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者行程前任意解约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浅议旅游合同解除权行使

浅议旅游合同解除权行使【摘要】旅游合同是一种无名、混合合同,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完善,旅游纠纷频发。
《合同法》第93条、第94条分别规定了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但为了保护旅游者的利益、规范旅游市场、减少旅游纠纷,还应当赋予任意解除权。
2010年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第12条赋予了旅游者任意解除权。
在某些情形中,旅游者或者旅游经营者还可以根据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
在我国未来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应当加快旅游合同有名化的过程。
【关键词】旅游合同;解除权;有名化一、引言我国1999年《合同法》颁布之前,在专家起草的1997《合同法(征求意见稿)》中曾将旅游合同作为单独的一种有名合同加以确定,其第325条规定:“旅游合同是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
但是,1999年3月1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规定的15种有名合同中,并不包含旅游合同。
也就是说,旅游合同是一种无名合同。
《合同法》93条、94条分别规定了合同的约定解除权以及法定解除权。
除了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以外,《合同法》中对于加工承揽合同、委托合同等还赋予了任意解除权。
旅游合同作为一种无名合同,在其性质还不明确的情况下,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赋予了旅游者任意解除权,那么,这些解除权该如何行使,旅游经营者能否拥有任意解除权,在当前的背景下这些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二、旅游合同中解除权及其行使(一)约定解除权、法定解除权及其行使《合同法》第93条赋予了合同当事人以约定解除权,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权,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只要不违背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的原则,该合同条款即有效。
第94条又规定了五种情形下的法定解除权,具体有不可抗力、预期违约、迟延履行后经催告仍未在合理期间内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旅游法》中旅游合同解除的若干问题探讨

的必要。但是 , 第六十六条 当中仍然有几个地方中, 一方 当事人存在过
错致使严重违约而解除合同往往是基 于过错 导致 合 同履行不能或履行 不经济而设 定的 , 而且 , 这种
、
旅 游者存 在过错旅行社解 除合 同的 过错一般仅是针对合 同相对方的利益而言 , 比如说
一
是否赋予旅行社有权解 除合 同?《 旅游法》 第十五条 规定 , 旅游者购买、 接受旅游服务时 , 应 当向旅游经 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 的个人健康信息 , 遵 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可 以看 出, 旅游者
六条 中规定 的旅行社 “ 可以解除合同” 应更改 为“ 应 当解除合” 同更为适宜。
一
德 的活动 的;( 4 ) 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 的
活动 , 且不听劝阻、 不能制止的 ;( 5 ) 法律规定的其 他情形。此外 , 该条第二款规定了此种情形解 除合 同的责任承担 ,即组 团社应 当在扣除必要 的费用 后, 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 给旅行社造成损失 的, 旅游 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设定合 同一方当事人存 在过错 的情形下对方 当事人可 以解除合 同, 这在法 理上来说是能够说得通 的, 也是衡平合 同双方利益
