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地籍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
关于城镇地籍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doc 8页)

关于城镇地籍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doc 8页)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地籍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颁布单位】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日期】19910321【实施日期】19910321【章名】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各直属单位:为了保证地籍调查成果的质量满足地籍管理的需要,根据《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城镇地籍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在试行中总结的经验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局地籍司,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城镇地籍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地籍调查成果满足地籍管理的需要,根据《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规程》3.5所列(除K外)地籍调查成果必须进行检查验收。
第三条检查验收工作是地籍调查的一个重要环节,其任务是组织实施检查验收并对地籍调查成果进行评定。
第四条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本局所列项目的检查验收和除此之外的抽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检查验收工作。
第五条城镇地籍调查成果实行作业人员自检、作业级互检、作业队专检,由省级验收的三检一验制。
第六条具备以下条件方可验收:外业复核;控制网布设的合理性;各项精度指标及有关成果是否符合《规程》的要求。
②检查细部测量主要检查手簿及各项精度是否符合要求。
③检查地籍原图首先,检查原图图廓线及方格网的绘制精度是否符合《规程》的要求; 图幅编号、坐标注记是否正确;然后检查自然街坊(含无邻户的独立宗地)外廓界址点及界址边的展绘是否正确;核对无误后再检查街坊内各宗地的界址及地上建筑物的展绘是否正确,破幅宗地的接边是否符合要求;最后检查图面要素注记及点线绘制是否符合《规程》和图式要求;面积计算结果是否正确;原图检查中要对照解析界址点成果表和宗地图分步骤进行。
地籍调查检查办法

地籍调查检查办法引言概述:地籍调查是指对土地使用情况、土地权属关系等进行调查核实的工作。
地籍调查检查办法是指在地籍调查过程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和检查的具体方法和步骤。
本文将详细介绍地籍调查检查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调查范围1.1 确定调查范围:根据具体调查目的和要求,确定调查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情况、土地权属关系、土地面积等内容。
1.2 划定调查区域:根据地籍图件和相关资料,划定调查区域的范围,确保调查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1.3 梳理调查对象:对调查对象进行梳理,包括土地性质、地块编号、权利人信息等,确保调查工作有针对性。
二、调查方法2.1 实地调查:通过实地走访和勘察,对土地使用情况进行实地核实,了解土地的实际状况。
2.2 资料核对:对地籍档案和相关资料进行核对,比对实地情况和档案资料,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2.3 技术手段: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如遥感影像、地理信息系统等,辅助进行调查和核实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精度。
三、调查记录3.1 记录方式:对调查过程中的关键信息和重要数据进行详细记录,包括调查时间、地点、调查人员等相关信息。
3.2 数据整理:对调查获得的数据和资料进行整理和分类,形成清晰的调查记录和报告,便于后续分析和利用。
3.3 审核确认:对调查记录进行审核和确认,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避免因错误信息导致的后续问题。
四、问题处理4.1 发现问题:在调查过程中,如发现土地权属纠纷、土地面积不符等问题,及时记录并报告相关部门。
4.2 协调解决: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制定解决方案,确保问题得到妥善处理。
4.3 监督检查:对问题的处理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问题得到彻底解决,避免问题再次出现。
五、质量评估5.1 质量评估标准:制定地籍调查检查的质量评估标准,对调查过程和结果进行评估,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5.2 评估方法: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对调查工作进行综合评估,发现问题并及时改进。
城镇变更地籍调查检查验收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城镇变更地籍调查成果质量,满足城镇地籍管理、土地资源管理、城镇规划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试行)》、《城镇地籍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变更地籍调查成果实行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检查、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初验、省国土资源厅验收的三级检查验收制度。
