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务合同的条件
劳务合同什么叫劳务合同5篇

劳务合同什么叫劳务合同5篇篇1劳务合同协议一、定义与概述劳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口头或书面约定的,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
与传统的劳动合同有所不同,劳务合同不涉及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雇佣关系及工作职位相关权益(如社会保险、劳动合同解除补偿等),主要是根据合同约定,提供特定的劳务成果或服务项目。
签署劳务合同的主要目的是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劳务提供的顺利进行。
二、合同主体甲方(用工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提供劳务方):____________________三、劳务内容1. 劳务内容概述: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具体的劳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咨询、培训、技术支持等。
2. 劳务地点与时间:双方应明确劳务提供的地点及时间。
3. 劳务质量要求:乙方提供的劳务应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
四、费用与支付1. 劳务费用:甲方应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劳务费用。
2. 支付方式:双方应明确支付的方式、周期及金额。
3. 税费:双方应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五、双方权利义务1. 甲方的权利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约定提供劳务,同时有义务按照约定支付劳务费用。
2. 乙方的权利义务:乙方有权获得约定的劳务费用,同时有义务按照约定提供高质量的劳务。
六、合同期限与终止1. 合同期限:双方应明确合同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
2. 合同终止事由:双方约定,在何种情况下可以终止合同,并明确终止合同的程序。
七、违约责任与赔偿1. 违约责任:如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赔偿方式:明确违约方的赔偿方式及标准。
八、保密条款与知识产权归属1. 保密条款:双方应对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予以保密。
2. 知识产权归属:明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
九、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1. 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应明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2. 法律适用:明确合同的法律适用及管辖地。
劳务合同定义及法定条款

一、劳务合同的定义劳务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服务、完成特定工作而签订的协议。
劳务合同的主要特征如下:1. 劳务合同的对象是劳务,而非劳动。
劳动者提供的是劳务服务,而非劳动成果。
2. 劳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者在提供劳务服务过程中,不享有与劳动关系相关的权利。
3. 劳务合同的内容主要是关于劳务服务、工作内容、报酬、期限等事项。
二、劳务合同的法定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劳务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法定条款:1.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明确劳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明确劳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个人信息。
3. 劳务内容:明确劳动者应提供的劳务服务、工作内容、工作标准等。
4. 劳务期限:明确劳务合同的有效期限,包括开始和结束日期。
5. 劳务报酬:明确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所应获得的报酬,包括报酬标准、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
6. 劳务履行地点:明确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的地点。
7. 劳务完成条件:明确劳动者完成劳务服务所应达到的标准和要求。
8. 劳务终止条件:明确劳务合同终止的原因和条件。
9. 违约责任:明确双方当事人违反劳务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10.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务合同的其他事项。
三、总结劳务合同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关系,明确了劳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明确约定各项法定条款,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劳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注重诚信原则,切实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共同维护劳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劳务合同签订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合同签订行为,保障劳务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本单位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各类劳务合同。
第三条劳务合同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劳务合同,不得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务合同。
第二章劳务合同签订程序第五条劳务合同签订前,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务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保其符合岗位要求。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务人员提供劳务合同样本,并告知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七条劳务人员对合同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第八条劳务合同签订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九条劳务合同签订时,应当由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
第十条劳务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合同文本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劳务合同内容第十一条劳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二)劳务岗位名称、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等;(三)劳务人员的工资待遇、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及劳动环境;(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六)合同期限;(七)违约责任;(八)争议解决方式;(九)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劳务合同中的工资待遇、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条款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劳务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应当明确、具体,便于操作。
第四章劳务合同签订注意事项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不得以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劳务合同;(二)不得签订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劳务合同;(三)不得签订无效的劳务合同;(四)不得签订限制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劳务合同。
