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伊岭区宏伟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员认定办法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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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一本通_笔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一本通_笔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一本通》读书笔记目录一、内容简述 (2)1.1 书籍简介 (3)1.2 编写背景与目的 (3)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概述 (5)2.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定义 (6)2.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性 (7)2.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立法意义 (8)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制度 (9)3.1 组织结构 (10)3.2 组织成员 (12)3.3 组织决策机制 (13)3.4 财务管理 (14)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与管理 (16)4.2 项目管理 (19)4.3 合同管理 (20)4.4 风险控制 (21)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保护 (23)5.1 土地承包经营权 (24)5.2 资产保护 (25)5.3 劳动力保障 (26)5.4 知识产权保护 (27)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责任与监管 (28)6.1 法律责任 (29)6.2 行政监管 (30)6.3 社会监督 (31)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未来发展 (33)7.1 信息化建设 (34)7.3 可持续发展 (37)八、结语 (38)8.1 读书体会 (40)8.2 建议与展望 (41)一、内容简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一本通》是一本全面介绍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制度的书籍,旨在帮助读者深入了解和掌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规定、运作机制和实践应用。

总则: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定义、宗旨、基本原则和组织形式,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与登记: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条件、程序和登记机关,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变更、注销等事项。

成员与股权管理:详细阐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成员的加入、退出和转让等机制,以及股权的设置、管理、收益分配等事项。

组织机构与治理:介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组织结构、决策机制、监督机制等,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的职责和选任方式。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的通知-农政改发〔2020〕5号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的通知-农政改发〔2020〕5号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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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的通知
农政改发〔20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
为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发展,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我部拟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现予以印发。

请各地参照本示范章程,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或完善其章程。

农业农村部
2020年11月4日
附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结束——。

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

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

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9.19•【字号】新政办发〔2019〕59号•【施行日期】2019.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为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合理确认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共新宾满族自治县县委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新委发〔2018〕10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保护成员权利的前提条件,是明确农村集体资产归属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客观要求。

有利于明晰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关系,有利于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管理,有利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要坚持有法依法、无法依规、无规依民的原则。

(一)依据法律。

确认集体成员身份要依据我国《民法总则》《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充分体现确认身份过程的公平公正。

(二)尊重历史。

确认成员身份要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尊重农村集体资产形成的历史,尊重特定历史时期经济、体制、政策等客观原因所形成的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限。

(三)兼顾现实。

确认成员身份要兼顾农村经济秩序和现实状况,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贡献等因素,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因地制宜,保证应确尽确。

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样本(2篇)

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样本(2篇)

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样本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标精神,按照《山西省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古交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____》和《马兰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一、基本情况(一)人口情况全村现有总户数户,总人数人。

(二)资源情况用地总面积亩。

其中。

有纯林地亩,灌木林地亩,经济林亩,人工造林未成林地亩。

其中。

包括退耕还林亩,宜林荒山荒地亩。

(三)改革范围本次改革的范围主要是集体经营的林业用地。

参与林改面积亩。

不参与林改面积亩。

二、组织机构村林改领导小组(有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选举产生)组长:副组长:成员:三、改革遵循的原则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平等收益权。

2、坚持尊重历史,保持林业政策的连续性。

3、坚持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有利于农民增收致富、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与和谐稳定。

4、坚持因地制宜,尊重群众意愿,根据客观实际确地改革形式。

四、改革形式1、非集体林地的处理方法(1)对于合同完善、群众没有异议的,依法经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或授权的村林改领导小组确认后直接确权发证。

(2)对于合同不完善、群众单调不大的,合同主要条款不变,可以通过调整承包费缴纳比例的办法对合同进行完善。

(3)对暗箱操作,未经法定程序签订的合同,群众意见较大的,有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依法进行纠正。

(4)对承包的宜林地没有按要求完成绿化任务的,一是限期绿化,二是作为合同违约处理,按照程序收回,归集体所有,列入这次改革范围。

2、集体林地的改革方法按“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均股利方式落实产权,由农户承包同意经营管理,村民以均股利方式参与收益分配。

