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察大队规章制度
监察大队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监察大队的安全管理,保障大队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确保监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责任1. 大队长是大队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大队的安全管理工作。
2. 大队各科室负责人是本科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科室的安全管理工作。
3. 大队工作人员是个人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自觉遵守安全规章制度,确保自身安全。
三、安全教育培训1. 大队每年组织一次安全教育培训,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对全体员工进行年度安全教育培训。
2. 定期组织安全知识竞赛、安全演讲等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 对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技能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安全操作技能。
四、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1. 大队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2. 大队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上报,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3. 对重要设备、设施定期进行检测、维护,确保其安全运行。
五、安全防护措施1. 大队办公室、宿舍等场所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灭火器、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等。
2. 大队工作人员应佩戴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眼镜、手套等。
3. 大队车辆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行驶安全。
六、应急处理1. 大队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理流程和措施。
2. 大队工作人员应熟悉应急预案,掌握应急处理方法。
3. 发生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
七、奖惩制度1. 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规章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个人和集体,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罚款、降职、辞退等处罚。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大队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
2. 本制度由监察大队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监察大队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制度汇编

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执法监督,确保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率和死亡率得到有效控制,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是负责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的专门机关,负责对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执法,并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的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上级安全监管部门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重要文件;监督、检查和执法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和督促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设有领导小组、办事处和执法检查队,并配备必要的行政、技术及勤务人员。
第五条领导小组是支队的决策机构,负责决定支队的工作方针、政策和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
第六条办事处是支队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执法监察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协调,负责执法检查队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七条执法检查队负责对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察、检查和执法,并及时报告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第八条支队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安全监管部门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重要文件,制定相应的执法监察方案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按照执法监督权限,对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执法。
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采取行政处罚、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五)及时报告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和领导小组的有关工作情况,接受上级安全监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督促。
第三章执法监察工作流程第九条执法监察工作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严肃、高效的原则,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煤矿安全监察大队制度范文

煤矿安全监察大队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保障煤矿工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特制定本大队制度。
第二条本大队是依法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履行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负责对辖区内煤矿的安全生产进行监察和检查, 发现安全隐患, 提出整改措施, 追究责任, 提出安全生产建议。
第三条本大队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 采取预防为主的方针, 依法开展工作, 以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为目标。
