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之“仲裁条款排除法院管辖权”
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质疑或异议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管辖权异议的情况,特别是在跨境诉讼、涉外案件等方面。
管辖权的行使,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当事人有权就管辖权是否合法进行争论和辩护。
本文将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分析和讨论。
管辖权异议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如果被告对法院的管辖权有异议,应当提出管辖权异议。
异议不得以放弃为由。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对法院管辖权有异议时的行为和义务。
当事人有义务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尊重和保护。
管辖权异议的程序一般按照以下步骤进行:首先,当事人应在合法时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异议应具体明确,提供证据和理由。
然后,法庭将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适用异议。
如果异议成立,法庭将终止对该案的审理,将案件移交给更合适的法院进行审理。
如果异议被驳回,法庭将继续审理案件,直至作出最终裁决。
管辖权异议的提出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和理由。
首先,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管辖权存在问题,例如法院无管辖地位、无管辖权等。
其次,当事人需要明确管辖权异议的事实和依据,以确保异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同时,当事人还需要通过相关法律和法规对管辖权异议进行支持和解释,以增加异议被采纳的概率。
管辖权异议的结果对当事人的权益有着重要影响。
如果异议得到法庭的支持,将会导致案件的转移和重新审理。
这将使当事人面临重新提交证据、聆听新的法庭意见、重新开庭等一系列程序,从而增加了时间和精力的消耗。
同时,异议的成功还将为当事人提供更有利的法院和审理环境,从而增加胜诉的机会。
相反,如果异议被驳回,将意味着当事人需要接受原法院的管辖,继续进行案件的审理,可能会产生相应的不利影响。
管辖权异议在跨境诉讼、涉外案件等方面尤为重要。
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和规定存在差异,跨境诉讼案件常常涉及管辖权问题。
仲裁案件 对管辖权异议申请的答辩

仲裁案件对管辖权异议申请的答辩尊敬的裁决庭成员:
我代表被申请人在本仲裁案件中对申请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进行答辩。
首先,我要指出的是,对于本案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我们坚信仲裁庭有权对此案进行仲裁。
根据仲裁合同的约定,双方同意将任何争议提交仲裁庭进行解决。
申请人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同意接受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并且本案争议与仲裁合同有直接关联。
因此,仲裁庭拥有解决本案争议的管辖权。
其次,申请人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仲裁庭应当根据争议的具体情况来确定自己的管辖权。
而申请人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主要基于对仲裁庭证据收集、证人传唤等方面的质疑,并未提供充足的理由证明仲裁庭无权对本案进行仲裁。
仲裁庭应当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案件事实来判断自己是否有管辖权,而不应仅从申请人的部分质疑中得出结论。
此外,申请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属于不正当阻挠诉讼的行为。
根据仲裁庭的规定,任何一方不得滥用程序权利,以阻止、妨碍仲裁程序的正常进行。
申请人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明显是出于对仲裁庭的不信任,以及企图通过提出多余的异议以延长仲裁时间,从而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
这种不正当的阻挠行为不应被仲裁庭接受。
最后,我们希望仲裁庭能够根据法律法规、合同约定以及案件实际情况,维护正常的仲裁程序进行。
我们坚信申请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没有充分的依据,仲裁庭有权对本案进行仲裁,并请求仲裁庭予以支持。
谢谢。
以仲裁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可以吗

以仲裁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可以吗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如果仲裁机构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已做出决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做出决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中止仲裁。
热门推荐:诉讼时效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财产保全证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刑事案件审理期限管辖权异议是由被告提出的一种制度,它的主体不包括原告。
当被告人认为该法院对本纠纷案件没有管辖的权利时,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那么若是被告▲以仲裁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能否成立呢?为您解答。
▲一、被告▲以仲裁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能否成立《仲裁法》中的有关规定只有第二十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这个法律规定还是有值得商榷的地方▲,第一、中国仲裁法中没有明确提到管辖权异议,而代之以对仲裁协议的异议,这是不全面的。
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本身没有异议,但就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或受案仲裁机构的权限而提出管辖权异议,如何处理似乎从《仲裁法》上找不到依据。
在这个问题上,CIETAC加以了补救,其仲裁规则关于管辖权抗辩使用了“仲裁协议及/或仲裁案件管辖权的抗辩”的用语,显然是同意仲裁案件管辖权的抗辩不仅仅是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
