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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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招投标管理规定

天津市招投标管理规定

天津市招投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投标活动和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

政府采购中的货物和服务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建设、商务、工业、财政、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范围的,必须进行招标。

第五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选择下列项目的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的,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采取拍卖等方式确定的,从其规定:(一)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二)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和固体废物处理等政府特许经营项目;(三)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四)政府投资或者融资项目;(五)政府组织或者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

第六条医疗设备和药品的采购项目、住宅前期物业管理项目和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必须招标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第七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八条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招标:(一)抢险救灾项目;(二)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无法达到投标人法定人数要求的;(三)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的;(四)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

前款规定项目不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或者核准、备案部门批准;属于本市重点项目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2004-06-212004年6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规定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桥梁、隧道、地铁、轻轨、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委托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委托区、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园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或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

依照前款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二)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三)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四)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津政发[1988]111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发布日期】1988.09.13【实施日期】1988.09.1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4年7月16日实施日期:1994年7月16日)废止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通知(津政发(1988)111号1988年9月13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管理,促进建筑业管理体制改革,开展合理竞争,缩短建设周期,提高投资效益,结合本市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列入本市行政区域建设计划(新建、改建、扩建、技改、技措、大修等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含一千平方米)或工程造价在三十万元以上(含三十万元)的建设工程,除因特殊情况(如特级保密工程、特急重点工程、特殊科研工程等)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指定委托施工单位承建外,均须按本办法通过招标,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第三条建设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和履行合同能力的,方可按本办法进行工程建设招标。

未经招标的建设项目,不准施工。

第四条施工企业凡持有本市营业执照和施工证的企业(外地施工企业经市外地施工队伍管理站审查,允许投标者),均可参加投标。

第五条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领导,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站或经批准成立的区、县分站(以下简称招标站)具体负责管理,从招标登记、审查、评标、定标到执行合同,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招标工程应具备的条件:(一)招标项目已列入本年度计划,投资落实。

(二)建设用地已征妥,施工现场具备了三通一平或以三通一平作为招标的内容。

关于深入贯彻实施《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深入贯彻实施《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深入贯彻实施《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市政府30号令)宣传贯彻,提升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水平,促进我市建筑市场环境进一步优化,现就深入贯彻实施30号令工作通知如下:一、深入开展30号政令的学习和培训,准确理解、运用各项新制度、新要求(一)明确培训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宣贯活动。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招投标监督机构首先要认真学习,按照30号政令宣贯会议。

各区县还要制定具体的培训计划,抓好项目经理、一线专业管理人员、中介代理、评标专家和区县监管人员的培训。

上半年培训内容以30号令及相关配套文件为主;下半年以总结交流和专题研讨为主要内容。

各区县管理部门要注重总结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处理方法,并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反馈。

(二)严格界定我市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做到应招尽招。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规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200万元;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超过在10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超过50万元;或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超过3000万元的,必须以招标方式确定承包单位。

(三)做好建设工程招投标与施工许可衔接工作。

必须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规模标准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91号令)执行,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高于上述标准的,必须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施工。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投资额在30至200万元人民币范围内的工程,可以不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中标人,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到市或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未招标备案手续,取得施工许可证后进行施工。

(四)严格审查设备、材料及专业工程的招标,防止以暂估价方式规避招标。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1.16•【字号】建筑[2009]31号•【施行日期】200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的通知(建筑[2009]31号)各区(县)建委,各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和规章,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使项目业主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做好招标投标工作,防止围标、串标、虚假招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建立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我委制订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招标投标规范自2009年2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附: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二○○九年一月十六日附: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二○○八年十二月)前言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和规章,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规范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招标的行为,建立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组织有关单位编写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以下简称“招投标规范”)。

本招投标规范分为18章,包括:总则、术语、招标范围规模标准、招标方式、招标资格、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招标文件、投标交底答疑会、投标文件、开标、评标、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工程标底和投标报价最高限价、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监督管理、附录。