张 杨
( 桂林旅游高等专科学校 纪检监察审计室 , 广西 桂林 5 4 1 0 0 6 )
[ 摘 要】 旅 游者存在过错 情况 下旅行社 可以解 除合 同和旅游者任意解 除合 同权 , 是《 旅 游法》 中旅 游合 同解除 的
两个 重要 内容 , 前者存在解除事由的设定 范围不全 , 具体概念使 用不严谨 以及旅 游者过错 性质、 危害程度 与责任
( 四) 旅 游 开始 前 , 旅 游 者 存 在 欺 诈 的情 形 下 ,
旅游纠纷典型案例法律解析

旅游纠纷典型案例法律解析
旅游纠纷是指游客在旅游过程中与旅游经营者或旅游服务提供者之间因商品质量、价格或服务问题等发生的纠纷。
常见的旅游纠纷案例包括订房无房、旅游欺诈、服务不符合合同、行程变更等等。
法律上解决旅游纠纷的主要方式有以下几种:
1.合同法
旅游合同是旅游纠纷的主要依据之一。
一般来说,旅游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旅游的服务内容、价格、行程、住宿、交通等条款,并在双方签署之前进行充分的协商和沟通。
如果旅游服务提供者违反合同条款或者未履行合同义务,游客可以通过合同法的规定,要求旅游服务提供者赔偿损失。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的合法权益,包括权益公告、权益保障、权益回应、权益追溯等方面。
如果旅游服务提供者违反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游客可以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并要求旅游服务提供者赔偿损失。
3.旅游投诉处理办法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是旅游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旅游纠纷的重要手
段。
一般来说,游客可以通过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向旅游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旅游服务提供者违反了合同条款或者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并要求旅游服务提供者赔偿损失。
旅游市场监管部门在收到投诉后,会依据有关法律进行查证和处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旅游纠纷的解决主要依据旅游合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依据有关法律进行查证和处理,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论《旅游法》中旅游合同任意解除制度的完善——基于利益平衡的考量

体 理 由颇 多, 其 中, 主张人 身 自由保 护优 于财产权保 解 除权设 置对 于旅 游者保 护 之 目的 。 我们 的 立法 正 护 的观 点被 认为 最有说服 力 ] 。 因为 , 旅 游合 同是 需 是 按照 这样 的思 路进行 的 。 立法在 赋予 旅游 者对合
逻 辑
只不 过 , 作 为理 性 的当事人 , 责任 的 承担 所谓 合 同之任 意 解 除权 , 一般 是 指法 律规 定 某 合 同义务。 些 合 同的 一方 或 双方 当事人可 以不 具任 何 理 由 , 仅 自然也会 对其 行为 选择 产生一定 的 限制 作用 。 这种 基于 自己的意 思 即 可将 合 同解 除 的 权利 l 3 】 。 合 同任 限制是 一种 间接 的或是 潜在 的限制 。 基于 这样 的认 意 解除 与一 般合 同法 定解 除 的最大 之 不同在 于, 后 识 , 那么 显 然以合 同任 意解 除权 来保 护 旅游 者的基
者 目的 往往 在于 惩 罚违 约方 而保 护 对方 当事人 , 而 本逻辑 似 乎应该 是 : 在 赋予旅 游者对 旅游 合 同的任
前 者则似乎 更着眼于保 护 具有任 意 解除权 之一方 。 意解 除权 的同时也免除 其因解约所 可能带来 的 巨大 在《 旅游 法 》 的制定过程 中, 此种观 点也 成为在 旅游 的责 任 。 换 言之 , 必 须去 除 旅游 者害 怕承 担 解 约带 合 同中设置 旅游 者合 同任意 解 除权 的基本 依据 。 具 来的责 任而 不敢 解约的担 心才 能真正实 现合同任意
作者简介 : 张杨 ( 1 9 9 1 一 )。男。汉族 ,湖- I 醴陵人 。桂林旅游举院■ I 教授。在读法学博±,主蔓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 基金项 目:本文受斟桂林旅游拳院∞1 4 年度科研项目 ( 2 0 1 4 Y B 0 1 )支持 .
