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学与中国法制史
论中国古代史法律儒家化(法制史)

论中国古代史法律儒家化《礼记·中庸》有言:"仲尼祖述尧舜,宪章文武上律天时,下袭水土。
"此言得之。
圣人孔子承尧舜贤人,以文武王为典范,能得上尊天时,下符合地理。
而中国古代的法律,经过了奴隶制时代向封建专制时代的转变,在君主专制下所实施的文化专制,儒家理论便顺理成章地成为了治世正道,成为了中国古代两千多年的文化主流。
当然,春秋时期,正所谓百家争鸣,儒家思想成为主流思想并非是一蹴而就那么容易。
在百家思想火花的碰撞下,各个学派各抒己见,都希望在这个诸侯争霸,群雄并起的时代里为社会秩序的规范和国家统一奉献自己的力量。
而孔子作为周王朝没落贵族的代表,在春秋时期创立了儒家学派。
孔子的核心思想溶于“仁”与“礼”。
所谓“礼”,正是周王朝所创立的规范等级秩序的“周礼”,这也体现出孔子所提出“礼”实质在追求周王朝的复兴和礼乐制度的恢复。
但“仁”思想,却是孔夫子的原创。
依我浅见,就中国汉字的构词法来看,“仁”可拆分为“亻”和“二”,总结而言,就是“两个人”,其核心便是“人”。
其中透露出儒家的仁思想致力于处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再看“仁”思想所给的官方解释:仁为一种道德范畴,指人与人相互友爱、互助、同情等。
"仁"为核心的伦理思想结构,它包括孝、弟(悌)、忠、信、礼、义、廉、耻、仁、爱、和、平等内容。
而一系列的忠孝节义,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生活关系,因而我的上述所言也非不无道理。
而就其所提出的一系列思想来说,我们能很明显地感受到,儒家具有积极的入世思想,虽然孔夫子的思想在乱世中得不到重用,但在春秋战国时期所慢慢过渡至封建专制时代,在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所建立下的统一的多民族封建制王朝治国的需要下,也决定了儒家入世思想将得到统治者的重用并成为中国两千多年的文化主流,并且深深地融入古代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而正因如此,中国古代法律才形成了自己独有的特色:法律儒学化。
所谓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程

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程儒家思想在中国流传几千年而不衰,是因为它最能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最符合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君主集权思想的巩固,最能维护封建社会秩序的稳定。
儒家思想的的核心:礼、仁、忠、孝、节、义、信、中庸和积极入世。
其中“礼”成为封建统治的核心。
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学院宗法关系的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儒家思想中的“礼”从西周政治传统的继承和发展,以建立家庭为本位的大统一的宗法体制。
随着朝代的更迭,儒家思想中的“礼”不断演化成“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
礼的实质在于确立了尊卑贵贱的等级秩序,建立以家为本位,以伦理为中心,以等级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主张国家法制要以明上下贵贱之分宗旨,实际上是用法律来维护封建等级制度,这为封建统治者提供了思想支撑和精神武器。
儒家思想的“礼”延伸出的法律观大致包含三个方面——1.重伦理,正名分;2.重国家,倡忠孝;3.重差等,别贵贱。
《论语·颜渊》齐景公问政于孔子,孔子对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
”意思是说:做君主就应该像君主的样子,做臣子就应该像臣子的样子,做父亲就应该像父亲的样子,做儿子就应该像儿子的样子,这样子齐国才有希望。
孔子最终以礼作为评价标准,即使“君不君”“不臣”的行为仍然是“不臣”。
孔子主张等级秩序制度,反对僭越,强调“卑己而尊人”。
强调的是群体利益,认为应当先“大我”后“小我”,群体利益高于个体价值,实现“大我”牺牲“小我”。
那么儒家思想是怎样一步步通过引礼入法,将具体的礼制规范引入法律?礼起源于原始社会宗教仪式,表达了人们的敬畏天地鬼神以及祈福神灵保护。
西周统治者,吸取夏亡的教训,在夏商时期的“天命天罚的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刑法思想。
