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清华大学法学院民法试题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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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概述[2]:2005年司法考试历年试题分类精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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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概述[2]:2005年司法考试历年试题分类精解-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于丙,其后丙死亡:1年后乙确知甲仍然在世,遂向法院申请撤销对甲的死亡宣告。

依我国法律,该死亡宣告撤销后,甲与乙原有的婚姻关系如何?()A.自行恢复B.不得自行恢复C.经乙同意后恢复D.经甲同意后恢复考点宣告死亡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解题思路和依据根据(民通意见)第32条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死亡宣告故人民法院撒销,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恢复。

应注意的问题这个方面的内容几乎每年都考,只是稍作变化:答案:B2,(00、卷二、单、6)1995年6月17日,余某所乘的客轮触礁沉没。

生死不明。

余某的利害关系人若申请宣告余某死亡,问:最早应该是哪一天才能向法院提出申请?()A.1997年6月17日D.1997年6月18日C.1999年6月17日D.1999年6月18日考点宣告死亡日期的确定解题思路和依据根据《民法通别》第23条的规定,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

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可以申请宣告死亡。

事故发生之日为1995年6月17日。

因此,1997年6月16日真正届满2年。

故6月17日起可以提出申请。

应注意的问题要注意与《民法通则》第154条的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第154条的规定,开始的当天不计算,从下一日开始计算。

如果根据这一条的规定,则正确答案为B,但是根据一般民法原理,如果条文明确规定了日期的起算期限,则不用参考《民法通则》第154条的规定。

因此。

在本案中的起算点为6月17日,而非6月18日。

答案:A3,(00、卷二、多、59)丁某因一次沉船事故下落不明。

后被法院宣告死亡。

此后。

有人意外地发现丁某依然生存。

经其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做出新判决,撒销原判。

请问:在下列那些情况下,丁某因宜告死亡而消灭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A.原配偶再婚B.原配偶再婚又离婚C.原配偶再婚后其配偶病故D.原配偶虽未再婚,但拒绝恢复婚姻关系考点死亡宣告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05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试题(民法)

05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试题(民法)

05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试题(民法)一、单项选择题:31—5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试题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这项的字母涂黑。

31.下列有关民事法律关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思想的社会关系 B.民事法律关系需具备主体、内容与客体三个要素 C.民事法律关系只能因合法行为而产生 D.民事法律关系只能存在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答案」C.本题完全可以借助法理学关于法律关系的知识点把握。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而民法体现了国家意志,因此民事法律关系与所有的法律关系一样,都属于思想的社会关系。

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组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也不例外。

民事法律关系和所有的法律关系一样,既可以产生于合法行为,也可以产生违法行为,因此选项C错误。

选项D是由于民法的调整对象所决定的。

32.某报社在一篇报道中披露某女影星甲曾做过不光彩的事情,致使甲备受歧视。

甲因无法忍受巨大的精神压力,跳楼自杀未遂,但造成终身残疾。

该报社的行为()。

A.是如实报道,不构成侵权B.侵害了甲的隐私权C.侵害了甲的生命权D.侵害了甲的健康权「答案」B.报社的行为并没有直接针对甲的身体,因此谈不上侵害其生命权或健康权。

隐私权,是公民以其个人秘密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受到损害的,构成侵害隐私权。

据此,选项B应选。

33.在所附条件不成就时,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A.自动解除 B.自始无效 C.继续有效 D.不生效「答案」C.《合同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

民法总论05-06期末试题及参考答案

民法总论05-06期末试题及参考答案

民法总论05-06期末试题及参考答案信息来源:法大BBS付姿祯搜集整理2005-2006学年第二学期《民法学原理》(一)期末试题(A卷)说明:1.本试卷共5种题型,满分100分。

2.答题书写应当工整清楚,否则酌情扣分。

3.请将所有答案写在统一答题纸上,否则不给分。

4.请将答题纸与试卷一同交回,否则酌情扣分。

5.请监考老师将试题和试卷分别装袋。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共15题,每题1分,共15分)1、下面有关“民法”的表述,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民法仅仅就是指《民法通则》B、中国的民法就是罗马的市民法C、简单地说民法就是市场交换的最一般的行为规则D、民法就是老百姓之法2、以下权利中,()不属于期待权。