假期旅游合同的不合理条款有些

假期旅游合同的不合理条款有些法规渗入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我们要主动去学习法律的知识,下面,为大家带来假期旅游合同的不合理条款有哪些,供大家参考借鉴!假期旅游合同的不合理条款有哪些一、有些旅行社因为担心旅客因要求未的得到满足或者临时有事等理由中途退团,出于各种考虑,往往会在旅游合同中规定“中途临时性退团团费一律不退。
请问这样的规定合理吗?这样的内容很明显属于旅行社自行制定的不合理条款,对于消费者来说是明显不公平的。
即使是旅行社一方出于担心游客因为中途退团给自己带来损失而意图通过这一条款减少损失,也是违法并且不合理的。
首先,根据《旅游法》第65条的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实际上《旅游法》已经很明确地规定了这种合同条款是无效的。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97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这种条款完全排除了旅游者要求返还部分团费的权利,属于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二、旅游合同条款中还有一种常见的规定,是关于提前退团的。
游客因个人原因违约不能成行的,承担违约责任收取违约金。
这个条款合理吗?违约金的额度(收取标准)有什么限制?提前退团,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一定的违约金,这个条款本身按照《合同法》是允许的。
但是往往问题出在旅游合同中约定了很高的违约金,而违约金的额度是要受法律限制的。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第2款,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其次,旅行社一方需要有证据证明因游客违约而对自己造成的损害大小,不能说仅凭主观估计就提出损害的数额。
旅游法取消行程赔付百分比

旅游法取消行程赔付百分比(原创实用版)目录1.旅游取消行程的赔偿标准2.不同情况下的赔偿比例3.新旅游法对取消行程的赔付规定4.邮轮取消行程的赔偿问题5.提前三天取消行程的赔偿标准正文一、旅游取消行程的赔偿标准根据《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规定》第四条,旅行社因自身原因导致旅游活动不能成行而取消的,应按照以下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1.出发前第 5 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 10%。
2.出发前第 5 日至第 3 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 20%。
3.出发前第 3 日至第 1 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 30%。
4.出发前 1 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 50%。
5.旅游开始日及以后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 100%。
二、不同情况下的赔偿比例1.如旅行社在出发前 5 日以前取消行程,游客损失较小,只需赔偿全部旅游费用的 10%。
2.若在出发前 5 日至第 3 日通知取消,赔偿比例为全部旅游费用的20%。
3.若在出发前第 3 日至第 1 日通知取消,赔偿比例为全部旅游费用的 30%。
4.若在出发前 1 日通知取消,赔偿比例为全部旅游费用的 50%。
5.若旅游开始日及以后通知取消,赔偿比例为全部旅游费用的 100%。
三、新旅游法对取消行程的赔付规定根据最新《旅行社管理条例》第 70 条 24 项规定,如遇旅行社违约,造成游客景点遗漏的应当赔偿三倍未去景点费用;未产生费用的(如:公园,城市,街道等)应赔偿当日服务费 30——50 元/一人次。
四、邮轮取消行程的赔偿问题邮轮因不可抗拒力因素(如台风)导致取消行程,通常由邮轮公司和旅行社达成协议,主要由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金额需根据协议内容而定。
五、提前三天取消行程的赔偿标准提前三天取消行程的赔偿标准需根据游客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条款而定。
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任何原因取消行程均无赔偿,或因天灾人祸等不可抗拒力因素取消行程无赔偿,则按照合同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10.26•【文号】法释[2010]13号•【施行日期】2010.1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0年9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13号为正确审理旅游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旅游纠纷,是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因旅游发生的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
