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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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声环境质量而制订。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

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引用标准
GB/T1462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
3、标准值
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等效声级LAeq dB
4、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
5、夜间突发噪声
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

6、区域及时间的划定
6.1 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
6.2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7、监测方法
按GB/T 14623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静男、郭秀兰、孙家麒、陈光华、赵仁兴。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环境噪音划分标准

环境噪音划分标准

环境噪音划分标准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

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总体水平分为六级,昼间0级标准为≤50.0
分贝,夜间≤40.0分贝;昼间一级标准为50.1—55.0分贝,夜间为40.1—45.0分贝;每级数值差为5分贝,以此类推。

但4a级和4b
级昼间均不能超过70分贝。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Standard of environmental noise of urban area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汉条例》,保障城市的生活声环境质量而制订。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

乡村生产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引用标准GB/T 1462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3 标准值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等效声级LAeq: dB4 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4.1 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dB执行。

4.2 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4.3 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4.4 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4.5 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能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行该类标准。

5 夜间突发噪声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

6 区域及时间的划定6.1 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

6.2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7 监测方法按GB/T 14623执行。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静男、郭秀兰、孙家麒、陈光华、赵仁兴。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 14623-93)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为执行GB 3096《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而制定。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的测量方法。

2 引用标准GB 3785 声级计的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JJG 699 积分声级计检定规程JJG 176 声校准器检定规程JJG 778 噪声统计分析仪检定规程3 名词术语3.1 A声级用A计权网络测得的声级,用LA表示,单位dB。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Standard of environmental noise of urban area(GB3096-93 1993-12-06实施)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

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保障城市的生活声环境质量而制订。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

乡村生产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引用标准GB/T 1462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3 标准值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等效声级LAeq: dB4 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dB执行。

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能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行该类标准。

5 夜间突发噪声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

6 区域及时间的划定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7 监测方法按GB/T 14623执行。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静男、郭秀兰、孙家麒、陈光华、赵仁兴。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Environmental quality standard for surface water(GHZB1-1999 1999-12-06实施)本标准按照地表水五类使用功能,规定了水质项目及标准值、水质评价、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国家环境噪音标准

国家环境噪音标准

1 GB3096-19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标准限值等效声级 LAeq/dB
1)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 dB。

2)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

3)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北京地区为白天6:00-21:59,夜晚22:00-5:59)
4)标准规定,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的测量位置在居住窗外或厂界外1米处。

一般地,室外环境噪声通过打开的窗户传入室内大致比室内低10dB。

2 GB12348-1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标准限值等效声级 LAeq/dB
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如排气噪声)。

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分贝,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如短促鸣笛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分贝。

3 GB/T17249.1-1998《声学——低噪声工作场所设计》
推荐的各种工作场所背景噪声级稳态A声级 dB(A)
4 GBJ87-1985《工业企业场区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工业企业厂区内各类地点噪声标准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与工业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的噪声(脉冲噪声除外)控制设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噪声控制设计必须与主体工 4 GBJ118-1988《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室内安静程度的要求
民用建筑室内允许噪声级 dB(A)。

城市噪音标准

城市噪音标准
学校周属于边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白天等效噪声值为55分贝,夜间为45分贝;
公安机关管辖、查处的噪音扰民行为主要为社会生活噪音,工业生产、建筑施工等其他超分贝噪音扰民则归由环保等部门管辖、查处。
在1996年10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章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商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情况。”第六十一条则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城市噪音标准
按照《城市区域环境噪音标准》的规定,以居住为主的区域,白天不能超过55分贝,夜间不能超过45分贝;而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则白天不能超过60分贝,夜间不能超过55分贝。同时,环境噪音又分为工业生产噪音、建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施工噪音、交通运输噪音和社会生活噪音。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规定,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以及乡村居住环境的噪声标准值,白天等效噪声值为55分贝,夜间为45分贝;商业、工业混杂区的等效噪声值为60分贝,夜间为50分贝;城市中交通干线两侧,白天噪声的等效噪声值为70分贝,夜间不超过55分贝。

城市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城市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一、噪声排放的背景噪声是一个城市环境中不可忽视的问题,它对居民生活质量、身体健康以及社会和谐稳定产生了负面影响。

为了减少噪声对城市居民的困扰,各国纷纷制定了噪声排放标准,以确保城市环境能够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

二、国际标准在国际上,世界卫生组织对于城市环境噪声制定了一系列标准。

根据这些标准,白天和夜晚的噪声分级如下:1. 白天噪声排放标准对于白天噪声的标准分级,建议将城市居住区分为以下几类:低密度居住区、中密度居住区和高密度居住区。

低密度居住区:白天噪声应该控制在50分贝以下。

中密度居住区:白天噪声应该控制在55分贝以下。

高密度居住区:白天噪声应该控制在60分贝以下。

2. 夜晚噪声排放标准夜晚噪声的标准分级与白天相似,但是对于居住区噪声的控制要求更为严格。

低密度居住区:夜晚噪声应该控制在40分贝以下。

中密度居住区:夜晚噪声应该控制在45分贝以下。

高密度居住区:夜晚噪声应该控制在50分贝以下。

三、国内标准国内也对噪声排放进行了规范,制定了相应的标准,以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