3、参加林改人口的确定不管人在与不在,凡是年月日前出生,户口在本村的农业人口,包括在校学生、现役军人都是参与改革均股利的对象。

4、合同期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本次林改承包期为____年。

2024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范文

2024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范文

2024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范文____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第一章引言集体林权制度是指国家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将国家所有的林地划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管理和使用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出现,旨在解决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不明晰、权属不清的问题,为农村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村改革的深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权属界定不清、识别难度大等。

因此,为了进一步完善集体林权制度,促进农村经济和生态发展,需要对该制度进行改革。

第二章现状分析2.1 集体林权制度存在的问题2.1.1 权属界定不清由于历史原因,一些农村集体林地的权属界定不明确,导致林地利用和保护难以有序进行。

2.1.2 识别难度大由于农村集体林地众多且分散,识别难度大,导致集体林权的确权难度大,部分农户难以享受到集体林地带来的利益。

2.1.3 利益分配不合理目前,农村集体林地的利益分配主要以经营收益为主,忽视了林地生态和社会公益价值的体现,导致资源浪费和生态环境破坏。

2.2 国内外经验借鉴借鉴国内外的集体林权改革经验,可以为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有益的借鉴。

2.2.1 日本的林业合作社制度日本的林业合作社制度通过建立林业合作社,将集体林地的管理和利益分配等事务纳入组织,有效解决了权属界定不清和利益分配不合理的问题。

2.2.2 印度的村民自治制度印度的村民自治制度充分发挥了农村居民的自治能力,将集体林地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委托给村民委员会,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第三章改革目标和原则3.1 改革目标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现农村集体林地权属界定明确、利益分配合理、生态保护有力的目标,为农村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

3.2 改革原则3.2.1 突出农民主体地位集体林权改革要坚持以农民为主体,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和利益,通过民主参与、平等协商的方式,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利益权。

3.2.2 强化生态保护导向集体林权改革要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注重保护集体林地的生态功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可持续发展。

新疆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实施方案

新疆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实施方案

新疆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实施方案一、改革背景和目的新疆农村集体产权改革是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需要,旨在推动农村经济转型升级,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加快农村改革和发展。

通过确立并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调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关系,增强农民的产权保护和经营主权,实现农村集体经济活力的激发和农民群众的获得感提升。

二、改革原则和基本思路1. 坚持集体所有、家庭承包,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

2. 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农民经营主体作用。

3. 坚持市场导向,加快发展农村产业经济。

4. 坚持法治保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体系。

5. 坚持科学规划,注重程序规范和可操作性。

三、改革重点任务1. 完善产权制度,促进集体经济组织健康发展。

- 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登记制度,确立产权确定、权益保护和退出机制。

- 推行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革,鼓励成立农村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济组织。

2. 调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关系,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 鼓励农户自愿流转土地经营权,支持农户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市场化交易。

- 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制度,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

3. 激发农民积极性,促进农业产业发展。

- 加大技术扶持力度,提高农民综合素质和农业生产能力。

- 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农业产业化、农村经济合作社等新型经济形式。

4. 健全政策支持,为农村改革提供保障。

- 加强政策宣传和解释,增强民众对改革的认同和支持。

-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对农村集体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

四、改革措施和保障措施1. 组织领导机制改革。

建立农村集体产权改革领导小组,加强协调和沟通,推动改革有序进行。

2. 完善法律法规制度。

修订完善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法规,加强农村集体产权保护力度。

3. 加强政策宣传和培训。

开展广泛宣传,增加农民对改革的理解和支持。

组织相关培训,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经营管理水平。

4. 建立监管机制。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流程图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流程图
南磨房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流程图
组织 发动
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 制定工作方案及召开动员会议 宣传培训以及外出考察学习
清产 核资
农村集体资源、资产、 资金以及债权债务合同 的清查核定
成员 认定
根据村子实际情况制定村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 定办法

财务清理
实物盘查
资源详查 登记造册
产权界定


资产处置
制定方案




股份 合作制
改革
对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 或份额形式进行量化
股权设置 股权管理 颁发股权证书
运营 机制
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 资产运营 收益分配
理事会 监事会
资料 归档 备案
对改革中形成的有关重 要资料整理归档备案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04•【字号】乌政办[2012]281号•【施行日期】2012.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2〕281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乌鲁木齐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以下简称中央1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和《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18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全面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客观需要;是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迫切需要。

