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全国残疾人联合会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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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8年11月12日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简称中国残联)是国家法律确认、国务院批准的由残疾人及其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全国各类残疾人的统一组织。

第二条中国残联的宗旨是: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第三条中国残联具有代表、服务、管理三种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二章任务第四条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维护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平等的公民权利,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第五条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应尽义务,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六条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宣传残疾人事业,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第七条开展和促进残疾人康复、教育、扶贫、劳动就业、维权、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和残疾预防等工作,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

第八条参与研究、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发挥综合、协调、咨询、服务作用,对有关领域的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九条承担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管理和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十一条管理和指导各类残疾人群众组织,培养残疾人工作者,使残疾人在残疾人组织中更加活跃,残疾人组织在基层更加活跃,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在社会上更加活跃。

第十二条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发挥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特别咨商地位的作用。

第三章全国组织第十三条全国代表大会中国残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代表大会。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国残联主席团召集。

代表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友应超过半数。

浙大2024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浙大2024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浙江大学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一、培养目标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二、招生原则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

三、招生类型2024年我校招收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其中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生覆盖58个一级学科,34个专业学位类别;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生覆盖16个专业学位类别。

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只招收在职定向就业人员,全日制和非全日制考生不得相互调剂。

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完成学业后,均可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详细政策参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研厅〔2016〕2号)。

四、报考条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4.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等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入学前(新生报到入学之日前,下同)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

其中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初试成绩合格后,须加试两门大学本科主干课程,具体加试科目将在复试前通知。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入学前)或2年以上的人员,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残联系统统计工作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残联系统统计工作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残联系统统计工作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09.10.09•【文号】残联厅发[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10.09•【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残联系统统计工作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残联厅发[2009]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近年来,我国残疾人事业的加快发展,残疾人统计任务难度和复杂性不断增加,对统计工作提出了更加严谨、更加科学、更加规范、更加精确的要求。

为了适应新时期残疾人事业各项重点工作和任务的需求,统计工作不仅要在宏观上为各项业务工作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辅助决策和数据支持,也要从数据源头掌握全面、准确的微观数据。

为此,中国残联在总结、修订《残联系统统计工作评价办法(试行)》的基础上,形成了《残联系统统计工作评价暂行办法》,经中国残联领导同志同意,现予以印发。

本办法是对各省级残联统计工作的全面考核评价,重点是对报表数据质量的考核。

中国残联将依据本办法,每年对各省级残联的统计工作进行综合考核评价,考核情况在残联系统通报。

各级残联要对统计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加强统计管理,积极支持统计部门开展工作;各业务部门要与综合统计部门通力协作、紧密配合,以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使统计数据真实反映业务开展情况,发挥统计在业务开展和工作管理上的服务、指导和监督作用,实现业务工作与统计工作的相互促进;同时要重视统计基础工作和队伍建设,加强业务人员和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培养,全面提高统计工作水平,为残疾人事业更好更快发展提供数据支持和决策服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二00九年十月九日附件:残联系统统计工作评价暂行办法为加强统计管理工作,进一步促进各级残联统计工作的不断规范、完善和发展,提高统计人员的工作水平,保证统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残联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爱残疾人法治宣传教育

关爱残疾人法治宣传教育

关爱残疾人法治宣传教育一、残疾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权益保障法》是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而制定的。

二、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是为了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而制定的。

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也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无障碍环境建设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加强监督管理。

三、残疾人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促进法》是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宪法而制定的。

残疾人是人力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促进残疾人就业,有利于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有利于增强残疾人自我发展能力,有利于形成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四、残疾人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是为了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而制定的。

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要求的具体行动。

五、残疾人福利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福利法》是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而制定的。

制定该法律的目的在于改善残疾人的状况,促进其全面发展,使残疾人与其他人一样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机会。

六、残疾人康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康复法》是为了规范和促进残疾人康复事业的发展而制定的。

康复是帮助残疾人全面参与社会生活的先决条件,也是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标志。

制定该法律的目的在于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和促进康复事业的发展,使残疾人能够获得必要的康复服务,从而最大程度地减轻残疾的影响,恢复或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七、残疾人文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文化促进法》是为了满足残疾人对公共文化服务的需求,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而制定的。

残疾人联合会章程

残疾人联合会章程

残疾人联合会章程第一章第一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简称中国残联)是国家法律确认、国务院同意旳由残疾人及其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构成旳人民团体,是全国各类残疾人旳统一组织。

第二条中国残联旳宗旨是: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发展残疾人事业,增进残疾人平等、充足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第三条中国残联具有代表、服务、管理三种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履行法律赋予旳职责,承担政府委托旳任务,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二章第四条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维护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平等旳公民权利,亲密联络残疾人,听取残疾人意见,反应残疾人需求,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第五条团结、教育残疾人遵遵法律,履行应尽义务,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构建友好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奉献力量。

第六条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旳联络,宣传残疾人事业,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怀、协助残疾人。

第七条开展和增进残疾人康复、教育、扶贫、劳动就业、维权、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和残疾防止等工作,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旳环境和条件。

第八条参与研究、制定和实行残疾人事业旳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发挥综合、协调、征询、服务作用,对有关领域旳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九条承担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旳平常工作。

第十条管理和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十一条管理和指导各类残疾人群众组织,培养残疾人工作者,使残疾人在残疾人组织中愈加活跃,残疾人组织在基层愈加活跃,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在社会上愈加活跃。

第十二条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发挥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尤其咨商地位旳作用。

第三章第十三条全国代表大会中国残联旳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代表大会。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国残联主席团召集。