第三条检查验收的依据及标准:(一)《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二)《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三)《城镇地籍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检查验收办法》);(四)《土地登记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五)“关于印发试行《全国土地分类》的通知”(以下简称新《土地分类》);(六)《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七)《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GX1999003-2001);(八)《城市测量规范》(CJJ8-99);(九)《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CJJ73-97);(十)《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2001)。
第四条城镇变更地籍调查成果具备以下条件方可验收:(一)本办法规定的城镇变更地籍调查成果资料齐全;(二)严格按照《规程》、《细则》所确定的程序进行;(三)权属调查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完成;(四)外业数据采集、信息系统建设采用国土资源部测评公布的软件,数据格式符合标准要求;(五)按技术设计方案完成城镇区域内全部变更地籍调查工作。
第二章检查验收的组织和工作程序第五条检查验收的组织(一)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作业单位应有二至三名专职质量检查员,负责成果、质量的全面检查。
(二)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成立质量检查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调查成果的初验工作。
(三)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各县(市、区)的城镇变更地籍调查成果进行最终检查验收。
第六条检查验收的工作程序(一)县级检查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权属调查、地籍勘丈、内业计算和成图、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成果编制等步骤进行全面质量检查,达到规定要求的报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初验。
地籍调查检查办法

地籍调查检查办法地籍调查检查办法是指对地籍调查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的一套规范和程序。
地籍调查是指对土地及其利用状况进行详细调查和记录的工作,是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土地管理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基础。
地籍调查检查办法的制定和执行,旨在保证地籍调查工作的准确性、规范性和可靠性,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土地管理的科学决策。
一、调查人员的资质要求地籍调查检查办法要求调查人员必须具备以下资质:1. 具备土地管理或者测绘相关专业背景知识;2. 具备良好的调查和记录能力;3. 具备熟练操作地理信息系统(GIS)软件的能力;4. 具备严谨的工作态度和责任心。
二、调查工作的程序和要求1. 调查前的准备工作(1)明确调查范围和目标,制定调查计划;(2)采集相关地籍资料和现场调查所需的工具和设备;(3)与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沟通和协调,确保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2. 现场调查工作(1)根据调查计划,组织调查人员进行现场调查;(2)对土地边界、地形地貌、土地利用状况等进行详细调查和记录;(3)使用测量仪器对地块边界进行测量和标定;(4)使用地理信息系统软件对调查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
3. 调查结果的整理和报告(1)将调查数据整理成报告,包括调查范围、调查方法、调查结果等内容;(2)报告应具备清晰、准确、完整的特点,以便于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查阅和使用;(3)报告中应包含调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以及调查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三、地籍调查检查的内容和要求地籍调查检查办法要求对地籍调查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和监督,包括以下内容:1. 调查计划的合理性和科学性;2. 调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3. 地块边界的测量和标定是否符合规范;4. 地籍图件和地籍档案的编制和管理是否规范;5. 地籍调查工作中的问题和难点的解决方法;6. 调查人员的工作态度和责任心。
四、地籍调查检查结果的处理和反馈地籍调查检查办法要求对检查结果进行及时处理和反馈,包括以下措施:1. 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整改和改进;2. 对调查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提高调查质量和效率;3. 对合格的调查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激励其继续提高工作水平;4. 将检查结果及时报告给相关部门和单位,供其参考和使用。
地籍调查检查办法

地籍调查检查办法引言概述:地籍调查是指对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等进行调查,以保障土地权益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地籍调查检查办法是指在地籍调查过程中需要遵循的一系列规定和程序。
本文将详细介绍地籍调查检查办法的五个方面内容。
一、调查范围1.1 地籍调查的对象:包括农村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城市土地等各类土地。
1.2 地籍调查的内容:涉及土地权属、土地界址、土地面积、土地用途等方面的调查。
1.3 地籍调查的时机:应在土地权属转移、土地使用权变更、土地纠纷解决等情况下进行地籍调查。
二、调查方法2.1 实地调查:通过实地勘测、测量等手段获取土地的详细信息。
2.2 资料调查:查阅相关土地权属证书、土地使用证明、土地规划等资料,获取土地的权属和使用情况。
2.3 问询调查:与土地权属人、土地使用人、相关部门等进行交流,了解土地的具体情况。