“旅游经营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向公众提供旅游服务的人。
“旅游辅助服务者”是指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人。
旅游者在自行旅游过程中与旅游景点经营者因旅游发生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以单位、家庭等集体形式与旅游经营者订立旅游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除集体以合同一方当事人名义起诉外,旅游者个人提起旅游合同纠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因旅游经营者方面的同一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选择的案由进行审理。
第四条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导致旅游经营者违约,旅游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旅游辅助服务者追加为第三人。
第五条旅游经营者已投保责任险,旅游者因保险责任事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
谈谈对于旅游法的一些看法和认识

谈谈对于旅游法的一些看法和认识读完《旅游法》之后,我有以下几点看法。
一.保障了旅游者的权利。
《旅游法》以强调其保障旅游者权利的追求和特色破除对其必要性的质疑。
它在旅游者实体权利、程序权利、权利救济途径等多方面都有所突破。
其中,第三十七条(公平交易)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
旅行社组织、接待团队旅游不得指定购物场所,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承担退货、退还费用的责任,但旅游者所购商品已损毁、变质或者腐烂的除外。
第八十八条(旅行社责任之二)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在指定场所购物、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初犯的并处停业整顿;再犯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相关人员的导游证、领队证。
在此之前,强行加点,强迫购物,在指定购物点买到假的不好的东西,是旅游行业存在的一个很大很突出的难题。
很多旅游纠纷和旅游事故都因此而发生,但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使得旅游者很难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法弥补了这点不足,使得旅游者不用担心在旅游途中发生强行购物或者强行加点的问题,很好的保护了旅游者的权益,我觉得是此法最大的突破。
但同时我还有这样一点疑问,在法律中规定的,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那么如果是旅游者自己要求或者自愿加点的,是否符合规定。
就算是写了保证是旅游者自愿要求,但如果也是受了导游或者旅行社夸大不符的宣传,在实际游览之后发现其不值票价的,是否应该有权根据此条例维权。
另外,第十四条(旅游救助)旅游者人身、财产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旅游服务提供者、当地政府和其他相关社会机构及时救助的权利。
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时,有请求国家驻当地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的权利。
第六十条(二)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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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进诉厦门旅游集 团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旅游公司” ) 旅游合 同
纠纷 案 ( 最 高人 民法 院中 国应用 法学研 究所 , 2 0 0 9 )
2 0 0 8 年1 月2 3 E t , 周进和旅游公司签订一份《 中国公 民出境旅游合 同》 ( 下称
“ 旅游合同” ) , 双方约定 , 由旅游公司组团, 周进 出境至塞班旅游 , 出发 日期为 2 0 0 8 年1 月2 8日2 0 : 0 5 , 集合时间为 2 0 0 8年 1 月2 8日1 7 : O 0 , 集合地点为上海浦东 国 际机 场 国际 出发大 厅 3楼 6号 门 E岛 , 旅 游 费用 总计 人 民币 1 6 7 7 0元 。旅 游合 同 对双 方各 自的权 利义 务进行 了约定 。并 约定 , 因不 可抗 力或 者 意外 事 件 , 双方 经协
