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地质资料汇交细目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24号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24号各区县(自治县)局、两江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地质资料管理工作,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和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地质资料汇交地质资料汇交范围、汇交资料种类、汇交时间、汇交验收的要求如下:(一)汇交范围:区域地质调查资料;矿产地质资料;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地质资料;海洋地质资料;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资料;地震地质资料;物探、化探和遥感地质资料;地质、矿产科学研究成果及综合分析资料;专项研究地质资料。
(二)汇交资料种类:成果地质资料、原始地质资料、实物地质资料。
(三)汇交时间: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汇交;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90日前汇交,属于阶段性关闭矿井的,自关闭之日起180日内汇交,采矿权人开发矿产资源时,发现新矿体、新矿种或者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开发勘探工作结束之日起180日内汇交;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自该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180日内汇交;其他的地质资料,自地质工作项目结束之日起180日内汇交。
因特殊原因,地质资料汇交人不能及时汇交的,应在汇交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市规划自然资源档案馆书面提出延期汇交申请,经核准后可延期汇交。
市规划自然资源档案馆应及时将延期汇交信息登记进入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修正)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1.05•【文号】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施行日期】2016.01.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公布根据2016年1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二)管理全国地质资料馆,指导全国地质资料馆藏业务,组织开展地质资料管理业务培训;(三)制定地质资料管理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四)监督检查地质资料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重大违法案件;(五)组织建立地质资料信息系统;(六)组织开展地质资料综合研究和国际交流,协调全国地质资料的交流和利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地质资料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管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资料馆,指导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馆藏业务,组织开展地质资料业务培训;(三)制定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管理工作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四)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违法案件;(五)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地质资料信息系统;(六)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综合研究和地质资料的交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全国地质资料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馆和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以下简称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依法保存、管理汇交的地质资料,为全社会提供地质资料服务,履行下列职责:(一)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接收、验收汇交的地质资料;(二)建立健全馆藏地质资料保管、利用制度,按规定整理、保管地质资料;(三)建立和维护地质资料信息服务系统;(四)开展地质资料综合研究,依法为社会提供地质资料服务;(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原始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原始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1.24•【文号】国土资厅发[2012]57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原始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充分利用原始地质资料,降低地质工作风