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12〕9号)
东莞市财政投资代建项目代建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计提办法

东莞市财政投资代建项目代建管理费总额控
制数费率计提办法
根据国家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的要求,为规范东莞市财政投资代建项目代建管理费取费标准,东莞市财政局制定了《东莞市财政投资代建项目代建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请代建项目委托单位根据项目情况在代建方案中提出代建管理费取费建议,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附件:东莞市财政投资代建项目代建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附件
东莞市财政投资代建项目代建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备注:计算例中括号内第一个数为工程总概算分档的变动数,即设一新技术类项目工程总概算为X,若10001≤X≤50000,则项目代建管理费为300+(X-10000)×2%,依此类推。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采购管理的通知-东府[2010]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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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采购管理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采购管理的通知(东府〔2010〕11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东府〔2003〕10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中零星工程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投资零星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东府〔2005〕6号)的规定,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估算投资100万元以下的零星建设工程(以下简称“零星工程建设项目”)由市财政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监管,现调整为由市发改局、市住建局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监管。
上述的零星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劳务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采购。
二、有关零星工程建设项目的相关管理规定及具体操作流程由市发改局、市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三、有关零星工程建设项目的最高报价限价(即最高报价值)及工程结算的相关规定及具体流程由市财政局制定。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反映。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结束——。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文化精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2]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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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文化精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文化精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2〕15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文化精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0月22日东莞市文化精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文化精品创作的全面繁荣,全力打造岭南文化精品名城,根据《东莞市建设文化名城规划纲要(2011-2020年)》和《东莞市建设岭南文化精品名城实施意见(2011-2020年)》精神,设立东莞市文化精品专项资金。
第二条2011-2015年,从“文化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中安排5亿元作为东莞市文化精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文学艺术、社科研究、新闻传媒、广播影视、演艺娱乐等文化艺术精品的创作生产。
第三条为严格遵循“实事求是、充分论证、严格审批”原则,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市文化名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名城办”)负责专项资金的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绩效评估。
市文广新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的申报评审和日常监管。
第二章使用范围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一)对获国家、省宣传文化部门立项的重点文化创作生产项目的扶持;(二)对经市文化名城建设领导小组审定的重点文化创作生产项目、文化精品项目及重大文化活动的扶持;(三)对文化精品的奖励;(四)对文化精品出版和发表的补贴;(五)对文艺表演团队的扶持。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09•【字号】东府[2008]148号•【施行日期】2008.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2008〕14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十二月九日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实施意见为有效应对当前金融危机的冲击,确保我市经济增长,切实发挥投资拉动的作用,努力破解工程项目建设中的体制障碍,加快推进一批市财政投资重点项目的规划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在遵守相关法律、规章的基础上,坚持求真务实、解放思想、锐意创新的指导思想,抓住对工程项目规划建设制约最大的环节和问题,进一步理顺关系、规范程序、优化审批、加强协同、明确政策、健全机构,有效加快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进度。
(一)理顺关系,规范程序。
严格按照国家基建程序推进工程建设,所有项目都必须由使用单位或项目提出单位,提出项目建议书(其中市属重点交通项目由市交通局提出项目建议书),市级以上重大项目由使用单位或项目提出单位联同市发改部门提出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必须包括建设规模、投资规模、用地规模、拆迁成本和难度以及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经市发改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同意后,再上报市政府审定,并根据市政府审核意见批复项目建议书;所有项目都必须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发改部门批准。
(二)优化审批,加强协同。
加强部门协同与工作衔接,按照“能快则快”的原则,完善并联审批、绿色通道等实施办法,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简化和灵活操作,适当下放权力,尽可能节省工程项目办理前期手续的时间。
东莞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2012年修订)

东莞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11•【字号】东府[2011]26号•【施行日期】2011.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东莞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2011年3月1日东府〔2011〕26号公布,根据2012年7月11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莞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
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视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
第三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实行集中采购的采购项目,由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按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分散采购的,采购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采购。
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采购。
第四条采购人采购属于本部门或者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部门集中采购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购买节能环保产品。
鼓励本市诚信企业、地方优质产品生产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
第六条政府采购实行采购操作与监督管理相分离,逐步扩大采购范围和规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与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归于同一直接领导分管。
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集中采购机构负责人。
财政部门履行对本级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关于“科技东莞”工程的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

