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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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1.资产隐匿:当事人将财产转移、隐匿或通过虚假举报减少财产的数量,使得执行难以进行。

2.财产破产:当事人因经营不善、债务过多等原因而宣告破产,财产被拍卖或划归破产清算,无法满足债权人的要求。

3.异地难度:当事人的财产位于他地,执行程序复杂,需要跨区域执行,增加了执行难度。

4.法律漏洞:现行法律对于一些具体情形的处理,规定不够具体或者存在矛盾,导致执行难以进行。

针对民事案件执行难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解决办法:
1.建立更完善的资产调查制度:完善资产调查信息网络,加强各级法院信息共享,提高对当事人资产隐匿和转移的发现和阻止。

2.设立专门的执行法院:在司法体系中设立专门负责执行的法院,加强对执行程序的监督和指导,提高执行效率和质量。

3.加强对财产破产的监管和处理:建立健全的破产清算机制,加强破产财产管理,确保债权人能够合法、合理地获取其应有的权益。

4.加大对异地执行的力度:加强不同地区法院之间的协作与配合,建立跨区域的执行机制,优化执行程序,方便当事人对异地财产进行执行。

5.完善法律规定:针对民事案件执行难的现实问题,适时进行法律修订,解决法律漏洞,明确执行程序,提高执行效果。

6.强化执行回访和问责机制:建立健全执行回访和问责机制,及时了解执行情况,对执行结果进行评估,对执行难以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综上所述,要解决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不仅需要加强法律规制和监管力度,也需要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加强信息共享和处理,提升执行效率和质量,以建立更加公正、高效的执行机制。

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民事执行难原因浅析

民事执行难原因浅析

民事执行难原因浅析民事执行难,是指在执行民事法律裁定过程中出现难以执行、存在阻碍的问题。

在我国,民事执行难已经成为社会热点话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然而,要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首先需要对其原因进行深入分析。

本文将就此问题作出浅析,以期帮助人们更加全面、深入地认识和审视该问题,探寻解决之道。

一、司法执行机制不完善司法执行机制是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但是,当前我国司法执行机制仍然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例如,执行法律制度不完善,特别是民事执行程序的规定太过抽象,难以具体落实;执行人员缺乏专业技能和执行意识,导致执行效率低下、执行结果不尽人意等问题。

这些问题阻碍了执行程序的顺畅进行,导致民事执行难的发生。

二、行政干预、滞纳金过高行政干预也是导致民事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由于目前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支持企业和个人借款,因此许多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的借款人借助其相关社会资源和影响力,对执行工作进行干扰,甚至拒绝执行。

此外,滞纳金过高也是一个常见问题,这使得债务人无法承受金钱负担,也使执行工作更加困难。

三、司法制度落地困难在实践中,司法制度的落地执行存在一定困难。

首先,由于判决结果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发生多次变化,使得执行人员难以确定需要执行的对象。

其次,许多民事案件涉及的财产是非常复杂的,例如股票、期权等金融产品,这就需要执行人员具备专业技能以进行跨界执行。

最后,一些执行人员缺乏执行意识,对执行裁定缺乏决心和执行力度,使得执行结果不理想,甚至被执行人打压。

四、社会诚信度低最后,社会诚信度的低下也是导致民事执行难的原因之一。

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有很多个人或者企业会从债务付款上逃避责任,这种行为会导致不信任和不满,抵消了许多积极的市场经济的作用。

低诚信度也会对执行infobip 精准屏蔽催收工作造成更多的压力和难度。

总的来说,我国民事执行难问题的根源是多元化、复杂化的,需要采取适当的措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民事执行难是指当法院对一起案件作出判决后,由于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义务或拒绝执行,使得债权人不能顺利获得法律保护的现象。

这种问题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存在了很长时间,给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本文将分析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

