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管辖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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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案例分析1、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某任审判长。

刘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请被张法官当场拒绝。

在审理中,被告提出自己未能按照合同未定交货,是由于天降大雨,冲垮了公路。

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未及时告知交货地点是造成被告迟延履行的主要原因,因而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

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再次进行审理。

问:(1)本案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2)张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3)张法官的作法是否合法?(4)对法院的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出上诉?(5)张法官是否可以参加新的的合议庭?新合议庭可否由人民陪审员参加?(6)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错误?分析:本案虽然不属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但由于被告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陪审员参加审理是合法的。

不过,法院不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而是采用指定的办法确定陪审员,则是不合法的。

所以在合议庭的组成上存在重大瑕疵。

原告申请回避的理由能够成立。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的范围,乔某是被告的表弟,虽然不是被告的近亲属,但民诉法把“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也作为回避事由,乔某的情况属于这种情形,所以回避理由能够成立。

张法官的作法不合法。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的范围,张法官作为审判长无权决定其是否回避。

原告不得提起上诉。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法院做出的回避问题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无权提起上诉。

张法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

为了防止先入为主和保证程序的公正,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

管辖案例分析

管辖案例分析
2 、本案应当由珠海乙区法院管辖。因为本案系 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由被告住所 地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但是,由于双方当事 人约定的履行地未在双方当事人住所地,而本案合 同未实际履行,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此, 珠海乙区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取得该案件的管 辖权。
二、裁定管辖案例:2001年5月,某市南区法院民 事审判庭庭长于某搬家至南区某街15号居住,正位于 南区市民戴某的房屋后面,于某靠近戴某房后屋檐搭 建一间9平方米厨房,严重影响了戴某家通风采光。 戴某多次找于某,要求他拆除小厨房,但于某置之不理, 双方发生纠纷。戴某决定起诉,由于戴某认为于某就 在南区人民法院工作,担心南区人民法院判决对其不 利,就向该市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排除妨害。北区 人民法院收到戴某的民事诉讼后,经审查认为该案因 不动产引起的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戴某应向南区人民法院起诉。 戴某无奈,只好将民事诉状交到南区人民法院。

[问题]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如何处理?
答案分析:《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 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所谓特殊原因, 既包括自然的原因,如地震、水灾等,使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法行使管 辖权,又包括人为的原因,如当事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受诉人民法院不能 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遇有上述情况之一的,应由上级人民法院指 定其辖区内的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行使管辖权。
因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但是由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履行地未在双方当事人住所地而本案合同未实际履行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此珠海乙区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取得该案件的管二裁定管辖案例
案例分析题

民诉(管辖案例分析)

民诉(管辖案例分析)

一原告李某于1991年6月10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称:被告宋某于1986年11月租用原告房屋二间,每月租金200元,租期3年。

现租期已过,原告要求被告迁出,收回房屋自用。

中级人民法院告知原告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没有受理原告的起诉,让其到区人民法院起诉。

王某想不通,认为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员水平高,更能公正审理案件,区法院的审判员水平不高,不愿去区法院起诉。

[问题]本案应由哪级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是如何划分的[答案与分析]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我国人民法院的设置分为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这四级人民法院都有权审理一定范围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但由于它们各自的职能不同,所担负的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任务不同,因而各自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需要进行合理划分。

《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此,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判的案件”。

本案是一个比较简单的民事案件,不必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的担心是不必要的,对区法院的审判如果不服,还可以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所以本案应由区法院管辖。

[小结]管辖权的规定,其依据是审判权合理分工,充分实现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

级别管辖的划分,就管辖案件的数量而言,构成一个金字塔式的情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最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最少。

二裁定管辖案例:1991年5月,某市南区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于某搬家至南区某街15号居住,正位于南区市民戴某的房屋后面,于某靠近戴某房后屋檐搭建一间9平方米厨房,严重影响了戴某家通风采光。

2020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管辖权

2020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管辖权

2020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管辖权1995年3月,香港狄某从香港经深圳A区海关走私了价值50万元港币的照相器材。

