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的方法
执行难的表现、原因及对策

执行难的表现、原因及对策近年来,执行难的问题不仅严重困扰了法院的工作,也已成为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最关注、最有意见的热点问题。
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有效执行,不仅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人民法院应有的司法权威,影响了党和国家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而且导致了作为市场经济基础的社会信用关系和商品交易安全缺乏保障,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危害十分严重。
执行难的问题已引起中央领导和各级政法机关的高度重视,中共中央为此专门发布了中发[1999]11号文件,明确了法院执行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对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也先后在全国法院系统开展了“执行年”\“清理执行积案”等专项执行活动,取得了一些成效。
但近阶段,执行难问题仍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对此,我们必须有清醒的认识。
一、当前执行难的主要表现1.近几年来,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经济交往的不断增多,当事人之间因权益纷争而涉讼的案件大量增多,但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债务人越来越少,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给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
2.有些被执行人法制观念淡薄,置生效的法律文书于不顾,置对方当事人的生产、生活困难于不顾,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能拖则拖,能避则避,有的甚至暴力抗拒执行,执行的难度越来越大。
3.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一些部门及个人,为了金钱、人情、关系,或从地方及部门利益出发,对法院的执行工作不予配合,甚至多方阻挠。
二、执行难的形成原因执行难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其形成决非一朝一夕之事,其成因也决非一种,而是众多社会原因、历史原因混杂一处,经过长时间“发酵酿造”而成的。
1.现行法律的缺陷是造成执行难的一个因素。
如民事诉讼法对权利人申请执行规定的期限较短,短的六个月,长的也只有一年。
因此,当事人为避免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即使明知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也不得不向法院申请执行。
浅议民事案件执行难的成因及对策

立起来吗? 有的企业性质基层法院还充当企业的保护伞 , 利用扣押 、 冻结权帮 助企业 逃避 债务 。 2 保护人的 4 生存基础与民事债权纠纷之间的矛盾。有不少债务人为了逃 避债务, 采取各种各样的方式将其财产转移或隐匿。他可 以一边过着花天酒 地 、 金如 土的生 活 ; 挥 一边对 着人 民法 院的执 行人员 装 穷 。装 穷 的结果 是 , 人 民法 院对他 的执行 无法 进行 。因为 法律 已经规 定 , 民法 院在 执行 时还应 当 人 到刘某要求还钱, 仍被拒绝 , 不久刘某下落不明, 找到其妻子, 却被告知两人 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必需品。 比如被执行 ^只剩 、 已经离婚。陈某手握一张借条却无处讨债, 无奈之下, 陈某于 20 年初将刘 下个房子住, 04 法院就不能动他的房子。 某告上法庭。经法庭审理, 判决被告刘某偿还原告陈某借款人民币 6 万元 , 2 各法 院执 行机构 缺乏统 一 挥 , 量分 散 。 , 民法 院的执 行 机构 都 3 5 精 力 目前 人 并支付和 按说陈某官司打赢了, J 。 原本属于 自己的 6 万元终于可以回到自 采取审判业务庭的管理形式 , 3 各级法 院执行庭之间是监督关系 , 在执行工作 己的口 袋了, 然而拿到胜诉判决书的陈某似乎 比以前更愁了 , 因为找不到刘 中, 上下级法院和各法院之间缺乏统一指挥 , 统一协调, 自为战。使一些相 各 某, 判决书成了一纸空文。经调查发现, 刘某现在广州打工, 一个月仅有一千 关集中如涉及多个法院的案件, 不能统筹兼顾, 从源头上根 哩 』 这还特别 J。 瞑 元左右的收入, 但刘某的前妻持有其单位 1 万元股权 , 5 每年的分红在三万元 表现在异地执行和委托执行问题上 , 在异地执行时 , 执行法 院的执行人员常 左右 , 工资收入也在 30 0 0元左右 , 完全有能力承担共同偿还陈某借款 的义 常劳民伤财到执行地, 由于人地生疏, 情况不熟, 执行难度很大。求助于当地 务 , 某与其 妻离 婚有 明显规避 债务 的行 为 , 据调 查所 得 的资料 和证 据 , 刘 根 恒 法院, 但因为当地法院与执行法院互相没有约束关系, 自身任务又重 , 缺乏协 益 民商调查中心依据授权 , 依法向法院提出了追加刘某之妻承担共 同还款责 助执 行的积 极性 和主 动性 , 助也可 应付 。 时 出于地方 保护主 义 , 可协 有 歙更不 任的申请, 经过法院的审查和调查中心人员的不懈努力 , 法院最终裁决 由刘 想相助了, 对这种 隋况 , 执行法院也是无可奈何, 如果要委托执行那就更难。 某的前妻和刘某共同偿还所欠陈某的债务, 并依法裁定查封 、 冻结刘某前妻 3 解决 办法及 对 策 持有的股权, 每年的红利及每月的部分工资扣划陈某 , 陈某的漫漫讨债路终 31 在上级院指导下跨区域交叉执行 , . 