而且注重完备“礼治”,将礼仪从宗教仪式逐渐转变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性行为标准,确立“亲亲”“尊尊”的礼制。
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进程的影响

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进程的影响儒家文化是世界上最古老最重要的思想体系和生活方式,它对中国文明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儒家法文化作为中华民族的法律思想宝库,几千年来与中华民族相濡以沫,不是一朝一夕一蹴而就的。
自西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家思想就成为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并逐渐法律化。
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进程中,它经历了三种形态,三种演变。
即从“礼治”到“法治”再到“礼法合治”,儒家法律文化以“礼治”形态为发端,以“法治”形态定型,最后以“礼法合治”形态构成完备的体系。
儒家思想成了封建法律的灵魂,法律成了维护礼的工具,礼成为制定法律、执行法律的指导。
“春秋决狱”是礼法融合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
“春秋决狱”这是儒家思想引入汉律的典型代表,它是指在审判案件时,如无法律明文规定,则以儒家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其要旨是,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动机,并以其动机有无恶意做为定罪量刑的首要条件,而首犯、从犯、已遂、未遂只是次要条件。
董仲舒在其《春秋繁露·精华》中说:“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论其轻”。
在《春秋繁露·深察名号》中又说:“循三纲之纪,通八端之理,乃可谓善。
”可见汉代在司法断案在无律可引时便完全以儒家思想定夺。
春秋决狱这一审判方法的推广,使得大批具有儒家经义素养的官吏越来越受到重视。
例如,《汉书·隽不疑传记》记载:西汉昭帝始元五年,有一男子,自称卫太子。
诏使公卿大臣们辨识,长安中吏民聚观者数万人。
臣相御使中二千石等人都不改可否。
京兆尹隽不疑后到,叱从吏收缚。
有人说:“是非未可知,且安之。
”不疑曰:“诸君何患于卫太子!昔蒯聩违命出逃,辄距而不纳,春秋是之。
卫太子得于先帝,亡不即死,今来自诣,此罪人也。
”遂送诏狱。
天子与大将军霍光闻而嘉之曰:“公卿大臣当用经术,明于大谊。
”大批儒家进入司法机关,并且,在司法队伍中,司法官也迫切需要学习儒家经义以提高儒家素养水平。
儒法合流对中国法制发展的深远影响

儒法合流对中国法制发展的深远影响一、儒法合流的名词解释儒法合流,即儒学和法学由相互对立、相互排斥向着相互影响、相互结合的转变。
儒家和法家产生于春秋战国这个思潮澎湃的时代,成为当时重要的文学教派。
二、儒法合流在中国法制建设中的实践1. 儒法合流在法律制定中的体现《唐律疏议》的制定过程中体现了儒法合流的思想。
一方面,法典注重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对各种犯罪行为做出相应的惩罚;另一方面,法典也体现了对于社会实际情况和人们的道德观念的充分考量,对于部分轻微犯罪行为,给予了适当的从宽处理。
这种儒法合流的体现既注重法律公正性又兼顾社会实际情况,推动了中国法制的发展。
2. 儒法合流在法律执行中的影响这种思想融合在法律执行中,使得古代中国的法律执行既注重道德引导,又强调法律的严格执行。
在儒法合流的影响下,法律的执行逐渐发展,清朝时,地方官员在执法时不仅要遵循法律条文,还要考虑到当地风俗习惯、道德观念等因素。
清朝法律执行对于公序良俗的考量不仅体现了法律的权威性,还兼顾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儒法合流对中国法制发展的影响1.儒法合流对中国法制建设的推动作用儒家强调道德伦理,注重人的内在修养和社会和谐;法家重视法制建设和法律执行。
两种思想的相互融合,使得中国的法制建设在道德和法律都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以唐朝为例,儒法合流的思想在法制建设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唐朝的法律体系既注重法律的严谨性和公正性,又强调道德教化和社会和谐。
这种法律与道德相结合的模式,使得唐朝的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
唐朝时期的社会治安状况良好,人民安居乐业,这与儒法合流思想的指导密不可分。
