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
某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汇报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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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措并举促提升,突出重点求实效,努力解决执行难问题——建立综合强制执行机制
综 合 机强 制制 执 行
在与公安、检察机关联手行动中,采取司法拘留措施242人,提请公 安机关协助查控85人,促使13名被执行人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 的义务,实现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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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执行异议和复 议案件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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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办理 合议制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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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问题导向,创新工作机制,努力推动执行工作上台阶、上水平——创新执行工作方法
平某某川某某区人人民民法法院院
某平某某川某县区区法法法院院院《实以致行法被司官执法为行警主人察导家派的属驻执的执行一行小封小组信组办》,案、充模公实式安了,检执实察行行参 与力繁强量简制,分执提流行升、、了集邀执中请行查两威控代慑、表力分一。小委组员办见案证、和团参队与协调作解,等大方大法提,高形 成了从执多行方效面率、,多一层批次难、执多行角的度案向件执的行到难有发效动化立解体。攻势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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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问题导向,创新工作机制,努力推动执行工作上台阶、上水平
01
规范案件资产管理
02 统一执行案件流程
03 创新执行工作方法
04 持续加强宣传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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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问题导向,创新工作机制,努力推动执行工作上台阶、上水平——规范案件资产管理
执行人员
执行案款
院财务部门
文明办
公安
招商办
法院
工商联
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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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措并举促提升,突出重点求实效,努力解决执行难问题——充分发挥信息技术作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实行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实行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8.29•【字号】苏高法〔2016〕185号•【施行日期】2016.08.2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实行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高法〔2016〕185号(2016年8月29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现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要求,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以及《江苏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省法院民事强制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目标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结合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完善司法责任制改革和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深化执行体制改革,在民事强制执行领域实行执行裁判权与执行实施权相分离,强化执行工作统一管理体制,实行执行人员分类管理和执行实施人员警务化改革,进一步优化执行权的科学配置,促进执行权进一步公正、高效、规范行使,推动基本解决执行难。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确保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尊重执行规律,使改革的成果能够切实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效率。
(三)依法推动改革,确保改革合法合规。
(四)坚持执行工作省级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整合执行资源,形成执行合力。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09.03•【文号】法发〔2014〕18号•【施行日期】2014.09.03•【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4〕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贯彻落实执行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工作,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的透明度,推进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
现将该意见予以印发,请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按照该意见的要求,切实做好执行流程信息公开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执行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工作,方便当事人及时了解案件执行进展情况,更好地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执行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立公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法发〔2006〕3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法发〔2013〕13号)等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第一条人民法院执行流程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对依法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执行流程及其相关信息,一律予以公开,实现执行案件办理过程全公开、节点全告知、程序全对接、文书全上网,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提供全方位、多元化、实时性的执行公开服务,全面推进阳光执行。
第二条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工作,以各级人民法院互联网门户网站(政务网)为基础平台和主要公开渠道,辅以手机短信、电话语音系统、电子公告屏和触摸屏、手机应用客户端、法院微博、法院微信公众号等其他平台或渠道,将执行案件流程节点信息、案件进展状态及有关材料向案件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公开,将与法院执行工作有关的执行服务信息、执行公告信息等公共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
破解执行被执行人车辆的难题要怎么做

破解执行被执行人车辆的难题要怎么做被执行人是指在法定的上诉期满后,或终身判决作出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当事人。
对于执行被执行人车辆的问题,要如何破解,是人们头疼的难题。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执行被执行人车辆的相关法律知识。
破解执行被执行人车辆的难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切实解决执行难,制定强制执行法,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
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
”目前,大量的执行案件中因无法控制被执行人车辆,导致法院对车辆无法采取有效的执行措施,这既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还影响了社会秩序的安定。
解决执行难的问题,需要在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的同时,更要出台有效的执行措施,制定具体可行的相关规定来解决实际问题。
针对这种情况,就如何加大对车辆的执行力度具体分析如下:一、目前法院对车辆的执行现状目前,在依法执行被执行人的车辆的案件中法院难以查询或者无法及时控制被执行人的车辆已经成为民事执行案件中的难点之一。
尽管根据法律规定,法院一般会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采取就地查封的措施。
但是由于汽车流动性大,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难以查找汽车。
在以往对被执行车辆采取强制执行时,法院往往只是单纯的向车辆管理部门送达查封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这种方式只能起到限制车辆所有人在车辆买卖时的过户登记的作用,而无法对车辆进行实际的控制。
这样就会产生一些恶意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对法院的执行措施置之不理的现象。
由此这就会导致产生司法威慑力度不大,执行效果不佳,很难促动被执行人及时主动地履行义务的后果。
