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
医师资格考试流程

医师资格考试流程执业医师考试测试基础科目、专业科目和公共科目三部分。
执业助理医师测试基础医学综合、专业科目和公共科目三部分。
考试全部采用客观性选择题,书面考试,主要题型为A、B型题,A 型题中包含A1、A2、A3(A4)型题,助理医师适当减少或不采用A3型题。
医师资格考试总题量为640题,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总题量为330题。
2003年起考试有所改革,全部采用客观性选择题,书面考试,主要题型为A、B型题,A型题中包含A1、A2、A3(A4)型题,助理医师适当减少或不采用A3型题。
医师资格考试总题量为600题,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总题量为300题。
医师资格考试的内容、考试形式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审定颁布的《医师资格考试大纲》为依据。
技能考试考试机构或组织考试机构或组织的基本要求承担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的机构或组织,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号第四章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符合:1.实践技能考试机构或组织,应根据考试内容设置若干考站,具备实践技能考试条件,便于管理;2.考试机构或组织应设候考室,并必须明示考生须知、考试流程图和考站分布图等;3.考试机构或组织须设考试引导员,负责引导考生进入每个考站和传递考生评分册,保证考试秩序和纪律。
承担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的考点,其下设的实践技能考试基地标准除符合《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一)根据考试内容设置若干个考站,具备实践技能考试实施条件,便于管理。
(二)醒目位置张贴考生须知和考站分布图等有关内容。
(三)设置考生候考区,方便考生等候参加考试。
(四)有符合条件的保密室,以存放试卷与其他保密资料。
(五)配备引导员,负责引导考生进入每个考站,维护考试秩序和纪律。
考试实施(一)考试实施的基本要求1.实践技能考试采用多站测试的方式,考生依次通过考站接受实践技能的测试。
考点根据考试机构或组织的设置规模,合理安排考生的考试时间;2.考点在准考证上注明考生应携带的物品(如身份证明(军官证、护照)、工作服、口罩、帽子以及口腔类所需的离体牙等),并提前10天通告考生;3.考生持“准考证”应考,考试机构或组织要严格把关,考前认真核对考生准考证和身份证明,并对应试者所提交的试用期一年的实践材料进行审核;4.每位考生必须在同一考试机构或组织进行测试;5.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总分值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6.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过程中,不得对人体进行创伤性操作;7.在体格检查和基本操作采用2名考生相互操作时,要男女考生分开,并至少为女考生安排1名女考官。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卫人发[2000]第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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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卫人发〔2000〕第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自卫生部、人事部下发《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卫医发〔1999〕第319号,以下简称《办法》)以来,各地根据《办法》规定,陆续开展了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的工作。
由于情况复杂,各地在执行中遇到了一些政策性的问题,现就各地反映的主要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一、在医院从事临床诊疗工作,并且在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处方权,专业技术职务为教学和科研系列的人员,由所在医疗机构提出聘用意见,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建的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认定,符合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条件者,予以认定医师资格。
二、部分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毕业后的研究生,没有评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而是在工作一段时间后,经考核合格,直接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因此1995、1996、1997年毕业的研究生中,有一部分人没有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
根据《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对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1997年及以前毕业的研究生,予以认定医师资格。
三、1998年6月26日前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个体行医人员,经人事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组建或批准的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予以认定医师资格;具有国家承认的中等以上医学院校医学专业学历,但无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建的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认定,符合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条件者,予以认定医师资格。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
第三条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考试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四类。
考试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
医师资格考试方式的具体内容和方案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制定。
第四条医师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每年举行一次。
考试时间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负责全国医师资格考试工作。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牵头成立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的医师资格考试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兼任。
第六条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实行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考区、考点三级分别责任制。