深圳市A区公安分局经深圳市公安局批准,决定拘留狄某,因狄某逃回香港而未果。

1998年4月,狄某又从香港经福州市B县走私汽车,价值达500万港制,B县公安局经福州市检察院批准,拘留并逮捕了狄某。

为狄某走私一案的管辖。

深圳A 区公安分局与福州市B县公安局发生争执。

经有关部门协调,管辖问题终获解决,最后由C市C法院审理此案。

C法院认为此案重大复杂,决定在案件开庭审判前,将案件分别报送C市政府和上级法院审批。

C市政府批复,港商狄某在C市有巨额投资,应从轻判处,上级法院也对案件的处理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

C法院审判委员会根据政府的批复和上级法院的意见,对狄某走私一案作出了判决意见,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执行。

请问:(1)对狄某走私一案,A区公安局和B县公安局谁有管辖权?其法律依据是什么?(2)根据我国划分瑾管辖的基本原则,狄某走私案应由谁管辖?简要说明理由。

(3)在C法院审理该案的过程中,C法院的做法有哪些错误?这些错误违背了刑事诉讼的哪些基本制度?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1)A区公安分局与B县公安局均有管辖权其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我国划分刑事管辖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审结案件。

该案的犯罪人和主要犯罪地均在B县,故应由B县公安局管辖。

(3)C法院的错误有:①C法院将案件报C市政府审批,这样做实际上变成了由政府部门审理决定案件,违背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原则。

②C法院将案件报上级法院提出意见,这样做实际上使二审变成了一审,损害了被告人上诉人权利,违背了两审终审制。

③C法院审判委员会在合议庭开庭审判前讨论决定案件,这样做使合议庭开庭审理不能发挥作用,损害了《刑事诉讼法》开庭审理中的调查辩论制度。

解题思路第(1)、(2)题均考管辖。

起诉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起诉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起诉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司法管辖权是指法院对特定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权限。

在诉讼中,起诉案件的管辖权问题是一个重要而复杂的问题。

本文将从国内外法律的角度探讨起诉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一、国内法对起诉案件的管辖权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案件的管辖权主要由两个原则确定,即属地管辖和特别管辖。

1. 属地管辖属地管辖是指案件由属地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属地管辖分为普通属地管辖和特殊属地管辖。

普通属地管辖是指按照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财产所在地来确定管辖法院,而特殊属地管辖则是根据案件性质或者特殊情形来确定管辖法院。

属地管辖的原则主要为了方便当事人和证人的出庭,以及加强对被告的强制力度。

2. 特别管辖特别管辖是指根据特定的法律规定,将某些案件由特定的法院管辖。

特别管辖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或者处理特定类型的案件。

例如,知识产权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二、国际法对起诉案件的管辖权规定在国际法领域,起诉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主要由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规定。

1.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主要侧重于解决国家之间的司法管辖权问题,以确保公平和公正的审判。

在国际私法中,一般采用以下管辖权原则:民事管辖权主要依据被告的居住地或财产所在地来确定;商事管辖权则主要基于合同的履行地、合同订立地或买卖货物所在地等因素。

2. 国际公法国际公法主要关注国家之间的司法管辖权问题。

根据国际公法的规定,国家对于与其具有联系或者影响的案件具有管辖权,被告国有义务予以接受该国法院的审判。

但在实践中,国际公法的司法管辖权往往会受到国际社会的影响和多方协商的结果。

三、管辖权争议的解决机制当涉及起诉案件的管辖权争议时,存在一些可以解决争议的机制。

1. 管辖权异议被告在受到起诉后,如认为管辖法院不当,可以及时提出管辖权异议。

法院将对异议进行审查,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管辖权问题做出决定。

2. 管辖权确认当多个法院相互主张对某一案件具有管辖权时,可通过管辖权确认程序解决争议。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完整版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完整版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完整版案例一:甲乙之间的合同纠纷案件甲与乙签订了一份购买房屋的合同,但乙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将房屋交付给甲。

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履行合同义务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根据《民事诉讼法》,甲作为原告,乙作为被告,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诉讼:1.提起诉讼: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提交起诉状、证据等相关材料,并缴纳案件受理费用。

2.确定管辖权:法院受理案件后,需要确认自己是否具有管辖权。

如果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将移送给具有管辖权的其他法院。

3.传唤被告:法院根据甲提供的被告乙的住所或工作地,传唤乙到庭参加诉讼。

如乙未到庭,法院可以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4.庭前调解:法院可以在庭前调解阶段,要求甲乙协商解决争议。

