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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 《保险法》、《合同法》、《民法通则》
小结
思考题
人身保险合同的分类方式有哪些? 人身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 在我国,投保人对哪些人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合同的变更有哪几种情况? 投保方和保险方应如何履行人身保险合同? 何种合同属无效保险合同?
承诺满足下列条件时有效:
不能附带任何条件、是无条件的 必须由受约人本人或其合法代理人作出 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与终止
合同的生效(p56案例)
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需要一个对价的过程 成立与生效:成立≠生效 生效要件
合同责任的开始 与合同生效时间可以一致,也可以不一致,但一定晚于生 效时间 健康保险的6个月观察期 保险责任开始,合同效力会中止 如过了宽限期仍然不缴费,合同会中止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
当事人
投保人:申请订立合同并缴费
条件一:完全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下列人员均不符合条件: • 未成年人 • 染毒瘾者,达到无法了解所从事交易的本质的程度 • 精神病患者、嗜酒成性者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
条件二:必须是与保险人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的人,并按约定交 纳保险费 • 投保人必须是以自己名义与保险人订立合同的当事人 • 投保人要按合同约定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履行合同以投 保人按合同约定缴纳保险费为前提
• 区分保险利益与保险权益(保险合同的利益)
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生效前就存在;而保险权益即保 险合同的利益,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所取得的利益, 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由权利人自由转让。比如受益人取 得的保险金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
由保险人事先拟定——附合性合同。 保险业务的需要及其特殊性--以备投保人索取,便于投 保人事先理解条款 保险业务的专业性--便于监管部门检查,有利于投保人 权利的保护
人身保险合同

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8
2. 保险人 人身保险保险人又称人身保险承保人,是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另一方。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是经营人身保险业务,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收取保险费,并按照合同约定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义务的人
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9
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7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客 体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与人身保险合同发生直接、间接关系的人(含 法人或自然人),包括当事人、关系人和辅助人。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 投保人 直接与保险人商谈以及签订保险合同、负责支付保险费用的一方。 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
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客体 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四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第五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 更、终止和无效
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1
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 人身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的一种,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 险合同。它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经过要约和承诺,在自愿的基础上订 立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该协议中确定了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 务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享有应有的权利。 人身保险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一经订立并生效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受到国家保护,任何一方不履行应尽的义务就应当承担因此而引起的法 律后果。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 (二)最大诚信原则 (三)近因原则 (四)损失补偿原则
2. 保险人 人身保险保险人又称人身保险承保人,是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另一方。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是经营人身保险业务,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收取保险费,并按照合同约定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义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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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客 体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与人身保险合同发生直接、间接关系的人(含 法人或自然人),包括当事人、关系人和辅助人。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 投保人 直接与保险人商谈以及签订保险合同、负责支付保险费用的一方。 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
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客体 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四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第五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 更、终止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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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 人身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的一种,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 险合同。它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经过要约和承诺,在自愿的基础上订 立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该协议中确定了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 务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享有应有的权利。 人身保险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一经订立并生效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受到国家保护,任何一方不履行应尽的义务就应当承担因此而引起的法 律后果。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 (二)最大诚信原则 (三)近因原则 (四)损失补偿原则
ok人身保险合同

n 被保险人须是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 的人
① 被保险人须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ok人身保险合同
2. 关系人
2)受益人
《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 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 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 为受益人 。”
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领取赔款,一般不 规定受益人。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 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 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 ,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ok人身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 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 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 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 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ok人身保险合同
无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也可以作为被保险人.
我国规定,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 保险合同中,除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 人身保险外,不得以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为被保险人,投保人不得为其投保,保险 人也不得承保。
ok人身保险合同
2. 关系人
被保险人的成立应具备的条件是: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
(一)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二)保险合同的附加条款 (三)保险合同的保证条款
ok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节 人身保险特殊条款
本节内容安排
一、不可争条款(不可抗辩条款) 二、年龄误告条款 三、宽限期条款 四、中止、复效条款 五、自杀条款 六、共同灾难条款 七、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受益人放弃受益权的,受益权消失。 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无须保险人同意,
① 被保险人须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ok人身保险合同
2. 关系人
2)受益人
《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 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 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 为受益人 。”
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领取赔款,一般不 规定受益人。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 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 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 ,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ok人身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 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 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 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 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ok人身保险合同
无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也可以作为被保险人.