此外,儒法合流还为中国法制建设提供了丰富的法律资源和智慧。
儒家经典如《论语》、《孟子》等,为法律制定提供了道德准则和价值导向;而法家的著作如《商君书》、《韩非子》等,则为法律执行和法律监督提供了实践经验和理论支持。
这些法律资源和智慧的融合,为中国法制建设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
中国法制史儒家思想对古代法律的影响

一、名词解释(一)、亲亲得相首匿亲亲得相首匿是汉代刑罚适用原则之一,具体指汉代法律所规定的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应相互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亲属之间容隐犯罪的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录囚录囚创设于汉代,指皇帝、刺史、郡守,审录在押的囚犯,检查下级机关的缉捕、审判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有差错,以便及时平反冤案、及时审决案件的制度。
录囚是上级司法监察机关对下级司法行为的监督。
(三)、准五服以制罪“五服”制度是中国礼治中为死去的亲属服丧的制度。
“准五服以制罪”,就是按照五服所表示的亲属关系远近及尊卑,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本质是维护家族的等级制。
二、解答(一)、简述《开皇律》的立法成就在中国古代史上,开皇三年改定而成的《开皇律》,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其成就和贡献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篇章体例更加简要《开皇律》十二篇的篇名依次是: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中国古代刑法典的篇目体例,经过从简到繁、从繁到简的发展过程,《开皇律》的十二篇标志着这一过程的完成,显示了中国古代立法技术的进步和成熟。
这种十二篇的体例,后来被唐律所沿用。
2、刑罚简明宽平,确立封建制五刑隋朝在《开皇律》中首次正式确立了轻重有序、规范而完备的封建制五刑体系即笞、杖、徒、流、死,其中,死刑分斩、绞两种;流刑自一千里至二千里分为三等,每等以五百里为差;徒刑自一年至三年分为五等,每等以半年为差;杖刑自六至一百分为五等,笞刑自十至五十分五等,每等均以十为差。
这种刑罚体系与残酷的奴隶制五刑相比是一种历史性的进步,顺应了中国古代刑罚从野蛮走向文明的发展趋势。
封建制五刑自此时确立后直至明清,一直为后世历代封建王朝所继承,成为其法典中的一项基本制度。
3、创设"十恶"制度"十恶"是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种最严重的犯罪行为。
法律儒家化的发展历程

法律儒家化的发展历程法律儒家化是指在古代中国,法律制度逐渐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从而使得法律体系更加注重道德伦理和人文关怀的一种演变过程。
这个发展历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初期的政治道德化,中期的道德化法治,以及晚期的法制儒学。
首先,初期的政治道德化主要发生在春秋战国时期,也是儒家思想逐渐兴盛的时期。
在这个时期,法律制度仍然比较简单,更多地依赖于君主的命令和诸侯的裁定。
然而,由于儒家思想的兴起,人们开始追求道德和德行的高尚,并将其作为统治者的标准。
这种思潮的代表人物是孔子,他提出了“仁者无敌”的观点,即通过道德的修养和行为来实现统治的合法性和稳定。
这种观点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君主的统治与统治者的道德标准。
其次,中期的道德化法治主要发生在秦汉时期,这一时期对于法律体系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推行集权主义,重视法律的实施和执行。
然而,随着儒家思想的深入发展,人们开始对法律的实质追求更高要求。
在此背景下,道德的要素逐渐融入到法律制度当中。
这种儒家化的法治观念被最具代表性的汉代法家所批判和反对,他们强调法律的本身,并提出了以法律为中心的制度。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关系变得愈发密切。
刘向的《说苑》中提到了许多关于道德和法律的论述,并强调了儒家的价值观念在法律制度中的重要性。
这个时期的法律儒家化,打下了后来发展的基础。
最后,晚期的法制儒学主要发生在明清时期,是法律儒家化的最高峰。
这一时期,明清两代皇帝开始注重儒家思想的实施,推行儒家法治。
他们认为,司法制度应当以儒家的人伦道德为指导,通过儒家经典来执掌司法。
