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界分——以侵权责任法的扩张为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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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基本知识

侵权责任法基本知识

侵权责任法基本知识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规定,旨在保护个人及其财产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从侵权行为的定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侵权责任的主要类型等方面,对侵权责任法的基本知识进行介绍。

一、侵权行为的定义侵权行为指的是主体在未经他人允许的情况下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具体而言,包括侵犯了个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家庭权等各项权益。

侵权行为可分为主动侵权和消极侵权两种形式。

主动侵权是指主体有意识地采取行动侵害了他人的权益,如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侵占他人财产等。

而消极侵权则是指主体由于疏忽、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等,在未采取主动行动的情况下,对他人权益造成了损害,如交通事故中的过失驾驶、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伤害等。

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后,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确定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行为、主体、客体和损害四个方面。

1. 行为:行为是指主体对他人权益实施的具体行动或者不作为的行为。

无论是主动侵权还是消极侵权,都需要有明确的行为作为侵权行为的依据。

2. 主体:主体是指侵权行为的实施者,可以是个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应当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3. 客体:客体是指被侵权的合法权益,可以是个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只有合法的权益才能成为侵权责任的客体。

4. 损害:损害是指侵权行为对他人的权益造成了实际的损害或者潜在的损害。

无论是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还是其他形式的损害,都可以构成侵权责任的依据。

三、侵权责任的主要类型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效果,可以分为非法行为责任、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三种类型。

1. 非法行为责任:非法行为责任是指主体未经他人许可而实施侵权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者违反了合同约定。

在此情况下,主体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法律硕士民法主观题合同法至侵权责任法部分

法律硕士民法主观题合同法至侵权责任法部分

法律硕士民法主观题合同法至侵权责任法部分法律硕士民法主观题:合同法至侵权责任法部分一、合同法合同法是民法学中的重要分支,主要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和变更等内容。

在现代社会中,合同在经济交往中起着重要作用,对于维护交易双方的权益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 合同的定义与要素合同是民法中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意思表示进行交互,而达成共同意思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和合同内容。

2. 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合同的成立一般包括要约、承诺和接受三个阶段。

要约是指一方对另一方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承诺是指接受要约并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

当接受方给予了明确的接受意思表示后,合同即成立。

合同的效力指合同一旦成立,即产生约束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履行。

3. 合同的解除与变更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解除可能是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能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解除。

除了合同解除外,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协商变更合同,合同变更必须经过当事人双方的一致同意。

二、责任法责任法是民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主要规定了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违反义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民法中的责任法包括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

1. 合同责任合同责任是合同法中的一种特殊责任形式,它是指当事人根据合同关系由违反对方约定义务所产生的责任。

在合同责任中,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对方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等。

2. 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以行为方式侵害他人的权益而导致对方受到损失,产生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有两种形式,分别是基于过错和无过错责任。

基于过错责任,是指当事人因故意或过失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导致他人受到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无过错责任是指当事人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由于事物或活动的危险性导致他人受到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解读

侵权责任法解读

侵权责任法解读
侵权责任法是对侵权行为制定责任,并采取救济措施,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

侵权责任法是一部重要的民法,它制定了各类法律责任,构成了债权人依法维权的依据。

侵权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管理责任四类责任。

其中,刑事责任
是指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非法取得钱财等行为所受到的法律诉讼者;民
事责任是指明知或应当知道其行今损害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而拒不承担赔赔付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害公民个人权利而受到的责任;管理责任
是指实施管理行为不负责任,导致民众既得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所受到的责任。

侵权责任的性质是赔偿性责任。

侵权责任的落实,依据是侵权行为的过错,根据过错
的程度,受害人可向侵权方提出赔偿或损害补偿的要求。

根据侵权责任法,受害人给予道
歉就可获得一定程度的轻刑,也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对侵权人诉讼提出民事、
行政等赔偿要求,以弥补损失或重催道德责任,以达到社会公平正义理想。

此外,侵权责任法还规范了追偿权。

当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超出侵权人当事人本人范围,受害人可以向行政部门或执行机关等,提起追偿权的诉讼,追回损害货币。

