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施工企业所涉合同到底如何约定
甲供材(营改增)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甲供材”涉税风险控制的合同签订技巧“甲供材”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甲方)自行采购,提供给建筑施工企业(乙方)用于建筑、安装、装修和装饰一种的建筑工程。
即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在建筑企业营改增后,根据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建筑企业针对“甲供材”工程,可以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这两种计税方法的选择,会涉及到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高低,为了节省税负,必须在与发包方签订“甲供材”合同时,必须考虑甲方自购建筑材料在整个工程中所耗建筑材料的比重而选择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否则将会增加甲方和乙方的增值税负。
一、“甲供材”的增值税法律依据分析1、“甲供材”中建筑企业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的法律依据及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建筑房屋”第2项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在该条文件规定中有两个特别重要的词“可以”,具体的内涵是,只要发生“甲供材”现象,建筑施工企业在增值税计税方法上,具有一定的选择性,既可以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2、“甲供材”中建筑企业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确定依据及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9)款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原来签订合同的工程营改增

原来签订合同的工程营改增随着我国税制改革的深入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政策已逐步实施。
对于建筑行业来说,营改增政策的推行带来了重大影响。
那么,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前后,原来签订的合同工程如何应对呢?本文将对此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营改增政策对建筑行业的影响1. 税率的调整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建筑行业适用的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1%,相较于原来的营业税税率,有所提高。
这意味着建筑企业在承担税收压力的同时,还需要适应新的税率。
2. 税制变化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建筑企业提供的建筑服务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
企业在购进材料、设备等固定资产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降低税负。
此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也使得企业间的交易更加规范。
3. 合同履行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原来签订的合同工程在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一些问题,如税率不一致、税金计算方式改变等。
这给建筑企业带来了不小的挑战。
二、应对策略1. 重新评估合同建筑企业应重新评估原有合同,对比营改增政策实施前后的税率和税制变化,分析合同中的税金条款,以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理调整。
2. 加强与供应商、业主的沟通建筑企业应加强与供应商、业主的沟通,说明营改增政策的影响,争取双方共同承担税制改革带来的成本压力。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及时调整税率不一致的问题,确保合同顺利执行。
3. 优化合同约定建筑企业在签订新合同时,应充分考虑营改增政策的影响,优化合同约定。
例如,明确税金计算方式、税率调整条款等,以降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
4. 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建筑企业应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熟练掌握增值税的计算和抵扣方法,充分利用政策优惠,降低企业税负。
5. 加强培训和学习建筑企业应加强员工培训和学习,了解营改增政策的具体内容和实施要求,提高税务合规意识。
三、结语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建筑行业带来了诸多影响。
建筑企业应充分认识到这些影响,合理应对策略,以确保合同工程的顺利履行。
同时,企业还需不断提高自身税务管理水平,适应税制改革的新形势。
全面营改增后的建筑劳务公司“清包工” 合同的节税技巧

பைடு நூலகம்计税方式的关键!
(三)案例分析 案例 1: 中国京冶公司(甲方)将淮安某主题乐园的装饰工作分包 给淮安某劳务公司(乙方),合同总金额 1000 万元,劳务公 司(乙方)包工包料,其中含辅材 500 万元,即合同金额包括 装饰工程所需一切费用,中国京冶公司(甲方)只需要按合同 规定日期及设定标准验收即可。假设购买辅材均取得 17%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分析建筑劳务公司选择简易计税还 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
1、简易办法下的应缴增值税 1000×3%÷(1+3%)=30÷(1+3%)=29.13(万元)
2、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缴增值税 1000×11%÷(1+11%)-150×17%÷(1+11%) =99.1-22.97=76.13(万元) 结论:分包方采购辅料物资价税合计 185[150×(1+17%) ÷(1+11%)]<481.8[48.28%×清包工”合同种约定的工程价税 合计 1000 万],则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比选择一般计税方式下 的应缴增值税节约 47 万元税[76.13(万元)-29.13(万元)]。
假设整个“清包工”合同种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为 X, 则分包方的增值税计算方法选择分析如下:
1、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建筑劳务公司应缴增值税=X×11%÷(1+11%)-建筑劳务 公司采购辅料的进项税额=9.91%×X-建筑劳务公司采购辅 料的进项税额
2、简易办法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建筑劳务公司应缴增值税=X×3%÷(1+3%)=2.91%×X
1、简易办法下的应缴增值税 1000×3%÷(1+3%)=30÷(1+3%)=29.13(万元)
2、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缴增值税 1000×11%÷(1+11%)-500×17%÷(1+11%) =99.09-76.58=22.51(万元) 结论:分包方采购辅料物资价税合计 527[500×17%÷ (1+11%)]>481.8[48.18%×清包工”合同种约定的工程价税合 计 1000 万],则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比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节约增 值税 6.62 万元[29.13-22.51(万元)].