三、调查流程3.1 确定调查目标:明确调查的目的和内容,制定调查计划。
3.2 实地调查:进行现场勘测、测量,获取土地的准确信息。
3.3 资料整理:整理和核对调查所得的资料,确保准确性和完整性。
3.4 调查报告:编制地籍调查报告,详细记录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等信息。
3.5 审核验收: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和验收,确保地籍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四、调查要求4.1 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地籍调查必须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调查结果的合法性。
4.2 数据准确性:调查所得的土地信息必须准确无误,避免浮现错误和遗漏。
4.3 保护隐私权:在调查过程中,应尊重土地权属人的隐私权,保护其合法权益。
五、调查结果应用5.1 土地权属确认:通过地籍调查,确认土地的权属归属,保障土地权益的合法性。
5.2 土地纠纷解决:地籍调查结果可作为解决土地纠纷的依据,确保土地纠纷的公正和合理。
5.3 土地管理规划:地籍调查结果可为土地管理部门提供基础数据,用于土地规划和管理。
总结:地籍调查检查办法是确保土地权益合法性和准确性的重要程序。
(整理)地籍调查测量成果检查验收办法

地籍调查测量成果检查验收办法目录摘要 (3)1、检查验收制度 (4)1.1、作业单位的自检和全检 (4)1.2、作业单位的专检 (4)1.3、验收 (5)2、检查验收依据、步骤及前提条件 (5)2.1检查验收依据 (5)2.2检查验收步骤 (7)2.3检查验收前提条件 (8)2.3.1、数字化地形测量前提条件 (8)2.3.2、数字化地籍测量前提条件 (8)3、分区和抽样方法 (8)3.1分区、分类检查验收 (8)3.2样品抽样方法 (9)4、检查项目和质量评定 (9)4.1数字化地形测量检查项目 (9)4.2数字化地籍调查测量检查项目 (9)4.3质量评定 (10)5、检查比例和内容 (10)5.1、文字部分 (10)5.2、控制测量部分 (11)5.3、地形要素测量部分 (11)5.4、权属调查部分 (12)5.5、地籍图部分 (12)5.6、电脑资料 (13)5.6.1电脑资料是否齐全有序 (13)5.6.2电脑资料的一致性 (13)5.6.3资料的正确性 (13)6、地籍测量成果资料整理要求 (14)7、存在问题的处理 (14)8、验收结论 (15)9、计分方法 (16)9.1重要因子的计分办法 (16)9.1.1、地形地物点的点位误差 (16)9.1.2、地物点的间距精度、地形地物点的高程精度 (17)9.1.3、界址点实地认定 (17)9.2普通因子的计分办法 (17)摘要地籍调查测量是获取和表述宗地的权属、位置、形状、数量、用途等基本情况,提供满足土地登记需要的基础资料的一系列工作总称。
工作内容包括地籍调查、地籍测量. 规范地籍调查测量,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国家测绘局《地籍测绘规范》、原广东省国土厅《广东省城镇地籍调查测量实施细则》.数字化地形地籍调查测量成果实行三级检查、一级验收的制度.作业单位对成果进行自检、全检、专检的工作结束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验收申请,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验收或委托市国土资源局组织验收,委托验收结果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地籍调查检查办法

地籍调查检查办法引言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对于保障土地权益、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为规范地籍调查工作,提高调查成果质量,制定本检查办法。
一、调查目的和要求1.1 确定地籍调查的目的和任务,明确调查的基本要求。
1.2 遵循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调查工作的合法性。
1.3 确定调查工作的精度、范围和时间要求。
二、调查内容和方法2.1 明确地籍调查的内容,包括土地权属、位置、界址、用途、面积等。
2.2 确定调查方法,包括实地调查、测量、遥感监测等手段。
2.3 制定详细的调查表格和记录要求。
2.4 建立数据采集、处理和分析的标准和流程。
2.5 确保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调查程序和步骤3.1 制定详细的调查工作计划,包括资源准备、时间安排等。
3.2 进行现场踏勘,了解调查区域的基本情况。
3.3 按照调查内容和方法进行实地调查和测量工作。
3.4 对采集的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和处理。
3.5 编写地籍调查报告,提交主管部门审查验收。
四、调查成果和报告4.1 制定地籍调查成果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
4.2 对调查成果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确保成果质量。
4.3 编写地籍调查报告,包括概述、调查方法、数据分析和结论等部分。
4.4 对调查报告进行归档和保存,建立地籍数据库。
4.5 定期更新地籍数据,保持数据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五、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5.1 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地籍调查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5.2 对调查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5.3 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5.4 对调查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5.5 对外业调查和内业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六、法律责任和争议处理6.1 明确地籍调查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6.2 对地籍调查中发现的权属争议进行处理,协调各方利益关系。