1.司法力量不足我国的执行情况总体上是有所改善的,但执行难问题并未得到有效解决。

原因之一是司法力量不足。

我国的法官低龄化严重,大量年轻法官面临的执行难问题往往没有得到合理解决。

另外,我国对于司法人员的培训和培养相对薄弱,许多法官由于工作经验不足和缺乏引导代理人和当事人的能力,导致执行时效性差。

2.法外隐藏财产很多被执行人为了避免执行,会采取各种手段将财产藏匿,导致执行难度增大。

被执行人的附带物质财产、有形财产、无形财产、虚拟财产等都可能被隐藏,很难被法院及执行机关查出。

3.执行标准不明确由于我国的民事执行标准不明确,执行难度增大。

执行标准包括用于异议审理的行政判决书、生效裁判文书和相关的执行通知书等,其范围和细则都比较复杂,有很多争议点。

4.执行成本高民事执行成本一般比较高,由于执行难度和费用的高成本,使得几乎所有民事执行都伴随着很高的代价。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可能被查封、扣押、冻结等,这些操作需要大量的费用和人力。

在执行期间,执行机关还需要为案件制定具体的执行计划、确定执行路径等,从而导致执行成本更高。

1.完善法律体系为了解决民事执行难的问题,首先需要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

通过修法、司法解释、规章制度等手段,完善民事执行程序,使其更加规范、标准化,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说,要加强民事执行的法律援助制度及执行程序的公开透明,力求使执行机关的执行行为拥有更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强化执行力量由于缺乏司法力量,执行难问题日益严重,因此应该通过加大对法官的培训和培养,提高其工作经验及引导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能力。

同时,对执行机关的管理和监督也应更加细致化,加强对执行人员的考核及监督。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办法民事执行难是指在司法机关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后,当事人不履行或者拒绝履行判决或裁定所确定的义务,给当事人带来损失,阻碍了司法机关正常的执行工作。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出现原因比较复杂,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当事人主观原因:某些当事人可能存在失信行为,故意拒绝执行判决或裁定,逃避债务。

二、财产难以查封、扣押:部分当事人可能将财产转移、隐匿,或者以重大费用进行保全,使执行机关无法查封扣押,执行产生困难。

三、相关部门力量不足:执行机关的执法力量受到限制,无法对执行难案件进行全面跟进和查处,导致执行效果不佳。

四、执行程序繁琐:我国执行程序相对复杂,涉及多个环节,如申请、审理、执行等,程序冗长也是导致民事执行难问题出现的原因之一。

为了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可以从以下角度出发:一、加强信用体系建设:通过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价机制和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将失信行为及时记录并向社会公布,增强当事人的守信意识。

二、加大对失信当事人的惩处力度:设立失信当事人黑名单制度,采取惩罚性措施,限制失信当事人的消费能力和社会权益,以增强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意愿。

三、加强执行机关的执法力量:增加执行机关的执法力量和人员配备,加强对执行案件的跟踪和检查,提高执行效率。

四、简化执行程序:完善执行程序,简化流程,减少繁琐环节,提高执行效率。

可以通过合并执行程序、采取在线执行等方式,提高执行效率。

五、加强国际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的执法合作,建立国际间的执法协助机制,加强对涉外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提高执行的可操作性。

六、推动立法完善:加强对执行难问题的研究和立法工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涉及执行程序的规定,提出明确的执行标准和程序要求,为民事执行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七、培养社会良好氛围:加强法律教育和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法律的认知和信任度,增强社会治理理念,培养社会信用素质,形成全社会合力,共同解决执行难问题。

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包括从制度建设、执法力量、程序简化、国际合作等角度入手,并推动立法完善和培养社会良好氛围。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办法民事执行难问题是指在民事案件判决或裁定产生后,被执行人或有执行能力的人拒不履行义务,或者明知无法履行而又不履行造成执行困难的情况。

