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粉尘监测人员文件2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细则范文(五篇)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细则范文水泥公司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一、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由质检室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监测的结果应当及时向员工公布。
二、公司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员工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在日常的职业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相关部门、装置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细则范文(二)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止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____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的规定,确保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检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和向劳动者公布,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1、各级领导要将防尘、防噪音、防煤气中毒,防物理伤害工作列入主要议事日程,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职业危害监测工作。
2、监测工作依据综合办监测管理办法和上年度统计数据,结合工艺变化,写申请提交监测部门监测。
3、生产部门作业场所的粉尘,每年申请监测一次,呼吸性粉尘建议每季度监测一次,其他职业危害按照煤矿相关规定执行。
4、健康监督员要坚持每天检查粉尘、噪声工作,发现问题1及时上报。
5、要定期分析粉尘、化学毒品浓度升高或降低的原因,如果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应及时采取有效降温措施。
6、要加强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数据及技术档案管理。
1、煤矿井下安装安全监控监测系统,对井下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监控中心负责对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gbz2.1培训

2、标准变化
(2) 新增加8个相关术语 删除5个GBZ/T224术语 保留5个原标准术语 更名1个术语
2、标准变化
(3)调整8种化学物质的中文或英文名称、8种物质的CAS 号,增加2种物质的CAS号; (4)增加16种物质的致敏标识、4种物质的皮肤标识和14 种物质的致癌标识,调整7种物质的致癌标识; (5)将一氧化氮接触限值并入二氧化氮的接触限值; (6)化学有害因素限值由原来的339种调整为358种;粉 尘由原料的47种调整为49种,新增了酚醛树脂粉尘和过氯 酸铵粉尘 (7)、明确列出制定职业接触限值时依据的不良健康效应;
1 、标准背景
我国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最早起步于 1950年,国家组织专家翻译了原苏联国家标准《工厂设 计卫生条例(1327-47)》,1956年原国家建委与卫生 部发布《工业企业设计暂行卫生标准(标准101-56)》, 在标准的附件中规定了85种物质(编号53个)的最高容 许浓度(MAC)。1962年,原国家卫生部、基建委及全 国总工会对标准101-56进行了修订,联合颁布《工业企 业设计卫生标准》(GBJ 1-62)。
1、标准背景
• 1979年,卫生部等8部委共同发布《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 准》(TJ 36-79),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 达到120项。2002年,为配合《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 卫生部修订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并采纳了国际公认的时间加权容许浓度和短时 间接触浓度概念。2007年再次对其进行了修订,按照职 业性有害因素的性质分别形成化学因素(GBZ 2.1-2007 )和物理因素(GBZ 2.2-2007)职业接触限值两个部分 ,包括360余种化学和物理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
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 h工作日、40 h工作周的平均容许接触浓度。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C-STEL
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文件

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文件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2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1.3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1.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1.5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1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一、总则为了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提高工作环境的卫生水平,确保生产过程中不受有害物质的侵害,特制定本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管理责任1. 企业的领导者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负有全面负责职业卫生工作的责任。
2.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对工作环境进行检查、评估,并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 职业卫生评价制度1.1 定期对工作环境的噪音、粉尘、有害气体等进行监测和评估,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1.2 定期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病防治档案,及时发现职业病病例。
1.3 对使用化学品的工艺流程进行职业危害评估,确保生产过程中没有超标排放和泄漏。
2. 职业卫生控制制度2.1 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如戴口罩、佩戴防护服等,防止职工吸入有害气体。
2.2 对工作场所进行通风改造,确保空气清新,有效降低粉尘浓度。
2.3 对有害物质进行分类存放,避免混合使用造成化学反应。
3. 职业卫生应急预案制度3.1 制定职业卫生应急预案,明确职业卫生事故的处置流程和责任人。
3.2 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及时有效应对事故发生。
四、操作规程1. 职业卫生检测操作规程1.1 检测噪音:使用声级计对工作环境的噪音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1.2 检测粉尘:使用粉尘计对工作环境的粉尘浓度进行检测,建立粉尘防护措施。
1.3 检测有害气体:使用气体检测仪对工作环境的有害气体进行检测,确保有害气体浓度不超标。
2. 职业卫生防护操作规程2.1 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呼吸防护设备,保护呼吸道。
2.2 使用防护服、手套等防护用品,防止皮肤接触有害物质。
2.3 定期换洗工作服、保持个人卫生,减少职业卫生风险。
3. 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操作规程3.1 合理设置通风设备,定期检查通风系统的运行情况。
3.2 对使用有害物质的工序进行隔离,确保有害物质不能泄漏到工作环境中。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广西超威鑫锋能源有限公司 2018 年 7 月 20 日
文件编号 文件名称
CW-XF-WI-AH-42
版 次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页
次
管理人员任命书
A/0 5/28
修订日期 生效日期
2018-7-18 2018-8-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23 号《作业场所职 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 治职业病,保护我司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 作,促进我司的经济可持续发展,现任命广西超威鑫锋能源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李茂章为我司职业卫生分管责任人,其职责如附件文本内容为准。
4、对本企业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职责
1、在企业的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领导下,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卫
生管理部门职责。
2、组织开展对企业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
验。
3、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认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
业病危害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三、本制度规定从公司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单位发
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
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一、主要负责人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各级职
期执行。
2、组织参与对员工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检查督促员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
2024年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样本(四篇)