营改增之前签订的工程合同

营改增之前签订的工程合同是指在增值税改革之前,企业之间签订的工程项目的合同。
随着我国税收制度的改革,营改增政策于2016年5月1日正式实施,将原来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
这一政策的实施对工程合同的签订和执行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在营改增之前签订的工程合同,在税收政策、计税方法以及合同履行等方面都有一定的特殊性。
首先,在税收政策方面,营改增之前签订的工程合同适用的税收政策是营业税。
根据我国营业税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缴纳营业税。
而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增值税的计税方法缴纳税款。
这就意味着,在营改增之前签订的工程合同,在税收政策上与营改增之后签订的工程合同存在差异。
其次,在计税方法方面,营改增之前签订的工程合同通常采用固定总价的形式。
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经明确了工程的总造价,并约定了税率。
而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工程合同的计税方法发生了变化。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
这意味着,在营改增之后,工程合同的价款中不再包含营业税,而是包含了增值税。
因此,在营改增之前签订的工程合同,在计税方法上与营改增之后签订的工程合同存在差异。
此外,在合同履行方面,营改增之前签订的工程合同可能存在一些实际操作上的困难。
例如,在营改增之前,施工企业购买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和其他存量资产,可能未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
而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后,这些资产的购置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便进行税额抵扣。
这就可能导致施工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面临无法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
针对营改增之前签订的工程合同,合同双方应当如何处理这些问题呢?首先,合同双方应当认真研究国家税收政策,理解营改增政策的具体规定,以确保合同的履行符合税收政策的要求。
其次,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计税方法、税率等事项,以避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
同时,施工企业应当积极与供应商、业主等各方沟通,争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便进行税额抵扣。
百度营改增后的施工企业挂靠模式下的双方账务处理核心业务

【百度】案例解读营改增后的施工企业挂靠模式下的双方账务处理(核心业务)梁石【大纲】1、施工企业的商业模式分析(自行施工方式和挂靠经营方式)2、施工企业在挂靠商业模式下的法律风险分析3、施工企业挂靠商业模式下的涉税处理政策依据4、施工企业挂靠商业模式下的两种情形(法人企业和自然人挂靠)5、法人企业挂靠模式下的财税处理(挂靠和被挂靠双方业务处理)5.1)“甲供材”模式5.2)“再分包”模式5.3)各做其专,共享利益6、自然人挂靠模式下的财税处理6.1)项目经理的年薪模式6.2)被挂靠企业以“甲供材”模式6.3)被挂靠企业托管模式收益分成模式6.4)支付佣金方式【正文】1、施工企业的商业模式分析(自行施工和挂靠经营施工)建筑施工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非常常见的2种经营模式:自行施工和挂靠经营施工(或者是“资质共享”)。
1.1自行施工,施工企业自行参加招投标,中标后签约自行组织施工管理项目部,自行组织人财物完成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
1.2挂靠经营施工,指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通常以内部承包合同的名义,与掌握施工项目而又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个人或单位签订合同,允许其以“项目部”或类似名义挂靠经营,并收取管理费的行为。
2、施工企业在挂靠商业模式下的法律风险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该条仅明确施工方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的效力,没有涉及挂靠双方签订的所谓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同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

“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建筑施工企业是专门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扩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在目前的税收体制下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到底对建筑施工企业带来了什么影响,企业应当如何应对,是目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积极主动寻求的答案。
一、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一)对建筑企业税负产生的影响在建筑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最先涉及到的是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举例说明:以建筑施工企业为例,假设其工程毛利率10%,工程结算成本中,原材料约占55%(建筑材料成本中水泥约占45%,钢铁约占40%,其他材料约占15%),人工成本约占30%,机械使用费5%,其他费用占比不超过10%,假设其全年完成营业收入为11100万元,营业成本9990万元(营业收入和成本均含增值税)。
