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
卫生部、民政部、教育部等关于印发《康复训练与服务“十五”实施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民政部、教育部等关于印发《康复训练与服务“十五”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民政部,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5.28•【文号】残联康[2001]85号•【施行日期】2001.05.28•【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民政部、教育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全国妇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康复训练与服务“十五”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康[200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民政厅(局)、教育厅(教委)、计生委、妇联、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黑龙江农垦总局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为做好“十五”期间残疾人康复训练与服务工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制定了《康复训练与服务“十五”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卫生部民政部教育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全国妇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二00一年五月二十八日康复训练与服务“十五”实施方案绝大多数残疾人可以通过康复训练恢复、补偿功能,提高生活处理和社会适应能力。
目前,我国残疾人社会化康复训练服务体系尚不健全,广大残疾人缺乏康复训练和预防残疾的知识与方法。
我国正在积极开展社区建设工作,社区服务和社区卫生服务为残疾人康复训练与服务工作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为普遍推行康复训练与服务,使更多的残疾人受益,依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全国城市和有条件的农村基本建立社会化康复训练服务体系,为各类残疾人切实提供康复服务,康复服务工作实施面在市辖区达到70%、县(市)达到50%。
--实施康复训练重点工程,其中肢体残疾人功能训练lO万名,脑瘫儿童训练2万名,O-14岁智力残疾儿童能力训练8万名。
--在1O个城市开展成年智力残疾人康复训练服务和盲人行走导向训练服务的试点工作。
二、主要措施1.完善社会化康复训练服务体系(1)组织管理--民政、卫生、教育、残联等部门,将残疾人康复训练与服务工作纳入社区服务、社区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特殊教育和残疾人事业等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中国残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标准》的通知

中国残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1.25•【文号】•【施行日期】2019.11.25•【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中国残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民政厅(局)、卫生健康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民政局、卫生健康委:为加强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依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中国残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制定了《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残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2019年11月25日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标准本标准依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及相关政策制定,适用于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县(市、区、旗)。
一、组织管理(一)县(市、区、旗)党委、政府重视,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和保障体系,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实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
(二)卫生健康部门。
将社区康复医疗设施、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将康复业务培训纳入基层卫生人员及全科医师继续教育;开展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健康管理和康复医疗、护理、咨询、转介等服务。
(三)民政部门。
将残疾人康复设施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组织开展精神障碍者社区康复服务;培育助残社会组织,支持社会组织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
(四)残联组织。
协助政府做好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规划;代表残疾人利益,反映残疾人诉求,组织残疾人主动参与社区康复活动;建立基层残疾人组织和社区康复协调员队伍;组织开展残疾人康复需求和服务状况调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以及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等服务;组织开展残疾预防宣传工作;推进社区和残疾人家庭无障碍建设。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668号(社会管理类264号)提案答复的函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668号(社会管理类264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2.01.21•【文号】•【施行日期】2022.01.2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668号(社会管理类264号)提案答复的函王冬胜委员: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残障儿童福利政策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国家医保局,现答复如下:一、关于推动福利机构转型升级,面向社区残障儿童家庭提供康复服务与指导支持委员的建议也正是国家有关部门开展工作的方向。
2021年5月,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残联等1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民发〔2021〕44号,以下简称《意见》),根据目前儿童福利机构内养育儿童数量不断下降,病残儿童比例不断上升,专业服务需求日益增加,儿童福利机构发展不平衡不充分、质量不高等问题日益显现的状况,明确提出以促进儿童福利机构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到2025年全面完成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工作,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资源优势,切实保障儿童权益。
根据《意见》部署,省级和地市级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原则上应当收留抚养本辖区由民政部门长期监护的儿童,要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着力推进儿童养育、医疗、康复、教育、社会工作一体化发展。
要进一步提高儿童福利机构康复专业能力,机构建设应当符合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条件,对机构内病残儿童进行康复评估、制定康复方案并及时组织实施。
鼓励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其他专业康复机构、医疗机构合作,提升机构康复人员专业水平;鼓励拓展服务范围,向儿童福利机构外残疾儿童、特别是向困难家庭残疾儿童等特殊儿童群体以及其他有需求的儿童延伸康复等服务。
同时,县级民政部门已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原则上应当转型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依法做好符合民政部门临时监护情形的未成年人收留抚养工作,牵头开展区域内农村留守儿童、社会散居孤儿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
