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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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手册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置

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手册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置

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手册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置一、会计机构设置各会计主体(事业部)应当根据公司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的设置或调整,由公司计划财务部提出,报公司管理工程部审核,分管副总经理审定,总经理批准。

二、会计人员配置会计人员编制:各事业部会计人员由事业部计划财务部提出,报事业部人力资源部初审,经公司计划财务部审核同意后,总部人力资源部复审,分管副总经理审定,总经理审批。

总部会计人员由公司计划财务部提出,总部人力资源部审核,分管副总经理审定,总经理审批。

三、会计人员任职程序及条件(一)任职程序各事业部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

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二级核算单位应当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公司分管财务副总经理由公司总经理提名,报董事会审核、批准。

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由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提名,公司总经理审批。

各事业部会计机构负责人及会计主管人员,由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提名,事业部负责人初审,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

(二)任职条件1.各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严格遵守会计职业道德;(2)具备社会会计师职称或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以上技术资格;(3)曾主管一个单位或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工作时间不少于四年;(4)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规章和政策,掌握本公司及部门各项规章制度;(5)有较强的财务管理工作经验以及组织能力和工作协调能力;(6)身体健康,能适应财务工作的要求。

2.一般会计人员的任职条件:(1)必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国家经济法律法规政策,遵守《会计法》;(3)具有国家认可的财会专业中等学历以上或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水平、熟练运用财务软件;(4)公司正式职工;(5)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各事业部会计人员上岗应当符合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司计划财务部审核批准。

凡未经公司计划财务部审核认可的上岗会计人员一律无效。

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规定

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规定

2、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规定(总3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2、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规定CTRL+A全选可调整字体属性及字体大小work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mpany.2020YEAR北京金泰汇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规定一、本公司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要符合<<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公司的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要经过上级财务部门的同意,不得任意调动或撤换。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坚持原则,廉洁奉公;2、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3、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一年;4、熟悉国家财经纪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5、有较强的组织能力;6、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四、各单位要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要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五、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1、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出纳。

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帐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

开展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工作岗位。

2、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会计人员不得兼管出纳工作。

3、会计人员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六、会计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

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会计机构设置(五篇范文)

会计机构设置(五篇范文)

会计机构设置(五篇范文)第一篇:会计机构设置(1).会计组织机构的设置(如:)(2).会计岗位的设置(3).企业采购控制的流程(4).企业产品成本的核算制度(产品成本的计算方法采用何种方法会计工作组织机构设置一、设置原则。

1、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

《会计岗位工作规范》第十一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工作岗位。

”一个单位如何设置出纳岗位,取决于该单位所属的行业的性质、自身的经营规模、业务量大小,以及怎样有利于会计核算和管理的要求。

2、符合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钱账分管是对设置出纳岗位实施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钱账分管就是管账(总账)的会计人员不得同时兼管出纳工作;而管钱的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簿和会计档案工作。

做到钱账分管、责任明确。

3、有利于对本单位货币资金业务监督。

出纳工作是为本单位的经活动服务,管好单位的货币资产;同时利用出纳的特殊手段对本单位涉及货币资产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只有发挥出纳人员的监督职能,才能使货币资产得以有效的利用。

一方面发挥其效用;另一方面有助于防止违法乱纪行为。

4、有利于建立岗位责任制。

出纳岗位涉及到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产的收入、支出的核算与保管。

而这些工作与整个单位的经济效益、职工的个人利益有极大的关系。

因此,各单位应该建立出纳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职责,保证出纳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二、机构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出纳人员的工作内容做了明确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部门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会计岗位的设置一、会计岗位设置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Standardization of Basic Work of Accounting 1996年6月17日财政部财会字19号发布.同时废止1984年4月24日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 本法规当前有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管理本部门的会计基础工作。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一节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人员。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三)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第八条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第九条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总会计师行使《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总会计师的任命(聘任)、免职(解聘)依照《总会计师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会计人员配备

