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外汇管理条例》解读
外汇管理规定介绍

外汇管理规定介绍
外汇管理规定是指各国政府制定的管理和监管外汇交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这些规定旨在维护国家经济稳定、保护货币价值、防范外汇风险、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和贸易发展。
外汇管理规定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所不同,但通常涵盖以下内容:
1. 外汇市场准入:规定了谁有资格参与外汇市场,包括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等。
2. 外汇交易规则:规定了外汇交易的方式、时间、地点和条件等,例如交易所的开市时间、最小交易量、报价机制和交易费用等。
3. 外汇市场监管:指定了监管机构和监管制度,监督外汇市场的运行,防范市场操纵、欺诈和非法交易等。
4. 资本流动管理:规定了资本的跨境流动方式和限制,以控制资本流动风险和维护金融稳定。
5. 外汇储备管理:确定了国家的外汇储备政策和管理机制,包括外汇储备的配置、投资和使用等。
6. 外汇管理措施:针对特定的外汇市场情况和经济状况,制定临时的外汇管理措施,例如限制汇率波动、管制资本外流和干预市场等。
外汇管理规定在国际间的差异较大,有些国家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限制外汇交易和资本流动,而有些国家则放宽了外汇管
理规定,允许市场自由运作。
外汇交易者和投资者需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合法合规地开展外汇交易活动。
我国现行外汇管理制度

我国现行外汇管理制度
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国际贸易及货币管理上显现出十分重要的
作用,是一个国家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
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
现行外汇管理制度,既要建立健全国家外汇管理体系,同时还要与国际收
支平衡相结合,维护国家外汇安全,实现外汇管理的合理管理。
我国现行外汇管理制度,主要以《外汇管理条例》和《外汇管理办法》为依据,由外汇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外汇管理条例》,是我国强制实施
的外汇管理总体法规,其直接规定了全国外汇管理体制、外汇市场运行原则、外汇储备管理制度、外汇交易机构的权限等,是为推动外汇管理制度
的完善及其可持续的良性发展的重要法规。
我国现行外汇管理制度,除了要推动外汇市场的开放,还应充分考虑
外汇市场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实现外汇收支的平衡,避免
外汇流动的过度流动,维护外汇市场的稳定,有效地控制国内外汇管理风险,保护国家外汇储备。
为实现外汇管理的科学化、市场化、法制化,我国外汇管理机构不断
加强和完善外汇管理制度。
一是加强宏观外汇管理,维护国家外汇安全,
实现外汇市场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
《外汇管理条例》修订需重点关注的问题及建议

《外汇管理条例》修订需重点关注的问题及建议一、《条例》修订需重点关注的问题(一)《条例》的目标导向有待改进。
《条例》总则第一条规定法规制定目的是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加强外汇管理”本是手段而非目标,且从语义来看,体现出管理强度的加大,意味着管制加强,与便利化、自由化的改革意图相悖。
同时,防范跨径资金(资本)流动风险日益成为外汇管理重要目标,且与国际收支平衡或国际收支风险并非同一意义上的概念,作为法规亦有必要将其予以明确。
历史经验表明,国际收支平衡作为理想状态或非常规状态,难以实现或者并无必要,作为大型开放经济体,应该有能力、有条件在国际收支不平衡常态下的经济调控,应对国际收支危机才是外汇管理存在的正当性理由之一。
(二)《条例》的适用范围需要调整。
跨境资金(资本)流动风险概念在日常工作中频繁使用,作为上位法的《条例》对此未作明晰,由此带来跨境资金(资本)流动的“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的监管在法律意义上缺乏必要性、正当性。
当前,《条例》的适用范围仅包括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并未完全覆盖“跨境资金或资本”。
因此,需要将跨境资金或资本作为《条例》规制对象,纳入《条例》适用范围。
(三)《条例》的框架结构需适应未来改革开放需要。
就《条例》的框架结构而言,外汇局宏观审慎职责无法在任何一章中体现,需要《条例》框架结构调整。
在资本项目大部分可兑换的情形下,将经常、资本项目中可兑换的项目区分显的必要性不足。
外汇市场概念在《条例》仅指银行间外汇市场,并未包括银行柜台市场等,需要通过《条例》框架结构调整将概念予以扩充。
(四)《条例》需进一步明晰外汇管理重要原则。
实践中,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并不局限于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同样适用于资本项目外汇收支。
外汇市场交易应当遵循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其中不乏适用于境内外机构、个人的外汇收支和外汇经营活动。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之解读

关键 词 : 外汇 管理 ; 订 修
原 因及 主要遵 循 的原 则