此外,侵
权责任法还将侵权行为的损害责任扩大到法人等非自然人,体现了近年来司法机关依法公
正维权的态度。

可以说,侵权责任法是一部民法,为个人维权提供了严格法治的依据和手段,保护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维持正义的社会进程,避免社会发生纠纷。

因此,侵权
责任法在法律保护个人维权方面有着重要的地位。

侵权责任法讲义(全)

侵权责任法讲义(全)

侵权责任法讲义今天根据司法局的要求,就对《侵权责任法》的学习情况我向大家作一个汇报,与大家一起学习讨论,如有不当之处,请大家谅解。

《侵权责任法》于去年12月通过,今年的7月1日开始施行,它的出台,可以说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幸事,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里程碑,对我国民法典的制订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侵权责任法》共92个条款,分12章,1—4章为总则,5—11章为分则,它规定了七种类型侵权。

第12章为附则,在附则中没有规定原有的侵权责任的规律是否继续有效的问题,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就有一个问题,《民法通则》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还能否适用?我认定不能一概而论是适用还是不适用,应当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后法优于先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来分辨。

一、总则1、学习《侵权责任法》我们首先要明白它的适用范围,在第二条中使用了“民事权益”的概念,它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列举了十八种具体民事权益,在此后用了一个“等”字,这个“等”字是“后等”不是“前等”,它表示包括但不限于前面列举的18种具体民事权益,是一个开放式。

比如说“性生活权”、“悼念权”、“配偶权”等,这充分体现了在民法当中“法无禁止的即为授权”。

2、第四条规定了“侵权责任优先”,第一款规定的是“责任独立性”,即因同一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责任的,相互之间不能替代。

第二款“私权优先”,在以往的实践中,我们经常会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碰见被告人没有钱给受害人赔偿,但他为了从轻处罚有钱给法院交罚款,那么现在不行了,必须先进行侵权赔偿。

3、第二章是关于“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6、7条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均规定根据“法律规定”,这里的法律规定应当作一个狭义理解,即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这是因为根据《立法》第7、8条的规定“民事基本制度”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法律。

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关系的反思与重构——以侵权责任法的扩张为视角

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关系的反思与重构——以侵权责任法的扩张为视角

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关系的反思与重构——以侵权责任法的扩张为视角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关系越来越密切,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

现在许多企业、消费者等在签订合同的同时,也越来越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从侵权责任法的扩张角度出发,对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关系进行反思与重构。

一、侵权责任法在合同法中的体现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现行的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分别规定了在合同关系和侵权责任方面的法律责任。

合同法主要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违约等法律事项,而侵权责任法主要规定了因违反法律规定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同时,在实际操作中,侵权责任法也经常被引用来解决一些与合同法相关的纠纷。

例如,在商品销售合同中,如果卖方提供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就可以引用侵权责任法中关于产品质量的相关规定,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二、侵权责任法的扩张与合同法的关系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在不断扩张,许多案例中,侵权责任法也逐渐被应用于一些合同纠纷中。

例如,在网络购物中,由于电商平台对销售者的资质审核不够严格,导致大量假货、假客服等情况出现,造成了消费者的不良体验,因而不少消费者选择通过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时,侵权责任法里的“不当竞争”、“虚假宣传”等条款,就可以成为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依据。

三、案例一:京东自营商户质量问题引发的合同纠纷有一位消费者在京东自营商户店铺里购买了一台电脑,结果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屏幕出现了滞留现象。

消费者向商户申请退换货,商户却以“屏幕跑马”、“是人为损坏”等理由为由拒绝退货。

消费者无奈之下只得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诉讼过程中,消费者要求商户承担侵权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中的产品质量、产品退换等相关规定获取赔偿金并成功获赔。

四、案例二:“双11”活动销售合同中的商品转移问题“双11”活动期间,消费者在某电商平台上下单购买了一部手机,并及时付款。

国开电大《民法学(2)》形考任务4答案

国开电大《民法学(2)》形考任务4答案

1. 侵权责任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主要解决民事主体的()问题, 是规范侵权责任成立与侵权责任承担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A. 民事权利与合法权益保护B. 民事权利保护C. 合法权益赔偿D. 民事权利赔偿答案:民事权利与合法权益保护2. 依据是否存在数人之间的意思联络(共同故意), 数人侵权责任可以分为有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和()的数人侵权。

