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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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卫生高级职称论文要求

安徽省卫生高级职称论文要求

安徽省卫生高级职称论文要求论文要求为任现职以来发表,内容与所申报专业一致,店铺整理了安徽省卫生高级职称论文要求,有兴趣的亲可以来阅读一下!安徽省卫生高级职称论文要求(一)论文著作及综述规定论文著作论文要求为任现职以来发表,内容与所申报专业一致,字数在2000字以上,需附论文资料来源或临床资料一览表,并提交至少1份原始资料参加评审;申报副高职称,须提交临床研究型论文;申报正高职称,基础性研究论文和硕士博士学习期间发表论文仅限1篇;论文仅认可第一作者,通讯作者不予认可;论文一律以杂志正刊原件为依据,对增刊、手抄稿、征稿通知、单个印刷体、清样稿、复印件等不作为评审依据;提交评审的学术论文须附论文检索审验信息表、论文复制比检测证明,复制比不得超过30%。

综述规定提交评审的反映本专业国内外技术发展动态的1份综述材料,应符合综述书写和标注规范,提供所有参考文献原文复印件,参考文献要求20篇以上,其中近3年不少于10篇。

提交评审的综述须附复制比检测证明,复制比不得超过30%。

(二) 论文著作要求①三级医院和省级公共卫生、妇幼保健机构:任现职期内,有1篇本专业、质量较高的论著、经验交流学术文章在“中文核心期刊”、“SCI”刊物或“统计源核心期刊”上发表;或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的本专业有学术价值的著作或译著1部。

②市级、县级公共卫生机构:任现职期内,有1篇本专业、质量较高的论著、经验交流学术文章在国家公开出版发行的医学类期刊上发表;或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的本专业有学术价值的著作或译著1部。

研究所发布目录为准。

在申报材料时请附该期刊被收录的“中文核心期刊”或“统计源核心期刊”目录,“SCI”文章需附检索证明。

本条件所述“中文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图书馆发布目录为准、“统计源核心期刊”(又称为科技核心期刊)以中国科学技术信息(三)期刊目录说明本条件所述“中文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图书馆发布目录为准、“统计源核心期刊”(又称为科技核心期刊)以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发布目录为准。

医学法律法规复习题含答案(二)

医学法律法规复习题含答案(二)

医学法律法规考试题库及答案72.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治疗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的处理是()A.暂停执业活动六个月至一年B.给予行政处分C.吊销医师执业证书D.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答案:A73.不按规定使用精神药物,情节严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的处理是()A.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B.暂停执业活动六个月至一年C.追究刑事责任D.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答案:B74.黄某2001年10月因医疗事故受到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2002年9月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重新注册。

卫生行政部门经过审查决定对黄某不予注册,理由是黄某的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A.1年B.2年C.3年D.4年答案:B75.《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残疾生活补助费应根据伤残等级,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A.10年B.15年C.20年D.30年答案:D76.《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对60周岁以上的患者因医疗事故致残的,赔偿其残疾生活补助费的时间不超过()A.10年B.15年C.20年D.30年答案:B77.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依法享有定期考核权的单位是()A.医师所工作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B.医师所在地的医学会或者医师协会C.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答案:C78.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开展诊疗活动,必须依法取得()A.《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B.《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C.《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D.《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答案:B79.某人,中等卫校毕业生,在乡卫生院工作,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

他要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根据《执业医师法》规定,应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机构中工作满()A.2年B.3年C.4年D.5年答案:D80.青年李某,右下腹疼痛难忍,到医院就诊。

经医师检查、检验,当即诊断为急性阑尾炎,遂对其施行阑尾切除术。

卫生保健室工作制度

卫生保健室工作制度

卫生保健室工作制度卫生保健室是一个负责学校学生健康管理和医疗服务的重要机构。

为了保证卫生保健室的工作能够高效、有序地进行,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工作制度。