A、解除条件未成就时的合同中的权利B、始期未至的合同中的权利C、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D、财产保险合同中的受益权3、在行为人行使的权利中,下列()不属于形成权。

A、对越权代理的追认权B、债权人对债务人行使的催告权C、一方当事人在受到欺诈签订合同后行使的撤销权D、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行使的解除权4、以下关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法人依法独立地享有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B、法人享有权利能力,却欠缺行为能力,所以必须借助代理人才可实施法律行为C、法人的权利能力自成立时起取得,其行为能力则在以后才取得D、法人不具有责任能力,其责任表现为成员的责任付姿祯整理中国政法大学信息资料复习资料之期末试卷系列5、甲村公民孙某,将其户口从甲村迁出,欲落到乙村,还未落到乙村,经朋友劝说,往深圳打工。

深圳打工十个月,因工地上出现事故受伤,被送往北京某大医院治疗已达1年零4个月。

依法孙某应以()为住所地。

A、甲村B、乙村C、深圳D、北京6、甲公司因业务发展分立成丙公司和丁公司,双方约定原欠乙公司一百万元债务由丙公司负责偿还。

后因丙公司无力偿还,发生纠纷。

依法该笔债务应()。

2005年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联考民法学试题

2005年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联考民法学试题

2005年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联考民法学试题七、单项选择题:31~50 小题,每小题1 分,共20 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试题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31. 下列有关民事法律关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思想的社会关系B. 民事法律关系需具备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C. 民事法律关系只能因合法行为而产生D. 民事法律关系只能存在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32. 某报社在一篇报道中披露某女影星甲曾做过不光彩的事情,致使甲备受歧视。

甲因无法忍受巨大的精神压力,跳楼自杀未遂,但造成终身残疾。

该报社的行为A.是如实报道,不构成侵权B. 侵害了甲的隐私权C. 侵害了甲的生命权D. 侵害了甲的健康权33. 在所附条件不成就时,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A. 自动解除B. 自始无效C. 继续有效D. 不生效34. 下列权利中,只能由自然人享有的是A. 所有权B. 名誉权C. 肖像权D. 用益物权35. 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法律亦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买卖合同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是A. 标的物交付时B. 买方付清全部货款时C. 合同生效时D. 合同成立时36. 甲、乙二人同在山坡上放羊,乙的羊混入甲的羊群,甲不知,赶羊回家入圈。

甲的行为属于A. 拾得遗失物B. 获取不当得利C. 无因管理D. 侵权行为37.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放弃继承与放弃受遗赠可采取的行为方式是A.放弃继承既可采明示方式,也可采默示方式,放弃受遗赠亦如此B. 放弃继承只能采明示方式,放弃受遗赠亦如此C. 放弃继承只能采明示方式,放弃受遗赠则既可采明示方式,也可采默示方式D. 放弃继承只能采明示方式,也可采默示方式,放弃受遗赠则既可采明示方式38.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以下发明创造中不能授予专利权的是A.饮料的配方B. 转基因大豆的生产方法C. 疾病治疗仪的制造方法D. 疾病的预防和治疗方法39. 甲创作一小说已发表;乙经甲同意,将该小说改编成戏剧剧本,也已发表;丙表演该戏剧并由丁音像公司制作成录像制品出售,丁应A. 只向甲付酬B. 只向乙付酬C. 只向丙付酬D. 向甲、乙、丙付酬40. 买卖合同不属于A. 双务合同B. 不要式合同C. 有偿合同D. 实践性合同41. 根据代理权产生依据的不同,可将代理分为A.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与委托代理B. 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C. 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D. 显明代理与隐名代理42. 在我国,典权属于A. 担保物权B. 用益物权C. 动产物权D. 完全物权43. 下列合同中,当事人不能行使留置权的是A. 借款合同B. 运输合同C. 承揽合同D. 行纪合同44. 下列选项中,乙的哪种行为构成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承诺A.甲向丙发出要约,乙得知后向甲表示接受甲在要约中规定的条件B. 甲向乙发出要约,要求乙在接到要约后七日内给予答复,逾期未答复则视为承诺。

2005年司法考试历年试题分类精解——民法概述(1)

2005年司法考试历年试题分类精解——民法概述(1)