险,减少重复工作和投资,提高地质资料服务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及社会化服务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原始地质资料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汇交管理(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它海域,以及由国家财政出资在境外从事地质工作所形成的原始地质资料,均应依照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规定的《原始地质资料汇交细目》(附件1)进行资料汇交,填写《原始地质资料汇交目录》(附件2),并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提交相关资料,接受地质资料馆藏机构的审查,领取《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凡不汇交原始地质资料的,不予颁发《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二)中央财政出资形成的原始地质资料,汇交人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汇交,由国土资源部向项目所在地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转送1份。
其它资金项目形成的原始地质资料,汇交人直接向项目所在地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汇交,由接收地质资料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国土资源部转送1份。
(三)国家财政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工作期限长且开展工作已满3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将经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审查的阶段性成果,按有关要求进行汇交。
二、做好保管和服务工作(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属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以下简称“馆藏机构”)及受国土资源部委托保管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的单位(以下简称“受托单位”)应按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的规定验收原始地质资料,验收不合格或逾期拒不按要求修改补充的,视为不汇交地质资料。
第二部分地质资料汇交范围

第二部分地质资料汇交范围一、成果地质资料汇交范围《实施办法》附件1详细规定了成果地质资料的汇交范围,共计十大类,以下列出了十大类成果地质资料汇交范围,其中第三类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成果地质资料汇交范围,参见1号文的要求:(一)区域地质调查资料各种比例尺的区域地质调查报告及其地质图、矿产图。
(二)矿产地质资料1.矿产勘查地质资料:各类矿产勘查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2.矿产开发地质资料:各类矿山生产勘探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矿山闭坑地质报告。
(三)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地质资料应汇交资源评价、地质勘查以及开发阶段的地质资料,包括各类物探、化探成果报告,参数井、区域探井、发现井、评价井、开发井的完井地质成果报告和试油(气)成果报告,各类综合地质报告,各类储量报告(包括探明、复算、核算储量报告)。
(四)海洋地质资料海洋(含远洋)地质矿产调查、地形地貌调查、海底地质调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地球化学调查及海洋钻井(完井)地质报告。
(五)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1.区域的或国土整治、国土规划区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报告和地下水资源评价、地下水动态监测报告。
2.大中型城市、重要能源和工业基地、港口和县(旗)以上农田(牧区)的重要供水水源地的地质勘察报告。
3.地质情况复杂的铁路干线,大中型水库、水坝,大型水电站、火电站、核电站、抽水蓄能电站,重点工程的地下储库、洞(硐)室,主要江河的铁路、公路特大桥,地下铁道、六公里以上的长隧道,大中型港口码头、通航建筑物工程等国家重要工程技术设计阶段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4.单独编写的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报告,地下热水、矿泉水等专门性水文地质报告以及岩溶地质报告。
5.重要的小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六)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资料1.地下水污染区域、地下水人工补给、地下水环境背景值、地方病区等水文地质调查报告。
2.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面开裂及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调查报告。
原始资料归档与成果地质资料汇交-wps2017-地质资料王陈教授制作

• 附表类(册,B):成果地质资料中除正文插表外的各种表格 文件,可以单个表成册也可以合订成册,也可以与正文合订。 • 附件类(册,J):成果地质资料所附的技术性或说明性文件, 包括与成果报告正文密切相关的试验、测试、研究报告等;单 独成册的照片集、图版也作为附件。附件可以原则上是单独成 册,很薄的附件可以合订也可以与正文合订。