2024年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样本1、总则1.1 为准确评估生产环境中粉尘、噪声、高温、毒物对职工健康的潜在危害,并实施有效监控,同时验证各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效果,特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____关于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旨在实现对生产环境中尘毒、噪声的定点、定期监测。
1.2 在安全生产活动中,所有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及工作地点,必须严格遵循并执行本制度。
1.3 本制度适用范围明确界定为____庆华集团庆华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煤焦油加氢项目。
2、职责安全管理部承担生产环境中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监测点的选定及定期监测工作,确保监测活动的规范性与有效性。
3、工作要求一、监测点确定原则1. 监测点的选定应基于粉尘、毒物的逸散范围、噪声与高温的产生区域,以及职工频繁停留或持续作业的地带,确保所选监测点能真实反映职工实际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
2. 在同一厂房内,若存在同种物质,监测点的设置不应局限于特定作业岗位,而应依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
3. 当同一地点存在两种或多种毒物时,应针对每种毒物分别设立监测点,确保监测的全面性。
4. 对于混合性粉尘存在的同一地点,原则上只设立一个粉尘监测点,以简化监测流程并提高效率。
5. 一旦监测点确定,即应视为固定监测点,并建立相应的监测记录档案,以便后续跟踪与分析。
二、监测点管理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监测点不得随意增减或变动。
如需调整,必须经安全管理部严格审批,以确保监测工作的连续性与准确性。
三、监测频率与记录安全管理部负责每月一次的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监测工作,并详细记录监测数据,为职业健康管理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四、专业检测与评价安全管理部将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一次全面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并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以科学评估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成效。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

前言本标准除第2章外均为强制性条款。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修订后分为两个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本标准是根据职业性有害物质的理化特性、国内外毒理学及现场劳动卫生学或职业流行病学调查资料,并参考美国、德国、前苏联、日本等国家的职业接触限值及其制定依据而修订和制定的,是作为工业企业设计及预防性和经常性监督、监测使用的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TJ36—79相比变化如下:——分为两个标准——修订了原111项有毒物质和9项粉尘的标准值——纳入后颁布的119项国家标准——增订119项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哈尔滨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公共卫生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维皑、吕伯钦、梁友信、孟德山、谷京宇、刚葆琪、傅慰祖、杨磊、于永中、于冬梅、庞应发、程秀荣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原标准 GB3869—1983,GB/T4200—1997,GB8773~8780—1988,GB10328~10333-1989,GB10434~10439—1989,GB11516~11522—1989,GB11524~11532—1989,GB11719~11726—1989,GB16182~16250—1996,GB3869—1997,GB17052~17055—1997,GB18528~18563—2001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 WorkplaceGBZ2-2002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使用或产生有害因素的各类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04【实施日期】2017.11.05【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万煤矿发[2013]21号
关于设立粉尘监测兼职人员的
通 知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我矿职工健康
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促进我矿经
济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矿实际,现将有关决定通知如下:
一、我矿粉尘监测工作由技术员龙维负责,生技科罗林和王维新
配合搞好我矿粉尘监测工作。
二、 粉尘监测员工作职责:
1、认真搞好我矿粉尘监测工作,对存在粉尘危害的作业场所或
工作岗位,必须按规定和要求进行粉尘监测,将监测结果进行公布,
并作好记录备查;
2、在粉尘监测中,若发现有超标现象,应立即向职业卫生安全
管理办公室或矿长报告,由企业职业卫生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督促
超标点立即整改,直到粉尘浓度降低合格为止;
3、有权对职业危害作业场所防尘设备、设施提出合理的整改意
见或建议。
4、负责培训生产技术科其他两名技术员熟悉粉尘监测操作,若
粉尘监测员有特殊情况不在矿期间,粉尘监测工作由其他两名技术员
负责监测。
5、粉尘监测工作对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
遵义县鸭溪镇万顺煤矿
二0一三年元月三日
主题词: 设立 粉尘 监测 兼职员 通知
抄 送:矿工会
下 发: 各科室 各区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