提级执行 , 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干扰。 有 于走到了尽头。220 )0 6年 7 , 月 某林场年近七旬的老妇人杨某某在 自家的食 些案件 , 当地法院执行阻力大 , 经过一定的努力, 仍然在合理 的期限内无法执 杂店门口, 噩 与拿 居之子年约 3 0多岁的王某某发生 口角 , 被王某某恶语相加, 结的情况下, 由其它同级法院, 或上级法院执行。 而且在执行的过程中对执行 并重重地推倒在地。杨某某又急又气 , 再加上头部撞地, 当场就昏死过去。 杨 法院, 执行人员给予一定的奖惩考核 , 并在法院内部及外界给予及时有效的 某某的子女闻讯后, 将老人送到医院抢救 , 并在医院住院十天左右, 花费各种 监 督 。 费用四千余元 。 晴发生后 , 事J 王某某本人和他的父母没有到医院看望老人 , 更 3 改革司法体制, . 2 加快政企分开进程, 进一步保证司法独立 , 设立独立于人 没有包 赔老 人的 医药费 。在万 般无 奈的 睛况下 , 的子女 将 王某某 告 上法 民法院的执行机构。 老人 要使人 民法院不受地方行政部门的干扰, 就要从“ 、 人 财、 庭 。 0 6 l , 层法 院受理 了此案 , 多方 查找 , 2 0 年 O月 某基 并经 找到 了王 某某 , 向 物” 等各方面去除地方行政权的影响 , 特别是个别地方存在的企业办公 、 检、 他 送达 了开庭 通知 书。2 0 0 6年 1 月 法 院开庭 审理 了此 案 , 1 判决 王某 某承 担 法的问题更应抓紧解决 。在人民法院外单设专门执行机关, 将执行实施权交 全部责任并赔偿老人花费的医药费等费用四千多元。但判决生效 唇, 王某某 由单设的专门执行机关行使 , 使审判权与执行权分开。 就溜之大吉, 和妻子办理了离婚手续 , 法院的执行人员又找不到他的新住址 , 3 加大财政投入 , . 3 建设一支坚强有力的执行队伍 , 并加大对执行队伍的考 要完善执行人员的保险待遇, 解除执行人员的后顾之陇。 要注重业 致使判决书成为一纸空文。老人的子女多次到法院询问执行 『 , 青 法院执行 核与监督。 况 人员就以找不到人来塘塞, 要不就要老人的子女 自行提供王某某的情况 。至 务培训 , 提高执 人员的业务素质 , 行 加强管理, 对执行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 , 今案件判决生效已一年多, 老人的医药费还没有着落。 提高效率。改变执行人员就是拿着判决书要债的形象 , 使之意识到执行人员 2 造 成执 行难的 原因 是公民、 法人等合法权益最终能得到切实保护 , 法律的威严得 以体现的最后 2l 法 院执行 经费 有限 , 行人 员综 合素 质不 能适 应执行 工 作 的客 观要求 。 关卡和保障, 执 增强其职业荣辱感, 使 感。 要加大执行工作考核力度, 把立案 、 目 前大多数基层法院的执 亍 经费缺乏, 不少执行案件都需要胜诉的原告人来 执结案 、 执行信访、 投诉率一并列入执行工作考核。 凡是该立案不立案和由于 掏执 行费用 。 来有 的案件 执行标 的额 就不 多 , 果再 来为法 院掏执行 费用 , 执行人员失职造成不能执行等腈况一经举证属实 , 本 如 除了追究责任人行政责任 胜诉的原告人可得的赔偿额会更少 , 更有甚者会再搭上一些钱 , 在这种 『况 外 , 青 还要承担一定经济责任, 以增强执行人员的工作责任心。 下, 胜诉的原告人就只好 自认侄『 。 陲 另外部分执行人员在执行工作岗位上, 法 3 提高审判能力, 4 防范于未然。 尽量提高审判能力 , 进一步完善推广判后答 律知识不熟, 遇到问题不知道如何处理, 工作责任心不强, 有畏难情绪 , 不深 疑制度 , 减少对生效判决的抵触隋绪。在审判阶段 , 该做疏导工作的要尽量 入细致工作, 只是要胜诉原告者提供被执行人的情况, 没有线索就说无法执 做, 该保全的应及时保全, 该先予执行的应先予执行 , 并不—定要等到了执行 行。 这样致使公民的合法利益最终无法保障, 国家的判决的威信 , 法律的威严 程序 再去 执行 。 得不到 彰显 。 3 强化法律监督, 5 完善强制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 , 民事执行法。 制定 目前对 2 公民或法人的法律观念淡薄 , 2 没有形成 良好的知法 、 守法意识。现阶段 , 人民法院的执行晴况如何, 法律还没有确定由那个部 门来监督, 有的法院的 人们的法律观念还是比较淡薄, 尤其 目前的执行难 , 赢了官司, 输了钱等问题 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随意 艮 大。所以说立法的滞后 , 执行方面的法律规 的普 遍存 在 , 致人 们对法 律更加 不信 任 。 民 、 代表人 及其 他经 济组织 范不健全, 导 公 法人 束缚了执行人员的手脚 , 限制了执行工作的力度。 国家没有专门的 负 责人 , 协 助义��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民事执行难是指当法院对一起案件作出判决后,由于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义务或拒绝执行,使得债权人不能顺利获得法律保护的现象。
这种问题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存在了很长时间,给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本文将分析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
1.司法力量不足我国的执行情况总体上是有所改善的,但执行难问题并未得到有效解决。
原因之一是司法力量不足。
我国的法官低龄化严重,大量年轻法官面临的执行难问题往往没有得到合理解决。
另外,我国对于司法人员的培训和培养相对薄弱,许多法官由于工作经验不足和缺乏引导代理人和当事人的能力,导致执行时效性差。
2.法外隐藏财产很多被执行人为了避免执行,会采取各种手段将财产藏匿,导致执行难度增大。
被执行人的附带物质财产、有形财产、无形财产、虚拟财产等都可能被隐藏,很难被法院及执行机关查出。
3.执行标准不明确由于我国的民事执行标准不明确,执行难度增大。
执行标准包括用于异议审理的行政判决书、生效裁判文书和相关的执行通知书等,其范围和细则都比较复杂,有很多争议点。
