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难原因分析调研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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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年法院执行工作难点调研报告(可编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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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年法院执行工作难点调研报告(可编辑) 法院执行工作难点调研报告在新的形势下法院“执行难”问题困扰着执行工作的良性发展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

为促进解决“执行难”问题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我区法院执行工作开展了专题调研先后走访了区法院和海门、洪家、前所等街道与部分市、区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人士进行了座谈查询了群众来信来访有关涉及执行方面的案件材料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建议和意见。

一、执行工作取得的成绩从这次调查的总体情况看区法院根据“三项承诺”的要求司法为民理念进一步树立执行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连续年保持了全省法院系统执行工作良性循环单位。

(一)执行工作机制日趋完善。

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的支持建立由政法委牵头检察、公安、国土、工商等家单位为成员的解决执行难问题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区检察、公安机关协助法院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明确了执行工作十项管理措施加强了对执行程序、执行行为及执行款物的规范化管理全面推行执行裁决权和实施权分离制度建立并落实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执行听证制度保证了执行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建立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在执行程序、时限、措施等方面实行跟踪管理促进了执行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地开展。

(二)执行工作力度不断加大。

在全区各街道、镇和农场聘请了名执行联络员加强了对涉及农村案件的执行启动“曝光工程”充分运用执行网、电视台、电子显示屏等载体对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老赖”进行公开曝光同时采取申报财产、查封扣划、依法搜查等措施加大执行工作力度。

开展集中执行、突击执行、专项执行等活动全面推进执行工作使执行难的问题逐步得到缓解。

**年和**年共执结各类案件件执结率为其中有效执结率均达到以上。

今年至月共执结各类案件件执结率为。

(三)执行群体性案件处置稳妥。

围绕维护稳定、服务大局的工作重点坚持高效、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积极稳妥地执行群体性案件。

自**年以来先后处理此类案件起。

法院执行难原因分析调研报告

法院执行难原因分析调研报告

法院执行难原因分析调研报告第一篇:法院执行难原因分析调研报告法院执行难原因分析调研报告法院执行难原因分析调研报告立案难、执行难、信访难成为当前人民法院的三大难题,特别是法院执行难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从我院近几年向人大常委会作工作报告时,人大代表审议反馈回来的意见来看,大部分都是提到法院执行难的问题,其建议也是要求法院加大执行力度等话题,为此,笔者就法院执行难的问题通过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向部分执行当事人进行问卷调查,到乡镇社区村组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开展了调研,通过调研形成了该调研报告。

一、导致法院执行难的主要原因1、现有司法管理体制保证不了法院独立行使执行权。

最主要是存在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这是造成执行难的最主要的因素。

虽然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等均规定了“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现实是人民法院在人财物各方面都受制于当地党委、政府、人大,人民法院的活动经费要由当地政府拨付;人民法院的院长、审判员及其他人员要由当地人大任命;人民法院设立、撤销机构要由当地政府审批,如当地地方和部门出于对局部利益的考虑,干扰法院执行,那么法院就很难抵制住压力。

因此,可以说,现有的司法体制,要求人民法院真正地、完全彻底地独立行使执行权,只能是一个良好的愿望。

2、执行力量严重不足。

由于执行力量严重不足,使人民法院在日益繁重的执行工作面前显得力不从心。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类社会矛盾凸显,各种社会利益冲突加剧,各类纠纷也日渐增多,因此,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也越来越多,执行难度越来越大,对法院执行工作的需求越来越大,要求越来越高。

而执行警力却并没有得到加强,甚至有削弱。

就我院为例,2008年,我院执行局有执行干警8人,但2013年执行局的警力只有7人,而执行的案件,2013年却比2008年增加近1倍,有限的警力和繁重的执行任务之间的存在着尖的矛盾。

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调研报告

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调研报告

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调研报告【关键词】“执行难”;司法执行制度“执行难”是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也是一个跨世纪的司法难题。

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就已经出现这种矛头。

中共中央针对法院执行难现状,遂于1999年转发了《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该文件要求全党要从维护我国法制统一和尊严的高度,积极研究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

但是,目前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自愿主动履行债务的还是越来越少,而欠债不还的愈来愈多,执行难问题不但没有得到缓解,反而有日趋严重之势。

一、人民法院“执行难”的来历人民法院的执行,在我国又称司法执行,是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法律文书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等所确定的义务得以实现的司法活动。

何谓“执行难”?到目前还没有人给过它一个明确的定义。

笔者认为,“执行难”是指由于人民法院执行官的内在素养和执行环境的外在干预以及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法律素质等各种因素,在执行过程中的阻力。

