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表决制度
公司投票管理制度范本

公司投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投票行为,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投票行为,是指公司股东及股东大会代表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决策过程中,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表决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决策过程中的投票行为。
第二章投票权的行使第四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有权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第五条股东大会代表行使表决权,应遵循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六条股东大会代表行使表决权,可以通过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应通过公司指定的网络投票平台进行。
网络投票平台应具备安全、稳定、可靠的特点,确保股东顺利行使表决权。
第八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开始前,公司应向股东提供投票指南,明确投票时间、投票方式、投票步骤等事项。
第九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期间,公司应确保网络投票系统正常运行,及时解答股东在投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应及时统计投票结果,并在股东大会现场公布。
第三章投票制度的实施第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时,应提前向股东或董事、监事发送会议通知,明确会议时间、地点、议程等内容。
第十二条公司在会议通知中,应明确告知股东或董事、监事行使表决权的方式、时间、地点等事项。
第十三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的表决事项,应提交会议议程,并在会议通知中予以说明。
第十四条会议表决过程中,股东或董事、监事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会议表决结果,应按照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董事、监事的表决意见进行统计。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投票管理制度,加强对投票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对投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制止,并及时报告股东大会。
第十八条股东大会代表在投票过程中,发现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有权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举报。
公司董事会决策制度

公司董事会决策制度第一条总则为加强公司整治,有效推动企业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订立本规章制度。
本制度的订立和执行,旨在确保公司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透亮度和决策的有效执行。
同时,本制度具有管束力,适用于公司全部董事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二条董事会的职责和权力1.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订立和审议公司的发展战略、重点决策和规划等紧要事项,并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
2.董事会成员有权参加董事会会议,并对公司的业务和财务情形进行监督和决策。
3.董事会对公司的战略决策和重点投资进行最终决策,确保决策符合公司利益,并为公司长期发展供应方向。
第三条董事会的构成和任职要求1.董事会由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构成。
2.董事会成员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高度的责任心、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
3.公司董事长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由董事会选任,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聘产生。
第四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决策程序1.董事会依照规定的时间和地方召开会议,会议的内容包含但不限于重点决策、战略规划、财务报告和公司管理等事项。
2.会议的召集须提前通知,通知应明确会议的召开时间、地方和议题,董事会成员须定时参加会议。
3.会议决策采用表决方式,决议需获得董事会过半数成员认可方可通过。
若董事会成员有利益冲突,应当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从相关程序进行回避或者回应。
4.会议记录由秘书撰写,并由董事长签字确认。
会议记录应认真记录决议结果、参会人员、决策过程等内容。
第五条决策的效力和执行1.董事会的决策具有最终效力,公司各级组织和相关人员必需依照董事决策执行,不得违反或推诿。
2.公司各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应的配套制度和流程,确保决策的及时执行和有效落地。
3.董事会决策涉及的具体事项,相关部门和岗位应明确责任人,并设立相应的落实计划和考核机制。
第六条董事会的监督和责任追究1.公司股东、员工及其他相关方对董事会决策有权监督,有权要求董事会对决策进行解释和说明。
董事会决议_制度_范本

董事会决议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本制度旨在规范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等程序,确保董事会决议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议,董事会决议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正、诚信的原则,董事会成员应当认真履行表决职责,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第四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可以根据董事会的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的提议召开。
第五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人应为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
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送达各位董事。
第六条董事会会议应当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特殊情况经董事会决定可以在其他地点召开。
第七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主持。
会议主持人负责维持会议秩序,确保会议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董事会会议应记录,记录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缺席人员、议题、表决结果等内容,并由记录人签字。
三、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和通过第九条董事会决议事项的表决采用举手或投票方式进行,每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条董事会决议的通过需得到出席会议董事的过半数同意。
会议记录应载明出席会议的董事姓名、表决意见和表决结果。
第十一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由董事本人亲自进行,董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表决,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二条董事会会议结束后,董事长应签署会议决议,并通知全体董事。
四、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监督第十三条董事会决议一经通过,即刻生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决议执行。