第七条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在卫生部和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医师资格考试的技术性工作,其职责是:(一)组织拟定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卷的有关具体工作;(二)组织制订考务管理规定;(三)承担考生报名信息处理、制卷、发送试卷、回收答题卡等考务工作;(四)组织评定考试成绩,提供考生成绩单;(五)提交考试结果统计分析报告;(六)向卫生部和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报告考试工作;(七)指导考区办公室和考点办公室的业务工作;(八)承担命题专家的培训工作;(九)其他。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考区,考区主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兼任。
考区的基本情况和人员组成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
考区设办公室,其职责是:(一)制定本地区医师考试考务管理具体措施;(二)负责本地区的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三)指导各考点办公室的工作;(四)接收或转发报名信息、试卷、答题卡、成绩单等考试资料;向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寄送报名信息、答题卡等考试资料;(五)复核考生报名资格;(六)处理、上报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七)其他。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
第三条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考试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四类。
考试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
医师资格考试方式的具体容和方案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制定。
第四条医师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每年举行一次。
考试时间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负责全国医师资格考试工作。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牵头成立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的医师资格考试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兼任。
第六条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实行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考区、考点三级分别责任制。
第七条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在卫生部和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医师资格考试的技术性工作,其职责是:(一)组织拟定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卷的有关具体工作;(二)组织制订考务管理规定;(三)承担考生报名信息处理、制卷、发送试卷、回收答题卡等考务工作;(四)组织评定考试成绩,提供考生成绩单;(五)提交考试结果统计分析报告;(六)向卫生部和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报告考试工作;(七)指导考区办公室和考点办公室的业务工作;(八)承担命题专家的培训工作;(九)其他。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考区,考区主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兼任。
考区的基本情况和人员组成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
考区设办公室,其职责是:(一)制定本地区医师考试考务管理具体措施;(二)负责本地区的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三)指导各考点办公室的工作;(四)接收或转发报名信息、试卷、答题卡、成绩单等考试资料;向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寄送报名信息、答题卡等考试资料;(五)复核考生报名资格;(六)处理、上报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七)其他。
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关于修订《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关于修订《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4.17•【文号】卫医考委发[2000]第7号•【施行日期】2000.04.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关于修订《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考委发[2000]第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现将修订后的《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暂行规定》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四月十七日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4月1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确保考试公正有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师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是指除命题组卷外与医师资格考试有关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条医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遵循以法治考、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地或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导、监督医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第二章考点设置与基本工作制度第五条考点是承担医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基层单位。
考点在所在地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在考区办公室业务指导下承办本地区的医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第六条考点应具备承担考务工作所必需的工作制度、物质条件和人员条件,按照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颁布的《医师资格考试考点设置标准和工作制度(试行)》中的各项要求搞好业务建设。
第七条考点设置变更须由考区每年度2月底前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批准。
第八条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考区、考点三级考务管理机构应根据所承担的具体考务工作,建立相应的工作规程、保密制度、考试文件存放与归档制度、人员培训制度、收费管理制度和违纪与意外事件处理制度。
第三章考务工作人员第九条考务工作人员包括各级考务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含监考员)。
