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问题现状成因及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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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办法民事执行难是指在司法机关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后,当事人不履行或者拒绝履行判决或裁定所确定的义务,给当事人带来损失,阻碍了司法机关正常的执行工作。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出现原因比较复杂,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当事人主观原因:某些当事人可能存在失信行为,故意拒绝执行判决或裁定,逃避债务。

二、财产难以查封、扣押:部分当事人可能将财产转移、隐匿,或者以重大费用进行保全,使执行机关无法查封扣押,执行产生困难。

三、相关部门力量不足:执行机关的执法力量受到限制,无法对执行难案件进行全面跟进和查处,导致执行效果不佳。

四、执行程序繁琐:我国执行程序相对复杂,涉及多个环节,如申请、审理、执行等,程序冗长也是导致民事执行难问题出现的原因之一。

为了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可以从以下角度出发:一、加强信用体系建设:通过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价机制和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将失信行为及时记录并向社会公布,增强当事人的守信意识。

二、加大对失信当事人的惩处力度:设立失信当事人黑名单制度,采取惩罚性措施,限制失信当事人的消费能力和社会权益,以增强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意愿。

三、加强执行机关的执法力量:增加执行机关的执法力量和人员配备,加强对执行案件的跟踪和检查,提高执行效率。

四、简化执行程序:完善执行程序,简化流程,减少繁琐环节,提高执行效率。

可以通过合并执行程序、采取在线执行等方式,提高执行效率。

五、加强国际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的执法合作,建立国际间的执法协助机制,加强对涉外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提高执行的可操作性。

六、推动立法完善:加强对执行难问题的研究和立法工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涉及执行程序的规定,提出明确的执行标准和程序要求,为民事执行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七、培养社会良好氛围:加强法律教育和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法律的认知和信任度,增强社会治理理念,培养社会信用素质,形成全社会合力,共同解决执行难问题。

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包括从制度建设、执法力量、程序简化、国际合作等角度入手,并推动立法完善和培养社会良好氛围。

浅析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

浅析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

浅析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当前,执行案件中存在部分案件不能执结的问题。

不能执行完结的原因很多,有案件是因为被执行人的确没有执行能力、无法找到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存在一批“难案”、“硬案”和“骨头案”等客观方面的原因,也有的案件是因为行政干预过多、执行力度不大等原因造成的。

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执行难”,“执行难”的存在影响了法院的威信,损害了法律的威严。

一、执行难存在的原因(一)执法环境差。

1、一些被执行人的法律意识不强。

一些被执行人对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不自觉地履行或抗拒执行,主要表现在不积极主动向法院提供财产情况,故意逃避执行,造成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增加了执行工作的难度。

2、有关方面不积极配合。

出于多种原因,银行、房管、社保等部门和单位对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经常出现不积极配合的现象。

价格鉴定、评估、拍卖等社会中介组织对法院委托的价格鉴定、评估、拍卖事宜有的不依法进行,有的甚至弄虚作假。

3、行政干预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

当前,随着普法宣传力度的加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干预案件执行的现象大大减少。

但是,应当看到现在干预案件的现象并未完全消除,严重影响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

4、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是“执行难”存在的“顽疾”。

在很多地方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为保护当地当事人的利益,不惜干扰人民法院正常司法工作的开展,表现在阻挠执行、抗拒执法、不协助执行、为当地的当事人通风报信等。

5、执行力量不足、办案经费短缺、装备落后,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执行工作的需要。

6、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给法院执行工作增加了一定的难度。

执行工作目前主要依靠民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规定来开展工作,缺乏具体明确的操作规范,没有制定出《强制执行法》等比较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使执行人员无法采取行之有效的执行措施。

(二)执行工作力度还不够。

1、一些案件在法院立案后没有在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有的案件的被执行人本来具备履行能力,由于法院没有依法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错过了执行的有利时机,导致一部分案件久拖不执。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办法民事执行难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判决或裁定已生效,但被执行人不履行法院判决或裁定义务,或者拒绝履行义务,致使申请执行人无法依法获得法院判决或裁定规定的权益的情况。

