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立案制度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执法流程和执法制度问题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执法流程和执法制度一、导言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是指国家机关对各个领域、各个环节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管并实施执法的过程。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各级政府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执法制度和执法流程,用以规范和规划监督执法工作。
本文将详细介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流程和制度,以确保流程清晰且实用。
二、执法流程步骤一:信息收集与调查1.收集相关信息:监管部门通过各种渠道(如举报、巡查、检查等)收集与安全生产相关的信息,包括企业资质、安全标准、事故隐患等信息。
2.调查核实:监管部门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核实和验证,可以进行现场检查、调阅文件、讯问当事人等方式进行调查。
步骤二:立案与处罚决定1.立案:监管部门根据调查的结果,决定是否立案并形成案件,对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和登记。
2.处罚决定: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规行为进行评估,决定处罚的种类和程度。
步骤三:通知与听证1.通知:监管部门向违规企业发出执法通知书,告知违规行为和处罚决定,并要求企业进行整改。
2.听证:对于一些重大案件或争议较大的案件,监管部门可以组织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和证人的证言,以便更全面地了解案情。
步骤四:整改与复查1.整改:违规企业根据执法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2.复查:监管部门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如果复查合格,则案件结束;如果复查不合格,则继续追加处罚措施。
步骤五:执行与监督1.执行:监管部门依据决定书,执行相应的处罚措施,如罚款、吊销或暂停许可证等。
2.监督:监管部门对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处罚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三、执法制度1. 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依据的核心是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职责和监管部门的权限,规定了监管执法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2. 执法主体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主体通常是地方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如市级安全生产监管局、县级安全生产监察所等。
国家安监总局24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七月二十五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公务员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或者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指对作出违法、不当的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行为(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行为),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
第三条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公正公平、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度。
与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责任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人员,实施责任追究时应当回避。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办理、移交制度

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办理、移交制度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推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司法部门的衔接工作,有效打击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监督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办理(一)查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公正,程序合法。
(二)安全检查、办案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必须出示安全生产监察执法证件。
(三)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立案后,及时确定承办人员,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四)对安全生产违反案件进行调查,要如实制作调查笔录、现场勘验记录等有关材料。
(五)在安全生产违法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承办人、主管领导与被调查人有近亲属关系、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的,原则上,应当回避。
(六)对群众举报,上级转批信访件,检查发现的案件,要由主要领导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后进行调查处理。
(七)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理或处罚,要提出建议,报局长批准。
(八)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要填写行政处罚告知通知书,告知违法行为的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申辩和陈述的权利。
(九)安全生产违法当事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交出部分罚款的,由承办人员写出情况报告,报副局长批准,定期督促当事人补交余款。
(十)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处理完毕后,承办人员写出结案报告,经局长批准结案。
将案件的材料整理装订,立卷归档。
(十一)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人员在查处违法案件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姑息纵容安全违法行为的,由局领导研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移送制度(一)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移送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将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分别移交公安机关和其他有管辖权行政执法机关处理。
(二)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的移送,由区安监局办案机构负责办理。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立案制度(三篇)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立案制度近年来,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给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级政府纷纷成立了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负责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察和执法。
为了确保监察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这些大队建立了立案制度。
立案制度是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开展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对案件进行认定、补充调查、处罚和追责的基础。
其主要内容包括立案程序、立案要求、立案条件等。
下面,我将对立案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一、立案程序立案程序是指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对涉嫌违法违规的单位或个人事先进行审查和认定的程序。
立案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案件报告: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接到举报、投诉或自行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后,应及时进行案件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案件的基本情况、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和证据等。
2.案件调查: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根据案件报告,进行进一步调查和核实。
调查过程中,应采集相关证据,了解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况。
3.案件认定: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在完成案件调查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案件进行认定。
认定结果应予以书面通知。
4.案件立案: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对认定为违法违规的案件,应进行立案登记,确立案件的追责对象和处理方式。
二、立案要求立案要求是指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在开展立案工作时应符合的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
立案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遵循法律程序: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在立案工作中,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程序规定,确保立案过程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2.保证证据完整: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在开展立案工作时,应保证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确保立案结论的准确性。
3.确保公正公平: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在开展立案工作时,应保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对涉案单位和个人进行合理的处理。
4.追责到位: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在立案工作中,应追责到位,对涉嫌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合法的处理,并确保其接受相应的处罚。
安全生产执法流程