以下是我国的噪声排放标准:1. 建筑噪声排放标准按照我国的规定,不同类型的建筑允许的噪声排放标准如下:住宅区:白天噪声不得超过55分贝,夜晚噪声不得超过45分贝。

商业区:白天噪声不得超过60分贝,夜晚噪声不得超过50分贝。

工业区:白天噪声不得超过70分贝,夜晚噪声不得超过60分贝。

2. 交通噪声排放标准交通噪声是城市中最主要的噪声来源之一。

根据我国的标准,不同类型的交通工具在道路上的噪声排放限制如下:汽车:白天噪声不得超过74分贝,夜晚噪声不得超过69分贝。

摩托车:白天噪声不得超过75分贝,夜晚噪声不得超过70分贝。

公交车:白天噪声不得超过77分贝,夜晚噪声不得超过72分贝。

火车:白天噪声不得超过87分贝,夜晚噪声不得超过82分贝。

3. 工业噪声排放标准工业噪声对居民生活的干扰较大,因此我国对不同类型的工业企业也制定了噪声排放标准。

城市五类环境噪声标准值

城市五类环境噪声标准值
一、0类声环境功能区
0类声环境功能区是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在此类区域中,夜间噪声不得超过30分贝,昼间噪声不得超过40分贝。

二、1类声环境功能区
1类声环境功能区是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在此类区域中,夜间噪声不得超过45分贝,昼间噪声不得超过50分贝。

三、2类声环境功能区
2类声环境功能区是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的区域。

在此类区域中,夜间噪声不得超过60分贝,昼间噪声不得超过70分贝。

四、3类声环境功能区
3类声环境功能区是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在此类区域中,夜间噪声不得超过65分贝,昼间噪声不得超过75分贝。

五、4类声环境功能区
4类声环境功能区是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在此类区域中,夜间噪声不得超过70分贝,昼间噪声不得超过75分贝。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 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保障城市的生活声环境质量而制订。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

乡村生产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引用标准
GB/ T 1462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
3 标准值
城市 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
等效声级 LAeq: dB
4 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
4.1 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 0类标准 5dB执行。

4.2 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4.3 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4.4 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4.5 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能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 (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 )限值也行该类标准。

5 夜间突发噪声
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 15dB。

6 区域及时间的划定
6.1 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

6.2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7 监测方法
按 GB/ T 14623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静男、郭秀兰、孙家麒、陈光华、赵仁兴。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维护城市环境的良好秩序,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和规定。

环境噪声是指超出自然环境中正常声音水平的各种有害声音,包括交通噪声、工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等。

在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今天,环境噪声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对人们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因此,国家对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以期通过科学合理的管理措施,减少环境噪声对人们的影响。

首先,国家对环境噪声的标准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根据《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2008)的规定,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分为四个等级,分别是I类、II 类、III类和IV类。

其中,I类为特别安静区,II类为一般安静区,III类为一般区域,IV类为工业区域。

不同的区域对环境噪声的标准有着不同的要求,以适应不同区域的环境特点和人们的生活需求。

其次,国家对环境噪声的监测和评价进行了规范。

《环境噪声监测规范》(GB/T 3097-2008)明确了环境噪声监测的方法和技术要求,包括监测点的设置、监测时间、监测参数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国家还建立了环境噪声评价标准,对环境噪声的评价进行了科学的分级和评定,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环境噪声问题。

另外,国家对环境噪声的管理和控制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对城市环境噪声的管理和控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包括建立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目标、加强环境噪声源的管理、推行环境噪声减排技术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国家还制定了一系列的环境噪声治理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城市环境噪声的治理和控制提出了具体的措施和方法。

最后,国家对环境噪声的监督和管理进行了规范。

《环境保护法》和《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环境噪声的监督和管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包括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职责、环境噪声的投诉处理、环境噪声的处罚和奖励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国家还建立了环境噪声监测网络和信息公开制度,加强了对环境噪声的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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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Standard of environmental noise of urban area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保障城市的生活声环境质量而制订。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

乡村生产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引用标准
GB/T 1462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
3 标准值
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
等效声级LAeq: dB
类别
昼间
夜间
50
40
1
55
45
2
60
50
3
65
55
4
70
55
4 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
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dB执行。

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能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行该类标准。

5 夜间突发噪声
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

6 区域及时间的划定
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7 监测方法
按GB/T 14623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静男、郭秀兰、孙家麒、陈光华、赵仁兴。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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