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巡查反馈意见》的整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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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审慎对企业基本账户采取保全措施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院:关于审慎对企业基本账户采取保全措施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院:关于审慎对企业基本账户采取保全措施的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01-26 00:00:00 您提出的《关于审慎对企业基本账户采取保全措施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指出,部分法院为追求快速结案,随意冻结企业基本账户,影响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利于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已经指派专门审判执行团队开展调研。您提出,可以将安徽省法院和郑州中院的相关工作经验推广到全国,并以司法解释或其他方式规定:“被申请人在基本账户之外有其他账户存款的,一般不冻结其基本账户内存款;其他账户存款余额不足的,可冻结基本账户存款”,您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对于完善涉企业银行基本账户的保全问题、在“基本解决执行难”背景下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针对您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将以问题为导向,开展以下四方面工作: 一是强化理念引领,切实提高全国法院执行干警服务大局、为民司法意识。我们将持续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将对企业银行结算账户采取保全措施时,避免和纠正不规范的保全行为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作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对标党中央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工作结合点,作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人员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的有效举措,来提高认识,强化理想信念。 二是加强制度建设,力争尽快出台专门的规范性意见,为全国法院对涉企业基本账户采取保全措施提供可操作性的规范依据。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启动出台涉企业账户规范性意见的起草工作,拟于本年度第三季度形成规范意见稿,计划于2022年第一季度出台。 三是强化典型引领,加大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相法律、司法解释、规范性意见的精准度。我们将加大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的发布工作力度,指导地方法院持之以恒强化规范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切实提升执行干警业务素质,提升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为民司法的能力,提高执行工作质效。 四是推动“一案双查”,筑牢干警规范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防线。我们将针对企业反映强烈的涉企业基本账户执行问题个案,全面核查执行领域相关领导和干警是否存在执行不廉、违法执行行为,在查明事实真相、明确责任的前提下,严肃依法、依规处理。对因不规范执行行为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发展、产生恶劣影响的责任人员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1年6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10.29•【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6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更准确地理解《规定》的主要内容,统一把握《规定》的适用原则,现将《规定》的起草背景、主要内容等相关情况作一介绍和说明。

一、《规定》的出台背景(一)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成因根据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金钱债权执行案件大致可以分为无财产可供执行和有财产可供执行两类。

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具体是指经过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后,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仅发现部分财产并执行完毕后,申请执行人的全部或部分债权不能得到实现的案件类型。

造成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原因纷繁复杂,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方面:1.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这是影响执行案件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一个重要原因。

“一个案件能否执行或执行多少,主要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能力状态,法院的强制执行力度只能起相对的辅助作用。

”[1]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直接决定被执行人的财产能力状态。

经过长期高速发展,我国的社会物质财富不断积累,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无可否认的是,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别明显。

举例而言,2016年,位于中部省份的河南法院,其执行到位金额是582亿元,而沿海发达省份如广东、江苏等,全省法院执行到位金额则分别达到了1854亿元和1800亿元,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经济发展水平对执行工作的影响。

2.当事人必然承担的风险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是任何国家、任何时期都无法避免的客观存在,本质上属于当事人应当自己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

市场经济中存在交易风险是客观经济规律,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初就应当能够预见到,交易风险是随时可能发生的不利后果,永远不可能完全规避和杜绝。

县人民法院关于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的情况汇报

县人民法院关于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的情况汇报

全文共计3431字各位领导:
按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及省委、省政法委关于认真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通知精神和省市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专题活动的部署,我院从今年2月开始,对本院的执行积案进行了全面的集中清理。

经过4个月的努力,所疏理出的16件执行积案已全部执结。

现将我院清理执行积案专项活动情况作以汇报,请各位领导提出宝贵意见。

一、内外一致重视,形成执行工作一盘棋
这次清理执行积案专项活动的成功开展,主要得益于得到了内外的一致重视。

一是努力争取外界支持。

及时向县委、政法委作了专题汇报,得到了县委的高度重视。

县委专门成立了以县委副书记为组长,政法委书记、主管县长和法院院长为副组长,公、检、法、司及监察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宁陕县解决执行难协调领导小组。

同时,县上还将解决法院执行难工作纳入全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一票否决制内容,纳入到对各乡镇、各部门年终目标责任制考评之中。

由于县委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在这次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没有受到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的干扰。