即使是只谈仲裁协议,仲裁法第二十条也是不完整的,它只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请求就“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决定,而没有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所产生的异议问题做出规定。
第二、从这条规定的本身来说,它也规定得过于简单,不具备应有的操作性。
它表明,目前中国的法律制度承认仲裁机构有权决定自己对特定仲裁案件是否有管辖权,但同时认为法院的决定具有优先的效力。
法律行政案件管辖权异议(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律体系中,管辖权异议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级别和地域管辖权提出的不同意见。
正确处理管辖权异议,对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管辖权异议的概念、法律依据、处理程序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管辖权异议的概念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级别和地域管辖权提出的不同意见。
具体来说,管辖权异议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受理范围异议: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不具有受理权,即该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2. 级别管辖异议: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的级别管辖权不符合法律规定,即该案件应由上级或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3. 地域管辖异议: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的地域管辖权不符合法律规定,即该案件应由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三、管辖权异议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是我国行政诉讼法律体系中关于管辖权异议的基本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下列案件的管辖,依照本法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管辖:(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二)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三)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共同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四)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仲裁机构管辖权异议

仲裁机构管辖权异议仲裁机构管辖权异议一、引言在国际商事领域,仲裁作为一种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被广泛采用。
仲裁机构在仲裁程序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管辖权的认定至关重要。
然而,在仲裁程序中,当一方对仲裁机构的管辖权产生异议时,这往往会引发诸多问题和争议。
本文将围绕仲裁机构管辖权异议展开探讨,旨在从深度和广度两个维度对该主题进行全面评估。
二、仲裁机构的管辖权和其重要性仲裁机构在仲裁程序中的管辖权被视为一项重要的法律义务。
仲裁机构的管辖权主要包括本管辖权和派生管辖权两个方面。
本管辖权是指仲裁机构对仲裁案件的直接管辖权,由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确定。
而派生管辖权是指仲裁机构对与仲裁案件有关联的第三方进行管辖的权力。
仲裁机构的管辖权的确立对保证仲裁程序的有效性和公正性至关重要。
只有当仲裁机构具有合法的管辖权时,仲裁裁决才能被认可及执行,并为当事人提供一种可信赖的争议解决机制。
仲裁机构管辖权的认定是仲裁程序的基础和前提,对于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和争议解决的效率至关重要。
三、仲裁机构管辖权异议的产生原因和方法仲裁机构管辖权异议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产生异议,主张仲裁机构缺乏管辖权;另当事人可能对仲裁程序中某些程序性问题提出异议,如仲裁机构的组成、仲裁庭的任命等。
针对仲裁机构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法来解决:1. 仲裁机构自行认定:根据仲裁协议的约定,仲裁机构可以自行认定其是否具有管辖权。
如果仲裁机构认定自己具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接受或继续争议;如果仲裁机构认定自己无管辖权,当事人可以寻求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2. 司法审查: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诉讼。
在一些国家的仲裁法中,规定了可以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诉讼的条件和程序。
如果法院认定仲裁机构具有管辖权,当事人需要接受仲裁程序;如果法院认定仲裁机构无管辖权,当事人可以寻求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3. 协商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协商和调解的方式解决管辖权异议。
不服劳动仲裁管辖权异议裁定

不服劳动仲裁管辖权异议裁定
近日,某公司员工就其解聘一事不服,提起劳动仲裁。
然而,在仲裁过程中,公司对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产生异议,认为该委员会没有管辖该案件的权力。
最终,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不服劳动仲裁管辖权异议裁定。
据了解,劳动仲裁管辖权异议是指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当一方认为仲裁委员会没有管辖该案件的权力时,可以提起异议。
此时,仲裁委员会应当立即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裁定。
如果异议被裁定成立,仲裁委员会将不再继续处理该案件。
在该案中,公司提起了劳动仲裁管辖权异议,主要是因为员工的劳动合同中规定,任何争议均应当提交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法院管辖,而不是由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处理。