4.执行成本高民事执行成本一般比较高,由于执行难度和费用的高成本,使得几乎所有民事执行都伴随着很高的代价。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可能被查封、扣押、冻结等,这些操作需要大量的费用和人力。
在执行期间,执行机关还需要为案件制定具体的执行计划、确定执行路径等,从而导致执行成本更高。
1.完善法律体系为了解决民事执行难的问题,首先需要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
通过修法、司法解释、规章制度等手段,完善民事执行程序,使其更加规范、标准化,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说,要加强民事执行的法律援助制度及执行程序的公开透明,力求使执行机关的执行行为拥有更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强化执行力量由于缺乏司法力量,执行难问题日益严重,因此应该通过加大对法官的培训和培养,提高其工作经验及引导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能力。
同时,对执行机关的管理和监督也应更加细致化,加强对执行人员的考核及监督。
浅议执行难的成因及解决办法

浅议执行难的成因及解决办法法院执行难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也是法院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难点。
这一热点问题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
执行难的现状“无序执行期”“粗放执行期” “理智执行期”。
如何才能切实解决执行难,保障民事强制执行的顺利进行,保障司法的权威性,是摆在各级法院和执行人员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执行难形成原因:司法执行权地方化和行政化难消除,执行工作中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较为严重。
改革开放和加入WTO后引起的社会人员流,被执行人难找。
债务履行能力差。
法律规定不健全,强制执行立法滞后。
执行体制不健全,措施乏力。
传统执行理念的根深蒂固。
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完善。
司法独立性不强,权威性缺乏协助执行和委托执行难求,执行工作举步维艰。
执行人员业务素质不高,难适应要求。
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方法:在现行体制下,当事人要实现法院判令给其的债权,可采用的方法。
从完善我国执行体制、加大我国执法力度等制度方面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
多层次、多角度、多渠道加强执行工作。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加强,市场经济的发展,广大执行人员的艰苦努力,一定能解决执行难这个问题。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做到司法永保权威,法律永保威严。
浅析执行难的成因及解决办法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给付内容的一种司法行为。
“执行难”是指由于多种原因的影响,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给付内容,致使执行不能,权利人合法权益不能实现、社会信用关系和商品交易安全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遭到破坏、国家法律和人民法院的权威遭到践踏的情况。
法院执行难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也是法院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难点。
这一热点问题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
一、执行难的现状现状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对97年以前受理的二审、再审等案件进行认真清理,限期审结,共审结超过法定审理期限的案件1400余件,并督促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采取有力措施,审结了超审限的案件36万余件。
浅议民事“执行难”问题及解决办法

浅议民事“执行难”问题及解决办法作者:胡媛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4期摘要我们知道,民事执行制度是法治国家不可缺少的重要制度之一。
判决一经生效,就面临着执行问题。
我国自1991年颁布《民事诉讼法》后,虽于2007年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较大程度地修改,特别是在执行方面填补了许多法律漏洞,但是民事“执行难”问题从来没有解决过,长期困扰着法院工作。
本文将从民事执行概念的界定着手,通过阐述“执行难”问题现状,分析当前“执行难”产生的原因,从立法、法院自身建设、信用减等制度等方面浅议“执行难”问题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民事执行制度“执行难” 法院作者简介:胡媛,缙云县人民法院。
一、民事执行概念的界定俗话说,正本必须清源,研究民事执行,首先必须要厘清“民事执行”这一概念。
由于法律传统或习惯的不同,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民事执行这一概念有所不同。
比如,我国台湾地区,民事执行与强制执行是同一概念,其民事执行法称为强制执行法;而日本则实行单行的民事执行法;在我国大陆,民事执行和强制执行的概念是有所区别的,民事执行只是强制执行的一种形式,后者包括三种形式:刑事强制执行或称为刑事执行、民事强制执行或称为民事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或称为行政执行。