这种观点主要受到了道学派的支持和推崇。
同时,明代法学家黄宗羲提出了“法即理”的观点,认为法律应当符合理性和道德的要求。
而清代的戴震则进一步加强了法制儒学的理论,强调了人伦道德和法律制度的结合。
这种法制儒学的发展,使得中国的法律制度更加强调人文关怀和道德伦理,但也对法律的效力和独立性产生了一定制约。
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影响

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影响儒家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之一,对中国法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中国历史上,儒家思想曾长期被视为国家的官方思想,并成为中国社会的价值观和道德准则。
因此,儒家思想与中国法制之间存在着深刻的相互关系。
首先,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形成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儒家强调“仁”、“礼”和“义”等核心价值观,这些价值观成为中国法律和制度的重要理念基础。
儒家追求的“仁爱”精神强调人们之间的亲情、友情和社会关系,这在中国法制中体现为儒家伦理的核心原则。
中国历代的法律制度都以“仁义”为出发点,强调人伦之道,对人际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起到了基础性的作用。
其次,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内容和原则产生了重要影响。
儒家主张的“仁者爱人”的道德准则被广泛运用到法律实践中。
儒家法律思想认为,法律要以人情、道德和公正为基础,强调法律要适应自然与人情之道。
儒家的“礼”则关注社会秩序和公共道德,对中国法律中的道德准则、礼节和规范起到了塑造和规制的作用。
此外,儒家道德观念中的“义”也被广泛体现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主张讲究公平、正义和道义的原则。
儒家思想还对中国法律的实践和执行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儒家倡导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理念,强调个人修养的重要性,要求官员以身作则,以道德行为来确保社会和谐和法制的执行。
这一思想对中国历史上的法官、政府官员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使其在法律运作中能够更加公正、诚实、忠诚和有责任感。
此外,儒家思想也对中国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产生了影响。
儒家强调知识和教育的重要性,提倡思辨和推理的能力。
这一思想对中国古代的法学研究具有深远的影响,为中国法学的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
古代的法学家也常常运用儒家思想来解释法律的原理和意义,使法律能够更好地与社会中的道德和价值观相结合。
然而,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影响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儒家强调的个人责任和道德自律在现实社会中面临挑战,特别是在复杂的社会关系和利益诱惑下,法律的约束和惩罚是必要的补充和保障。
浅谈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的关系

浅谈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的关系【摘要】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密不可分,相互影响,共同构建了中国古代法律体系。
儒家思想强调仁爱和礼制,这对古代法律的制定和执行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
仁爱与法治的关系促进了法律的公正和人性化,礼制与法律的衔接使法律更具社会规范性和文化内涵。
儒家思想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影响深远。
法律也对儒家思想进行了规范和引导,保障了社会秩序和稳定。