第四条本大队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果断处置安全事故, 保护煤矿工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本大队设立煤矿安全监察大队长、副大队长,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大队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六条本大队划分为安全监察分队、执法分队、巡查分队、办公保障分队等基层单位, 各单位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察分队负责监督、检查和评估辖区内煤矿的安全生产情况, 提出安全建议和整改措施。
第八条煤矿执法分队负责依法检查煤矿的安全部门和作业场所,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第九条煤矿巡查分队负责对煤矿日常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查和监督, 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第十条办公保障分队负责本大队的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 提供行政协助和办公设施。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一条本大队按照年度计划制定工作任务, 分配给各单位, 并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监察分队按照工作任务, 对煤矿进行安全监察和检查, 督促煤矿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十三条煤矿执法分队根据上级指示, 对煤矿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煤矿巡查分队定期巡查煤矿的生产现场, 检查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五条各单位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及时汇总和分析, 提出解决方案。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六条对于煤矿存在的安全问题, 本大队要及时提出整改措施, 若煤矿不配合整改或整改不力, 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煤矿安全监察大队制度范本

煤矿安全监察大队制度范本一、总则煤矿安全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大队”)是负责对所辖煤矿进行安全监察、检查和管理的机构,依法行使相关职责和权限。
二、组织架构大队设立机构如下:1. 办公室:负责大队日常事务的协调、管理和组织。
2. 安全监察科:负责煤矿安全监察、检查和评估工作。
3. 执法科:负责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处理。
4. 综合管理科:负责大队的综合管理、行政事务和资料档案的管理。
三、大队职责1. 开展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2. 制定和完善煤矿安全监察制度、规章和工作流程。
3. 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督查、检查和评估工作。
4. 监督煤矿企业按照安全法规、标准和规程执行安全生产管理。
5. 处理和调查煤矿安全事故,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大队工作流程1. 任务安排: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每日、每周、每月的工作计划,并进行适时调整。
2. 准备工作:安全监察科、执法科和综合管理科负责对即将进行的安全监察、检查和评估工作进行资料准备和前期调查。
3. 现场检查:安全监察科和执法科组成的检查组前往煤矿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4. 检查报告:检查组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及时撰写检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5. 处理和反馈:执法科负责根据检查报告中的处理意见,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处理,并向煤矿企业反馈处理结果。
6. 事故处理:大队在接到煤矿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派出调查组进行调查,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工作原则1. 依法行政:大队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监察工作,不超越职权和权限范围,不滥用职权。
2. 公正公平:大队在处理违规行为时,坚持公正公平原则,不徇私情、不枉法办事。
3. 严格执法:大队对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严格执法,依法进行处罚和处理,维护煤矿安全生产秩序。
4. 精细管理:大队要细致管理各项工作,做好工作记录和资料档案的管理,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和可追溯性。
安监队管理制度

安监队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强化安监队的管理,规范队内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安监队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安监队全体工作人员,包括队长、副队长、主管、普通队员等。
第三条安监队各级领导应当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全面做好安全工作。
第四条安监队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责任制度,明确工作任务、职责分工,明确各级领导的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安监队应当加强队内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使命感,确保队员们在工作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做到不打招呼、不擅自改变工作程序。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六条安监队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环境。
第七条安监队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检查工作包括设备设施、作业环境和人员操作等方面,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消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安监队应当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做好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理工作。
第九条安监队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档案,记录重要安全生产数据和事故数据,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数据分析,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第十条安监队应当加强安全培训,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十一条安监队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工作程序、工作规范和奖惩措施,规范队员的工作行为。
