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及其对策
行政处罚的执行难题及解决对策

行政处罚的执行难题及解决对策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行政处罚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公平的同时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当前行政处罚的执行难题也越来越凸显出来,给行政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本文将从行政处罚执行难的现状、主要原因和解决对策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行政处罚执行难的现状行政处罚执行难是指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导致处罚难以得到有效执行的问题。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监管不到位: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处罚执行中监管不到位,无法充分把握被处罚对象的行踪,导致处罚效果不佳。
2. 多头管理:涉及行政处罚的案件往往牵涉到多个部门和单位,各个单位之间的信息沟通不畅,协作不充分,给执行工作带来困难。
3. 资金回收难:在某些情况下,被处罚单位不配合执行工作,尤其是涉及到资金回收的处罚案件,更是存在回收难的问题。
二、行政处罚执行难的原因分析导致行政处罚执行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 制度不健全:当前的行政处罚制度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比如对执行工作的配套措施和支撑制度不够完善,导致执行难。
2. 执法水平不高:部分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执行能力较差,不够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影响了行政处罚的有效执行。
3. 缺乏威慑力:在一些情况下,行政处罚对被处罚对象的威慑力不足,让其对处罚采取抗拒态度,不予配合执行工作。
三、行政处罚执行难的解决对策为解决行政处罚执行难的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有效的对策措施。
以下是几个值得尝试的解决方案:1. 加强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各部门和单位应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实时共享和互通,提高协作效率,减少信息沟通不畅造成的问题。
2. 提升执法人员素质: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进修,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执行能力,增强执法威慑力,有效执行行政处罚。
3. 完善行政处罚执行制度:对现行行政处罚制度进行修订完善,明确执行程序和责任分工,加大对执行力度不足等问题的监督和惩处力度。
4. 强化监管措施:建立健全行政处罚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处罚执行过程的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处罚的有效执行。
执行难的成因和对策-陈兵

执行难的成因和对策论文提要:近年来,困扰法院审判工作的“执行难”问题相当突出,不仅严重地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破坏了我国法制的权威的尊严,且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尊严,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
但是“执行难”在当今世界不具有普遍性,其存在的原因复杂,其与经济发展水平,法治建设程度,社会文明状况,公民法律意识等密切关联;又与执行力量和装备不足,执行队伍素质不高方面因素相联系;民事执行制度尚存缺陷、民事执行立法滞后是其重要的原因。
为此,本文从“执行难”的表现、危害、成因及对策四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以期达到有效地为执行工作的正常运行创造良好的社会空间,解决“执行难”问题,维护司法公正。
探究造成"执行难"的原因:1、社会层面;2、行政体制层面;3、立法层面;4、法院自身层面;解决执行难的对策:(一)加强法律宣传工作。
努力营造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的氛围。
(二)反对地方保护主义,严禁违法干预执行。
(三)推行民事执行体制改革,建立统一领导、分权制约的执行机构。
(四)制定统一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形成配套完整的执行体系。
(五)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六)讲求执行艺术,清理未结积案。
(七)加强内部机制建设。
(八)加大执行力度。
(九)建立完善的社会监督机制,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十)建立社会救济制度。
全文共11000字以下正文: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以及仲裁和公证文书,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强制力。
而这种强制力的实现,除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外,都需要人民法院去强制执行。