安全生产执法流程
安全生产执法是指依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管、处罚和整改的过程,下面是安全生产执法的一般流程:
第一步:发现问题
安全生产执法的第一步是通过各种途径发现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问题,包括巡查检查、投诉举报、事故调查等。
第二步:立案调查
一旦发现安全生产问题,执法部门会立即对此进行调查,并根据相关证据,对该问题进行立案登记。
第三步:收集证据
执法人员需要在调查中收集相关证据,包括现场勘查、询问被调查人、查阅相关文件、收集相关物证等。
第四步:制定处罚措施
根据调查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执法部门会对违法行为进行定性和定级,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五步:处罚决定
执法部门会根据调查结果和制定的处罚措施,对违法单位和个人作出处罚决定,并出具相应的处罚通知书。
第六步:整改落实
被处罚单位和个人收到处罚通知书后,必须按照通知书内容要
求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并对整改情况向执法部门进行报告。
第七步:监管检查
执法部门会对被处罚单位和个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管检查,确保整改措施得到有效实施,同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第八步:结果处理
如果被处罚单位和个人整改不到位或再次出现违法行为,执法部门会对其采取进一步的行政处罚措施,甚至可以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刑事处罚。
以上是一般的安全生产执法流程,但具体的流程还可能因不同地区和案件性质而有所差异。
在整个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保障被处罚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并持续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安监总局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七月二十五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公务员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或者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指对作出违法、不当的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行为(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行为),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
第三条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公正公平、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度。
与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责任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人员,实施责任追究时应当回避。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及行政处罚程序详解

感谢观看
汇报人:
公正公开原则: 执法监察应当公 正、公开,不偏 袒任何一方当事 人。
高效便民原则: 执法监察应当提 高行政效率,方 便当事人。
程序正当原则: 执法监察应当按 照法定程序进行, 保障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
01
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程序
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的程序和流程
执法监察的依据 和原则
执法监察的职责 和权限
行政处罚决定的监督机制:上级 行政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 督、社会监督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程序:送达、 公告、执行、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和监督的意 义:保障行政处罚决定的正确实 施,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
01
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与行政处罚的关 系
公司
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及 行政处罚程序详解
单击此处添加副标题
汇报人:
目录
单击添加目录项标题
01
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概述
02
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程序
03
行政处罚程序详解
04
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与行政处罚的关
系
05
案例分析
06
01
添加章节标题
01
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概述
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的定义和目的
添加 标题
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的定义:是指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 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实施 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的总称。
行政处罚机关负责对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处罚,处罚方式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 产停业等。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解读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解读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了对于依法成立的立案查处机关的有关职务人员,应当履行一定的职责和义务。
该条规定的内容及意义具体如下:一、职责和义务根据该条规定,立案查处机关的有关职务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1.接受安全生产工作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2.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3.负责制定行政执法计划,保障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有序进行;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5.制定安全生产执法标准和程序,确保执法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6.负责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保证查处工作的准确性;7.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确保违法行为的整改和消除;8.监督和指导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二、职权和权限立案查处机关的有关职务人员具备一定的职权和权限,包括:1.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2.对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单位进行处罚,并可能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暂扣、封存、查封违法安全生产设施、设备、产品和电子数据等相关证据;4.进入事故现场、违法单位或者个人的场所进行检查、调查和取证;5.通报、公示安全生产违法企业或者个人的信息;6.随时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和信息;7.其他依法行使的权力和履行的职责。
三、重要性和意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的制定和规定对于保障全社会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该条的解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立案查处机关的有关职务人员是保障安全生产工作有效实施的关键力量,他们的职责和义务的明确有助于推动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全面开展;2.该条重点规定了立案查处机关的职责和义务,明确了他们在安全生产执法中的权限和职权,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性、透明度和规范性;3.立案查处机关的有关职务人员通过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措施,能够有效打击和惩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4.该条规定了立案查处机关的有关职务人员需要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这一举措能够提高执法人员的工作素质和执法水平,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立案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大队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效率,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大队依法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
第三条执法大队办理一般程序案件应当立案,立案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办理立案登记。
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第四条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举报投诉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监督检查人员的检查记录等),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立案报批手续。
第五条经批准立案后,执法大队应当在立案当日将立案审批表及相关材料,送大队内勤岗办理立案登记,大队内勤岗应当予以登记,并按批准的先后编号。
第六条立案登记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及基本情况;(二)立案时间及编定的案号;(三)案件来源;(四)相关材料及立案理由;(五)立案批准人;(六)批准人指定的办案人员。
第七条出现下列情况时,作销案处理,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报原立案批准人审批,并于批准销案当日,送大队内勤岗登记备案。
执法大队应当建立撤销案件的档案。
(一)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案件需要移送给其他机关的。
第八条执法大队大队长应当依照下列规定进行监督:
(一)发现已立案的案件未及时进行调查的,督促执法大队及时调查取证;
(二)在法定办案期限届满前3日未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的案件,督促及时结案或办理报延手续;
(三)发现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督促及时纠正;
(四)应当作销案处理的案件在法定办案期限届满前三日未销案的,督促及
时办理销案手续。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机构及人员予以批评,构成过错的,依照我局有关制度处理。
(一)未经立案批准,或者未办理立案登记,擅自进行案件调查取证的;
(二)已经立案的案件,压案不查,或者久拖不结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撤销已经立案的案件的;
(四)已登记的案件,不按本制度第八条规定履行监督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