A. 无意思联络B. 意思联络C. 双重意思联络D. 单独意思联络答案:无意思联络3. 合伙经营不善,退伙人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

A. 负有限责任B. 负无限责任C. 与其无关D. 负连带责任答案:负连带责任4. 某日,甲遇到以前的同学乙,甲自夸自己酒量大,一人能喝一斤白酒。

乙即购6 斤白酒并邀请甲、丙共饮。

乙说:“今日能喝一斤白酒,酒钱不用你花。

”甲因此饮酒过量致酒精中毒,在医院花去医疗费几千元。

现在甲诉诸法院,对此损失应由谁承担?( )A. 甲承担B. 乙承担C. 甲、乙共同承担D. 乙、丙共同承担答案:甲承担5. 张三和李四二人共同砸坏王五的轿车,造成损失8 万元。

三人协商后约定,张三、李四各赔偿4 万元。

后李四没有给付赔偿金。

此案应如何认定?()A. 三人的约定违反了《民法典》第178 条“连带责任”之规定,因而无效。

张三应当先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然后向李四求偿B. 约定责任不能改变法定责任,故张三、李四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C. 为减少李四迟延履行的责任,张三应当先为李四无因管理,然后李四向张三支付管理费用D. 王五分别向张三、李四主张4 万元赔偿金答案:王五分别向张三、李四主张4 万元赔偿金6.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包括()。

A. 停止侵害B. 罚款C. 返还财产D. 赔礼道歉答案:罚款7. 下列属于惩罚性赔偿的是( )。

A. 返还财产B.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 条中规定的双倍返还制度C. 恢复原状D. 修理、重作、更换答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 条中规定的双倍返还制度8. 不属于特殊侵权行为的是()。

2012届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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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届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刘军华国际法题目1、从国际法角度看北约在利比亚的军事行动2、当代国家主权的维护3、论打击国际恐怖主义与国际法律秩序。

4、论南海诸岛的领土争端问题5、论WTO争端解决机制。

6、论联合国安理会的表决机制。

7、评析“先发制人”战略。

8、国际法视角下的伊拉克战争。

9、论国际法不禁止行为责任。

10、论中日海洋划界争端。

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题目;1、论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完善。

2、论我国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

3、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方法研究。

4、我国有关仲裁协议法律制度的完善。

(包括对仲裁协议内容要求,准据法确定,效力认定,独立性等方面内容)5、论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的加强。