民法通则每年都是司法考试(或者律考)的重点.因为这是民法的基本内容.也是司法实践运用最多的部分之。

而且我们也可以看到这样一个趋势,即民法及其理论运用的比分在以后的考试中仍将是重点,不会有减少的趋势。

在民法通则部分,主要的重点有:民法概述,民事法律关系、权利的分类;公民,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监护人的确定及职责、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特别是宣告死亡撤销后的法律后果)、个人合伙(特别是合伙人身份的确定、合伙在诉讼中的地位、合伙债务的承担);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整个部分都是必须掌握的内容;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起箅,中止与中断:物权,物权的原则,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原始取得(特别是善意取得制度);债权概述,债的发生原因、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民事责任,—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特殊侵权行为。

免责事由;人身权,人格权的类型(特别是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民事权利***1.(04.卷三单.1)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表述哪一个是错误的?()A.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B.知识产权足—种支配权c.债权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D.支配权不存在对应义务考点: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解题思路和依据: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辨权,其中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知识产权与人格权均属支配权,同时限据权利与义务一致原则,任何权利都存在对应的义务、另外权利人也不得滥用自己的权利,故选项B的说法正确、选项D的说法错误。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不作为,作为)的权利,请求权的特征就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亦称“对人权”,故不具有排他性。

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故选项C的说法正确。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属于形成权的主要有追认权、拒绝权、选择权、撤销权、抵销权、解除权及继承权的抛弃权等。

民法总论课程试题-清华大学-(附解析)

民法总论课程试题-清华大学-(附解析)

民法总论课程(附解析)一、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16分)1.权利——2.意思自治——3.自助行为——4.法定孳息——二、概念比较(每题6分,共18分)1.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2.未成年人的监护和精神病人的监护3.法人和个人合伙三、简要论述(每题8分,共16分)1.民法的调整对象2.动产和不动产及其区分意义四、案例分析(每问25分,共50分):2001年6月10日,雨发公司授权采购员张宏发到拆船厂购买甲级螺纹钢,并为其签发了银行本票20 0万元,案外人李跃进与同张宏发一同前往。

当日,张宏发与拆船厂供销科长商定购销甲级螺纹钢事宜。

张宏发将本票交付给供销科长后,拆船厂出具了一张200万元收条后,又应张宏发的要求出具了一张标题为“供货”的字据,该字据注明所供货物为螺纹钢。

此后,雨发公司于6月10日、11日、12日3天派人提取部分螺纹钢。

雨发公司提取上述货物时均有李跃进同行,其中11日所提螺纹钢由李跃进签收,雨发公司对李跃进签收螺纹钢亦表示认可。

在双方履行货物买卖合同期间,李跃进单独一人于6月11日、12日至拆船厂要求提取圆钢,拆船厂共计让李跃进提取圆钢20吨,每吨5万元。

7月13日,雨发公司检验后发现,所提取的部分螺纹钢并非甲级螺纹钢,而是丙级螺纹钢,丙级每吨市场价为8万元,而甲级每吨市场价为10万元。

雨发公司向拆船厂提出异议,要求退货,但拆船厂认为,供货字据上只写明螺纹钢,而没有写明等级,提供丙级螺纹钢是张宏发与拆船厂供销科长商定的,双方一定要严守合同。

同年8月3日,雨发公司要求拆船厂继续供应甲级螺纹钢时,拆船厂告知货款已用完,所供货物为雨发公司提走的螺纹钢和李跃进提走的圆钢。

雨发公司向拆船厂发出书面供货单一份,同时表明李跃进只是介绍人,并非雨发公司工作人员。

但此后拆船厂既未供货又未还款,雨发公司遂于2001年10日6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拆船厂退还货款及赔偿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诉讼中,双方对拆船厂当时是否知道李跃进只是业务介绍人说法不一。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试题评析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试题评析

一、布局欠合理国家司法考试民法试题的总体布局,犹如创作一篇优秀的论文。

一篇优秀的论文,其要求有三:第一,布局合理,结构层次分明;第二,内容新颖,论证充分,观点明确;第三,语言或朴实无华,或独具特色,具有穿透力。

就民法学科而言,其内容涉及民法总论、物权法、债权法、知识产权法、婚姻家庭法、侵权行为法和人身权法。

从学校教学的内容看,上述内容不是平均着力,而是重点突出。

从民法法律现象看,物权现象、债权现象、侵权现象既五光十色,又最具民法的根本特征和基本精神。

对民法总论的考查,是历年司法考试之重点。

物权法是民法内容中理论深度最难的领域,也是具抽象性的领域,因此,成为各高校法学教学之重点内容。

对于物权内容之考查,既能考查考生的民法理论底蕴,又能考查考生对法条内容的分辨能力和运用能力,因此,近几年的司法考试中物权内容特别是担保物权和所有权的内容成为司法考试之重点。

