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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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持证上岗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持证上岗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持证上岗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2.27•【字号】沪建交〔2009〕243号•【施行日期】2009.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持证上岗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建交〔2009〕243号各有关单位:为强化本市建设工程项目中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管理,不断提高特种作业人员施工现场操作技能水平和安全生产意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现场作业人员和周边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工种本通知适用范围为:在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建筑电工、建筑施工脚手架(普通脚手架和附着升降式脚手架)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工、吊篮安装拆卸(操作)工、桩工机械安装拆卸(操作)工、建筑焊割(操作)工的工种。

凡未列入上述工种范围的其他特种作业人员,其办证或换发证事宜按原规定执行。

二、组织管理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是本市建筑业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监管。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和理论技能考核工作,由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和上海市建设行业岗位考核指导中心(考核机构,以下简称“市建设行业考指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作业实施监管。

三、领证对象(一)申请领证。

凡属于本通知适用工种的本市特种作业人员,符合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年龄要求,具有初中(含)以上文化程度,近三个月内经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施工现场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又符合相应特种作业规定条件的,可申请参加相应工种应知应会考试,经考试合格者可取得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制的、盖有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专用印章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操作资格证书》)。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报送上海市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职业标准统一考核评价申请的函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报送上海市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职业标准统一考核评价申请的函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报送上海市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职业标准统一考核评价申请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1.21•【字号】沪建管函〔2015〕38号•【施行日期】2015.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城乡建设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报送上海市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职业标准统一考核评价申请的函沪建管函〔2015〕3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司: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意见》(建人[2012]19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司《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建人专函[2013]36号)的文件精神,对照实施职业标准统一考核评价的各项基本条件,经研究,本市已经具备开展职业标准统一考核评价工作的基础,现将《上海市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工作情况报告》随函上报,并向贵司提出本市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职业标准统一考核评价的申请。

此函,盼复。

附件:《上海市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工作情况报告》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附件:上海市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工作情况报告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意见》[建人(2012)19号]的精神,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司《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建人专函(2013)36号]的要求,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现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评价和证书管理,推动职业标准顺利实施,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推进落实了相关工作。

现报告如下:一、建立现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工作机制(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我委分管建筑业的裴晓副主任担任组长、分管教育培训的刘千伟总工担任副组长,委机关相关职能处室和委属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委科技信息处。

上海职业能力考试院 考试管理的工资水平-定义说明解析

上海职业能力考试院 考试管理的工资水平-定义说明解析

上海职业能力考试院考试管理的工资水平-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的内容可以对文章的主题进行简要介绍,指出研究的方向和目的,以及相关的背景信息。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上海职业能力考试院(以下简称考试院)的考试管理工资水平。

随着社会发展和职业能力的需求不断增加,职业能力考试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对一个考试院的运作和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的目的是分析工资水平对考试管理的影响,并就上海职业能力考试院的工资水平现状提出建议和展望。

通过深入探讨工资水平和考试管理之间的关系,我们将能够更好地理解工资水平对考试管理的重要性和影响。

在接下来的章节中,我们将首先介绍上海职业能力考试院的背景和概况。

随后,我们将讨论考试管理的重要性,包括其对于考试质量和组织运作的重要作用。

然后,我们将重点探讨工资水平对考试管理的影响,分析工资水平对员工动力和绩效的影响,以及可能导致的管理问题。

最后,我们将总结工资水平与考试管理的关系,并提出关于上海职业能力考试院工资水平现状的观点和建议。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希望能够为上海职业能力考试院及其他类似机构提供有关工资水平与考试管理关系的有价值的见解,为进一步改善职业能力考试管理工作提供参考和建议。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包括以下内容:2. 文章结构2.1 引言部分:介绍本篇文章的主题和目的,概括本文将会讨论的内容以及相关背景信息。

2.2 正文部分: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上海职业能力考试院简介:介绍该机构的背景、目标和职责,为后续讨论提供相关背景信息。

