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相关政策
2024年度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政策常见问题解答

2024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政策常见问题解答1.我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每月销售额在10万元左右,2023年5月,为客户开具发票时无法确认当月总收入会否超过10万元,请问我要享受今年新出台的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应如何开具发票?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您在无法确定当月销售额是否会超过10万元的情况下,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应先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申报纳税时,如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进行免税申报,如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2.我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5月为客户开具发票时按照习惯开具了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如实际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请问我能够享受免税优惠政策吗?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您的月销售额如未超过10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直接进行免税申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3.我是一家餐饮公司,为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对新出台政策不熟悉,2023年5月25日为客户开具了2万元的3%征收率增值税普通发票。
5月实际月销售额为15万元,均为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我公司客户为个人,无法收回已开具发票,请问我公司还能够享受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吗?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最新小规模企业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附加税和所得税减免汇总

最新小规模企业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附加税和所得税减免汇总A 小规模企业增值税普惠性减免政策解析--三年有效期一、免税销售额确定(一)按月纳税的,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二)销售额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
(三)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计算确定免税销售额。
二、不动产销售可剔除在4号公告的第一条明确,免税销售额包含不动产销售额,但是,如果当期合计销售额超过免税标准时,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仍然可享免税优惠。
举例:A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销售货物4万元,提供服务3万元,销售不动产10万元。
合计销售额为17(=4+3+10)万元,剔除销售不动产后的销售额为7(=4+3)万元,因此,该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服务相对应的销售额7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销售不动产10万元应照章纳税。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不在此次免税政策调整范围之内,还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实行按次纳税。
并且继续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比如,如果其他个人销售住房满2年符合免税条件的,仍可继续享受免税;如不符合免税条件,则应照章纳税。
三、纳税期限选择独立自主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
确定之后不要乱变化。
四、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事不过三”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但是如果第2次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又出现累计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被强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了,或者自愿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了,以后连续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就不能第三次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了。
小规模纳税人统一纳税标准500万

一分钟速读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8〕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三、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8年4月4日
第二十八条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2.03.04•【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推进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现就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适用(一)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二)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03.31•【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全国两会精神和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号)的规定,现将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三、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五、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六、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五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增值税税率调整,必须要关注的10大涉税问题与纳税影响!

