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地籍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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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调查检查办法

地籍调查检查办法

地籍调查检查办法

引言概述:

地籍调查是指对土地使用情况、土地权属关系等进行调查核实的工作。地籍调查检查办法是指在地籍调查过程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和检查的具体方法和步骤。本文将详细介绍地籍调查检查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调查范围

1.1 确定调查范围:根据具体调查目的和要求,确定调查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情况、土地权属关系、土地面积等内容。

1.2 划定调查区域:根据地籍图件和相关资料,划定调查区域的范围,确保调查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1.3 梳理调查对象:对调查对象进行梳理,包括土地性质、地块编号、权利人信息等,确保调查工作有针对性。

二、调查方法

2.1 实地调查:通过实地走访和勘察,对土地使用情况进行实地核实,了解土地的实际状况。

2.2 资料核对:对地籍档案和相关资料进行核对,比对实地情况和档案资料,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2.3 技术手段: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如遥感影像、地理信息系统等,辅助进行调查和核实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精度。

三、调查记录

3.1 记录方式:对调查过程中的关键信息和重要数据进行详细记录,包括调查时间、地点、调查人员等相关信息。

3.2 数据整理:对调查获得的数据和资料进行整理和分类,形成清晰的调查记录和报告,便于后续分析和利用。

3.3 审核确认:对调查记录进行审核和确认,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避免因错误信息导致的后续问题。

四、问题处理

4.1 发现问题:在调查过程中,如发现土地权属纠纷、土地面积不符等问题,及时记录并报告相关部门。

4.2 协调解决: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制定解决方案,确保问题得到妥善处理。

城镇变更地籍调查检查验收办法

城镇变更地籍调查检查验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城镇变更地籍调查成果质量,满足城镇地籍管理、土地资源管理、城镇规划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试行)》、《城镇地籍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变更地籍调查成果实行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检查、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初验、省国土资源厅验收的三级检查验收制度。

第三条检查验收的依据及标准:

(一)《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二)《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三)《城镇地籍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检查验收办法》);

(四)《土地登记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五)“关于印发试行《全国土地分类》的通知”(以下简称新《土地分类》);

(六)《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七)《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GX1999003-2001);

(八)《城市测量规范》(CJJ8-99);

(九)《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CJJ73-97);

(十)《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2001)。

第四条城镇变更地籍调查成果具备以下条件方可验收:

(一)本办法规定的城镇变更地籍调查成果资料齐全;

(二)严格按照《规程》、《细则》所确定的程序进行;

(三)权属调查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完成;

(四)外业数据采集、信息系统建设采用国土资源部测评公布的软件,数据格式符合标准要求;

(五)按技术设计方案完成城镇区域内全部变更地籍调查工作。

第二章检查验收的组织和工作程序

地籍调查检查办法

地籍调查检查办法

地籍调查检查办法

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涉及到土地权属、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等方面的信息。为了保证地籍调查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需要遵循一定的检查办法。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详细阐述地籍调查检查办法。

一、调查前准备

1.1 确定调查范围: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地籍调查的范围,包括土地所在地区、土地用途和土地面积等。

1.2 收集相关资料:在进行地籍调查前,需要收集相关的土地管理文件、土地权属证明和土地利用规划等资料,为调查提供依据。

1.3 制定调查计划:根据调查范围和资料收集情况,制定详细的调查计划,明确调查的目标和步骤。

二、现场调查

2.1 实地勘察:根据调查计划,到实地进行勘察,包括查看土地界址、标志物和地块情况等,确保调查的准确性。

2.2 采集数据:在现场调查中,采集相关的地籍信息,包括土地权属、土地使用状况和土地面积等,可以通过测量、拍照和录像等方式进行。

2.3 调查记录:在现场调查过程中,及时记录所采集的地籍信息,包括调查时间、调查人员和调查结果等,以备后续分析和核对。

三、数据分析

3.1 数据整理:将采集到的地籍数据进行整理和分类,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3.2 数据核对:对整理后的地籍数据进行核对,与之前收集的资料进行比对,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3 数据分析:根据核对后的地籍数据,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包括土地权属的变更情况、土地利用的合规性和土地管理的问题等,为后续的土地管理提供参考。

四、报告编制

4.1 编制调查报告:根据地籍调查的结果,编制详细的调查报告,包括调查目的、调查过程和调查结果等内容。

地籍调查检查办法

地籍调查检查办法

地籍调查检查办法

引言概述:

地籍调查是指对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等进行调查,以保障土地权益的合法性和准确性。地籍调查检查办法是指在地籍调查过程中需要遵循的一系列规定和程序。本文将详细介绍地籍调查检查办法的五个方面内容。