- 考试管理的重要性:阐述考试管理对于整个职业能力考试院的重要性,包括保证考试的公正性、准确性,提高考试质量等方面。

- 工资水平对考试管理的影响:讨论工资水平对考试管理的影响,包括对员工工作动力的影响、员工素质的保障、职业能力考试院形象的塑造等方面。

2.3 结论部分:总结工资水平与考试管理的关系,并对上海职业能力考试院的工资水平现状进行评价,最后提出一些建议和展望,以期改善考试管理的工资水平。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指南》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指南》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指南》的通知[沪建管(2014)758号]•各区县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管理体系的建设,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我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指南》。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指南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二○一四年九月十一日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指南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进一步提高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指南。

本指南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及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非交通类)。

第三条本指南所指的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管理负责人(项目副经理)、质量员、安全员、施工员、材料员、资料员、标准员、机械员、劳务员等;其中,根据《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等有关规定,以往所称的取样员、试验员的职责由本指南中的材料员承担,以往所称的技术员的职责由本指南中的施工员承担。

第四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合理配备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以保证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

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提升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提升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提升标二、实施时间(一)2019年10月1日后,实施范围内新开工的房屋建筑施工项目,必须按照《提升标准》要求全面提升文明施工水平。

(二)2019年申报创建市级文明工地的房屋建筑施工项目,均应按照《提升标准》要求全面提升文明施工水平。

三、工作要求(一)落实主体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推进步骤全面宣贯落实现行标准及《提升标准》,实施范围内新开工的施工项目,应制定完善文明施工制度,落实文明施工管理员,全面按照《提升标准》开展施工活动。

(二)加强监督检查。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应加大宣贯推进力度,在日常监督、抽巡查和投诉处置中,将提质升标工作作为重点推进内容。

实施范围内未按照《提升标准》落实的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将不能评为“优良”,并取消文明工地参评资格。

附件: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提升标准二○一九年六月十二日附件: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提升标准第一章场容场貌1.施工边界设置1.1 施工现场应分别设置车辆与人员出入门,车辆出入门宽度不应小于5m。

1.2 施工现场应设置全封闭、轻质结构、可拆卸周转的围墙,材料宜选用金属材料,围墙基础色调为白色,底部设置0.2米的踢脚线,基础色调为深蓝色,总高度不应低于2.0m。

1.3 建设工程项目的外立面紧邻人行道或者车行道的,施工单位应当设置防护棚,杆件涂黄黑警示漆,并设置必要的警示和引导标志。

1.4 企业LOGO标识及各类宣传,应采用喷绘、涂刷等方式,严禁在结构顶部、塔吊机身和平衡臂、外脚手架、围墙悬挂广告、标语。

2.施工防护设置2.1外挂式阻燃性密目安全网,续燃、阴燃时间均不应大于4 s,网眼孔径不应大于12mm,颜色应采用灰色。

2.2 施工单位应确保安全网整洁无破损,并定期对安全网检查、清洗和维修,并建立安全网清洗专项档案。

3.噪声控制3.1 易产生噪声的作业设备,应安放在施工现场中远离居民区一侧的位置,并在设有隔音功能的临房、临棚内操作。

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关于印发《上海市2022年度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

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关于印发《上海市2022年度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

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关于印发《上海市2022年度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公布日期】2022.04.22•【字号】•【施行日期】2022.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生考试正文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关于印发《上海市2022年度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3号)安排,现将《上海市2022年度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和报名组织等相关工作。

本通知及相关文件、表格可通过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spta.shtml)查询和下载。

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2022年4月22日上海市2022年度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安排★重要提示★考试工作将严格贯彻国家和上海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部署要求,切实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本次考试相关工作,将根据本市疫情防控形势和全国有关考试计划安排,可能适时调整直至取消。

请广大报考者密切关注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spta.shtml)相关信息,并给予理解、支持和配合。

一、报考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残障康复、优抚安置、卫生服务、青少年服务、司法矫治等社会服务和社会治理相关单位中,从事专门性社会服务工作,并符合报名条件规定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一)申请参加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2、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3、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包括已经取得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的人员);4、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5、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房管法[2014]106号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房管法[2014]106号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房管法〔2014〕106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公管房屋养护范围(试行)》等30件局规范性文件经评估需继续实施,现予重新发布,有效期至2016年6月30日。