第十五条劳务人员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仔细阅读合同内容,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二)对合同内容有疑问的,可以向用人单位询问或咨询专业人士;(三)不得签订内容违法的劳务合同;(四)不得签订限制自己合法权益的劳务合同。
公司要求职工签劳务合同是否合法

公司要求职工签劳务合同是否合法
签订劳务合同只有在满足个别条件下才能进行,并非所有的情况下都可以签订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中的劳务者所享受到的各种福利待遇,相比于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而言要低很多。
如果用人单位为了承担较少的责任、减少企业开支而在符合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是违法的。
公司对于以下人员应当签订劳务合同:
1、已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2、退休返聘人员;
3、已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兼职人员;
4、企业内退人员等。
司法实践中,构成劳动合同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劳动者从事劳动要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
2、劳动者从事劳动要受到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约束;
3、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
也就是说,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与职工构成上述条件的即使与其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其实质仍然是劳动合同关系,适用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司机可否签订劳务合同

在我国,劳务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根据法律规定,就劳动者的劳动提供和用人单位的劳动报酬、工作条件等事项达成的协议。
那么,司机是否可以签订劳务合同呢?下面将从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由此可知,司机与用人单位之间可以签订劳务合同。
二、司机身份界定1.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司机属于劳动者范畴。
因此,司机与用人单位之间可以签订劳务合同。
2. 在实际工作中,司机的工作性质属于劳动服务类,提供劳动力的同时,还承担着驾驶、维护车辆等职责。
这些工作性质与劳务合同的规定相符。
三、劳务合同的特点1. 劳务合同具有短期性。
相较于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期限较短,一般为1-3年,最长不超过5年。
2. 劳务合同内容相对简单。
与劳动合同相比,劳务合同内容相对简单,主要包括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条件等。
3. 劳务合同解除较为灵活。
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无需经过繁琐的解除程序。
四、司机签订劳务合同的注意事项1. 明确工作内容。
在签订劳务合同时,要明确司机的工作内容,包括驾驶、维护车辆、遵守交通规则等。
2. 规定劳动报酬。
合同中应明确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支付标准等。
3. 明确工作条件。
合同中应明确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时间等。
4. 注意合同解除条件。
在合同中明确双方解除合同的条件,确保双方权益。
五、结论综上所述,司机可以签订劳务合同。
在签订合同时,要注重合同内容,明确双方权益,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司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要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合同义务,保障自身权益。
劳务合同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劳务合同的定义劳务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而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劳务合同是劳动合同的补充,适用于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二、劳务合同的法律规定1. 劳务合同的签订(1)劳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双方以书面文字为载体,以书面文字记载合同内容的形式。
(2)劳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劳务内容;劳务期限;劳务报酬;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3)劳务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 劳务内容(1)劳务内容应当明确、具体,避免歧义。
(2)劳务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劳务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3. 劳务期限(1)劳务期限应当明确,不得以口头形式约定。
(2)劳务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时限。
(3)劳务期限届满,合同自然终止。
4. 劳务报酬(1)劳务报酬应当明确、合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劳务报酬支付方式应当明确,如按月、按季度、按年等。
(3)劳务报酬支付时间应当明确,如每月几号支付等。
5. 违约责任(1)劳动者违反劳务合同,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用人单位违反劳务合同,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6. 争议解决(1)劳务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劳务合同的特殊规定1.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根据业务需要,将劳动者派遣至其他单位工作的一种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合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务派遣合同。
(2)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书面劳务派遣协议。
(3)劳务派遣协议应当明确劳务派遣的范围、期限、劳务报酬等。
2. 临时工临时工是指用人单位根据业务需要,临时雇佣的劳动者。
劳务合同怎么签订才有效

劳务合同怎么签订才有效
劳务合同是雇主和雇员之间的一种法律文件,用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为了确保劳务合同的有效性,以下是一些关键步骤和注意事项:
1.明确双方身份和基本信息,在劳务合同中,必须清楚地列出雇主和雇员的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以确保双方身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明确工作内容和条件,劳务合同应明确规定雇员的工作职责、工作地点、工作时间、薪酬标准、加班和休假安排等工作条件,以确保双方在工作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3.合法性和合规性,劳务合同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劳动法规定,包括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时间和休息安排、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4.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针对一些特定行业或岗位,劳务合同中可能需要包含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以保护雇主的商业机密和利益。
5.签署和生效,劳务合同必须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并在合同上注明签署日期和生效日期,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执行力。
