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上书房信息咨询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统计指标体系及执行考核指标体系的说明(一)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统计指标体系及执行考核指标体系的说明- 指标体系的概述- 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统计指标体系的起源和背景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统计指标体系是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的要求,结合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构建起来的一套用于统计和考核执行工作情况的指标体系。
- 说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统计指标体系的构成和内涵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统计指标体系包括了多个方面的指标,涵盖了执行案件的数量、质量、效率以及执行成本等多个方面,能够全面客观地反映出执行工作的情况。
- 执行统计指标体系的具体指标- 解释执行案件数量指标执行案件数量指标是衡量执行工作量的重要指标,它能够反映出法院执行工作的负荷情况和工作效率。
- 阐述执行质量指标执行质量指标包括了执行效果和执行程序合法性等多个方面的指标,能够客观地评价执行案件的质量。
- 讲解执行效率指标执行效率指标主要体现了法院执行工作的效率和速度,包括了结案速度、执行周期等指标。
- 说明执行成本指标执行成本指标是评价执行工作成本和资源利用情况的重要指标,能够帮助法院合理配置执行资源,提高执行工作效率。
- 执行考核指标体系的作用- 强调执行考核指标体系对于激励执行人员的作用执行考核指标体系可以对执行人员的工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从而激励执行人员增强责任感和执行工作的积极性。
- 讨论执行考核指标体系对于推动执行工作改革的重要性通过执行考核指标体系的建立和运用,可以发现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瓶颈,从而推动执行工作的改革和提升。
- 体系的完善与优化- 分析当前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统计指标体系的不足之处目前的执行统计指标体系仍然存在一些盲点和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优化。
- 提出完善与优化的建议可以针对执行统计指标体系的不足,提出一些改进和优化的建议,来进一步提高指标体系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总结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统计指标体系及执行考核指标体系是对执行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和考核的重要工具,它能够客观、全面地评价执行工作的情况,激励执行人员,推动执行工作的改革和提升。
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

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一、引言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司法机关,负责审理各类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而审判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
建立科学的、符合实际的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对于提高司法审判工作水平至关重要。
二、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的意义1. 保障司法公正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的建立能够对法官的司法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有效避免个别法官的主观偏见和不当行为,保障司法公正。
2. 提高审判效率合理的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可以鼓励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更加注重细节和全面考虑,从而提高审判效率,有效减少诉讼成本和时间。
3. 维护社会稳定公平公正的司法审判是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通过建立科学的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可以更好地满足社会的司法需求,减少不公平现象,维护社会稳定。
三、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的构成1. 法官素质指标包括法官的专业知识水平、道德品行和工作态度等方面的指标,这些指标直接关系到审判质量的好坏。
2. 审判程序指标包括案件审理时间、庭审纪律、裁判文书质量等方面的指标,这些指标可以客观评价审判工作的效率和规范化程度。
3. 司法公信力指标包括诉讼参与方对法院司法公正和公信力的满意度、司法公开和透明度等指标,这些指标体现了法院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和声誉。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的建立对于司法改革和提高司法公正都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充分考虑到司法实践的特点和复杂性,不能简单地以指标考核来评价法官的工作。
应当注重指标体系的科学性和实用性,避免片面追求数据指标而忽视了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和细节。
五、总结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的建立是司法改革的必然要求,它有助于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和维护社会稳定。
然而,建立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并非易事,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充分吸收各方意见,才能更好地适应司法实践的需求和发展。
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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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体系(中院&基层院)