但当事人赢了官司,对方却无能力履行,不能称之为“执行难”。

只有人民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而不能执行的,才叫“执行难”。

在许多信访案件中,人民法院依然成为被上访的对象,其中,涉及执行案件的比例也日渐上升,最终人民法院被社会公众认为是造成“执行难”的罪魁祸首,人民法院不断受到案件当事人的指责,所以“执行难”已成为阻碍人民法院工作发展的瓶颈。

近几年来,为有效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全国许多法院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破解“执行难”的对策。

2008年12月,笔者所在的湖北省鹤峰县,该县县委政法委根据中央、省、州关于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会议精神,建立了由纪检、公安、检察、交通、工商、税务、土地管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参与的清理执行积案联动机制,实行“五定一包”(定承办人、定督办领导、定执行措施、定执行期限、定目标责任,重点案件领导包案),几年来,该院就通过执行联动机制进行探索、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赖账者”的生存发展空间仍然相对存在,公平正义和法律尊严仍具挑战性。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调研报告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调研报告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调研报告一、课题研究主报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调研报告》调研主要方法和手段1、查阅案卷2、与当事人谈话3、与执行法官交流4、查阅案件执行报表内容提要一、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现状执行人难找。

被执行财产难查。

协助执行人难求。

应执行财产难动。

二、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主要原因人民法院内部的原因。

1、人民法院在立案、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问题。

2、执行运作机制存在一定的问题。

3、法院执行力量不足,部分执行人员综合素质不高。

4、受委托执行法院或协助执行法院不能很好的协助、配合执行,使委托、协助执行案件效率降低。

外部社会方面的原因。

1、被执行人法律观念淡薄,2、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对执行工作的干扰,现行社会管理体制对执行工作的制约。

3、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

4、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不依法履行协助义务。

5、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为被执行主体时,不自动履行还款义务。

6、现行的执行法律法规有不完善之处。

7、对法院执行工作监督仍有不足。

三、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建议坚持依靠党委领导,各部门通力协作。

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提高执行业务水平。

大力推进法院执行工作体制和机制的改革,探索制度创新,努力提高执行效率。

建立健全法院执行的物质保障机制。

坚决反对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严禁违法干预执行。

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要加强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学习研究,共同探讨如何准确适用该条的规定坚决打击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以充分发挥刑法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中应有的震摄作用。

必要时应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取得上级的理解、支持。

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并改进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

检察院要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的研究,争取形成在立法或法律修改方面的议案,通过其上级或通过本级人大向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提出。

要通过加强检察院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促进执行难问题的解决,维护公平与正义。

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涉及执行工作的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争取向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提出在立法或法律修改方面的议案。

法院执行难问题调研报告

法院执行难问题调研报告

【篇一】法院执行难问题调研报告由于种种原因一部分案件在进入执行程序后,未能得到执行。

人民法院被上访的案件中,涉及执行案件的比例也日渐提高,而法院被认为是造成执行难的第一责任人,一直以来倍受社会关注和案件当事人的指责。

所以执行难已成为阻碍法院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的瓶颈,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

在党和人民群众推动、呼吁“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的今天,研究和解决法院执行难的问题,切实保障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一、法院执行难的由来法院执行,又称司法执行,是根据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实化的司法活动。

究竟何为执行难,没有人给过它一个明确的定义。

笔者认为,执行难是指由于执行人员的内在因素、执行环境的外在干预、以及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法律素质等综合因素,所造成的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的阻力。

一些案件虽然法院作出了判决,但案件却未能执行,其原因是由于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而社会舆论也将其列入执行难范围,是不适当的。

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存在这样、那样的风险,当事人出了诉讼费、赢了官司,对方却无履行能力,这个风险不能加在法院头上。

只要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就不能称之为执行难。

执行难问题,是随着国家经济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而出现的,不少纠纷难以在基层得到解决而逐渐进入司法领域,需要法院进行裁判和执行。

受体制、制度等各种因素交错作用的影响,执行难的问题开始出现并日益突出,逐步演变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也成为法院需要着力解决的难点问题。

执行难问题,不仅困扰了法院自身的工作,也使社会各界对司法产生了疑虑。

执行不到位,或者赢了官司拿不到钱,打了法律白条,这本身就是司法不公的一种表现。

二、法院执行难的现状一是执行案件数量剧增。

尤其是自20xx年诉讼费收费改革后,诉讼案件不断增加,执行案件数量明显增加,至今年11月,我院执行案件达402件,比上年同期增长49.8%,难以执行的案件也成正比增长。