这是一个长期存在的社会问题,给受益人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和公平正义。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民事执行难问题的产生,又应该如何解决呢?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来深入分析一下。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产生原因1. 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目前的我国《执行法》虽然有了很多的修订和完善,但仍旧存在一些制度漏洞和不足,导致了执行难问题的出现。

一些被执行人利用法律漏洞,逃避法律的制裁,或者是一些法律的执行标准和规定不够明确,导致了执行难的产生。

2. 司法体制的不健全我国的司法体制尚需改革完善。

一些地方法院的执行力度不够,执行成本高昂,也成为了执行难的原因之一。

一些地方的法院资源不足,执行难问题愈演愈烈。

3. 执行主体的不合作一些被执行人有意扰乱司法执行秩序,利用各种手段逃避执行,或者是借助各种手段转移财产,隐藏真实财产,使得执行难问题进一步恶化。

4. 执行手续的繁琐执行手续的繁琐也是导致执行难问题的原因之一。

一些执行程序繁琐复杂,程序不尽合理,使得执行难度加大。

5. 法律意识的淡薄一些尚未执法的人可能存有侥幸心理,认为法律不会将执行难问题真正落实到自己头上,因而会故意逃避执行。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有必要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以期解决执行难问题并落实到实际中。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解决办法1. 完善法律制度应当加大对《执行法》的修订和完善力度,以确定法律制度更加完善和健全,堵塞法律的漏洞。

也应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

2. 加强司法力量我们应当加强地方法院的执行力度和资源,提高对执行难问题的维护力度。

鼓励地方法院与其他行政机关、金融机构等合作,形成合力,以解决执行难问题。

3. 加强对执行主体的监管对一些被执行人和有执行能力的人进行监管,发现问题及早解决,并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和引导,以提高他们的法治意识。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民事执行难是指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执行方对被执行方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时遇到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导致无法有效实施判决的现象。

近年来,民事执行难问题在我国司法领域得到了广泛关注,也成为了司法改革的一个热点问题。

本文将探析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民事执行难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原因:1.财产信息不透明。

被执行方故意隐瞒财产信息,或者将财产转移到他人名下,使得执行方难以查控财产。

2.财产转移。

被执行方通过虚构债务关系、设立虚假企业等方式将财产转移,以逃避执行。

3.执行机制滞后。

现行的执行制度与实际情况存在不适应的情况,如执行程序繁琐、时限长、强制力度不够等问题,影响了执行效率。

4.执行成本高昂。

执行案件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包括公告费、执行费等,而执行方需要预付这些费用,在未能成功执行的情况下,可能造成经济损失。

5.司法拖延。

一些法院对执行案件处理不力,无法及时审理案件或拖延时间,导致执行方耗费时间和精力。

面对民事执行难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对策:1.加强财产信息公开。

提高被执行方财产信息的公开性,建立健全财产信息查询系统,减少被执行方隐瞒财产信息的可能。

2.加强执行信息协作。

执行机关、公安机关、工商机关等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协作,共同打击财产转移等行为,提高执行效率。

3.完善执行机制。

改革完善执行程序,简化执行流程,提高执行效率。

加强执行专门机构的建设,提高执行力度,确保判决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

4.减少执行成本。

建立公共财政支持机制,为执行案件提供资金保障,降低执行方的经济压力。

5.加强司法监督。

加大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力度,对执行案件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纠正问题,确保执行程序的公正、公平。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产生有多种原因,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改革和完善。

只有通过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加大执行力度和加强监督,才能有效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进一步提升民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度。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民事执行难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作出了裁判但被执行人故意或无意拖延或拒绝履行判决或裁定的情况。

执行难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司法裁决的效力和司法公正性,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如何解决民事执行难一直是法治建设中的一大难题。

本文将探析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以期有助于更好地解决和规避该问题。

一、民事执行难的原因1. 司法制度不完善。

民事执行难的产生与司法制度的不完善有一定的关系。

在执行程序方面,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备、程序操作规则的不清晰等原因,导致执行时常会陷入不确定性,容易出现执行难题。