增值税税率调整,必须要关注的10大涉税问题与纳税影响!一、国家政策信息2018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作年度政府工作报告透露。
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
改革完善增值税制度,按照三档并两档方向调整税率水平,重点降低制造业、交通运输等行业税率,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
大幅扩展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
大幅提高企业新购入仪器设备税前扣除上限。
实施企业境外所得综合抵免政策。
扩大物流企业仓储用地税收优惠范围。
继续实施企业重组土地增值税、契税等到期优惠政策。
全年再为企业和个人减税8000多亿元,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着力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2018年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
一是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预计全年可减税2400亿元。
二是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由50万元和80万元上调至500万元,并在一定期限内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让更多企业享受按较低征收率计税的优惠。
三是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
实施上述三项措施,全年将减轻市场主体税负超过4000亿元,内外资企业都将同等受益。
二、政策调整分析(一)税率调整后,时常有预收款的单位,我们需要关注些什么?国务院常务会议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调整税率。
那么,企业在2018年5月1日前收到的预收款,实际将于2018年5月1日后消费的货物或服务,是否可以适用于新增值税率?我们需要进一步关注政策规定。
例如:运输公司很可能在2018年5月1日前就收了客户的运输费,而在2018年5月1日或之后才开始实际承运。
(二)税率调整后,经常发生视同销售的单位,我们需要关注些什么?如果企业在2018年5月1日前购入了货物或自产的货物(且已按照17%税率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在2018年5月1日之后被赠送了出去。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是怎么划分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是怎么划分的增值税(Value Added Tax,简称VAT)是一种按照增值商品或服务的生产和销售环节征收税收的制度。
在中国,增值税的纳税主体被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
这两类纳税人在纳税义务、纳税方式和纳税优惠等方面存在差异。
一般纳税人是指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在注册登记后,符合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申请成为纳税人,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
一般纳税人主要包括企事业单位、大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等。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在税收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以个人经营、小微企业、小规模生产、经营性亏损等为特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取得小规模纳税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
小规模纳税人主要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等。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主要是根据纳税人的规模、经营状况、税收负担等因素确定的。
具体的划分标准如下:1.经营范围:一般纳税人在注册登记时,经营范围通常较广,可以涉及多个行业领域。
而小规模纳税人则有一定的限制,只能从事一定范围的经营活动。
2.纳税额度:一般纳税人的纳税额度相对较高,通常按月申报纳税,并按照增值税税率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则有一定的起征点,一般按季度申报纳税,并按照简易办法计征。
3.税负差异:一般纳税人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将购进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可以减少纳税金额。
小规模纳税人一般没有进项税抵扣,只需对销售额进行简单计算,按照税率缴纳增值税。
4.税收管理:一般纳税人税务管理较为复杂,需要定期申报缴纳税款,并进行税务登记、报表填报等相关工作。
而小规模纳税人相对简化,只需按规定时限内进行纳税申报即可。
除了以上划分差异,一般纳税人还享受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如进口货物和加工、修理、维护劳务对外提供增值税零税率等。
而小规模纳税人则无法享受这些优惠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人类型是动态变化的,根据经营状况的变化,可以申请从小规模纳税人转变为一般纳税人,或者在一般纳税人情况下转变为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
一、概述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税法一般征管原则的特例,在特定的条件下,企业可以享受更为优惠的征税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是实施此政策的关键,根据不同的政策规定,企业可以通过满足确定的标准而获得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享受优惠的税率和减免政策等。
二、认定标准
1.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企业在上一个纳税年度(或个人在经常性创收期间)实现销售额在30000元以下,或者在上一个财年实现增值税主税收入在50000元以下的,符合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条件,可以申请小规模纳税人认定。
2. 国家确定的行业特性或地区特点纳税人认定标准:国家规定,企业受规定国家行业特性或地区特点等影响,可以获得更低的销售额下限和增值税主税额下限标准,符合特别规定的认定条件,可以申请小规模纳税人认定。
3. 政府政策准入纳税人认定标准:国家和地方政府采取各种政策,用于推动企业和经济发展,允许有条件的企业在满足规定条件的同时,享受准入纳税人认定。
三、政策影响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的设定对企业、小企业和自由职业者有着很大的影响,对于企业和小企业,政府减轻了税负,减轻了财务负担,提高了实际经济效益,有利于拓展市场、发展产业,增加就业机会;对于个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可以减轻纳税压力,确保个人能够以较低成本发挥所有能力,为社会发展提供更多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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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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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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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登记条件
转登记材料 发票使用规定
CONTENTS
①财税〔2018〕33号 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
相关文件
④闽国税函〔2018〕166号
转登记条件
转登记条件
应税销售额
转登记条件
达标后:
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转登记材料
转登记材料
(一)表格:《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
记表》一式两份;
(二)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纳税人领取的由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的相关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 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转登记条件
标准
可 以 申 请
不可 申请
1.登记于2018年5月1日后的一般纳税人;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营改增试点 一般纳税人;
转登记条件
标准
可 以 申 请
不可 申请
3.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 下称“应税货物及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 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应税货 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合并年应税销 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 4.从事成品油销售加油站的一般纳税人。
THANKS
感谢您的聆听
转登记条件
标准
可 以 申 请
不可 申请
年 应 税 额
1.不再区分不同应税项目;
2.免税销售额 、代开发票销售额、稽 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
3.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
转登记条件
标准
可 以 申 请不可 Fra bibliotek请年 应 税 额
4.办理转登记日的前一个月为时间节点 ;
5.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 (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
发票使用规定
发票使用规定
1.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 2.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 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 3.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 ;
发票使用规定
4.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 ; 5.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 ; 6.应当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开具。
标准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500万元及以下
转登记条件
标准
可 以 申 请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
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转登记条件
标准
可 以 申 请
2.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 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 下同)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年应税销售额) 未超过500万元。 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 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 应税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