对于民事执行的概念,学界的认识并未统一,根据民事执行实现的内容不同,可归纳出以下三种观点:一是认为民事执行是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如《中国民法诉讼法教程》(新编版)一书认为:“民事诉讼中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行为”i。
二是认为民事执行是实现债权人权利的活动。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多认为民事执行程序的开始、进行和结束都是以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为目的,比如在债权人的债权尚未实现时只能因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而依法终结执行,而不能以债务人尚未履行完义务为理由而继续执行。
三是认为民事执行是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活动。
如周道鸾主编的《民事诉讼法教程》一书就认为:“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按照法定程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保证实现法律文书内容的活动。
浅析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

浅析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当前,执行案件中存在部分案件不能执结的问题。
不能执行完结的原因很多,有案件是因为被执行人的确没有执行能力、无法找到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存在一批“难案”、“硬案”和“骨头案”等客观方面的原因,也有的案件是因为行政干预过多、执行力度不大等原因造成的。
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执行难”,“执行难”的存在影响了法院的威信,损害了法律的威严。
一、执行难存在的原因(一)执法环境差。
1、一些被执行人的法律意识不强。
一些被执行人对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不自觉地履行或抗拒执行,主要表现在不积极主动向法院提供财产情况,故意逃避执行,造成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增加了执行工作的难度。
2、有关方面不积极配合。
出于多种原因,银行、房管、社保等部门和单位对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经常出现不积极配合的现象。
价格鉴定、评估、拍卖等社会中介组织对法院委托的价格鉴定、评估、拍卖事宜有的不依法进行,有的甚至弄虚作假。
3、行政干预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
当前,随着普法宣传力度的加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干预案件执行的现象大大减少。
但是,应当看到现在干预案件的现象并未完全消除,严重影响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
4、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是“执行难”存在的“顽疾”。
在很多地方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为保护当地当事人的利益,不惜干扰人民法院正常司法工作的开展,表现在阻挠执行、抗拒执法、不协助执行、为当地的当事人通风报信等。
5、执行力量不足、办案经费短缺、装备落后,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执行工作的需要。
6、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给法院执行工作增加了一定的难度。
执行工作目前主要依靠民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规定来开展工作,缺乏具体明确的操作规范,没有制定出《强制执行法》等比较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使执行人员无法采取行之有效的执行措施。
(二)执行工作力度还不够。
1、一些案件在法院立案后没有在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有的案件的被执行人本来具备履行能力,由于法院没有依法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错过了执行的有利时机,导致一部分案件久拖不执。
试论民事裁判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

对 州
试论 民事裁判执行难 的原因及对策
赵 弈 涵
海富安律师 事务所 海南海 口 5 7 0 2 0 6