民事执行难问题一直是影响司法公正、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大难题。

那么,导致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是什么?又该如何解决呢?接下来,我们将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导致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主要包括:一、被执行人资产隐匿。

有些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将财产转移、隐匿,避免履行法院判决或裁定义务,或者制造虚假债务、虚假债权,使申请执行人面临无法获得执行的情况。

二、执行成本高。

在进行执行时,可能需要支付的诉讼费、执行费用等较高,申请执行人可能会因为缺乏资金而选择放弃执行。

三、执行程序繁琐。

执行程序繁琐、耗时长,往往会让申请执行人感到疲惫,失去继续执行的信心,导致民事执行难的产生。

四、法院执行力度不足。

有时候,法院执行力度不够大,不能及时有效地依法履行执行职责,也会导致民事执行难的出现。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决:一、建立完善的资产信息公开制度。

可以建立全国范围的资产信息公开平台,让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可以得到透明公开,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被执行人资产隐匿的情况,提高执行效率。

二、优化执行程序,降低执行成本。

可以在执行程序中加强风险评估,合理分配执行费用,降低执行成本,激励申请执行人继续执行。

三、简化执行程序,提高执行效率。

可以简化执行程序,提高执行效率,缩短执行时间,增强申请执行人的信心,减少民事执行难的发生。

四、加强法院执行力度。

法院应当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执行工作的力度,提高执行效率,确保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以上就是对于导致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办法的一些探讨。

在建设法治社会的道路上,我们需要不断完善法律体系,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难题,让每个公民都能在法治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希望通过不懈的努力,能够有效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简述“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

简述“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

简述“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
执行难是指在法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未能按照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的要
求进行执行的现象。

执行难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资金难题:当事人可能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执行法律文书的要求,例如支付判决金额、赔偿金等。

2. 被执行人潜逃:当事人可能会逃离执行地区或国家,导致执行难以进行。

3. 财产转移:当事人可能会将财产转移到他人名下,或通过各种手段进行隐匿投资或
转移财产,以逃避执行。

4. 反手段扰乱执行:当事人可能会采取各种手段扰乱执行过程,例如提出不实的异议、上诉或申请再审等。

为解决执行难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对策:
1. 加强执行力度:加大对拒不执行法律文书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采取罚款、拘留、
追究刑事责任等手段,切实增强执行力度。

2. 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加强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全面梳理、公布,提高信息公开的透明度,便于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有效追缴。

3. 设立执行专门机构:建立独立的执行机构,提升执行效率和执行质量,加强对执行
难案件的专门化处理和监督。

4. 强化法律意识:加强对当事人的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降低执行难的发生率。

5. 加强国际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的法律合作,建立相互执行判决的机制,提高国际执行效力,解决因被执行人潜逃或财产转移而导致的执行难问题。

总的来说,解决执行难问题需要综合运用法律手段、加强合作机制和提升执行力度,以保障法律文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及建议

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及建议

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及建议问题一:执行难问题存在的具体问题1.债务人资产隐藏2.债务人财产转移3.法院执行力度不够4.司法资源不足建议1.完善财产调查机制,提高债务人资产追溯能力2.加强对债务人财产转移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3.提高法院执行效率,加大对执行行为的打击力度4.加强司法资源配置,提高执行力度问题二:执行成本高问题存在的具体问题1.执行程序繁琐2.长时间诉讼导致成本增加3.法院执行费用高昂建议1.简化执行程序,提高执行效率2.加强调解、调查能力,减少诉讼时间3.合理规定法院执行费用标准,降低执行成本问题三:执行公信力不足问题存在的具体问题1.法院执行信息公开不透明2.司法裁判质量参差不齐3.执行结果难以执行建议1.加强法院执行信息公开,提高透明度2.提升法官专业水平和裁判质量3.加强对执行结果的监督和执行力度问题四:缺乏必要的执法手段问题存在的具体问题1.缺少有效的强制措施2.执行仲裁裁决困难3.对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建议1.完善执行强制措施,提高执行效果2.设立专门机构,加强对仲裁裁决的执行力度3.建立完善的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加大打击力度总结在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执行难问题、执行成本高问题、执行公信力不足问题和缺乏必要的执法手段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强资产追溯、打击财产转移行为,提高执行效率和司法资源配置,简化执行程序,降低执行成本,加强法院执行信息公开,提升法官专业水平,加强对执行结果的监督和执行力度,完善执行强制措施,加强对仲裁裁决的执行力度,建立完善的失信行为惩戒机制等。

