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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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12.04•【字号】宁人常[1998]33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宁人常〔1998〕3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12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四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2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下简称《防空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自治区境内从事人民防空活动,实施人民防空管理,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增长比例应当与人民防空需求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负有人民防空建设任务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

第五条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都有参加人民防空建设、保护人民防空设施、参加群众防空组织、接受人民防空教育训练和开展自救、相互救助的义务。

第六条自治区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对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制度

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制度

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制度一、制定目的为加强城市防空设施管理工作,明确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要求和程序,加强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保养和管理,提高防空警报设施运行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制定本《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市所有防空警报设施的使用、检查、保养、维修和管理。

三、职责分工1、市防空办负责全市防空警报设施的总体规划和管理。

2、区(县)防空办负责本区(县)内防空警报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修工作。

3、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对本单位所辖范围内的防空警报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和管理工作。

4、防空警报设施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技能,认真负责履行日常维护、管理、故障排除等工作。

四、防空警报设施的分类和保养要求1、防空警报设施分为呼叫器、控制盘和放音喇叭等多种类型。

每种设施均应按照其设计要求进行安装和保养。

2、根据不同的设施类型,其基础和支架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建设和维护。

3、警报设施应在定期时间内进入保养流程,保养要求包括设备的拆解和清洗,安装件的检测和替换等。

五、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1、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上级部门下达的管理要求、制度和规章制度执行日常管理工作。

2、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人员应当根据设施的设计要求,制定具有实际操作性的操作规程。

3、管理人员应当在设施使用、安装和维护全过程中,保持设备的运行稳定性,并在日常维修过程中保障设施运行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六、故障排除1、当出现故障时,设立防空警报设施管理人员应当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进行维修和处理。

2、防空警报设施管理人员应当对故障设施进行详尽的检查,发现问题后及时处理。

3、当常规维修无法解决故障时,应当及时向上级领导或专业机构进行报告并寻求帮助。

七、法律责任1、防空警报设施管理人员在执行管理工作中,如违反法规、规章制度或擅自篡改设施、弃(废)置设备,造成不良后果者,将根据相应法律条款追究责任。

2、二次盗窃、损坏或恶意破坏防空警报设施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通信保障应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通信保障应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法规类别】通信【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08]153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8.09.03【实施日期】2008.09.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08]153号2008年9月3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通信保障应急预案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机制,全面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和应急处置能力,保证应急通信指挥调度工作迅速、高效、有序进行,满足突发情况下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工作的需要,确保通信的安全畅通。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下列情况下的重大通信保障或通信恢复工作。

(1)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2)重大通信事故;(3)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重要通信保障任务。

1.4 工作原则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严密组织、密切协同、快速反应、保障有力的原则。

2.1 自治区通信保障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成立自治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自治区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区应急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工作。

总指挥由自治区政府分管副主席担任,副总指挥由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局长和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

自治区公安厅、财政厅、建设厅、交通厅、地震局、宁夏电力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负责人为成员。

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自治区通信管理局,主要负责自治区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协调联络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自治区以下应急通信办事机构;当突发事件威胁通信网络安全或需要通信应急保障时,及时了解情况,向自治区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按照自治区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命令和指示,组织协调、落实全区的通信应急保障工作。

宁夏人防建设管理规定(3篇)

宁夏人防建设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防建设,提高人民防空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建设活动。

第三条人防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防护、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防建设工作的领导,将人防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协调发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人民防空设施、参加人民防空训练和演练的义务。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人防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人民防空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人民防空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人民防空指挥、通信、警报、掩蔽、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设施建设布局;(二)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规模、分布、防护等级、功能用途等;(三)人民防空宣传教育、训练演练、应急管理等措施;(四)人民防空经费保障措施。

第九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同步建设人防工程。

第十条人防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防护等级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防护等级;(二)人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三)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应当确保其战时使用功能。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的人防工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设施保护与管理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人民防空设施。

第十三条人民防空设施的维护、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施完好;(二)对设施进行标识,明确维护责任;(三)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落实维护经费。

第十四条人民防空警报系统应当保持完好,定期进行测试、维护,确保战时使用。

人防通信警报管理制度

人防通信警报管理制度

人防通信警报管理制度一、总则人防通信警报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人防通信警报的运行,保障人防通信的正常使用,加强对人防系统的监管和管理,提高人防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制度。