《 外汇管理条例》修订的 体制改革 日益深化 ,成效 E益显 要作用。原《 t 条例》 对外汇管理机 著 。经 常项 目已实现完 全可兑 换 , 构 监 管手 段 规定 不 足 ,对新 出现 作为我国外汇管理法规体系 企 业 可 自行 保 留经 常 项 目外 汇收 的外汇违法行为缺 乏处罚依据 , 中的一个重要的基本法规 , 外 入 ,个人合理外汇需求基本得到 迫切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完善执法 原《 汇管 理条 例》 以下 简称 原 《 ( 条 满足 ;资本项 目可兑换程度不断 手段 , 厉 打 击违 法行 为 , 护稳 严 维 例》 )对于 维护 国际 收 支平 衡 、 防 提高 ,目前 根 据 国 际货 币 基 金组 定 、 有序的外汇市场秩序。 《 条例》 的修订 , 主要遵循 以 范 国际金 融风 险 、推进 外 汇 管理 织 划分 的 4 资 本 交 易项 目, 3项 我 体制改革和提高我 国对外开放水 国有将 近 一半 的资本 项 目已基本 下几 个原 则 : 平等方面发挥 了重要作用 。但 自 不 受 限制 或受 较 少 限 制 ;人 民币 1 . 坚持科 学发展 观 的原则 。 认 2 0 年以来 ,受中国经济快速发 汇率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 ,建立 真总结和吸收近年来外汇管理体 00 展和国际经济形势变化的深刻影 了 以市场 供 求 为基 础 的 、参 考 一 制改革的成功经验 ,充分考虑对 响, 我国外汇管理面临新情况 、 新 篮子货币进行调节 、有管理的浮 外经济贸易发展和外汇管理体制 为适应 外汇管 改 革 的需要 ,尽 可 能预 留改革 与 问题 ,这些 都 需要 从 制 度 上加 以 动汇率 制度 。因此 , 理体 制 改革 的需要 ,需 修 订 《 条 发展 的政策空间 ,提高法律的长 解决 , 因此有必要对原《 条例 》 进 例》 以巩 固改 革成 果 , 为 下 一步 期适 用性 。 并 行修订 。 2 进 国 际收 支平衡 的原则 。 . 促 ( )外 汇管理条例》 以下 改革创 造条 件 。 一 《 ( 简称《 条例》 的修订适应 了我 国 ) ( )条例》的修订适应了我 围绕国家宏观调控要求 ,改变 了 三 《 在 宽进严 出” 的管理 思路 , 对 国际 收支 形势 变 化 的需 要 。随 着 国经 济 日益 国际化的需要 。 国际 过去 “ 规 为 我 国对外经济的快速发展 ,国际 资本 流动加 快 的情 况下 , 了有 效 外汇 资金流人流 出实施 均衡 、 收支形势发生 了根本性 变化 , 外 防止外部 资金对本 国经济 的冲击 , 范管理 ,增强外汇流动 的真实性 汇储备高速增长。经常项 目和资 实现国内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 , 需 与规范性要求 ,促进国际收支的 本项 目持续 双顺 差 ,国际 收支 不 要进一步完善跨境 资金流动监测 均衡 协调发 展 。 3 保 证 公平 的竞争 环境 的 原 . 体系, 建立健全国际收支应急保障 平衡 的压 力空 前加 大 。这 就 亟需 以促进 国际收支平衡 , 提高 则 。取消 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之 改变原《 条例》 宽进严 出” “ 的政策 制度 , 间、 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之间、 机 取 向 ,实 行对 流 人 流 出外 汇 的均 开放 型经 济发展水 平 。 ( 《 四)条例》 的修订适应 了当 构与个人之间的差别待遇 ,实现 衡 、 范管 理 。 规 前 外 汇监 管 的需 要 。外 汇 监管 在 按交易性质进行监管的要求。 ( )条例》 二 《 的修订适应 了外 4 实现便利化管理要求的原 . 汇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经过 1 保 证 有 效 执 行 外 汇 政 策 法 规 、 0 维 方 余 年 的不 懈 努力 ,我 国外 汇 管 理 护外汇秩序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 则。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内容、
新《外汇管理条例》解读

新《外汇管理条例》解读一、修订目的:•继续改革开放,略微调整“宽进严出”的传统做法•均衡管理与某个特定时期强调某个方面(流入或者流出)的管理•适当加强外管局防范风险的手段二、条例解读第一章总则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进展,制定本条例。
【解读:本条为立法目的,重点在于两个方面:a. 加强管理 b. 促进收支平衡】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下列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解读:本条使用了“外汇管理部门”的措词,实际即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两个部门。
但人行是名义管理,通常不介入外管局的管理,除非遇到某些重大问题发文,有的时候候会用人民银行的名义。
此处“依法”应是指《商业银行法》】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能够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与资产:(一)外币现钞,包含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者支付工具,包含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含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五)其他外汇资产。
【解读:(1)外汇有三个基本特征:a)以外币标志的:事实上就是指除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b)可用于国际清偿按照IMF协定,一种货币假如具有下述特征就能够视作可用于国际清偿:i.该国或者地区是IMF第八条成员国i.如不是第八条成员国,但央行之间有货币互换协定ii.边境地区对方边民同意。
c)是支付手段与资产(2)取消了原条例中的“邮政储蓄凭证”,因邮政储蓄逐步会改制成为邮政银行。
(3)取消了原条例中的“欧洲货币单位”由于已经变成为欧元。
(4)没有将“衍生产品”明确列出,由于涉及复杂的定义,因此目前懂得归入第五项“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者外汇经营活动,与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解读:境内机构的含义。