摘要 : 近年 来, 民事裁判执行难 的问题 已经成为严重 困扰 常看来 ,一个有能力履行债务的所有权主体 当他不愿意履行 司法体制改革的一大难题 , 目前 , 当事人 对于法院工作的不满 债务 时 , 往往会采取多种手段转移或者 隐匿 自己的财产 , 导致 绝 大 多数 源 自法 院 的执 行 工作 。 虽 然各 级 法 院 采 取 各 种 措 施 人 民法 院无法执行被执行人财产 。因为法律明确规定应 当保 强化执行 力度 , 探 索执行方案 , 但是执行难得 问题始终没有得 留被执行人及其所 扶养 的家属 的生活必须费用 和必须品 , 而 到有效解决 , 从 而直接 导致 了公 民对 于法律公 平正义的信仰 司法机关对被执行人 的实际财产状况一无所知 ,并且取证困 危机 , 本文 旨在 通过 对 于执行难得 成 因、 对策等 方面的探 究, 难, 因此 , 更需要建立起一套与之相应的法律法规对 当事人财 拟寻求解决执行难 问题 的 出路 。 产状况予 以调整 。 关键 词 : 民事裁判 执 行 缺 陷 措施 ( 二) 法院执行工作力度不够 部统一 的执行法典迟迟没有出台严重影响了执行的力 民事裁决执 行难 问题 的现状 度, 民事诉讼 法 中关于执行 的 2 9条规定过 于粗略 , 即使加上 所谓执行难是指对法 院作 出的生效裁定和判决 ,原 本具 高法 的司法解释也 远远不能适应 现在 日益复杂 的执行 情况 , 有可操作性和执行性 ,但是 由于各种人为 因素从而 导致 失去 导致法官 面对很多情况可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因为在连法 或者暂时失去执行可能 的情形 。在实践 中执行难 主要表 现在 律也没有 明确规定 的情况下大可以得过且过 ,导致执行力度 以下几个方面 : 第一 , 被执行人难找 。 在 民事执行 阶段 , 经常出 严重不足 , 还有就是一些 司法解释 、 通知 、 批复 、 办法及其它部 现被执行人拒收法 院执行通知书 , 或者被执行人 为躲避债务 , 门法 中所涉及到的相关条文 , 主要规定 内容相 当分散 、 缺失严 举家搬离 , 下落不明等情形 , 公司也经常设置保安系统或者公 重 。比如对执行担保 、 案外人提 出执行异议 的处理 , 目前只是 司员工组织法 院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 , 导致执 行难度大 , 当 要求各法 院按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办理 ,而没有作出系统明 事人利益得不到保 障等状况 。 第二 , 被执行人实际资产状 况难 确 的规定 ;对无故推诿拒不接受或协助法院执行 的单位及个 以掌握 。 被 执行人往往都会有 多个户头 , 而其提供给法院的账 人均未作 出明确规定。 正是 由于法律规范的疏漏 , 给法院执行 户通常是空头账户 , 被执行人 的实 际资产状况法 院很 难掌握 , 工作带来 了诸多不便 ,继而影响了当事人合法诉 权的即时实 还经常 出现被执行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进行资产转移 以逃 现 。 避债务 的情形 。 第三 , 协助执行 人不 配合 。在执行阶段经 常会 ( 三) 执行工作监督不到位 出现具有法定执行义务 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与法 院工作人员配 并不是所 有不能执结 的案件的 当事人 都没有履行 能力 。 合、 不协助甚至 刁难法 院执行 的状况 , 更有甚者协助执行人 帮 在现实生活 中,有很多有能力 履行债务 而拒 不履行 的大有人 助被执行人隐匿财产 、 通风报信 , 或者重复扣押 、 查封 、 冻结被 在 。 由于对被执行人资产状况不能有效控制或无法掌握 , 很 多 执行人被强制执行 的标 的物 ,对法院执行工作 的开展和顺利 被执行人的存款在银行长利息 , 被执行人整 日吃喝玩乐 , 但 就 完成产生 了极 大的阻力。第 四, 应 执行财产难 以执行 , 日常生 是不履行义务 , 人 民法 院也 因无法查到其存款情况无能为力 。 活 中被执行人强行撕毁法院查封令 、扣押令擅 自处置应执行 再如 , 由于对流动人 口的管理制度不严 , 被执行人 只要外 出躲 财产的现象屡屡发生 ,极端的当事人 甚至暴力抵抗或殴打执 起来 , 人 民法 院就会 因查不到其下落而无法执行 。 行人员 , 执行工作难 以顺利开展 。 三、 完善民事裁判执行工作的对 策 二、 造成 民事裁决执行难 问题的原因 ( 一) 完善民事裁 判执行制度相关法律 ( 一) 关于执行 问题的立法不完善 执行工作的立法 滞后 , 有关强制执行 的法律 、法规不健 执行难的根本原因在于对民事主体尤其是 自然人的财产 全 , 也是造成执行 难的主要原 因之 一 , 行则无矩 , 使 执行工作 状况 以及 负债情况缺 乏法律调整 , 从而造成 《 民事诉 讼法 》 规 随意性很 强 ; 但如 果法条不全 , 处理某些 问题时 , 也会 无法可 定的执行措施很难在实践中操作 。《 民事诉讼法 》 第二百二十 依。强制执行工作是 我国司法建设工作 的一项长期 的战略性 二条有关条款规定 : “ 被执行人未按执 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 任务 ,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 , 市场经济 的繁荣 , 审判 、 执行实践 定的义务 , 人 民法 院有权 向银行 、 信用 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 的 的不断深入 , 新 问题 、 新情 况的不断产生 , 执行人 员深感立法 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 款 情况 , 有权冻结 、 划拨被执行人 的存 的不足 , 当前 , 在我 国把执 行程序从《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民事诉 款; 人 民法 院有权扣 留、 提取被执 行人 应当履行义务部分 的财 讼法》 中分离 出来 , 单独制定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强制执行法 的条 产, 但应 当保 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 的生活必需 费用 ; 人 件已趋成熟 。 其表现在 : 第一 , 执行难 的问题十分突 出, 一些债 民法院有权查封 、 扣押 、 冻结 、 拍卖 、 变卖被 执行 人应 当履行义 务人利用执行法规不健全 的漏洞 , 逃避执行 。 执行 立法滞后 的 务部分的财产 ,但 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 所抚养家属的生活 现象已明显暴露 。司法实践要求立法跟上 已成燃眉之急 。第 必需 品。” 