在撰写劳务合同范本时,需要根据具体的行业和情况进行个性化定制,确保合同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同时,建议在起草和签订劳务合同过程中,雇主和雇员都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和帮助,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劳务合同的要求

一、合同主体要求1. 合同当事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具有签订合同的能力和承担合同义务的能力。
2. 劳务提供方应当是合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 劳务接受方应当是合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合同内容要求1. 明确劳务提供方和劳务接受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基本信息。
2. 详细描述劳务项目的名称、内容、范围、质量标准、完成期限等。
3. 明确劳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支付条件等。
4. 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a. 劳务提供方应当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劳务项目。
b. 劳务接受方应当按时支付劳务费用。
c. 双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合同约定。
d. 劳务提供方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应遵守劳动纪律,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5. 规定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及程序。
6. 明确争议解决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7. 合同的有效期限,包括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
三、合同形式要求1. 劳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2. 合同内容应完整、准确、清晰,便于双方查阅和执行。
3. 合同附件应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合同签订要求1. 双方应当真实、准确地提供相关资料,不得隐瞒或伪造。
2. 双方应在充分了解合同内容的基础上,自愿签订合同。
3. 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妥善保管合同文本。
五、合同履行要求1. 劳务提供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劳务项目。
2. 劳务接受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劳务费用。
3.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互相配合,共同确保合同目标的实现。
4.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六、合同解除要求1.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情形,可协商解除合同。
2. 解除合同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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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务合同的条件 篇一:劳务合同的签订与争议 劳务合同的签订与争议 一 、专题界定 这一专题主要从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相区别的角度,说明了劳务关系的特点,劳动者与企业建立劳务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针对企业规避责任建立劳务合同时,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等问题。 二 、名词解释 1. 劳务合同 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劳务合同是指一切与提供活劳动服务(即劳务)有关的协议。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一般的雇佣合同。它是确立雇主和劳务人员相互间法律关系、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的重要文件,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三、案例分析 案例1 不能用劳务合同逃避责任 【案例】上海某公司以劳务工名义录用了失业人员南某,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南某根据公司的安排正常上班,公司则按该劳务工待遇按日计算工资,其他待遇比正式员工低,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年后,南某因病住院。开始公司尚派人去探望,一个月后,公司通知南某30天后办理终止 劳务关系手续,并承诺给予南某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南某不同意,双方由此发生争议。 南某认为,自己与公司已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根据规定,自己生病正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公司不能终止劳动关系。至于双方未签劳动合同,责任在公司方。因此,他要求公司补发工资与福利待遇差额、报销医疗费及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公司认为,南某与公司建立的是劳务关系;未签合同,双方都有责任;在未约定期限的情况下,公司可以提前一个月通知南某终止劳务关系。 【评析】上海市劳动管理部门规定:用人单位因季节性、临时性、突击性用工需要,或因单位原因造成难以与所使用的劳动者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用工需要,确需使用本市户籍劳动者为劳务工的,可以通过劳务型公司输入劳务工,或直接招聘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停薪留职人员和企业内部退养、退休人员等五类人员。南先生是本市失业人员。 不符合劳务工的规定。即使公司没有与他签订任何合同,从他们之间的实际关系看,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但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了劳动义务的,当事人的劳动合同关系成立”,上述公司招聘失业人员南某从事生产性工作,属于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情况,同样作为劳动合同关系对待,受劳动法律的保护。同时,该条例规 定了合同应订未订对劳动者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的确认原则:“〈一〉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高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合同规定或者法定劳动标准相应内容的,按照实际已经履行的内容确认;〈二〉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低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合同或者法定劳动标准的,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确认。”根据规定,南某要求公司补发工资差额、补发福利待遇差额、报销医疗费及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等均为合法合理的要求。 南某与公司未订立劳动合同,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南某可以随时终止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公司也可以提前30日通知南某终止劳动关系,但南某正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公司按规定应当顺延劳动关系至该情形消失,因此,公司在终止劳动关系前应当继续承担相应义务。 案例2 错把劳务合同当劳动合同 【案例】袁某,某市一村民。