一、调查范围

1.1 地籍调查的对象:包括农村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城市土地等各类土地。

1.2 地籍调查的内容:涉及土地权属、土地界址、土地面积、土地用途等方面的调查。

1.3 地籍调查的时机:应在土地权属转移、土地使用权变更、土地纠纷解决等情况下进行地籍调查。

二、调查方法

2.1 实地调查:通过实地勘测、测量等手段获取土地的详细信息。

2.2 资料调查:查阅相关土地权属证书、土地使用证明、土地规划等资料,获取土地的权属和使用情况。

2.3 问询调查:与土地权属人、土地使用人、相关部门等进行交流,了解土地的具体情况。

三、调查流程

3.1 确定调查目标:明确调查的目的和内容,制定调查计划。

3.2 实地调查:进行现场勘测、测量,获取土地的准确信息。

3.3 资料整理:整理和核对调查所得的资料,确保准确性和完整性。

3.4 调查报告:编制地籍调查报告,详细记录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等信息。

3.5 审核验收: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和验收,确保地籍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四、调查要求

4.1 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地籍调查必须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调查结果的合法性。

4.2 数据准确性:调查所得的土地信息必须准确无误,避免浮现错误和遗漏。

4.3 保护隐私权:在调查过程中,应尊重土地权属人的隐私权,保护其合法权益。

地籍调查检查办法

地籍调查检查办法

地籍调查检查办法

引言

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对于保障土地权益、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为规范地籍调查工作,提高调查成果质量,制定本检查办法。

一、调查目的和要求

1.1 确定地籍调查的目的和任务,明确调查的基本要求。

1.2 遵循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调查工作的合法性。

1.3 确定调查工作的精度、范围和时间要求。

二、调查内容和方法

2.1 明确地籍调查的内容,包括土地权属、位置、界址、用途、面积等。

2.2 确定调查方法,包括实地调查、测量、遥感监测等手段。

2.3 制定详细的调查表格和记录要求。

2.4 建立数据采集、处理和分析的标准和流程。

2.5 确保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调查程序和步骤

3.1 制定详细的调查工作计划,包括资源准备、时间安排等。

3.2 进行现场踏勘,了解调查区域的基本情况。

3.3 按照调查内容和方法进行实地调查和测量工作。

3.4 对采集的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和处理。

3.5 编写地籍调查报告,提交主管部门审查验收。

四、调查成果和报告

4.1 制定地籍调查成果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

4.2 对调查成果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确保成果质量。

4.3 编写地籍调查报告,包括概述、调查方法、数据分析和结论等部分。

4.4 对调查报告进行归档和保存,建立地籍数据库。

4.5 定期更新地籍数据,保持数据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五、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

5.1 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地籍调查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5.2 对调查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地籍调查检查办法

地籍调查检查办法

地籍调查检查办法

一、背景介绍

地籍调查是指对土地利用状况、土地权属、土地界址等进行调查核实的工作。地籍调查检查办法是为了规范地籍调查工作,确保调查结果准确可靠,保障土地权益的合法性和稳定性而制定的。

二、调查范围

地籍调查检查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土地调查工作,包括农村土地和城市土地的调查。

三、调查内容

1. 土地利用状况调查:

(1)对土地利用类型进行调查,包括农田、建设用地、林地、草地等;

(2)调查土地利用方式,如耕地、园地、牧地等;

(3)记录土地利用现状,包括土地的种植作物、建筑物、植被等。

2. 土地权属调查:

(1)调查土地权属人,包括个人、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

(2)核实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如土地承包合同、土地证、房产证等;

(3)记录土地权属的变更情况,包括土地的转让、抵押、租赁等。

3. 土地界址调查:

(1)调查土地界址标志,如界碑、界桩等;

(2)测量土地界址线,确定土地的边界;

(3)记录土地界址的争议情况,如邻地纠纷等。

四、调查方法

1. 野外调查:

(1)组织调查人员进行实地勘察,记录土地利用状况、权属情况和界址信息;

(2)使用测量仪器进行土地界址测量,确保测量结果准确可靠;

(3)与相关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土地利用、权属和界址的情况。

2. 数据核实:

(1)对调查获得的数据进行核实,比对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

(2)与土地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等进行数据对比和核实。

3. 调查报告:

(1)根据调查结果编制地籍调查报告,包括土地利用调查、土地权属调查和土地界址调查的详细内容;

(2)报告中应包括调查的时间、地点、调查人员、调查方法等信息;

(整理)地籍调查测量成果检查验收办法

(整理)地籍调查测量成果检查验收办法

地籍调查测量成果检查验收办法

目录

摘要 (3)