债权法是民法体系中内容最为庞杂的部分,既涉及到债权总论,又涉及到合同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以及侵权行为之债。

债权理论抽象,法条内容丰富,对债权内容的考查,能很好的反映考生理论运用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

知识产权法是民法体系中的新生法律领域,其内容既包含法律层面,又包含技术层面,因此,近几年的司法考试试题设计中知识产权部分所占分值不大,一般在10分至12分左右。

婚姻家庭法部分由于其法律关系较为简单,在近几年的司法考试中所占分值不大,如2002年、2003年均仅占2分。

人身权法和侵权行为法由于其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内容较广,均成为司法考试历年之重点内容。

但是,今年的司法考试在试题布局上不尽合理。

在总分近90分的试题中,总论占18分,物权法占3分,债权法占24分,知识产权法占27分,侵权行为法占10分左右,继承法占8分。

总论分值基本合理,但总论部分未涉及监护、表见代理等重点内容,应为不足。

物权法布局极不合理:所有权制度、质权制度、留置权制度等根本制度内容未有涉及,而将既非生活中的重点法律现象,又不具有法条依据的占有制度作为考试之内容,其考试之必要性值得商榷。

2005年司法考试试题分析(三)

2005年司法考试试题分析(三)

12.刑法第⼆⼗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凶、杀⼈、抢劫、强*、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安全的暴⼒犯罪,采取防卫⾏为,造成不法侵害⼈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关于刑法对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下列哪些理解是错误的?(试卷⼆第⼆题第59题) A.对于正在进⾏杀⼈等严重危及⼈⾝安全的暴⼒犯罪,采取防卫⾏为,没有造成不法侵害⼈伤亡的,不能称为正当防卫 B.“其他严重危及⼈⾝安全的暴⼒犯罪”的表述,不仅说明其前⾯列举的抢劫、强*、绑架必须达到严重危及⼈⾝安全的程度,⽽且说明只要列举之外的暴⼒犯罪达到严重危及⼈⾝安全的程度,也应适⽤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 C.由于特殊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严重危及⼈⾝安全的暴⼒犯罪,⽽这种犯罪⼀旦着⼿实⾏便会造成严重后果,所以应当允许防卫时间适当提前,即严重危及⼈⾝安全的暴⼒犯罪处于预备阶段时,也应允许进⾏特殊正当防卫 D.由于针对严重危及⼈⾝安全的暴⼒犯罪进⾏防卫时可以杀死不法侵害⼈,所以,在严重危及⼈⾝安全的暴⼒犯罪结束后,当场杀死不法侵害⼈的,也属于特殊正当防卫 [答案] ACD[详解]本题考点是特殊正当防卫的成⽴条件。

刑法第⼆⼗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正当防卫,是正当防卫的⼀种特殊情形,答案A 对此予以否认是错误的。

“其他严重危及⼈⾝安全的暴⼒犯罪”,只要符合该条款规定,也适⽤特殊正当防卫。

答案B是正确的。

特殊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仍然是不法侵害正在进⾏,不允许事先或事后防卫,否则就是防卫不适时。