由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安部出台的配套性文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并没有明确赋予公安部门对被执行车辆的扣留权利,事实上也造成了单靠法院一家难以应对被执行人恶意逃避执行的情况。
目前法院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查封的做法经常会出现无法查找车辆,无法实际控制车辆以致不能执行拍卖变现的情况。
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情况调查问卷

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情况调查问卷一、企业基本信息1.所在地区:(省、直辖市、自治区)2.企业登记注册类型:A.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B.民营及民营控股企业C.外资及外资控股企业3.企业在本行业中的规模属于:A.大型企业B.中型企业C.小微企业二、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情况1.您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情况的总体评价。
A.满意B.较为满意C.一般D.不太满意E.不满意2.您是否知道人民法院正在推动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A.知道B.不知道3.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您认为“基本解决”的标准或者含义是什么?A.当事人已经申请执行的案件,绝大多数得到执行B.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执行内容,全部得到执行C.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已经得到执行;无财产的,确实查询不到D.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基本满意,有关执行工作的信访案件绝大多数化解4.您认为“执行难”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可多选)A.被执行人逃避履行B.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可供执行财产C.不少法官消极执行,人民法院执行力度不够D.公安、检察机关等对拒不履行甚至抗拒履行的打击力度不够E.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对老赖等逃避履行的行为惩戒不够F.民事执行法律制度不健全5.近年来,人民法院通过执行信息公开、网络司法拍卖等方式推进信息化建设。
对此,您是否了解、评价如何?A.效果很好B.有一定效果,有的方面有待改进C.不了解6.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是否规范?您对民事执行工作队伍建设是否满意?(可多选)A.基本规范,基本满意B.印象一般C.不太规范,不太满意D.不规范,不满意E.近两年有明显改善F.近两年有一定改善G.近两年没有明显改善7.近两年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否有改观?A.有较大改观B.有一定改观C.没有明显改观D.不了解8.您认为解决“执行难”应当采取哪些主要措施?(可多选)A.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被执行人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的自觉性B.严惩被执行人逃避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C.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队伍建设,提高执行效率D.加强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公开E.加强人民法院与其他单位执行联动,完善协助执行制度F.完善民事执行、破产等法律制度9.您认为基本解决“执行难”还需要多长时间?A.一年B.两年C.三年D.三年以上E.不好说,要看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况以及其他方面的进展10.您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还有什么意见和建议(可附页)。
发挥迟延履行利息制度作用积极推动执行工作有效开展-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答记者问

发挥迟延履行利息制度作用积极推动执行工作有效开展-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07.31•【分类】问答正文发挥迟延履行利息制度作用积极推动执行工作有效开展-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答记者问(2014年7月31日)2014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并回答了记者提出的问题。
《解释》的出台有利于执行工作的开展问:制定《解释》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答: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完善和增强执行措施和手段,一些对被执行人有威慑力的制度和机制相继建立,限制高消费制度、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网络查控机制等成为强制执行的有力武器,有效地推动了执行工作的开展。
迟延履行利息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执行措施。
该制度在促使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和补偿债权人损失方面有一定积极作用。
但是,既有规定较为原则,导致各地法院理解不同、做法不一,不仅损害了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也导致该项制度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自2012年初开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组织人员赴多地进行调研,起草了本解释初稿。
之后,我们多次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听取了部分法官和律师的建议。
根据这些意见和建议,我们数易其稿。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本解释。
问:《解释》坚持的原则是什么?答:我们在制定这部解释时主要坚持了两项原则。
一是法定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通过文义解释的方法,无论申请执行人是否申请,法院都应当依职权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是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迟延履行利息制度的任务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义务,从而实现债权人的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法发[2006]3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法发[2006]35号2006年12月23日)为确保及时、高效、公正办理执行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承办人。
第三条承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第四条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获悉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
第五条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
第六条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
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予以核查。
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或者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确有困难,需人民法院进行调查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出调查申请后10日内启动调查程序。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承办人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对被执行人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权益及收益、到期债权等资产状况的调查。
法官年度述职报告(7篇)
法官年度述职报告(7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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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14•【文号】中法委发〔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7.14•【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治建设,执行,执行程序,执行正文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法委发〔20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全面依法治省(区、市)委员会,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有关人民团体:《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已经中央依法治国委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2019年7月14日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确保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实现,现就加强执行难综合治理,深化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解决执行难工作的重要意义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依靠国家强制力确保法律全面正确实施的重要手段,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
做好执行工作、切实解决长期存在的执行难问题,事关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将解决执行难确定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作出重大决策部署。
