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问题的意见
法律案件管辖权异议(3篇)

第1篇一、引言管辖权异议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它关系到案件的审理是否合法、公正。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管辖权提出的质疑。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管辖权异议的规定较为详细,本文将从管辖权异议的概念、种类、处理程序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管辖权异议的概念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管辖权提出的质疑。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权异议可以包括对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异议。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旨在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合法的审理。
三、管辖权异议的种类1. 级别管辖异议级别管辖异议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级别的异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级别管辖异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当事人认为案件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异议;(2)当事人认为案件应由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异议;(3)当事人认为案件应由特定级别的人民法院管辖的异议。
2. 地域管辖异议地域管辖异议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地域的异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域管辖异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当事人认为案件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异议;(2)当事人认为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异议;(3)当事人认为案件应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异议;(4)当事人认为案件应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异议。
3. 专属管辖异议专属管辖异议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专属管辖的异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专属管辖异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当事人认为案件应由特定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异议;(2)当事人认为案件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异议。
四、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程序1. 提出异议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向受案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应当载明异议事项、理由和依据。
2. 审查与裁定受案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1)当事人是否具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2)当事人提出的异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合法。
起诉的法院管辖权异议

起诉的法院管辖权异议在起诉案件中,被告一方常常会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文将深入探讨起诉的法院管辖权异议,并就该异议是否成立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和讨论。
一、管辖权的概念与重要性在诉讼中,法院的管辖权是指法院对某一特定案件进行审理的权限。
合理划定法院的管辖权不仅关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关系到司法秩序的正常运行。
因此,管辖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确保审判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管辖权异议的提出起诉的法院一旦被确定,被告方就有权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被告方通常会在作出答辩状或提交答辩意见时,提出管辖权异议。
异议的提出要确保以下两个前提:1.被告必须明确提出法院管辖权异议,如果在答辩状中未明确提出异议,则视为放弃此权利;2.被告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逾期将被认定为放弃。
三、管辖权异议的成立条件管辖权异议成立的核心条件是法院是否符合管辖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具体来说,异议成立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案件事实、性质与法律适用方面,与法院的管辖权不相符合;2.法院的管辖权确实属于可争议的范围。
四、管辖权异议的审理程序管辖权异议的审理程序按照不同的司法体系和立法规定而有所不同。
以我国为例,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管辖权异议分为两个阶段的审理程序:1.一审阶段,法庭在受理案件之初,负有审查管辖权的责任,对被告的异议进行审理;2.二审阶段,如果一审法院对管辖权异议未作出确认的决定,被告方可以在上诉时再次提出此异议。
五、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结果当被告方提出管辖权异议时,法院会就该异议进行审理,并最终作出处理结果。
根据异议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法院可能会做出以下几种处理结果:1.异议成立,法院撤销原先受案并将案件移交至另一符合管辖权的法院;2.异议不成立,法院维持原先受案决定,继续审理案件;3.异议部分成立,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决和处理。
六、扩大管辖规则的适用在管辖权异议中,有时法院也会根据扩大管辖的规定,来适用相关的扩大管辖规则。
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热门城市:江岸区律师崇州市律师北流市律师萧县律师双桥区律师翠屏区律师江宁区律师大邑县律师我国是一个法制的国家,国家制定了形形色色的法律来规范公民的行为,来确保社会的稳定发展。
管辖权异议也是公民重要的权利。
那么▲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异议是如何规定的?下面小编帮大家整理了一下有关这方面的资料。
▲一、管辖权的含义管辖权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或权限。
法院要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法院对所涉案件具有“标的物管辖权”,即法院具有审理该类型的案件的权力,同时,法院还需对案件当事人具有“个人管辖权”,即法院具有对诉讼中涉及的当事人作出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裁决的权力。
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不同。
级别管辖从纵向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
地域管辖从横向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
▲二、管辖权异议的含义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3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置,在于监督法院行使管辖权的职权行为,以保证作为诉讼开端的管辖制度正常运作,使程序正义在诉讼中的各个环节得到实现。
▲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
《民事诉讼法》第127条对管辖权异议主体的表述为“当事人”。