规范执行(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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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解读(中院&基层院)
规范执行(执行标准)
➢ 财产保全 ✓ 财产保全保险担保机制(建立机制/在案件中落实) ✓ 担保比例(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或争议标的财产价值 的30%,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 保全申请与财产查控系统的衔接(特定条件下,网络执行 查控体系对申请财产保全债权人的开放使用) ✓ 保全裁定执行的及时性(5日内启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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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方案:数据来源
案卷评查
➢ 2017年 ➢ 经过评估拍卖案款发放的案件 ➢ 终本案件 ➢ 保全案件
网站观察
系统验证/提取
法院自报
问卷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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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方案:评估对象
2016阶段性评估报告
➢ 顶层设计:制度/信息化
2017
➢ 最高人民法院 ➢ 高级人民法院(数量待定) ➢ 中级人民法院(数量待定) ➢ 基层人民法院(数量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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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解读(中院&基层院)
➢ 财产申报(案卷评查) ✓ 依法发布申报令 ✓ 依法对于拒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进行法律制裁(罚款/ 拘留/拟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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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解读(中院&基层院)
➢ 财产调查 ✓ 网络查询及时性(需要查询财产的,执行人员收到案件之日
起5个工作日内启动网络查询;5个至10个工作日内启动;10个
➢ 拍卖(符合拍卖条件,30个工作日启动,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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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解读(中院&基层院)
➢ 案款发放 ✓ 一案一账号(对于新收案件实行一案一账号) ✓ 执行款发放的及时性(1个月以内或虽超过1个月但说明理由 并经过领导审批)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的实施标准(试行)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的实施标准(试行)【法规类别】执行【发布部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6【实施日期】20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的实施标准(试行)为实现“深圳在全国率先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目标,科学评价深圳法院执行案件办理水平,准确评估执行难问题解决情况,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司法改革的精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破解“执行难”的若干工作的意见》,结合“深圳市加快建设一流法治城市工作会议”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标准。
一、总体要求(一)本实施标准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当事人在执行案件的每一个阶段感受到公平正义;规范深圳法院执行案件办理程序,保障深圳法院在全国率先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的实现。
(二)本实施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为根据,结合深圳法院执行实践和实际情况制定。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已作规定的,本实施标准不再重复。
(三)本实施标准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率先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的程序规范》(见附件1)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率先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的实体指标》(见附件2)两部分组成。
(四)深圳法院2014年起新收民商事执行案件的办理,适用本实施标准。
(五)深圳法院执行案件的办理,应当遵循效率、公正、公开的原则。
(六)根据本实施标准的落实情况,适时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
(七)本实施标准所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根据《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法发[2009]15号)的相关规定,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所作的结案方式:1、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的;2、部分执行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法全部得到实现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3、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的;4、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的;5、其他符合规定的情形。
第三方评估法院执行值得推广