第十二条安监队应当建立考核制度,对队员的工作绩效和工作态度进行考核,按照考核结果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十三条安监队应当建立健全值班制度,规定值班人员的轮班制度和工作内容,确保队员在值班期间能够保持高度警惕。
第十四条安监队应当建立健全请假制度,规定请假事由、请假手续和请假期限等相关规定,保证队员合法合规的休假。
第四章保密制度第十五条安监队应当建立保密制度,加强信息安全管理,确保机密工作的安全性和保密工作的有效性。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规章制度汇编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规章制度汇编一、前言安全生产监察大队作为维护全市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力量,必须建立一套科学严谨的规章制度,以规范队伍的行为,促进工作的协调开展。
本篇文档将汇编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的规章制度,以供各位参考。
二、行政管理规定1.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内部管理职责制度为保障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的管理权利,以及把好内部管理职责的中枢,制定“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内部管理职责制度”,详细规定了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内部管理职责的分工,对各项管理工作予以明确。
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全面领导工作,队长负责领导事务整体工作,指导和协助各队长完成各项任务,监督和检查队员的执行情况。
2.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纪律管理规定为规范队员的举止和行为,加强纪律管理,制定“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纪律管理规定”,其中包括领导干部的行为规范、队员的行为作风、操行要求等等内容。
其中,要求各成员必须按照纪律要求,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擅离岗位、擅自请假,不得侵犯其他队员的人身、财产等事项,严格遵守领导的工作安排等。
3.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差旅费管理办法为规范差旅费的使用,制定“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差旅费管理办法”,对在出差过程中的各计划和预算都有明确规定,规定了差旅费的用途和限额,对报销的证明文件也要求有有效的证据。
4.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印章管理办法为保证印章管理的公开、公正、透明,制定“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印章管理办法”,要求各队印章须经专人保管,盖章必须经过队长的批准,并由印章的保管人进行把关,期间必须严加看护。
三、日常工作规定1.安全生产监察大队日常工作制度为规范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的日常工作,制定了“安全生产监察大队日常工作制度”,其中包括各项执法工作的标准、各项检查工作的标准、各项检测和测量工作的标准等等。
2.安全生产监察大队执法行为规范为落实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的执法权利,防治执法失范,制定“安全生产监察大队执法行为规范”,其中规定了执法人员应该保持公正、不作恶意滥用执法权利、不得谋取个人或集体不正当利益等内容。
安全监察大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监察大队的管理,提高安全监察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大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安全监察大队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安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守职业道德,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切实履行安全监察职责。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安全监察大队设立大队长、副大队长、各科室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第五条大队长负责全面领导安全监察大队工作,副大队长协助大队长工作。
第六条各科室负责人负责本科室的安全监察工作,工作人员按照岗位职责开展工作。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七条安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二)对安全生产领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三)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维护安全生产秩序;(四)参与事故调查处理,提出事故处理建议;(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活动;(六)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安全监察大队各科室职责:(一)办公室:负责大队的日常行政、人事、财务等工作;(二)监督检查科:负责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三)事故调查科: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四)宣传教育科:负责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章工作制度第九条安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应按照以下制度开展工作:(一)签到制度:工作人员应按时签到,不得迟到、早退;(二)请销假制度:工作人员因事、因病需要请假,应按规定办理手续;(三)工作报告制度:工作人员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四)保密制度: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不得泄露工作秘密。
第五章奖惩制度第十条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对在工作中违反本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罚款等处分。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安全监察大队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煤矿安全监察大队制度(3篇)

煤矿安全监察大队制度一、安全员准入安全检查员准入要求1、安全检查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热爱安全工作,有较高的队组工作经验和业务水平,有相关专业的业务知识、责任心强、坚持原则、敢于管事、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
(2)从事井下工作必须满____年,年龄在____岁之间(煤炭院校主体专业毕业的大中专学生,年龄可放宽到____岁)。
从事采、掘、开、机电专业满____年以上,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方可担任。
(3)安全检查员必须通过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和安全检查资格证方可上岗。
二、组织机构依照相关规定及矿生产实际情况,设置安全监察大队长一名,副科级待遇,副队长____名,技术员____名,安全员____名,按生产班组每班配置正、副带班长各____名,各工作面安全员____名,基本满足监管需求。