国际税法题目1、论对转移定价的法律管制。

2、浅议税收饶让抵免3、论常设机构应税所得额的确定。

4、对滥用税收协定的法律管制研究李煜1、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的法律建议2、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法律建议3、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4、我国环境立法与履行国际公约的路径选择5、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6、我国《海外投资法》的立法构想7、对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标准的完善8、外资并购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法律设计9、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10、对垄断协议的法律认定与规制刘昕1、新三板市场的定位问题研究2、股权投资问题研究3、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1修订)》中的若干法律问题4、论我国新股发行审批制改革之必要5、《UCP600》确定的审单标准研究6、论中国加入《鹿特丹规则》之利弊塔利莉1、WTO争端解决机制探析2、论提单的法律性质3、浅析《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4、试论BOT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及法律适用5、ICSID解决争端过程中国内法与国际法的适用6.、论我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法律对策7、外商投资企业国际避税法律问题初探8、浅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9、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10、创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思考张帆1、境外上市框架下私募融资的法律风险分析;2、境内创业板IPO框架下的私募融资风险分析3、私募融资的企业控制权风险与防范4、浅析私募融资中的核心条款;5、私募基金退出机制探析6、私募融资的税收问题探析7、私募融资中博弈双方的法律风险分析8、私募基金项目投资风险防范分析9、浅析私募投资中的尽职调查10、私募基金的监管模式浅析邹钧1、中国应对碳关税贸易壁垒的对策2、中美轮胎特保案与贸易保护主义3、 WTO框架下转基因农产品贸易的安全研究4、 WTO框架下的劳工标准5、WTO绿色贸易壁垒与中国农产品贸易6、WTO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7、试论WTO争端解决机制8、试论国际贸易中的提单欺诈与防范;9、反倾销与贸易保护主义10、中国对外资企业国际避税的约束11、国际贸易中的商业秘密保护12、世界金融危机下的贸易保护主义13、ECPA与两岸经贸的发展14、低碳时代的气候环境法律制度15、金融危机与完善国际金融监管16、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欺诈与法律救济陈洁1、国际项目融资的法律问题研究2、国际银团贷款的法律问题研究3、浅论BOT项目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4、浅谈跨国并购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与规避措施5、从美国金融危机看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6、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法律问题研究7、从美国合同法中的对价谈中美合同法比较研究8、浅谈我国的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9、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及其民事责任制度研究10、国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的法律问题研究11、揭开公司面纱—试论一人公司法律问题杨军民法学部分1、论民法基本原则2、民法与商法关系研究3、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4、建立我国禁止权利滥用法律制度的思考5、完善我国监护法律制度的思考6、论物权效力的区分原则7、谈我国非法人主体制度的完善8、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9、论侵权责任的无过错归则原则律师实务及法律实务10、论律师的言行豁免权11、完善我国律师制度的思考12、论律师执业风险13、完善我国律师执业保障制度的思考14、论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角色完善15、律师职业的比较研究16、我国弱势群体法律救济制度研究储敏1、对驰名商标特别保护的反思2、对商标权的合理限制3、专利间接侵权的认定4、网络服务经营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5、对教师课件(教案)的著作权分析6、论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7、对合同法中重大误解行为的法律分析8、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焦富民1、见义勇为的民法思考2、合同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适用3、民法自助行为制度的构建黄良军1、股东知情权诉讼问题探讨2、债权人撤销权的诉讼问题探讨3、网络侵权的诉讼法问题探讨4、论民事诉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5、论小额诉讼程序6、我国民事举证责任制度研究7、论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8、我国非标准劳动关系探讨9、我国劳动争议司法解决机制的新问题10、劳动合同解除制度探讨11、就业歧视问题探讨12、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13、我国劳务派谴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1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探讨15、我国对外劳动务输出中的法律问题16、劳动关系中的竞业禁止问题探讨陈红梅劳动法选题1、劳务派遣用工中的就业歧视2、论职业稳定权3、论非全日制用工的竞业限制环境法选题1、环境知情权探析2、论生态损害的赔偿3、环境公益诉讼的构建4、环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救济5、对《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评析王强1、论替代因果关系——以《侵权责任法》第十条为中心2、从“康菲漏洞事件”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3、论侵害人身权益产生的附带财产损失4、论共同过错——对《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中“共同”之辨析5、论特殊的共同侵权:团体侵权6、论监护人的侵权责任7、从屠呦呦获奖争议论发现权之侵权法保护8、论机动车所有人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胡宜奎1、论法院调解2、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研究3、民事诉讼中的代表人诉讼制度研究4、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5、论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被告6、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交换制度研究7、电子证据研究8、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9、论协议管辖10、我国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11、论仲裁的独立性12、论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马思萍1、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业主公约的关系2、房屋征收中的法律问题3、论医疗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4、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思考(以淘宝网为例)5、公益性社会组织的法律思考6、论我国税收法制的完善7、论民间金融的法律规制8、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中外比较9、论证券市场的自律监管制度10、论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法律完善汪华亮1、论合同目的2、论不可抗力的外延3、情势变更原则研究4、论可得利益赔偿范围5、论信赖利益赔偿范围6、股权出资问题研究7、论隐私权的边界8、论公众人物的肖像权——从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案说起9、论所有权保留买卖10、论共同危险行为王寨华民事诉讼法学1、论民事权利保障与民事公益诉讼2、浅论群体性纠纷的诉讼模式3、浅论法官释明权4、论民事诉讼中的公开审判制度5、我国民事证人制度的构建与完善6、论民事诉讼的免证事实7、消费者公益诉讼的法理与规则分析8、论诉讼保全中保全对象9、论民事上诉中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10.