1、检查验收制度 (4)

1.1、作业单位的自检和全检 (4)

1.2、作业单位的专检 (4)

1.3、验收 (5)

2、检查验收依据、步骤及前提条件 (5)

2.1检查验收依据 (5)

2.2检查验收步骤 (7)

2.3检查验收前提条件 (8)

2.3.1、数字化地形测量前提条件 (8)

2.3.2、数字化地籍测量前提条件 (8)

3、分区和抽样方法 (8)

3.1分区、分类检查验收 (8)

3.2样品抽样方法 (9)

4、检查项目和质量评定 (9)

4.1数字化地形测量检查项目 (9)

4.2数字化地籍调查测量检查项目 (9)

4.3质量评定 (10)

5、检查比例和内容 (10)

5.1、文字部分 (10)

5.2、控制测量部分 (11)

5.3、地形要素测量部分 (11)

5.4、权属调查部分 (12)

5.5、地籍图部分 (12)

5.6、电脑资料 (13)

5.6.1电脑资料是否齐全有序 (13)

5.6.2电脑资料的一致性 (13)

5.6.3资料的正确性 (13)

6、地籍测量成果资料整理要求 (14)

7、存在问题的处理 (14)

8、验收结论 (15)

9、计分方法 (16)

9.1重要因子的计分办法 (16)

9.1.1、地形地物点的点位误差 (16)

9.1.2、地物点的间距精度、地形地物点的高程精度 (17)

9.1.3、界址点实地认定 (17)

9.2普通因子的计分办法 (17)

摘要

地籍调查测量是获取和表述宗地的权属、位置、形状、数量、用途等基本情况,提供满足土地登记需要的基础资料的一系列工作总称。工作内容包括地籍调查、地籍测量. 规范地籍调查测量,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国家测绘局《地籍测绘规范》、原广东省国土厅《广东省城镇地籍调查测量实施细则》.数字化地形地籍调查测量成果实行三级检查、一级验收的制度.作业单位对成果进行自检、全检、专检的工作结束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验收申请,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验收或委托市国土资源局组织验收,委托验收结果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地籍调查检查办法

地籍调查检查办法

地籍调查检查办法

一、背景介绍

地籍调查检查是指对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土地界址等相关信息进行调查核实的工作。地籍调查检查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土地权属的准确性,维护土地资源的合法利用和管理。

二、调查检查范围

1. 土地使用权调查检查: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使用范围、使用期限等信息的调查核实。

2. 土地所有权调查检查:包括土地所有权人的身份、权属证明文件、土地面积等信息的调查核实。

3. 土地界址调查检查:包括土地界址标志的设置、界址点的位置、界址线的走向等信息的调查核实。

三、调查检查方法

1. 实地勘查:调查人员应前往现场进行实地勘查,核实土地的实际情况和界址标志的设置情况。

2. 资料查阅:调查人员应查阅相关资料,包括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地籍图、测量报告等,以核实相关信息的准确性。

3. 问询调查:调查人员可以与土地使用权人、土地所有权人、邻近地块的权属人等进行问询,以获取更多的信息。

四、调查检查内容

1. 土地使用权调查检查内容:

a) 调查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出让、划拨、出租等;

b) 调查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范围,包括用途、面积等;

c) 调查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包括起始日期、终止日期等。

2. 土地所有权调查检查内容:

a) 调查土地所有权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证件号码等;

b) 调查土地所有权的权属证明文件,包括土地证、房产证等;

c) 调查土地所有权的面积,包括总面积、建造面积等。

3. 土地界址调查检查内容:

a) 调查土地界址标志的设置情况,包括界桩、界碑等;

b) 调查界址点的位置,包括坐标、地理位置等;

地籍测绘-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_测绘规范大全_地籍

地籍测绘-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_测绘规范大全_地籍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保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质量,全面完成调查任务,统一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的程序、内容、方法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土地调查成果、市(地)级汇总成果和省级汇总成果的检查验收工作。成果的自检、抽查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检查验收的制度

对县级调查成果实行自检、预检、验收、核查确认的检查验收制度。检查验收工作分别由各级土地调查办公室负责,县级负责自检,市(地)级负责复查,省级负责预检和验收,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土地调查办公室”)负责核查确认。

市(地)级、省级汇总成果,实行自检和上级验收的检查验收制度。

第四条检查验收的依据

(一)《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 1014-2007)

(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

(四)《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 1016-2007)

(五)《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

(六)《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技术规范》(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底图生产技术规定》(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八)《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 1001-1993)

(九)《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国土资发〔2001〕359号)

(十)《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籍]字第26号)