我国规定,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 保险合同中,除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 人身保险外,不得以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为被保险人,投保人不得为其投保,保险 人也不得承保。
ok人身保险合同
2. 关系人
被保险人的成立应具备的条件是: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
(一)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二)保险合同的附加条款 (三)保险合同的保证条款
ok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节 人身保险特殊条款
本节内容安排
一、不可争条款(不可抗辩条款) 二、年龄误告条款 三、宽限期条款 四、中止、复效条款 五、自杀条款 六、共同灾难条款 七、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受益人放弃受益权的,受益权消失。 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无须保险人同意,
人身保险合同

保险费的构成
死亡保费 纯保费 保费 附加保费 生存保费
人身保险的基本概念
保费计算的三项基础
• 预定死亡率
• 预定利息率 • 预定营业费用率
人身保险的基本概念
6.保险的分类
财产保险
死亡保险
人寿保险 生存保险
保险
人身保险
意外保险
健康保险
两全保险
人身保险的基本概念
分红险主要特征
投保人除了可以得到保单的保险责 任外,还可以享受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 即参加保险公司投资和经营管理中所得 盈余的分配。
红利
基 基 基
本
保 额
本
保 额
本
保 额
人身保险的基本概念
分红的来源
1.死差益(损)
2.利差益(损)
3.费差益(损)
人身保险的基本概念
红利分配的法规
根据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盈余分配的 比例不低于当年可分配盈余的70%,具体到 每个分红保险的保单持有人,其所分红的 多少是根据其保单的实际价值的多少来分 配。
投资单位 买入和卖出 下无保底 上不封顶
投保人/被保险人DIY
保额灵活 投资灵活
保守账户
稳健账户
激进账户
任务二:掌握人身保险合同名词与术语
保险合同名词解释
•减额交清
•保单贷款
•合同效力中止、恢复 •保险金申请时效 •保险金的给付 •如实告知
•全残
•不可抗力 •犹豫期
任务三:掌握人身保险的外延与内涵
4.寿险产品是一种交费灵活的金融产品
人寿保险的内涵与外延
人生不同阶段的需求
家庭保障计划 子女教育计划 退休养老计划 应急现金计划 医疗疾病保障 资产保值增值
人身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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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 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 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 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 有其他受益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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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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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第四十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 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 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 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 享有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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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3)受益人的变更 有权变更受益人的主体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 若投保人变更受益人,也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第四十一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 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 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 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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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要素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
6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要素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当事人 1、投保人: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投保人的资格条件: ( 1 )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 法律条 件; (2)负有缴纳保险费的能力-经济条件; ( 3 )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 利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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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 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 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 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第六章 健康保险 《人身保险》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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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给付限额条款 • 由于健康的风险大小差异很大,医疗费用支出的高低也相差很大,为了加强对
健康保险的管理,保障保险人和广大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人一般对医疗保险 金的最高给付均有限额规定,以控制总支出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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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体检条款 • 该条款允许保险人指定医生对提出索赔的被保险人进行体格检查,目的是使保
险人对索赔的有效性作出鉴定。条款还要求被保险人接受定期检查,以确定是 否仍丧失工作能力。体检条款主要适用于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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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转换条款
• 该条款允许团体健康保险的被保险人在脱离该团体后购买个人医疗保险时,无 须提供可保证明。对被保险人而言,这种权利的行使意味着其不得进行重复保 险,否则保险公司将拒绝承保。将团体健康保险单转换为个人健康保险单时, 被保险人通常要交纳较高的保险费,在保险金给付上也受到更多的限制。
7
• 3.定价技术复杂,精算要求较为特殊
• 健康保险不仅要考虑疾病率、伤残率和疾病(伤残)持续时间、费用率、利率等 影响因素,而且与被保险人性别、年龄、职业、生活习惯、家族病史、当地环 境以及医疗技术水平等息息相关。基于影响因素的复杂性,健康保险的精算技 术属于非寿险精算的范畴。
• 健康保险在经营过程中,尤其在核保、理赔步骤中还需要涉及很多医药学专业 问题。因此其费率的核算除了要考虑以往的经验数据和统计资料外,还需要相 关精算人员在核算费率时充分考虑可保疾病患病率、检查诊疗必要性及医药费 用的合理性等,这些都需要有专业的医药学人才进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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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失能收入保险
• 一、失能收入保险(Disability Income Coverage)的概念 • (一)失能的定义 • 失能指由于伤病等原因在人体上遗留的固定症状,并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能力。通常
• (四)给付限额条款 • 由于健康的风险大小差异很大,医疗费用支出的高低也相差很大,为了加强对
健康保险的管理,保障保险人和广大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人一般对医疗保险 金的最高给付均有限额规定,以控制总支出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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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体检条款 • 该条款允许保险人指定医生对提出索赔的被保险人进行体格检查,目的是使保
险人对索赔的有效性作出鉴定。条款还要求被保险人接受定期检查,以确定是 否仍丧失工作能力。体检条款主要适用于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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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转换条款
• 该条款允许团体健康保险的被保险人在脱离该团体后购买个人医疗保险时,无 须提供可保证明。对被保险人而言,这种权利的行使意味着其不得进行重复保 险,否则保险公司将拒绝承保。将团体健康保险单转换为个人健康保险单时, 被保险人通常要交纳较高的保险费,在保险金给付上也受到更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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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定价技术复杂,精算要求较为特殊