营改增前,应缴纳营业税为333万元(11100×3%)。
营改增后,人工成本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能够抵扣进项税额为870万元[9990×(55%+5%)÷(1+17%)×17%]销项税额为1100万元[11100÷(1+11%)×11%](注:2011年11月,国务院批复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方案里建筑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改为11%.)这样计算,应缴纳增值税为230万元(1100-870),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有所下降。
以上是理论上的算法,但实际上建筑施工企业的特征会给增值税的计算带来很多挑战,如,建筑材料来源方式较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难度大,由于发票管理难度大,很多材料进项税额无法正常抵扣,使建筑业实际税负加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注:根据2014年6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3%征收率,原征收率6%不再适用)计算缴纳增值税:①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②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③自来水;④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营改增政策下施工企业面临问题及对策分析

营改增政策下施工企业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摘要:随着营业税变为增值税的改革试点运行趋势来看,这场改革是必然的,大势所趋的。
作为可产生大量利润和增加就业岗位的建筑施工企业而言,更是改革的重点。
本文旨在对营业税改变为增值税后的施工企业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并提出来几点应对措施。
关键词:营业税改增值税;施工企业;问题;对策分析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4-00-01一、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背景在改革开放的条件下,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增长,增长的方式也悄然改变,现代服务业已经慢慢取代了传统的服务行业。
由于各个行业间的融合性发展,行业间的边界也逐渐模糊,适用于区分行业的营业税已经渐渐不适应于现代企业的发展,会对经济结构优化产生不利的影响,新的税法亟需出台。
故国务院于2012年1月1日,对上海的部分企业进行了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的试改革,8月,将北京、广东、浙江、江苏等8个省市也作为了试改革点。
增值税的目的是为了消除重复收税,降低企业税收压力,完善税收体制,促进企业健康良好的发展。
建筑施工业作为所有行业中的重点,税收改革势在必行。
2011年11月,税务局颁布了《关于印发的通知》,对建筑施工企业中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明确给出。
建筑施工企业在“营改增”期间会遇到哪些问题,如何有效地避免,良好的过渡,本文就这个问题进行了探讨分析。
二、政策实施后,施工企业所面临的问题1.“营改增”后,企业纳税不减反增建筑成本一般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1)直接成本。
直接成本一般包括材料费、机器折旧费、人工费等,其中材料费是最为主要的。
没有材料就没有建筑,材料的消耗与购买的金额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由于可以从多个渠道获取相同的材料,故有些企业为了便宜购买材料而不采用增值税发票或卖方根本就没有增值税发票等。
人工费也是一个主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人工费随着经济发展不断增长,而建筑施工人员密集,所需周期也长,这会造成建筑利润的下降,且有无进项税抵扣人工成本,故造成直接成本上涨,从而到底建筑成本升高。
营改增前后工程合同执行

营改增前后工程合同执行在营改增之前,工程合同通常以营业税为基础进行定价和结算。
合同中会明确列出工程项目的总额,以及根据营业税率计算出的税额。
甲方(业主)和乙方(承包商)之间的财务往来相对简单明了,税务处理也较为直接。
随着营改增的实施,原有的合同模板不再适用。
增值税相较于营业税,其计算方式更为复杂,涉及到进项税和销项税的抵扣机制。
因此,工程合同必须对税率、税金计算方法、发票开具等方面进行相应的调整。
在新的工程合同范本中,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增值税率。
根据国家相关税法规定,工程项目的增值税率通常为9%或者13%,具体适用税率需在合同中明确。
合同价款应区分为含税价和不含税价,以便清晰地展示税金的计算基础和税额。
合同还应注明乙方提供的发票类型,确保甲方能够准确抵扣进项税。
除了税金计算方面的变化,营改增还影响了工程款项的支付流程。
在合同中,应详细规定付款条件、付款时间及逾期支付的利息等条款,以适应增值税制度下的资金流管理要求。
同时,由于增值税涉及的会计处理更为复杂,合同双方应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确保税务申报和账务处理的准确性。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和法律工作者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在签订合同前,充分了解和熟悉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因知识欠缺而导致的合规风险;二是在合同谈判阶段,明确各项税费的承担主体,避免日后因税负问题产生争议;三是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确保各项税务处理符合国家规定,避免税务违规行为。
营改增政策对工程合同的执行带来了深远影响。