二、组织机构1.人防通信警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防通信警报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和制度,组织开展人防通信警报的培训和演练工作,定期对人防通信警报进行检查和评估。

2.人防通信警报应急处置中心:负责人防通信警报的应急处置工作,接收和发送警报信息,指挥调度各相关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各方力量共同应对突发事件。

3.人防通信警报维护单位:负责人防通信警报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及时发现和排除故障,提高设备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三、设备管理1.人防通信警报设备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布设,定期进行巡检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人防通信警报设备应配备备用电源和应急备份通信设备,确保在突发事件时能够保障通信的畅通。

3.人防通信警报设备的管理应建立档案记录,包括设备型号、使用情况、维护记录等,便于维护和管理。

四、警报管理1.对人防通信警报进行定期检查和测试,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2.设立警报测试制度,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警报测试,发现问题及时排除。

3.人员应熟悉警报操作规程,掌握警报发送流程和接收流程,确保警报信息的准确传达。

五、应急处置1.突发事件发生时,人防通信警报应迅速启动,向相关单位发送警报信息,指挥调度各方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人防通信警报应急处置中心应保持通讯畅通,及时接受和发送警报信息,协调各方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人员应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迅速行动,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六、培训演练1.定期组织人防通信警报的培训和演练活动,提高人员应急处置能力。

2.模拟突发事件场景,让人员熟悉应急处置流程,提高应急处置的效率和实战能力。

3.定期组织综合演练,联合相关单位开展跨部门、跨区域的综合应急处置演练,提高综合协同作战的能力。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信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信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信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20•【字号】宁政办发[2006]197号•【施行日期】2006.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信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06]19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电信设施是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电信设施的安全是保证通信畅通的重要前提,是维护广大电信用户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

近年来,我区电信用户快速增加,电信业务持续增长,农村、山区通信条件逐步改善,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但是,一些地方盗窃、破坏电信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经常发生,不仅给通信行业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影响了通信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而且直接威胁到社会公共安全。

为加强全区电信设施保护工作,切实保障电信安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电信设施保护工作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电信在经济社会中的作用日益突出,成为人民生产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市、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做好电信设施保护工作。

要将电信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依法打击和防范盗窃、破坏电信设施等危害通信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可能影响电信设施安全的作业和施工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

各电信运营企业要进一步提高电信设施保护意识,切实做好电信生产安全管理和电信设施的巡视、维护、保护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电信设施保护的长效机制为加强对电信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自治区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宁夏电信有限公司、宁夏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联通宁夏分公司、中国铁通宁夏分公司、中国网通宁夏分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电信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研究制定电信设施保护措施,落实部门工作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信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020年防空警报通信管理办法

2020年防空警报通信管理办法

XXXX年防空警报通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警报通信体系建设,规范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行为,发挥防空警报设施战时防空、平时防灾的作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我市范围内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包括警报控制设备、警报器传输设备、终端设备、警报器、天线、电源、信号线路、专用频率和设备用房等。

第四条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属于国防战备设施,也是国家防灾减灾的社会公益性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保护义务。

第五条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实行军民融合、平战结合的方针,战时为防空袭提供通信保障,平时为抢险救灾和应对突发事件提供应急服务。

第六条市、县区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在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维护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上级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规划、防空袭预案的要求及防空警报通信设备的技术性能,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建设规模和经济发展水平,编制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和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

规划应依据城市建设发展情况,每X 年修订一次。

第八条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和维护管理所需经费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警报通信设施设置单位、社会和个人共同承担。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将承担的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和维护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拨付。

有关单位、个人按照规定负担必要的警报通信设施建设、维护费用。

财政、审计部门对警报通信设施建设和管理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全市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以市为单位,形成布局科学、相对统一的人民防空警报通信体系。

第三章设置与安装第十条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设置单位应无偿提供安装警报通信设施场地、专用房、电源等。

防空警报安全管理制度

防空警报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我国防空警报系统的正常运行,提高防空警报设施的防护能力,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准确地发出警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目标1. 确保防空警报设施完好无损,处于良好战备状态。

2. 提高防空警报设施的运行效率,确保警报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准确性。

3. 加强防空警报设施的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管理职责1. 国动办负责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工作,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 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人员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和检查工作。