二是认真统一内部思想。

院党组对该项活动非常重视,成立了由院长任组长,副院长为副组长,执行局副局长、执行庭长、法警队长为成员的集中清理执行积案领导小组。

召开专题党组会,传达全市执行工作会议精神,讨论安排部署清理执行
1。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通知-陕高法﹝2018﹞ 224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通知-陕高法﹝2018﹞ 224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通知正文:----------------------------------------------------------------------------------------------------------------------------------------------------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通知陕高法﹝2018﹞224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为了切实抓好最高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第六巡查组通报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进一步规范办理执行实施案件,提升全省法院办案规范化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实施案件的结案方式及规范性要求执行实施案件结案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十四条规定,除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恢复执行的案件外,其他执行实施类案件主要有以下六种结案方式:执行完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销案;不予执行;驳回申请。

各种结案方式的规范性要求:(一)执行完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108条第(1)项规定,执行实施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1、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2、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3、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如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结案通知书应当送达当事人。

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和解协议的,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作成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

执行完毕结案通知书应载明的内容:执行实施案件案号;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执行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具体内容和方式或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具体内容或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内容以及实际履行完毕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主任俞灵雨在全国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庭)长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主任俞灵雨在全国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庭)长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主任俞灵雨在全国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庭)长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主任俞灵雨在全国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庭)长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同志们:这次全国高级法院执行局(庭)长座谈会到今天下午算是告一段落了。

将近两天的会议中,对第一次全国执行理论研讨会获奖作者进行了表彰;黄副院长作了重要讲话,对我们今后如何进一步加强执行理论研究提出了12个方面的研究课题;尤其是结合执行实践,大家对如何重点把握的几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讨论。

大家认为,通过座谈和讨论,对于执行理论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对于下一步的执行理论研究,有了更具体的目标,会议就这个问题而言取得了预期成果。

我本人到执行办工作还不到一个月时间,对很多情况和问题还不很明了,因此,参加这个会,主要是跟大家加强认识和沟通,听取情况,对许多问题还谈不上有什么具体的意见。

但这毕竟是一个很重要的会,不仅是表彰会、总结会,更重要的是为第二次执行工作会议召开的筹备会。

下半年即将召开的二执会到底应该解决什么问题?我们下一步的执行工作到底应该确定什么样的目标和方向?本次座谈会将起到一个很重要的阶段性指导作用。

利用这个机会,按照黄副院长的要求,我想就几个问题向大家作个通报并就有关的工作进行部署:一、关于二执会的筹备工作最高法院党组非常重视执行工作,初步决定今年下半年,具体时间力争在8月份,召开第二次全国法院执行工作会议。

肖扬院长此前明确指示,要求我们认真做好会议的准备,充分开展调查研究,通过二执会实现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

从1996年召开一执会到现在已经整整8年,执行工作发生了很大变化。

现在,全国一年执行的案件已达到250万件,执行队伍已达到36,000人,我们已初步建立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体制。

从党中央到各有关方面都越来越重视执行工作。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我们有义务也有责任把二执会开好、开成功。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16.11.16•【文号】法发〔2016〕25号•【施行日期】2016.11.16•【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强制措施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6〕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更好地发挥公安机关拘留所在保障司法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职能优势,深化执行联动机制,合力解决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执行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在总结、吸收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开展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机制成功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健全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协作机制,共同推进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工作。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开展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2016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开展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意见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对妨害诉讼或执行的行为人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对于维护司法秩序、构建社会诚信体系和促进解决执行难发挥了重要作用。

对被司法拘留人全面开展矛盾化解工作,是社会大调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共同肩负的政治责任、法定责任和社会责任,是解决执行难的重要举措,也是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深化平安中国建设的创新之举。

为全面规范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对被司法拘留人开展矛盾化解工作的方式和程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和政法工作新形势,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拘留所条例》,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应紧密配合、相互协作,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共同探索新形势下涉诉矛盾纠纷化解的科学方法和有效路径,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最大限度化解被司法拘留人所涉矛盾纠纷,及时消除不和谐因素,确保司法拘留措施和拘留所管理教育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解决执行难和平安中国建设做出应有贡献。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相关规定的适用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相关规定的适用

关于处分被执行财产统一适用法律问题研究许绍林刘增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余灵雨在全国法院执行干部培训班上曾对涉及处分不动产是否适用《物权法》登记原则时讲过,“此类问题不适用《物权法》的登记原则,应适用2005年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