下面将就卫生保健室的工作制度展开探讨。

一、卫生保健室工作时间安排卫生保健室的工作时间应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安排。

通常情况下,卫生保健室应与学校的教学时间相衔接,确保学生在需要时能够及时得到医疗服务。

根据学生的作息情况,可以分为上午和下午两个时间段,每个时间段工作时间为4小时。

在严重应对突发疾病时,卫生保健室可以根据需要延长工作时间。

二、卫生保健室医疗服务流程1. 学生就诊登记学生来到卫生保健室需先进行登记,填写登记表格,包括姓名、年级、班级、主诉等基本信息。

2. 诊断和治疗医护人员根据学生的主诉和身体状况进行初步诊断。

如有需要,可以进行一些常规检查,如体温测量、血压测量等。

根据初步诊断结果,医护人员为学生制定治疗方案并进行治疗。

3. 医疗记录和信息管理医护人员需要及时将学生的就诊情况记录在卫生保健室的病历本中,以便后续跟踪治疗和查询。

同时,卫生保健室需建立学生健康档案,记录学生的基本信息、疫苗接种情况、慢性病情况等,确保医疗信息的有效管理和保密。

4. 保健咨询和健康教育卫生保健室不仅是医疗场所,也是学生保健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健康教育的重要场所。

医护人员可以通过个别咨询、小组讨论、公开讲座等形式,向学生传授健康知识、提供健康建议,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健康观念和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三、卫生保健室日常管理1. 卫生保健室的清洁和卫生卫生保健室的环境清洁和卫生至关重要。

每天早晨卫生保健室开门前,医护人员应对卫生保健室进行全面清扫和消毒,确保环境卫生达到标准。

2. 医疗器械和药品管理卫生保健室必须建立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管理制度,确保药品存放安全可靠,并及时更新药物的有效期限。

卫生保健室应配备必备的医疗器械,并定期检查和保养。

医护人员需熟悉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医疗器械。

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0.12.13•【文号】教育部令第30号•【施行日期】2010.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教基〔1998〕4号)的相关规定已被《教育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8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教育部令第30号《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13日第2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袁贵仁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一、对下列规章中引用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名称修改或者废止、失效的规定作出修改:1.将《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教基〔1994〕19号)第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规定”。

将第二十四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38条的有关规定”修改为:“国家有关规定”。

2.将《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教基〔1995〕14号)第三十条中“《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3.删除《小学管理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6号)第十条中“及其实施细则”。

4.将《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教基〔1998〕4号)第二十五条中的“《小学生守则》、《中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改为:“《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

5.将《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工作规程》(教体〔1998〕4号)第二十五条中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修改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6.将《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第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的“《食品卫生法》”修改为:“《食品安全法》”。

教育法律法规大全

教育法律法规大全

教育法律法规大全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教育法律法规大全(教育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相关法律、文件、教育部令)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教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06/3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12/2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10/31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08/29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05/1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10/31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三、教育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03/0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03/0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10/01教师资格条例1995/12/12教学成果奖励条例1994/03/1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03/14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06/04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03/12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09/1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03/03扫除文盲工作条例1988/02/05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1986/12/15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05/20残疾人教育条例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扫除文盲工作条例教学成果奖励条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国务院关于调整撤并部门所属学校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教育部关于发布《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的通知四、教育部门规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07/1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04/01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2004/09/16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管理规定2004/09/15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2004/09/1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09/06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2004/09/01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工作规程2004/08/30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办法2004/08/23中小学校电化教育规程2004/08/15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2004/08/14特级教师评选规定2004/08/08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2004/08/07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2004/08/04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2004/08/03国家教育委员会督学聘任暂行办法2004/08/01县级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检查评估办法(试行)2004/07/31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2004/07/18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2004/07/17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2004/07/16广播电视大学暂行规定2004/07/15研究生院设置暂行规定2004/07/14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2004/07/13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2004/07/12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2004/07/08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2004/07/06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2004/07/05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工作规程2004/07/03普通高等学校定向招生、定向就业暂行规定2004/07/01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2004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2004/05/28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2004/05/27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2004/05/26关于授予国外有关人士名誉博士学位暂行规定2004/05/2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2004/05/20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2004/05/19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2004/05/18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2004/05/16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2004/05/14中外合作举办教育考试暂行管理办法2004/05/1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国语言文化友谊奖”设置规定2004/05/12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2004/05/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04/05/07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4/04/13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2003/05/21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09/20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09/23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1999/12/30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9/09/13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1999/03/15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1998/12/02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1998/01/08小学管理规程1996/03/09幼儿园工作规程1996/03/09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规定1992/10/26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1992/09/02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1992/06/27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1992/02/02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1991/08/21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1991/06/21教育督导暂行规定1991/04/26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1990/10/31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1990/09/18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1990/01/20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1989五、其他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12/29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04/09/1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08/27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03/1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04/2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03/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05/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04/04六、其他相关文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4/03/22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2003/07/23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的意见1999/12/02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7号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2008/09/2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6号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2008/03/06教育部令第25号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07/03/02教育部令第24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2006/07/23教育部令第23号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07/11教育部令第22号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2005/04/21教育部令第2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04/01教育部令第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9号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7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6号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5号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4号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3号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1号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9号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8号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7号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令第6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号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号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号教育部“中国语言文化友谊奖”设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号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号国家教委行政法规、规章发布办法2005/01/11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号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2005/01/10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3号地方教育电视台站设置管理规定2005/0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5号电视师范教育管理办法(试行)2005/01/0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6号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9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5/01/03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1号教学仪器优质产品评选办法2005/01/01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2号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审定办法2004/12/31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3号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4号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5号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6号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7号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8号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1号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2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3号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暂行规定2004/12/20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4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4/12/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5号幼儿园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6号小学管理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学校医务室标准

