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律师协会关于申报、推荐2008-2010年度“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全国优秀律师评选标准和要求

全国优秀律师评选标准和要求
一、全国优秀律师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拥护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2.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积极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职责使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自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模范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4.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5.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执业;
6.具有坚实的法律专业理论知识,系统的律师业务知识和丰富的律师实务经验;
7.具有5年以上(含5年)执业经历。
8. 2008年、2009年年度注册通过,2010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称职。
二、评选内容
符合下列评选内容要求之一的,授予“2008-2010年度全国优秀律师”称号:
1.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绩突出,受到省级以上党政机关或工、青、妇等组织表彰的;
2.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执业水平,在律师专业领域有积极影响或做出突出贡献的;
3.常年积极参加法律援助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为困难群体提供法律服务,成绩突出并受到好评的;
4.扎根基层,勤勉尽职,为基层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受到广泛好评的;
5.依法疏导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突出成绩的;
6.积极参与人大、政协、立法咨询和其他社会活动,并做出突出成绩的;
7.具有奉献精神,积极参与律师协会工作建设,为推动律师行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山东省律师业2011―2015年发展规划》的通知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山东省律师业2011―2015年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1.12.23•【字号】•【施行日期】2011.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山东省律师业2011-2015年发展规划》的通知各市司法局、律师协会:《山东省律师业2011-2015年发展规划》已经山东省律师协会七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司法厅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山东省律师业2011-2015年发展规划为促进全省律师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贯彻中办发〔2010〕30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1〕1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鲁政发〔2010〕8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山东省律师业发展现状(一)山东省律师业整体发展水平位居全国前列1、律师机构数量持续增长,运行机制逐步规范。
截至2010年底,全省共有各类律师机构1105家,居全国第四位。
其中,合伙所843家、国资所43家、个人所219家、公职律师办公室8家,公司事务部9家。
有12家律师事务所被评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通过实施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和品牌化战略,律师机构规模不断扩大,综合实力不断提升,内部管理不断加强,初步形成了形式多样、机制灵活、运行规范、竞争有序的律师机构框架体系。
2、律师队伍不断发展壮大,综合素质显著提高。
截至2010年底,全省共有各类律师12599人,居全国第四位。
其中专职律师11608人、兼职律师483人、法律援助律师386人、公职律师67人、公司律师55人。
律师辅助人员4752人,其中实习律师2766人,其它辅助人员1986人。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标准评定表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标准评定表(2007年11月18日六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10次会议审议通过)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盖章)___________律师协会(盖章)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评定标准说明一、参加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评选必须具备1.忠于宪法和法律;2.模范遵守律师法律、法规、规章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3.律师事务所成立三年以上(含三年);4.律师事务所及该所律师在近三年内未受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5.所内律师均已投保律师执业责任保险;6.依法纳税;7.律师事务所2008年、2009年年度检查结果合格,2010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合格。
二、评分办法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评选依据基础条件、综合管理以及服务质量三方面标准进行“积分核算”。
共制定28项评审标准,设定基础分为120分,加分20分。
申报单位达到标准的即可得分,达不到标准的不得分。
自评分(不含加分)达到100分以上者即可申报。
评比过程中,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取消本年度及下一评选年度的评选资格。
注:自评分须区分基础分和加分,填写方式为:基础分+加分。
类别序号项目基础标准加分标准说明事项自评分考评分有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专职律师人均办公面积达现代化办公通讯设现代化办公通讯设备包传真机得1分;专职律师到备齐全。
30平米以上加1分。
专括:电脑、电话、复印 1机、传真机等。
1分人以上加人均一台电脑得1分。
职律师在30 共2分流的信息交有良好建立信息共享和传递机保证律师获得平台,分;做好信息收制的得2分。
所内建立局域网的加1信执业所需的足够2集、加工、运用及更新的息。
分。
2得共4名以上党员并已建分;组织党建工作有效开展党支部的3分;活正常开展的分展了新党员的事务所专业化分工明务有业分;事务所有专业工或专业化方向4方向,并且有制度保证得到相应制度保障分师治于小时政治时事学学习时间不少每分;政治时事学习月政治时事学5主题、有发言记录和总有主题有发言记的和总结分事提规提留事业发展基金分;提留执业风险基金展、执业风险、社分;提留社会保障基培障等6分;提留培训基金金分共.类别序号项目基础标准加分标准说明事项自评分考评分按照规定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山东省总工会、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关于开展“山东省维护职工权