针对此异议,仲裁委员会在听证会上注意到了该规定,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了不服劳动仲裁管辖权异议裁定。
据裁定书显示,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应当由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处理,无论是否存在合同约定。
因此,公司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提交法院管辖”的条款无效。
该裁定书的出台,不仅为该案的依法处理提供了依据,同时也为劳动争议仲裁的法律适用提供了参考。
对于员工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的约定,应当以法律法规为准,不能随意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
有效仲裁协议能排除法院管辖权吗

有效仲裁协议能排除法院管辖权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出现民事纠纷时可以通过仲裁的⽅式解决纠纷,⽽要申请仲裁的,就需要有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可以约定仲裁机构,在民事纠纷中我国是充分尊重当事⼈意思⾃治的,有效的仲裁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管辖权的规定就会排除,不受限制的。
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有效仲裁协议能排除法院管辖权吗1、在民事纠纷中我国是充分尊重当事⼈意思⾃治的,有效的仲裁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管辖权的规定就会排除,不受限制的。
2、《中华⼈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当事⼈采⽤仲裁⽅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当事⼈达成仲裁协议,⼀⽅向⼈民法院起诉的,⼈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效的除外。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怎样的仲裁协议才具有法律效⼒1、对当事⼈的法律效⼒这是仲裁协议效⼒的⾸要表现。
其⼀,仲裁协议约定的特定争议发⽣后,当事⼈就该争议的起诉权受到限制,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不得单⽅撤销协议⽽向法院起诉。
其⼆,当事⼈必须依仲裁协议所确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地点、仲裁机构等内容进⾏仲裁,不得随意更改。
其三,仲裁协议对当事⼈还产⽣基于前两项效⼒之上的附随义务,即:任何⼀⽅当事⼈不得随意解除、变更已发⽣法律效⼒的仲裁协议;当事⼈应履⾏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裁决,等等。
2、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使管辖权,受理案件的惟⼀依据。
没有仲裁协议的案件,即使⼀⽅当事⼈提出仲裁申请,仲裁机构也⽆权受理。
仲裁协议对仲裁管辖权还有限制的效⼒,并对仲裁裁决的效⼒具有保证效⼒。
当然,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及范围也有裁决权。
3、对法院的法律效⼒⾸先,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
其次,对仲裁机构基于有效仲裁协议作出的裁决,法院负有执⾏职责。
这体现了法院对仲裁的⽀持。
仲裁委员会发现不属于仲裁管辖的案件如何处理

仲裁委员会发现不属于仲裁管辖的案件如何处理如果双⽅当事⼈发⽣民事争议,或者⽤⼈单位与劳动者发⽣了劳动争议的,都是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
仲裁委员会是需要有管辖权,才能对案件进⾏管辖的。
那么,仲裁委员会发现不属于仲裁管辖的案件如何处理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仲裁委员会发现不属于仲裁管辖的案件如何处理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不属于⾃⼰管辖的,应报请上⼀级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不得⾃⾏移送。
仲裁作为⼀种⾮诉纠纷解决⽅式,与诉讼⽅式不同。
仲裁是当事⼈⾃愿将诉争事由提交给中⽴的第三⽅裁判的争议解决⽅式,⾃愿原则是仲裁制度中的基本原则,也是仲裁制度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
因此,是否选择仲裁,由谁来进⾏仲裁都必须由当事⼈⾃⾏约定。
当事⼈提交仲裁机构仲裁解决的意思表⽰,是授予仲裁机构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并排除法院司法管辖权的法律依据。
我国《仲裁法》第四条及第六条分别对此规定如下:“当事⼈采⽤仲裁⽅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当事⼈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能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协议选定”。
《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也对仲裁管辖权问题有明确规定。
该规则第三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在争议发⽣之前或者在争议发⽣之后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和⼀⽅当事⼈的书⾯申请,受理案件。
”由此可见,纠纷是否可以通过仲裁解决以及谁享有仲裁管辖权取决于当事⼈之间达成的仲裁协议。
为证明当事⼈之间曾就仲裁作出约定,各仲裁机构⼀般都规定当事⼈申请仲裁时应提交书⾯仲裁协议,其形式可以是合同仲裁条款也可以是单独的仲裁协议。
以上就是⼩编为您整理的相关内容,仲裁委员会发现不属于仲裁管辖的案件的,需要告知当事⼈,并且需要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
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的地⽅,不妨向我们店铺的律师进⾏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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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答题纸
(20 13 —20 14学年第一学期)
课号:课程名称:民事诉讼法改卷教师:
学号:116020031 姓名:王雨晴得分:
关于仲裁条款排除法院管辖权的若干理解
仲裁管辖权和法院管辖权的冲突由来已久,此前曾多数出现过法院无视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协议强行对抗仲裁管辖权,以及对法院管辖权异议不予理睬而自行受理的情况,导致仲裁条款失去了本身的救济功能;然而随着法制观念的强化,不论是在国内还是涉外管辖权争议,法院都越来越多地重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仲裁条款多用于合同中产生,是发生争议时双方当事人合意达成的首要救济途径和手段。