商, 可 以取 消行 程或 者延 期 出行 ; 取 消行 程 的 , 由组 团社 向旅游 者 全 额 退 还 旅游 费 用( 但 应 当扣 除 已发 生 的签证 、 签注 费用 ) ; 已 发生 旅 游 费用 的 , 应 当 由双方 协 商 后
合理分担 。旅游者出发当 E t 提出解除合同的 , 应按旅游费用 总额的 9 0 %向组团社 支付业务损失费 ; 如上述支付 比例不足以赔偿组团社的实际损失时, 旅游者应 当按 实际损失对组 团社予以赔偿 , 但最高额不得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旃 科 : 圃
合 同签订后 , 周进 交纳旅游 费 1 6 7 7 0元 。同年 1月 2 3日, 周进 预订了 3张出发 E t 期为 2 0 0 8年 1 月2 8 E t 1 1 : 0 5 、 到达地 为上海虹 桥机场 的机票 。但周进 一行 3人 拟乘 坐的 MF 8 5 6 7号航班 因天气 原 因而 延误 。周进 接 到通 知后 , 电话 告 知旅 游 公 司其无
协商 , 可 以取 消行程 或者 延 期 出行 ; 取 消 行程 的 , 向旅 游者 全 额 退 还旅 游 费用 。周 进 因不 可 抗力无 法 出行 , 旅 游 公 司应 当全 额退 还 旅 游 费用 ; 但 旅 游 公 司 拒绝 退 还 。 被 告旅 游公 司则 辩 称 , 周 进 不能 按期 到达 上海 的事 由不 属 于不 可抗 力 , 其 主 张 退还
收 稿 日期 : 2 0 1 2—1 0— 1 1 ; 修 订 日期 : 2 0 1 3— 0 6— 1 6
作者简介 :汪传 才( 1 9 6 3一) , 男, 暨南大学深圳旅 游学院教授 , 暨南大学旅 游政 策法规研 究 中心
主任 , 研 究 方 向 为 民商 法 、 旅游 法。
① 案例引 自北大法宝网案例数据库 ( h t t p : / / r i p . c h i n a l a w i n f o . c o n r /) 。
赔偿 。结合 个案 , 就法 院对 当事 人 约 定的 行 程前 解 约 条款 效 力的 认 定 , 本 文 建议 ,
我 国立法应赋 予旅 游 者任 意 解 除合 同权 , 且 约 定赔偿优 先 。
关键 词 : 旅 游者 ;解除权 ; 旅 游合 同
1 问题 的提 出
1 . 1 案例一 ①
旅 游 者 行 程 前 任 意 解 约行 为 的 若 干 法律 问题 探 析
汪传 才
( 暨南大学深圳旅游学院 , 广东深圳 5 1 8 0 5 3 )
摘
要 : 旅 游者行 程前 任 意 解 营者 因此 受
到损 失应 否 获得 赔偿 ? 本文认 为 , 旅游 者任 意解 除旅 游合 同 不构成 违 约 , 但应予 以
全部旅游费用缺乏依据 ; 并提起反诉 , 请求法院判令周进支付损失 1 5 0 9 3 元 。周进
辩称 , 他不 能到 达上 海参 加旅 游 的原 因属 不可 抗力 , 旅游 公 司缺 乏证 据 证 明其 实 际 损 失. 且 要 求承 担 9 0 % 的损失过 高 , 应 予调整 。 本 案 的核心 争 议点 是 : 第一 , 是 否 构 成不 可抗 力 ?原 告 未 能 成行 , 如 系不 可抗 力所 致 则原 告胜 诉 , 被告 在 扣 除 已发 生 费 用后 应 退 还旅 游 费 用 ; 而 原 审法 院认 定 , 不构 成 不可抗 力 , 二 审 时周进 对此 服 判 。第 二 , 如何赔 偿 ?既 然不 可 抗力 抗 辩不 成 立, 就需 要考 虑赔 偿 ; 是依 当事人 约定 赔偿 ?还 是赔偿 时 对该 约定作 适 当调整 ?
法准时到集合地点。后周进并未实际乘坐该航班, 该组团社其他成员仍按原定时间
前往塞班 。因未 能成 行 , 周进就 退 还旅 游 费用事 宜 与旅游 公 司协 商 , 无 法达成 协 议 ,
遂 向厦门市思明区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 诉请判令旅游公司退还旅游费 1 6 7 7 0 元。 原 告周 进诉 称 , 《 旅 游合 同》 约定 , 行 程 前遇 到 不 可 抗力 或 意外 事 件 的 , 双 方经
2 0 1 3年 6月
旅
游
科
学
J u n ., 2 0 1 3
Vo l J 2 7.No. 3
第2 7 卷第3 期
田墨皿宙矗日髓衄
中 图分 类号 F 5 9 0 . 6 文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 0 0 6— 5 7 5 ( 2 0 1 3 )一0 3— 0 0 7 2—1 2
1 . 2 案例二 ①
广 州市 番 禺区石 楼镇 胜 洲村 民委 员 会 ( 以下 简 称 “ 村委会 ” ) 与 广东 省 中 国旅 行社 股 份有 限公 司番 禺营业 部 ( 以下 简称 “ 中旅 ” ) 旅 游合 同纠 纷上诉 案 。 2 0 0 9年 8月 2 6日 , 村 委会 作 为 甲方 、 中旅 作 为 乙方 签 订 编号 为 0 9 1 0 0 2 0 2 9的 《 广东省国内旅游合 同》 。合同约定 : 村委会 的 4 6人单独成 团到北京双飞六天旅 游, 出发 日期 为 2 0 0 9年 8有 3 0 日, 团费每 人 2 8 5 0元 , 团 队结束 后 7天 内凭 中旅公 司 的发票 结清 团 费 ; 出发前 任何 一 方 因 自身 原 因导致旅 游行 程 取 消 的 , 应按 下列标 准承 担违 约责 任 : ( 1 ) 甲方违 约 造成 乙方 发 生 航 空 、 陆运 、 水运票务、 订 房等 业 务损 失 的( 具体 数额 可 由双 方另 行 约定 ) , 该 损失 由甲方 承担 ; ( 2 ) 违 约 方在 出发 前 3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