如果甲乙能够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将依法制作调解书。

5.开庭审理:如果甲乙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将安排开庭审理,并传唤证人出庭作证。

甲乙在开庭审理中可以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辩论争议点等。

6.判决裁定:法院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判决或裁定。

如果法院判决乙履行合同义务并支付违约金,乙应在判决生效后履行。

7.上诉程序:如果一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级法院将根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进行审理,并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判决的决定。

以上是本案的民事诉讼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诉讼中应当遵守法律程序,通过法院的判决来解决争议。

案例二:离婚诉讼案件甲与乙登记结婚已十年,由于感情不和,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分割财产。

根据《民事诉讼法》,离婚诉讼案件的程序如下:1.提起诉讼:甲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交起诉状、证据等相关材料,并缴纳案件受理费用。

2.调解程序:法院受理后,将邀请甲乙到法院进行调解。

如果甲乙达成离婚协议,法院将制作离婚调解书。

3.开庭审理:如果甲乙未能达成离婚协议,法院将安排开庭审理。

甲乙可以在开庭审理中提出自己的离婚请求、财产分割要求等。

刑事诉讼:管辖(知识点+案例分析,74页,很全面)

刑事诉讼:管辖(知识点+案例分析,74页,很全面)

正确归纳: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除应由法院、 正确归纳: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除应由法院、 检察院、安全机关、 检察院、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依法 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外, 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外,一律由公安机关立案 侦查。 侦查。
案例1 案例1
麻、柳两家同一道大门进出,常为生活琐事发 柳两家同一道大门进出, 生口角,并形成多年积怨。 生口角,并形成多年积怨。麻时光搬运家具上 无意中撞坏了柳家一块窗玻璃。 楼,无意中撞坏了柳家一块窗玻璃。柳道清的 次子柳瑜(22岁)、长子柳庆 25岁 长子柳庆( 次子柳瑜(22岁)、长子柳庆(25岁)向麻索 麻表示: 赔。麻表示:把小孩送到学校后就回来商量解 柳瑜不听,动手打麻。 决。柳瑜不听,动手打麻。兄弟二人合力对麻 进行毒打,致麻重伤。 进行毒打,致麻重伤。麻的爱人和邻居闻讯起 来后,麻处于休克状态。 来后,麻处于休克状态。经送医院抢救后虽脱 离危险,但因颅脑损伤严重, 离危险,但因颅脑损伤严重,神经功能遭受破 坏,致成痴呆,终身残废。 致成痴呆,终身残废。
有利于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
• 如杀人、抢劫、盗窃等案件,一般犯罪人比较隐 如杀人、抢劫、盗窃等案件, 蔽,手段复杂。 手段复杂。 • 有的案件比较清楚,没有必要经过复杂的侦查程 有的案件比较清楚, 没有必要三机关都参与。 序,没有必要三机关都参与。
2、确定管辖原则 依法管辖原则。 依法管辖原则。 准确及时原则:体现诉讼经济。 准确及时原则:体现诉讼经济。 便利诉讼原则:保障诉讼权利的行使。 便利诉讼原则:保障诉讼权利的行使。 维护合法权益原则:解决状告无门现象。 维护合法权益原则:解决状告无门现象。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第六章 管辖
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 一、立案管辖

关于民诉管辖权的案例分析

关于民诉管辖权的案例分析

A与B于2000年5月登记结婚,2001年A以缺乏夫妻感情为由,向北京市南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B离婚。

北京市南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过调查,原告A住所和工作单位均在北京市北城区,被告B虽然家住北京市南城区,但其工作单位却在L省三河市,其户口也在三河市。

北京市南城区法院认为此案不应由自己管辖,而将案件移送给北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北城区人民法院接到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一般地域管辖中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法院对该案也没有管辖权,于是又将案件移送给被告住所地L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审理。

2001年10月,L省三河市人民法院给北城区法院复函称:我院受理案件后,经两次传B谈话,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而且B也要求回原籍处理;同时,被告人所在单位现已搬迁L省D县该案已不属我院管辖,特将全部案件材料退回你院审理。