三、岗位职责安全监察大队工作职责1.负责安全检查工三个班次的工作安排和日常管理、培训、考核,负责制定安全员日常考核办法。
2.负责当班安全员对所负责的班组(区域)进行安全质量评估工作。
3.负责对现场质量标准化监督和检查,督促隐患的处理,对有问题的工程进行考核,对隐患、三违责任人追究,按规定行使处罚权利。
4.制定监察大队干部跟班计划,经安全管理科批准后执行。
5.每周一上午召开安全员安全例会,认真组织好矿及上级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确保落实到位。
6.负责每周三对安全员作业规程、施工措施的学习贯彻,月底进行一次考试工作。
7.每月末负责召开月度工作会,做好对安全员工作绩效及职责履行的总结讲评,安排下月安全管理,不断提高安全员质量。
安全监察大队队长岗位职责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在矿长、安全处长、安全科长的领导下,负责全矿井的安全监察工作。
2.负责矿井全天各个地点隐患排查执行情况。
3.负责三个班前工作安排4.负责各个工作面隐患复查情况5.负责重大隐患问题处理情况,必要时向分管科长、分管经理进行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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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察大队规章制度目录1、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十不准”2、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八荣八耻”3、安全生产监察员基本素质4、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禁酒令”5、仪表风纪管理规范6、首问负责制7、案件主办人负责制度8、限时办案制度9、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10、行政执法回避制度11、受理举报制度12、回访制度13、请示汇报制度14、工作总结制度15、学习制度16、工作考勤制度17、保密工作制度18、执法监督员制度19、档案管理制度20、物资、设备器材管理制度21、卫生管理制度荣成市安全生产监察大队(1)工作人员“十不准”1、不准传播政治谣言、小道消息和散布与党中央在政治上不一致或损害党和政府威信的言论。
2、不准搞小团体,挑拨同事关系,破坏大队团结,影响全局整体形象。
3、不准说粗话、脏话,言行举止要文明。
4、不准工作期间打牌、下棋、打麻将和玩电脑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娱乐活动。
5、不准参加影响执行公务的宴请、索要和低价购买其产品。
6、不准要求接受检查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其他产品。
7、不准泄露接受检查单位的案情秘密、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8、不准利用工作之便以权谋私,在生产经营单位吃、拿、卡、要、报。
9、不准以公务名义私自执法、徇私舞弊、公事私办。
10、不准利用职权之便干扰市场,对举报案件人员打击报复。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2)“八荣八耻”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执法人员基本素质(3)1、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高尚的道德品质。
2、具有较全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法理水平。
3、具有较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技能。
4、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应变能力。
5、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6、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写作水平。
7、具有较强的体质和环境适应能力。
8、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4)“禁酒令”1、严禁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2、严禁值班和执行公务时饮酒;3、严禁酒后驾驶车辆和酒后执行公务;4、严禁正常接待工作中不文明饮酒;5、严禁与社会上有劣迹的人饮酒;6、严禁在被执法单位和案件处理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饮酒。
仪表风纪管理规范(5)1、安全生产监察员着装要统一规范,必须按规定穿着统一制发的成套服装,正确佩戴肩徽、胸徽、胸号等标志。
2、服装要整洁适体,标志要完整清新。
着装时要扣好衣口,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3、着春秋装,必须着统一配发的衬衣,着长、短袖夏装时一律外扎腰。
冬、夏、春秋制服和便服不得混穿4、执法检查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着装整齐,佩戴标志,保持仪表端庄、服装整洁。
5、不准纹身,男队员不准留长发、蓄胡须,女队员不准浓装艳抹、穿高跟鞋。
着装时不准佩戴耳环、项链、手镯等装饰品。
6、不得将统一配发的制服擅自改裁和外借、转让他人使用。
首问负责制(6)对来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的人员或问事的电话,第一个接待人即为首问人,首问人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事情,要马上给予办理或答复,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要负责介绍到相应科室或具体承办人;对不属于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情,要负责介绍到其他相关部门、单位,确保给当事人一个明确交待。
案件主办人负责制度(7)一、每一个案件由大队领导合理安排主办人员,主办人员实行一案终身负责制即:1、立案审批2、调查取证3、研究确定处罚意见4、收缴罚没款5、归档二、办案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违反程序法、实体法及其他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办案纪律,影响案件及时、合法、正确处理的,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限时办案制度 (8)一、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期限1、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2、从立案进行事故调查之日起3日内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鉴定、检验、检测等特殊情况例外)。
3、第四至七个工作日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第八个工作日,事故报告先后由大队负责人、法制科、分管局长负责审查。
5、事故调查组会议讨论通过后,立即制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需要听证的,三日内向法制科提出申请,法制科应立即通知大队并组织实施。
6、如果当时人不要求听证,自告知书领取之日起,3日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15日内上缴罚款,逾期按罚款总额3%收缴滞纳金。
8、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90日内,特殊情况180日内拒不执行或部分不执行的,办案人员将案卷移交法制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简易程序及一般程序处理期限1、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经大队负责人口头批准后实施,并于实施之日起5日内报荣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一般程序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局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3、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15日内上缴罚款,逾期按罚款总额3%收缴滞纳金。