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的互动关系依然持续,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仍在不断延续。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儒家思想与法律共同构成了一种复杂而统一的法治体系,为中国社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关键词】关键词:儒家思想,古代法律,仁爱,法治,礼制,法律体系,互动关系,持续影响。
1. 引言1.1 儒家思想与法律的关系儒家思想与法律的关系一直是中国古代社会中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儒家思想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对古代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儒家思想强调仁爱、礼制和道德规范,这些价值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的制定和执行。
在中国古代社会中,法律并不是独立于儒家思想之外的存在,而是与之相互交融、相互影响的。
儒家思想倡导的仁爱和礼制被纳入法律之中,从而塑造了中国古代法律的特色和风貌。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也对儒家思想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使其在社会中发挥更为深远的作用。
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之间存在着一种互动关系,二者相互渗透、相互促进,共同构建了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体系。
在当今社会,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依然存在,并且仍在持续发挥着重要作用。
2. 正文2.1 儒家思想对古代法律的影响儒家思想对古代法律的影响是深远而持久的。
儒家思想强调仁爱和仁义,提倡人们要以仁爱之心待人,这也影响到了古代法律的制定和执行。
在古代中国,法律往往是基于仁爱和公平的原则制定的,法律的执行也注重对被告人的尊重和人道主义的处理。
儒家思想强调礼制和秩序,这也对古代法律产生了一定影响。
礼制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秩序,而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社会秩序的规范和维护。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黄帝是中国历史的起点,中国法制史与黄帝也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指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此中的调和之“器”便是“法”。
黄帝时期出现了私有制,私有制的出现使阶级对立日益尖锐,阶级矛盾难以调和。
“刑起于兵”,自黄帝起,爆发了共工与颛顼,黄帝与蚩尤,黄帝与炎帝,尧与三苗的较大规模战争,至此中国法制史拉开了峥嵘岁月的第一幕篇章——蚩尤“杀戮无辜,爰始淫为劓,刖,椓,黥(五刑);流共工于幽州,放欢兜于崇山,窜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流刑);五帝画象者,其衣服象王刑也。
犯墨者幪巾,犯劓者赭其衣,犯髌者以墨幪其髌处尔画之,犯宫者杂菲,犯大辟者布衣无领(象刑)。
人类出于对自然界的敬畏,始有祭祀。
《寻觅中华》(余秋雨)第三章节《问卜殷墟》中记载,我们的祖先为了维持生存、繁衍后代,不知遇到过多少灾祸和挑战,终于在商朝可以通过问卜的方式向上天祈求答案了,在我们与上天的一问一答中,我们愈加虔诚,礼数愈加隆重,渐渐地使礼具有了法的品质与品格,但是距“刑起于兵”的时代已经过去了很久。
黄帝时期的对自然界的那种首先表现在图腾上的崇拜,远没有达到这种“礼法”,礼转变为法,应是后世之举,所以祭祀不可能成为中国法史的起源,而应是后来的一种补充。
可是“礼”对中国法律的影响却远胜于“兵”(战争),以至后世的二千多年里,“礼”与“法”世代相伴,致力于恢复礼制的儒学渐渐成了中国法制的魂灵。
然而,首先在中华大地上傲视四方,在中国法史上绽放光彩的却不是儒家,而是以“水”的冷峻为象征,代表严厉,严酷刑罚的法家,杰出的代表人物有李悝,商鞅,李斯等。
之前的商朝曾萌发过“天命神权”,“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而后的春秋战国亦萌发了儒家的“三治”(德治,礼治,人治)与法家的“法治”(强调“缘法而治”,“重刑轻罪”,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法律思想。
可是“礼法”进程却并非一帆风顺。