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才能有效解决目前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提高执行效果,增强执行公信力,保障司法正义的实现。

(完整版)执行难问题现状成因及解决办法

(完整版)执行难问题现状成因及解决办法

执行难问题的现状、成因及解决对策一、法院执行难的背景执行难是指由于执行人员的内在因素、执行环境的外在干预、以及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法律素质等综合因素,所造成的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的阻力。

执行难问题,是随着国家经济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而出现的,不少纠纷难以在基层得到解决而逐渐进入司法领域,需要法院进行裁判和执行。

受体制、制度等各种因素交错作用的影响,执行难的问题开始出现并日益突出,逐步演变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也成为法院需要着力解决的难点问题。

执行难问题,不仅困扰了法院自身的工作,也使社会各界对司法权威产生了疑虑。

二、法院执行难的现状(一)公民法制观念淡漠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时,社会主义道德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观滑坡,没有在全社会普遍形成靠诚实信用经营的价值观念。

相应的法制方面的发展没有跟上,守法经营的观念很差,大量的债务人道德观念、法制观念淡薄,逃债、废债、赖债的思想严重。

认为赖债不会坐牢,有的债务人甚至目无法纪,视法律和法院判决书为儿戏,公开肆意对抗法院执行。

有些个人经法院多次传票传唤才到局,最后使法院不得不加大执行力度,强制其履行义务。

这是“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有一些是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案件这类案件被执行人差不多都是判处有期徒刑入狱进行劳动改造或本人基本没有履行能力,其家庭经济条件有限,赔偿能力低下,而赔偿的数额少则几万,多则十几万,几十万。

这一类案件也加重了执行的负担。

(三)被执行人难找一些被执行人欠债后,为躲避执行而外出躲藏或与执行法院搞游击,这些被执行人大都有能力履行,却不愿意履行,采取各种手段与法院软磨硬顶,你发传票他不到,发限期履行通知书他不理,经常使案件并没有实际解决,而且还加剧了法院执行工作未来的压力。

(四)被执行财产难查为逃避执行,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千方百计转移、隐匿、消耗其所有的财产,达到不履行或少履行其应履行的债务的目的。

浅析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

浅析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第一篇:浅析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浅析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近年来,民商案件中执行“难”问题严重困扰着人民法院,成为法院工作中的一个老大难问题。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步伐的推进,法院的执行案件数量激增,这对原本就已堆积的大量的得不到实际执行的案件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当事人进行诉讼的目的,是为了满足自己利益的实现,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

当事人民事权利的实现,最终途径是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审判的保障,衡量一个地方司法是否公正,很大程度上表现为生效的法律文书能否得到执行。

近年来,各级法院开展了一系列的“执行大会战,集中执行战役,零点行动,执行年”等活动取得了明显效果,但执行难的问题依然存在。

为此,本文就执行难的原因进行如下浅析。

一、执行难的原因分析1、一些当事人法制观念淡漠,致使人难找,财产难寻,被执行人利用法律空隙逃避债务是执行难的原因之一。

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生效以后由于当事人的法制观念淡薄往往采取逃避的方式,外出打工或全家外逃下落不明,或将可供执行财产转移阻挠法院强制执行,或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采取以死相要挟等暴力手段阻碍执行。

2、公民、法人及其它经济组织负责人,负有协助义务的单 1位和个人法制意识低下,不能全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设臵障碍,甚至拒绝履行协助义务是执行难的原因之一,致使案件执行错过了最佳执行时期。

3、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存在是执行难的原因之一。

一些案件因涉及到地方某个部门或企业时,采取一些保护性措施,致使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

4、申请执行人不积极主动提供线索,举证不力,致使案件无从执行。

5、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措施不够完善,对当事人起不到震慑作用,形成恶性循环是执行难的原因,有的当事人宁可被法院拘留,也不愿意履行法律义务。