3. 城市建设、消防、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工作。

四、设施管理1. 防空警报设施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安装。

2. 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单位应确保设施的质量,对设施进行验收,并报国动办备案。

3. 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人员应定期对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完好。

4. 防空警报设施的改造、扩建和拆除,应经国动办批准。

五、运行管理1. 防空警报设施应保持24小时不间断运行,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发出警报。

2. 防空警报设施的运行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警报信息的准确传递。

3. 防空警报设施发生故障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修复,确保设施恢复正常运行。

六、安全管理1. 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设施的安全管理,确保设施的安全运行。

2. 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区域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3. 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人员应定期对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 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人员应加强安全意识教育,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七、监督检查1. 国动办对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2. 城市建设、消防、公安等部门对防空警报设施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国动办。

3. 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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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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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7月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6号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管理,发挥人民防空警报在国防、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以下简称警报通信设施),是指用于战时防空、平时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发放警报信号的设备设施系统,包括警报器、警报控制设备、终端设备、有(无)线通信设备、警报通信车、警报亭(台)、天线、电源、信号线路、专用频率、设备用房等。

第三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警报通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警报通信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以及警报信号的发放等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公安、财政、广播电视、通信、电力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警报通信设施保障工作。

第五条警报通信设施建设和维护经费纳入人民防空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必要的警报通信设施建设、维护费用。

第六条对在警报通信设施建设、维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警报通信设施建设
第七条自治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区警报通信设施建设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全区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网络的建设与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警报通信设施建设规划,报自治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警报通信设施建设规划应当根据人民防空的需要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适时作出
调整。

第八条警报通信设施规划区域应当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重要的工矿区和轻、重工业基地等区域。

第九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警报通信设施建设规划安装警报通信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被确定为警报通信设施设置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警报通信设施纳入工程建设施工方案。

警报通信设施的安装基础、电力线路、终端控制线路等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第十一条安装警报通信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技术指标符合国家确定的标准、性能安全可靠,能适应现代人民防空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需要;
(二)具备有(无)线分级控制,能使用交(直)流两种电源供电;
(三)设备元、器件完好,无霉变、无锈蚀;
(四)设备安装规范,便于操作;
(五)防雨、防雷电、防霉、防沙尘等防护措施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民(军)用通信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以及供电部门,对建设警报通信设施所需的频率、通信线路、电力供应应当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警报亭(台)、设备用房等警报通信设施应当划定警戒标志,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第三章警报通信设施维护
第十四条设置在公共区域的警报通信设施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维护管理;设置在单位内的警报通信设施由该单位维护管理;设置在居民区的警报通信设施由物业管理单位维护管理。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与警报通信设施设置单位可以通过签订责任书等方式,落实警报通信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警报通信设施设置单位的维护管理人员进行基本的业务培训。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安全距离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物品,不得占用、堵塞通向警报通信设施的通道。

第十七条对拟报废的警报通信设施,由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设区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作报废处理。

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在原址或者新址安装新的警报通信设施,并报自治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警报通信设施。

因警报通信设施所在的建筑物拆除、改建确需拆除、迁移警报通信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的20日,向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建设单位做好警报通信设施的拆除、迁移、重建工作。

第四章警报通信信号发放
第十九条战时人民防空警报发放及信号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使用警报通信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发放的警报信号标准,由自治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每年9月15日为自治区人民防空警报统一试鸣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人民防空警报的试鸣。

试鸣人民防空警报,应当在试鸣的前5日发布公告。

第二十二条战时、试鸣以及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组织人民防空演练需要发放人民防空警报的,通信、广播电视、报刊系统应当传递、插播、发放人民防空警报信号,并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做好人民防空警报的宣传、公告等工作。

所有警报通信设施设置单位接到发放警报信号命令后,必须按规定及时发放人民防空警报信号,不得延误。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混同人民防空警报通信频率,不得使用与人民防空警报通信信号相同或者近似的音响信号。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至5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
(一)阻挠安装警报通信设施的;
(二)擅自拆除警报通信设施的;
(三)占用人民防空警报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人民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
(一)盗窃、故意损坏警报通信设施的;
(二)擅自鸣放人民防空警报信号、散布虚假险情,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其他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警报通信设施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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