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人身保险合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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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
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8
2. 保险人 人身保险保险人又称人身保险承保人,是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另一方。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是经营人身保险业务,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收取保险费,并按照合同约定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义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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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客 体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与人身保险合同发生直接、间接关系的人(含 法人或自然人),包括当事人、关系人和辅助人。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 投保人 直接与保险人商谈以及签订保险合同、负责支付保险费用的一方。 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
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客体 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四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第五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 更、终止和无效
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1
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 人身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的一种,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 险合同。它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经过要约和承诺,在自愿的基础上订 立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该协议中确定了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 务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享有应有的权利。 人身保险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一经订立并生效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受到国家保护,任何一方不履行应尽的义务就应当承担因此而引起的法 律后果。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 (二)最大诚信原则 (三)近因原则 (四)损失补偿原则

人身保险课件: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课件: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險合同
概述 要素 條款 訂立與履行 爭議處理
第一節 人身保險合同概述
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 人身保險合同的幾大特徵 人身保險合同的分類 人身保險合同的形式
人身保險合同概述
人身保險合同概述
合同:也稱契約,平等雙方間設立、變更、 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雙方真實意 願的表示
保險合同:即保險契約,商業保險中投保人 或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約定權利義務關係的協 議,滿足一般合同的要求
面檔,是最為重要的書面形式。 簽發保險單不構成保險合同成立的要件,而
只是保險人的法定義務。 簽發保險單前發生保險事故的處理:
意外險責任從收到保險款項起 其他長期性壽險的責任從出單後起
保險憑證:與保險單效力相同,條款列舉較為簡單 保險批單:合同雙方變更或修改合同的證明檔,保
險合同的組成部分,法律效力優於保險單
人身保險合同的基本內容
客體部分,
即合同中明確保險利益的部分,主要載明被保 險人的資料和保險金額等;
權利義務部分
包括保險責任、除外責任(責任免除)、保險 費及其支付方式、保險金賠償或給付方式、保 險期限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零時起保”) 以及其他聲明事項等。
第三節 人身保險合同的常見條款
有關保險人責任的常見條款 有關保單持有人的權益的常見條款 有關保單選擇權的常見條款
人身保險合同的形式
暫保單:人身保險正式保單發出前的臨時合同 簽發的情形:
代理人爭取到業務但尚未向保險人辦妥保單前; 分支機構接受投保時需請求總公司審批,或還有些
條件未全部談妥,由分支機構開出; 正式保單需電腦處理而投保人又急需保險憑證
法律效力同保單但止於正式保單簽發。保險人 也可以正式保單簽發前終止暫保單效力但需提 前通知投保人。

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法律原则

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法律原则

二、投保人对哪些人具有保险利益
我国《保险法》第31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 利益:(利益和同意原则)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 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新增)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 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案例一 可保利益在何时必须存在
赵某于1996年5月22日为其公公瞿常秋(本人同意)投保10年期简身 险15份,保额2055元,指定受益人是被保险人的孙子瞿润东,当时年 仅8岁。1998年元月,赵某与被保险人的儿子因感情破裂离婚,离婚 时经法院判决,瞿润东由其爸爸抚养。离婚后赵仍按月从自己的工资 中扣交保险费。1999年1月20日,被保险人因病身故。赵向保险公司 申请给付保险金。与此同时,前夫提出被保险人是他的父亲,指定受 益人又是由他抚养的,应由他作为监护人领取这笔保险金。赵某则认 为投保人是她,交费人也是她,而且她是瞿润东的母亲,也是合法的 监护人,这笔保险金应由她领取。 谈谈你的看法。
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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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法律原则
人寿保单转让的种类
1.绝对转让。是把保险单所有权完全转让给一个新 的所有人。
如把人寿保险单捐赠给慈善组织和教育机构。 夫妻离婚后变更投保人
2.抵押转让。大多数人寿保险单转让是抵押转让, 即把一份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单作为被保险人的 信用担保或贷款的抵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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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法律原则
本案处理
儿媳赵某与其公公具有赡养关系,符合《保险法》第五 十三条规定,具有保险利益 。其公公同意投保。 有我国《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投保 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婚姻发生变化, 这份合同也有效。 保险公司将保险金给付给指定受益人瞿润东。 瞿润东未成年怎样处理?

人身保险整本书课件完整版电子教案全套课件最全教学教程ppt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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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家庭财务生命周期的一般规律
• (三)家庭成长期 • 指从小孩出生直到上大学,一般为9-15年。在这一
阶段里,家庭成员不再增加,家庭成员的年龄都在 增长,家庭的最大开支是保健医疗费、学前教育、 智力开发费用。同时,随着子女的自理能力增强, 父母精力充沛,又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和投资经 验,投资能力大大增强。
第十章 人身保险市场与监管
•2024/2/27
•3
第一讲 财务生命周期中的 保险需求
•2024/2/27
Contents
财务生命周期 满足顾客财务需求
•2024/2/27
Contents
财务生命周期的一般规律及周期中的风险 财务生命周期中财务需求的满足 生命周期中人身保险需求的测算
人身风险管理工具的提供者
人身风险管理工具的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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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算原理
• 以家庭风险为分析基础 • 以家庭主要成员万一不幸为假设 • 测算继续实现家庭原有合理财务目标所需资源缺口
•2024/2/27
•26
测算方法
• 倍数法则 • 生命价值法
方法 缺陷
• 遗属需求法
四步
•2024/2/27
•27
•2024/2/27
Contents
• 使危险因素相对稳定
保险利益的变动是危险因素变化的重要原因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 指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所具有的利害关系。 • 不直接体现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利害关系,而体现为投
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或者依赖关系 • 特征:无法衡量,不存在代位求偿(特殊处详见代位原
则),必须是确定、现有的
我国家庭财务生命周期的一般规律
• (六)退休养老期