二、克服执行难的有效措施1、必须提高执行人员的综合素质。

执行人员的素质高低是决定执行工作的关键,首先执行人员要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其次要不断加强业务学习,掌握法律、法规以适应新时期的需要,才能使执行工作迎刃而解。

也谈执行难的成因及对策

当前,执行难问题不仅成为法院工作的痼疾,而且也成为了一项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

笔者结合执行工作的实践,就执行难的成因及相应的对策作一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执行难的主要成因(一)传统执行理念的根深蒂固传统执行理念的形成是中国长期以来历史、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因素合力作用的结果。

基本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执行方式上,重说服教育轻强制执行。

譬如生效法律文书已确定了自觉履行的期限,执行中就没有必要再发一个执行通知书,给予义务人一定的自觉履行期限。

第二,在执行标的方面,重国有集体资产的保护。

第三,关于执行的程序和结果,传统的执行制度和实践既不利于实现私权,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程序利益。

第四,执行人员权力的集中性与当事人主体地位的虚化,职权主义,甚至超职权主义现象严重,执行救济制度亦极不完善。

(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完善1.市场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

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人们过多地考虑眼前利益,各种法律配套措施尚未建立,守法经营的观念很差,大量债务人诚信、法治观念淡薄,逃债、废债、赖债的思想严重,有的更是视法律和判决为儿戏,甚至公开对抗法院的执行。

笔者在实践中接触到一些企业人员,都说现在做出口外贸生意,内销没法做了,要回货款有时比登天还难。

2.市场经济是一种风险经济。

由于风险意识的淡薄,相当一部分人在发生经营风险后,不愿承担,导致了大量逃避执行现象的发生。

同样的问题也存在于债权人的思想中,在做生意前很少去考察对方的经营状况,资信能力,有相当多的案件判决后,不仅法院无法找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债权人自己都不清楚,案件执行相当困难。

市场经济是一种社会保障健全的经济。

而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机制很不完善的,主要表现在保险的社会化程度低,保险基金储备与支出矛盾,社会保险没有统一的管理体制。

(三)司法独立性不强,司法权威性缺乏1.司法独立性不强。

法院的人、财、物都属于地方,这就使得地方法院真正成为“地方的法院”,在这一体制下,法院不受地方的干预是不现实的,保护地方利益也在所难免。

执行难问题现状成因及解决办法

执行难问题的现状、成因及解决对策一、法院执行难的背景执行难是指由于执行人员的内在因素、执行环境的外在干预、以及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法律素质等综合因素,所造成的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的阻力。

执行难问题,是随着国家经济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而出现的,不少纠纷难以在基层得到解决而逐渐进入司法领域,需要法院进行裁判和执行。

受体制、制度等各种因素交错作用的影响,执行难的问题开始出现并日益突出,逐步演变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也成为法院需要着力解决的难点问题。

执行难问题,不仅困扰了法院自身的工作,也使社会各界对司法权威产生了疑虑。

二、法院执行难的现状(一)公民法制观念淡漠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时,社会主义道德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观滑坡,没有在全社会普遍形成靠诚实信用经营的价值观念。

相应的法制方面的发展没有跟上,守法经营的观念很差,大量的债务人道德观念、法制观念淡薄,逃债、废债、赖债的思想严重。

认为赖债不会坐牢,有的债务人甚至目无法纪,视法律和法院判决书为儿戏,公开肆意对抗法院执行。

有些个人经法院多次传票传唤才到局,最后使法院不得不加大执行力度,强制其履行义务。

这是“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有一些是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案件这类案件被执行人差不多都是判处有期徒刑入狱进行劳动改造或本人基本没有履行能力,其家庭经济条件有限,赔偿能力低下,而赔偿的数额少则几万,多则十几万,几十万。

这一类案件也加重了执行的负担。

(三)被执行人难找一些被执行人欠债后,为躲避执行而外出躲藏或与执行法院搞游击,这些被执行人大都有能力履行,却不愿意履行,采取各种手段与法院软磨硬顶,你发传票他不到,发限期履行通知书他不理,经常使案件并没有实际解决,而且还加剧了法院执行工作未来的压力。