各区(县)、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将此项工作抓实、抓好。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按照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各区(县)领导小组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模式,依据市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农牧区初始登记成果、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和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集中人员、时间和地点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工作,确权结果经各区(县)人民政府审查,市人民政府确认后,由国土资源部门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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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伊岭区宏伟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员认
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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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伊岭区宏伟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成员认定办法
(讨论稿)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村实际,制度本办法。

一、“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原则
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要坚持“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四项原则,做到以保护我村每个农民权益为目的,全面统计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宜宽认定”为标准,经全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实行三满公示、村民签字确认工作流程,达到成员认定目的。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具有唯一性,也就是一个人只能具有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

因此,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过程中,要做到既不能重,也不能漏。

二、成员认定流程
1、通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举手表决,通过我村成员认定办法,并公布认定时间、认定范围及计划公示时间,并请示上级部门进行批复。

2、成员认定时间以2017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

3、统计2017年户籍簿底,拉出成员初步认定名单;
4、根据初步认定名单,进行走访调查,在通过老支书、老党员了解确认,形成我村认定名单。

5、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对我村成员认定名单进行分析,无异议后进行第一次公示,并及时收集意见。

6、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对第一次公示结果进行整理,并对村民反映的意见及成员增减进行研究解决,举手表决通过,并进行第二次公示。

7、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对第二次公示结果进行修改,举手表决通过,并进行第三次公示。

8、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总结我村成员认定
成绩,并对公示结果进行确认签字。

签字确认后存档
并上报上级部门。

三、成员认定标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原始取得。

由原农业生产队、农业生产大队经改革、改造或改组形成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一直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二是法定取得。

(1)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2)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并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3)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

三是申请取得。

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有关规定,经申请人自愿书面申请,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取得成员资格,并报人民政府备案。

(1)因征地农转非,仍与本集体
经济组织存在分配利益关系的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2)结婚后户籍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尚未在配偶方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分配的(须提供对方所在地出具的证明);(3)离婚后户籍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虽未在本地生活,但尚未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土地等生产生活资料,也未参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须提供对方所在地出具的证明);
四是本地因升学、参工、参军等户口迁出人员,后返乡流转土地从事农业生产,达到一定规模,起到示范引领带动作用,在当地生产生活达到一定年限,群众讨论认可的人员;
五是其他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的,取得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的人员,原则上自动取得其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按照上述成员认定原则和资格取得方式,下列情形一般可直接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一轮土地承包时,已经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及其衍生的农业人口;
2.一轮土地承包时,已经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来把户口迁出本村,且没有在现户口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及其衍生人口;
3.已经将承包土地交回户口迁出村的集体经济组织,并按照现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的规定,缴纳了集体积累,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同意的人员及其衍生的农业人口;
4.按照有关政策进行的政策性移民家庭的农业人口;
5.通过合法婚姻关系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交还给迁出村的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6.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时日为在校大中专学生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子女;
7.截止改革时日拥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义务兵和符合国家规定的士官(二级以下)、服刑人员;8.
转居转工人员中把劳动力安置费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就业的留职人员及家庭人口;
9.通过合法的收养手续,且户籍一直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生子女。

10.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其他可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

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其投资和劳动贡献,享有相应集体资产份额,有权在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时,参与集体净资产的处置。

这些人员的范围包括:
1.办理了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手续,全家转为小城镇(非设区市)的劳动力;
2.持有合作社时期老股金,目前已经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

3.其他经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确认享有集体资产权益的人员。

四、成员资格丧失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确认,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取得其他社会保障之前,一般不宜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从实践看,对于因以下六类情形被注销或者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人员,一般可视为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死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于死亡时终结,因此,从死亡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即行丧失。

2.已经取得了其它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

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起,其原拥有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随即丧失。

3.取得设区市的非农业户籍。

我们框定设区市的理由是城市居民基本生活保障体系在城镇尚未普遍建立,取得城镇非农业户口并不一定享有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往往仍需以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土地作为其基本生活保障。

而设区市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已经全部建立,所以在其
取得了设区市非农业户口之时,即应丧失其原拥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

4.取得国家公务员身份或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人员或享受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人员,应丧失其原拥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

但取得国家公务员身份或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人员或者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因其脱离了对原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基本生活保障需求,应当认定其丧失了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5.自愿放弃。

原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6.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

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自然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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