同时 , 《 民事诉讼法》 还规定 : “ 被 执行 人不履行法律 二 , 我国法制工作 的开展 , 立 法技术的成熟 , 以及 民事 、 经济 、 文书确定的义务, 并隐匿财产的, 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 行 政法 律的逐步 出台, 法律的综合作用将更充分发挥出来 。 民 对 被执行 人及其住所或 者财产 隐匿地进行搜查 。 ” 仅仅从法律 事权益 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到议事 日 程上来 。 第三 , 世界各 国的 规定来看 , 人 民法院 的执行措施是 比较全面的 , 也赋 予了很大 立 法模式采取 了制定强制执行立法的趋 势。如 日本 、 奥地利 、 的权 限。 但是这些法律条文能够得以有 效运行 的前提是 , 人民 比利 时等 国采取 了制定强制执行法的体例。制定独立强制执 法 院能够详尽 的掌握被执行人 的财产状况 。而这种 了解 必然 行法 , 吸纳更具体 、 更确实、 更充分的内容, 以适应日趋复杂的 离不 开对 民事 主体尤其是 自然人财产 以及 负债情况进行 调整 执行工作 的需要 的观念 已在许多国家形成共识 。 的相关法律规 范。当事人 的财产状况 , 包 括不动产住所 , 以及 ( 二) 完善执行程序 。 加大执行力度 资金流 向等 只有所有权人是最清楚的 ,民事主体 的资产形式 作为真正落到实处的执行 员面对人 手财政 的缺乏 , 行 政 是多种多样 的, 包括存 款储 蓄 、 股票 、 现金 、 债券 、 不动产等 。 通 方 面的压力应该重新对执行庭进行设置 ,建立相对 于法院和
(完整版)执行难问题现状成因及解决办法

执行难问题的现状、成因及解决对策一、法院执行难的背景执行难是指由于执行人员的内在因素、执行环境的外在干预、以及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法律素质等综合因素, 所造成的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的阻力。
执行难问题,是随着国家经济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而出现的,不少纠纷难以在基层得到解决而逐渐进入司法领域,需要法院进行裁判和执行。
受体制、制度等各种因素交错作用的影响,执行难的问题开始出现并日益突出,逐步演变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也成为法院需要着力解决的难点问题。
执行难问题,不仅困扰了法院自身的工作,也使社会各界对司法权威产生了疑虑。
二、法院执行难的现状(一)公民法制观念淡漠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时,社会主义道德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观滑坡,没有在全社会普遍形成靠诚实信用经营的价值观念。
相应的法制方面的发展没有跟上,守法经营的观念很差,大量的债务人道德观念、法制观念淡薄,逃债、废债、赖债的思想严重。
认为赖债不会坐牢,有的债务人甚至目无法纪,视法律和法院判决书为儿戏,公开肆意对抗法院执行。
有些个人经法院多次传票传唤才到局,最后使法院不得不加大执行力度,强制其履行义务。
这是“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有一些是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案件这类案件被执行人差不多都是判处有期徒刑入狱进行劳动改造或本人基本没有履行能力,其家庭经济条件有限,赔偿能力低下,而赔偿的数额少则几万,多则十几万,几十万。
这一类案件也加重了执行的负担。
(三)被执行人难找一些被执行人欠债后,为躲避执行而外出躲藏或与执行法院搞游击,这些被执行人大都有能力履行,却不愿意履行,采取各种手段与法院软磨硬顶,你发传票他不到,发限期履行通知书他不理,经常使案件并没有实际解决,而且还加剧了法院执行工作未来的压力。
(四)被执行财产难查为逃避执行,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千方百计转移、隐匿、消耗其所有的财产,达到不履行或少履行其应履行的债务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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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的方法 【内容摘要】执行是诉讼的最后阶段,是生效法律文书得以实现的保证,是国家法律得以具体贯彻和执行的保障,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然而,法院执行难却一直困扰着司法界,其危害是巨大的。基于上述情况,本文旨就民事执行难的若干问题,作一些探讨。 民事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工作的一个突出问题,而且有些案件由于长期得不到执行,一方面给申请人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也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另一方面,也加大了人民法院人、财、物的消耗,给人民法院的工作带来负面影响。究其原因,造成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院内部的主观因素,也有法院外部的客观因素。 【关键词】民事执行 现状 危害性 原因 解决方法 一、我国民事执行的现状 执行难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有条件执行,但由于主观、客观方面因素的存在,无法使之实现或难以实现的现象。当前“执行难”的主要表现可以概括为四句话:“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查,协助执行人难求,应该执行的财产难动”。法院“执行难”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也是法院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当人民法院裁判送达当事人后,因种种原因致使该生效裁判规定的权利、义务内容难以实现。 