(四)被执行财产难查为逃避执行,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千方百计转移、隐匿、消耗其所有的财产,达到不履行或少履行其应履行的债务的目的。

浅议执行难的成因及解决办法

浅议执行难的成因及解决办法法院执行难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也是法院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难点。

这一热点问题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

执行难的现状(一)“无序执行期” (二)“粗放执行期” (三)“理智执行期”。

如何才能切实解决执行难,保障民事强制执行的顺利进行,保障司法的权威性,是摆在各级法院和执行人员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执行难形成原因:(一)司法执行权地方化和行政化难消除,执行工作中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较为严重。

(二)改革开放和加入WTO后引起的社会人员流,被执行人难找。

(三)债务履行能力差。

(四)法律规定不健全,强制执行立法滞后。

(五)执行体制不健全,措施乏力。

(六)传统执行理念的根深蒂固。

(七)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完善。

(八)司法独立性不强,权威性缺乏(九)协助执行和委托执行难求,执行工作举步维艰。

(十)执行人员业务素质不高,难适应要求。

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方法:(一)在现行体制下,当事人要实现法院判令给其的债权,可采用的方法。

(二)从完善我国执行体制、加大我国执法力度等制度方面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

(三)多层次、多角度、多渠道加强执行工作。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加强,市场经济的发展,广大执行人员的艰苦努力,一定能解决执行难这个问题。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做到司法永保权威,法律永保威严。

浅析执行难的成因及解决办法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给付内容的一种司法行为。

“执行难”是指由于多种原因的影响,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给付内容,致使执行不能,权利人合法权益不能实现、社会信用关系和商品交易安全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遭到破坏、国家法律和人民法院的权威遭到践踏的情况。

法院执行难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也是法院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难点。

这一热点问题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

一、执行难的现状(一)现状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对97年以前受理的二审、再审等案件进行认真清理,限期审结,共审结超过法定审理期限的案件1400余件,并督促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采取有力措施,审结了超审限的案件36万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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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问题的现状、成因及解决对策一、法院执行难的背景执行难是指由于执行人员的在因素、执行环境的外在干预、以及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法律素质等综合因素,所造成的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的阻力。

执行难问题,是随着经济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而出现的,不少纠纷难以在基层得到解决而逐渐进入司法领域,需要法院进行裁判和执行。

受体制、制度等各种因素交错作用的影响,执行难的问题开始出现并日益突出,逐步演变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也成为法院需要着力解决的难点问题。

执行难问题,不仅困扰了法院自身的工作,也使社会各界对司法权威产生了疑虑。

二、法院执行难的现状(一)公民法制观念淡漠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时,社会主义道德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观滑坡,没有在全社会普遍形成靠诚实信用经营的价值观念。

相应的法制面的发展没有跟上,守法经营的观念很差,大量的债务人道德观念、法制观念淡薄,逃债、废债、赖债的思想重。

认为赖债不会坐牢,有的债务人甚至目无法纪,视法律和法院判决书为儿戏,公开肆意对抗法院执行。

有些个人经法院多次传票传唤才到局,最后使法院不得不加大执行力度,强制其履行义务。

这是“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有一些是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案件这类案件被执行人差不多都是判处有期徒刑入狱进行劳动改造或本人基本没有履行能力,其家庭经济条件有限,赔偿能力低下,而赔偿的数额少则几万,多则十几万,几十万。

这一类案件也加重了执行的负担。

(三)被执行人难找一些被执行人欠债后,为躲避执行而外出躲藏或与执行法院搞游击,这些被执行人大都有能力履行,却不愿意履行,采取各种手段与法院软磨硬顶,你发传票他不到,发限期履行通知书他不理,经常使案件并没有实际解决,而且还加剧了法院执行工作未来的压力。

(四)被执行财产难查为逃避执行,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千百计转移、隐匿、消耗其所有的财产,达到不履行或少履行其应履行的债务的目的。