、“恶意民事诉讼”的发法律规制11、论诈害案外人恶意诉讼之程序法规制婚姻家庭法1、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2、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3、论配偶权的法律保护4、论我国探望权法律制度的完善5、论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6、论夫妻财产分割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董学立1、论我国民法典的体例结构2、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体系3、论诚实信用原则4、论主体平等原则5、论私法自治原则6、论公序良俗原则7、论权利滥用禁止原则8、论表见代理9、论善意取得10、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11、论物权行为的无因性12、论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比较13、论物权的效力14、论物权的支配效力15、论物权的追及效力林道海法理学题目的选题范围:1、个案适用中的法律解释2、正当程序的特征与意义3、和谐社会的法治基础4、互联网时代的表达自由5、法官的自由裁量问题6、司法判决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7、法律原则在司法中的作用8、中国的司法独立:现状与局限性9、案件事实的法律判断10、法律适用过程的实证研究金晶1、环境刑法理论研究2、金融犯罪惩治规制研究3、职务犯罪的研究和预防4、过失犯罪理论研究5、论结果加重犯6、论经济犯罪的概念和范围7、浅析受贿罪8、中日经济犯罪比较研究9、老年犯罪人犯罪研究10、论信用卡诈骗罪11、论被害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范毅1、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论当代违宪审查模式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3、论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和规制4、论农民工权利现状及保护5、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权现状及其思考6、论休息权的宪法保护7、论罢工权的宪法地位8、论女大学生就业中的平等权保护9、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10、论引咎辞职11、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网络平台研究12、论行政诉讼的简易程序问题王保成1、先行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2、行政确认违法责任追究机制探析3、处罚权集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4、信息公开制度中应公开信息界定标准化思考5、行政裁决实施中问题及其规制1探究6、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衔接中的问题及其规制7、公司工商登记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8、行政事实行为侵权责任追究机制探究9、行政编制设置中问题及其对策10、确定公务员薪酬制度应考虑的变量及调整机制探究朱彤1、未决羁押人员权利保护问题研究2、刑事被害人援助制度研究3、论作证豁免权4、论刑事和解5、侦查权的滥用及其防治6、我国司法独立问题研究7、不作为犯研究8、不能犯研究9、间接正犯研究10、情节加重犯研究11、其他(由同学自己选择感兴趣的题目)夏清瑕1、论秦国和秦朝法制的得失2、论汉朝的春秋决狱3、中国古代的族刑制度研究4、中国古代酷吏与刑官研究5、中国古代妇女财产继承权问题研究6、中国古代关于“见死不救”和“见义勇为”立法7、从唐律的内容看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完成8、中国古代有关拾得遗失物处理制度研究9、试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法制中的“社会本位”原则10、试论大陆法系对清末和民国法制的影响11、论治外法权12、试论《大清民律草案》中对中国传统民法的继承13、“秋审”与清代诉讼体制张颖1、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研究2、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法律适用研究3、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研究4、董事义务研究5、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完善6、企业破产重整制度探析7、论保险利益原则8、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研究9、一人公司法律规制研究10、论投保人的义务陶广峰1、论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2、和谐劳动关系的法律实现机制研究3、我国保安服务业发展现状及管理研究4、消费性电子支付法律问题研究5、行业协会功能研究祝贺1、论自然垄断行业的国企改革(论国企垄断)2、竞业禁止有关法律问题3、经营者集中的法律研究4、腾讯360事件的法律思考(反垄断法视野中的“3Q之争”)5、国美电器股权之争的法律思考6、从蒙牛伊利诽谤案想到的7、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及其规制8、论知名商品的竞争法的保护9、商标使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规制10、论垄断协议11、比较广告的合法性之辨及我国的立法选择与制度完善2012届社会工作专业毕业论文选题李宁1、新生代农民工创业与城市融入研究2、社会资本存量提升与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研究3、城市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的创新研究4、大学生生命价值教育与社会责任感提升问题研究5、新农村社区建设中合村并村与管理创新研究——以ⅩⅩ村为例6、城市社区社会管理创新中基层社会矛盾化解的模式与经验探索7、新农保制度运行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以ⅩⅩ地区为例8、试论人情冷漠与道德重构——社会现实的启示甘诺1、老年公寓与家庭养老两种模式下老年人主观幸福感的对比研究2、新生代外来务工人员的心理健康状况的调查研究3、优势视角下流浪儿童救助模式探析(要求去过协青社实习的学生选)——以香港协青社为例5、优势视角下的灾后社区重建中的社会工作介入6、女大学生职业决策困难实证研究(有数据)7、社会工作专业本科生专业认同现状的调查研究(有问卷)8、煤矿工人心理健康与压力应对的相关研究(有数据)9、小组工作在促进大学新生入学适应中的干预研究(有数据)10、“内外职业生涯”视域下专业社会工作者的职业发展路径探析11、“优势视角”下残障人士康复中的社会工作介入(要求在爱德基金会实习过,访问过残障人士家庭的学生选)许爱花1、社会工作视角下农民工流动家庭的应对策略2、公民社会视阈下农村社区治理的路径3、农村留守老人养老问题及对策研究4、社会工作视角下农村社区养老服务研究5、转型社会农村社区治理的困境6、学校社会工作的必要性和本土化模式探索许芸1、城市“三社联动”(社区、社团、社工)的功能定位和路径选择——以鼓楼区为例2、大学生性教育的现状和实施途径3、社会公平感的群体差异和福利需求——以南京鼓楼区为例4、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建构和实施策略5、转型期社会工作机构发展的SWOT分析和策略研究——以南京协作者为例仲鑫1、融合教育在特殊教育中发展之探讨2、智障人社区融入研究3、智障人主要照顾者的压力研究4、志愿者组织中的“耗尽”研究5、残障人社会排斥研究6、残障人社区支持研究史新田1、人口老龄化的现状、问题与对策——以+++(市)为例2、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养老模式研究——以+++(市)为例3、第三部门发展现状研究——从+++案例谈起4、第三部门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研究——以+++为例5、城市化进程中社会冲突与社会管理——以+++为例6、现代城市社会中“冷漠症”现象分析——从+++谈起7、西方社会福利思想与中国社会福利建设8、农村留守儿童现状与问题——以+++村为例9、城市拓展与社区工作——以+++社区为例沈文捷1、作为信息传播方式的微博现象研究2、社区妇女社会工作现状研究3、女性角色紧张现状及对策研究4、老年女性生活现状研究陈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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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界分——以侵权责任法的扩张为视野摘要: 随着现代社会的深入发展,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张,日益向传统合同法的调整领域渗透,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之间的传统界限遭受重大挑战。

