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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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安全生产条例试题

北京安全生产条例试题

北京安全生产条例试题一、选择题1、安全生产是指预防事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活动。

以下哪项不属于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A.安全第一B.预防为主C.事故治理为主D.综合治理为主2、按照《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其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

以下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主要负责人可将自己的安全生产责任转交给其他相关人员来履行B.主要负责人可以不亲自过问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C.主要负责人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D.主要负责人仅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计划制定和监督检查,不负责具体的操作控制3、按照《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以下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规,构成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罚款或者吊销营业执照B.个人违反安全生产法规,构成违法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罚款或者限制执业条件C.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致使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D.个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致使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的,只负刑事责任,不负民事责任4、以下不属于《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防护措施的是:A.进行必要的技术措施和安全设施的安排B.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C.定期组织劳动者进行安全教育培训D.其它必要的安全生产防护措施5、以下哪种说法属于《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A.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均应当持有相关安全生产岗位的职业资格证书B.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记录,做到实事求是、客观真实C.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新进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D.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应急预案,预测事故可能发生的后果和需要采取的应对措施二、问答题1、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有哪些?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有哪些责任?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有哪些?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哪些安全生产防护措施?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哪些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

2019-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文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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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 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 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二)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 生产单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 规程; (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 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 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七)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 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 责任体系。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三)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 制度; (四)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六)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八)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宣传贯彻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宣传贯彻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宣传贯彻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宣传贯彻工作方案》的通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各中央在京、市属重点企业:现将《<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宣传贯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宣传贯彻工作方案为做好新修订的《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进一步提升《条例》的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强化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提升首都安全管理水平,在全社会营造强大的安全氛围,拟于8月至9月底,在全市集中开展《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

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六五”普法为契机,按照全市统一部署,针对新修订的《条例》,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声势浩大的“大宣传、大培训、大执法”活动,通过强有力的社会宣传、教育培训和执法检查,强化我市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推动企业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树立学法、知法、守法意识,为《条例》在全市的贯彻实施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二、宣传重点(一)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强化新闻宣传,详细解读《条例》重点条款,结合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任务,宣传《条例》的出台背景、重大意义和主要内容,在全市营造学习贯彻《条例》的强大氛围。

(二)深入开展《条例》教育培训,组织全市安全监管监察干部、企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深入学习《条例》,使全市安全监管人员和企业管理者、从业人员掌握《条例》内容和有关要求。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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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送审稿)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与应急救援法律责任附则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合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合用本条例。

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生产经营单位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政府安全生产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支持、催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监督管理职责划分)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目标管理责任制) 本市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科学管理体系) 本市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等工作,逐步建立科学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在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抢险救灾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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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2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2004年7月29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 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 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北京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 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支持、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 题。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对 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的 其他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负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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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 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 产监督和管理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 查。
公安、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煤炭、电力、国防科技工 业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分别对消防、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特种设备、矿山、电 力、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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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是为了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的法律法规。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

一、安全生产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和工作制度,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目标任务,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二、安全生产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加强对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工艺、原材料和产品的安全监管,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事故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处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进行整改督促,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治理,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倡导安全生产文化,营造全社会关注安全生产、共同参与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六、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导致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本条例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加工、制造、经营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其他有关单位包括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

总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的制定是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和管理,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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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一、概述安全生产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任务,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石。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是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相统一,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改进和不断完善而制定的。

二、条例内容2.1 安全生产责任1.安全生产责任的界定1.领导责任: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2.生产经营单位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3.部门职能责任:行政执法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职业健康监管部门等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4.从业人员责任:从业人员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主动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2.安全生产责任的实施1.领导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领导职责,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开展。

2.生产经营单位责任: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和安全意识培养。

3.部门职能责任:依法行使监管职责,加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和紧急情况。

4.从业人员责任: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积极参与安全技能培训。

2.2 安全生产措施1.安全设施1.建筑物安全:建筑物应符合相关安全标准,严禁使用劣质建材,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2.防火安全:公共场所应设置灭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消防设备检验和演练。

3.电器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电器安全使用。

4.抢险救援设备:生产经营单位应齐全抢险救援装备,建立应急救援预案。

2.安全生产管理1.安全生产培训: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养。

2.安全技术措施: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保障安全。

3.隐患排查治理: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治理。

4.事故应急处理: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确保及时响应和有效处置。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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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2004年7月29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1年5月27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本市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以生命安全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物质技术保障体系,保障城市安全运行,促进首都安全发展。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健康。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对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将安全生产专项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九条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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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9月1日起施行
来源:大兴信息网??发布时间:2011-08-12
修改后的《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近日在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条例进一步突出“以人为本”的理念,并增加指导、规范安全生产社会服务机构开展活动等内容。

据悉,修改后的条例进一步突出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明确提出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并且修改后的条例吸收了世界上其他国际化大都市的安全管理经验,进一步强化了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中更明确提出,“建立健全以生命安全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物质技术保障体系”。

“事前预防、事中救援、事后补偿”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是条例修改后的一个亮点。

企业投保安责险,将获得投保机构提供的事故经济责任补偿和应急救援费用,保证企业减少损失并能够承担起对伤亡人员的赔偿责任。

安责险收费标准低于一般商业保险,费率则与企业的事故情况和风险状况挂钩。

同时,为使劳动者的安全权利能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修改后的条例特别增加了“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专章,从劳动者知情权、紧急避险权、救济保障权、提出意见权等方面对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作出规定。

由于目前,从业人员相对于企业仍处于弱势地位,修改后的条例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应主动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中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

同时,员工可以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提出批评,也可以举报、控告,对企业的违章指挥和强
令冒险作业可以拒绝;要遵守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报告安全隐患,服从现场的指挥。

此外,修改后的条例还明确规定,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指导、规范有关社会服务机构依法开展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咨询、宣传和技术培训等安全生产服务活动。

修改后的条例还增加了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行为的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两万元以下罚款。

区安全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新修订的条例,为各级政府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提供了法律保障,为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供了依据。

今后,我们将以新修订的《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施行为契机,逐步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规范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行为,促进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

”(记者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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