因此,仲裁协议有着排除法院管辖权的效力。
虽然当两者发生积极冲突时,法院的管辖权优先。
下面我对仲裁条款排除法院管辖权作一下个人探讨。
一、相关法律条款:
《合同法》第54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的,属于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的效力可溯及合同自始无效,但仲裁条款有效;第57条亦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
《仲裁法》第19条第1款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26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
最高人民法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259条规定:“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
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2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就诉讼事项订有本条所称之协议者,缔约国法院受理诉讼时应依当事人一造之请求,命当事人提交仲裁,……。
”这一规定肯定了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法院管辖权这一作用,只要有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存在,即使一方当事人违反协议向法院起诉,法院也不能受理,而应命其提交仲裁,即使受理了,另一方当事人也有权请求法院终止诉讼程序。
法院管辖权与仲裁机构管辖权有冲突。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都确认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法院管辖权的效力。
无论何种形式的仲裁协议,一般认为其作用之一就是排除法院对案件的管辖,甚至可能排除法院的专属管辖权。
但是亦有少数国家规定:仲裁协议不能完全排除法院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或者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时可向法院提起上诉。
但在我国仲裁裁决被撤销或被拒绝执行,当事人如不能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只能向法院起诉。
二、“仲裁条款排除法院管辖权”正当性的理由论据:
(一)国际通行理论
“仲裁条款自治理论”——一个包括仲裁条款的合同,应视为由两个相对独立的合同构成,其中一个为主合同,规定当事人双方民商事利益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另一个为次要的或从属的合同,即以仲裁条款的形式出现的仲裁协议。
仲裁条款具有特殊性和独立性,它不仅不会因为主要合同发生争议或被确定为无效而失去效力,反而正因此才得以实施,发挥它作为救济手段的作用,其效力是独立于主要合同的效力的。
(二)法律条文的司法解释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或裁或审制度”,即当事人选择解决争议途径时,在仲裁和审判中只能二者取其一的制度。
详言之,作为仲裁法基本制度之一的或裁或审制度,体现了对当事人选择争议解决途径的权利的尊重,包括两个含义:一是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排除了法院对争议的管辖权,只能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二是当事人签订的仲裁协议虽排除了法院对争议的管辖权,但在仲裁协议无效或失效等某些情况下,法院对受理的已有仲裁协议的争议拥有管辖权。
据此制度规定,只要当事人达成了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书面协议,且该协议合法有效,经仲裁委员会审查仲裁协议具备该两项受理条件的,就可以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此种情形下,当事人起诉的,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并且告知原告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反之,当事人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经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裁判确认无效、失效或内容不明确而无法执行,当事人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也可以受理。
三、冲裁排除法院管辖的弊端:
(一)选择争议的解决方式是当事人的权利之一,这一权利与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同样重要。
仲裁协议作为当事人之间关于争议处理的约定,当事人应遵守该约定,受协议效力的约束。
但该协议的效力并不是绝对的,当事人仍然享有解除原仲裁协议、选择其他争议解决方式的权利。
一方当事人的起诉行为,可以视为其作出解除仲裁协议的意思表式。
当事人这种解除仲裁协议的权利,理应受到尊重。
而法院主动审查仲裁协议的效力,并对仲裁协议有效的纠纷不予受理,限制了当事人作出解除原仲裁协议的行为的权利,是对当事人私权利的不当限制。
(二)《仲裁法》虽然规定当事人存在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但第26条同时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从目前的审判实践来看,基于当事人起诉时是否声明仲裁协议的两种不同做法,很可能会成为当事人规避法律的漏洞。
(三)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裁决不服,无法向法院寻求救济。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无论是国内仲裁还是涉外仲裁,在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及撤销程序中,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人民法院可以对仲裁机构所作的管辖权决定进行审查。
因此,如果仲裁机构做出有管辖权的决定,当事人还可以在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及撤销程序中对仲裁机构所作的管辖权决定提出异议。
但如果仲裁机构做出无管辖权的决定,根据现行的法律,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错误决定根本无从申诉。
这种情况,显然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以上,是个人对冲裁条款排除法院管辖权的理解,如有不妥,望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