1997年1月,袁某所在村(以下称乙方)与该市某国有企业(以下称甲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务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乙方派务工人员30名(袁某列在其中)到甲方从事装卸、搬运、绿化等工作;甲方按乙方各工人员的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工资(男工每天元)并于当月将务工人员工资汇至乙方,由乙方发放;还以务工人员月工资总30%的比例,当月付给乙方作为劳动保护费用、包括工具费、医疗费、病伤假工资、伤残工资、死亡 抚恤金及善后处理等有关全部费用;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费用和经济责任。1997年11月,袁某在甲方某车间配合车间加工部件的搬运过程中受重伤。事后甲方为治疗袁某的伤,在随后的9个月中支付医疗费5万余元。1998年10月,袁某要求甲方落实工伤保险待遇时与企业发生争议,提请仲裁。 【评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袁某的申诉请求。本案中甲方与乙方所签订的为期一年的“劳动协议书”系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袁某作为乙方输出到甲方的务工人员,袁某与甲方之间并无劳动关系,而是平等的一般民事主体。因此,袁某在甲方务工期间发生工作,其待遇应由劳务合同当事人按照“劳务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直接诉于人民法院。 案例3、终止劳动关系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1997年8月,申诉人阳萍、刘宁情被招聘到被申诉人中国人寿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公司工作,于20XX年开始签订了《劳务协议书》。约定从事内勤工作,并按月支付不低于当地社会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从20XX年7月份开始,被申诉人没有征得申诉人同意,单方面将工资降至每月1000元。20XX年3月31日用工合同期满,被申诉人向申诉人发出了《终止用工合同通知书》。申诉人提出,在工作的几年时间内,均有法定节假日加班没有给予相应报酬的情况,并提交了节假日值班表。要求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 经济补偿和补发被申诉人降低的工资以及加班工资。被申诉人认为,劳务合同到期终止,被申诉人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被申诉人支付给申诉人报酬只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即为合法,同时也没有违反双方签订的劳务协议的约定,不存在补发工资的问题。争议无果,提起仲裁。 【评析】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申诉人在被申诉人在被申诉人从事内勤工作时,签订了《劳动协议书》,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候约定按月发放不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水平的劳动报酬,但没有约定每月发放固定工资。《劳动法》还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和工资水平。被申诉人根据单位经营状况调整申诉人的工资,且不违反双方《劳动协议书》的约定,应予以支持。申诉人的劳动合同至20XX年3月31日终止,劳动合同并没有明确合同到期终止必须提前30天通知。申诉人的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依《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被申诉人可以不给予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存在劳动关系,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要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申诉人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应当依照劳动法规定发放加班工资。 案例4 双层劳动关系应依法得到保护 【案例】20XX年某镇环卫站聘请孙丽当清洁工,每天早 上5点至7点打扫街道卫生,月工资500元,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XX年6月6日孙丽又到该镇昆山医院任清洁工,工作时间为每天上午9点至下午1点,下午又从6点到7点,双方约定月工资290元,同样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XX年6月,昆山医院辞退孙丽,没有支付任何补偿金,为此,孙丽于20XX年7月将昆山医院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昆山医院支付辞退补偿金,最低工资差额和按200%、300%发放节假日、法定假日加班工资。院方却以孙丽已与环卫站建立了劳动关系,在该院仅是钟点工为由不予支付。孙丽认为,昆山医院聘请申诉人时表明是临时工,并非是钟点工,同时,申诉人按昆山医院的要求尽职尽责完成了工作任务。 从未安排申诉人休息、休假。因此,昆山医院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 【评析】 昆山医院聘请孙丽时应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与孙丽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根据劳动法规有关规定,昆山医院也可以根据其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可以与孙丽签订钟点工劳务合同书。本案昆山医院没有以书面的形式明确双方的关系,因此,孙丽应视为昆山医院临时用工,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根据社会用工形式的多样化,双层劳动关系同样能得到《劳动法》的保护。但申诉人每天工作约5小时,每周工作综合时间不超过40小时,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之规定,申诉人要求按200%、 300%的标准补发节假日、法定假日的加班工资本会不予支持。裁决:1、昆山医院应支付孙丽最低工资差额360元[(320元-290元)×12月]; 2、昆山医院应支付孙丽辞退补偿金320元;3、昆山医院应支付孙丽一个月工资320元(辞退职工应提前30天通知)。 案例5 错签劳务合同,也可维护正当权益 【案例】20XX年1月,职工张某从市属企业办理内退手续后,次月被市某局聘用为传达员,负责门卫、收发报刊信件工作,每月报酬为280元。该局传达室聘用了两名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实行对班倒,没有休息日。20XX年2月,张某向该局提出要求享受最低工资待遇,并按超工时部分、节假日未休息的天数计发加班工资。该局以其是劳务工为由予以拒绝。20XX年2月12日,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评析】审理过程中,出现两种处理意见。其一:张某与新聘用单位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而是劳务合同关系。理由是:张某是市属企业内退职工,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存在权利和义务关系,原单位发给其内退工资,给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社会医疗保险费。张某内退后受聘于新单位,属于劳务合同性质的用工关系,新单位只发给其劳务报酬,不须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因此张某不能享受《劳动法》有关规定的待遇,其劳务报酬标准需与用工单位协商 确定。 仲裁庭并不这样认为,而采纳了第二种意见。即: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应享受有关待遇。理由是:一是劳务合同关系一般是用人单位为完成某项工作(如承揽、运送、加工等)而临时雇请劳动者形成的,具有“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的特点。而张某受聘于单位任传达员,具有长期性。二是张某与原单位形式上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实质上履行劳动的义务已经终止,而与新单位的事实劳动关系中,其劳动义务正在履行。三是张某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并不能否认与新单位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在当前,要正确处理双重劳动关系,原则上对不是竞业禁止的劳动关系应肯定其合法性。领取280元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没有节假日休息,未发加班工资,其合法 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因而,对张某的申诉请求应予以支持。 四、 操作实务 1.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主体资格和相互关系的区别: 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