地质资料管理机构
保存境内外中央出资项目成 果资料、原始资料电子文件
保存全国经筛选的重要实 物地质资料 保存辖区项目成果资料、原 始资料电子文件、实物资料
武 汉电原始资料、实物资料
保存命脉行业项目成果资料、电子 原始资料、重要实物地质资料
地质资料存档与汇交内容
成果技术报告 存档纸电台帐 与“成果资料”相对
与“成果资料”相对
成果“其他”类 原始“文”类
成果“审批”类 原始“底稿”之一
方便汇交过程文 件统计、交接、 建设数据库等
原 底稿承担单位存档, 复印件汇交全国馆 始 资 资料原稿承担单位存档, [2017]1号文规定的原始地 料 质资料细目电子版汇交 电 子全国实物中心回执指定保存单位 文 件 原件承担单位存档, 按 复印件汇交全国馆 新 原件承担单位存档, 规 几 复印件汇交全国馆 乎 全 汇 交 !
原本档案与汇交 文件区别 归档 资料类别 成果地质资料
生产活动直接产生的原始文件 原本档案类别 成果底稿、底图类 测绘资料类 野外地质观察类 勘探工程及现场试验类 采样测试鉴定类 试油、试采、采油类 代字/代号 底/D 测/C 观/G
“复制”的汇交文件 汇交文件二级分类 新规分9类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汇交电子文件代号
合订册:在纸质资料管理中为了方便管理经常将一类文件合订成一册 ,对于合订册原则要求如下: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延长油矿管理局等油气企业:地质资料是人类探索地球的认识积累和客观记载,对于合理利用保护矿产资源和地质环境、推动地质科技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有关规定,按“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强地质资料管理,提高服务水平,现就成果和原始地质资料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汇交(一)汇交人义务。
地质资料汇交人应按照国务院令第349号的规定,履行汇交义务。
国家出资开展的地质工作项目,项目主管部门或所属专项的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依法汇交地质资料。
汇交人对汇交的存档文件、源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成果地质资料按国务院令第349号规定的汇交范围汇交。
其中,非油气类矿产应汇交矿产勘查和矿山开发勘探及关闭矿井地质资料,包括各类矿产勘查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各类矿山生产勘探报告、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应汇交资源评价、地质勘查以及开发阶段的地质资料,包括各类物探、化探成果报告,参数井、区域探井、发现井、评价井、开发井的完井地质成果报告和试油(气)成果报告,各类综合地质报告,各类储量报告(包括探明、复算、核算储量报告)。
原始地质资料按本通知的细目(见附件1)与成果地质资料一并汇交。
浙江省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办法(2016年修正)

浙江省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办法(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7.13•【字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浙江省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办法(2016年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地质资料的汇交第三章地质资料的保管和利用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地质资料的管理,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权益,充分发挥地质资料对资源保护、开发与经济建设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本省管辖的海域内开展地质工作形成的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依照《条例》规定应当向国家汇交的地质资料,其汇交、保管和利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是指为满足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开展地质工作所形成的各类成果地质资料,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与评价、工程地质勘查(察)、水文地质勘查、工程物探等形成的地质资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将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地质资料档案机构(以下简称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承担地质资料的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受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地质资料的接收和验收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当协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地质资料管理工作。
第二章地质资料的汇交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本省管辖的海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原始地质资料汇交