文化思想,它可以成为一棵生机勃勃的参天大树,但是要生长在一块适合于它的政治土壤上,不然它会羸弱的难以破土而出。
具有雄才的魏文侯选择了李悝,《法经》才华耀一时,拥有伟略的秦孝公任用了商鞅,秦帝国应运而生,而法家也在政治上击垮了百家流派。
至此,通过夏、商、周、春秋战国的不断发展,中国古代法制的创制时期落下了帷幕。
秦、汉是中华法系的初步形成时期,但它们在选择上却有很大的分歧。
秦主张以法为本,法、术、势相结合的严刑峻法,这种思想是为了配合秦国成为一个军事帝国,让民众畏惧中央,畏惧法律,削弱贵族势力,在严格的近乎苛刻的赏罚制度下,实现国家的强盛。
而汉则不同,经过了多年的纷飞战火,在一片废墟瓦砾上建立起来的新兴政权,经济凋敝,人口减少。
所以此时的立法思想也是以“轻徭薄赋”、“约法省刑”为原则。
秦朝的严厉刑罚没有使始皇帝“万万世”的梦想成真,所以汉的法律以秦为鉴,变得宽容了许多。
随着经济的日益复苏,国力的日渐鼎盛,汉朝渐渐走上了兴盛之路。
这时,“轻徭薄赋”已经无法给四处征伐汉朝提供强有力的财政保证,“约法省刑”也无法满足军事扩张与军事战争的需要,所以思想改革,制度改革,法律改革迫在眉睫。
儒家的“尚德”思想与西秦的严酷法律相比,宽简适中,立场鲜明。
除此之外,儒学的礼治精神有助于维系汉朝的统治,以董仲舒为代表的儒者对儒学进行自我改造后,更加适合于汉的统治,博得了统治者的青睐,这也使儒学官员的仕途进展与儒学思想的发扬光大相得益彰。
儒学历史悠久,有广泛的民众基础,并且与社会现实结合紧密。
以上的这些原因最终使儒学与国家之间实现了双向选择。
在中国法制史上就有了这样的一幕:董仲舒的新儒家“德主刑辅”思想,通过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治文化政策的推行,通过“春秋决狱”司法实践的运用,被融入封建法制的具体活动中,最终形成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春秋战国时期的“儒法之争”几经波折,有过百家争鸣,有过焚书坑儒,从汉朝中期开始,儒学终于成为了中华文明长河中的中流砥柱,流芳百世。
秦汉时期之所以成为中华法系的初步形成时期,是由于秦朝为后世留下了绵延传承的法律形式与行政法律,例如三公九卿制,中央与地方关系,郡县制,设立司法机关,诉讼审判制度。
值得一提的是:至此构成了以“诸法合体,以刑为主”为特点的中国古代法律。
而汉朝中后期引入儒家思想,则进一步确定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方向,将礼与法结合,主张以“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仁义礼智信”的“三纲五常”作为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进而将封建政权族权,夫权和神权结合一体,强化了“大一统”的政治局面。
再次重申了“德”对于治世的重要性。
儒家所主张的“德主刑辅,礼法并用”既是对周朝“以德配天”思想的一种继承,又为后世的中国法律思想奠定了基础。
饱尝了失败与冷落后的儒家,终于走上了历史的前台,成为后来影响整个封建社会的正统主导。
如果说这之前的诸子百家只是历史舞台上昙花一现的跳梁小丑,而附属于政治的话,那么从这一刻起,开始变为了由文化主导政治,从而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甚至是帝王们本身,使他们受到儒学的正统教育,成为了虔诚的儒学者。
当历史的车轮转到公元220年,中国进入了一个长期处于战乱,政权更替频烦的时代。
每一个政权的新亡,也代表着一部法典的废立。
所幸的是,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并没有随着国家命运一起颠沛流离,反而为中华法系的定型做出了卓越的贡献。
曹魏明帝时期制定颁行的《新律》(也称为《魏律》),改汉律的《具律》为《刑名》,置于律首,突出了律典总则的性质、内容和地位,使律典结构更为科学合理,是我国古代法典编纂史上的一大进步!并且首次将“八议”制度(“八议”源于西周的“八辟”,内容包括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凡是这八种人犯罪,“大罪必议,小罪必赦”。
)纳入法典,以维护封建贵族官僚的等级特权。
曹魏的“八议”与汉宣帝所提出的“亲亲得相首匿”(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德)在其中矣)都非常明确的运用了儒家的仁爱思想,然而认真剖析这种“仁爱”,不难发现儒家的爱,有厚薄、有区别、有层次,集中表现在自己的家庭,家庭里又有亲疏差异,其实最后的标准是看与自己关系的远近,因此核心还是自己。
所以儒家提倡的爱是一种自私、狭隘的爱。
西晋《秦始律》中提出的“礼律并重”,规定了“峻礼教之防,谁王服以制罪”(对于九族之内亲属间相互侵害的犯罪行为,要根据王服所表示的远近亲疏关系定罪量刑。
服制愈近,对以尊犯卑者处罚愈轻,而对以卑犯尊者处罚愈重),这种立法活动将儒家思想进一步法典化,在中华法系的定型之路上迈出了坚实的一大步。