企业及法律工作者应紧跟政策变化,合理调整合同条款,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实用性。
通过对比分析营改增前后的工程合同范本,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税收政策变动对工程项目管理的影响,为企业的合规经营提供坚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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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施工企业所涉合同到底如何约定
2016年5月1日将全面实施“营改增”政策,政策的实施离不开纳税人对外从事应税行为之合同约定。
就施工企业而言,如何在对外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相关“营改增”内容,将影响施工企业“营改增”后的税负水平,考虑到整个建筑业属于微利行业,一般利润率水平在
2%-3%左右,若某施工企业因“营改增”导致税负增加,该企业将可能陷入亏损困境。
此外,关于“营改增”,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矛盾,将导致大量纠纷,影响施工企业的正常经营。
关于“营改增”施工企业所涉合同到底如何约定,本文首先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的主要规定出发,梳理“营改增”主要内容及其相互关系,进而分析、归纳出影响缴纳增值税的主要因素。
其次,从“营改增”一般计税方法之应纳税额公式出发,将一般施工企业所涉合同划分为销项类合同和进项类合同。
最后,结合影响缴纳增值税的主要因素,分别对销项类合同和进项类合同如何约定进行分析、归纳、总结。
一、影响缴纳增值税的主要因素分析
(一)“营改增”主要内容
《试点办法》共七章、五十五条,分别规定了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征税范围、税率和征收率、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税收减免的处理、征收管理之内容。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一般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在发生特定的应税行为时,除可以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外,也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按照应税行为的种类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分别为:17%、11%、6%、0(注:销售进口货物税率为13%,本文仅讨论本次营改增之销售服务,不讨论该类情况)。
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为不含税销售额乘以税率,当期进项税额为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和/或通过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或开具发票的当天,或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或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为3%或其他规定(如:销售不动产为5%)。
应纳税额为销售额乘以征收率。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上。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3%或其他规定(如:销售不动产为5%)。
应纳税额为销售额乘以征收率。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或开具发票的当天,或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或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营改增”主要内容间相互关系
通过前述思维导图及描述,可以看出,“营改增”主要内容包含如下关系:1、纳税人种类不同,计税方法不同
一般纳税人既存在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情形,也存在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形。
小规模纳税人只能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在任何情形下,都不能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2、计税方法不同,税率和征收率不同
一般计税方法采用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而简易计税方法采用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应税行为不同,税率或征收率不同
不同应税行为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分别为:17%、11%、6%、0。
同样,不同应税行为,增值税征收率也可能不同,目前存在两种征收率:3%和5%。
4、应税行为不同,开具的发票种类不同
不同应税行为,开具的发票种类不同,发票种类具体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5、纳税人种类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主体不同
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6、发票开具时间不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同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原则上以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或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或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但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先收讫销售款项的,后开具发票的,以收讫销售款项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影响缴纳增值税的主要因素