在民事诉讼实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往往是被告,管辖法院是原告自己选择的,应当推定其认可受诉法院的管辖权,否则,其不应向该法院起诉,即使其后来发现受诉法院无管辖权,也可以通过撤诉的方式来否定法院的管辖权,因此,原告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这一制度设置的目的在于监督法院行使管辖权的职权行为,保证诉讼管辖制度的正常运行,程序正义能够得到实现,而赋予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正是为了达到这一目标。
管辖权异议答辩状范本

管辖权异议答辩状范本尊敬的法院:原告提起诉讼,本人作为被告在此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并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一、案件事实背景1.1 原告无合理选择论原告主张本案应当由本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条规定,被告住所所在地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本人作为被告所在地法院所在地也可以作为合理的管辖地之一。
原告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选择本地人民法院作为管辖地的合理性,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1.2 合同约定论根据本案涉及的合同约定,双方约定了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并未明确规定由本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管辖权,本人作为被告可以选择本地人民法院作为管辖地。
二、管辖权异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2.1 原告无法证明本地人民法院具备专属管辖权原告主张本地人民法院具备专属管辖权,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此一主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主张人民法院具有专属管辖权的,应当提供明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未提供该等证据,故其主张无法成立。
2.2 根据本案行为地判断双方法院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案件的管辖地可以根据案件的行为地来判断。
本案涉及的合同履行地、违约行为地等都发生在本人所在地,故本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具备管辖权。
三、法律适用原则3.1 以公平、公正原则判断管辖权作为一项基础权利,双方应当平等享有选择适用法律和选择争议解决方式的权利。
在判断管辖权时,应当维护公平、公正的原则。
本案如果仅由本地人民法院一方享有管辖权,则有违对双方公平、公正的原则。
3.2 尊重当事人自由选择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管辖权。
在本案中,合同双方并未约定由本地人民法院作为管辖地,故应尊重本人作为被告的选择,并认定本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具备管辖权。
四、诉讼请求综上所述,本人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如下答辩意见:1. 本人作为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地人民法院和本人所在地人民法院都具备管辖权;2. 本人请求贵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合同双方平等的权利。
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管辖权异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提出质疑,认为该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要求将该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行为。
管辖权异议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关系到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效率。
本文将就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管辖权异议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对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章节:(1)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管辖权原则。
(2)第二章管辖:对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等进行了规定。
(3)第十章案件受理和审判:对管辖权异议的提出、审查和处理程序进行了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具体解释,其中对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明确了管辖权异议的提出主体和时限。
(2)规定了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和处理程序。
(3)明确了当事人不服管辖权异议处理决定的上诉程序。
三、管辖权异议的类型1.地域管辖异议地域管辖异议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地域管辖权提出质疑,认为该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没有地域管辖权。
地域管辖异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侵权行为地等与案件有关的地域不在受诉人民法院辖区内的。
(2)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侵权行为地等与案件有关的地域不在受诉人民法院辖区内的。
2.级别管辖异议级别管辖异议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权提出质疑,认为该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级别管辖权。
级别管辖异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案件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但受诉人民法院受理的。
(2)案件应由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但受诉人民法院受理的。
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

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管辖权是指法院对特定案件的审理权限。
在司法实践中,当涉及跨地域、跨国界的案件时,管辖权的问题往往是较为复杂的。
当事人对涉案法院的管辖权有异议时,可以进行管辖权异议。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二)》。
接下来,本文将围绕这两部法律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法院的管辖权有异议时,可以在开庭前或者第一次开庭时提出。
需要注意的是,对一审法院的管辖权异议应在第一次开庭时提出,否则将被认定为放弃异议权。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法院应当立即组织辩论并作出裁决。
这一规定确保了当事人有机会在诉讼过程中就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并得到及时的处理。
其次,根据第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管辖权裁定不服,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这一规定保障了当事人对法院的裁定有异议时,可以继续向上级法院寻求司法救济。
在复议和上诉过程中,上级法院将重新审查原裁定,并根据法律规定作出最终的裁决,从而保证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二)》第六十条的规定,对于涉及不同地区法院的管辖权异议,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裁决。
当事人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提出管辖权异议,或者通过上级法院移送给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将依法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并根据法律规定作出裁决。
这一规定确保了对于地域之间的管辖权问题,能够得到统一、权威的裁决,维护了法律的统一和权威性。