代表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友应超过半数。

全国代表大会职权是:一、审议中国残联主席团汇报,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二、修改中国残联章程;三、选举中国残联主席团。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印发《中国残联关于加强政风建设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印发《中国残联关于加强政风建设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印发《中国残联关于加强政风建设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0.04.14•【文号】•【施行日期】2010.04.14•【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印发《中国残联关于加强政风建设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联合会,黑龙江农垦总局残疾人联合会,中国残联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残联关于加强政风建设的补充规定》,已经中国残联党组、理事会研究同意。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中国残联关于加强政风建设的补充规定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要求,切实履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加强残联机关政风建设,经中国残联党组、理事会研究,现就有关要求作如下规定:一、认真执行会议审批制度。

机关各部门原则按照业务领域每年“一次会议、一个培训班”制定全年会议及培训班计划,经理事会审批后严格执行。

不得举办未经批准的会议,不得扩大会议规模、增加与会人数,延长会期、突破经费预算。

不得在风景名胜地开会,不得借会议组织旅游。

二、从严控制以中国残联及机关部门、所属单位名义召开全国性会议。

从严控制全国性表彰、达标、评比等活动。

部门召开会议、举办活动,要求各地省级残联副理事长以上负责人出席,必须报中国残联理事会主要领导审批。

三、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

提倡少开会、开短会、讲短话。

不开无准备、无实际内容之会,不开可开可不开之会。

能用发文和通知形式部署的工作、解决的问题就不开会。

认真做好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工作,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提高执行力。

四、精简文件和发文。

严格控制以中国残联文件发文,减少各类不必要的发文。

加强公文规范化管理,写短文,发短文,防止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

残联工作宣传实施方案

残联工作宣传实施方案

残联工作宣传实施方案一、背景。

残疾人事业是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和社会融合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

为了更好地宣传残疾人事业,增强社会对残疾人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制定残联工作宣传实施方案,是当前工作的迫切需求。

二、宣传目标。

1. 提高社会对残疾人事业的关注度和认知度;2. 增强残疾人自尊、自信、自立的意识;3. 增强社会对残疾人的理解和支持;4. 推动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和进步。

三、宣传内容。

1. 宣传残疾人事业的政策法规,包括《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让社会公众更加了解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法律依据。

2. 宣传残疾人事业的政策措施,包括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辅助器具等方面的政策措施,让社会公众更加了解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和进步。

3. 宣传残疾人事业的典型案例,通过宣传残疾人的事迹和成就,激发社会对残疾人的尊重和关爱。

4. 宣传残疾人事业的公益活动,包括残疾人文艺表演、体育比赛、公益演讲等活动,增强社会对残疾人事业的关注和支持。

四、宣传方式。

1. 利用传统媒体,包括电视、广播、报纸等,开展残疾人事业的宣传报道和专题节目,提高社会对残疾人事业的关注度。

2. 利用新媒体,包括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开展残疾人事业的宣传推广,增强社会对残疾人事业的认知度和理解度。

3. 利用社区宣传,包括社区活动、宣传栏、宣传车等,开展残疾人事业的宣传活动,增强社会对残疾人事业的支持和参与度。

五、宣传效果。

1. 提高社会对残疾人事业的关注度和认知度,增强社会对残疾人的理解和支持。

2. 激发残疾人自尊、自信、自立的意识,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和进步。

3. 推动残疾人事业的公益活动,增强社会对残疾人事业的关注和支持。

4. 增强社会对残疾人事业的参与度,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健康发展和进步。

六、总结。

残联工作宣传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是当前工作的迫切需求,也是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迫切需要。

我们将按照宣传方案的要求,积极开展残疾人事业的宣传工作,提高社会对残疾人事业的关注度和认知度,增强社会对残疾人事业的支持和参与度,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和进步。

司法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3.12.15•【文号】•【施行日期】2023.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司法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残联: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残疾人工作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有效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法律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论述,坚持弱有所扶,加强资源整合,进一步配强残疾人法律服务力量,丰富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法治宣传等方面残疾人法律服务的内容和方式,不断满足残疾人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助力残疾人共享美好生活。

到2025年,形成覆盖城乡、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残疾人法律服务网络,残疾人法律服务的精准性、有效性显著增强,服务质量明显提高,残疾人平等享有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的权利得到更好实现。

二、主要措施(一)完善残疾人公共法律服务网络。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引导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工作室)向残联、残疾人服务机构和特殊教育学校等场所延伸,有条件的地区在市、县两级残联设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点,选派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驻点开展工作,或者采取预约上门、在线视频等灵活方式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残联推动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与12385残疾人服务热线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推动中国法律服务网和各地法律服务网无障碍改造升级。

(二)降低残疾人法律援助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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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全国残疾人联合会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残联发[2006]16号
【发布部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日期】2006.06.26
【实施日期】2006.06.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团体规定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全国残疾人联合会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
的通知
(残联发〔2006〕16号2006年6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联合会,黑龙江农垦总局残疾人联合会,中国残联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中发〔2006〕7号)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的精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了《全国残疾人联合会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具体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和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

各级残联要高度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充分认识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大意义,把法制宣传教育作为“十一五”期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进一步提高残疾人工作者、残疾人及其亲属的法律素质,进一步提高残疾人事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增强全社会和有关部门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法制观念。

要切实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扎实开展工作,注重增强实效,确保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五五”普法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全国残疾人联合会系统关于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和全国普法办的指导下,全国残疾人联合会系统“四五”法制宣传教育取得了显著成效。

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法制宣传教育提出的新要求,继续提高残疾人工作者、残疾人及其亲属的法律素质和残疾人事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增强全社会和有关部门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法制观念,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中发〔2006〕7号)精神和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要求,结合残联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任务,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大力推进依法治理,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坚持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为促进残疾人事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目标与任务
(一)目标
通过深入扎实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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