法院案件执行难问题研究

法院案件执行难问题研究

法院案件执行难问题研究在法治社会中,法院的判决具有权威性和终局性。

然而,“执行难”却成为了一个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

当胜诉方满心期待着法律的公正得以实现,却往往在执行环节遭遇重重阻碍,这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削弱了司法的公信力。

一、法院案件执行难的表现(一)被执行人逃避执行被执行人常常通过转移、隐匿财产等手段来逃避执行。

他们可能将名下的房产、车辆等资产过户到他人名下,或者将存款转移至他人账户,使得法院在执行时难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财产查找困难在一些案件中,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复杂且隐蔽。

比如,他们可能在多个银行开设账户,或者拥有未登记的动产、无形资产等,这给法院的财产查找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三)协助执行不到位有些协助执行单位,如银行、房产管理部门等,在配合法院执行时存在拖延、不积极的情况。

他们可能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相关信息或协助办理执行手续。

(四)执行力量不足法院面临着案多人少的矛盾,执行法官的工作压力巨大。

有限的执行人员难以应对数量众多的执行案件,导致执行工作进展缓慢。

二、法院案件执行难的原因(一)社会诚信体系不完善在当前社会,部分人诚信意识淡薄,缺乏对法律和判决的尊重。

这种社会诚信的缺失使得被执行人敢于肆意逃避执行,而不用担心受到严厉的社会惩戒。

(二)经济发展不平衡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一些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足够的履行能力。

在一些贫困地区或经济困难的情况下,被执行人可能无力支付赔偿款或履行其他义务。

(三)法律法规不完善相关执行法律法规存在一些漏洞和不明确之处,给被执行人留下了可乘之机。

例如,对于某些新型财产的执行规定不够清晰,导致执行过程中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四)执行联动机制不健全虽然已经建立了一些执行联动机制,但在实际运行中,各部门之间的协作还不够紧密和高效。

信息共享不及时、沟通不畅等问题仍然存在,影响了执行工作的效果。

三、解决法院案件执行难的对策(一)加强社会诚信建设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调研报告.doc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调研报告.doc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调研报告[摘要] A 、研究项目主要报告,“人民法院“执行难”研究报告”,主要研究方法和手段,1、查阅档案,2、与当事人交谈,3、与执行法官沟通,4、查阅案件执行报告、执行摘要,1 、人民法院执行难现状,(1)寻找执行人困难,(2)寻找执行财产困难,(3)协助执行人困难。

(4)被执行财产难以移动,2 、人民法院执行困难的主要原因,(1)人民法院内部原因,1、人民法院立案有一定程度的脱节、审判、执行工作,2、执行运行机制存在一定问题,3、法院执行力不足,部分执行人员整体素质不高。

4、受委托执行法院或协助执行法院无法提供良好的协助、配合执行,降低了案件受委托执行的效率。

(2)由于外部社会原因,1 、被执行人的法律观念薄弱,2、场所、部门保护主义对执法工作的干扰,以及现行社会管理体制对执法工作的制约。

一、项目研究主要报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调查报告”主要调查方法和手段1、查阅档案2、与当事人交谈3、与执行法官交流4、查阅案件执行报告摘要1 、人民法院执行难现状(1)难以找到执行人。

(2)执行财产难以检查。

(3)很难获得遗嘱执行人的协助。

(四)应实行财产难移。

2 、人民法院难以执行的主要原因(1)人民法院内部原因。

1、人民法院立案有一定程度的脱节、审判、执行。

2、的运行机制存在一些问题。

3、法院执行权力不足,部分执行人员整体素质不高。

4、受委托的执行法院或协助执行法院不能提供良好的协助、配合执行,这降低了受委托的执行法院的效率、协助执行案件。

(2)外部社会原因。

1、被执行人的法律观念淡薄,2、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对执行的干扰,以及现行社会管理体制对执行的制约。