2. 被执行人资产转移。

许多被执行人在知道自己将要被执行时,会涉及到资产的转移。

属于这方面的情况将自己的资产转移给了他人或者以其他名义存放。

这就使得法院的强制执行变得困难。

3. 执法虚弱。

执法力度不够、执法手段单一,也是导致民事执行难的一大原因。

对于执行程序中出现的动产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执行限制的程序改革也亟待进一步加强。

4. 法律意识不强。

在社会中存在一些被执行人对法律意识的漠视,对法院的强制执行和其对法律的监督不够尊重,致使执行难题频发。

二、对策探析1. 健全司法制度。

应加快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执行程序规则的明晰,从根本上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

对于执行过程中的不确定性,要加大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的出台力度,进一步细化执行程序。

2. 增加执法力度。

应当加大对于被执行人的执法力度,加大执法力度对被执行人资产追缴的力度。

也要建立完善的执行机构,提高执行机构的执行效率和水平。

3. 完善执行限制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加强法院对动产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的执行程序改革,提高效率和执行水平。

4. 提高法律意识。

通过提高广大公众的法律意识,增加对法律的尊重和对法律的尊重,从而降低执行难题的发生。

5. 增加司法保障力度。

增加对执行机构的保障力度,提高执行效率和监管水平,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权威。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民事纠纷得到了解决,但是,很多人在执行中却遇到了困难,导致维权难度加大,随之引发的民事执行难问题也逐渐引起关注。

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法律制度不完善。

我国现行的民事执行制度存在诸多不足,比如,法律规定权限模糊、程序复杂繁琐、执行环境不良、司法救济难度大等问题,这些都会制约民事执行的有效推进。

二、执行主体不力。

将执行担当责任的人称为执行主体,执行主体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执行力度不够、执行效率低下、执行方法不当等问题。

三、执行客体问题。

执行客体也就是要执行的判决、裁定、令等,执行客体本身具有的问题主要有:执行难度大、履行意愿不强、被执行人资产不足、执行主体行为不当等。

那么,如何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呢?要想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必须从根本上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要增强法律的权威性和执行力度,强化司法救济制度的公正性和实效性,使其能够更快速、更有效地推动纠纷解决的执行工作。

加强执行力度,是化解民事执行难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建立健全执行机构和执行队伍,规范执行程序,及时解决执行难题等,让执行的力度更加明确、有力,从而保障执行的实效性。

三、建立良好的执行互动。

民事执行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还与执行主体之间的关系有着直接的关联。

为此,建立良好的执行互动机制,加强执行主体之间的畅通,增强信息的共享,强化执行主体的合作、沟通和协调,保证执行环节的稳定性和良性信任度。

四、强化执行主体的职业素养。

执行主体的职业素养直接关系到民事执行难问题的解决。

因此,我们应该倡导执行主体加强自身职业素养的全面提升,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工作效率和执行水平,以显著提高执行主体的信誉度和执行质量。

最后,我们要坚持常态化、规范化、人性化的原则,不断地完善法律制度和完善执行机制,不断加强协作和协调,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从而达到让民事执行难问题得到专业、细致的解决,保护人民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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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张梅馨(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 071000) 摘 要:民事“执行难”一直以来是我国人民法院面临的一个难题,也是胜诉当事人无法通过法律形式实现债权的重要原因。

大量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法律的尊严,违背了公正、公平的社会价值理念。

但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西方国家“执行难”问题并不突出。

本文通过比较,分析我国存在民事“执行难”这一问题的根源,并进一步提出改革完善我国解决“执行难”的措施。

关键词:民事诉讼;执行难;执行机构中图分类号:D920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2603(2006)0420074204收稿日期:2006208216作者简介:张梅馨(1971-),女,山东临清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实验师。