第三方评估法院执行值得推广许辉【期刊名称】《江淮法治》【年(卷),期】2016(000)003【总页数】1页(P53)【作者】许辉【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近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和深圳市律师协会联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对外发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标准》第三方评估报告”。
众所周知,工作好不好,自己说了不算,法院执行工作更是如此。
在执行难还没有得到普遍解决的情况下,如果法院自己说已经解决了执行难,即使数据再详实、措施再有力、效果再明显,也难免会被人认为是自吹自擂。
引入第三方对法院执行工作进行评估,可有效弥补自我评价的不足,更有利于汇集各方力量和智慧总结推介执行工作的成功经验与做法,正视、解决执行工作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值得广泛推广。
引入第三方对执行工作评估,既要确保第三方的独立性,更要注重第三方的权威性。
从公开报道获悉,评估项目组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与深圳市律师协会组成,兼顾了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两个方面。
深圳中院在2011年提出了“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2014年出台了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实施标准,项目评估组正是对深圳中院执行工作跟踪研究了近一年之后,以“国家智库报告”的形式发布了评估报告,内容令人信服。
第三方评估执行工作,不是为哪一方代言,更非一味地唱赞歌,侧重点应该在于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引起各方重视,帮助克服困难,解决问题。
引入第三方评估执行工作,对法院规范自身执行行为、创新执行机制具有积极意义,更为重要的是,通过科学评估引导社会各界更为理性和正确对待执行难问题,除了督促法院依法规范行使执行权、形成围剿“老赖”的更大合力之外,把原本不属于执行难范围内的事项剥离开来,为执行难问题减负,还原执行难的真正面貌,找准执行难的真正病灶,从而对症下药、有效根治执行难。
让更多的人关注执行难,让更多的人正确看待执行难,让更多的人理解执行难,让更多的人帮助解决执行难,这是引入第三方评估法院执行工作的价值所在,也是努力推广这一工作的方向所在。
“最高法”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

“最高法”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作者:王纯来源:《人民周刊》2019年第15期长期以来,法院执行工作备受社会关注,执行难问题群众反映强烈。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庄严宣布,“要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牵头,法学研究所承办,中国法学会等3家单位以及13家媒体参加,特邀15位知名学者为特聘专家。
此次第三方评估坚持科学客观原则,共对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院的数据进行采集,对700余家法院的抽样数据进行评估。
针对“执行难”中的突出问题,评估组确定适用“一票否决”的三个核心指标。
这是我国最高司法机关首次委托学术机构对其工作开展独立第三方评估,在中国司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近日评估工作结束,综合各项指标,评估组为全国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阶段性战役给出了一个较为客观的评定。
700余家法院随机抽检三个核心指标“一票否决”评估组于2017年8月份进行了一次预评估,又于2018年年初进行了一次样板法院评估。
全国法院的全面评估从2018年8月开始正式启动,截至2019年1月上旬,完成了对全国法院的数据采集。
评估组在每个省级辖区,按照重点抽取案件量居多法院、兼顾案件量居中和较少的法院的原则,共抽取了148家中级法院、583家基层法院,各级法院总计评估763家。
评估组在各被评估法院现场调取了评估所需的案卷和各类案件数据,全国共调取案卷92668套,根据评估指标对案卷进行了评查和统计,并对自报材料进行了验证和分析。
据评估组负责人介绍,在接受最高院委托后,评估组先后多次召开由专家学者、律师、新闻媒体参与的论证会,对评估指标体系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评估坚持了依法设定指标、科学客观评价、重视规范执行过程、适度超前推介执行亮点工作的原则。
根据全国各级法院的职能定位,分别对以下方面设置了评价指标:针对高级人民法院,侧重于执行监督管理、联动机制、信息化以及执行保障等方面;针对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侧重于对执行工作规范化、透明度的考察,评估联动机制、信息化在具体执行工作中的应用和实施。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流程解决执行难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鲁高法〔2019〕11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流程解决执行难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正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流程解决执行难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鲁高法〔2019〕11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机关各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流程解决执行难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8年12月25日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2018年第26次(总第47次)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执行局。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月1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流程解决执行难若干问题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的协调配合,建立全流程解决执行难工作机制,保障当事人及时实现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立案部门应当全面推行网上立案。