3、被执行人暂时不能执行。

4、有法律义务协助实施的单位不依法履行协助义务。

5、一些国家机关、机构在成为执行主体时不会自动履行其还款义务。

6、现行执法法规不完善。

7、对法院执行的监督仍然不足。

3 、解决执行中疑难问题的建议(1)坚持党委领导,各部门配合。

法院执行难新特点调研报告【共7页】

法院执行难新特点调研报告【共7页】

法院执行难新特点调研报告法院执行难新特点调研报告【内容摘要】执行难是多年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难点,一、执行难的新特点,1、随着诉讼案件不断增加,执行难案数量增加,2、被执行人难找,3、被执行人财产难寻,4、有协助义务单位或个人不协助执行或者积极性不高,5、执行机制差,二、新形势下执行难的主要原因分析,执行难作为一种社会综合症,其成因目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从经济发展的角度看,执行难是利益主体多元化、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伴生物,2、从道德文化的角度看,执行难源于市场主体诚信观念的缺失,3、从案件审判来看,以往法院、社会舆论更加注重审判的公正与否,而忽视了法律文书的落实,4、从当事人来看,诉讼时被告人往往夸大自己履行协议的能力、随意承诺并随意达成调解协议,借调解之机拖延履行义务的时间,然后转移财产或销声匿迹。

执行难是多年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难点。

近几年人民法院虽下大力气着力解决,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形势依然严峻,并显现出新的特点。

一、执行难的新特点1、随着诉讼案件不断增加,执行难案数量增加。

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导致案件无法执行的占到了中止和终结执行程序绝大多数,此类案件不断增加的同时,也使社会矛盾在不断积累。

近年来缠访、越级上访、闹事的问题屡见不鲜。

2、被执行人难找。

债务人采取种种手段逃避法院执行,是当前执行难中最普遍的现象。

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不是积极想办法履行义务,而是到处找关系托门路疏通人情,转移财产东躲西藏逃避执行。

不仅以自然人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如此,而且以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也是如此。

企业每年都年检,但就是找不到该企业的人员财产,一些事业单位和村委会将公款以个人的名字在银行存放,使案件无法执行。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外出务工人员增多,没有固定的居所、流动性强,回家的时间难以掌握,更有一些人外出不归,下落不明,而家中仅存有部分生活必需品,因此使案件无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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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难原因分析调研报告
法院执行难原因分析调研报告立案难、执行难、信访难成为当前人民法院的三大难题,特别是法院执行难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从我院近几年向人大常委会作工作报告时,人大代表审议反馈回来的意见来看,大部分都是提到法院执行难的问题,其建议也是要求法院加大执行力度等话题,为此,笔者就法院执行难的问题通过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向部分执行当事人进行问卷调查,到乡镇社区村组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开展了调研,通过调研形成了该调研报告。

一、导致法院执行难的主要原因1、现有司法管理体制保证不了法院独立行使执行权。

最主要是存在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这是造成执行难的最主要的因素。

虽然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等均规定了“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现实是人民法院在人财物各方面都受制于当地党委、政府、人大,人民法院的活动经费要由当地政府拨付;人民法院的院长、审判员及其他人员要由当地人大任命;人民法院设立、撤销机构要由当地政府审批,如当地地方和部门出于对局部利益的考虑,干扰法院执行,那么法院就很难抵制住压力。

因此,可以说,现有的司法体制,要求人民法院真正地、完全彻底地独立行使执行权,只能是一个良好的愿望。

2、执行力量严重
不足。

由于执行力量严重不足,使人民法院在日益繁重的执行工作面前显得力不从心。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类社会矛盾凸显,各种社会利益冲突加剧,各类纠纷也日渐增多,因此,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也越来越多,执行难度越来越大,对法院执行工作的需求越来越大,要求越来越高。

而执行警力却并没有得到加强,甚至有削弱。

就我院为例,XX年,我院执行局有执行干警8人,但XX年执行局的警力只有7人,而执行的案件,XX年却比XX年增加近1倍,有限的警力和繁重的执行任务之间的存在着尖的矛盾。

3、执行队伍素质不高。

就其法院内部来看,法院执行队伍素质不高,执行能力不强,也是造成执行难的原因之一。

就其执行人员的配备来看,法院配备的执行员往往是胜任不了审判工作和没有审判职务、审判经验的人。

就其业务素质来看,可以说,业务能力强的审判骨干力量,大部分都充实到审判岗位上,从事第一线审判工作,在执行局工作的大部分都是业务能力较差的人员。

以我院为例,执行局7名工作人员,只有有3名具有审判职称,其他4名都没有审判职称,其中2名还是工人,这样的人员配置和业务素质,很难高效完成日益繁重的执行工作任务。

4、执行信访工作压力过大。

从近年我院执行工作的情况来看,执行信访案件占整个法院信访总量的三分之一还要多,到省进京访,越级访、群体访、极端访、重复访的现象较为突出。

如有的被执行人虽经
一、二审、甚至再审败诉后,为了达到规避执行、逃避履行义务之目的,往往采取层层、多次上访的手段,迫使法院的相关部门对案件一次又一次的反复审查,以此来拖延执行或借机转移财产,使案件长期得不到执行。