地籍调查测量成果检查验收办法

地籍调查测量成果检查验收办法

地籍调查测量成果检查验收办法

目录

摘要 (3)

1、检查验收制度 (4)

1.1、作业单位的自检和全检 (4)

1.2、作业单位的专检 (4)

1.3、验收 (5)

2、检查验收依据、步骤及前提条件 (5)

2.1检查验收依据 (5)

2.2检查验收步骤 (7)

2.3检查验收前提条件 (8)

2.3.1、数字化地形测量前提条件 (8)

2.3.2、数字化地籍测量前提条件 (8)

3、分区和抽样方法 (8)

3.1分区、分类检查验收 (8)

3.2样品抽样方法 (9)

4、检查项目和质量评定 (9)

4.1数字化地形测量检查项目 (9)

4.2数字化地籍调查测量检查项目 (9)

4.3质量评定 (10)

5、检查比例和内容 (10)

5.1、文字部分 (10)

5.2、控制测量部分 (11)

5.3、地形要素测量部分 (11)

5.4、权属调查部分 (12)

5.5、地籍图部分 (12)

5.6、电脑资料 (13)

5.6.1电脑资料是否齐全有序 (13)

5.6.2电脑资料的一致性 (13)

5.6.3资料的正确性 (13)

6、地籍测量成果资料整理要求 (14)

7、存在问题的处理 (14)

8、验收结论 (15)

9、计分方法 (16)

9.1重要因子的计分办法 (16)

9.1.1、地形地物点的点位误差 (16)

9.1.2、地物点的间距精度、地形地物点的高程精度 (17)

9.1.3、界址点实地认定 (17)

9.2普通因子的计分办法 (17)

摘要

地籍调查测量是获取和表述宗地的权属、位置、形状、数量、用途等基本情况,提供满足土地登记需要的基础资料的一系列工作总称。工作内容包括地籍调查、地籍测量. 规范地籍调查测量,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国家测绘局《地籍测绘规范》、原广东省国土厅《广东省城镇地籍调查测量实施细则》.数字化地形地籍调查测量成果实行三级检查、一级验收的制度.作业单位对成果进行自检、全检、专检的工作结束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验收申请,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验收或委托市国土资源局组织验收,委托验收结果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地籍调查检查办法

地籍调查检查办法

地籍调查检查办法

地籍调查检查办法是指对地籍调查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的规范性文件。地籍调

查是指对土地使用权、土地权属关系和土地利用状况进行调查的一项工作。地籍调查检查办法的制定和执行,旨在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土地权益的合法性和稳定性,推动土地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一、地籍调查检查的目的和原则

地籍调查检查的目的是确保地籍调查工作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提高土

地管理水平,保护土地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地籍调查检查应遵循以下原则:

1. 法律依据原则:地籍调查检查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工作的合法性

和规范性。

2. 公正公平原则:地籍调查检查应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一方,保障土地权益

的平等和公正。

3. 严谨认真原则:地籍调查检查应严谨认真,确保调查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4. 高效便捷原则:地籍调查检查应高效便捷,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提

高工作效率。

二、地籍调查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1. 地籍调查工作的准确性检查

地籍调查工作的准确性检查是对地籍调查数据的准确性进行核实和验证的过程。具体要求如下:

(1)核对调查数据:对地籍调查中涉及的各项数据进行核对,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2)比对现场实地情况:将地籍调查数据与实际现场情况进行比对,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3)查验相关证明材料:对地籍调查中所涉及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查验,确保证明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 地籍调查工作的完整性检查

地籍调查工作的完整性检查是对地籍调查工作的全面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估和检查的过程。具体要求如下:

地籍调查检查办法

地籍调查检查办法

地籍调查检查办法

一、背景介绍

地籍调查检查是指对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抵押权等相关权益进行调查核实的工作。它是保障土地权益的重要环节,对于确保土地交易的合法性、保护土地权益的稳定性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详细介绍地籍调查检查的办法和流程。

二、地籍调查检查的目的

地籍调查检查的目的是确保土地权益的合法性和稳定性,保护土地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土地纠纷的发生。通过地籍调查检查,可以核实土地的权属状况、土地面积、土地用途等重要信息,为土地交易和土地使用提供依据。

三、地籍调查检查的步骤

1. 收集资料

在进行地籍调查检查之前,需要收集相关的资料,包括土地权属证书、土地使用证明、土地规划许可证等。这些资料将作为核实土地权益的依据。

2. 实地勘察

地籍调查检查需要进行实地勘察,对土地进行详细的测量和勘查。通过测量土地的边界和面积,可以核实土地的真实情况,并与相关证件上的信息进行对比。

3. 核实土地权属

根据收集的资料和实地勘察的结果,进行土地权属的核实。核实土地权属是地籍调查检查的重要环节,可以确保土地的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4. 核实土地用途

