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人员《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培训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3.17•【字号】粤安监〔2017〕63号•【施行日期】2017.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安监〔2017〕63号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顺德区安全监管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11号)要求,现将我局研究制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7年3月17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深刻汲取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教训,巩固近年来开展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行动和专项整治成果,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有效防范和遏制危险化学品较大以上事故发生,结合实际情况,就我省安全监管部门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11号)部署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推动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夯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础,有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风险管控,进一步提升安全保障水平,大幅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有效遏制危险化学品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二、时间进度和工作安排(一)部署阶段(2017年3月底前)。
各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下同)安全监管局要按照总体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细化措施;要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动员部署,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二)整治阶段(2017年3月至2018年3月开展深入整治,并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的通知

可。 2019年6月16
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有关人民政府和上级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事故通报等要求,组织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
开展针对性执法。
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的批复,依法
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事故防范和
整改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应在期限届满时或者应事故发生单位
应当退回移送案件的相关部门,并做好相应记录。
4、因有关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行政监察、司法
机关建议等需要开展监管执法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及时回复、告知相关办理情况。
2019年6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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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手册》的主要内容
第五章 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执法活动
主要情单形击此处编辑母版副标题样式
1.1 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规范化建设,统一执法程序,
规范执法行为,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
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1.2 适用范围
1.本《手册》是指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
法人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
内部规范,仅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内部适用,不得在
2019年6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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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树立法治观念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
#严格文单明公击正此执法处是编一个辑整母体。版文副明标执法题、样公正式执法要强调,
严格执法也要强调,不能畸轻畸重。
失之于软、失之于宽
◆推进全民守法
#加强法律宣传,全社会信仰法律。
卢梭: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手册

仅供参考[整理] 安全管理文书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手册日期: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第1 页共8 页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手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4〕93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现将《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2014年8月28日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察员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发现和纠正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规范执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执法监督,是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内部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包括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下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本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属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
第三条执法监督应当遵循监督与促进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自我纠正、自我规范、自我提高,达到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的目的。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察执法责任制度,明确工第 2 页共 8 页作内容,加强制度约束。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执法监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执法监督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明确执法监督工作的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及专(兼)职人员。
设立有分局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执法监督工作人员。
第六条执法监督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并具备3年以上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经历。
第二章执法监督的范围与方式第七条执法监督的范围应当包括:(一)监察执法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二)执法主体是否具有执法活动的法定权限,是否存在超越权限,违法决定、处理安全监察职权范围以外事项的情况;(三)执法人员是否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是否依法处理违法行为;(四)执法程序是否合法、闭合,查出的违法行为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是否依法处理;(五)执法文书使用和制作是否合法、规范。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手册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手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4〕93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现将《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2014年8月28日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察员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发现和纠正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规范执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执法监督,是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内部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包括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下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本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属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
第三条执法监督应当遵循监督与促进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自我纠正、自我规范、自我提高,达到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的目的。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察执法责任制度,明确工作内容,加强制度约束。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执法监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执法监督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明确执法监督工作的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及专(兼)职人员。
设立有分局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执法监督工作人员。
第六条执法监督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并具备3年以上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经历。
第二章执法监督的范围与方式第七条执法监督的范围应当包括:(一)监察执法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二)执法主体是否具有执法活动的法定权限,是否存在超越权限,违法决定、处理安全监察职权范围以外事项的情况;(三)执法人员是否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是否依法处理违法行为;(四)执法程序是否合法、闭合,查出的违法行为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是否依法处理;(五)执法文书使用和制作是否合法、规范。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解读