所以,民事裁判的执行是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是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民事权利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其直接目的就在于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按照法律规定,任何具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都必须协助人民法院执行。
任何地方、任何单位、任何人都不得抗拒、阻碍,干预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关于法院执行难的建议

关于法院执行难的建议解决法院执行难的问题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合作。
为了更高效地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加强法律宣传和法制教育。
通过广泛宣传法律知识,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素养,使人们更加了解和认同法律,从而增强法律的威慑力和社会认同感。
这有助于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为法院执行工作创造更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二,改进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一些法律法规可能已经过时或不适应当前的需要。
因此,我们需要对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使其更加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和公正性。
这有助于确保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有法可依,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强化执行力度。
法院面对情况复杂的执行对象时,需要采取更加果断、有效的措施,依法加大执行力度,打击逃避执行行为。
对于拒不执行判决的行为,应依法予以严惩,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同时,法院还需要加强与其他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建立健全执行监督机制。
对执行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执行工作的公正、公开和透明。
对于执行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严肃处理,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五,提高执行效率。
优化执行流程,提高执行效率是法院面临的重要任务。
通过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设备,提高执行工作的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能够大大提高执行效率,减少执行周期,为当事人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
第六、加强国际合作对于解决跨国执行难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在跨国执行案件中,各国法院需要加强信息交流与协作配合,共同打击跨国逃避执行行为。
通过与相关国家建立合作机制,共享信息、协调行动,以维护国际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这有助于确保跨国案件得到公正、高效的解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增强社会责任感也是解决执行难的重要措施。
媒体和社会各界应积极关注法院执行工作,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引导社会舆论。
浅析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

浅析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当前,执行案件中存在部分案件不能执结的问题。
不能执行完结的原因很多,有案件是因为被执行人的确没有执行能力、无法找到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存在一批“难案”、“硬案”和“骨头案”等客观方面的原因,也有的案件是因为行政干预过多、执行力度不大等原因造成的。
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执行难”,“执行难”的存在影响了法院的威信,损害了法律的威严。
一、执行难存在的原因(一)执法环境差。
1、一些被执行人的法律意识不强。
一些被执行人对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不自觉地履行或抗拒执行,主要表现在不积极主动向法院提供财产情况,故意逃避执行,造成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增加了执行工作的难度。
2、有关方面不积极配合。
出于多种原因,银行、房管、社保等部门和单位对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经常出现不积极配合的现象。
价格鉴定、评估、拍卖等社会中介组织对法院委托的价格鉴定、评估、拍卖事宜有的不依法进行,有的甚至弄虚作假。
3、行政干预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
当前,随着普法宣传力度的加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干预案件执行的现象大大减少。
但是,应当看到现在干预案件的现象并未完全消除,严重影响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
4、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是“执行难”存在的“顽疾”。