除了核实土地权属外,还需要核实土地的使用权和用途。通过查阅相关规划文

件和土地使用证明,可以确定土地的合法用途,并核实土地使用权是否符合规定。

5. 检查土地纠纷

地籍调查检查还需要检查是否存在土地纠纷。通过调查相关的法律诉讼记录和

土地纠纷案件,可以了解土地是否存在争议,是否存在权属纠纷等问题。

6. 编制报告

地籍调查检查完成后,需要编制详细的调查报告。报告应包括土地的基本信息、权属情况、用途核实、纠纷情况等内容,并附上相关的证明材料和图片。

城镇地籍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

城镇地籍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地籍调查成果

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土地管理局

【颁布日期】 19910321

【实施日期】 19910321

【章名】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保证地籍调查成果的质量满足地籍管理的需要,根据《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城镇地籍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在试行中总结的经验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局地籍司,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附:城镇地籍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地籍调查成果满足地籍管理的需要,根据《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规程》3.5所列(除K外)地籍调查成果必须进行检查验收。

第三条检查验收工作是地籍调查的一个重要环节,其任务是组织实施检查验收并对地籍调查成果进行评定。

第四条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本局所列项目的检查验收和除此之外的抽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检查验收工作。

第五条城镇地籍调查成果实行作业人员自检、作业级互检、作业队专检,由省级验收的三检一验制。

第六条具备以下条件方可验收:

1.工作法律程序正确;

2.权属调查没有外承包;

3.《规程》规定的成果资料齐全。

【章名】第二章检查验收的组织

第七条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的检查验收工作由地籍司组织,委托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具体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籍调查的检查验收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地籍的处组织。

地籍调查检查办法

地籍调查检查办法

地籍调查检查办法

地籍调查检查办法是指在土地登记管理工作中,对地籍调查的具体操作和要求

进行规范和规定的文件。地籍调查是指对某一特定地区的土地进行详细的调查和测量,以确定土地的边界、面积、权属关系等信息,为土地登记和土地管理提供准确的基础数据。

一、调查范围和对象

地籍调查的范围包括城市、农村以及其他各类土地使用区域。调查对象主要包

括宅基地、农田、林地、草地、水域等各类土地。

二、调查内容和要求

1. 边界测量:对每一块土地的边界进行测量和标示,确保边界线的准确性和完

整性。

2. 面积测算:对每一块土地的面积进行测算,确保面积数据的准确性。

3. 土地权属调查:对每一块土地的权属进行调查,包括土地使用权、地役权等,确保土地权属的明确和合法性。

4. 地类调查:对每一块土地的地类进行调查,包括宅基地、农田、林地、草地等,确保土地的分类准确性。

5. 土地利用状况调查:对每一块土地的利用状况进行调查,包括土地的利用方式、建造物、设施等,确保土地利用信息的准确性。

6. 地籍档案整理:对调查所得的地籍数据进行整理和归档,建立完善的地籍档

案管理系统。

三、调查方法和技术要求

1. 测量仪器的选择:使用精确度高、测量速度快的测量仪器,如全站仪、GPS 等。

2. 测量精度要求:测量精度应符合国家标准,普通要求边界测量误差不超过1

厘米,面积测算误差不超过0.5%。

3. 数据采集和处理:采用专业的地理信息系统软件进行数据采集和处理,确保

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4. 调查人员要求:调查人员应具备相关的测量和地理信息系统操作技能,且具

地籍调查质量检查实施细则

地籍调查质量检查实施细则

测绘信息网测绘有限公司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地籍调查质量检查实施细则

(依据GB/T19001-2000idt ISO9001:2000标准编制)

作业编号:XYCH-ZY-04

版本号:

受控状态:

受控号:

编写:审核:批准:

2007年4月18日发布 2007年5月1日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城镇地籍调查成果质量,满足城镇地籍管理、土地资源管理、城镇规划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江苏省城镇地籍调查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检查验收的依据及标准:

(一)《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二)《江苏省城镇地籍调查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三)《土地登记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四)国土资源部2001年《全国土地分类(试行)》;

(五)《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

(六)《城市测量规范》(GB/T14912-2005GJJ8-99);

(七)《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CJJ73-97);

(八)《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9314-2001)。

(九)《1:500、1:1000、1:2000外业数字测图技术规程》

(十)国家测绘局1995年2月1日颁发的《1:500、1:1000、l:2000地籍图图式》,(CH5003—94)。

第三条城镇地籍调查成果具备以下条件方可验收:

