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和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审办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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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详细审批流程

人防详细审批流程

北京市民防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人民防空工程)办理流程一、总体流程(一)流程图说明:依法需办理的其他事项行政许可事项市民防局行政许可服务事项(告知)(二)环节设置1、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咨询服务(1)前置条件建设单位申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咨询服务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①已取得规划部门对设计方案招投标活动的监管结果或咨询服务意见;②已取得规划部门出具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意见。

(2)环节内容工程科按建设项目内容出具咨询意见,初步确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3)环节时限此咨询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时限。

(4)收费标准咨询服务不收费。

2、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审查(1)前置条件①已取得规划部门对设计方案招投标活动的监管结果或咨询服务意见,或者已取得规划部门出具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意见;②已取得《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咨询意见书》。

(2)环节内容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审查属于行政许可事项,包括下列内容:①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审查;②人民防空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或易地建设审查。

(3)环节时限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审查总时限13(8)个工作日,其中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审查5个工作日,人民防空工程初步设计审查8个工作日或易地建设审查3个工作日。

(4)收费标准审查工作不收费。

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每平方米1640元。

3、施工图设计专项技术审查(1)前置条件对规划建设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项目:①已取得《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核批准通知单》;②已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环节内容人防工程技术服务中心依据国家和本市的专业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对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进行专项技术审查。

(3)环节时限20个工作日。

(4)收费标准施工图设计专项技术审查不收费。

4、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备案(1)前置条件对规划建设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项目:①已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②已取得《人防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报告单》。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印发《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将《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印发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九年七月二十日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相关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四条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审查制度。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审查。

其中,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只进行人防专项审查.第五条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规定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资格条件,认定全国范围内的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并对全国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第六条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行资格认定制度.执业单位应当向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申请资格,经审查合格后颁发资格证书。

没有取得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证书的执业单位,不得承接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业务。

第七条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甲级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1、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2、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3、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大型人防工程项目相应专业的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设备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

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管理办法(最新)

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管理办法(最新)

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警报通信体系建设,规范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行为,发挥防空警报设施战时防空、平时防灾的作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我市范围内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包括警报控制设备、警报器传输设备、终端设备、警报器、天线、电源、信号线路、专用频率和设备用房等。

第四条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属于国防战备设施,也是国家防灾减灾的社会公益性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保护义务。

第五条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实行军民融合、平战结合的方针,战时为防空袭提供通信保障,平时为抢险救灾和应对突发事件提供应急服务。

第六条市、县区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在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维护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上级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规划、防空袭预案的要求及防空警报通信设备的技术性能,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建设规模和经济发展水平,编制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和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

规划应依据城市建设发展情况,每5年修订一次。

第八条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和维护管理所需经费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警报通信设施设置单位、社会和个人共同承担。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将承担的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和维护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拨付。

有关单位、个人按照规定负担必要的警报通信设施建设、维护费用。

财政、审计部门对警报通信设施建设和管理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全市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以市为单位,形成布局科学、相对统一的人民防空警报通信体系。

第三章设置与安装第十条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设置单位应无偿提供安装警报通信设施场地、专用房、电源等。

建筑面积八百平方米以上单建式人防工程审批

建筑面积八百平方米以上单建式人防工程审批

建筑面积八百平方米以上单建式人防工程审批(大体信息)建筑面积八百平方米以上单建式人防工程审批(流程图)建筑面积八百平方米以上单建式人防工程审批(办事指南)工程审批(大体信息)工程审批(流程图)工程审批(办事指南)新建人防通信站、警报台审批(大体信息)新建人防通信站、警报台审批(办事指南)市级机关疏散基地建设审批(大体信息)市级机关疏散基地建设审批(流程图)市级机关疏散基地建设审批(办事指南)审批(含易地建设审批)(大体信息)审批(含易地建设审批)(流程图)审批(含易地建设审批)(办事指南)人防工程设计变更审批(大体信息)人防工程设计变更审批(流程图)人防工程设计变更审批(办事指南)人防资产报损、报废、拆除审批(大体信息)人防资产报损、报废、拆除审批(流程图)人防资产报损、报废、拆除审批(办事指南)人防工程和设施拆除、损毁审批(大体信息)人防工程和设施拆除、损毁审批(流程图)人防工程和设施拆除、损毁审批(办事指南)补建人防工程和设施审批(大体信息)补建人防工程和设施审批(流程图)补建人防工程和设施审批(办事指南)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资格审查审批(大体信息)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资格审查审批(流程图)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资格审查审批(办事指南)(大体信息)(流程图)人防工程平常开发利用备案记录(办事指南)(大体信息)(流程图)(办事指南)(大体信息)(流程图)(办事指南)(大体信息)(流程图)(办事指南)人防工程改造审批(大体信息)人防工程改造审批(流程图)人防工程改造审批(办事指南)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改变(装修)审批(大体信息)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改变(装修)审批(流程图)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改变(装修)审批(办事指南)防空警报利用审批(大体信息)。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行政许可程序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行政许可程序
时限: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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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申请表
4、拆除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补建或补偿方案(一式一份)。
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本岗位责任人:指挥通信科受理人员
岗位责任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对申请人的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给予申请人,并填写《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行政许可审批流程表》(以下简称《流程表》)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及时填写《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机关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经补正后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不具备法定的申请主体资格等,填写《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法律救济渠道。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同受理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指挥通信科科长
岗位责任及权限: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按照《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审查。对符合标准的,提出拟同意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并及时填写《流程表》报主管局长审定。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予以行政许可的意见,并及时填写《流程表》签署本项申请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并报主管局长审定。
必要时,民防局工作人员到现场勘察确定拆除或迁移时间、地点。
时限:5个工作日。
三、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民防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核意见的,在《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交指挥通信科受理人员。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沟通,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并将意见填写在《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住建办法】深圳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住建办法】深圳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住建办法】深圳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以下简称警报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日常管理、巡查及维护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警报设施,包括固定和移动警报台(站)、控制设备、警报通信设备、供电设备和线路、防空警报器(含电动、电声、多媒体警报器、便携式和手摇警报器)等设施。