在很多地方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为保护当地当事人的利益,不惜干扰人民法院正常司法工作的开展,表现在阻挠执行、抗拒执法、不协助执行、为当地的当事人通风报信等。
5、执行力量不足、办案经费短缺、装备落后,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执行工作的需要。
6、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给法院执行工作增加了一定的难度。
执行工作目前主要依靠民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规定来开展工作,缺乏具体明确的操作规范,没有制定出《强制执行法》等比较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使执行人员无法采取行之有效的执行措施。
(二)执行工作力度还不够。
1、一些案件在法院立案后没有在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有的案件的被执行人本来具备履行能力,由于法院没有依法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错过了执行的有利时机,导致一部分案件久拖不执。
简述“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

简述“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
执行难是指在法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未能按照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的要
求进行执行的现象。
执行难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资金难题:当事人可能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执行法律文书的要求,例如支付判决金额、赔偿金等。
2. 被执行人潜逃:当事人可能会逃离执行地区或国家,导致执行难以进行。
3. 财产转移:当事人可能会将财产转移到他人名下,或通过各种手段进行隐匿投资或
转移财产,以逃避执行。
4. 反手段扰乱执行:当事人可能会采取各种手段扰乱执行过程,例如提出不实的异议、上诉或申请再审等。
为解决执行难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对策:
1. 加强执行力度:加大对拒不执行法律文书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采取罚款、拘留、
追究刑事责任等手段,切实增强执行力度。
2. 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加强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全面梳理、公布,提高信息公开的透明度,便于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有效追缴。
3. 设立执行专门机构:建立独立的执行机构,提升执行效率和执行质量,加强对执行
难案件的专门化处理和监督。
4. 强化法律意识:加强对当事人的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降低执行难的发生率。
5. 加强国际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的法律合作,建立相互执行判决的机制,提高国际执行效力,解决因被执行人潜逃或财产转移而导致的执行难问题。
总的来说,解决执行难问题需要综合运用法律手段、加强合作机制和提升执行力度,以保障法律文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完整版)执行难问题现状成因及解决办法

执行难问题的现状、成因及解决对策一、法院执行难的背景执行难是指由于执行人员的内在因素、执行环境的外在干预、以及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法律素质等综合因素,所造成的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的阻力。
执行难问题,是随着国家经济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而出现的,不少纠纷难以在基层得到解决而逐渐进入司法领域,需要法院进行裁判和执行。
受体制、制度等各种因素交错作用的影响,执行难的问题开始出现并日益突出,逐步演变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也成为法院需要着力解决的难点问题。
执行难问题,不仅困扰了法院自身的工作,也使社会各界对司法权威产生了疑虑。
二、法院执行难的现状(一)公民法制观念淡漠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时,社会主义道德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观滑坡,没有在全社会普遍形成靠诚实信用经营的价值观念。
相应的法制方面的发展没有跟上,守法经营的观念很差,大量的债务人道德观念、法制观念淡薄,逃债、废债、赖债的思想严重。
认为赖债不会坐牢,有的债务人甚至目无法纪,视法律和法院判决书为儿戏,公开肆意对抗法院执行。
有些个人经法院多次传票传唤才到局,最后使法院不得不加大执行力度,强制其履行义务。
这是“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有一些是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案件这类案件被执行人差不多都是判处有期徒刑入狱进行劳动改造或本人基本没有履行能力,其家庭经济条件有限,赔偿能力低下,而赔偿的数额少则几万,多则十几万,几十万。
这一类案件也加重了执行的负担。
(三)被执行人难找一些被执行人欠债后,为躲避执行而外出躲藏或与执行法院搞游击,这些被执行人大都有能力履行,却不愿意履行,采取各种手段与法院软磨硬顶,你发传票他不到,发限期履行通知书他不理,经常使案件并没有实际解决,而且还加剧了法院执行工作未来的压力。