根据“营改增”主要内容及其相互关系,可以看出,影响缴纳增值税的主要因素为:
1、纳税人种类;
2、计税方法;
3、应税行为;
4、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5、发票的开具时间、送达时间、合规性(含发票备注栏需要注明的发生地及项目名称等内容)、种类。
二、一般施工企业所涉合同如何约定
一般施工企业一般可以达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标准,通常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因施工企业销售建筑服务等而发生,进项税额因施工企业购进建筑服务等而发生。
无论是销售,还是购进,均以合同为载体。
笔者将一般施工企业销售建筑服务等合同称为销项类合同,将购进服务等合同称为进项类合同。
(一)施工企业销项类合同如何约定
施工企业销项类合同主要包括施工合同、施工总承包合同、工程总承包合同(EPC合同)、装饰装修合同等。
下面以工程总承包合同(EPC合同)为例,结合影响缴纳增值税的主要因素,分析施工企业销项类合同如何约定。
1、约定施工企业纳税人种类,以便建设单位识别施工企业缴纳增值税的税率或征收率;
2、约定建设单位的准确名称、税号、账号、开户行、地址、电话等相关基本信息,以便施工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而作为建设单位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3、约定应税行为的种类及范围,目的在于避免因不同种类的应税行为税率不同而产生争议;
对于工程总承包合同,承包行为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等行为,按照应税行为分类,勘察、设计属于销售服务中的现代服务,施工属于销售服务中的建筑服务,
两者税率不同。
而根据《试点办法》第39条的规定,兼营行为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故具有多种应税行为的合同应分别约定应税行为的种类及范围。
因此,工程总承包合同就要分别明确约定勘察、设计、施工的范围。
4、分别约定勘察、设计、施工之对应价款,目的在于避免因不同种类的应税行为税率不同而产生争议;
一般工程总承包合同,通常对勘察、设计、施工费用不加以区分,而概括为工程价款之约定,或者约定勘察、设计费用视为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或者工程价款中。
该情形将导致无法区分属于现代服务之勘察、设计的销售额,以及属于建筑服务之施工的销售额,进而影响建设单位进项税额的计算。
倘若不加以区分,建设单位以及税务机关将要求从高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该要求符合《试点办法》第39条兼营行为未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税率之规定,显然将增加施工企业的税负。
5、分别约定勘察、设计、施工之应税行为的税率或征收率及税额;
6、约定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时间、种类、发票备注栏之要求,以及是否需要税务机关**。
(二)施工企业进项类合同如何约定
施工企业进项类合同主要包括专业分包、劳务分包、设计分包、设计施工一体化分包、材料设备采购、机械设备租赁、模板钢管等周转材料租赁合同等。
现将前述合同归并为分包、采购、租赁合同,结合影响缴纳增值税的主要因素,分析施工企业进项类合同如何约定。
1、关于分包合同
(1)约定分包人的纳税人种类,以便施工企业识别分包人缴纳增值税的税率或征收率;
(2)约定施工企业的准确名称、税号、账号、开户行、地址、电话等相关基本信息,以便分包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而作为施工企业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3)约定应税行为的种类及范围,目的在于避免因不同种类的应税行为税率不同而产生争议;
如设计分包合同,设计属于销售服务中的现代服务,不同于销售服务中的建筑服务;再如设计施工一体化分包合同,需要明确约定设计与施工的范围。
(4)约定或分别约定设计、施工之对应价款,目的在于避免因不同种类的应税行为税率不同而产生争议;
(5)约定或分别约定设计、施工之应税行为的税率或征收率及税额;
(6)约定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时间、种类、发票备注栏之要求,以及是否需要税务机关**。
2、关于采购合同
(1)约定供货人的纳税人种类,以便施工企业识别供货人缴纳增值税的税率或征收率;
(2)约定施工企业的准确名称、税号、账号、开户行、地址、电话等相关基本信息,以便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而作为施工企业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3)约定采购货物的种类及数量,目的在于避免因不同种类的货物税率不同而产生争议;
(4)约定采购货物的税率或征收率及税额;
(5)约定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时间、种类、发票备注栏之要求,以及是否需要税务机关**。
3、关于租赁合同
(1)约定出租人的纳税人种类,以便施工企业识别出租人缴纳增值税的税率或征收率;
(2)约定施工企业的准确名称、税号、账号、开户行、地址、电话等相关基本信息,以便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而作为施工企业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3)约定租赁物的税率或征收率及税额;
(4)约定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时间、种类、发票备注栏之要求,以及是否需要税务机关**。
至于上述需要约定的内容在合同条款中如何表述,以及如何约定因违反与发票相关的义务而承担违约赔偿等责任,视具体情况而定,暂不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