参见《条例》第52条,包含银行,企业,外国商业组织或者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从原条例“驻华机构”中转入)。
外汇管理制度解析

外汇管理制度解析一、外汇管理法律外汇管理法律是国家制定的关于外汇管理的基本法律。
它主要是为了规范和管束外汇市场交易的行为,保障国家的外汇储备和金融安全。
外汇管理法律的主要内容包括:外汇交易、外汇储备、外汇监管、外汇汇率等方面的规定。
外汇管理法律一般是国家政府或中央银行制定和颁布的,它是外汇管理制度的法律依据,对外汇市场的秩序和稳定起着重要的作用。
外汇管理法律的制定过程一般需要充分考虑国家的经济状况、国际经济环境、金融市场的需求等方面的因素。
同时,还需要参考其他国家的外汇管理法律的经验和做法,确保外汇管理法律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外汇管理法律的修订和完善也是一个不断进行的过程,需要根据国家的发展和改革不断进行更新和改进,以保障外汇管理制度的有效运行。
二、外汇管理规定外汇管理规定是对外汇管理法律的细化和具体化的规定。
它主要是对外汇交易、外汇资金流动、外汇市场交易等方面的操作细则和规定。
外汇管理规定一般由中央银行或外汇管理机构制定和颁布,它是对外汇管理法律的补充和具体执行的依据。
外汇管理规定的内容丰富多样,一般包括:外汇买卖、外汇兑换、外汇结算、外汇担保、外汇违规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外汇管理规定的制定需要考虑到国家的金融市场需求、金融服务功能、国际贸易和投资需求等因素,保障外汇管理制度的顺畅和有效运行。
外汇管理规定还需要与国际的外汇管理规则和标准相一致,以保证国际金融交易的便捷和畅通。
同时,还需要考虑到各种金融产品和金融衍生品的发展和变化,以适应金融市场的需求和变化。
三、外汇管理体系外汇管理体系是指由中央银行和其他相关金融机构构成的,负责外汇管理工作的组织和机构体系。
外汇管理体系一般由中央银行和其他金融管理机构组成,包括:外汇管理局、外汇批准机构、外汇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和机构。
外汇管理体系主要是负责对外汇市场的监管、外汇流动的控制、外汇兑换和结算等方面的工作。
外汇管理体系是外汇管理制度运行的重要机构和平台,它需要具备专业的外汇管理知识和技能,保障外汇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个人外汇管理新规定

个人外汇管理新规定
是指针对个人在国外进行外汇业务的相关规定。
新规定的目的是加强对个人外汇管理的监管,保护个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根据新规定,个人外汇管理的主要内容如下:
1. 银行实名制:个人进行外汇交易需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并进行实名注册。
2. 外汇交易限额:根据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要求,设定个人外汇交易的限额,超过限额需经过特殊审批。
3. 外汇交易用途限制:个人外汇交易需提供明确的用途,用于合法的经济活动,禁止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4. 外汇交易资金来源报告:个人进行外汇交易需提供资金来源的相关证明,并按照要求报告。
5. 个人外汇交易信息公开:个人外汇交易信息需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部门进行报告,并有可能对外公开。
6. 外汇交易违规处罚: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个人进行处罚,可能包括罚款、限制外汇交易等。
个人在进行外汇交易时,应严格遵守新规定,确保合法合规。
同时,国家外汇管理部门也会不断完善相关规定,以适应外汇市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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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读外汇管理制度

法律解读外汇管理制度一、外汇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1. 外汇市场准入的管理:外汇管理制度对外汇市场的准入进行管理,包括外汇交易主体的资质要求、注册登记制度等。
外汇主体包括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个人等,外汇管理制度对这些主体的准入条件和管理要求进行规定,确保外汇市场的稳定和有序运行。
2. 外汇交易的管理:外汇管理制度对外汇交易进行管理,包括外汇交易的种类、方式、对象等内容。
外汇交易是指跨境支付和收款、外汇兑换、外汇债务融资等活动,外汇管理制度规定了各种外汇交易的条件和规则,以防范外汇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秩序。
3. 外汇监管的管理:外汇管理制度对外汇监管进行管理,包括外汇监管机构的设立、职责和权限等。
外汇监管是指对外汇市场的监督和管理活动,包括对外汇市场的监测、风险评估、行为规范等内容,外汇管理制度对外汇监管的机构设置和职责进行规定,以确保外汇市场的稳定和有序运行。
4. 外汇储备的管理:外汇管理制度对外汇储备进行管理,包括外汇储备的规模、组成、运作等内容。
外汇储备是一个国家的外汇资产,用于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和促进经济发展,外汇管理制度规定了外汇储备的管理原则和运作机制,确保外汇储备的安全和有效运作。
5. 外汇汇率的管理:外汇管理制度对外汇汇率进行管理,包括外汇汇率的形成机制、调控原则等内容。
外汇汇率是一个国家货币与其他国家货币的汇率,对于国家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外汇管理制度规定了外汇汇率的管理原则和调控机制,确保外汇市场的稳定和有序运行。