(四)被执行财产难查为逃避执行,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千方百计转移、隐匿、消耗其所有的财产,达到不履行或少履行其应履行的债务的目的。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民事执行难是指民事裁定或者裁决不得执行,导致无法及时、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近年来,民事执行难一直是我国司法体系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严重影响着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本文将就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展开探析,希望对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一些借鉴和帮助。
一、民事执行难的原因1. 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国民事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相关法规不够细化,导致执行程序繁琐、耗时、耗力。
司法解释的不确定性和执行法律条文的不足也使得执行难题更加突出。
2. 执行程序复杂民事执行难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执行程序的复杂性。
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履行的程序和手续繁杂,涉及到的程序和部门多,需要各方协调配合,而协调的难度使得执行难度不断增加。
3. 执行对象的抵赖拖延由于执行对象可能会采取抵赖拖延的方式逃避法院的执行,比如转移财产、企图变更执行主体等手段,导致执行难度增加。
4. 司法机关的执行力度不足司法机关在执行中缺乏有效的执行力度,包括对执行对象的追踪和监督力度不足,导致执行难题的加剧。
5. 社会风气不良社会风气不良也是导致民事执行难的重要原因之一,比如社会上流传的“官司难打、判决难执行”的片面观念,导致执行主体缺乏必要的执行意愿。
二、对策探析1. 加强立法,完善法律制度针对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的执行难题,应当加强立法,完善相关法规,对执行程序和手续进行具体规范,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提高执行效率和效力。
2. 简化执行程序针对执行程序的复杂性,应当通过简化执行程序来减少执行难度,比如建立简化程序,减少程序环节,提高执行效率。
4. 加大惩戒力度针对执行对象的抵赖拖延行为,应当加大惩戒力度,对执行对象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保证执行的顺利进行。
5. 宣传正能量针对社会风气不良的问题,应当加强宣传正能量,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引导社会各界树立正确的执行意愿,积极参与到民事执行的工作中来。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解决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需要从法律、司法机关、执行对象和社会各界等多个方面入手,才能够取得明显的效果。
浅谈执行难的原因与对策

浅谈执行难的原因与对策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院和执法机构对于执行案件的力度也越来越强。
尽管如此,执行难的问题仍然屡见不鲜,成为司法工作中的一大瓶颈。
本文将从执行难的原因和对策两个方面进行浅谈。
一、原因1.财产性质不清、难以查找执行案件需要执行的财产往往有一定的流动性,尤其是在大额财产方面,其流动性更是大大加强。
很多被执行人会将财产进行隐藏,或改变财产名称,甚至把财产转移给亲戚朋友等人。
这些情况都使执行案件的难度大大加大。
2. 司法执法力度不够除了一些高调案件,大多数执行案件的执行执法力度较弱,关注度不够,很容易被执行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所影响,进而影响到案件的执行。
3.司法资源短缺司法系统的人力、物力、财力都是非常宝贵的资源,但实际上司法资源是有限的。
而且,执行案件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人力和其他资源,而这些都是有限的、珍贵的资源。
4.法律法规的缺陷现行法律法规,尤其是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多种缺陷和漏洞,许多规定并不完善,执行可能会出现许多困难。
二、对策1.加强监管、提升执行力度加强对于执行案件的监管,提高执行工作的力度,对于其他不服从执行的恶意行为,必须采取更强有力的措施加以制约。
2. 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使其适应现今社会的发展变化,同时,在执行穿透到相关制度时,需要更加严格把关,以确保执行的顺利进行。
3. 加强信息化建设信息化建设可以大大提高执行效率,能够有效地管理所有执行案件的信息,随时把握执行案件的进展情况,从而快速解决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影响案件的因素。
4. 强化司法资源的整合能力需要对司法资源进行整合,通过有效合作、共享资源,提升执行案件的效率,确保执行案件的顺利进行。
5. 改善执行机制在执行机制方面,可以通过提升执行人员的职业素质、规范执行流程、完善执行方式来强化执行效果,提高执行成功率。
总之,执行难的问题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解决的,需要多方面共同努力。
加强法治建设,完善执行流程,提高执行效率,才能够有效地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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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及其对策景汉朝 卢子娟内容提要:执行难应当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执行、可以执行的案件难以执行。
在现阶段,执行难有其必然性,其最主要的原因是“地缘关系”和“人缘关系”的干扰。
