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2009年监察执法计划完成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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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4.03.12•【文号】煤安监办字[2004]22号•【施行日期】2004.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煤安监办字[2004]22号)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有关省、自治区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大煤矿安全监察力度,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以求真务实的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决定》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国家局的要求,组织全体监察人员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决定》的精神实质,增强做好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以求真务实的精神,抓好《决定》提出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的落实。

必须自觉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观念,从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方面进一步完善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

要坚定信心,迎接挑战,在实践中积极探索,不断完善,求真务实,创新进取,努力开创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的新局面。

二、正确认识、准确把握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面临的新形势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虽然已取得很大进展,但目前面临的执法环境不容乐观。

煤矿开采条件日趋复杂,安全生产自然条件逐渐恶化,重、特大事故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安全基础仍很薄弱,一些煤矿企业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管理松懈,特别是数量众多的小煤矿事故隐患严重;整改不到位,执法指令落实难的问题仍较突出;煤炭市场持续好转,受利益驱动,国有大矿超能力生产,小煤矿非法开采和死灰复燃现象在部分地区还较严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1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1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六月十六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报告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一)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监察执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监察执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监察执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1.10•【文号】安监总政法〔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监察执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安监总政法〔20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工作,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监管监察执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监管监察执法(以下统称安全生产执法)职责,促进各类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含职业健康,下同)主体责任,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也要看到,当前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法律法规执行不严格等问题依然突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多发,尤其是重特大事故未得到有效遏制,职业病危害依然十分严重。

加强监管监察执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是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是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迫切需要,也是实现安全生产改革发展长远目标的内生动力和根本保障。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上来,把加强监管监察执法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摆上更加重要位置,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新进展和新成效。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确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得到有效贯彻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厅统计[2009]119号《安全监管总局机关生产安全较大以上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厅统计[2009]119号《安全监管总局机关生产安全较大以上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

安监总厅统计〔2009〕119号关于印发总局机关生产安全较大以上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信息处置办法的通知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有关在京直属事业单位:现将《安全监管总局机关生产安全较大以上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信息处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7年8月24日印发的《安全监管总局机关生产安全较大以上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信息处置办法》(安监总厅调度〔2007〕136号文件印发)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二○○九年七月二十日《安全监管总局机关生产安全较大以上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信息处置办法》为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1号)的精神,适应全国安全生产新形势的要求,建立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信息处置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有关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和有关直属事业单位做好生产安全较大以上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以下统称事故)信息处置和现场督导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事故范围(一)特别重大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2.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的事故;3.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2.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3.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2.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3.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较大涉险事故。

1.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3.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和住院观察10人以上的事故;4.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事故;5.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6.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的通知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全省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保持“双降”,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今年以来,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一直呈“双升”态势,较大以上事故多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暴露出一些煤矿企业重生产轻安全、管理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扭转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开展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一)落实地方政府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责任制。

按照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84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领导责任,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打击模式,把打击新建技改整合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作为重中之重,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统一行动,务求取得实效。

煤矿瓦斯治理专项资金

煤矿瓦斯治理专项资金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通报第十二期(总第七十五期)●煤矿安全状况通报●事故情况通报:2008年1-12月,全省各类煤矿发生死亡事故103起,死亡171人,比2007年少发生35起,少死亡29人。

其中发生一次死亡3-9人较大事故11起,死亡49人,比2007年多发生1起,多死亡8人;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事故2起,死亡24人,与2007年相比,事故起数持平,死亡人数多死亡4人。

全省煤矿全年死亡人数比国务院安委办和省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少死亡49人。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情况通报●安全监察执法情况通报:2008年1-12月,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其监察分局监察矿井910处,监察覆盖率为61.7% ;查处安全隐患11987条,应完成隐患整改11414条,实际完成隐患整改11019条,隐患整改率为96.5% ;应结案事故97起,实际批复结案事故97起,事故批复结案率为100% ;下达行政执法文书7780份;处罚煤矿主要负责人174人次,责令停产整顿矿井108处,提请关闭矿井2处,实际关闭矿井1处。

●煤矿安全监察工作通报●2009年1月4日下午,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邹立生主持召开处长办公会,安排部署2009年煤矿安全生产及安全监察监管工作。

2009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重点是:一、全面推进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的实施,并与完成我省“十一五”后三年关闭矿井数量的目标任务结合起来,关闭淘汰落后产能。

二、继续打好瓦斯治理攻坚战,重点是督促各地煤矿企业严格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的实施意见》,足额提取瓦斯治理资金,加大投入,改造通风系统,更新完善设施设备,着力解决重大瓦斯隐患。

三、继续推进五大煤炭基地建设,着力调整煤炭企业规模和组织结构,推进煤炭产业规模化、集约化生产。

四、继续抓好煤矿安全基础管理,重点抓好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建设、采煤方法改革、现场管理、矿区电网改造、矿井“双回路”供电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基础管理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的编制审批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的编制审批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的编制审批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7.11.02•【文号】煤安监监察[2007]46号•【施行日期】2007.1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的编制审批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7〕46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做好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的编制、审批、考核工作,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了《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审批、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审批、考核办法(试行)二○○七年十一月二日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审批、考核办法(试行)为强化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能,规范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监察执法效能,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完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计划监察工作的要求,现制定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以下简称执法计划)编制、审批、考核办法如下:一、执法计划编制分类、原则和上报内容(一)执法计划编制的分类和原则执法计划分为年度和月度执法计划。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编制年度执法计划;区域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以下简称分局)负责编制年度和月度执法计划;未设置分局的省局应同时编制月度执法计划。

省局执法计划和分局执法计划应相互衔接,避免省局和所属分局所编制的执法计划在监察内容和监察时间上的重复和脱节。

在监察内容上省局应侧重对分局监察业务的检查指导和考核,组织开展好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并适当开展重点监察;分局应侧重开展好重点监察并配合省局进行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

(二)执法计划的内容1.三项监察的监察内容和监察对象三项监察是指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推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推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推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9.07.17•【文号】安监总煤办[2009]135号•【施行日期】2009.07.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推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办〔2009〕135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自主管理的途径和方法,不断促进煤矿企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安全发展科学理念,有效提高了干部职工的安全素质,在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等方面积累了十分宝贵的经验。

但是,从全国范围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缺失的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

主要表现在:一些企业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屡禁不止,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机制不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投入不足,安全承诺不兑现,以及谎报、瞒报事故的现象时有发生等。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诚信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决定在煤矿企业广泛开展推进安全生产诚信建设活动,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推进诚信建设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一)重要意义。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是煤矿企业及其干部职工在安全生产活动中自觉执行法律法规、遵守规章制度、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的意识、行为,以及创造安全生产环境、提高处置危害事件能力的综合反映。

它体现了企业和职工在安全生产活动中履行承诺、义务的能力和水平,以及企业和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可信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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