学校医务室标准
(2)保健室应具备以下基本设备:视力表灯箱、杠杆式体重秤、身高坐高计、课桌椅测量尺、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急救箱、压舌板、观察床、诊察桌、诊察凳、止血带、污物桶等。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规定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基本标准:
一、至少设有诊室(体检室)、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保健室
设有保健室(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核定表》),在卫生专业人员指导下开展学校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学校卫生日常检查。不得提供医疗服务。
配备保健教师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600人以上学校应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保健教师由现任具有教师资格的教师担任。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保健教师接受学校卫生专业知识和急救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建筑面积应大于15平方米,并有适应学校卫生工作需要的功能分区。
应具备以下基本设备:视力表灯箱、杠杆式体重秤、身高坐高计、课桌椅测量尺、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急救箱、压舌板、观察床、诊察桌、诊察凳、止血带、污物桶等。
中小学卫生保健所
经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成立区域性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主要任务是:(一)调查研究本地区中小学生体质健康状况;(二)开展中小学生常见疾病的预防与矫治;(三)开展中小学卫生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持有卫生专业执业资格证书)。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学校卫生专业知识和急救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建筑面积应大于40平方米,并有适应学校卫生工作需要的功能分区。
应具备以下基本设备:视力表灯箱、杠杆式体重秤、身高坐高计、课桌椅测量尺、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急救箱、压舌板、诊察床、诊察桌、诊察凳、注射器、敷料缸、方盘、镊子、止血带、药品柜、污物桶、紫外线灯、高压灭菌锅等。

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卫生监督工作,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卫生监督工作职责,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卫生监督是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对辖区内学校的卫生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督促改进,并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卫生行政执法活动。

工作经费纳入公共卫生预算管理。

本规范所指的学校是指依法批准设立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学校卫生监督指导工作,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学校卫生监督工作任务,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卫生监督职责第四条学校卫生监督职责:(一)教学及生活环境的卫生监督;(二)传染病防控工作的卫生监督;(三)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四)学校内设医疗机构和保健室的卫生监督;(五)学校内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六)配合相关部门对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情况的卫生监督;(七)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申请,开展学校校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选址、设计及竣工验收的预防性卫生监督指导工作;(八)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学校卫生监督任务。

行使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职责时,应当根据各级各类学校卫生特点,突出中小学校教学环境、传染病防控、饮用水卫生等监督工作重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认真落实本规范要求。

第五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一)制订全省(区、市)学校卫生监督工作制度、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根据学校卫生监督综合评价情况,突出重点,确定日常监督内容和监督覆盖率、监督频次;(二)组织实施全省(区、市)学校卫生监督工作及相关培训,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监督机构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督查、稽查和年度考核评估;(三)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学校卫生日常监督;(四)负责全省(区、市)学校卫生监督信息管理及数据汇总、核实、分析及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并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五)组织协调、督办本省学校卫生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六)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的申请,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学校校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选址、设计及竣工验收的预防性卫生审查工作;(七)组织协调涉及全省(区、市)学校卫生监督相关工作,承担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学校卫生监督任务。