(一)本细则规定的城镇地籍调查成果资料齐全;

(二)严格按照《规程》、《细则》所确定的程序进行;

(三)权属调查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完成;

(四)外业数据采集、信息系统建设采用国土资源部测评公布的软件,数据格式符合标准要求;

地籍调查质量检查实施细则

地籍调查质量检查实施细则

地籍调查质量检查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地籍调查的质量,保障地籍调查工作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规范地籍调查质量检查的实施,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质量检查基本要求

第二条地籍调查质量检查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科学性:地籍调查质量检查应符合科学方法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确保调查结果的准确性。

(二)公正性:地籍调查质量检查应公正、公正、公开、透明,维护

各方利益的平衡。

(三)综合性:地籍调查质量检查应综合考虑地籍调查的全过程,包

括调查设计、数据采集、质量控制等各个环节。

第三章质量检查内容

第三条地籍调查质量检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调查设计:对地籍调查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核,确保调查方案合

理可行。

(二)数据采集:对地籍调查的采集数据进行审核,确保采集的数据

准确完整。

(三)数据处理:对地籍调查采集的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确保数据

的合理性。

(四)质量控制:对地籍调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措施进行审核,确保

质量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五)报告编制:对地籍调查报告的编制过程进行审核,确保报告的

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质量检查程序

第四条地籍调查质量检查的程序如下:

(一)组织检查:由地籍调查机构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质量检查。

(二)召集会议:召集地籍调查相关人员参加检查会议,明确检查任

务和要求。

(三)信息收集:收集地籍调查相关的文件、数据等信息,并进行分

析和整理。

(四)实地核查:实地核查地籍调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如数据采集

点和质量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等。

(五)检查报告:编制地籍调查质量检查报告,详细记录检查情况和

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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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十五条自检、互检、专检工作应当分工序、分阶段进行,保证把差
错消灭在本工序、本阶段。
第十六条检查验收工作中发现调查成果有不符合《规程》、《土地
登记规则》和调查区的技术设计书及有关规定时,要根据其性质和对成果影
响的程度,分别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交被检人及被检单位改正或返工。
第十七条地籍调查成果评定,分为优、良、合格三个等级(见评定标
次进行,也可分阶段进行。
【章名】第四章检查验收的实施
第十三条城镇地籍调查成果实行三检一验制,各环节应按第三章内容
严格执行,各环节成果交接要手续完备。
第十四条各级检查验收的比例如下:
(一)作业人员自己进行的重复检查,检查比例可根据本身的作业水平决
定。
(二)作业组之间的交换互检,检查比例内业100%,外业可针对内业检查
优等品
a.控制点布设均匀、密度合适,图形结构良好,利于扩展。
b.觇标结构密合稳固,外形端正,修饰正规。
c.观测条件掌握严格。
d.三角形闭合差和极条件自由项均小于限差三分之一导线测量的条件
自由项均小于限差的二分之一。
e.上交资料整饰美观。
三角测量外业以点为单位进行评定,导线测量外业以节(符合或闭合导
线)为单位进行评定。对三角点进行评定时,应综合考虑三角形闭合差和极
第二条对《规程》3.5所列(除K外)地籍调查成果必须进行检查验收