除了上述法律规定,我们还可以从相关判例中看到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当事人对第一审法院的管辖权裁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同时申请中止审理。
当事人提出中止审理的申请后,第一审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并将异议及处理结果移送上级法院。
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司法实践的完善建议探讨
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司法实践的完善建议探讨1. 引言1.1 当前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存在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是指法院在处理民事案件时,确定自己是否有权管辖案件的权限。
在实际司法实践中,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存在一些问题。
一些法院对管辖权的审查和确认不够严谨,导致有些案件被错判或延误审理。
法院对异议管辖权的审理也存在不规范的情况,有时候法院对异议并不及时处理,造成当事人权益受损。
一些法官对管辖权的认定缺乏专业性,容易受到个人主观意识的干扰,从而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
缺乏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也给法院的判决带来一定的困难。
对法院裁量权的监督不够到位,有时会出现法官滥用裁量权的情况。
这些问题都影响了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司法实践,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加以解决。
2. 正文2.1 加强法院对管辖权的审查和确认加强法院对管辖权的审查和确认是保障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
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应当仔细审查当事人的提起诉讼的请求和案件实际情况,确保案件符合法定管辖范围。
法院应当及时向当事人告知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并允许当事人提出异议。
在审查管辖权异议时,法院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确保对管辖权的确认是准确的、合法的。
法院应当建立相应的审查机制,加强对法院审查管辖权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法官审查管辖权的过程合法、公正、透明。
通过加强法院对管辖权的审查和确认,可以有效预防管辖权争议,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2 规范法院对异议管辖权的审理在规范法院对异议管辖权的审理方面,需要加强对法院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法院对异议管辖权的审理程序规范、透明。
应该建立统一的审理标准和程序,明确法院在处理管辖权异议时应该遵循哪些法律规定和程序规定,以确保每个案件都按照同一标准进行审理,避免主观臆断或随意裁量。
应该加强对法官的培训,特别是针对管辖权异议案件的专业知识培训,确保法官能够准确理解和正确应用相关法律规定,避免因为法官个人理解或认识偏差导致审理错误。
起诉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起诉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司法管辖权是指法院对特定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权限。
在诉讼中,起诉案件的管辖权问题是一个重要而复杂的问题。
本文将从国内外法律的角度探讨起诉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一、国内法对起诉案件的管辖权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案件的管辖权主要由两个原则确定,即属地管辖和特别管辖。
1. 属地管辖属地管辖是指案件由属地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属地管辖分为普通属地管辖和特殊属地管辖。
普通属地管辖是指按照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财产所在地来确定管辖法院,而特殊属地管辖则是根据案件性质或者特殊情形来确定管辖法院。
属地管辖的原则主要为了方便当事人和证人的出庭,以及加强对被告的强制力度。
2. 特别管辖特别管辖是指根据特定的法律规定,将某些案件由特定的法院管辖。
特别管辖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或者处理特定类型的案件。
例如,知识产权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二、国际法对起诉案件的管辖权规定在国际法领域,起诉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主要由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规定。
1.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主要侧重于解决国家之间的司法管辖权问题,以确保公平和公正的审判。
在国际私法中,一般采用以下管辖权原则:民事管辖权主要依据被告的居住地或财产所在地来确定;商事管辖权则主要基于合同的履行地、合同订立地或买卖货物所在地等因素。
2. 国际公法国际公法主要关注国家之间的司法管辖权问题。
根据国际公法的规定,国家对于与其具有联系或者影响的案件具有管辖权,被告国有义务予以接受该国法院的审判。
但在实践中,国际公法的司法管辖权往往会受到国际社会的影响和多方协商的结果。
三、管辖权争议的解决机制当涉及起诉案件的管辖权争议时,存在一些可以解决争议的机制。
1. 管辖权异议被告在受到起诉后,如认为管辖法院不当,可以及时提出管辖权异议。
法院将对异议进行审查,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管辖权问题做出决定。
2. 管辖权确认当多个法院相互主张对某一案件具有管辖权时,可通过管辖权确认程序解决争议。
《民事管辖权异议滥用问题研究》范文
《民事管辖权异议滥用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民事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对某一案件的管辖权提出质疑,认为该案件的管辖权应由其他法院行使。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当事人滥用民事管辖权异议的现象,严重影响了诉讼效率、浪费了司法资源。
因此,对民事管辖权异议滥用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将从民事管辖权异议的概述、现状、原因及解决对策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民事管辖权异议概述民事管辖权异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以及提出诉讼的法院的管辖权提出质疑的行为。
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但若被滥用,则会对诉讼效率、司法公正等造成不良影响。
三、民事管辖权异议的现状当前,民事管辖权异议的滥用现象较为普遍。
一些当事人为了拖延诉讼、规避责任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故意提出无理的管辖权异议。
这不仅导致诉讼周期延长、司法资源浪费,还可能引发其他法律问题。
此外,一些法院在处理管辖权异议时也存在一定程度的随意性,未能严格遵循法律规定,进一步加剧了管辖权异议的滥用问题。
四、民事管辖权异议滥用原因分析(一)法律制度不完善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的规定尚不完善,一些条款的表述模糊、缺乏操作性,为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提供了可乘之机。
此外,对于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处罚措施也不够明确,难以有效遏制其滥用现象。
(二)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一些当事人缺乏法律意识,对诉讼程序和法律规定不够了解,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诱导而提出无理的管辖权异议。
此外,一些当事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故意滥用管辖权异议来拖延诉讼或规避责任。
(三)司法实践中的不当操作一些法院在处理管辖权异议时存在一定程度的随意性,未能严格遵循法律规定。
例如,对于某些不符合管辖条件的案件仍予以受理或错误地认定某些案件的管辖权。
这些不当操作为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提供了机会。