三年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各地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下,执行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同时,一些制约执行工作长远发展的综合性、源头性问题依然存在,实现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目标仍需加倍努力。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充分认识加强执行工作、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重大意义,加大工作力度,强化责任落实,形成强大工作合力,确保完成党中央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目标任务。
执行内分改革的实践探索与路径突破——以唐山试点经验为样本的考察
执行内分改革的实践探索与路径突破——以唐山试点经验为样本的考察董秀军 张海亮*内容摘要 在全国法院初步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阶段性目标后,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进入新阶段。
为实现切实解决执行难的最终目标,有待建立适应执行工作实际的执行体制、机制和制度。
通过分析当前执行改革中内外分路径的优劣要素,集中考察执行内分改革所应关照的若干关键维度和重心,结合内分改革试点实践基础,探索内分改革路径所应坚持的理性选择。
关键字 执行内分改革 实践探索 唐山模式 改革路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以后,全国法院在打响“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役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在广西、上海、广东、唐山、浙江、成都、贵州、青海、海南等十余家法院开展了执行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尽管试点法院在启动时间、基本思路、具体方案和推进力度各有侧重,但总体上坚持了深化内分、适当外分的基本思路,并对试点经验进行了系统总结梳理,将该实践探索的改革思路上升为顶层设计方案,报请中央政法委批准。
从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改革的整体布局和持续性上看,继全国法院初步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阶段性目标后,对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的步伐并没有停止。
要实现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终极目标,建构一种既可以化解当前法院系统执行难问题,又能保障未来执行难问题不再反复的执行体制、机制和制度,仍然有赖于顶层设计者对执行权运行规律的认知把握和更有针对性的尝试,进而通过立法将行之有效的模式固化确定下来。
2019年6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董秀军,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张海亮,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助理。
189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明确提出,探索地市以下执行工作垂直管理模式,随后在成都、苏州两家中级法院进行试点。
笔者统合与扬弃内外分路径的优劣要素,集中考察执行内分改革的所应关照的若干关键维度和重心,结合内分改革试点实践基础,探索内分改革路径所应坚持的理性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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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的通知
【法规类别】执行
【发文字号】法发[2016]10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6.04.29
【实施日期】2016.04.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两高工作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的
通知
(法发[2016]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是最高人民法院经过认真研判和广泛征求意见后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
为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总体目标,全面强化各项执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对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总体思路、主要任务及组织保障提出了明确、具体要求。
现将《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发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9日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
2016年3月13日,周强院长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时庄严承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这是人民法院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内在要求,是人民法院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目标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应有之义,是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极大鞭策和鼓舞。
各级人民法院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为民意识,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求真务实、锐意进取,勇于担当、奋发有为,全力推进各项执行工作健康快速发展,确保在两到三年期限内完成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任务,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总体目标与评价体系
(一)总体目标
全面推进执行体制、执行机制、执行模式改革,加强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执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化执行查控体系、执行管理体系、执行指挥体系及执行信用惩戒体系,不断完善执行规范体系及各种配套措施,破解执行难题,补齐执行短板,在两到三年内实现以下目标: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基本得到遏制;人民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情形基本消除;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
次执行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的问题基本解决;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显著提升,人民法院执行权威有效树立,司法公信力进一步增强。
(二)评价体系
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研究制定基本解决执行难的评价体系,确定两到三年内解决执行难的具体目标及指标体系,广泛征求意见后向社会公开发布。
两到三年期限届满前由该第三方评估机构及参与单位按照既定的评价体系进行效果评估,向社会发布评估结果。
二、基本解决执行难应坚持的原则
基本解决执行难,要把握新时期执行工作基本规律,坚持问题导向,秉持发展理念,系统设计、整体布局、突出重点、多措并举。
1.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正确方向。
要始终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积极主动向党委汇报解决执行难的各项工作部署,充分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帮助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
同时也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开拓进取,积极作为,按照总体要求和部署坚持不懈狠抓落实。
2.加强顶层设计,鼓励改革创新。
最高人民法院要立足中国国情,科学谋划解决执行难的顶层设计。
作为有益补充,各地法院要紧紧围绕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增强司法公信力目标,在执行理念、执行方式、执行管理等方面勇于探索、大胆创新,不断积累解决执行难的实践经验。
3.实行整体推进,强调重点突破。
解决执行难涉及方方面面的工作,必须整体布局、有序推进,同时也要突出重点,集中精力破解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瓶颈和障碍,确保各项工作部署顺利进行。
4.坚持标本兼治,注重长远发展。
破解执行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多措并举、标本兼治。
既要立足现实,着力解决当前工作推进中的突出问题;也要着眼长远,从影响执行
难的全局性问题入手,积极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破产、保险、救助等制度完善,谋划解决执行难的长效治本之策。
三、基本解决执行难的主要任务
基本解决执行难,要坚持以信息化建设为抓手,着力强化执行规范化建设和专业化建设,切实完善执行体制机制,努力实现执行工作各个领域的深刻变革。
(一)实现执行模式改革
全力推进执行信息化进程,联合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畅通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发现渠道,基本改变“登门临柜”查人找物的传统模式,真正破解查人找物传统执行难题。
1.实现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全覆盖。
建成以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为核心、以地方各级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为补充、覆盖全国地域存款及其他金融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