第十四条董事会应当对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组织专项审计。
第十五条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对报告进行审议。
五、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权归董事会所有。
公司决议制度模板

公司决议制度模板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公司决策行为,确保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决议制度。
第二条决议的范围本决议制度适用于公司以下事项的决策:(一)公司经营方针、发展战略和投资计划;(二)公司组织架构调整和人事任免;(三)公司财务预算和重大财务支出;(四)公司重大合同签订和解除;(五)公司股权变更、增资、减资和清算;(六)公司重大资产购置和处置;(七)公司合并、分立和重组;(八)公司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决议机构公司决议由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组成,分别行使决策权。
(一)董事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对公司经营和发展进行决策。
(二)监事会:对公司财务、法和合规性进行监督,对董事会及高管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股东大会: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审议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四条决议程序(一)提出决议事项:决议事项可由董事会、监事会、高管或股东提出。
(二)审议决议事项:决议事项提交相应决策机构进行审议。
(三)表决决议:决策机构成员就决议事项进行表决,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按照出资比例、股东大会按照一股一票原则进行表决。
(四)决议公告:决议通过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决议内容。
第五条决议的有效性(一)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二)监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三)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六条决议的执行(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后予以执行。
(二)公司高管应严格按照决议执行,如有异议,可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意见。
(三)公司董事会应定期检查决议执行情况,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七条决议的修改和废止(一)对公司已通过的决议进行修改或废止,应按照原决议程序进行。
(二)对公司已通过的决议进行修改或废止,需经原决策机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论我国公司股东表决权制度

、
在整个公司 内部 的权利体 系中股东 的表决权居于核心地位 。有种 观点是股东表决权 “ 即股东参 与对股 东大会 的方案参 与进行表 决 的意见 , 最终根据大会决 议行使公 司的意思表示的权利” 。还有一 种观点 认为股东 表决权 , 就是股东对 于股东大会 的决 议可 以参 加 到决议之 中的一种权利 , 换句话说 , 股东表决权是对股东大会 的决 议事项 进行是或 否的表决 的一种 意思表示 , 最终 汇聚成公 司意思 的一种权利 。此外 , 还有学者认为 , 股东表决权可 以成为股东议 决 权, 指的是股 东凭借他 的股东权利进 而拥有 的针对 股东大会 的决 议进行某种程度 的意思表示权利 。 ( 二) 股 东表决权的性质 不难发现 , 股东表决权具有以下几种性质: 1 、 表决权 为一种单独权 根据是否须 以一定份额股份为基础行使股东权可分为单 独权
份股票具有一份表决权 的原则 。 ” 2 、 确立 累积投票制度 累积投票制是指 当股 东大会选举 两名 以上 的董事或 监事 时 , 股东所 持的每一股 有与 当选董 事或监 事总人数相 等的投票权 , 股 东可 以将全部投票权集 中投票选举一人 , 也可 以投票选举数个 人 , 根据票数多少依次决定董 事或监事 入选 的表决权制度。该制度 的
论 我国公司股东表决权制 度
3 2 0 )
【 摘 要】 我国理论界对公司股 东表决权制度的研究重视 不够, 在公 司 立 法 中也 没有得 到 充分重视 , 该 制度 的作 用实 际上没有 真正得 到发 挥 。 因此 , 丰富表 决权 理论, 建 立一 个 具有 社会 主义 市 场经 济 特 色的 表 决权
一
与共 同权 。单独权是指股东单独一人就可 以行使 的权 利。共 同权 是指只赋予持有一定 比例股份或相对多数 的股东为实现他们 的共 同利益而行使才有效 的权 利。
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前言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在企业经营管理上,重大决策必须经过三个层面的审核和决策,即公司经理、董事会、股东大会,必须经过三重审核和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表决程序。
这是一种新型的企业经营决策制度,该制度的实施能够保障企业的发展和稳定,增强企业决策的透明度与决策的科学性。
为了加强公司的运营和管理,制定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以便员工能更清晰地了解和执行该制度。
决策流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决策流程为:1.公司经理提出决策建议,在董事会上进行审议和决策。
2.董事会对公司经理提出的建议进行讨论,如果同意,由董事会提交至股东大会,否则决策终止。
3.股东大会讨论该项决策,经过表决,如果获得股东大会过半数以上的同意,则该项决策生效,否则决策失败。
4.公司应将决策结果公告于公司网站及公告栏。
决策审核标准根据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应遵循以下审核标准:•决策建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建议必须符合公司整体战略和发展方向;•决策建议必须符合公司的财务状况,不能影响公司的财务安全。
决策执行和监督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和监督均需严格执行。
如果决策建议未经三重审核,擅自执行或强行推行,将会被取消或否决,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
对于决策执行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公司内部的监督机制来完成,包括监督部门、内部审计等部门对各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同时按定期对决策进行回顾和复审,以保障决策实施的正当性和科学性。
对于决策效果的监督,主要是通过财务报表、绩效考核等指标来衡量和监督不同决策的效果,及时发现问题和调整方案,确保企业的长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结语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是建立企业健康长远治理机制的必要措施之一,也是企业走向规范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有效手段。
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细则,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确保企业的发展和稳定,为员工和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
论公司表决权例外排除制度

第一 , 体 适 用 的 特 殊 性 。表 决 权 是 股 东 所 具 有 的 一 项 特 殊 权 利 。这 项 权 利 是 因为 股 东 的 出资 所 形 成 的 , 以 没 有 特 殊 主 所 的 事 由或 利 害 关 系 , 项 制 度 是 不 能 够 非 法 剥 夺 的 。 同样 董 事 所 享 有 的表 决 权 也 来 源 于 董 事 的 特 殊 身 份 , 这 同样 不 受 非 法 剥 夺 。因 此 公 司 表 决 权 例 外排 除 制 度 的 适用 主体 具 有 特 殊 性 。被 排 除 表 决 权 的股 东 、 事 一 定 要 与 股 东 大 会 、 事 会 所 决 议 的 董 董 决 策 具 有 某 种 特 殊 的 利 益 趋 同 或 利 益 分歧 。因 此 , 制 度 的适 用 主 体 涉 及 以 下 几 类 : 名 股 东 、 记 名 股 东 、 东 代 理 人 。另 此 记 无 股 外 , 公 司相 互 持 股 情 形 下 , 一 制 度 的 主 体 还 会 涉 及 其 他 相 关 的 公 司 、 事 与监 事 。 在 这 董 第 二 , 由情 形 的例 外 性 。表 决 权 是 股 东 基 于 股 东 权 或 董 事 基 于 其 身 份 而 享 有 的 , 此 是 固有 权 利 , 何 人 不 得 任 意 限 原 因 任 制 或 改 变 。公 司 表 决 权 例 外 排 除 制 度 , 对 一 股 一 表 决 权 原 则 的一 种 例 外 的 适 用 情 形 。 如 果 股 东 大 会 与 董 事 会 的 决 议 事 项 是 与 股 东 、 事 具 有 特 别 的利 害 关 系 , 表 决 权 仍 然 享 有 , 么 , 东 ( ) 、 事 会 所 做 出 的决 议 就 会 有 显 失 公 平 的 可 能 。 因 董 其 那 股 大 会 董