现将重新发布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印发给你们,请予认真执行。

附件:重新发布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4年4月17日附件重新发布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编号文件名称文号1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公管房屋养护范围(试行)1973年11月23日2上海市住房收费暂行标准1976年1月1日3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印发公有住房出售后再套配、增配的若干规定和公有住房再配售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房地改办〔1995〕240号4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沪房地开〔1995〕389号5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沪房地开〔1996〕133号6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资料查阅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房地权〔1998〕825号7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直管公有住房、出售投资单位公有住房净售房款及使用权住房产权变更中维修基金归集和支用的暂行规定沪房地改〔1999〕0898号8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单位保留使用权成套住房的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0〕42号9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廉〔2001〕280号10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应用解释(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1〕302号11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商品房项目附属地下车库(位)租售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3〕6号12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3〕64号——结束——。

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提升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提升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提升标准》的通知( 2019-06-12 )沪建质安〔2019〕348号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提升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以建设“一流城市”为目标,提高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提升工程建设形象,在执行《上海市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上海市政府48号令)和《文明施工规范》(DGJ08-2102)的基础上,特制定《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提升标准》(以下简称《提升标准》),请遵照执行:一、实施范围(一)外环线以内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施工项目;(二)申报创建市级文明工地的房屋建筑施工项目;(三)施工作业点距离住宅、医院、学校等敏感建筑物15米及以内的房屋建筑施工项目。

二、实施时间(一)2019年10月1日后,实施范围内新开工的房屋建筑施工项目,必须按照《提升标准》要求全面提升文明施工水平。

(二)2019年申报创建市级文明工地的房屋建筑施工项目,均应按照《提升标准》要求全面提升文明施工水平。

三、工作要求(一)落实主体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推进步骤全面宣贯落实现行标准及《提升标准》,实施范围内新开工的施工项目,应制定完善文明施工制度,落实文明施工管理员,全面按照《提升标准》开展施工活动。

(二)加强监督检查。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应加大宣贯推进力度,在日常监督、抽巡查和投诉处置中,将提质升标工作作为重点推进内容。

实施范围内未按照《提升标准》落实的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将不能评为“优良”,并取消文明工地参评资格。

附件: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提升标准二○一九年六月十二日附件: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提升标准第一章场容场貌1.施工边界设置1.1 施工现场应分别设置车辆与人员出入门,车辆出入门宽度不应小于5m。

1.2 施工现场应设置全封闭、轻质结构、可拆卸周转的围墙,材料宜选用金属材料,围墙基础色调为白色,底部设置0.2米的踢脚线,基础色调为深蓝色,总高度不应低于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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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关于印发《上海市2017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
作安排》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沪建行[2017]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
【发布日期】2017.02.23
【实施日期】2017.0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关于印发《上海市2017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
(沪建行〔2017〕6号)
各有关单位:
经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现将《上海市2017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和报名组织等相关工作。

本通知及相关文件、表格可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
()、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查询及下载。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
2017年2月23日上海市2017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
一、报考条件
凡在本市企事业单位工作,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有效期内,不含上海市临时居住证),遵纪守法,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者,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考生在网上报名时必须选择级别为“考三科”。

1962年12月31日前出生并长期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其学历按中专学历计算。

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17年6月30日。

二、加考专业考试报考条件
已取得某一个专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选择另一个《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考试。

报考加考专业考试,考生应持有在本市经考试取得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在网上报名时选择级别为“加考专业”。

考试合格后核发相应专业合格证明。

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三、考试时间、科目
2017年5月20日
9:00-12:00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14:00-16:00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2017年5月21日
9:00-12:00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和机电工程等6个专业)
四、考试成绩管理办法和证书效用
参加执业资格考试(考三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

加考专业考试(加考专业)成绩当年有效。

2015年度报考级别为“考三科”的应试人员,其对应考试科目的合格成绩继续有效,顺延至2017年。

在本市取得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和加考专业合格证明,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效,仅限本市申请注册使用。

本市注册时有关部门将会严格核查劳动聘用关系,如社保缴纳单位与注册申报单位是否一致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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