从法律体系的角度看,侵权责任法的过分扩张不仅会影响民法的内在体系,并进而会妨碍到民法典体系的构建,而且有可能牵涉到公正司法问题。

在此情况下,从二者秉执的基本理念、保护的权益范围、必备的责任构成要素等方面,重新思考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界分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合同法界分民法体系一、界分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意义德国学者瓦格纳教授指出,在近几十年的比较法研究中,侵权责任法无疑是最为热门的课题之一,这不但因为人们每时每刻都面临着遭受各种损害的风险,还源于侵权责任法因为风险和损害类型的发展而随之发生的变化。

从比较法上看,尽管侵权责任法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因受到每个国家私法体系传统和法学部门功能地位的影响而有所不同,但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呈现出相互交融的趋势,其中最为显著之处是,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张,逐渐渗入传统合同法的调整领域,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受到侵权责任法的不断侵蚀。

这主要表现在:侵权责任法产生了第三人故意引诱他人违约的责任,由此部分地实现了对债权的保护;侵权责任法扩大了对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使传统民法中通过合同法保护的履行利益也可能在侵权责任法中得到救济;侵权责任法中经济侵权(eco-nomic harm)制度的发展导致合同法的保护对象部分地成为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侵权责任法产品责任制度的发展使不适当履行违约责任的适用受到了相当大的冲击;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均使得原本可以由合同法调整的责任关系也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了。

凡此种种,皆显现了侵权责任法的扩张趋势。

侵权责任法的这种扩张,不仅深刻影响到了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传统适用范围及法律适用,而且对民法体系也产生了强烈冲击。

应当看到,侵权责任法的扩张是法制文明在新的时代发展中的正常现象。

一方面,作为保障私权的法及救济损害的法,侵权责任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和功能日益突出;另一方面,当事人通过合同法保障自己的权利有时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因为传统合同法律关系表现了强烈的相对性,合同关系的产生和延续一般不会与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发生。