公司集体决策管理制度模板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规范性,提高决策效率,确保公司各项决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发展战略,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公司领导班子、各部门负责人及全体员工。
第三条集体决策是指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过程中,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意见,通过集体讨论、表决的方式形成的决策。
二、决策原则第四条集体决策应遵循以下原则:1. 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导向;2. 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长远利益;3. 坚持民主集中制;4. 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多数意见;5. 注重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6. 确保决策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三、决策程序第五条集体决策程序如下:1. 事项提出:各部门或员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需要集体决策的事项。
2. 事项审议:提出事项的部门或员工应提交书面报告,包括事项背景、目的、意义、可行性分析、预期效果等。
3. 集体讨论:召开集体讨论会议,由提出事项的部门或员工介绍事项,参会人员发表意见,进行充分讨论。
4. 表决:根据讨论结果,以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对事项进行表决。
5. 决策结果公布:表决通过的事项,由相关部门或员工形成决策文件,并向全体员工公布。
6. 落实与监督: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由相关部门负责监督,确保决策得到有效落实。
四、责任与监督第六条公司领导班子负责集体决策的组织和领导,确保决策程序规范、决策结果公正。
第七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提出的决策事项负有责任,应确保事项提出的前期准备工作充分、准确。
第八条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集体决策过程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五、附则第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行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注:本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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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表决制度
《公司法》第49条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
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
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通过。
一﹑公司法第43条规定的股东表决权应当包括人数决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表决权,有人认为,我国公司法第43条仅规定了按
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即比例决)的方式。这是一种误解。修改前的公司
法确实只规定了比例决,但修改后的公司法对此放宽了。有限责任公司股
东行使表决权,一般应当按照出资比例,但各国公司法也允许公司章程特
别规定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即人数决)。我国公司法第43条即体现
了这精神。
公司法第43条前半句规定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
权”,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的一般方法,即一股一权,同股同
权。公司法第43条后半句的但书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为
允许有限责任公司在章程中自行约定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法。所以,股东
行使表决权既可采取比例决的方法,也可在章程中自行约定采取人数决的
方法。
综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法可由公司章程自行约定;公司
章程未约定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公司法第44条规定的表决权包括比例决和人数决
公司法第44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项的
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有人认为,该款所称
表决权,仅指比例决。该种理解不全面。
公司法第43条规定的股东表决权行使方法既包括了比例决,也包括了人
数决。公司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必须与第43条规定相—致,因此该
款不仅指比例决,还应包括章程约定的人数决。
三﹑违反公司法第44条第2款规定的决议无效
公司法第44条第1款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
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该款规定表明,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采取公司自治原则,即公司有权在章程中规定不同的表决权数比例,
如哪些事项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哪些事项须经代表
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等等。
但应注意,该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章程﹑增减资等重大事项
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该款属强制性规定。
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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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的约定必须以不违反该款
规定为前提,否则,约定无效。
四、对《公司法》第44条理解的分歧
我国《公司法》第44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
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
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该条规定看似简单,但在
实践中却理解不一,对该法条的理解,发生分歧的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问
题上[②]:
第一,公司章程能否对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减)资、公司
形式变更、公司解散等重大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的表决方式另行作
出约定?如果公司章程对于上述重大事项表决方式的约定与《公司法》第
44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完全一致时,是否一律无效,而直接适用法条的规
定?
