
该法作为专利制度的司法基础,主要规定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分类和取得方法、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的审查程序和司法救济等内容,保障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商标法律基础商标是商业活动中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的专用符号。
商标保护制度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条例》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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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3次《著作权法》修订案看国内外制度大对比
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精神文化产品的需求也日益加大,文化市场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
因此,拥有一部能够引导文化市场健康发展,能够促进文化产业更加繁荣的健全法规显得非常必要。
今年10月30日备受瞩目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案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在京召开,对第三稿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由此第三次修订工作接近尾声,一部健全的著作权法规呼之欲出。
三次讨论稿收到各界人士广泛关注
第一稿引起社会各界人士广泛讨论
对于《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案草案群众的反映十分激烈。
其争论焦点在于第11条“追续权”,第46条“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第69条“避风港原则”和第72条“侵权赔偿”。
关于“追续权”广大专家学者认为此规定肯定了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原件权和作家、作曲家的手稿权,可以规范作者与出版单位之间关于作品原件和手稿的权属,但是,此规定关于收益增加部分的再分享权缺乏可操作性,并且与我国物权法的精神规定相悖。
音乐界人士对修订案第一稿反应极为强烈,关于“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更像一颗音乐节的炸弹引起了音乐节人士的广泛议论,纷纷表示不满。
认为草案剥夺了对自己作品的处置权,会导致盗版现象的泛滥。
其实不然,音乐人对此存在误解。
此条规定主要是限制唱片公司的垄断行为,根据此规定,大唱片公司不能要求著作权人签订独家录制协议。
修改草案第四十八条对录制条件也作出了详细规定,该规定既可鼓励创作,又可促进作品传播。
草案第69条“避风港原则”当时也掀起了不小的争议,草案69条规定,技术服务商不承担审查责任,此规定被群众认为是对互联网盗版的“庇护”。
第二稿获得了社会较高认可度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案第二稿的发布充分体现了国家立法部门开门立法的原则,对已草案中群众所反映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充分的研究和调研,其中原草案中争议最大的第46“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被删除,这就意味着,汪峰有权阻止旭日阳刚翻唱他的《春天里》,原创者重新拥有了对自己作品的支配权。
修订案第二稿还对原草案删除三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增加三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和第六十二条),对四十八个条文进行了改动,其中对二十七个条文进行了内容改动,对二十一个条文进行了文字改动。
这一系列的举措获得了社会广泛人士支持的赞许,之前如临大敌的音乐界平静了下来。
其中参与修订案草案修改讨论会议的宋柯、高晓松等人也表示我们的立法越来越科学,表示会大力支持支持国家开门立法。
其中,第60条“延伸集体管理”条款,但对适用范围作了进一步限制,并新增了第12条、第35条,分别关于载体唯一性的美术作品和职务表演。
第三稿内容更加细化科学
经过两次开门立法,广泛听取社会群众、专家学者的意见之后,修订案第三稿终于诞生。
第三稿在社会上取得了广泛的认可,比第一稿和第二稿都赢得了各行各业更多的掌声。
但是第三稿仍然存在争议,在第二稿中似乎并未被重视的第11条“追续权”在草案发布时就有专家提出疑问,在第三稿中被提上讨论日程,业内人士称一幅美术作品在首次转让后,著作权人或者继承人、受馈赠人是否在作品每一次转售中享有分享利益的权利?昨日,记者从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秘书长李卫东处获悉,就国家版权局提出的在《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中增加的“追续权”意见,中拍协近日已经向国家版权局提出相关修改建议。
对于美术作品追续权这一提法,北京天问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总经理、拍卖师季涛认为,每场拍卖会涉及到的美术作品数量成百上千,追续权效力一旦实现,一场拍卖会就将涉及大量著作权人的利益,著作权人到底是谁、有几位、利益如何分配、身份如何证明等问题很难在短时间内解释清楚,这会导致拍卖市场的混乱。
“拍卖市场和音乐市场不同,拍卖和艺术品交易市场在交易过程中交易的是作品的所有权而非版权、著作权,买家购买作品后,并不会将作品进行出版等其他涉及著作权的用途,买家已经在初次购买过程中向创作者支付了足够的报酬购买所有权,因此,我们不赞成在《著作权法》中实行追续权。
”
还有,关于强化著作权人报酬权在影视出版界也引起了广泛的专注,业内表示其设计的“会员制为主、非会员制为辅”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地保护数量最多但自身却又“无维权意识、无立法话语权、无维权能力”的广大著作权人的权利。