2003年3月,北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所在单位既然已从L省三河市迁至L省D县,就应由L省三河市直接将案卷材料移送D县人民法院审理,于是又将该案材料移送L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2003年12月,L省D县人民法院接到三河市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后,以被告已于2000年11月返家休养1年以上,至今未回工作单位为由,又将案卷材料移送北京市南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1)本案中各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移送管辖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2)原告于2001年提起离婚之诉时,本案应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 (3)若原告于2003年12月提起离婚之诉,又应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 (4)若2003年原告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法院是否受理?若受理,法院如何送达诉讼文书?【参考答案】:对于第一个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37条和《民诉意见》第34条的规定,本案各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的移送管辖都是不对的,理由如下1.原告张三于2001年起诉离婚时,受理法院是北京市南城区人民法院,该院经审查认为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将案件移送给被告住所地L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审理才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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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单元民事诉讼
三、诉讼管辖(地域管辖)(2009年单选题;2010年多选题;2013年判断题;2014年单选题、判断题;2015年单选题、多选题)
1.一般地域管辖
(1)“原告就被告”原则
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原告就被告”原则的例外:
①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不在地球);
②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民事诉讼(不在中国);
③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不在“外面”)。

【提示】上述情形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①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②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提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 ①票据支付地的人民法院; ②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4)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①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
②侵权结果发生地的人民法院;
③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提示1】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提示2】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5)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①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
②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人民法院;
③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7)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①运输始发地人民法院;
②运输目的地人民法院;
③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提示】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例题1·多选题】甲企业得知竞争对手乙企业在M地的营销策略将会进行重大调整,于是到乙企业设在N地的分部窃取乙企业内部机密文件,随之采取相应对策,给乙企业在M 地的营销造成重大损失,乙企业经过调查掌握了甲企业的侵权证据,拟向法院提起诉讼,其可以选择提起诉讼的法院有()。

(2010年)
A.甲住所地法院
B.乙住所地法院
C.M地法院
D.N地法院
【答案】ACD
【解析】乙可以选择向甲住所地(被告住所地)、M地(侵权结果发生地)、N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起诉。

【例题2·判断题】如果两个以上的法院对某一民事诉讼案件均有管辖权,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2013年)
【答案】√
【例题3·多选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法院中,对因票据纠纷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有()。

(2015年)
A.出票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B.持票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C.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
D.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答案】CD
3.
【例题1·单选题】甲、乙因某不动产发生纠纷,甲欲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其选择诉讼管辖法院的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2009年)
A.甲只能向甲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B.甲只能向乙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C.甲只能向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D.甲可以选择向乙住所地或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C
【例题2·单选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因港口作业发生的纠纷,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

(2014年)
A.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
B.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C.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D.原告住所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答案】A
四、诉讼时效(2010年多选题;2011年单选题;2012年单选题;2013年单选题;2014年单选题、多选题;2015年单选题、多选题;2016年单选题)
1.诉讼时效期间的含义
(1)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即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
务的权利,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3)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例题·单选题】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

(2015年)
A.上诉权
B.申诉权
C.胜诉权
D.实体权利
【答案】C
【例题1·单选题】王某租赁张某一套住房,租赁期间为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约定2009年6月30日之前支付房租,但王某一直未付房租,张某也未催要。

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张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是()。

(2011年)
A.2010年6月30日之前
B.2010年12月31日之前
C.2011年6月30日之前
D.2011年12月31日之前
【答案】A
【解析】延付或者拒付租金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在本题中,租金到期日为2009年6月30日,王某一直未付房租,张某也未催要(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事由),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为2010年6月30日。

【例题2·单选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纠纷中,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是()。

(2014年)
A.拒付违约金纠纷
B.拒付定金纠纷
C.拒付押金纠纷
D.拒付租金纠纷
【答案】D
【例题3·多选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适用1年诉讼时效期间的有()。

(2015年)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B.拒付租金的
C.延付运费的
D.寄存物品被丢失的
【答案】ABD
【例题4·单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纠纷中,不适用1年诉讼时效期间的是()。

(2016年回忆版)
A.因拖欠货款引发的纠纷
B.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引发的纠纷
C.因延付或者拒付租金引发的纠纷
D.因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引发的纠纷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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