地籍测绘-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_测绘规范大全_地籍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保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质量,全面完成调查任务,统一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的程序、内容、方法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土地调查成果、市(地)级汇总成果和省级汇总成果的检查验收工作。
成果的自检、抽查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检查验收的制度对县级调查成果实行自检、预检、验收、核查确认的检查验收制度。
检查验收工作分别由各级土地调查办公室负责,县级负责自检,市(地)级负责复查,省级负责预检和验收,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土地调查办公室”)负责核查确认。
市(地)级、省级汇总成果,实行自检和上级验收的检查验收制度。
第四条检查验收的依据(一)《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 1014-2007)(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四)《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 1016-2007)(五)《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六)《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技术规范》(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七)《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底图生产技术规定》(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八)《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 1001-1993)(九)《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国土资发〔2001〕359号)(十)《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籍]字第26号)(十一)《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数据汇交办法》(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十二)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布的其他技术文件第五条检查验收的程序(一)县级调查成果检查验收程序1.自检县级土地调查办公室组织调查承担单位及相关部门,对调查成果进行全面自检,并形成自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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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检查地籍测量的成果
①检查控制测量
主要检查用于建立平面控制的已知控制点、控制边其坐标和方位角数
据是否正确,资料来源及可靠程度如何;抄录的起算数据,使用前是否进行了
外业复核;控制网布设的合理性;各项精度指标及有关成果是否符合《规程
》的要求。
②检查细部测量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地籍调查成果
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土地管理局
【颁布日期】19910321
【实施日期】19910321
【章名】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
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保证地籍调查成果的质量满足地籍管理的需要,根据《城镇地籍调
d.界址标志设置齐全,醒目。
e.宗地草图内容齐全,清晰易读,勘丈数据完整正确。
f.地籍调查表项目填写齐全、清晰、文字描述简练准确,结论清楚,手
续完备。
g.地类调查正确。
优等品
a.宗地草图比例恰当,确定宗地界址及几何关系的条件距离和关系距离
完整,并有检核关系。
b.地籍调查表项目填写齐全、正确、字迹美观、无涂改。
地籍原图及着墨二底图五部分材料组成,按各单项检查得分合计评定成果等
级:
总分大于95分(含95分)为优;
总分大于85分(含85分),低于95分为良;
总分大于80分(含80分),低于85分为合格。
3.等级的具体标准
3.1地籍调查成果的合格品标准:
3.1.1符合《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的要求,但没有达到良等品的全部条
f.图廓和图廓外的整饰及注记正确齐全,图面着墨整饰清晰准确。
g.利用宗地勘丈数据(包括界址点座标)检查的各类点位平面位移均应
小于限差。
h.宗地图的内容完整,着墨整饰清晰准确。
i.面积计算方法运用正确,二次面积量算较差均在限差之内,面积汇总
正确无误。
j.面积统计正确,数据准确,书写正规,整饰较好。
优等品
发现的问题,有疑问的地方重点检查,但实地操作检查不得低于30%,巡视检
查不低于70%,检查结果要有详细记录。
(三)专职检查内业为100%,外业实际操作检查不低于20%,巡视检查不低
于70%,检查结果要有详细记录。
(四)验收时内业抽检30—50%,外业实际操作抽查比例视内业抽查情况
决定,一般为3—5%。
【章名】第三章检查验收工作程序及其主要内容
第十条检查验收程序
一般按下列顺序逐级进行:
作业员自检—→作业组互检—→专职检查员检查—→验收。
第十一条检查验收内容
1.自检
(1)检核权属调查结果
主要检核权属调查确认的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与土地登记申请书上的
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是否一致;认定界址的法律手续是否完整、规范;界址
d.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点关系距离二次量测较差均在限差以内。
e.界址紊果表书写正规,整饰较好。
优等品
a.地籍图根点的密度和位置能完全满足测定界址点和测图需要。
b.手簿记载齐全、正规、计算正确、字迹工整美观。
c.界址点、界址边二次测量较差有70%小于限差的二分之一。
d.界址点成果表整饰美观。
3.2.5地籍原图和着墨二底图
准)。
第十八条地籍调查成果评定采用一验评定制,被验收单位如有异议可