医学法律法规考试题库及答案01

医学法律法规考试题库及答案01

医学法律法规考试题库及答案72.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治疗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的处理是()A.暂停执业活动六个月至一年B.给予行政处分C.吊销医师执业证书D.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答案:A73.不按规定使用精神药物,情节严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的处理是()A.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B.暂停执业活动六个月至一年C.追究刑事责任D.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答案:B74.黄某2001年10月因医疗事故受到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2002年9月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重新注册。

卫生行政部门经过审查决定对黄某不予注册,理由是黄某的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A.1年B.2年C.3年D.4年答案:B75.《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残疾生活补助费应根据伤残等级,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A.10年B.15年C.20年D.30年答案:D76.《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对60周岁以上的患者因医疗事故致残的,赔偿其残疾生活补助费的时间不超过()A.10年B.15年C.20年D.30年答案:B77.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依法享有定期考核权的单位是()A.医师所工作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B.医师所在地的医学会或者医师协会C.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答案:C78.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开展诊疗活动,必须依法取得()A.《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B.《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C.《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D.《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答案:B79.某人,中等卫校毕业生,在乡卫生院工作,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

他要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根据《执业医师法》规定,应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机构中工作满()A.2年B.3年C.4年D.5年答案:D80.青年李某,右下腹疼痛难忍,到医院就诊。

经医师检查、检验,当即诊断为急性阑尾炎,遂对其施行阑尾切除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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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工作规程
教体[1998]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加强对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的管理,提高医疗保健工作质量,提高师生员工健康水平,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指设在高等学校内、主要为师生员工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机构,按学校规模大小及服务对象多少分别设置校医院或卫生科。

第三条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应坚持面向全体师生员工、贯彻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树立为教学服务,为提高师生健康水平服务的工作宗旨。

第四条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校人群的健康状况;开展学校健康教育;负责学校常见病和传染病的防治;对影响学校人群健康的有害因素实施医务监督。

第二章基本职责
第五条负责新生入学健康检查,定期对学校各类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对各类健康检查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并根据存在问题及时采取有效防治措施。

第六条对患病体弱学生实施医疗照顾:对因病不能坚持学习者,根据学籍管理规定,提出休、退学处理意见。

第七条对学校社区内危重病例实施抢救。

校内医疗保健机构不能处理的危重及疑难病例,应当及时转上级医疗机构诊治。

第八条协助教务部门开设大学生健康教育课程(选修课或必修课)或定期举办健康教育讲座,增强学生自我保健能力,促进学生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九条开展学校社区内医疗服务,做好各种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治、控制工作。

第十条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规,做好学校社区内传染病预防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对学校教学卫生、体育卫生、劳动卫生、环境卫生、饮食与营养卫生等实施医务监督,并提供咨询和技术指导。

第十二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积极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对公费医疗进行改革和管理。

第三章管理
第十三条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由各高等学校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受主管校长直接领导,或由主管校长委托总务部门领导,业务上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人员编制应根据服务对象的总人数及任务,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具体核定。

卫生技术人员应占其总编制的80%以上;其中,中、高级技术职务人员应达到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60%左右。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的科室设置,除执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中相应等级医院及综合门诊部的有关规定外,根据学校卫生工作的特点.应设立健康教育及心理咨询科室(组),或设专人负责该项工作。

有条件的校医院可设置适当数量高知病房。

第十七条校医院(卫生科)的管理,实行院(科)长负责制,院(科)长由所在学校任命。

第十八条校医院(卫生科)应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规章制度。

应明确各科室人员职责权限,执行各项保健医疗护理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高等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进修纳入学校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卫生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建设应纳入学校基建总体规划;其建筑面积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或《普通高校建筑面积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的基建与设备费、经常性经
费、预防经费、健康教育经费,应纳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二十三条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减少转诊,降低公费医疗支出。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在高等学校医疗保健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长期从事高等学校医疗保健工作成绩显著者,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医风恶劣,工作不负责任而导致医疗事故者,应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1998年4月22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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