如何做好残疾人精准康复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念
行的“医院康复”完全不同。
残疾人社区康复的发展
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 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02〕41号),提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总体目标 ,即到2015年,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
2005年12月,民政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共同 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 育活动的通知》,并联合在上海市召开了全国残 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启动工作会议。
务
适应社会者
技能 培训 就业 指导
25
第一步:康复需求筛查
、对残疾人进行分类(按类型) 2、对残疾人进行残疾评定和康复需求调
查。
残疾人分类标准
视力残疾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视野缩小, 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
听力言语 残疾
听力残疾,是指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 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言语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 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者),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3岁以下不定残)
5
二、残疾人现状
7
8
重庆市沙坪坝区残疾人
沙区辖26个镇街,幅员面积396平方 公里,常驻人口115万。截止目前有持证 残疾人20504人,其中视力残疾4082人, 肢体残疾9812人,精神残疾2021人,听 力残疾1625人,智力残疾1656人,言语 残疾233人,多重残疾760人。
9
双碑街道残疾人状况
42
残疾人具体康复方法
视力残疾 指导视力残障者 视功能训练和盲人行走训练
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全国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会议主要文件的通知

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全国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会议主要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民政部,公安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1993.06.15•【文号】[1993]残联康字第112号•【施行日期】1993.06.15•【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全国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会议主要文件的通知([1993]残联康字第112号1993年6月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民政厅 (局),公安厅(局),残疾人联合会,各试点市、县人民政府及卫生局,民政局,公安局,残联:今年5月13日至15日,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中国残联在北京联合召开了全国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会议。
会议根据国务院批转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提出关于“探索建立社会化、开放式的精神病防治康复体系”的要求,部署落实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中国残联制定的《全国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八五”实施方案》。
这次会议是继1986年第二次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会议以来的又一次重要会议,对于推进我国的精神卫生工作,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体系有着重要意义。
国务委员彭珮云同志出席了会议并发表了重要讲话;卫生部副部长殷大奎,民政部副部长阎明复,公安部副部长田期玉,中国残联主席邓朴方在开幕式上讲了话。
中国残联常务副理事长周敬东在闭幕式上作了会议总结;中国残联康复部副主任刘维华作了《关于<全国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八五”实施方案>的说明》。
现将会议主要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领会精神,采取切实措施,促进精神卫生工作的发展,做好精神病防治康复的试点工作。
附:彭珮云同志在全国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会议开幕式上的讲话(1993年5月13日)同志们:当前,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入了蓬勃发展的新阶段。
为了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在加快经济发展的同时,必须努力推进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发展,切实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实现社会全面进步。
新中国康复医学的发展历程

•卫生健康事业发展70年巡礼•新中国康复医学的发展历程康复医学是一门促进残疾人及患者康复的医学学科,更具体地说,康复医学是以康复为目的进行预防、诊断、评估、治疗、训练和处理有关功能障碍的一门医学学科。
现代康复医学是近半个世纪来蓬勃发展起来的,它的发展是人类医学事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现代科学技术进步的结果。
世界卫生组织于2017年2月6~7日在日内瓦召开的“康复2030”国际大会上呼吁关注日益增长的康复需求,指出康复在实现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中的重要作用,呼吁采取国际性的协调和具体行动,强化健康服务体系中的康复服务。
在健康中国的大背景下,我国高度重视发展康复医学事业。
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新世纪以来第一次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让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预防、治疗、康复、健康促进等健康服务。
”促进和改善人体功能水平与活动能力的康复服务成为卫生与健康工作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我国康复医学事业发展进入新的阶段。
《“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强调强化早诊断、早治疗、早康复,实现全面康复。
康复医学成为建设健康中国工程的重要内容,医疗卫生服务从关注单一疾病的治疗,逐渐上升到更多地关注整体功能水平的改善。
1康复医学概述“应用各种有用的措施以减轻残疾的影响和使残疾人重返社会”,这是1981年世界卫生组织(WHO)医疗康复专家委员会给康复下的定义。
广义上,康复与疾病后的恢复是同义的,一般是指患病后经治疗与休息,健康恢复到生病前的水平,亦即达到100%恢复。
但一般情况下,康复实质上是指伤病后虽经积极处理,但已形成残疾,健康恢复不到病前的水平,即达不到100%的恢复。
尽管病理变化无法消除,但经过康复,仍然可以达到最佳功能状态。
康复医学与预防医学、临床医学并称为医学科学领域的“三驾马车”,并驾齐驱。