本招投标规范由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和解释。

在使用过程中发现需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报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监督管理站,以供今后再修订时参考目录1总则2术语3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4招标方式4.1 一般规定4.2公开招标项目的确定4.3 可实行邀请招标的项目4.4可不招标的项目5招标资格5.1招标人自行招标5.2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6招标6.1一般规定6.2招标备案资料6.3 资格预审公告6.4 招标公告6.5 投标邀请书6.6投标申请6.7 重新发布公告7 资格预审文件7.1 一般规定7.2 资格预审文件编制7.3 资格预审文件解答、澄清或修改7.4 资格预审文件发放8 资格预审8.1 一般规定8.2 资格审查委员会8.3 资格预审8.4 确定合格投标人8.5 资格预审情况书面报告9 招标文件9.1一般规定9.2 工程勘察招标文件9.3 工程设计招标文件9.4 工程监理招标文件9.5 货物招标文件9.6 施工招标文件9.7招标文件解答、澄清或修改9.8 招标文件的发售10 投标交底答疑会10.1 一般规定10.2 踏勘现场10.3 投标交底答疑会10.4问题的解答、澄清11 投标文件11.1 一般规定11.2 投标文件编制11.3 投标文件递交和接收12 开标12.1 一般规定12.2 评标专家的抽取12.3唱标13 评标13.1 一般规定13.2 评标专家的更换13.3 评标专家的责任和义务13.4 评标原则和纪律13.5 评标准备和程序13.6 资格审查13.7 初步评审13.8 详细评审13.9 中标候选人的确定13.10 评标报告13.11 重新招标14 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14.1 确定中标人14.2 书面情况报告备案14.3 中标通知书的发放14.4 合同的签订15 工程标底、投标报价最高限价15.1 一般规定15.2 工程标底15.3 投标报价最高限价16 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编制16.1一般规定16.2资格审查内容16.3 初步评审内容16.4 技术标详细评审内容16.5 商务标详细评审内容16.6 资信标内容16.7 中标候选人确定方法16.8 中标人确定17 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17.1 一般规定17.2 投诉17.3 投诉的接收17.4 投诉的不受理18 监督管理18.1 一般规定18.2 违规情形附录A:资格预审合格通知格式附录B:未被确定合格投标人通知格式附录C:确认通知格式附录D:本招投标规范用此说明附录E:制定依据1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规章,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招投标规范。

关于修改《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附:修正本

关于修改《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附:修正本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择优确定不少于7个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招标人确定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后5日内,应当将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报告、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名单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依法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已办理报建备案手续;
(三)建设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满足施工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200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条修改为:“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日前,持下列材料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一)本规定第七条所列的各项文件、资料;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财务状况、在建工程情况、业绩、拟投入的技术装备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第十一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在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日。一个公告期内报名的投标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再延长一个公告期。

建筑〔2012〕142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来源:天津建设网作者:建筑业管理处时间:2012-3-5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建筑〔2012〕142号签发人:刘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工程搞建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天造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知附件: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年二月二十七日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据《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有规定或由国务院有关行业部门负责管理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

在不同阶段体现为投资估算、初步设预算、竣工结算,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和国家规定应计入工程造价的。

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格。

建设工程造价应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建设各方从事造价管理和计价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造价及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编制、修订、补充和解释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二)建立并完善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三)负责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四)负责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和造价从业人员资格的监督管理;(五)建立造价咨询单位和从业人员计价行为信用评价体系;(六)负责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和纠纷的调解;(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天津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2006-3-29【大中小】【打印】为了确保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天津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简称招标办)在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港务局、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武清县、静海县、宁河县、蓟县、宝坻县设建设工程设计招标办事处(简称办事处)。

1.招标办负责受理本市和平区、河西区、河东区、河北区、南开区、红桥区界内工程项目设计招投标管理业务。

2.招标办负责受理本市港务局、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武清县、静海县、宁河县、蓟县、宝坻县界内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或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工程项目设计的招标投标管理业务。

限额以下工程项目设计的招投标管理业务由设在项目所在地的办事处受理。

3.招标办负责受理本市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界内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或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工程项目设计招投标管理业务。