第三条检查验收工作是地籍调查的一个重要环节,其任务是组织实施
检查验收并对地籍调查成果进行评定。
第四条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本局所列项目的检查验收和除此之外的
抽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检查验收
工作。
第五条城镇地籍调查成果实行作业人员自检、作业级互检、作业队
d.界址标志设置齐全,醒目。
e.宗地草图内容齐全,清晰易读,勘丈数据完整正确。
f.地籍调查表项目填写齐全、清晰、文字描述简练准确,结论清楚,手
续完备。
g.地类调查正确。
优等品
a.宗地草图比例恰当,确定宗地界址及几何关系的条件距离和关系距离
完整,并有检核关系。
b.地籍调查表项目填写齐全、正确、字迹美观、无涂改。
面要素注记及点线绘制是否符合《规程》和图式要求;面积计算结果是否正
确;原图检查中要对照解析界址点成果表和宗地图分步骤进行。
2.互检
检查项目与自检相同。先进行内业检查,后进行外业检查。内业检查出
的问题应做好记录,待外业检查时重点核对,需纠正改动的由检查人员会同
作业人员确认后实施。
3.专检
主要检查地籍调查成果的图、表、册中对应内容的一致性及其与宗地
地号、指北方向及作业日期等的记录有无错漏。
(4).检查地籍测量的成果
①检查控制测量
主要检查用于建立平面控制的已知控制点、控制边其坐标和方位角数
据是否正确,资料来源及可靠程度如何;抄录的起算数据,使用前是否进行了
外业复核;控制网布设的合理性;各项精度指标及有关成果是否符合《规程
》的要求。
②检查细部测量
c.界址标志设置齐全、醒目、坚固能长期保存。
3.2.3控制测量
良等品
a.三角锁(网)、导线环(段、节)布设良好,点位恰当并利于发展,点之
记填写正确。
b.标石稳固,觇标结构及外部修饰基本良好,上下标志之偏差,照准圆筒
中心、回光台中心及基板中心对标志中心的偏差小于限差的五分之四。
c.仪器检验项目齐全,检验结果符合规定。
和实施方案、地籍调查总结报告。通过验收要写出验收抽检分析报告和验
收评定意见书。
第十二条检查工作的衔接
1.自检按作业工序分别进行,每完成一道工序即随时自检。
2.互检在完成自检的基础上可分工序进行,也可分工作阶段进行。
3.专检在完成自检、互检的基础上以图幅为单元进行。
4.在完成三级检查工作的基础上验收调查区的全部成果,验收工作可一
点的实地位置是否立了固定标志,界址边的走向是否合理,界址点有无丢漏
等。
(2)检查过录表格
主要检查过录的地籍调查表填写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检查宗地草图主要检查宗地图形及宗地与邻户关系是中与实地相似
,勘丈数据是否齐全、注记位置是否清晰准确;勘丈数据有无检核条件,结果
是否符合《规程》要求;宗地的座落、门牌号、宗地号、界址点号、相邻宗
权属状况的一致性;对经过自检和互检的调查成果进行全面的内业检查和重
点的外业检查;具体内容包括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两部分,重点检核原始调
查记录和原始测量数据的正确性;检查项目及步骤与自检基本相同,在检查
后提出专检记录,对需要修改纠正的问题会同Baidu Nhomakorabea业人员确认后实施。
4.验收
验收在三级检查的基础上进行,内容包括:地籍调查计划、技术设计书
件。
3.1.2有个别缺点,但数据误差在两倍至叁倍中误差之间的个数不得超
过抽检总数的5%,无超过三倍中误差的粗差及错误。文字资料没有能引起权
属混乱不清的笔误及错误。
3.1.3法律手续完备,工作程序正确,技术资料完整。
3.2各工序良、优等品标准
良等品除要满足合格品的全部条件外,还应满足自己的条件。同样,优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地籍调查成果
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土地管理局
【颁布日期】19910321
【实施日期】19910321
【章名】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
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保证地籍调查成果的质量满足地籍管理的需要,根据《城镇地籍调
良等品
a.内图廓线、座标中网、各级控制点、界址点展绘精度符合要求。
b.宗地的权属、座落、面积、利用状况、宗地编号正确齐全,符号运用
正确。
c.对宗地权属界址有参照意义的建构筑物位置准确,没有遗漏。两次量
测量较差有70%以上小于各自限差的三分之二。
d.各种注记正确,注记的位置和数量恰当。
e.接边精度良好,没有不接边和遗现象。
d.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点关系距离二次量测较差均在限差以内。
e.界址紊果表书写正规,整饰较好。
优等品
a.地籍图根点的密度和位置能完全满足测定界址点和测图需要。
b.手簿记载齐全、正规、计算正确、字迹工整美观。
c.界址点、界址边二次测量较差有70%小于限差的二分之一。
d.界址点成果表整饰美观。
3.2.5地籍原图和着墨二底图
等品除了要满足良等品的条件外,也应满足自己的条件。
3.2.1文字资料
良等品
a.技术设计规范,内容齐全,设计精细,文字清楚,语言通顺简练。
b.技术报告对调查成果的技术分析和质量评价全面、准确,技术问题的
处理方法科学有效,文字语言规范简练。
c.工作报告准确反映整个工作过程的组织、计划、统计;报告本身语言
地籍原图及着墨二底图五部分材料组成,按各单项检查得分合计评定成果等
级:
总分大于95分(含95分)为优;
总分大于85分(含85分),低于95分为良;
总分大于80分(含80分),低于85分为合格。
3.等级的具体标准
3.1地籍调查成果的合格品标准:
3.1.1符合《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的要求,但没有达到良等品的全部条
主要检查手簿及各项精度是否符合要求。
③检查地籍原图
首先,检查原图图廓线及方格网的绘制精度是否符合《规程》的要求;
图幅编号、坐标注记是否正确;然后检查自然街坊(含无邻户的独立宗地)外
廓界址点及界址边的展绘是否正确;核对无误后再检查街坊内各宗地的界址
及地上建筑物的展绘是否正确,破幅宗地的接边是否符合要求;最后检查图
简练、经验教训分析深刻。
优等品