向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复验,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的复验评定为最终评
定结果。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次年一月底将本行政
区域内的城镇地籍调查验收工作情况和总结上报国家土地管理局。
【章名】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可结合本地情况制定
优等品
a.控制点布设均匀、密度合适,图形结构良好,利于扩展。
b.觇标结构密合稳固,外形端正,修饰正规。
c.观测条件掌握严格。
d.三角形闭合差和极条件自由项均小于限差三分之一导线测量的条件
自由项均小于限差的二分之一。
e.上交资料整饰美观。
三角测量外业以点为单位进行评定,导线测量外业以节(符合或闭合导
线)为单位进行评定。对三角点进行评定时,应综合考虑三角形闭合差和极
查规程》、《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城镇地籍调查成果检查
验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在试行中总结的经验和遇到的问题,请
及时反映给我局地籍司,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附:城镇地籍调查
第一条为了保证地籍调查成果满足地籍管理的需要,根据《城镇地籍
调查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主要检查手簿及各项精度是否符合要求。
③检查地籍原图
首先,检查原图图廓线及方格网的绘制精度是否符合《规程》的要求;
图幅编号、坐标注记是否正确;然后检查自然街坊(含无邻户的独立宗地)外
廓界址点及界址边的展绘是否正确;核对无误后再检查街坊内各宗地的界址
及地上建筑物的展绘是否正确,破幅宗地的接边是否符合要求;最后检查图
第二条对《规程》3.5所列(除K外)地籍调查成果必须进行检查验收
。
第三条检查验收工作是地籍调查的一个重要环节,其任务是组织实施
检查验收并对地籍调查成果进行评定。
第四条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本局所列项目的检查验收和除此之外的
抽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检查验收
工作。
第五条城镇地籍调查成果实行作业人员自检、作业级互检、作业队
点的实地位置是否立了固定标志,界址边的走向是否合理,界址点有无丢漏
等。
(2)检查过录表格
主要检查过录的地籍调查表填写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检查宗地草图主要检查宗地图形及宗地与邻户关系是中与实地相似
,勘丈数据是否齐全、注记位置是否清晰准确;勘丈数据有无检核条件,结果
是否符合《规程》要求;宗地的座落、门牌号、宗地号、界址点号、相邻宗
a.利用宗地勘丈数据(包括界址点座标)检查的各类点位平面位移误差
有70%小于限差的三分之二。
b.地籍原图、着墨二底图、宗地图清绘线条光滑实在,墨色浓黑,图面
整洁美观。
c.面积计算表格、汇总表格、分类统计表格设计规范、书写清晰,整饰
美观。地籍调查成果评定检查项目、权重和得分详见表1至表5(略)。
第十五条自检、互检、专检工作应当分工序、分阶段进行,保证把差
错消灭在本工序、本阶段。
第十六条检查验收工作中发现调查成果有不符合《规程》、《土地
登记规则》和调查区的技术设计书及有关规定时,要根据其性质和对成果影
响的程度,分别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交被检人及被检单位改正或返工。
第十七条地籍调查成果评定,分为优、良、合格三个等级(见评定标
第八条地籍调查专业队应当设一至二名的专职或兼职成果检查人员
。地籍调查作业的各班(组)应当设一名兼职检查员,负责监督本班(组)的作
业成果自检和班(组)间的交换互检工作。
第九条地籍调查成果检查验收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规程、标准及本办法的规定。检查验收人员履行职责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阻挠、干预。
d.操作方法正确、观测条件掌握良好。
e.成果重测取舍合理;投影方法及归心元素量取正确。
f.三角形闭合差小于限差四分之三,极条件自由项小于限差五分之四;
导线测量的条件自由项均小于限差的五分之四;其余各项误差均符合限差要
求。
g.电子记录程序正确,输出格式符合标准要求;手续记录齐全正规,计算
正确。
h.上交资料整饰良好。
权属状况的一致性;对经过自检和互检的调查成果进行全面的内业检查和重
点的外业检查;具体内容包括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两部分,重点检核原始调
查记录和原始测量数据的正确性;检查项目及步骤与自检基本相同,在检查
后提出专检记录,对需要修改纠正的问题会同作业人员确认后实施。
4.验收
验收在三级检查的基础上进行,内容包括:地籍调查计划、技术设计书
面要素注记及点线绘制是否符合《规程》和图式要求;面积计算结果是否正
确;原图检查中要对照解析界址点成果表和宗地图分步骤进行。
2.互检
检查项目与自检相同。先进行内业检查,后进行外业检查。内业检查出
的问题应做好记录,待外业检查时重点核对,需纠正改动的由检查人员会同
作业人员确认后实施。
3.专检
主要检查地籍调查成果的图、表、册中对应内容的一致性及其与宗地
良等品
a.内图廓线、座标中网、各级控制点、界址点展绘精度符合要求。
b.宗地的权属、座落、面积、利用状况、宗地编号正确齐全,符号运用
正确。
c.对宗地权属界址有参照意义的建构筑物位置准确,没有遗漏。两次量
测量较差有70%以上小于各自限差的三分之二。
d.各种注记正确,注记的位置和数量恰当。
e.接边精度良好,没有不接边和遗现象。
等品除了要满足良等品的条件外,也应满足自己的条件。
3.2.1文字资料
良等品
a.技术设计规范,内容齐全,设计精细,文字清楚,语言通顺简练。
b.技术报告对调查成果的技术分析和质量评价全面、准确,技术问题的
处理方法科学有效,文字语言规范简练。
c.工作报告准确反映整个工作过程的组织、计划、统计;报告本身语言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报国家土地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司负责解释。附:城镇地
籍调查成果评定标准
1.含义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籍调查成果等级的划分及其评定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按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完成的
地籍调查成果的评定。
2.成果评定内容
地籍调查成果的评定,由文字材料、权属调查、控制测量、细部测量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