答案C属于事先防卫,是错误的。

答案D属于事后防卫,也是错误的。

总之,特殊正当防卫只在对象、限度条件两⽅⾯具有特殊性,其起因、时间和主观条件,和⼀般正当防卫都是相同的。

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C D。

13.2001年全国⼈⼤常委会作出解释:刑法第四百⼀⼗条规定的“⾮法批准征⽤、占⽤⼟地”,是指⾮法批准征⽤、占⽤耕地、林地等农⽤地以及其他⼟地。

对该法律解释,下列哪⼀种理解是错误的?(试卷⼀第⼀题第7题) A.该解释属于⽴法解释 B.该解释的效⼒与所解释的刑法条⽂的效⼒相同 C.该解释与司法解释的效⼒相同 D.该解释的效⼒具有普遍性[答案]C[详解]2002年试卷⼀第36题也考查了法律解释,题⽬是这样的:法律解释可以分为⽴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不同的法律解释其效⼒也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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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清华大学法学院民法试题及解析
2005年清华大学法学院民法试题及解析
一、名词解释
1、相对权
2、有限责任
3、善意取得
4、实用新型专利
5、邻接权
二、简答题
1、结合我国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谈谈我国民事法律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2、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区别
3、形成权在我国法律上的规定
4、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法律后果
5、代理权的滥用及法律后果
6、法人有无人格权
7、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8、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效力
三、试述未成年人实施的行为的法律后果
四、设计未来的我国用益物权的体系
五、有关合同解除的案例分析
清华大学2005年民法学试题解析
一、名词解释
1、相对权:相对权,亦称对人权,是指须特定相对方协力的权利,以债权为典型。

它与绝对权(以型)相对。

2、有限责任
此处考查的知识点似乎是:法人的责任法人人格否认法人成员的有限责任
3、善意取得
推荐阅读孙鹏著《物权公示论》第六章第三节
江帆孙鹏主编《交易安全与中国民商法》第三章 ( 江帆执笔 )
4、实用新型专利 ( 试卷上印的是“实用新颖专利”——如果我没记错的话 ) 一些教材并未给此定义,不过吴汉东主编的《知识产权法》(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
第二版 ) 及陈美章主编的《知识产权法》( 专利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 )引用了国务院专利
法实施细则中的表述
具体可查阅现行国务院专利法实施细则
5、邻接权
注意:(1)触及邻接权的性质或权源(可参见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二版相关章的章末复习提要部分)
(2)顺便简洁提及所谓图书专有出版权的性质
研习者原谅)
5、代理权的滥用及其法律后果
《民法原论》(上)有明确的相关表述不过
a.代理人滥用复任权(即擅自复代理)是否亦应属代理权的滥用
b.代理权的滥用的法律后果是否涉及表见代理
我对此尚存疑问,望斑竹指点
6、法人有无人格权
可参考《民法原论》(上)及马俊驹教授的论文《法人制度的基本理论和立法问题探讨》、与民法典编纂有关的讲座、论坛上的发言,以及其弟子梅夏英的主张,这些可参见马俊驹教授最近主编的有关民法典制定的一本书或有关法学网
站除此之外,有必要注意:
(1)尹田的三篇论文:《论一般人格权》《论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论法人人格权》
(2)薛军的两篇论文《法人人格权的基本理论问题探析》《人格权的两种基本理论模式与中国的人格权立法》
(3)马俊驹、张翔《人格权的理论基础及其立法体例》(4)马俊驹、张骏(?)的发表在《法学研究》2004年第6期上的那篇关于人格权立法问题的论文
(5)法人有无人格权与侵害法人人格权的法律效果(如
得否精神损害赔偿)不是一个问题
(6)法人有无人格权与法人有无人格不是一个问题
易言之, a.人格权人格权利能力的关系需厘清
b.本题作答无法回避法人的本质人格权的本质
(7)本题作答似乎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无涉,糟糕的是,23号我却写到答题纸上了很遗憾——我与马教授、梅夏英副教授的观点不一致
7、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注意题干与 "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联系与区别 " (清华大学1999年民商法学专业硕士入学考试民法学试题
二、简答第4题)稍有不同
8、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效力
崔建远韩世远著《债权保障法律制度研究》的阐述很散
三、试述未成年人实施的行为的法律后果
a . 试卷上将"未成年人’、印为"未年人"
b . 我个人觉得这道题是整张试卷中出的最好的一道
c . 此题与未成年人的智力状况等、未成年人纯受利益、法定代理转承责任等亦有涉
四、设计未来的我国用益物权的体系
此题曾在2002年(?)考过,只是措辞有丁点差异,不再多言五、有关合同解除的案例分析
这道题是整张试卷中我答得最差劲儿的一道 :( 实在不敢置喙注意: 崔建远《无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后果》( 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三期 )
二、简答题
4、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法律后果注意:(2)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的行为能力限缩(受王洪亮老师《身份权限缩之研究》文题启发,草创此语,望民法研习者宽谅)6、法人有无人格权
(5)法人有无人格权与侵害法人人格权的法律效果(如得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不是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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