五、解决对策(一)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应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权的规定,明确管辖权的认定标准、程序及处罚措施。
我国民事管辖权异议制度不足与完善
我国民事管辖权异议制度不足与完善管辖权异议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一种手段,对法院准确行使审判权有着不可小视的作用。
但是我国针对管辖权异议的法条只在《民诉法》第127条有规定,针对主体、客体、时间等具体规定均模棱两可,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不能真正发挥其功能,甚至有时成为一种逃避法律制裁、拖延时间的手段。
本文针对管辖权异议制度的不足稍作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建议,以期对该制度的完善有所助益,进而使我国现行法规定之管辖异议权能够得到正确行使,在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同时提高司法效益。
标签:管辖权异议;程序设计;司法实践运用引言此篇文章是针对目前我国民事管辖权异议制度在国内实践过程中普遍出现的问题进行论点分析。
管辖权异议制度作为当事人的一种诉讼救济手段应当被正确运用,但是因目前我国法律关于此制度的相关规定并不明确,出现较多法律漏洞,因此使得一些恶意拖延诉讼的当事人运用此制度拖延诉讼时间。
这违背了该制度的设立初衷,若该制度不能被准确的运用,则会使得公权力的威信大打折扣,同时也不能做到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作用。
因此,本文针对该制度的一些问题提出了几点建议,希望对我国民事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完善有帮助。
一、管辖权异议的定义所谓民事诉讼管辖制度,是指确定某一民事案件由哪一级哪一个法院受理管辖。
在司法实践中,管辖权异议多数是由被告在答辩期间对受理该案件的法院就其是否有权进行审理而提出的异议。
在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法院会进行审查,若异议成立,则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若异议不成立,则驳回。
如当事双方对于驳回异议仍存在一定的争议,则可继续进行上诉。
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是我国民事管辖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保证当事人双方处于平等的状态,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合理,但在司法实践中,该制度仍存在一定的缺陷,为此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完善相关规定1。
二、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不足(一)适用主体模糊根据我国《民诉法》第127条规定,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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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问题的意见一、案件主管1、人民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诉讼主体之间存在仲裁协议的应当首先确定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
2、审查仲裁协议的效力,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仲裁协议有效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仲裁会申请仲裁。
已经受理的,一方人坚持不申请仲裁的,驳回起诉,但双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申请仲裁的除外。
3、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4、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
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5、对于无效的仲裁协议,应当根据合同性质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的规定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如属于专属管辖,集中管辖的案件,还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确定管辖。
6、原合同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
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对承继其仲裁事项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
前两款规定情形,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时另有约定的除外。
7、仲裁事项应当属于仲裁协议约定的内容。
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
8、凡起诉到法院的涉外案件,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仲裁协议,人民法院认为该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在决定受理一方当事人起诉之前,必须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
在最高人民法院未作管复前,可暂不予受理。
9、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由当地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如果涉案当事人住所地及合同签订地、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均在同一地点的,该仲裁协议有效。
10、当事人在合同中只约定争议由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只约定由乙方所在地仲裁机构仲裁的,如果该地只有一个仲裁委员会的,该仲裁协议有效。
二、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确定㈠协议管辖11、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管辖协议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审查管辖协议的效力,协议有效的,依照当事人约定确定地域管辖,协议无效的则依照该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确定地域管辖。
12、诉讼管辖协议的范围不能超出法律规定。
非涉外民事案件协议管辖的范围仅限于因合同引起的诉讼;涉外民事案件协议管辖的范围仅限于因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引起的纠纷。
13、协议管辖的法院必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当事人约定选择上述列举地点以外的人民法院管辖的,因其超出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范围,该约定无效。
14、协议管辖只适用于第一审法院。
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仅限于第一审法院,对二审法院和再审法院不能协议选择。
15、双方当事人必须达成意思一致的书面协议。
书面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16、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即使合同无效,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仍应确定。
17、口头的管辖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18、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管辖协议无效。
19、协议管辖的机构必须是人民法院,且具体、唯一。
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选择诉讼的明确意思表示,直接体现在对法院的明确选择上。
若只选择由某地管辖或者司法机关处理,虽有明确的地点,但无选择诉讼的明确意思表示,该约定无效。
20、当事人在协议管辖中如约定发生争议由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应认定该约定不明确。