山东省总工会、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关于开展“山东省维护职工权益优秀律师”评选活动的通知【法规类别】工会【发布部门】山东省总工会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律师协会【发布日期】2010.07.26【实施日期】2010.07.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东省总工会、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关于开展“山东省维护职工权益优秀律师”评选活动的通知各市总工会、司法局、律师协会: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充分调动广大律师参与维护职工(含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推动我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法律服务和援助工作,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增强社会和谐基础,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同时,也为了与全国总工会、司法部、全国律协举办的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评选表彰活动相衔接,山东省总工会、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律师协会决定从今年开始每两年开展一次“山东省维护职工权益优秀律师”评选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机构由主办单位负责同志组成“山东省维护职工权益优秀律师”评选活动组织委员会,决定评选表彰工作的重大事项。
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省总工会法律工作部,负责评选活动的具体组织工作。
二、评选范围、标准及数量(一)评选范围1、工会公职律师;2、受聘于工会法律服务和援助机构(含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律师;3、承办维护职工、工会合法权益法律事务的律师。
(二)评选标准1、忠于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社会稳定。
2、热爱律师事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服从、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管理、监督和指导,积极参加行业相关活动,无违法违规执业记录。
3、从事维护职工权益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每年办理涉诉或非诉维权事项达到一定数量,或者所承办的维权事项有较大社会影响,在扶弱助困、奉献社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4、业务能力强,服务质量好,在律师行业、职工和工会组织中的认可度较高。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的评选机构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的评选机构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的评选机构有多个,其中包括:
1. 中国律师协会:作为最高权威的律师组织,中国律师协会每年会评选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并颁发相应的荣誉证书。
2. 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学会是我国最大的法学专业学会,每年会组织评审专家评选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3. 法律咨询机构:一些专门从事法律咨询和研究的机构,如中国法律顾问协会、中国法律咨询研究中心等,也会组织评选出优秀律师事务所。
4. 法律媒体:一些知名的法律媒体,如《法制日报》、《中国律师报》等,每年会组织评选活动,选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评选机构可能有不同的评选标准和评审方式,因此评选结果可能存在差异。
同时,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的评选也是一个相对主观的过程,会受到评审专家个人观点和经验的影响。
因此,在选择律师事务所时,除了参考评选结果,还应该结合具体需求和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量。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评定标准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评定标准(2007年11月18日六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10次会议审议通过)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评定标准说明
一、参加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评选必须具备:
1、忠实于宪法和法律;
2、律师事务所执业三年以上(含三年);
3、模范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4、律师事务所及该所律师在近三年内无不良执业记录。
二、评分办法。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评选依据基础条件、综合管理以及服务质量三方面标准进行“积分核算”。
共制定28项评审标准,设定基础分为120分,加分20分。
申报单位达到标准的即可得分,达不到标准的不得分。
自评分(不含加分)达到100分以上者即可申报。
评比过程中,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取消本年度及下一评选年度的评选资格。
山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关于印发《律师执业许可指引》和《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指引》的通知

山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关于印发《律师执业许可指引》和《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8.10.30•【字号】•【施行日期】2008.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山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关于印发《律师执业许可指引》和《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指引》的通知各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处):根据《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省制定了《律师执业许可指引》和《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指引》,经厅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鉴于司法部其他有关规章正在制定、修改中,省司法厅将根据有关规章的陆续出台,不断修改完善这两个《指引》。
各市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厅律师管理处联系。
两个《指引》将同时在山东省司法行政网和山东省律师协会网上发布。
山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二OO八年十月三十日律师执业许可指引一、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二、执业条件(一)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并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经考核合格;4、品行良好。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第(一)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2、经所在单位同意兼职律师执业。
(三)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和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有关法规、规章、司法部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开展评定“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活动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开展评定“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04.03.20•【文号】•【施行日期】2004.03.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开展评定“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活动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为了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批示精神,配合司法部在全国律师队伍中开展集中教育整顿工作,五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决定:2004年开展评定“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活动,通过树立典范、表彰先进,引导律师事务所向规范化、高层次发展,不断提高律师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及职业道德素质,积极推动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机构全国律协成立“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评定委员会”,由全国律协、司法部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评定工作的组织和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应建立相应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评定活动实施机构,负责本地区评定工作的组织、审核、推荐等项工作。
二、评选程序及安排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评定活动采取“申报-初评-审核-公示-推荐-评定-公告”程序:(1)文件下发日至2004年6月30日,为各律师事务所自评申报阶段。
律师事务所可根据《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评定标准》自评,向当地律师协会评定机构提交《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申请报告书》。
(2)7月1日至9月30日,为所在地律师协会初评、省级律师协会审核、公示、推荐阶段。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律师协会要严格根据全国律协《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评定标准》,对地方律师协会上报的候选单位进行审核、公示,向全国律协评定委员会推荐候选律师事务所,并提交《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申请报告书》。
(3)10月1日至11月30日,为全国律协评定委员会评定阶段。
全国律协评定委员会将采取派员考核或书面审核等方式对候选单位逐项进行考核、验收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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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律师协会关于申报、推荐2008-2010年度“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的通知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文字号】鲁律协[2011]17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1.09.01
【实施日期】2011.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律师协会关于申报、推荐2008-2010年度“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
师”的通知
(鲁律协[2011]17号)
各市律师协会:
根据全国律协《关于开展“2008-2010年度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评选活动的通知》(下称“双优评选通知”)要求,结合全省实际,现将我省申报、推荐2008-2011年度“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1、申报会员原则上应为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
2、已获得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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