民事执行是实现民事权利的一种法律途径。从执行行为启动的方式角度,民事执行可以分为自觉执行和强制执行。前者是被执行人在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期限内主动执行的行为,是民事诉讼终结前的一种正常程序状态,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后者是被执行人在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经申请执行人启动执行申请程序之后的一种被动执行行为,是民事诉讼终结前的一种非正常程序状态,需要付出比自觉执行更高的成本,是不自觉执行的法律后果。一般来说,法治化程度越高的国家,其自觉执行案件在整个民事执行案件中所占的比例应越大。然而,就我国目前的民事执行现状来说,尽管法治在不断向前推进,但自觉执行率并不尽如人意,给执行工作带来诸多不便,是造成“执行难”社会现象的重要因素。 二、民事“执行难”的危害性 在法治国家里,法律乃是一国的最高行为规范。一方面,能否确保法律得到有效执行是衡量一个政府治理国家事务能力的最重要的尺度,所以法律得不到执行应视为政府的莫大耻辱;另一方面,国民是否遵守法律也是区分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文明与野蛮的分水岭,因此不执行法律判决有损国家和民族的整体形象。 生效法律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的危害性的后果必然是法律白条越来越多和应对失措。事实证明,法律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的危害性是多方面的和多层次的。 (一)对当事人的损害 法律判决得不到执行对当事人来说不仅是有案件表的或案值的量度的直接损失,还包括以下几方面的损失:第一,讨债的直接成本;第二,因讨债而影响其他活动的“机会损失”;第三,因浪费时间和精力产生的疲劳和厌烦,已经因目标实现不了情绪失落等形成的精神损害。 (二)对权力机关的损害 对权力机关而言,不仅因人们指责执法机关效率低下而受到损害,还包括:第一,因败诉方拒绝执行判决,执法机关的权威和尊严受到的损害,同时也损害了司法公正和法院的形象;第二,受到腐败无能的怀疑和责难;第三,整个权力机关面临监督不力的责难;第四,对法律的不信任会转嫁为对党和政府的失望。 (三)对整个社会“广普性”的损害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自然人或法人的经济角色是多重的,他可能是债权人,又可能 是债务人。如果他作为债权人的 权利得不到保护,就很难指望他会心悦诚服的承担债务人的义务,于是赖债就会向传染病一样很快蔓延,甚至会引发恶性暴力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大局。由此可见,法院执行工作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解决得不好,将直接影响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政治局面。 三、民事执行难的主要原因 (一)执行立法滞后 执行工作目前主要依靠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规定开展。而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执行的条文仅有三十多条,如此少的容量必然导致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操作性,也必然导致强制执行制度的不完备和执行中的无法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是规定的少且原则性的多,确定性的内容少,对一些问题并没有作出具体详细的规定和有效的措施。如对执行当事人,协助执行人和执行程序一些环节上缺乏法律约束力,对干涉、阻挠、妨碍法院执行工作的行为,没有规定明确的处罚措施,对执行措施,执行方式,执行期限,申请人举证,执行协助,拒不履行的制裁,也尚需具体明确的规定和完善。 总的来说,现行的执行立法的效率精神乏弱,没有认识到执行工作与审判工作相比所具有的特殊性,有关的执行规范还不能满足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的需要。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出一部较完善的强制执行法!而多年来,全国法院有待执行的案件不少于二、三百万件,而且情况千差万别,所以,把执行程序规范作为民事诉讼法的部分,这种立法体例本身就限制了执行规范的完善。尽管现在有些相关的规定和司法解释,但仍未改变内容过于概括,原则抽象,可操作性差的状况,立法滞后是造成执行难的不可忽视的原因。 (二)法律意识单薄 1、公民尊重、遵守法律的意识淡薄 突出表现在:不少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采取拖、赖、躲、逃等手段违法阻碍、抗拒执行;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无视法律尊严,有的甚至围攻、殴打执行人员,对执行人员进行非法拘禁,毁损执行公务车辆等。 2、地方党政机关尊重、遵守法律的意识单薄 我国人治的理念深厚,有几千年的封建历史,法治自古弱于人治。而且地方党政机关为了提高自己的政绩,对那些属于地方政府主要财源和利税大户的骨干企业给予重点保护,所以常常以权压法,以言代法,非法干预司法执行工作。 (三)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严重 当前我国的法院和法官的管理体制还存在一些问题,法院隶属于地方,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法院直接受地方党委的领导,在用人方面应经其核准同意,法院经费由地方财政直接拨与,在财物上受制约,地方法院还不是“国家设在地方的法院”而是地方的法院,执行工作在某些方面确实很难摆脱地方和部门的干扰。