二、执法监察主要程序——(三)《手册》内容 《手册》关于执法检查的制度设计——规范开展执法检查
二、执法监察主要程序——(三)《手册》内容 2.行政处罚——第十章 行政处罚一般规定(种类和管辖)
二、执法监察主要程罚简易程序
二、执法监察主要程序——(三)《手册》内容 2.行政处罚——第十二章、十三章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二、执法监察主要程序——(三)《手册》内容 4.案件移送——第十九章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
二、执法监察主要程序——(三)《手册》内容 4.案件移送——移送情形
二、执法监察主要程序——(三)《手册》内容 4.案件移送——移送情形
二、执法监察主要程序——(三)《手册》内容 4.案件移送——移送标准
二、执法监察主要程序——(三)《手册》内容 4.案件移送——移送标准
三、程序违法表现形式——(二)具体表现 1.行为方式违法
三、程序违法表现形式——(二)具体表现
调查取证方面 调查取证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 定》要求。
三、程序违法表现形式——(二)具体表现 调查取证方面
三、程序违法表现形式——(二)具体表现
抽样取样方面 抽样取样程序要规范
二、执法监察主要程序——(三)《手册》内容
4.案件移送——移送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 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 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
二、执法监察主要程序——(三)《手册》内容
4.案件移送——移送标准 事故调查期间涉嫌犯罪案件办理
二、执法监察主要程序——(三)《手册》内容 调查取证程序
二、执法监察主要程序——(三)《手册》内容 处罚程序
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公布日期】2018.09.13•【字号】豫安委办 [2018]71号•【施行日期】2018.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的通知豫安委办〔2018 〕7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安委办函〔201 8 〕16 号)要求,省政府安委办组织开展了《河南省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豫政办〔2016〕198号)(以下简称《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工作。
现将《河南省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印发给你们,请进一步贯彻落实《规划》,力争在2020 年全面完成《规划》目标指标、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国家机构改革顺利进行、实现中原更加出彩目标创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2018年9月13日河南省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一、《规划》实施总体情况“十三五”以来,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要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在省委、省政府正确领导下,主动担当,认真负责,以解决制约安全生产重难点问题为导向,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持续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着力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
截止2018年6月,《规划》实施进展顺利,较好地完成了《规划》中期预定目标、任务和工程。
全省安全事故总量、较大事故总量、死亡人数持续下降,安全状况在人口大省和经济大省中居领先水平,呈现持续稳定向好的良好态势,是我省安全生产工作成效最为明显的时期。
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方案6篇

为进一步提高全体执法人员的煤合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促进遂设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市委、市政府统1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十八大精神为主导,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展观,贯徇“依法治国,速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有重点地透行依法行政培训。
通过依法行政培训,使动迁办行政执法人员深刻领会行政法制理论,全面地理解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精神,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掌握宪法、国家基本行政法律法规和职位需要的专门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培养一支具有较高法律素养的高素质、专业化的奠设队伍,推进建设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实现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目标。
二、培训人员动迁办全体行政司法人员三、培训内容(一)《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二)行政法基本知识以及《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常用法律知识及相关司法解队(三)《建设管理条例》、《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3四、培训形式(一)坚持自学。
以个人能够熟悉及熟珠运用为目标,抓紧抓好村建设政策、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二)各科室组织。
以科室自行组织、自学为主的形式,了解并掌握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庭设的相关意见,全面加强我单位法制庭设。
(三)集中授课。
定期邀请部分法律专家专黑授课,讲解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四)座谈交流。
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科室负责人及科员针对执法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工作经赘、执法案例以及队伍建设中好的经脸和做法进行讨论,加强沟通、相互交流、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六)定期考试。
针对学习及培训情况,结合执法工作实际,定期组织集中闭卷考试或开会考试,以此提高学习培训效果。
五、具体要求k加强日常学习和法律法规培训是提商执法效能、推进执法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有效途径和重要保障,各科室要进1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充分利用各种机会,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大张旗鼓的开展学习培训活动,在单位上下营迨讲学习、爱学习、都学习的浓厚氛囤,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风气。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5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已经2007年11月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3年5月19日公布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1年4月27日公布的《煤矿安全监察程序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李毅中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四)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六)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七)关闭;(八)拘留;(九)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