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的成因及对策_陈兵
“执行难”的原因及其解决

“执行难”的原因及其解决当前,“执行难”是人民法院工作中十分突出的问题,其危害是巨大的,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我们应该深刻揭示其原因,并努力探究造成“执行难”的理论渊源,在此基础上提出具有针对性、实效性的解决方案。
一、“执行难”的状况及原因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在1998年3月1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能否得到执行,直接关系到国家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然而,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执行难”问题日益严重。
执行收案绝对数逐年增加,据统计,1996年比1995年增加了%,1997年比1996年增加%;同时期的实际未执行案件数增加得更快,1996年未执行案件数比1995年上升%,1997年比1996年上升%,;从未结案件金额来看:1998年第一季度,有万未结案件,其执行标的金额高达320多亿元人民币,到1999年6月底,全国法院未结执行案件有85万余件,未结标的金额达2590多亿元。
在最高人民法院给中央的《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报告》中,“执行难”被形象地概括为:“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
“执行难”的危害表现在:对当事人来说,不仅造成了直接损失,还造成了精神损害;对权力机关而言,其权威与尊严受到损害,同时也损害了司法公正和法院的形象;对法律的不信任会转嫁为对党和政府的失望,甚至会引发恶性暴力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大局。
由此可见,法院执行工作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解决得不好,将直接影响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政治局面。
那么,“执行难”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呢?对这些原因进行深刻的剖析,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前提。
(一)司法不公因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自身的腐败和地方党政领导人对于司法活动的不当干预和控制,少数案件在审判阶段,判决不公,增加了执行的难度。
近年来司法权越来越依赖于地方,审判人员往往被迫屈从于这些外来压力,在审判过程中考虑许多非法律的因素。
浅析执行难问题的成因及解决对策

浅析执行难问题的成因及解决对策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是整个司法程序中的关键一环,事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及时实现,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诚信基础,事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有效提升,事关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落实。
司法裁判的主要任务是明确权利义务、实现定分止争,而执行工作则是依靠国家强制力实现胜诉当事人权益,最终化解矛盾,彻底解决纠纷。
因此,执行的过程必然是司法活动中各种矛盾剧烈冲突、对抗性最强的过程。
从上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经济社会发展日趋活跃,诉讼案件数量大幅增长,一些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被人民群众称为执行难,执行不了的法律文书被称为“法律白条”。
长期以来,执行难不仅成为困扰人民法院的突出问题,也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各界极为关注的热点问题。
如果大量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将严重损害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影响党和国家形象,影响人民群众对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信心。
一、什么是“执行难”人民法院在执行民事案件的过程中通常将其分为两大类:一类就是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而另外一类就是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或者经过执行法院穷尽手段仍然无法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执行案件。
对于第一类案件来说,法院的依法强制执行职能作用就是:解决被执行人规避或者抗拒执行、有关有义务协助执行单位或者人员不依法协助执行、有关人员或者部门干预正常的执行、以及法院自身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执行不力或者违法执行等情况,这一类案件从类别上来看,就是属于“执行难”案件。
第二类案件,虽然从形式上也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申请执行人权益没有得以最终实现,但是从本质上来看,此类案件实则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以及法律风险(诉讼风险、执行风险),属于“执行不能”案件。
执行难主要指在判决、裁定、调解书(通常是民事)等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人未自动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实现其合法权益,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虽然被执行人具有一定财产以及相应的履行能力,但是由于多种原因的影响导致了最终没有及时合理执行全部到位的情形。
执行难的成因和对策-陈兵

执行难的成因和对策论文提要:近年来,困扰法院审判工作的“执行难”问题相当突出,不仅严重地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破坏了我国法制的权威的尊严,且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尊严,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
但是“执行难”在当今世界不具有普遍性,其存在的原因复杂,其与经济发展水平,法治建设程度,社会文明状况,公民法律意识等密切关联;又与执行力量和装备不足,执行队伍素质不高方面因素相联系;民事执行制度尚存缺陷、民事执行立法滞后是其重要的原因。
为此,本文从“执行难”的表现、危害、成因及对策四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以期达到有效地为执行工作的正常运行创造良好的社会空间,解决“执行难”问题,维护司法公正。
探究造成"执行难"的原因:1、社会层面;2、行政体制层面;3、立法层面;4、法院自身层面;解决执行难的对策:(一)加强法律宣传工作。
努力营造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的氛围。
(二)反对地方保护主义,严禁违法干预执行。
(三)推行民事执行体制改革,建立统一领导、分权制约的执行机构。
(四)制定统一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形成配套完整的执行体系。
(五)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六)讲求执行艺术,清理未结积案。
(七)加强内部机制建设。
(八)加大执行力度。
(九)建立完善的社会监督机制,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十)建立社会救济制度。
全文共11000字以下正文: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以及仲裁和公证文书,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强制力。
而这种强制力的实现,除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外,都需要人民法院去强制执行。
所以,民事裁判的执行是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是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民事权利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其直接目的就在于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按照法律规定,任何具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都必须协助人民法院执行。
任何地方、任何单位、任何人都不得抗拒、阻碍,干预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简述“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