二、外汇管理制度的重要意义1. 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外汇管理制度是一个国家维护金融安全的重要手段,通过对外汇市场的管理和监督,防范外汇风险,保障国家金融稳定和安全。
2. 促进经济发展:外汇管理制度可以引导外汇资金流向,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增长。
3. 保护国际收支平衡:外汇管理制度可以调控外汇市场,维护国际收支平衡,保障国家对外经济交往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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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外汇管理条例》解读作者: 发表时间:2009-06-19 13:25:32 分享给朋友一、修订目的:•继续改革开放,稍微调整“宽进严出”的传统做法•均衡管理与某个特定时期强调某个方面(流入或流出)的管理•适当加强外管局防范风险的手段二、条例解读第一章总则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解读:本条为立法目的,重点在于两个方面:a. 加强管理 b. 促进收支平衡】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解读:本条采用了“外汇管理部门”的措词,实际即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两个部门。
但人行是名义管理,一般不介入外管局的管理,除非遇到某些重大问题发文,有时候会用人民银行的名义。
此处“依法”应是指《商业银行法》】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五)其他外汇资产。
【解读:(1)外汇有三个基本特征:a)以外币标志的:其实就是指除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b)可用于国际清偿按照IMF协定,一种货币如果具有下述特征就可以视作可用于国际清偿:i.该国或地区是IMF第八条成员国i.如不是第八条成员国,但央行之间有货币互换协定ii.边境地区对方边民接受。
c)是支付手段和资产(2)取消了原条例中的“邮政储蓄凭证”,因邮政储蓄逐步会改制成为邮政银行。
(3)取消了原条例中的“欧洲货币单位”因为已经变成为欧元。
(4)没有将“衍生产品”明确列出,因为涉及复杂的定义,所以目前理解归入第五项“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解读:境内机构的含义。
参见《条例》第52条,包括银行,企业,外国商业组织或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从原条例“驻华机构”中转入)。
境内个人的含义。
参见新《条例》第52条,包括中国公民和在中国境内居住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外国人。
实际操作中对持有“两证”的外国人由其自己选择身份。
外汇经营活动:金融机构,有境外衍生产品经营资格的单位,有多余的头寸购买理财产品。
离岸业务:目前有四家中资银行有资格从事离岸业务。
目前某些外资银行中有境外机构开立的外币账户,其实这类做法存疑,有待规范。
因此,本条为外管局管理这些境外机构在境内的离岸帐户提供了法律依据。
预计外管局很快会发布有关离岸业务的规章。
】第五条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解读:“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是IMF第八条的要求之一。
必须注意的是,从IMF协定的要求以及第5条的条文用词,经常项目不限制对外支付,但并未承诺不限制收汇以及结汇。
所以目前外管局开展的收结汇管理都是符合IMF协定的要求。
此外,货物贸易收结汇联网核查开始之后,下一步服务贸易也将开始适用收结汇联网核查。
】第六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解读:企业仍有申报义务,而且外管局会加强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以后可能会将申报提前到收汇时。
由于外管局受到保密义务的限制,因此有了下面第7条,实际上是另外建立一个系统来搜集信息。
】第七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解读:所有外汇收支“通过外汇账户”是为了收集数据,将国际收支统计提前。
但到底是强制性要求全部开立外汇账户,还是无帐户的通过银行帐户办理,目前尚未确定。
预计很可能是机构必须开立,个人不强制。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新《条例》中凡是提到“国家另有规定”的,是指除了外汇管理部门以外,还有其他相关政府部门会涉及到。
境内外币流通的除外情况:保税区;外汇保险;免税商店等等。
关于外籍员工发工资问题:如果是境内主体给外籍员工发工资则必须使用人民币。
】第九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
【解读:目前规定:境内机构经常项目下外汇收入必须调回,资本项目一般也调回,除境外上市。
个人外汇是可以留存境外的,但返程投资的SPV除外。
】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遵循安全、流动、增值的原则。
【解读:储备。
】第十一条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以及国民经济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危机时,国家可以对国际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解读:此条规定其实是IMF的惯例,虽然不写也可以,但写入这条的目的是为了给市场一个稳定的预期。
】第二章经常项目【解读:新《条例》该章仅保留了四条规定,从表面上看取消了原条例中许多规定,但其实质根本未改变。
】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