第二章 人寿保险

第二章 人寿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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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企业个人共同缴费 完全积累制 截至2017年底,全国近8万户企业 建立了企业年金,参加职工人数达 到了2300多万人,积累基金近1.3 万亿元;职业年金正随着机关事业 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逐步建立。
个人自愿缴费
2018年5月,个人税收 递延型养老保险正式在 上海、福建、厦门、苏 州工业园区启动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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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新型人寿保险
变额人寿保险 投资连结保险
Investment-link Life Insurance
Universal Life Insurance
万能人寿保险
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 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身保险产 品。 没有最低保证利率,风险由投保人承 担。 缴费灵活、保额可调整。 设置独立投资账户,有最低保证利 率。 结合了万能险保费灵活的特征和变额 人寿保险中投保人可选择账户投向的特 征。 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 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 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 红利来源:死差益、费差益、利差 益。 分配方式:现金分红、保额分红。
非养老类一表(男) 非养老类二表(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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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养老类一表(女) 养老类表(男)
非养老类二表(男) 养老类表(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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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寿保险概述
三、人寿保险的分类
按保险责任划分 死亡保险 保费或保额是否可以调整 传统寿险 新型寿险
变额寿险 万能寿险
生存保险
两全保险
万能变额寿险
分红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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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寿保险概述

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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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 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 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 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 有其他受益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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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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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第四十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 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 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 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 享有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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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3)受益人的变更 有权变更受益人的主体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 若投保人变更受益人,也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第四十一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 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 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 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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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要素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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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要素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当事人 1、投保人: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投保人的资格条件: ( 1 )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 法律条 件; (2)负有缴纳保险费的能力-经济条件; ( 3 )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 利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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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 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 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 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新保险法培训课件

新保险法培训课件

(三)定值保险与不定值保险的问题(第18、55 条)
第18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 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七)(八)(九)(十) 说明:第18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的事项”中删去了 旧法规定的“保险价值”,修改了旧法的不恰当规定。
(三)定值保险与不定值保险的问题(第18、55 条)
评价 1、第55条明确了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的特征和赔偿方 式 2、明确了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 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3、此条未明确何时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是仅限 于合同订立时,还是贯穿合同有效期始终,是否都需 要退费,对车险等保险标的不断贬值的险种产生影响
(二)修订的宗旨 Δ 保险合同法修订的宗旨:以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为核心,进一步明确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 解决保险业务实践中社会反映突出的行业问题。 Δ 保险业法修订的宗旨:是以防范风险为核心,进一步提 升保险公司的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规范行业规 则
第二部分
保险合同法修订内容 和对公司业务环节的影响
一、新《保险法》修订的背景 现行《保险法》是1995年制定的,2002年为履行加 入世贸组织承诺曾作过部分修改。 近年来,保险业快速发展,现行保险法已不能完全 适应当前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在保险市场主体、保 险公司业务范围和资金运用渠道、监管手段、保险经营 行为规范等各方面都存在不足,因此,保险行业内外对 系统修订保险法的呼声很高。 2009年2月28日,在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修正案。2009年10月1日新《保险法》实施。

大学 保险法学 课件 人身保险合同

大学 保险法学 课件 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几个特殊问题
一、对年龄误告的处理 1、不可抗辩条款: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 保险合同生效之日或合同复效之日,经过一 定时期(通常为两年)后,除非投保人停止 缴纳续期保费,否则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在 投保时的误告、漏告和隐瞒事实为理由,来 否定合同的有效性,解除保险合同或拒绝给 付保险金。
2006年3月,刘某为自己投保了20万元人身保险, 并指定刚出生的儿子小文为受益人。2008年8月10 日,刘某出差途中遭遇意外车祸死亡。保险公司决 定向受益人全额赔付20万元,却接到法院发出的协 助执行通知,因刘某和李某的借款纠纷法院裁定刘 某应偿还所欠李某之债,要求保险公司划拨20万元 保险金偿还刘某生前债务。请问保险公司应向谁支 付保险金?
6、有关受益人的几个特殊法律问题 1)受益人一栏填写“法定”如何处理?视为 未指定受益人 2)数名受益人中有部分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 死亡或丧失受益权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未 对这些受益份额另行指定受益人的,则其他 受益人有权受领全部保险金,按约定比例或 平均分
3)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 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 在先 受益人的指定:是否有限制? 受益人的变更:遗嘱变更? 受益人能否转让保险金受益权? 受益人不明确,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合同的生效要件
向某经常在村里帮人翻盖瓦房。村里人刘某为帮其减少风险, 就托人转告向某如同意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话,就将身 份证托人转交给刘某。向某将自己的身份证托人转交刘某。 2004年2月18日刘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人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 综合险,保单上被保险人和投保人都是向某。8月18日,向 某在帮人翻盖猪圈房顶时,摔下身亡。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是向某高空作业是合同规定的保险人免责范围,而且是刘某 代为投保的,对被保险人向某不具有保险利益,也没有经过 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合同无效。本案免责条款是否有效?合 同是否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是否需要被保险 人书面同意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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