另外,这一时起的《北齐律》合晋律《刑名》、《法例》为《名例》,开创“重罪十条”,成为后世“十恶不赦”的十恶之源。
随着这些立法活动的开展,这一时期北方律典兼容并蓄,日臻成熟。
隋朝法律上采魏晋旧律,下及北齐、南梁,在继承前代的律法的基础上,为后世将要达到中国法制史辉煌顶峰的唐律做足了铺垫。
隋律对前朝法律中的一些苛法进行了废除,重新更定了新五刑,将“八议”、“官当”入律,改“重罪十条”为“十恶大罪”。
可是由于常年征役繁兴,民不堪命,有时又临时胁迫,以求济世,遂不复用律。
虽说律法相对前朝有所宽简,却不能稳定持续的实施下去,继而成为了一纸空文,隋律跟随着隋王朝的颠覆一同成为了历史。
并且由于隋炀帝杨广的谋逆行为与“十恶”制度相冲突,所得政权没有合法的正当性,所以表现在《大业律》中为除掉了“十恶”之名,而将“十恶”的内容保存在了其它法律之中。
唐律是在充分总结了隋朝灭亡的基础上,经过高祖草创、太宗奠基、高宗制疏三个阶段制定完成的,成为了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个巅峰。
由此,隋唐时期也成为了中华法系的成熟期。
儒家思想充分被律法所吸收,形成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立法思想。
“德本刑用”的思想使许多原本属于礼的规范也被赋予了法的外貌而纳入唐律中,尽可能利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从而使礼与律完全融为一体——达到了“一准乎礼”的程度。
至此,中国封建法律的儒家化历程基本结束,司法实践中盛行了700多年的“春秋决狱”也终于退出了历史舞台。
中国古代法制史的进程,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看成为由礼向法的渗透过程,而积极推进“礼法化”这一进程的就是儒家学派。
儒家推崇道德教化、克己复礼,而这一切的出发点是周礼。
3055年前,周王朝为了证明自己统治的合理性,遂提出了天命转移学说,为了稳固自己的统治,在总结了商朝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周礼,提出“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走上了一条将法律道德化的道路,春秋战国时期儒家提出的“三治”思想系统、明确的将儒家对法律的理解进行了阐释。
然而百家争鸣之后,法家独领风骚,儒家受到排挤,甚至出现了“焚书坑儒”这样的历史惨剧。
自汉至唐,执政者意识到儒学思想有助于其统治,儒家学派也有意识的进行了自我改进,二者的相互选择使儒学的影响力逐步提升,儒学所提倡的礼仪道德渐渐被各个王朝制定的法律所吸收,儒学就成了游离在中华法系中的魂灵。
中华法系从夏、商、周、春秋战国开始创制,秦汉时期初步形成,魏晋南北朝逐步定型,在唐朝日臻成熟达到了鼎盛时期。
中华法系的发展过程,可以看成是法学对礼的吸收过程,对道德的吸收过程,对儒学的吸收过程。
宋朝的法律由“立法严,用法恕”变为了“立法贵乎中”,降低了儒家思想在法律中的渗透,而由少数民族建立的元政权,更是极力排斥汉族原有的法律体系,法律形式极不规范,儒学对法律的影响力极度消弱,中华法系也进入了一个风云变幻的变化期。
不过宋朝的司法制度却达到了一个很高的高度。
鞫谳分司、翻异别推、放宽越诉、限期结案、法官回避、复察制度,使得立法之制严,而用法之情恕,狱有小疑,复奏辄得减宥,观夫重熙累洽之际,天下之民咸乐其生,重于犯法而致治之盛,几乎三代之懿。
司法机构中设立了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开封府,太宗时期还设立有审刑院。
明初社会动乱,出于“治乱国用重典”的考虑,明采用了“明刑弼教”的立法思想,立法严酷。
明的建立者朱元璋制定了“律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的百代之准绳——《大明律》,采集民间案例,编为《大诰》四篇,并进行了有史以来最大面积的普法活动。
灌输强化专制主义,加强思想文化领域的专制统治,实行残酷的刑罚,出现了重惩官吏脏罪,厂卫操纵刑狱的刑法特点。
清初在立法上“详译明律,参与国政”,注重教化的作用,以儒家正统自居,将“人治”放在了首位。
对儒家思想有了一定的发扬。
而到了晚清后期的法礼之争中,法理派主张较多的吸收西方法律精神,对旧律进行较多的改造,并将法律与道德,刑事裁判与行政处分作了必须的区分。
将中华法系传统中的道德、礼法从法律中剥离出来,至此末路的中华法系走进了中华法系的僵化期。
中华法系曾经在世界法制史上大放光彩,像灯塔一样照亮了世界的法学浩海。
在“儒学与中国法制及其在认识上的误区”专题中,就儒法两家的区别、对“律”的认识、妇女的法律地位、封建法律是否保护大地主阶级的利益等问题作了提示,并对中国法制儒家化的证据提出了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