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解读:和原《条例》一样,继续强调外汇收支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
因此,外汇收支人有义务证明其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本条同时加重了金融机构的义务。
外管局的权利:1)可以从金融机构收回某项原先委托行使的检查权;2)可以现场检查;3)非现场检查。
】第十三条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解读:“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按照国家规定保留。
关键在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比如,目前是国家规定可以100%保留,但以后理论上可以缩减为80%,或40%……】第十四条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解读:首次在《条例》中提到“自有外汇”,并且在该条中将其放在购汇支付之前。
目前的说法是一般情况不分前后顺序,但有可能未来在紧急情况下要求先用自有外汇支出,虽然这种情况可能性很小。
】第十五条携带、申报外币现钞出入境的限额,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
【解读:“携带、申报外币现钞入境的限制”目前有:1).携带1万美金以上出境需外管局开具携带条,但一般不允许;2).入境5千美金以上必须申报,一般都予以批准。
实践中有携带几千万美金入境的(自称是境外赌场赌博所得,无法核实。
只好让其入境。
)新做法:出境方面规定不变,入境会有限额。
】第三章资本项目【Tips: 对于资本项目,如果没有明确的规定出台,那就是不能做的。
】第十六条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从事有价证券或者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并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解读:第一款就是目前FDI的外汇登记,SPV也包括在本款之内。
第二款目前只有:QFII; B股;发行人民币债券(熊猫债券)。
其他短期内不会允许。
】第十七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解读:该条取消境外投资外汇来源审查。
目前境内机构是不可以到境外从事衍生产品交易的。
】第十八条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
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外债统计与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解读:借用外债应当按照的“有关规定”,目前是指:境内机构才可以借外债,其中,中资企业到发改委办理批准,外资企业外债依投注差为限。
关于对“投注差”额度的理解:包括境内本外币借款第十九条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
申请人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对外担保登记。
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对外担保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解读:按照该条的规定,未来提供对外担保都需经过外管局批准。
在新修订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办法》出台之前,“对外担保”仍应按现行政策办理。
所谓“经营范围”需经批准的,是指其经营范围内包括对外担保业务的,比如说银行。
目前经营范围内可从事对外担保的规定还没有。
《境内对外担保办法》正在修订中。
关于个人,个人目前依然不能借外债、对外担保。
】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
其他境内机构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
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解读:“其他境内机构”只有跨国公司集中资金使用规定下可以。
本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上只指外资银行,因为中资银行受贷款通则限制,无法从事境外贷款。
】第二十一条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
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汇出。
第二十三条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
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使用和账户变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解读:“有关部门”指发改委、商务部。
】第四章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经营或者终止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或者终止经营其他外汇业务,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经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解读:结售汇业务由外管局批准;其他分别由保监会、银监会、证监会等批准。
】第二十五条外汇管理机关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实行综合头寸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