• 健康保险不仅要考虑疾病率、伤残率和疾病(伤残)持续时间、费用率、利率等 影响因素,而且与被保险人性别、年龄、职业、生活习惯、家族病史、当地环 境以及医疗技术水平等息息相关。基于影响因素的复杂性,健康保险的精算技 术属于非寿险精算的范畴。
• 健康保险在经营过程中,尤其在核保、理赔步骤中还需要涉及很多医药学专业 问题。因此其费率的核算除了要考虑以往的经验数据和统计资料外,还需要相 关精算人员在核算费率时充分考虑可保疾病患病率、检查诊疗必要性及医药费 用的合理性等,这些都需要有专业的医药学人才进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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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失能收入保险
• 一、失能收入保险(Disability Income Coverage)的概念 • (一)失能的定义 • 失能指由于伤病等原因在人体上遗留的固定症状,并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能力。通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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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保人的义务
缴纳保费
告知义务
通知义务
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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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保费
缴纳保费是投保人最重要的义务。
保费可以由投保人缴纳,也可以由第三人缴
纳,但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缴纳不能享有保
险合同上的利益。
财产合同保费一次缴纳,合同可在缴纳保费
之前(后)生效。如未缴纳,保险人可要求
投保人缴纳保费及延迟利息,也可终止合同。
保证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人所做出的特定担保事项
即作为和不作为,某种事项的存在或不存在。
明示保证(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
默示保证
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指一方放弃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禁
止反言指既已放弃,不得再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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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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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协商
调解
仲裁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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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
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
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
解释。
并不是只要对保险条款发生争议,就必须作
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有利的解释,而应先按
文义进行解释,如果文义解释行不通,再按
有利于非起草人的原则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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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批注优于正文、后加的批注优
按范围
全部无效
部分无效(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
无效,但在保险价值限额以内有效)
人身保险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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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寿保险
2、投资连结保险
(1)定义
投资连结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 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
(2)主要特征 ①投资账户设置 ②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
③保险费
④费用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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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寿保险 (3)我国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特点 ①必须包含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 ②至少连接到一个投资账户上 ③保险保障风险和费用风险由保险公司承担 ④投资账户的资产单独管理 ⑤保单价值应当根据该保单在每一投资账户中 占有的单位数及其单位价值确定 ⑥投资账户中对应某张保单的资产产生的所有 投资净收益(损失),都应当划归该保单 ⑦每年至少应当确定一次保单的保险保障 ⑧每月至少应当确定一次保单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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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寿保险
(七)保单贷款条款
投保人可以以具有现金价值的长期性人身保险 合同的保险单作为质押,在现金价值数额内,向保 险人申请贷款。
(八)自动垫交保险费条款
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期限之后(一般是一年或
两年之后),如果投保人不按期交纳保险费,保险
人则自动以保单项下积存的现金价值垫交保险费。 该条款适用于分期交费的寿险合同。
1、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年龄误告 2、真实年龄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年龄误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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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寿保险
(三)宽限期条款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
费后,未按时交付续期保险费的,法律规定或合同中
约定给予投保人一定的宽限时间通常是一个月或两个
月)。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效力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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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三、人身保险的种类
(一)人寿保险
死亡保险、生存保险、两全保险
(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节 人寿保险
2、投资连结保险
(1)定义
投资连结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 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
(2)主要特征 ①投资账户设置 ②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
③保险费
④费用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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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寿保险 (3)我国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特点 ①必须包含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 ②至少连接到一个投资账户上 ③保险保障风险和费用风险由保险公司承担 ④投资账户的资产单独管理 ⑤保单价值应当根据该保单在每一投资账户中 占有的单位数及其单位价值确定 ⑥投资账户中对应某张保单的资产产生的所有 投资净收益(损失),都应当划归该保单 ⑦每年至少应当确定一次保单的保险保障 ⑧每月至少应当确定一次保单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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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寿保险
(七)保单贷款条款
投保人可以以具有现金价值的长期性人身保险 合同的保险单作为质押,在现金价值数额内,向保 险人申请贷款。
(八)自动垫交保险费条款
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期限之后(一般是一年或
两年之后),如果投保人不按期交纳保险费,保险
人则自动以保单项下积存的现金价值垫交保险费。 该条款适用于分期交费的寿险合同。
1、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年龄误告 2、真实年龄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年龄误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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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寿保险
(三)宽限期条款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
费后,未按时交付续期保险费的,法律规定或合同中
约定给予投保人一定的宽限时间通常是一个月或两个
月)。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效力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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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三、人身保险的种类
(一)人寿保险
死亡保险、生存保险、两全保险
(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