按照现代康复医学的理念,任何一个临床医学学科都需要康复医生跟进辅助,做或不做康复,患者的生活质量可能有天壤之别。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12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扶残助残文明实践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12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扶残助残文明实践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2.01.03•【文号】•【施行日期】2022.01.03•【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扶残助残文明实践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文明办、教育厅(局、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局、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委)、文化和旅游厅(局、委)、广播电视局、乡村振兴局、工会、团委、妇联:扶残助残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论述,充分发挥扶残助残文明实践活动在培育时代新人、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彰显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重要作用,大力营造扶残助残文明社会氛围,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扶残助残文明实践活动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残联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乡村振兴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2022年1月3日关于进一步推进扶残助残文明实践活动的实施意见扶残助残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残疾人是一个特殊困难的群体,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论述,推动实施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关于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充分发挥扶残助残文明实践活动在培育时代新人、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彰显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重要作用,鼓励和倡导全社会用爱心彰显真情、用善举诠释担当,汇集包括8500万残疾人在内的亿万人民群众奋斗新时代、奋进新征程的磅礴力量,现提出如下意见。
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等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

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等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9.06•【文号】卫农卫发[2010]80号•【施行日期】2010.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卫农卫发〔2010〕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残联:随着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发展,一些地方逐步把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使残疾人的康复服务得到明显改善。
但是,由于各地医疗保障筹资水平不同,支付的项目数量有差别,部分地方的残疾人医疗康复费用负担仍然较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精神,更好地保障参保(参合)人员特别是残疾人的基本康复需求,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各省(区、市)要把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运动疗法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见附件)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自2011年1月1日起分别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按规定比例给予支付。
各省(区、市)已经纳入相应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其他医疗康复项目应当继续保留,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按照保障基本需求的原则,适当增加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增加的项目应当从《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中选择。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省(区、市)应当积极推进残疾人康复事业,逐步增加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政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全国残疾人社
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残联发[2005]33号
【发布部门】民政部卫生部(已撤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日期】2005.11.21
【实施日期】2005.1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团体规定
民政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的通
知
(残联发[2005]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民政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民政局、卫生局:
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2]41号)提出 "到2015年,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宏伟目标。
同时指出:"要积极推进社区康复,把康复服务引入家庭"。
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进一步树立"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抓住机遇,加快改革创新步伐,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提高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水平,中国残联、民政部、卫生部决定从2005年开始,开
展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采取树立典型、以点带面的方式,促进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的发展,推动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的实现。
现将有关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为期3年。
截至2008年,在全国共培育60个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
二、中国残联、民政部、卫生部共同组成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工作标准》,组织有关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成立由省残联、民政厅(局)、卫生厅(局)共同组成的省级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培育活动。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工作标准》,推荐1-2个候选示范区,逐级申报并经省级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于2006年2月15日前报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领导小组审定。
四、培育活动主要以市辖区为单位,符合条件的县级市也可以参加。
达到标准的,中国残联、民政部、卫生部授予"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荣誉称号。
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
附件:1.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工作标准
2.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申报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民政部
卫生部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附件1:
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工作标准
一、组织管理
1、政府重视,将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及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列入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考核目标。
2、制定优惠政策,保障残疾人基本医疗,扶助贫困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
3、在区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领导下,成立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负责制定社区康复工作计划,定期召开会议,交流工作情况,协调解决问题,督导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