同时,当地党委政府、执行法院、执行人员因怕出现矛盾激化,难以处置,不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甚至一到重大节庆或敏感期,案件就暂缓执行。

这些给原本执行力量急需加强的执行部门加重了工作负担,不得不抽出大量的人员来处置涉执信访工作,严重影响了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

由于这些原因,导致执行信访数量居高不下,到省进京访、越级访、群体访、极端访、重复访现象屡见不鲜。

5、“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的现象仍然存在。

为逃避执行,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千方百计转移、隐匿、消耗其所有的财产,达到不履行或少履行其应履行的债务的目的;有些案件的被执行人甚至在诉讼乃至仲裁阶段就开始转移、隐匿财产,一旦进入执行阶段,早已是人去楼空,财产踪影难觅;一旦查找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案外人以各种理由提出执行异议,千方百计逃避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按照法律程序很多都需要被执行人参与,但被执行人故意躲避不配合,而现行法律规定的局限导致许多案件因被执行人难找而被拖延积压。

二、应采取的对策改革人民法院隶属体制,建立上下垂直的统管体系。

“执行难”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
体制上的原因造成的。

改革法院现行管理体制,建立独立的、上下垂直的法律体制,使人民法院直接与当地政府脱钩,人事任免权、活动经费均由国家统一行使、拨付,解除当地政府“要挟”人民法院的一切因素。

当前司法改革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这个问题就能够彻底解决,真正落实宪法赋予人民法院的应有地位,人民法院抵御和排除地方保护的能力将会极大地增强,会在很大程度上解除“执行难”的隐患。

配强配足执行结构人员。

为了解决好执行难问题,使法院生效裁判得到及时执行,必须要配强配足执行结构人员。

一是确保数量,就我院而言,目前一般的大庭室,如刑事庭、民事庭都达到了8人以上,而作为执行局,要执行法院所有庭室审结需要执行的案件,不仅数量多,而且难度也大,现在只有4名干警具有执行资格,显然严重不足,笔者认为,最少应当要配备10人以上的执行人员。

其次要保证质量。

以我院的现状来看,执行局7名工作人员,只有有3名具有审判资格,其他4名都没有审判资格,按规定,没有审判资格的,是不能行使执行权的,因此,执行机构人员的配置,除书记人和内勤可以配置没有审判职称的,执行人员必须要全部配置具有执法资格的审判资格人员或助理审判员。

提高执行队伍素质。

总的来说,当前执行队伍的素质是好的,但也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如有的司法为民的意识不强,执行中乱作为,慢作
为,执行水平不高,执行效率不佳,有的甚至利用执行权贪赃枉法,走上犯罪道路,因此,必须要提高执行队伍的素质。

首先要提高政治思想素质,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坚持宗旨理念,树立司法为民意识,遵守基本职业操守,在执行中公正廉洁,抵得住压力,坚守住司法低线。

二是加强业务教育培训。

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及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制定培训计划,确定培训目标,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定时对执行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另外,还采取以会代训、巡回讲课、专项培训、编写执行业务资料等形式对执行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三是提高执行职业技能。

执行案件不比一般在审判庭审理案件,更需要执行职业技能,要采取各种形式,不断培养和提升执行人员时度势、把握执行时机、选择合理执行方式的能力;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的能力;组织执行行动的能力以及与各类被执行人打交道的能力等。

努力实现从粗放式执行、经验型执行到规范性执行、理性型执行的质的转变。

强化执行监督。

执行工作缺乏有效的监督,也是助长“执行难”的因素之一。

执行工作缺乏有效的监督,极易导致权力的滥用,造成执行工作的混乱,而我国现行的民事执行中,除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外,其他任何机关包括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都无法监督民事执行机关的执行行为,因而有必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我们可以建立相应的制度对执行工作加以制约,诸如执行工作报告制度、执行工
作检查制度、考核制度等。

同时完善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加强上级对下级的指导监督职能以及各级党委政法委的领导与监督。

另外,还要充分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使执行人员处于内部和外部的双重约束之下,而不敢轻易抗法。

建立人民法院执行救助机制。

目前,各地法院也基本建立了司法救助机制,其中执行救助也是其中之一,但现有的司法救助审批程序过于繁琐,且救助的资金不大,为了有效地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应当单独设立执行救助资金,对人民法院办理的执行案件中,因一方当事人未到案或缺乏履行能力,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严重的生活困难,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又难以落实,给予司法救助。

同时,要简化司法救助的审判程序,提高司法救助的资金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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