The R eason Why Is Difficult to Execute in CivilProcedure and Countermeasure AnalysisZH ANG Mei 2xin(School of P olitics and Law ,Hebei University ,Baoding 071000,China )Abstract :It has been a difficult problem that the people ’s court of China has faced all the time“difficult execution in civil procedure ”,and it is als o the im portant reas on why wining party is unable to realize creditor ’s rights through the legal form.The fact that a large number of legal documents coming into force cannot be carried out seriously injuries party ’s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damages the dignity of the law ,violates the just ,fair s ocial value idea ,while in western countries with m ore developed economy the problem that “difficult execution in civil procedure ”is not overwhelming.By com paring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China and western countrie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s ource of“difficult execution in civil procedure ”problem ,and propose further measures to reform and perfect the s olution of the problem.K ey w ords :civil procedure ;difficult to execute ;execution organization 执行难的问题在我们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决非一日之寒,其中既有因制度不完善方面的原因,也有因执行权的定位而引起的执行机构设立问题的原因,更有司法腐败和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淡薄方面的原因。

民事执行权好像一个孔武有力的将军,在勇敢地冲锋陷阵的同时也伤痕累累,而要改变这种命运,就必须首先在制度设置中改变,同时通过对执行机构的重整,增加执行人员的可执行性,逐渐改变我国民事“执行难”的状况。

一、我国民事诉讼执行难的原因(一)立法上的不完善,导致执行不力我国执行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只有30条,在执行工作中涉及的执行公告制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破产还债、以劳务抵债等问题缺少明确具体的规定,使有些执行第4期2006年10月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North China E lectric Power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s )N o.4October 2006工作无法可依;由于诉讼法对执行员赋予的权利过大,在司法实践就很容易导致执行员枉法裁判;另外,我国民诉法也没有遵循大陆法系国家的通例,将消灭时效(即我国的诉讼时效)一体适用于强制执行程序,而是在诉讼时效之外另行规定了申请执行期限。

其中,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为公民的,申请执行期限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期限为六个月(民诉法第219条)。

该期限不仅远短于《民法通则》规定的两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而且不能象诉讼时效那样可以中止、中断,只能作为法定不变期间。

一旦该期限届满,而债权人来不及申请执行或者虽申请执行但法院未予立案,那么,执行债权人将遭到灭顶之灾———不管债权人取得该生效文书经历过多么复杂的程序、付出过多么巨大的代价,他都将丧失请求国家强制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权利的机会。

因此,当执行债权人手持不能实现的生效法律文书露出满脸的无奈或愤怒之情时,让人感到悲哀的不是法院的执行不力,而是民事诉讼制度骨子里流露出来的反权利的倾向。

如果不从观念上自觉根除这种倾向,在立法中真正贯彻保护民事权利的精神,那么,作为“一丝不苟地表达法律的自私自利”,“无条件地执行它”(卡尔・马克思语)的法院、法官,充其量也只能在一定限度内纠正或矫正民诉法对执行债权保护不力的现状。

因此,解决制度缺憾必须从源头(即立法)抓起。

(二)政府的行政干预,导致保护主义的产生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人们更多的把解决纠纷的目光投向法院,寻求法律救济。

然而,我国市场经济初级阶段必然存在着地域经济的制约,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人情干扰等是影响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因素。

司法机关的经费由地方财政支出,人事由当地党委、人大任免,这都不可避免地造成审判工作受制于地方党委及行政机关的局面。

有的地方政府发文件限制外地法院到当地执行,外地法院来执行案件必须经当地行政领导批准;有些地方规定法院要查封企业财产必须经市委、政法委等部门批准;更有甚者,有的地方成立了投资环境保护委员会,以营造优良投资环境为名,为企业逃避法院执行提供“保护伞”,严重损害了审判的独立性乃至公正性。

(三)经济体制的不平衡,使债权异化我国目前仍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期,债权的异化也使得有些已生效的判决难以执行。

现在债务人对付执行人员的水平越来越高,人为地制造许多“执行陷阱”,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