解决的方案,是实行在高级法院辖区内对不同的案件采取委托执行、异地执行、交叉执行、提级执行和统一执行制度。
而要彻底解决执行难问题,则有赖于改革司法体制,消除司法权地方化,切断法院、执行人员与当地政府、周围环境之间非必要的联系。
关键词:执行 问题 对策当前,“执行难”问题非常突出,〔1〕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同时也是困扰法院工作和影响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
从去年“执行年”以来,〔2〕“执行难”问题得到了初步缓解,在社会上形成了较好的影响。
但是,解决“执行难”是个大课题,决非朝夕之功,其中许多基本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地深入研究,如究竟什么是“执行难”?导致“执行难”的主要原因到底是什么?解决“执行难”应当采取哪些对策等等。
本文试图在这些方面作一探讨。
一究竟什么是“执行难”?这是解决“执行难”首先要搞清楚的问题。
而实际上这个问题至今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比较准确的答案。
社会上理解的“执行难”和法院、执行人员讲的“执行难”,其含义有较大的差异。
社会公众尤其是当事人,站在维护和实现自己合法权益的立场上,认为凡是合法权益都应当无一例外地予以保护和实现。
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调解、裁定所确定的当事人的权益,更应当全部“兑现”。
凡是没有“兑现”的,无论什么原因,都属于“执行难”。
这其中有些应该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甚至是不予执行,有一些义务人根本就没有·124· 〔1〕〔2〕1999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通知》,决定在全国法院开展“执行年”活动。
从此全国各级法院开展了大规模的以清理执行积案为主要内容的“执行年”活动。
据有关部门透露,到1999年6月底,全国法院系统未执行案件达85万多件,涉及标的金额2590多亿元。
引自金永熙:《法院执行实务新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486页。
景汉朝,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生;卢子娟,河北电视台总编室副主任,主任编辑。
“执行难”及其对策偿付能力等等,均不在其考虑的范围之内。
站在当事人的角度考虑问题,这种理解有一定道理,但这不是科学意义上的“执行难”。
而法院、执行人员理解的“执行难”与此不同,其着眼点是具体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阻力,如当地政府的干预、当事人的逃避和抗拒、协助执行单位不协助,甚至某些群众的围攻等等。
这是目前“执行难”的表现之一,但不是问题的全部,它与社会公众理解的“执行难”,内容上有一定交叉,但着眼点不同,差异较大。
如果把解决“执行难”的重点仅仅放在这方面,最终将难以满足社会公众的要求。
笔者提出第三种意见,即现在要解决的“执行难”,其着眼点是要排除各种干扰和阻力,下大力解决那些依法应当执行、被执行人又有偿付能力而因为种种原因没有执行的案件。
就案件来说,它必须具备这样几个条件:(1)判决、调解、裁定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已过自动履行期,进入执行程序;(2)被执行人有相应的偿付能力;(3)该案未予执行。
这样的案件才能列入“执行难”的范围。
就未予执行的原因来说,它可能是来自法院外部的各种干预、当事人逃避或抗拒等,也可能是法院内部工作拖拉、不重视,甚至是“人情”、“关系”所致。
要搞清楚“执行难”的含义,还必须明确这样几点:第一,正确认识被执行人没有偿付能力的案件。
被执行人具有偿付能力是执行的前提条件,如果被执行人除了其生活所需之外,没有任何财产,那就不属于“执行难”,而是正常的商业风险。
作为市场主体,任何人都可能会遇到这种风险,而且应当承担这种风险。
这里有一个生存权和债权的关系问题,生存权是人权中的基本权利,生存权重于债权,当两种权利发生冲突不能兼顾的时候,就只有“两利相权取其重”了。
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实践中有一些被执行人并不是真正没有偿付能力,而是由于“地缘”、“人缘”等因素,个别执行人员将其认定为无偿付能力,从而使其达到逃避执行的目的,这是违法的。
当然,也有一些被执行人实际上有偿付能力,但由于其隐匿财产难以发现,虽经法院搜查等亦无法找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
对此,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其财产线索,否则只能以无偿付能力对待。
第二,目前受整个经济大气候的影响,不少企业经营不善,有的甚至濒临倒闭。
对此国家正在采取各种措施进行治理整顿,诸如重组、兼并、破产等。
对这类企业的执行要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有些虽然经营不善,但并未完全陷入没有偿付能力的境地,申请执行人要求执行的,应当列入“执行难”的范围,想办法予以执行;有些企业严重经营不善,确实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符合破产条件的,债权人或债务人都可以申请其破产。
依据破产程序,所有债权人根据自己享有的债权数额按照一定的比例分割债务人的财产。
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只能满足很少的一部分债权,有的甚至得不到偿付。
这不应再认为是“执行难”要求法院执行;还有一类企业,确实经营不善,濒临倒闭,但有关部门正在采取措施予以重整,想尽一切办法使其“起死回生”。
对此债权人应当将眼光放长远一点,适当给其一定的时间,待其情况好转后再申请执行,或者与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偿付。
第三,依法应当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和不予执行的,不应列入“执行难”的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不是所有的判决、裁定、调解无一例外地都必须执行。