立案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征信体系建设标准建立当事人信息识别系统,立案时充分采集自然人的身份证号码和法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确认送达方式、送达地址(电子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执行案款接收账户等信息。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具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共党员、公职人员等特殊身份或者案件属于特殊类型的,应予以标注。
第二条立案时,立案部门应当向当事人提示执行风险以及财产保全的必要性等相关事项。
第三条审判部门发现立案部门采集的信息不准确、不全面或者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第四条审理确权案件时,审判部门应当查明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及现状。
法院社会满意度测评指标体系

法院社会满意度测评指标体系
法院社会满意度测评指标体系是指用来评估法院在社会各方面的满意度的一套指标体系。
其目的是通过科学的评估手段和方法,了解社会对法院工作的满意程度,从而为法院改善工作质量、提高服务水平提供参考依据。
法院社会满意度测评指标体系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指标:
1. 效率指标:包括审判速度、办案周期等,评估法院的工作效率和办案效果。
2. 公正指标:包括司法公正、独立性等,评估法院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3. 服务指标:包括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评估法院的服务水平和满意度。
4. 透明度指标:包括信息公开、审判公开等,评估法院的透明度和公开程度。
5. 司法责任指标:包括法官执法规范、职业道德等,评估法院的执法能力和职业素养。
6. 社会影响力指标:包括法院形象、社会责任等,评估法院在社会上的影响力和声誉。
通过对以上指标的测评,可以全面地了解法院在社会中的满意
度,并结合评估结果,采取措施改善工作不足之处,提高社会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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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指挥中心(30%)
队伍建设(30%)
执行大格局(10%) 执行救助(10%) 执行宣传(20%) 三、中级人民法院 1. 规范执行(25%)
二级指标
财产保全(10产控制(查冻扣) (5%)
评估(5%)
财产拍卖(5%)
执行款发放(5%) 委托执行(5%)
三级指标 财产查控措施告知被执行人(50%) 财产处分信息告知被执行人(50%) 执行主要流程节点告知当事人 执行裁判文书(50%)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50%) 法院关于执行的规范性文件
三级指标 执行完毕的案件数/执行结案数 个案的执行到位金额/个案的申请执行 标的额 执行期限内结案数/执行结案数 评估期间的结案数/收案数 网络拍卖案件数/拍卖案件数 执行行为被撤改数量/执行案件数 廉政情况投诉率(25%) 执行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案件(2 5%) 执行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案件(25%) 国家赔偿(25%)
管理督查(20%)
廉政监督(20%)
4. 执行保障(20%) 二级指标 执行指挥中心(60%) 三级指标 案件节点管理(20%) 终本案件管理(20%) 委托执行管理(10%)
队伍建设(40%)
决策分析(20%) 远程指挥(20%) 执行指挥中心专人值班(10%) 明确人员配备要求(40%) 推动执行人员结构优化(30%) 加强执行人员培训保障(30%)
银行(20%) 土地房产(10%) 车辆(10%) 工商(10%) 保险(5%) 互联网金融、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财产信 “总对总”执行网络查控 息(5%) 系统(50%) 酒店住宿(5%) 身份证信息(5%) 出入境证照信息(5%) 统一社会信息代码信息(5%) 婚姻登记信息(5%) 证券(5%)
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
一、最高人民法院 1. 制度建设(20%) 三级指标 专门的起草力量(30%) 推动强制执行立法(2 开展立法调研(30%) 0%) 立法建议稿(40%) 财产保全(10%) 财产申报和财产调查(10%) 变更追加执行主体(10%) 财产处置(10%) 案款管理(5%) 单行司法解释、指导性意 终本案件管理(10%) 见(60%)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5%) 参与分配(5%) 委托执行(5%) 执行强制措施(20%) 执行公开(10%) 执行指导案例库(50%) 指导案例制度(20%) 发布指导性案例(50%) 2. 执行联动(40%)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二级指标
执行指挥中心(20%)
人员保障(20%)
执行机构(10%) 执行装备(10%) 执行救助(10%) 执行工作方案(10%) 争取地方支持(10%) 执行宣传(10%)
四、基层人民法院
1. 规范执行(35%)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财产保全保险担保机制(25%) 担保比例(25%) 保全申请与财产查控系统的衔接(2 5%) 保全执行及时性:保全裁定应在 10 日 内执行(25%) 依法发布申报令(50%) 对于拒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进行法律制 裁(50%) 网络查询及时性(60%):执行立案之 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启动;5 至 10 个工 作日;10 至 22 个工作日;超过一个月 未启动 对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的核实(4 0%) 及时性:对于查到的财产,能通过网络 执行查控系统实施控制措施的,须在 4 8 小时内采取措施;需要线下控制的, 须在 10 个工作日内采取控制措施 评估启动的时间(50%):符合财产处 置条件的,15 个工作日内启动评估拍 卖程序 及时发送评估报告(50%):收到评估 报告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合理时间内启动拍卖:符合拍卖条件 的,15 个工作日内启动拍卖程序的 新收案件一案一账号(40%) 执行款发放的及时性(60%):具备发 放条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发放,不能及时 发放的,说明理由并经领导审批 委托事项的办理 是否符合终本的实质要件(50%):按 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 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规定的条 件进行检查。 是否符合终本的程序要求(10%):一 是是否将相关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 听取其意见;二是是否制作了终结本次 执行程序裁定书并上网。