关于“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一、专项经费管理法规★《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3]23号)二、财政资助项目的核算管理(一)市立项资助的计划制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于一个月内与市业务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书》(或《责任承诺书》),内容应包括绩效目标、项目实施时间、项目参与人员、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财政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及资助额度、违规责任等内容。
《项目合同书》(或《责任承诺书》)须由市业务主管部门送交市财政局备案。
(二)严格落实专账管理制度。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对每一个受资助项目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建立辅助明细台账,单独核算,确保项目请款和接受财务检查时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
(三)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资金使用办法和《项目合同书》(或《责任承诺书》)规定的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和相关标准,做好项目投资经费核算。
严禁单位将与项目实施不相关的业务接待费、行政管理费、捐款、赞助费等纳入项目投资经费核算范围。
对市立项资助项目,人员工资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能源材料费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20%,业务活动费(包括办公费、通讯费、差旅费、会议费、宣传培训费等)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10%,基本建设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25%。
公共科技创新平台、专业镇创新平台项目的基础建设费用支出比例根据《项目合同书》的有关规定执行。
软件开发类项目的人员工资所占比例可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
(人员工资/总投资≤30%;能源材料费/总投资≤20%;业务活动费/总投资≤10%;基本建设费用/总投资≤25%)(四)项目承担单位应规范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对向本单位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支付的单笔金额超过1万元的经费开支,必须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否则不予纳入项目投资额的核算范围。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投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7〕5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投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投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7〕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财政投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月9日东莞市财政投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电子政务项目的统筹规划和专业管理,提高政务信息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完善电子政务项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管理办法和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东莞市财政投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东府办〔2013〕111号)进行修订完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投资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主要包括应用软件系统开发、智能化系统及改扩建弱电、服务器及存储设备、网络设备、信息安全产品、机房及配套设施、信息技术专业服务(含系统集成、监理、咨询、测评、托管服务、云服务、数据服务等)及其他政务信息化设施等新建、续建或改建项目。
项目按照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分为涉密项目和非涉密项目。
第三条项目建设必须遵循“统筹规划、需求导向、资源共享、协同应用、务求实效、保障安全”的建设方针,坚持“安全、适用、集中、节约、共享”的建设原则。
第二章联合会审制度第四条本市实行财政投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联合会审制度,联合会审成员单位包括市电子政务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国家保密局等。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预算编制暂⾏办法》的通知⽂号:财建[2002]338号颁布⽇期:2002-09-01执⾏⽇期:2002-10-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基本建设⽀出按经济性质分类及内涵第三章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预算的编报程序第四章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预算的执⾏和调整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检院,⾼法院,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武警总部,有关⼈民团体,有关中央企业集团,新疆⽣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省、⾃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为了加强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预算管理,将基本建设⽀出按经济性质划分具体⽤途并编制细化预算,逐步实⾏基本建设⽀出国库集中⽀付和政府采购,我部研究制定了《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预算编制暂⾏办法》(试⾏),现予印发。
我部将选择部分项⽬在编制2003年预算时试点,并请各部门、各地区参照试⾏。
附件: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预算编制暂⾏办法(试⾏)附件: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预算编制暂⾏办法(试⾏)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预算管理,逐步实⾏基本建设⽀出国库集中⽀付和政府采购,依据《中华⼈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九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出预算管理办>)的通知》(财预[2002]356号)以及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预算是指各部门或单位(以下统称“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基本建设⽀出预算指标(控制数),将基本建设⽀出按经济性质划分具体⽤途编制的细化预算。
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预算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将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预算⼀并编⼊部门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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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2012〕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
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支出预算管理体系,强化
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支出预算的管理与监督职能,提高市财政投资
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市直机关、事业单
位、人民团体等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以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资
本金等形式投入的,估算投资规模200万元以上的下列项目:道路、
桥梁、港口、农业、水利、环保等基础设施,文化、教育、科研、
医疗、体育等公共设施,办公用房、业务用房、技术用房等建筑设
—2—
施和其他配套设施,以及其他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财政性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
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资金和其他市级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预算管理坚持“统筹安排、收支平衡,
控制投资、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市财政局是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要
按照公共财政和部门预算的要求,督促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认真编
制和执行基本建设预算有关规定,以资金管理为主线,切实加强建
设项目资金的全过程监管。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和
组织实施。
市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项目资金监督有关工
作。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应做好本部门、本单位市财政投资建
设项目预算管理工作。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内控制度,严
格资金内部审批程序,按基本建设的规范程序申请、支付各项资金,
对资金支出的合理性、安全性和投资效益负责。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五条 市财政局于每年11月根据财政运行情况和下年度财政收
支计划,提出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年度预算总规模,作为市发展和
—3—
改革局编制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总控制数。
第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市财政局提出的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
年度预算总规模,综合考虑建设项目进度和年度预算执行等情况,
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编制市财政投资建设
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报市政府审定。
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已
获批准,项目总概算已核定且资金来源已落实,方可列入市财政投
资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七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复的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年度投资
计划,编制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年度预算,并与其他政府预算一起
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下达各建设单位,作为拨付建设项
目资金的依据。
第八条 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年度预算应优先安排归还债务本息和
续建项目所需资金。根据可用财力情况,再优先安排已批准立项的
新建项目,其他新建项目根据项目前期工作深度和轻重缓急安排基
本建设预算支出。
第九条 为保证建设项目预算的资金需要,以及预算年度内新建项
目开工的资金需要,市财政局按建设项目年度预算总额的3%—5%
以内设置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预备资金。
第三章 预算执行与调整
—4—
第十条 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年度预算批准下达后,各建设单位应
科学制定施工组织计划,合理推进工程建设进度,对项目年度预算
执行情况负责。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应严格按照年度预算确定的项目和建设内容以
及项目施工进度拨款,确保财政资金拨付与项目施工进度相符。
建设项目有其他资金来源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年度预算及
时筹措其他资金,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其他来源资金必须与市财政
资金同步支付。
第十二条 在执行项目年度预算过程中,建设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
向市政府申请对项目年度预算进行调整,其中拟调增预算的项目,
建设单位须提前落实好项目年度预算拟调增部分的资金来源。
第十三条 预算年度内,新建项目满足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条件并准
备年内新开工的,建设单位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提出申请报送市发
展和改革局,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市
政府审定。市政府批复同意后,市财政局从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预
备资金中安排项目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应暂
停拨款:
(一)建设项目未经批准超过市政府批复的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
的;
—5—
(二)建设项目年度预算未经市政府批准而发生超支的;
(三)建设单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组织工
程实施的。
第四章 预算评价与监督
第十五条 实行建设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制度。为准确、及时反映和
分析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建设项目竣工完成后,
建设单位应及时按规定进行绩效评价,向市财政局报送自评报告。
市财政局按规定对建设单位报送的绩效评价自评报告进行审核,选
取有代表性的建设项目,对其执行情况进行重点绩效评价,形成项
目投资绩效评价总报告上报市政府。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单位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依法对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
预算的监督,按照规定报告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预算安排及执行情
况、接受质询,并履行有关义务。
第十七条 市审计局应加强对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
决算的审计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