例如在法院判决之前就把财产转移给亲朋好友,许多企业打着改制的旗号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使银行贷款无法收回。

老企业为逃避债务注册成立新企业,已经成为当前企业规避法律执行的一个新动向。

还有些企业利用产权变更、破产等看似合理合法的方式千方百计逃避债务。

由于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财产转让无效,部分债务人就采取虚构交易价格、以合同贸易的方式转让财产,规避法律。

另外,有些律师也帮助当事人千方百计钻法律漏洞,为转移财产出谋划策。

使得当事人赢了官司,拿不到钱,“法律白条”泛滥成灾,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这样一种执行权的实际状况不但导致司法裁判的实际效力降低,同时导致法院资源的浪费和社会公众对司法公平与效果期待的落空。

二、国外一些关于民事执行权的经验有人认为:“外国的执行机构都是独立于法院之外的政府职能部门。

”这一观点有两个误解:一是外国的执行机构也均受制于法院,由于其权力性质和权力对象,以及同样面临着大量裁判事项等,决定其不可能独立于法院之外,法院恰恰是执行工作的最高领导机关。

二是外国执行机构的性质、隶属各异,并非都为政府职能部门。

[1]从西方各国民事执行的具体实践中去观察,我们不难发现,尽管各国民事执行机关设置的具体情况不同,但是,几乎没有一个国家将民事执行机关完全设置在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之中,即民事执行机关既不直接隶属于司法机关,也不直接隶属于行政机关。

例如,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民事执行由与法院毫不相干的行政长官实施。

法院的生效判决由债务人财产所在地的郡司法行政长官或地方长官负责执行,而郡司法行政长官或地方长官既不是纯粹的行政官员,也不是法官,他们行使的权力当然也就不是纯粹的行政权或司法权。

在美国,民事执行机关由发出命令的机关和执行命令的机关构成。

执行判决由原审法院的书57 张梅馨:我国民事诉讼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记官签发执行令状。

执行令状是命令执行官查封并拍卖被告财产以满足判决债权的需要。

胜诉债权人发动执行程序的办法是向作出判决的法院的书记官申请发给执行令状,然后将执行令状交给行政官员执行。

执行官员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采取执行措施,并执行完毕,同时将令状回复发出法院。

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执行完毕的,令状于期限届满之日起失效,执行官员从此日起丧失采取进一步执行措施的权力。

在这种情形下,债权人必须重新申请签发另一张执行令状才能再次发动执行程序。

在法国,判决债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一般由司法执达员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实现债权人的权利。

司法执达员是“唯一有资格送达司法文书与判决,并且确保具有执行形式的文书或证书得到执行的司法助理人员”[2]。

执达员既不是行政官员,更不是法官,而是受雇于法院的人员。

此外还设置有执行法官,与执行根据有关的困难以及在强制执行时提出的争议,即使其涉及权利实体,均由执行法官管辖。

执达员除自己可以采取强制性的执行措施外,还可请求检察官或公共力量予以协助。

法国的地方政府和部门不能染指司法部门人、财、物的管理,避免了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滋生。

在德国,强制执行因为执行标的、方法或内容的不同而分属执行员、执行法院以及受诉法院三个独立机关行使。

判决书或者其他法律文书由法院认证其可执行性后,由执行官或法院强制执行。

[3]执行官是当地法院的一种公务人员,但不是法官。

债权人与执行官是一种委任关系。

对于动产及物之交付是由执行员来完成;对于不动产、到期债权等的执行是由执行法院实施;而对于行为的执行则是由第一审受诉法院管辖。

[4]德国的立法中关于异议之诉主要有债务人异议之诉和第三人异议之诉。

立法还对诸如配偶的异议之诉等比较特殊的情况予以细化。

由上可见,西方法制国家对债权人的保护可谓不遗余力,究其原因,在于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的基本形式就是债权债务关系,保护债权,就是保护交易,就是保护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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