4、当事人对下达的行政处罚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彻底的,办案人员将案卷移交法制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 (9)一、错案追究制度是指大队集体对作出错案的责任人员及相关人员追究责任的制度。
二、错案追究遵循以下原则:1、实事求是,有错必究;2、重证据,重调查研究;3、错案追究与加强行政执法相结合;4、惩处与教育相结合;三、错案的认定:1、经过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其为错案的;2、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决定认为是错案的;3、上级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调阅执法案卷、受理当事人申诉等途径,审查认定为错案的。
四、错案责任的承担:1、由于案件承办人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或使违法者逃避行政处罚的,错案责任由承办人负责,直接领导负连带责任。
2、由于案件承办人的直接领导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利用职权命令、指使案件承办人枉法裁决,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或使违法者逃避行政处罚的,错案责任由直接领导负责,大队分管领导负连带责任。
3、案件承办人办案正确,而直接、分管领导予以否决的案件,由主管、分管领导承担错案责任。
4、经集体合议研究,大队长决定的案件,由单位或大队长承担错案责任。
五、错案的究责方式:1、情节较轻、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可建议局机关对错案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2、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建议局机关直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暂停执法、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等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义务人赔偿相关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执法人员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执法回避制度 (10)1、行政执法人员在办案中发现当事人与自己或者自己的亲属有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2、当事人认为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其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有权提出执法回避申请。
经查证属实的,由大队负责人办公会决定通知执法人员回避。
3、被通知回避的人员不得干预其他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
4、执法回避应当排除各种法外因素的干预和影响,保证执法的顺利进行。
受理举报制度 (11)1、安全生产监察大队负责举报的指导、检查的监督工作。
2、对于举报反映的问题,必须积极受理,认真组织调查,实事求是、秉公处理,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努力维护执法队伍的形象。
3、受理举报案件应认真登记、编号。
4、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不予受理,但做好解释工作,告知其举报的其他单位或部门。
5、举报内容需保密的,应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内容涉及相关执法人员的,相关执法人员应回避。
回访制度 (12)一、为保证安全监察员在检查办案中勤政廉洁,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促使安全监察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和处理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职权,特制定本制度。
二、案件回访采取走出去、请进来及广泛调查的方法进行。
三、对被检查单位进行主要查看下列情况:1、超越范围、超越时限、超越幅度、超越权限、擅自检查和处罚的;2、不按法定程序办案的;3、隐匿案情,对违法所得主观夸大或任意缩小的;4、在案件未经审理或领导同意之前,擅自主张收缴罚没款或退还当事人的;5、擅自变更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罚决定的;6、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当事人处罚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或不执行罚缴分离规定的;7、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受处罚的当事人要求听政而未举行听政的;8、对被检查单位不依法交代申诉权的;9、在检查办案中向被检查单位或个人索要和收受礼金或有价证券,接受被检查单位的吃请、旅游邀请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10、其他违反安全生产监察员规范行为的;四、进行回访的案件数量不得低于全年所办案件的20%。
五、每半年组织一次案件回访座谈会,抽取20%以上被检查单位,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进行评议,对反馈的意见认真落实。
六、对重大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向其发放《案件回访调查表》,广泛征求意见,掌握情况。
七、对有第三条所列情况之一的,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1、责令检查;2、通报批评;3、暂停执法;4、取消行政执法资格;5、建议给予行政处分;6、调离岗位;7、开除公职;8、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请示汇报制度 (13)1、全体队员都要自觉遵守局党组制订的各项请示汇报制度2、要坚持逐级请示的原则,队员在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中,遇到难题,首先向大队负责人请示,如大队负责人不能决定,由大队负责人向局领导请示,涉及业务工作问题,应请示分管局长,分管局长不能决定的,分管局长本人直接或指定大队负责人请示局长。
3、凡发现队员在思想品质、组织纪律、工作作风等方面有违法乱纪行为的,每个队员均有权向大队负责人或局领导汇报。
4、队员请示的问题已得到被请示领导的答复,一般不得再向同一级上级请示,如需请示,必须将已请示的领导答复意见如实说明。
5、凡超出正常安排和有新的设想打算,均应请示大队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不得自作主张。
工作总结制度 (14)1、凡属执法监察大队的各项工作任务,都要进行总结,便于总结经验,找出不足,提出努力方向和改进意见,以利工作的良性循环。
2、总结内容包括案件来源、立案标准、处罚主体、认定证据、适用程序、适用法律、文书手续、案卷装订、廉政情况等。
3、实行每周、每月、每季度、每年总结、计划交流制度。
4、重大工作项目要进行转向总结,评比,表彰先进,鞭策后进。
5、每次总结都要写出书面材料,并存入档案。
学习制度 (15)1、按照局里的学习制度,同一参加局安排的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