而现代合同交易模式发生了深刻变化,特定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合同关系很可能与第三人发生不同程度的,甚至极可能损及第三人权益,或者当事人权益可能受到第三人的侵害,由此引发的问题传统合同法往往无法解决。

而侵权责任法则为受害人获得救济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尤其是,在现代社会,交易的内容和对象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生了深刻变化,不少交易对象本身具有潜在的危险,交易活动可能具有侵害他人权益的风险。

此种风险导致合同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其他人身、财产权益遭受的损害,是传统合同法无力解决的问题。

这就要求运用侵权责任法来解决传统合同法无法解决的新问题。

另须注意的是,在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相互交融的领域,侵权责任法为人们提供的保障更为有力,人们通过提起侵权之诉的方式能够获得更为有利的赔偿和补偿。

例如,侵权责任法可以和责任保险、社会救助等救济方式很好地衔接,而合同法则不具备这一特点。

不过,应当看到,侵权责任法的扩张往往是以一种渐进的方式进行的,这种扩张难免会对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的边界形成冲击,如果对这两种法律缺乏合理的界分,则必然会对既有的法律体系造成不利影响。

同时,该种扩张的实现常常是基于具体的案件而发生,这就导致法官时常从个案裁判的合理性出发扩张适用侵权责任法,进而造成比较注重个案正当性而缺少体系正当性的后果。

依我国的实际情况看,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大多倾向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而不是合同法,尤其是在大量的责任竞合案件中(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产品责任等),法官已习惯于依侵权责任法处理案件,而基本上不考虑适用合同责任。

而不分情况地一律采用侵权责任处理责任竞合案件,并不一定能够使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试以“美容案”为例,受害人甲到乙美容院做美容手术,在手术前,乙向甲承诺该手术会达到一定的美容效果,并许诺该美容手术没有任何风险,成功率百分之百。

并且,乙在其散发的宣传单上明确承诺,“美容手术确保顾客满意”,“手术不成功包赔损失”。

据此,甲同意乙为自己做美容手术。

结果该手术失败,导致甲面部受损,甲因此承受了极大的精神和肉体痛苦。

后甲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在该案中,适用侵权责任法或合同法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

尽管在该案中存在着医疗合同关系,但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一直将其作为侵权案件处理,并要求按医疗事故进行事故鉴定。

《侵权责任法》专章规定医疗侵权责任类型后,更进一步促使了医疗侵权责任的扩张趋势。

一叶落而知深秋,该案所反映的侵权责任法的扩张现象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这种扩张不仅体现在世界各地的民法发展上,而且体现在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具体规定上。

尽管《侵权责任法》第2条试图将是否保护债权作为区分侵权责任法和合同法的界限,但是,随着该法对于各类民事权利的详细列举,以及对民事权益的开放式保护,这种立法模式导致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不断处于一种扩张的态势。

在相关的具体侵权责任类型中,有关条款处理得不够具体、明确,导致了侵权责任法适用范围的不断扩张。

例如,《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权威的解释认为,该条中的“损害”包含了产品缺陷造成的各种损害。

如果依此理解,在“瑕疵”和“缺陷”本身界定不清的情形下,只要交付了有瑕疵的产品,那么由此造成的损害都可以通过侵权责任来解决。

如此之下,不仅买卖合同中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责任将让位于侵权责任,而且像租赁、承揽、保管等涉及到标的物交付的合同中因所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缺陷造成的损害都可能由侵权责任法来解决,这必将使得违约和侵权的界限更难以厘清。

侵权责任法不断扩张,也会影响到民法内部体系的和谐一致,以及妨碍我们正在推进的民法典制定工作。

例如,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受害人有权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中作出选择。

虽然有必要对此种选择作出一定的限制,但上述扩张趋有可能剥夺受害人享有的选择权,进而改变现行有效的责任竞合规则。

不仅如此,侵权责任法扩张也是影响司法实践的一个重要问题。

由于侵权责任法过分扩张,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呈扩大趋势,即法官本来应当适用《合同法》的,但却可以选择适用《合同法》或《侵权责任法》,本来可以直接依据合同约定确定一方的履行是否合格,但却要进行事故鉴定、质量合格鉴定等各类鉴定活动,并由此引发新的鉴定纠纷。