限额以下工程项目设计招投标管理业务由设在项目所在地的办事处受理。

4.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的工程项目设计招投标管理业务由设在该区办事处受理。

第二条《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四款所称市规划局拟定的《天津市风貌建筑地区建设管理若干规定》中划定风貌地区范围是:(一)“五大道”地区:东至马场道、西至成都道和贵州路、南至西康路、北至南京路所圈定的地区,以及马场道东侧和成都道西侧各五十米范围内的临路建筑;(二)赤峰道及花园路地区:东至营口道、西至赤峰道、南至南京路、北至解放北路所圈定的地区,以及赤峰道西侧五十米范围内的临路建筑;(三)解放北路(解放桥至曲阜道)两侧五十米范围内的临路建筑;(四)第一工人文化宫周围地区:东至五经路、西至北安道、南至博爱道、北至进步道圈定的地区;(五)其他风貌建筑地区及风貌建筑。

天津市招投标管理规定

天津市招投标管理规定《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已于2004年11月12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天津市招投标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天津市招投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投标活动和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

政府采购中的货物和服务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建设、商务、工业、财政、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范围的,必须进行招标。

第五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选择下列项目的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的,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采取拍卖等方式确定的,从其规定:(一)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二)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和固体废物处理等政府特许经营项目;(三)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四)政府投资或者融资项目;(五)政府组织或者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

第六条医疗设备和药品的采购项目、住宅前期物业管理项目和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必须招标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第七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八条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招标:(一)抢险救灾项目;(二)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无法达到投标人法定人数要求的;(三)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的;(四)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8年修正)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6.15•【字号】津政发[1998]51号•【施行日期】1998.06.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法制工作正文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9月2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8年6月15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修订发布津政发〔1998〕5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完善建筑市场机制,防止和纠正工程建设领域不正之风,规范工程建设交易行为,保障工程建设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房屋建筑(含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大修等)、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园林绿化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交易活动(以下简称工程建设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工程建设交易活动的各方,均须具有法人资格和履行合同的能力,其依法进行工程建设交易活动,受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市有关规定的保护和约束。

第四条工程建设交易活动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并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筑市场及工程建设交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建委授权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建交中心)负责工程建设交易管理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建交中心须组织工程报建、招标投标、合同审查、质量监督等有关行政部门联合办公,各司其职,实行“一站式”服务,切实提高效率。

第七条对工程建设交易活动,按不同的建设规模,实行市和区、县两级管理。

区、县对规定规模范围内工程建设交易活动的管理,由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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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工程建设施工的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的交易行为,开展平等竞争,控制建设工期,保障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3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各类房屋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大修等)、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凡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建设项目,不论资金来源渠道
及方式,均须按本办法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第三条工程建设施工的招标投标,必须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资质能力、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条件公平竞争。

第四条具有法人资格和履行合同能力的建设单位以及持有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并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年检注册的施工企业,均可按本办法参加工程建设施工的招标和投标。

施工招标投标为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简称市建委)是工程建设施工招标
投标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指导和监督检查本市各区、县及有关部门的招标投标工作;(三)监督本市辖区内大、中型工程项目施工的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和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审批本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各级管理机构的资格;
(五)审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业务代理单位的资格;
(六)调解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纠纷,裁决定标结果;
(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直接投资或相关投资公司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施工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第六条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实行市和区、县两级管理。

(一)市建委负责管理本市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武清县、宝坻县、蓟县、静海县、宁河县界内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工程项目施工的招标投标工作。

限额以下工程项目施工的招标投标工作由项目
所在地的区、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负责管理;(二)市建委负责管理本市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界内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工程项目施工的招标投标工作。

限额以下工程项目施工的招标投标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建委负责管理;
(三)市建委负责管理本市和平区、河西区、河东区、河北区、南开区、红桥区界内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含30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在150万元以上(含150万元)工程项目施工的招标投标工作。

限额以下工程项目施工的招标投标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建委负责
管理;
(四)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的工程项目施工的招标投标工作,由该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

第七条经市建委授权,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和区、县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简称招标办),是具体负责招标投标管理的行政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各自权限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二)审查建设单位的招标资格和施工企业投标的资质;
(三)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四)审核确定标底;
(五)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
(六)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裁决有异议的定标结果;(七)检查和依法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八)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八条区、县招标办在业务上受市招标办的领导。

第九条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是本市组织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服务性机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均应进入市场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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