a.技术设计方案具体,质量保障措施严密,语言规范具体。
b.技术报告中总结了对技术工作有指导意义的经验教训并提出合理化
建议。
3.2.2权属调查
良等品
a.调查区划分正确,与登记申请区对应,有良好的调查工作图。
b.地籍编号正确、清晰、完整。
c.界址认定程序正确,法律手续完备。
d.操作方法正确、观测条件掌握良好。
e.成果重测取舍合理;投影方法及归心元素量取正确。
f.三角形闭合差小于限差四分之三,极条件自由项小于限差五分之四;
导线测量的条件自由项均小于限差的五分之四;其余各项误差均符合限差要
求。
g.电子记录程序正确,输出格式符合标准要求;手续记录齐全正规,计算
正确。
h.上交资料整饰良好。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报国家土地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司负责解释。附:城镇地
籍调查成果评定标准
1.含义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籍调查成果等级的划分及其评定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按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完成的
地籍调查成果的评定。
2.成果评定内容
地籍调查成果的评定,由文字材料、权属调查、控制测量、细部测量和
查规程》、《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城镇地籍调查成果检查
验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在试行中总结的经验和遇到的问题,请
及时反映给我局地籍司,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附:城镇地籍调查成果检
查验收办法(试行)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地籍调查成果满足地籍管理的需要,根据《城镇地籍
调查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条件自由项的影响。当外业分单工序时,按照上述有关的项目进行评定。
对三角和导线测量的锁、网、环总体评定,除按平差后的成果情况进行
评定外,尚应顾及外业成果评定情况。
3.2.4细部测量良等品
a.地籍图根点的密度和位置能较好地满足测定界址点和测图要求。
b.手簿记载齐全、正规、计算正确。
c.界址点、界址边二次测量较差,70%以上均在限差的三分之二以内。
第八条地籍调查专业队应当设一至二名的专职或兼职成果检查人员
。地籍调查作业的各班(组)应当设一名兼职检查员,负责监督本班(组)的作
业成果自检和班(组)间的交换互检工作。
第九条地籍调查成果检查验收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规程、标准及本办法的规定。检查验收人员履行职责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阻挠、干预。
专检,由省级验收的三检一验制。
第六条具备以下条件方可验收:
1.工作法律程序正确;
2.权属调查没有外承包;
3.《规程》规定的成果资料齐全。
【章名】第二章检查验收的组织
第七条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的检查验收工作由地籍司组织,委托中国
土地勘测规划院具体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籍调查的检查验收工
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地籍的处组织。
【章名】第三章检查验收工作程序及其主要内容
第十条检查验收程序
一般按下列顺序逐级进行:
作业员自检—→作业组互检—→专职检查员检查—→验收。
第十一条检查验收内容
1.自检
(1)检核权属调查结果
主要检核权属调查确认的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与土地登记申请书上的
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是否一致;认定界址的法律手续是否完整、规范;界址
a.利用宗地勘丈数据(包括界址点座标)检查的各类点位平面位移误差
有70%小于限差的三分之二。
b.地籍原图、着墨二底图、宗地图清绘线条光滑实在,墨色浓黑,图面
整洁美观。
c.面积计算表格、汇总表格、分类统计表格设计规范、书写清晰,整饰
美观。地籍调查成果评定检查项目、权重和得分详见表1至表5(略)。
发现的问题,有疑问的地方重点检查,但实地操作检查不得低于30%,巡视检
查不低于70%,检查结果要有详细记录。
(三)专职检查内业为100%,外业实际操作检查不低于20%,巡视检查不低
于70%,检查结果要有详细记录。
(四)验收时内业抽检30—50%,外业实际操作抽查比例视内业抽查情况
决定,一般为3—5%。
f.图廓和图廓外的整饰及注记正确齐全,图面着墨整饰清晰准确。
g.利用宗地勘丈数据(包括界址点座标)检查的各类点位平面位移均应
小于限差。
h.宗地图的内容完整,着墨整饰清晰准确。
i.面积计算方法运用正确,二次面积量算较差均在限差之内,面积汇总
正确无误。
j.面积统计正确,数据准确,书写正规,整饰较好。
优等品
准)。
第十八条地籍调查成果评定采用一验评定制,被验收单位如有异议可
向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复验,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的复验评定为最终评
定结果。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次年一月底将本行政
区域内的城镇地籍调查验收工作情况和总结上报国家土地管理局。
【章名】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可结合本地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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