3. 监督管理(20%) 二级指标 案件办理(50%) 信访申诉(10%) 三级指标 执行复议类(30%) 执行协调类(20%) 执行监督类(30%) 执行请示类(20%) 挂网督办 督查下级法院应用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 理系统的情况(25%) 督查下级法院执行案款清理和管理情况 (25%) 督查下级法院办理重点督办案件、事项 的情况(25%) 开展执行工作约谈(25%) 廉政情况投诉率(40%) 执行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案件(3 0%) 执行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案件(30%)
执行保全(10%)
财产申报(5%)
财产调查(20%)
财产控制(查冻扣) (5%)
财产评估(5%)
财产拍卖(5%)
执行款发放(5%) 委托执行(5%)
终本案件(25%)
现场执行记录(5%) 执行转破产(5%) 执行案件节点管理系统 (5%) 2. 阳光执行(15%) 二级指标 财产查控、处分告知(3 0%) 执行案件流程信息公开 (30%) 执行文书公开(30%) 执行规范性文件公开(1 0%) 3. 执行质效(40%) 二级指标 实际执结率(30%) 个案的执行到位率(2 0%) 执限内结案率(10%) 执行异议案件的结案率 (10%) 网拍率(10%) 执行行为撤改率(10%) 个人追责与国家赔偿(1 0%)
现场执行记录(5%) 执行转破产(5%) 执行案件节点管理系统 (5%) 2. 阳光执行(10%) 二级指标 财产查控、处分告知(3 0%) 执行案件流程信息公开 (30%) 执行文书公开(30%) 执行规范性文件公开(1 0%) 3. 执行质效(25%) 二级指标 实际执结率(30%) 个案的执行到位率(2 0%) 执限内结案率(10%) 执行异议案件的结案率 (10%) 网拍率(10%) 执行行为撤改率(10%) 个人追责与国家赔偿(1 0%)
5. 执行保障(10%)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执行异常警示(10%) 消极执行筛查(10%) 终本案件管理(20%) 案款管理、委托执行管理(10%) 决策分析(20%) 远程指挥(20%) 执行指挥中心值班制度(10%) 执行人员比例(40%):在编执行人员 占法院在编总人数的比例不应低于百分 之十五 执行法官员额(40%):执行局法官员 额的比例不得低于业务庭法官的比例 轮岗制度(10%) 警务保障(10%) 审执分离: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分 别由不同机构行使 配备必要的单兵执法仪 专项执行救助资金 出台解决执行难的工作方案或实施细则 争取由当地党委、人大、政府出台支持 解决执行难的专门文件 借助媒体宣传执行工作(50%) 定期发布拒执罪典型案例(50%)
终本案件(25%)
三级指标 财产保全保险担保机制(25%) 担保比例(25%) 保全申请与财产查控系统的衔接(2 5%) 保全执行及时性:保全裁定应在 10 日 内执行(25%) 依法发布申报令(50%) 对于拒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进行法律制 裁(50%) 网络查询及时性(60%):执行立案之 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启动;5 至 10 个工 作日;10 至 22 个工作日;超过一个月 未启动 对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的核实(4 0%) 及时性:对于查到的财产,能通过网络 执行查控系统实施控制措施的,须在 4 8 小时内采取措施;需要线下控制的, 须在 10 个工作日内采取控制措施 评估启动的时间(50%):符合财产处 置条件的,15 个工作日内启动评估拍 卖程序 及时发送评估报告(50%):收到评估 报告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合理时间内启动拍卖:符合拍卖条件 的,15 个工作日内启动拍卖程序的 新收案件一案一账号(40%) 执行款发放的及时性(60%):具备发 放条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发放,不能及时 发放的,说明理由并经领导审批 委托事项的办理 是否符合终本的实质要件(50%):按 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 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规定的条 件进行检查。 是否符合终本的程序要求(10%):一 是是否将相关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 听取其意见;二是是否制作了终结本次 执行程序裁定书并上网。 纳入信息库管理(10%)是否纳入;纳 入是否及时,信息是否准确等。
终本案件的后续管理(30%):五年内 定期筛查,发现财产的及时恢复;续 封、变更追加等程序性权利的保障等。 单兵执法仪使用情况:进行强制腾空、 搜查等执行行动时是否使用单兵执法仪 是否征求意见(30%) 是否移送(40%) 是否受理(30%) 执行案件是否均纳入案件节点管理系统 (50%) 节点录入系统的完整性(50%)
联合惩戒体系(50%)
银联卡(8%) 渔船(1%) 船舶(1%) 限制乘坐交通工具(20%) 限制住星级宾馆(10%) 限制出境(10%) 限制招投标(10%) 限制融资(10%) 受益行为限制(10%) 公职限制(10%) 担任企业高管限制(5%) 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 目限制(5%) 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5%) 发行上市或挂牌转让的限制(5%)
二、高级人民法院 1. 制度建设(20%) 二级指标 制度落实与细化(30%) 执行管理制度建设(3 0%) 调研指导(40%) 2. 执行联动(20%) 三级指标 土地房产(30%) 工商(15%) “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 商业保险(15%) 系统(50%) 酒店住宿(15%) 房屋租赁(15%) 婚姻登记信息(10%) 限制住星级宾馆(10%) 限制购买理财产品(10%) 限制出境(10%) 限制股权变更(10%) 限制招投标(10%) 联合惩戒体系(50%) 受益行为限制(10%) 公职限制(10%) 担任企业高管限制(10%) 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 目限制(10%) 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10%) 3. 执行监督(30%)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对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制度进行细化 对辖区内法院的执行工作进行管理的相 关制度 解答疑难问题(50%) 专项问题的调查研究(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