会计人员配备
不设置会计机构的应当配备会计人员
《规范》在第六条中规定:“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人员介绍
人员介绍
会计机构负责人与会计主管人员的配备要求
《规范》第六条规定:“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 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是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 中层领导人员。在单位领导人的领导下,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负有组织、管理包括会计基础工作在内 的所有会计工作的责任。
(1)夫妻关系。夫妻关系是血亲关系和姻亲关系的基础和源泉,它是亲属关系中最核心、最重要的部分。 属亲属回避的主要内容之一。
(2)直系血亲关系。直系血亲关系是指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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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要求
任职要求பைடு நூலகம்
同从事任何技术工作一样,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要在专业素质方面具备一定的条件。《规范》对此提出了三 方面要求。
(1)持有会计证。《规范》第十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未 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从事会计工作应持有会计证,这是我国会计管理工作的一项创造。这 一制度自创始以来历经数年,已经成熟并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了不可低估的作用。持证者才能上岗,这既是对用人 单位的要求,也是对用人单位利益的保护。因为用人单位一般难以对拟聘用的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进行考核;同 时,对已经持证的人员来说,这项规定在一定的程度上保护了他们的工作权利。而对希望从事会计工作但尚不具 备条件的人员来说,这项规定为他们确立了努力的方向。为了规范会计证管理,1990年财政部发布了《会计证管 理办法(试行)》,1996年又对规定作了全面修订。根据规定,取得会计证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坚持四项 基本原则;遵守国家财经和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及技能;热爱会计工作,秉公 办事。具备上述条件的,经考试或考核合格,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财政部门发给会计证。对会计证实行注册登记 和年检考核制度。

集团公司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管理办法1.1会计机构设置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根据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的管理要求和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设置应与本单位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需求相适应,保证单位各组织机构所涉及的会计事项都能够纳入会计核算体系。

公司根据分级管理、会计业务集中核算的需要设置为四级会计机构:一级会计机构为公司财务部,二级会计机构为集团化企业或专业公司财务部门,三级会计机构为集团化企业成员单位或专业公司各财务部门,四级会计机构为集团化企业成员单位各财务部门或专业公司基层财务组。

由于机构变动或经济业务需要,需设立、撤消或合并会计机构,必须报请公司财务部审批。

各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等相关部门应按照规定时间、内容和方式向会计机构提供有关的经济业务信息,便于会计机构及时进行会计处理。

需要提供的经济业务信息主要包括:供产销情况、固定资产变动及使用情况、在建工程进度情况、提供担保情况、诉讼情况,以及各种与财务活动有关的会议记录、决议等。

各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会计机构做好各项资产的期末计价工作,为会计机构计提应收款项、存货等资产减值准备提供相关资料。

会计机构应当将会计信息及时报送单位负责人、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提供给其他信息需求者。

2.2会计人员配备一、会计人员配备要求在已设置的会计机构中,会计机构负责人为财务资产部主任。

基层单位组应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要经过上级主管单位同意或征求其意见,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公司所属各单位配备会计人员必须经本单位总会计师批准,并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二、会计人员配备基本条件(一)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系统地掌握财务会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2、掌握并能正确贯彻执行有关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3、坚持原则,廉洁奉公,遵守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4、具有中级及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5、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6、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Standardization of Basic Work of Accounting 1996年6月17日财政部财会字19号发布。

同时废止1984年4月24日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

本法规当前有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管理本部门的会计基础工作。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一节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人员。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三)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八条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17-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管理制度

17-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管理制度

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所属企业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企业、控股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对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管理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第四条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依法实行会计监督;拟定本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具体办法;参与拟定经济计划、业务计划,考核、分析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办理其他会计事务。

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自身会计业务的需要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确定会计人员名额编制, 报公司资产财务审计部备案,公司资产财务审计部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各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实施委派。

第六条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企业要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以便及时组织本企业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核算,实行有效的会计监督。

第七条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经批准,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第八条企业所有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财政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九条企业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并制定《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账报表、管理会计、税务核算、会计电算化管理、会计事务管理、稽核、档案管理等。

开展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工作岗位。

第十条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管理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会计主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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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规定
一、本公司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要符合<<会计法>>
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公司的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要经过上级财务部门的同意,不得任意调动或撤换。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2、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3、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一年;
4、熟悉国家财经纪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5、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6、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四、各单位要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要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五、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1、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出纳。

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帐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

开展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工作岗位。

2、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会计人员不得兼管出纳工作。

3、会计人员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六、会计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

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七、各单位领导人应当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

八、各单位任用会计人员要实行回避制度。

1、各单位任用会计人员要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2、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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