这会导致司法裁判结果的不一致。

众所周知,司法正义的形式要求是“同等情况同等处理”,但在前述类似案例中,在当事人没有做出明确选择的情况下,如果法官可以自由选择适用侵权责任法或合同法,而在两法对构成要件、举证责任、法律后果的规定都不相同的情况下,适用不同的法律可能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

其结果可能是类似情况不能得到类似处理,这不符合司法正义的基本要求。

总之,界分两法既关涉我国民法体系的维系,又是影响公正司法的重大问题。

二、界分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价值考量准确界分侵权责任法和合同法,首先就要考虑两法所具有的基本价值。

合同法的基本价值是私法自治,私法自治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具体体现是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法是财产法、交易法,无论是维护交易的正常秩序,还是通过鼓励交易促进财富增长,都需要以私法自治为基本价值理念。

自治以“个人是其利益的最佳判断者”为基础,允许当事人自由处理其事务。

私法自治的实质就是由平等的当事人通过协商决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私法自治要求“合同必须严守原则(pacta sunt survanda)”,当事人双方都要受到其合意的拘束。

私法自治必然要求当事人应依法享有自由决定是否缔约、与谁缔约和内容如何以及是否变更、解除合同等权利。

私法自治也决定了,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应当优先于合同法的任意性规定而被适用。

只要当事人协商的条款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法律即承认其效力。

可以说,私法自治决定了合同法的构成、功能和责任,是贯穿于合同法的核心原则。

“私法自治给个人提供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自由,使个人获得自主决定的可能性。

这是私法自治的优越性所在。

”私法自治通过确认个人意志的独立、自主,赋予其意思表示以法律效力,激发个人的创造性、进取心,进而促进整个社会财富的增长。

侵权责任法不是交易法,其使命主要不在于通过私法自治鼓励交易;侵权责任法也不是财产法,其功能不在于通过私法自治鼓励社会财富的创造。

应当看到,侵权责任法也在一定程度上要体现私法自治原则,例如,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其损害赔偿请求权,侵权责任法在一般情况下,并不禁止行为人和受害人之间通过协商,减轻和免除行为人的赔偿责任。

  然而,较之合同法,私法自治在侵权责任法中的适用空间非常狭窄,在这个领域,其贯彻的价值理念主要是人文关怀。

一方面,侵权责任法是救济法,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功能是对受害人的损害提供救济。

尤其是侧重于对人身权利的优先保护,而在人身权保护领域,私法自治原则无法全面适用,更需要对人身价值、人格尊严等实现全面的保护。

另一方面,侵权责任法是强行法,这就是说,在受害人遭受侵害以后,侵权责任法主要通过国家介人的方式使得侵权人承担责任,并使受害人得到救济。

所以,侵权责任法具有鲜明的强行性特征,这是其区别于其他民事法律的重要之处。

例如,关于责任的构成、特殊侵权行为中的举证责任等都不允许由侵权人排除其适用,也不允许行为人将责任随意转让给他人承担。

这也决定了侵权责任法不可能全面贯彻私法自治理念。

现代侵权责任法的发展趋势是以救济受害人为中心而展开的,其基本价值理念是对受害人遭受的损害提供全面救济,充分保障私权,以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为目标,所贯彻的是民法的人文关怀精神。

在这一目标指导下,侵权责任法一般确立了对人身权的优先保护,对受害人的全面救济等制度。

如果不能理解侵权责任法蕴含的人文关怀理念,就无法理解现代侵权责任法的发展及其制度创新,也无法理解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

这是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之间在法律理念上的核心区别。

美国学者富勒曾经指出,合同责任不同于侵权责任的最大特点,在于其贯彻了私法自治原则(the principle of private autono-my)。

[11]弗莱德也认为,合同法不同于侵权责任法的特点在于,其贯彻了合同自治理论[12]。

正是因为两法所秉持的立法理念的差异,确定了区分两法的基本路径。

以前述“美容案”为例,私法自治理念决定了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的几个重要区别。

第一,是否存在合同关系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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