考务工作人员应按照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报上一级考务管理机构备案的管理制度。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大纲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大纲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大纲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制定,用于指导考生准备医学综合笔试和实践技能考试的内容。
以下是大纲的一些主要组成部分:
1.疾病:包括各种内科、外科、妇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皮肤科、
精神科等疾病的病因、病理、临床表现、诊断、治疗和预防。
2.生理学:人体各系统的正常生理功能和调节机制。
3.病理学:疾病发生发展过程中细胞、组织和器官的病理变化。
4.生物化学:生物分子的结构、功能及其在生命过程中的作用。
5.实践技能考试:包括医学人文素养、病史采集、体格检查、基本操作、
辅助检查与病例分析。
6.实践综合笔试:测试考生在临床实践中应用理论知识和技能的能力。
7.卫生法规:医疗法律法规、伦理规范和医疗政策。
8.药理学:药物的作用机制、药效动力学、药代动力学、临床应用和不良
反应。
9.医学伦理学:医学道德原则、决策制定和医患关系。
10.医学免疫学:免疫系统的组成、功能和免疫应答机制。
11.医学微生物学:病原微生物的分类、生物学特性、致病机制和防治措
施。
12.医学心理学:心理疾病的诊断、治疗和心理健康维护。
13.预防医学:疾病预防和控制策略、公共卫生措施和健康教育。
14.专业综合笔试:针对特定专科的深入理论和实践知识。
执业医师考务工作要求

6、考区、考点考试材料保管期间应安排2人以上24小时值守, 负责保密室的安全保密工作,认真做好值班记录。
主考官职责
(1)主考官是本考试小组的第一负责人,在考试基地考试 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严格执行考务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和要求,保证考试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进行。
(2)必须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确保所有考试资料无泄 密。出现考试资料缺少、损坏、遗失、泄密等异常情况 须立即向上级报告,不得延误、隐瞒。不准私自拆装、 复印或拷贝考试资料。
出现试题泄露事件; 出现保密材料未按规定销毁情况; 出现答卷遗失、泄露; 出现有组织的考务人员或考官舞弊行为; 出现大面积(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规定确定的相
应舞弊范围)的考生舞弊现象。
医师资格考试工作评估指标体系
考区评估指标 \领导与安全保障 \机构建设 办公条件与人员要求 设备设施 \考务制度与管理 \考点评估结果 \机构专业化建设
五、严肃考风考纪
1、 医师资格考试实施以来考风考纪情况
医考违规的三个重点环节 (1)报名 (2)实践技能考试 (3)综合笔试
2、加强医师资格考试考风考纪的思路和措施
目前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组织专家修订完成《医师资 格考试暂行办法》(第34条),已报卫生部医考 办。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完成 《国家医学考试(省、自治 区、直辖市)分中心授予办法》制定,已报卫生部 医考办。
房间照明充足,备有足够的电源、电源延 长设备和水源等。
行政复议案例

• (5)区人民法院适用调解对此案加以解决 是正确的,但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内容有错 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 行政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所谓适用调 解,就是以调解为审理方式和结案方式法律的规定,超出法 律规定的赔偿数额。
• (6)对康某与赵某的违法行为,应当由区 工商局与市工商局分别进行追偿。《国家 赔偿法》第14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 损失后,应当责任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 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康某与赵某属 于故意违法,对郝某所造成的损害负有责 任,应由各自的机关对其进行追偿。
• 案例:刘某于2000年2月购买了一台化油器捷达轿车。 2000年12月,他自费安装了韩国产尾气净化器。经 检测,其尾气排放明显低于某市技术监督局发布的 《汽油污染排放标准》。但某市环保局、市交通局、 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对具备治理条件 的轻型小客车执行新的尾气排放标准的通告》(以 下简称《通告》)规定:1995年1月1日以后领取牌 照的桑塔纳、富康、捷达等小客车必须安装电控补 气和三元催化器,经验收达标并取得绿色环保标志 后,方准予年检。因刘某的私车如未安装通告指定 的产品,无论是否达标,市环保局都不予尾气复检, 也不准许参加年检。刘某对《通告》的规定不服, 想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可以吗?请你给出建议.
• 案例4:郝某经所在区工商局批准开办了一家文 化用品商店,一日郝某所在地工商所人员康某来 到郝某的店里,要拿几本书回去看,郝某不让。 康某说:"有人举报你的店里卖淫秽书籍,要对你 罚款,你现在交罚款。"郝某说:"我的店从来没 有卖过那种东西,不信你可以查。"康某说:"我 不用查,你如果不交罚款,我就封你的店。"郝某 无奈当即交了1000元罚款(注:康某的罚款行为, 不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工商所名义作出 的)。郝某对此向有关机关申请复议,康某又与 复议人员赵某串通捏造郝某卖淫秽书籍事实,复 议机关维持原来的罚款决定,又作出吊销郝某营 业执照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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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
公告
第13号
根据《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现公告2008年医师资格考试有关事项:
一、网上报名时间:2008年3月21日-4月11日,具体事宜可咨询报名所在地考点办公室。
现场报名时间:2008年4月14日-4月30日。
二、实践技能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时间为2008年7月1日-7月15日。
三、医学综合笔试全国统一考试时间:
执业医师资格考试:2008年9月20日、21日两天,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2008年9月20日一天,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四、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有关规定及考试信息可登录卫生部网站查询,卫生部网址:。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提请2008年医师资格考试考生注意:
网上报名时间从2008年3月21日20:00正式开始,截止时间为4月11日22:00。
照片上传系统暂不开通,开通时间另行通知。
医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网址:国家医学考试网()。
为了确认网上报名是否成功,可以登录查询个人报考信息。
下载《2008年医师资格考试考生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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