有些案件的被执行人甚至在诉讼乃至仲裁阶段就开始转移、隐匿财产,一旦进入执行阶段,早已是人去楼空,财产踪影难觅。

(五)执行财产难动一面,一旦查找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案外人以各种理由提出执行异议;另一面,不少涉及不动产的案件,由于现行法律规定的局限而不能实施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

由此,多案件因难以执行而被拖延积压。

(六)立法滞后强制执行面的法律规定、制度不健全,束缚了执行人员的手脚,限制了执行工作的力度。

还没有专门的强制执行法,民事诉讼法涉及执行程序的条文远远不能适应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

现行的法律条文,赋予法院执行的措施少、手段弱,无法对付恶意赖债、逃债者的形形色色的转移和隐藏财产状况没有有力的制裁措施。

对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和单位妨碍和抗拒执行的,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面的法律规定的围和力度不够,对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缺乏应有的保障。

上述情况限制了执行人员的执行力度,使得执行工作非常被动。

(七)协助执行人难求受地、部门保护主义和其他因素的影响,协助执行人不愿自觉、及时地协助法院执行的现象司空见惯,并往往导致执行战机贻误,执行案件难结。

近几年,通过积极主动争取党委、人大等部门的理解与支持,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强化执行队伍建设,加大执行力度,执行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执行难问题并没有根本解决,这些执行难案件类型各异,执行难度非常高。

其中,以下几类案件的执行尤为困难:1、受地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及其他各种非法干预未执行的案件。

2、被执行人涉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军队、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特殊主体的案件。

3、申请执行人为困难群体的案件。

4、涉及农民工工资、建筑工程款的案件。

5、涉及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一些无牌无证的轻便摩托车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交通肇事案,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肇事者和被告人即使倾家荡产也难以偿付高额的赔偿款,致使案件的执行陷入僵局,尤其是被执行人被羁押服刑的案件,执行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6、涉及房屋土地为标的案件。

一些农村宅基地房屋以及权证不齐的房产买卖纠纷,因法律规定的局限性而使房产变现的可能性很小。

7、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逃避执行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法院根本就无从下手。

执行难问题的存在,使当事人对执行工作不断进行投诉、上访。

8、其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未执行的案件。

三、执行难问题的成因(一)司法执行制度不健全,司法权威缺失目前法院依法实施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一是法律法规;二是司法解释,如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

宪法对司法强制执行仅作原则性的规定,操作性不强;如执行案件的执结期限。

执行工作立法的滞后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使司法权威缺失,执行工作的随意性概率大大增加,被执行人往往无视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和肃性,或躲避履行义务,或公然暴力抗拒执行。

(二)市场主体风险意识薄弱,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形成市场交易活动中,不少市场主体对经济活动中蕴藏风险的认识相当不足,认为产生了纠纷,反正由法院最后一道防线进行救济和解决。

实际上,相当部分的案件无法执行,其实是市场风险的延伸。

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好比一个病人送进医院时已死亡,医院只能查明死因,却无法起死回生。

法院对当事人权利予以救济的途径和手段是有限的,当其穷尽办法仍于事无补的时候,当事人把交易风险带来的执行不能归咎于执行不力,到处投诉、上访显然有失公允。

同时,我国市场经济的信用制度尚处萌芽状态,制度的缺失与漏洞是显而易见的,对于“要没有,要命一条”等种种诚信缺失行为尚缺乏厉的处罚措施,而社会舆论及其公众又没有对其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和道德谴责,致使无形中纵容甚至助长了这种失衡观念和行为的滋长和蔓延。

(三)地、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现行社会管理体制对执行工作的制约地、部门保护主义,也是导致执行难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

有些地、部门往往从维护本地、本部门的经济利益出发,对执行工作设置种种障碍,干扰执行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

个别党政领导以行政思维式对待法院执行工作,直接告知暂缓执行某起案件或暂缓进入执行程序,客观上也影响了法院的执行工作。

执行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需要金融、工商、劳动、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及中介机构等各的配合,但现有社会管理体制的弊端也重影响了执行工作。

就目前情况来看,联动机制确实起到了一些效果和作用,但各联动部门本身管理制度的缺陷,以及相互紧密配合还未真正形成,还有待于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加强与改进。