如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等,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34条);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消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等,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35条);仲裁裁决··125属于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签订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仲裁裁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等,应裁定不予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17条)。
所有这些均不应列入“执行难”的范围。
二笔者认为,“执行难”是一种客观的必然现象,是“转型”时期不可避免的,它并不是某一部门或某一方面的问题。
为什么我国计划经济时代没有“执行难”?为什么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西方国家“执行难”的问题不突出?我们应该放开眼界,将“执行难”问题放在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中,放在政治、经济、文化的大背景下来考察。
在计划经济时代,全社会的经济交往和经济生活都由国家计划来安排,每个企业面对的都是国家计划,而不是市场。
在这种体制下,社会主体与主体之间的经济交往都是“按部就班”的,没有这么多的纠纷案件,也没有这么多判决需要执行,当然就不存在“执行难”问题。
西方国家多是比较发达的市场经济、法治社会。
市场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普遍认同的一个基本原则。
同时,法治社会中人们的法制观念较强,法官是社会的精英群体,有很高的公信度,司法在全社会具有特殊的权威。
一般来说,即便当事人不同意判决结果,他也认为判决是应当履行的,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较少,“执行难”问题自然也不突出。
而我们现在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阶段,是从非法治社会向法治社会的过渡时期。
在这个阶段,既摆脱了原来的计划经济,又没有形成完善的市场经济,社会主体之间的经济交往日益频繁,真正的信用意识又没有完全形成,经济纠纷大量增加。
同时,我们的社会、民众、官员等都没有足够的法制意识,司法也没有应有的权威,有些人判决了也不履行,甚至执行时又想尽一切办法逃避或对抗,再加上其它因素的影响,“执行难”是难以避免的。
因此,“执行难”问题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解决这一问题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不可能一蹴而就。
要解决“执行难”问题,必须搞清导致“执行难”的原因。
对此,不少学者进行了系统的研究,有的归纳为:人们执行法律的意识不强,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严重、执行人员素质不高、重审判轻执行、义务协助单位不积极协助、不重视委托执行、对抗法行为查处不力等等。
〔3〕其中,最主要的原因一般都认为是地方保护主义,并大力倡导克服之。
〔4〕对此笔者认为有值得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首先,什么是地方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是个比较模糊的概念,并没有明确的定义。
实际上我们将它理解得太宽泛,可以说“地方保护主义是个筐,什么都往里边装”。
比如,有的法院到外地去执行案件,要求当地法院协助,被执行人通过各种关系找到当地法院说情,导致这个案件未能执行。
又如外地法院到某县去执行案件,该县县长是被执行人的亲戚,由于他的干扰此案未能执行。
这些都被认为是地方保护主义。
其实,类似情况根本不属于地方保护主义,·126·法学研究 2000年第5期〔3〕〔4〕参见陈光中主编:《依法治国 司法公正》,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545页。
前引〔1〕,金永熙书,第487页以下。
实际是“地缘”、“人缘”关系的影响,个别的还可能是“关系案”、“人情案”。
搞地方保护主义的人不应当是为了自己的“关系”、“人情”而干扰执行,而应当是出于“公心”,确实是为了保护某个地方的利益。
比如某法院去外地执行某个大企业,该企业的职工闹事、围攻、阻塞交通等,当地有关领导不去做企业职工的思想工作,教育其依法行事,偿还债务,而是依仗职权不让法院执行,这种情况才属于地方保护主义。
实践中,把一些因为“人情”、“关系”等因素而导致判决不能执行的情况归于地方保护主义,混淆了概念,扩大了其范围,不利于正确分析把握导致“执行难”的真正原因,这是十分有害的。
其次,地方保护主义有它存在的客观必然性。
从一定意义上说,只要有区域经济就会有地方保护主义。
区域经济的存在决定了当地的经济状况与其利益直接相关,也与当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密不可分。
而当地领导也自然要维护当地的利益,比如说县长是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又是当地人民选举的,县长、代表必须代表、维护当地人民的利益,否则,人们就不会选举他,选举了也有权罢免,所以他千方百计保护地方利益也是自然的。
再比如说地方法院。
所谓地方法院,理论上讲它应当是国家设在地方上的法院,是国家的而不是地方的法院,执行的是国家统一的法律,平等地保护每一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受地方的干预。
但实际上,地方法院的人、财、物都属于地方,机构产生于地方,院长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经费也是同级政府拨付的。
在这种体制下,它不受地方的干预是不可能的,保护地方利益也在所难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