21、当事人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一方当事人以传真、电报、对帐单等形式发出管辖要约,单方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承诺,而另一方当事人并未对管辖要约作出书面承诺的,该管辖协议无效。
㈡被告住所地的确定22、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管辖无效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确定地域管辖。
23、公民的住所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
24、公民住所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地点的,以经常居住地确定地域管辖,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除外。
25、法人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的住所地与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根据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作为住所地。
㈢合同履行地的确定26、买卖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27、买卖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者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者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28、买卖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29、买卖合同当事人仅履行了合同中定金条款的约定,而未履行合同其他条款的情况下,因仅给付定金而产生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又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0、口头买卖合同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不宜作为管辖权异议案件审理中确定买卖合同履行地的依据。
32、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33、整修加工行为分若干地域完成的,由主要加工行为地作为合同履行地。
34、加工承揽合同标的物的安装地、调试地不能作为合同履行地。
35、加工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应当属于专用产品。
由多种通用产品和专用产品组合、安装而成的产品,除定作方以外没有他人能够继续使用该产品的,由该产品可视为专用产品。
36、涉及社会公共设施、医疗、化工、食品等的合同标的物,不作为加工承揽合同的特定专用产品。
37、有国际标准、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且当事人约定的规格、技术参数等并未改变上述标准下产品基本属性的标的物,不作为加工承揽合同的特定专用产品。
38、借款合同履行地可以以首先履行合同义务为基点确定履行地。
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货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货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
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货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9、欠条或者借条仅是对某种法律事实的记载,不能作为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的依据,但欠条或者借条中载明诉讼管辖法院的除外。
40、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债权银行与债务人有诉讼管辖约定的,如不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继续有效。
41、前条所称“有诉讼管辖约定”,并不是指合同履行地的约定,如果原债务银行与债务人没有诉讼管辖约定,只有合同履行地的约定,该约定不能作为管辖权确定依据。
42、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43、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地是承包方完成工程项目的施工地,即工程项目所在地。
44、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的履行地。
45、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义务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如果其履行义务的地点不在同一地点的,以其主要义务履行地为补偿贸易合同履行地。
46、技术开发合同以研究开发地为合同履行地。
47、技术转让合同以技术实施地或者受让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48、技术咨询合同以受托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49、技术服务合同以完成主要技术服务项目的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50、凡在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返售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51、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52、存单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出具存单、进帐单、对帐单或者与当事人签订存款合同的金融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3、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由承包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4、因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55、因海上保赔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赔标的物所在地、事故发生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56、因海船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57、因海事担保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担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因船舶抵押纠纷提起的诉讼,还可以由船籍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58、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优先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59、知识产权权利转让合同以受让人住所为合同履行地。
60、知识产权权利实施许可合同以被许可人住所地或者权利实施地为合同履行地。
三、侵权纠纷案件管辖权的确定61、侵权纠纷案件管辖权确定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即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分为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
侵权纠纷存在直接结果地与间接结果地的,除非法律和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不得依据间接结果地确定管辖法院。
62、侵权行为实施地,是指侵权行为从开始实施直到实施终了地区。
如果侵权行为扩展的地区涉及几个行政辖区的,从侵权行为开始实施到实施终了的地区,均为侵权行为实施地。
63、侵权结果发生地,是侵权行为致使受害人权利受到侵害的损害事实发生地。
如果损害结果发生在数个行政辖区中,这些地区均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64、不论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有一个或者数个,凡是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当事人可以根据方便诉讼的原则选择管辖法院。
65、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地及被告(侵权行为人)住所地在同一个人民法院管辖区内的,该案由该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