第四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是本市警报设施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制定防空警报设施、设备及配套控制网络建设规划,负责防空警报设施、设备及配套控制网络建设和管理;(二)协调警报设施设置点的管理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及时做好防空警报设施的更新、报废、拆除和移位工作;(三)按上级命令做好发放警报信号和试鸣工作;(四)组织开展警报设施维护管理的检查、评比工作。

第五条深圳市民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是本市警报设施技术保障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承担警报通信设施技术保障工作,统筹本市警报设施使用、维护和日常管理技术指导工作;(二)负责警报设施维护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并对各区警报设施管理工作给予指导;(三)定期开展警报设施的巡查工作,建立健全警报设施数据库;(四)负责防空警报设施的更新、报废、拆除和移位工作;(五)配合做好发放警报信号和试鸣工作。

第六条各区(含新区)人防主管部门是所辖区域警报设施维护和日程管理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根据防空警报网建设规划,配合做好辖区防空警报设施、设备及配套控制网络建设和管理;(二)建立警报设施维护管理制度,指定具体部门和专人负责配合开展警报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三)定期开展警报设施的巡查工作,确保警报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状态;(四)配合开展警报设施维护管理人员技术培训工作,使其熟悉和掌握警报器及终端控制设备的性能、联接关系、控制方式和操作规程等;(五)配合做好发放警报信号和试鸣工作。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办理流程图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办理流程图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办理流程图(法定工作日20日承诺5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不收费 2、《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易地建设审批办理流程图
(法定工作日20日承诺5个工作符合要求的即办)★行政许可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收费:执行鄂价费规[2013]80号2、《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人民防空工程拆除、报废、改造审批
办理流程图
(法定工作日20日承诺5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该行政许可事项,如拆除后补建不收费, 2、《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不补建的收取补偿费,执行鄂价费规[2013] 法〉办法》
80号 3、《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拆除、迁移
审批办理流程图
(法定工作日20日承诺5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该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但拆除迁移单位, 2、《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将其复原或选址重建法〉办法》
3、《湖北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登记及转让、
租赁、抵押审批
(法定工作日20日承诺5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不收费 2、《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
法〉办法》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流程图
(法定时限:15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不收费 2、《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人防工程拆除与报废的批准

人防工程拆除与报废的批准

人防工程拆除与报废的批准许可依据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擅自拆除和改造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或改造的,必须经地(市)级以上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者予以补建或按人民防空工程造价向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交纳补建费;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确需拆除人民防空工程时,应当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一)经国家批准建设的工程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二)4级以上工程、300平方米以上的5级工程、指挥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经设区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三)300平方米以下的5级工程、6级以下工程和疏散支干道工程,由设区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第(二)、(三)项所规定的审批事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二十日之内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1—第十九条经批准拆除的人民防空工程,限期由拆除单位按照下列标准补建:(一)拆除等级人民防空工程,应当补建不低于原抗力标准的等级人民防空工程;拆除非等级人民防空工程,应当补建6B级以上抗力标准的等级人民防空工程。

(二)补建人民防空工程的面积不得小于拆除的原工程面积,不得代替应当建设的防空地下室面积。

按照前款规定补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后,拆除单位应当报经原批准拆除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验收。

第二十条经批准拆除需要补建人民防空工程,未补建或者未按照规定标准补建的,拆除单位应当按照补建人民防空工程的造价,向拆除前登记管理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

补建人民防空工程的造价,按照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防空工程,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权限批准后报废:(一)工程质量低劣,直接威胁地面建筑、交通和人员安全,难以进行加固改造的;(二)工程渗漏水严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险,没有使用价值的;(三)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变形,已无法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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