第二,《公司法》第44条第二款规定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通过”是股东会决议上述重大事项时表决方式的唯一条件还是最低条件?
第三,《公司法》第44条第二款规定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通过”是否仅指资本多数决?公司章程约定人数多数决是否有效?
上述问题是紧密相关,互相制约的。关于前两个问题,形成了两种对立的
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为法定事项的表决规则,公
司章程关于表决规则的约定只能限于法定事项之外。相应地,《公司法》
第44条第二款的规定自然是唯一条件,不容公司章程内容涉足。第二种
观点认为,《公司法》第44条第二款规定的只是某些重大事项决议所需的
最低表决权比例,而公司章程可以约定提高这一比例。还有走得更远者,
认为股东在决议上述重大事项时,在满足“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通过”这一法定的最低条件的基础上,公司章程还可以增设其他的条
件。而对于第三个问题,有不少人认为表决权是指按出资比例行使的表决
权,即该条规定的是资本多数决,由此又引发现实中一些公司章程约定对
于法定重大事项“必须经过三分之二以上股东通过”或“全体股东通过”
这样的人数多数决方式与《公司法》44条第二款规定是否冲突的问题。一
种观点认为这自然是冲突的,公司章程中“人数多数决”的约定因违反法
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公司章程自行约定“人数多数决”
有效,《公司法》第44条第二款规定的仅是最低条件,章程中的“人数多
数决”约定是在缺省的资本多数决的最低条件基础上新增的条件,是有效
的,在对重大事项进行决议时两个条件都须满足。
五、《公司法》第44条的性质分析
结合上述公司法规则的分类及判断标准,我们可以对公司法第44条的性
质进行一个初步的分析。首先,从该条文的内容来看,该条是关于有限责
任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的规定,属于结构性规则。结构性规
则通常为赋权性规则。然而,从该条文的字眼来看,却并非这么简单。第
一款中出现“由公司章程规定”字眼,当为赋权性规定,也就是说,公司
章程就重大事项之外的事项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约定的,法律赋予
其效力。而第二款出现“必须”字眼,从字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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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看,更接近于强制性规则。
《公司法》第44条的运用离不开对43条的理解,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
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这是非常典型的补充性规则,即除非公司参与者明确采纳其他规则,
否则适用该规则。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多数决议事规则探讨
资本多数决原则主要表现为两个特征:
第一,资本多数决派生于股份平等原则,一股一权,股份平等,表决权的
多数产生于持股量的多数,每个股东(无表决权股东除外)所拥有的表决
权同其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成正比,股东所持有的股份越多,具有的表决
力就越大。
第二,资本多数决的核心是多数股份的支配性。即持有公司多数股份的股
东在公司中居于支配地位,此时支配股东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数,
而支配集结于公司的全部资本或全部经济力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实际
上是握有多数资本的支配股东的意思。[14]
六、《公司法》第44条适用的几点建议
第一,《公司法》第44条第二款规定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通过”是股东会决议上述重大事项时的最低条件,公司章程可以在此基础
上作出高于三分之二比例的约定,也可以约定其他条件,只要条件不违反
强行法。
第二,《公司法》第44条第二款中提到的“表决权”既可以是按人头数确
定的表决权,也可以是按出资比例确定的表决权,取决于公司章程对股东
表决权行使方式的约定,在没有约定时适用公司法的补充性规定,即按出
资比例行使。
第三,当公司章程对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方式未作约定,或者约定按出资比
例行使,或者约定按人头数行使,而对重大事项的股东决议,公司章程约
定必须经过代表三分之二(或更高比例)以上出资比例的股东通过以及必
须经过三分之二(或更高比例)以上股东通过,则可以认定为该约定有效,
资本多数决以及人数多数决两个条件都必须遵守。
第四,当公司章程对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方式未作约定,但对重大事项的股
东决议,公司章程约定必须经过三分之二以上(或更高比例及至全体)股
东通过,则可解释为就重大事项决议而言,公司章程对股东表决权的行使
方式约定为按人头行使,(而在其他事项上,适用法律补充性规定按出资
比例行使),公司章程对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议按股东人数多数决的约定
为有效,股东在对重大事项进行决议时,必须满足这一条件。
第五,当公司章程对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方式约定为按出资比例行使,但对
重大事项的股东决议表决方式,约定必须经过三分之二以上(或更高比例
及至全体)股东通过,该人数多数决的约定有效。就重大事项的股东决议
而言,除了必须满足《公司法》第44条规定的最低条件,即代表三分之
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在此情境中表现为资本多数决,因为公司章
程已约定按出资比例行使股东表决权),还必须满足公司章程约定的人数
多决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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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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