例如有的银行在同一系统间具有联网查询的功能,但银行不愿提供联网查询功能,致使法院执行人员只能一家家地跑。

工商、劳动等部门管理制度完善与否,中介机构工作效率的高低也必然影响到执行工作的效率。

(四)公众法制意识薄弱,社会保障救助功能不足不少当事人视生效判决为白纸一,对法院的传唤不理不睬,甚至到处逃避,再小的执行标的也要让执行法官来回奔波。

有的被执行人一旦被司法拘留,还觉得冤枉,认为自己一不偷、二不抢,没有羞耻的感觉。

从现有的社会保障救助制度来看,保障围过窄,对于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的农民,一旦成为被执行人,偿付因交通事故等原因引起的巨额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款,就显得尤为困难;因此,这些案件大都陷入了无法执行或中止执行的状态。

(五)突破疑难案件的法不多面对涉及一些设计政府部门利益的案件、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以土地为标的案件以及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案件等诸多疑难复杂的案件,执行人员存有畏难情绪,办法不多,难以取得有效突破。

(六)审判和执行兼顾没有协调好审判和执行是法院案件流程管理系统中两个重要的环节,执行必须以生效的裁判文书为依据,审判必须虑及执行的可操作性。

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审判法官忽视了审判、执行紧密关联的关系,调解力度不够,作出的裁判文书不密,致使实行执行中碰到困难。

(七)执行流程管理规落实到各个具体环节上存在差距流程管理规对执行人员在各个环节中的职责提出了明确要求,但个别执行人员未能尽职尽责,所做工作在卷宗材料中难以明确反映,个别案件中止、终结的理由尚不充分等。

(八)少数执行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个别执行人员业务素质不过硬,难以提出有效的执行案,对一些应列为被执行人的案外人不敢追加为被执行人,致使案件的执行标的难以到位;有的执行人员缺乏工作责任心,处理案件时综合协调能力不强,片面强调工作忙而错过执行时机;有的执行人员对当事人态度生硬,作风粗糙,执行法简单,损害了法院的形象。

四、解决执行难的对策(一)建立与完善党委政法委、各级组织与人民法院的信息通报机制加强党委政法委、各级组织与法院之间的工作互动,确保沟通渠道畅通。

对于可能酿成群体性事件,造成重不稳定因素的执行案件,法院应当提前将案件具体情况及工作案向党委政法委进行通报,并就可能出现的问题会商研究。

党委政法委发现因执行工作存在问题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应当及时与法院沟通,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与法院一起迅速采取措施,消除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

(二)将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围,建立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各级单位要同人民法院密切配合,制定和实施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围的具体办法,对逃避、阻碍、干预及拒不协助法院执行的单位,不得评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直至实施一票否决。

对非法干预法院执行及实行地、部门保护主义的单位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并予以纠正,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直至一票否决。

对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行为依纪依法进行查处。

(三)建立宣传教育机制、增强社会公众法律意识要利用多种途径,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执行法律宣教活动,提高公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自觉性,教育引导人民群众增强法治观念,为执行案件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司法行政部门应将民事执行工作列为当前普法教育的一个重要容,采取行之有效的手段,加大法制宣传力度。

法院也应当主动与普法、宣传部门加强联系与合作,组织基层相关人员举办各类法律知识培训班,利用电视等宣传媒体开展以案释法教育,扩大宣传效果。

要通过各种途径,增强市场主体的市场风险意识,同时完善各类交易活动的制度,防止或减少纠纷的发生。

对于已经发生的纠纷,也要加强诉讼风险教育,使诉讼主体认识到通过司法救济途径解决问题的诉讼风险,从而减少纠纷,减少法院执行不能的现象。

(四)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要建立并明确信息征用、公开、失信行为的处罚等一系列规定,增强全社会的诚信意识。

要鼓励法人、组织、自然人保持良好的信用,同时对诚信不良的市场主体给予厉的处罚,对其在一定领域的活动设置种种限制,使其为失信行为付出高昂的代价,也使进入司法领域的被执行人不敢以失信行为为代价而逃避、抗拒执行。

(五)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救助机制要拓展司法救助功能,设立司法救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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