而且区域经济的存在决定了当地的经济状况与其利益直接相关,也与当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密不可分。而当地领导也自然要维护当地的利益。地方法院的人、财、物都属于地方,它不受地方的敢于是不可能的,保护地方利益也在所难免。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薄,无视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滥用权力,以言代法,以权代法,肆意干涉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案件的执行直接涉及财物的,有些地方和部门缺乏全全局观念,往往为了避免损失,保住既得利益,片面的从维护本地区本部门的经济利益出发,对法院执行工作设置种种障碍,这些都阻挠执行工作的正常发展。 (四)法院自身工作存在问题 1、执行体制不健全 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是随着近十几年来民商事案件有大量增加而发展起来的,执行工作 发展之始,就没有形成一套符合执行规律的执行工作体制。其内部没有形成分权制约机制,外部没有形成整体合力,执行机构的职责、权限不清,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执行难现象的发生。具体表现在:第一,执行机构和审判机构权责划分不明确而相互扯皮、引起争端的现象时有发生,而且还存在“重审轻执”的现象;第二,执行机构内部的执行命令权、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决权三种权能,往往是由同一执行员统一行使,缺少有效的监督制约;第三,横向的同级执行机构之间关系松散,相互配合协调不够,相互牵制的情况经常发生;第四,纵向的上下级执行机构之间监督制约乏力、集中统一不够。 2、执行机构和队伍存在的不足 大批力量投入审判,而执行力量不足,执行案件堆积,少数执行人员无暇顾及,当事人权利迟迟得不到法院的强制保护。同时在执行工作岗位上,执行人员法律知识不熟,遇到问题不知道如何处理,往往简单地认为,执行就是拿着判决书、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讨账,这是一种普遍的错误观念。执行干警综合素质不能适应执行工作的客观要求,也造成了当今的执行难。 3、执行的期限过长,导致当事人产生执行无效率的失落感 众所周知,法院办案大量的时间集中在审理,执行的期限应当比审理的期限短,当事人才没有失落感。而现在,许多案件法院都是采用简易程序的,采用三个月(简易程序)审理完毕的案件,却需要六个月才会执行完毕,明显加重了当事人的失落感。 四、民事执行难问题的方法 (一)当事人如何解决难与收取执行款的问题 当事人可以通过公开悬赏的方式,借助社会的力量,通过合法的途径使判决确定的权利得到实现。具体方法有以下两种:第一,悬赏他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第二,悬赏他人居中进行调解,说服债务人履行判决确定义务。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或诉讼前如果发现对方当事人有转移财产、挥霍财物等逃避债务的行为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和9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提出或申请,可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做出强制性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做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去申请执行及收取执行款。根据《试行规定》第18条和22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别人代为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及代为其收取执行款。这样当事人就可避免介入繁琐、复杂的执行程序。当事人可借助司法机关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绳之于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和《刑法》第313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发觉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机而拒不执行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举报,对已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应立案侦查,并给予刑罚处置。 (二)制定统一的强制执行法 制约执行工作的因素,无论是法院内的因素,还是法院外的因素,在法律规范层次上都有反映。要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应从立法的理念上去考虑。强制执行立法的滞后已经引起了理论界、司法实际部门与国家立法机关的重视。强制执行法的改革完善应当以解决实践中的“执行难”为其出发点。 我国应制定一部统一的强制执行法,规定审执分立,对执行机构和人员的法律地位、执行机构体制的建立、执行原则、执行范围、执行管理、执行程序、执行措施、执行费用的负担、协助执行义务以及妨碍执行的法律后果等问题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使执行工作有法可依,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完善法院各项工作机制 1、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着重从下两个方面人手:第一,不断加强执行干警的思想、政治、组织、纪律,提高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