(四)文件的编号方法录。本规则规 定档号是由案卷号、卷内类别代号、件号组成: 案卷号:立卷归档时由地质档案部门赋予案卷的代码。 类别号:用规则中给定的类别代号表示。 件号:也就是各类中文件排列的顺序号,以件为单位从1开始编流水号, 一件一号。件号采用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不足四位的前面填充“0”。
d) 如果三级子目录下还需再建立其它的子目录(文件及文件 夹名可自定),那么创建后应在电子文件使用说明书中进行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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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子文件数据信息及载体的归档要求 1) 同一案卷(或类目)的数据应存储在一张光盘(磁带、
磁盘等)内。若一张光盘(磁带、磁盘等)空间不够,可 存储在多张光盘(磁带、磁盘等)上。 2)电子文件的载体,应采用利于长期保存的高质量载体, 可参照GB/ 18894《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有关规定。 本标准推荐采用的载体为只读光盘。不应用软磁盘作为归 档电子文件的载体。 3)归档的电子文件的载体应无划痕、斑点、霉变、变形等 损伤,应能在通用读取设备上正确读取且不携带病毒。
剥土平硐平硐穿脉穿脉沿脉沿脉11探矿工程样登记表厚度品位计算表矿体单工程品位计算表探矿工程样登记表厚度品位计算表矿体单工程品位计算表22采样平面图采样平面图33矿体纵投影图矿体纵投影图44勘探线剖面图勘探线剖面图55各地表工程素描图各地表工程素描图66各地表工程记录表各地表工程记录表77各地表工程质量检查卡片各地表工程质量检查卡片88钻孔柱状图钻孔柱状图99钻孔地质原始编录钻孔地质原始编录1010钻孔编录附件钻孔编录附件1111钻孔质量检查卡片钻孔质量检查卡片槽探槽探小园井小园井浅井浅井竖井竖井斜井斜井石门等石门等5
6)电子文件应附有地质档案文件目录、备考表及电子文件 使用说明书,并打印纸质文件以备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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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原始地质资料汇交细目
一、路线地质填图与调查
实际材料图、路线地质小结、各种调查表、照片和录像。
二、地质剖面测制
实测地质剖面记录表、实测剖面图、综合地质柱状图、剖面地质小结、照片和录像。
三、遥感解译
遥感原始数据、遥感影像图、遥感解译图、遥感异常图、遥感地质解译文字材料、典型影像图册、野外验证材料和相关照片录像资料。
四、测量(地形测绘)
控制网分布图、控制点成果表、地质勘探工程测量成果表、矿区地形图、控制点(网)观测记录、测量观测数据与计算表。
五、钻探工程
钻孔柱状图、孔深及弯曲度测量记录、钻孔地质记录表、钻孔工作小结、岩矿芯音像记录、钻孔封孔设计和封孔记录表。
其中水文地质钻探还应提交:简易水文观测记录、成井记录、抽水试验原始记录、固井与封孔记录。
其中油气地质钻探还应提交:参数井、区域探井、发现井、评价井的录井、测井、分析化验原始数据汇总表。
六、山地工程
槽、井、硐(坑道)探地质编录记录(表、簿)、工程编录中的影像资料、工程素描图、采样平面图。
七、监测
观测点分布图、各类观测点的记录及动态曲线。
八、物探测量
物探测量包含重力、磁法、电法、地震、测井、放射性六种具体工作手段,其汇交细目为总体和每种具体手段的汇交细目之和。
物探手段总体汇交细目:标本采集与测定、统计记录、异常踏勘及异常验证原始记录、各工作的质量检查和精度评价记录、原始资料验收文据、野外工作总结。
野外工作总结应包含:所有仪器类型及仪器调节、性能试验结果、数据整理项及所用公式、畸变数据(点)处理情况、数据质量检查方式与统计结果、统计时甩点情况、数据单位、数据改算参数等。
物探具体工作手段汇交细目如下:
(一)重力测量。
测量控制网平差报告、重力基点网平差报告、重力基点档案、布格重力异常成果(含测点平面坐标、高程、重力值、近中远区地改值及布格异常值)。
(二)地面磁法测量。
基点选择及基点T0值测定记录、磁异常成果(含测点平面坐标、高程、总场值及磁异常值等)。
(三)航空磁法测量。
航磁测量成果数据文件(含点测量成果、飞行高度、总场值、航磁异常值等)、说明航磁导航定位、测高、磁补偿、飞行高度等精度或者灵敏度的记录、数据处理报告。
其他的航空物探工作参照航空磁法测量的汇交细目。
(四)电法测量。
1.测深类电法(大地电磁测深、地面瞬变电磁法、可控源声频大地电磁法、电阻率测深法技术规程、电偶源频率电磁测深法)
测点测量成果表、原始观测数据及对应原始曲线图集、资料(数据)整理(处理)过程中形成的记录与图表。
2.直流电法(时间域激发极化法、直流充电法)
测点测量成果表、原始观测数据、整理后观测结果(含视电阻率计算结果)。
(五)地震测量。
物理点测量成果表、观测系统图、原始观测数据及相关
图件、常规处理项目及情况表与特殊处理项目内容表。
(六)地球物理测井。
测井通知书、单孔原始测井数据及原始曲线图。
(七)放射性测量。
放射性本底测量记录、观测数据及统计整理结果(含图表),异常登记和验证相关记录。
九、化探测量(岩石测量、土壤测量、水系沉积物测量、水化学测量和多目标测量)
实际材料图、数据汇总表(含点号、线号、图幅号、送样号、检验编号、平面坐标及各元素分析值),样品分析报告及质量评估报告。
其他气体测量、地电化学、地气化学测量、活动态测量、浅钻化探、井中取样等参考化探测量汇交范围。
十、实验测试
各类样品(试验场)分析、测试、鉴定结果报告(含数据、照片、图版、计算图表)。
十一、地质综合及数据库建设
各类地质要素属性采集表或采集记录、地理底图编绘方案、说明书文字底稿。
十二、其它未包含在上述列表中的工作手段按如下细目汇交
野外观测仪器记录数据、野外工作人员记录的数据和图片、野外工作使用的基准参考、相关的数据记录表、数据处理报告,野外验收文据、野外工作总结等。
说明:
1.汇交细目按照工作手段确定,一个地质工作中涉及多种工作手段,需按照每种工作手段的细目汇交。
2.细目中内容如果已经在成果资料里以文、图、表、数据库的形式体现,可不再汇交。
3.开展样品采集的地质工作,需汇交样品采集登记表,可按照项目整体汇总汇交。
4.采用野外数字化采集方法形成的原始资料应全部汇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