张洪波表示,这代表集体管理组织面对的是广大著作权人,而不仅仅是一些名人类的著作权人。
至此,第三次修订案经过了三次修改,每一次都是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充分借鉴国外经验。
在取得社会认可,确保科学可行的前提下精心修改修订案,至此《著作权法》修订案已经接近尾声,群众们的建议和意见为国家立法部门完善此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延伸阅读著作权法的诞生过程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199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公布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对该法进行第一次修正。
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对该法进行第二次修订。
新的修订案于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2011年7月启动第三次修订,2012年3月形成修订案草案第一稿,3月31日通过国家版权局官方网站公布了该修改草案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时间为一个月。
2012年7月6日,经过修改的修订案第二稿完成,国家版权局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7月31日。
2012年10月30日,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在北京举办《著作权法》修订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召开,经过修改第三稿完成,将送抵国务院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和完善《著作权法》
对比国内外著作权保护制度
国内现状网络著作权成真空区
据统计,1998年我国新闻出版行业的产值是1263.2亿元,软件业为170亿元,两项相加约占当年GDP的1.8%;2002年,这一比例达到了3%,而且相关产业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由此也可看出,我国版权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
近年来,网络逐渐成为智力创作的重要平台。
与此同时,针对网络版权的侵权事件也呈现愈演愈烈的态势。
目前,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尚未出台,网络媒体的法律地位未能明确。
因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立法滞后,实践时间尚短,现行涉及著作权的法律法规在解决诸如网络版权侵权纷争时,往往呈现很多缺陷与不足。
一方面,市场需要数字出版提供更多的优质作品;另一方面,作者对于作品的版权保护更加困难,这个现象短期内难以平衡。
国外经历多次修改著作权法规已基本成熟
在国际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修改了版权法或制定了网络传播法律,在司法实践方面也提供了许多可供借鉴的判例。
其实“网上传播是第四传媒”的说法在国外已流行多年,但具体到传播立法,各国的说法却不尽相同。
无论如何,网站及其经营者享有网下传统媒体的权利,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纵观全球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著作权立法进程,日本著作权法自制定后已经修订过35次,韩国修订过17次,新加坡修订过7次,而中国著作权法自制定之日起至今只完成了两次修订。
日本
日本是亚洲地区著作权保护最为完善的国家之一,著作权法修订的频率基本与著作权保护的完善程度成正比。
以近两年频频被关注的背景音乐为例,在日本,2009年音乐著作权费用是2000亿日元(约合140亿人民币),其中背景音乐使用费就高达800亿日元(约合60亿人民币)。
美国
1978年1月1日后的出版物作品,版权期限从作者完成创作开始,直到作者死后70年都在版权法案保护范围。
如果作品有多个创作人,那么版权要至最后一名创作人去世后70年为止。
若作品是匿名或者使用假名的,被保护期限至出版后95年为止,或者自创作之日算起至120年后为止。
此外,没有申请注册的作品也享受美国版权相关法案的保护。
英国
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颁布版权法的国家,其版权法是英美法系版权法的范本。
所有的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只要首先在英国出版,或作者是英国国民或居民的,都受英国版权法保护,不需任何手续。
英国版权法只允许“为科研或个人学习目的”而使用文字、音乐、绘画或雕塑等艺术品。
因此,在英国,即使只为个人娱乐目的,未经作者同意而使用其作品也是侵权行为。
法国
作者享有以任何形式利用作品和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包括演出权和复制权。
按照法国版权法规定,作者对艺术作品的版权有“追续权”,即作者的作品被公开拍卖或通过经销人出售后,他仍享有不可转让的参与分配权。
专家
著作权制度需与时俱进
知名评论人吴学安认为,网络版权侵权问题频出,与现行著作权制度的不完善有密切关系。
吴学安表示,著作权法应及时修订,以适应新的发展要求。
我国著作权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基于当时的社会背景和经济基础,立法者无法预见未来的发展趋势。
在网络技术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及时修订著作权法,以解决不同时代背景下的著作权难题,已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
一方面,著作权法保护的门槛不能设置太高,要把如何实现权利人的权利放在重要位置。
鉴于互联网的特点,需要建立便捷的作品授权通道,使著作权人的权利受到有效保护,使其作品得到广泛传播,建立起权利人和渠道使用者利益平衡的良好版权秩序。
新闻来源: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