但由于人民法院执行部门与审判部门对《物权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理解不一,适用法律不统一,造成审查结果与判决结果甚至一、二法院的判决结果相悖。

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解决,势必影响案件的执行,损害司法权威,加剧执行难。

因此,本文重点对《查封规定》第十七条与新出台的《物权法》之间进行比较,以期解决人民法院在具体的执行和审判活动中的统一适用法律问题。

一、《物权法》与《查封规定》第十七条的比较《物权法》出台前,2004年11月,《查封规定》的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的,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按照此条的规定,第三人只要符合以下的三个要件,即使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人民法院仍不得执行:第一、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第二、第三人已经实际占有;第三、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指不动产物权登记部门造成的过错)。

《物权法》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4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按照《物权法》此两条的规定,物权转让、变更的唯一要件就是登记。

有些当事人、律师、法官依此理解为在法院执行工作中,若第三人购买了被执行人的房屋后而没有进行过户登记,人民法院就可以依法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进行查封和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9.02.12•【文号】法发[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02.12•【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法发〔2009〕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执行程序作出了重大修改。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8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已公布施行。

为了更好地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执行程序裁判文书,提高办理执行案件质量,特制定《执行文书样式(试行)》(以下简称本文书样式),现印发给你们,请在执行工作中予以试行。

试行中,应注意如下问题:一、认真组织学习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

本文书样式制作的主要依据包括: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程序的修改有ll个条文,涉及到执行措施、执行管辖、执行救济、执行机构、申请执行期间、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财产报告、执行威慑机制等多项内容,对上述司法解释有重大修订,特别是在执行管辖和执行救济制度上的变化,如对执行异议程序、执行复议程序与案外人异议程序的区分等已经突破了以往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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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巡查反
馈意见》的整改方案

按照最高法院《关于贵州省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巡查反馈意见》的工作
要求,紧紧围绕最高法院反馈的贵州法院存在的问题、全国法院的共性问题及整改意见,对照
巡查反馈意见,我院坚持实事求是,从思想认识、组织管理、制度机制等多个层面入手,对照
检查我院存在的问题,制定如下整改方案。

一、执行联动和规范化建设方面:本院已经基本建立,但落实不够好,故再提请当地党
委、政法委帮助解决执行,加大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执行联动,打击拒执犯罪,整体推进
执行联动力度。

二、规范化建设方面:继续加强执行规范化建设,定期开展集中培训,学习法律法规和相
关执行司法解释,提升执行干警的理论水平和执法办案水平。

三、执行质效方面:必须确保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基本执行完毕,提升实际执行率、
执行标的到位率,切实提高执行质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执行案件规范方面:要求执行人员严格按照法律、司法解释和最高法院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及要求,加强执行案件规范化建设,做到依法适用各种执行措施、信用惩戒措施,依法调
查取证、材料规范齐全,依法、规范制作法律文书等。

1、对2016年、2017年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全部进行认真清理,建立台账,查漏
补缺,按照最高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有关规定,做到终本
案件全部必须符合终本的实质要件和程序条件的要求,在2018年6月15日前完成。

2、对2016年、2017年有财产可供执行而未执行完毕的案件,建立台账,具备财产处置
条件的,全部在8月30日前恢复执行完毕。

3、对2018年的执行案件,必须全部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和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的要求,
开展执行工作,确保全部案件合符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的要求

五、执行信息化方面:不断推进完善“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建设,熟练、规范使用
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时间节点录入及时,不断提升各执行信息化系统的数据质量。

六、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方面:安排专人负责执行指挥中心,确保提升执行指挥中
心实体化运行能力水平,发挥执行指挥中心的各项功能作用,加强执行工作的督查督办,建立
以执行指挥体系为核心的执行工作考核机制和通报机制。

七、人员保障方面:本院目前合符要求,但为确保执行难问题解决,本院将适时继续增
加执行人员。

八、执行信访:高度重视执行信访,特别是重复访,执行局长要亲自接访。对上级法院
交办的信访案件,做到定期回复。
九、执行宣传:继续加大执行宣传力度,本院安排专人负责。
十、整改时间:2018年5月30日前。
十一、其他:本方案作为执行法官的量化考核依据。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2018年4月2日
(本资料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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