简述“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
执行难是指在法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未能按照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的要
求进行执行的现象。
执行难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资金难题:当事人可能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执行法律文书的要求,例如支付判决金额、赔偿金等。
2. 被执行人潜逃:当事人可能会逃离执行地区或国家,导致执行难以进行。
3. 财产转移:当事人可能会将财产转移到他人名下,或通过各种手段进行隐匿投资或
转移财产,以逃避执行。
4. 反手段扰乱执行:当事人可能会采取各种手段扰乱执行过程,例如提出不实的异议、上诉或申请再审等。
为解决执行难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对策:
1. 加强执行力度:加大对拒不执行法律文书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采取罚款、拘留、
追究刑事责任等手段,切实增强执行力度。
2. 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加强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全面梳理、公布,提高信息公开的透明度,便于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有效追缴。
3. 设立执行专门机构:建立独立的执行机构,提升执行效率和执行质量,加强对执行
难案件的专门化处理和监督。
4. 强化法律意识:加强对当事人的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降低执行难的发生率。
5. 加强国际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的法律合作,建立相互执行判决的机制,提高国际执行效力,解决因被执行人潜逃或财产转移而导致的执行难问题。
总的来说,解决执行难问题需要综合运用法律手段、加强合作机制和提升执行力度,以保障法律文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

内容摘要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的重要环节,也是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保护的最终体现。
执行效果如何,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能否全面履行宪法赋予的审判职责和当事人权利的真正实现,关系到能否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法制的统一。
然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在进入执行程序,采取执行措施后,有相当一部分因部当事人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而难以执行,即"执行难"的问题十分突出,人们把这种执行不能的裁判文书称为“法律白条”。
它不仅严重的困扰着人民法院的执法活动,而且严重地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威信;更为严重的是,“执行难”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必然影响市场经济的培育和社秩序的稳定。
因此,认真分析、探索和解决“执行难”的现状,全面正确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职责,强化执行体制和方式改革,改善执行工作,是实现公平和正义的前提和保障。
执行难的法院外部原因是1、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
2、被执行人故意规避,3、立法滞后造成的,4、其他各种原因。
造成执行难的法院内部原因是1、法院审理不兼顾执行。
2、法官独立性不够。
3、执行管理效率低下和执行程序缺乏监督。
4、法院执行力量不足。
5、执行人员业务素质低和工作责任心不强。
6、部分执法人员办“人情案”和“关系案”造成执行难。
解决执行难的对策分析:1、实行执行方式的改革。
2、加强和完善法院自身工作,3、制定独立的强制执行法。
4、执行机构的设置要充分保证执行工作的开展。
我国市场经济难逃初级阶段必然存在的地域经济的制约,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与人治恶习的合流无时不在地羁绊着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尤其成为当事人难以实现债权的一只黑手,执行成为司法工作的第一道难题。
“执行难”成了上个世纪留下来的一个遗憾,也是跨入新世纪必须解决而尚未解决的一道跨世纪的难题。
在本文里,将认真剖析“执行难”形成的原因,并积极筹划、设计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方案,有效地为执行工作的正常运行创造良好的社会空间。
执行难的成因以及解决办法

执行难的成因以及解决办法执行工作中,一些已经生效的案件判决的执行,存在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查,协助执行人难求,应该执行的财产难动等问题。
法院“执行难”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也是法院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难点。
这一热点问题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中共中央专门发出文件就法院执行工作作出明确指示,并将“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写进了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标志着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从此迈入新纪元。
如何才能切实解决执行难?是摆在各级法院和执行人员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笔者试图就执行难存在的原因和问题及解决的办法,谈一点粗浅的认识。
一、“执行难”的成因民事司法实践中,“执行难”之难可归结为四个方面: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
形成“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是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存在造成“执行难”。
少数地方官员和部门领导从狭隘的本位主义出发,表面上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实际上偏袒本地当事人,为被执行人逃避履行义务寻找种种理由,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有的甚至以影响稳定为借口,向人民法院施加压力,制造执行障碍。
个别领导甚至赤裸裸地站在执法的对立面,成为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强有力的支柱和后台老板。
执行中一些有义务协助的部门和被执行人串通一气,刁难执行人员,为了部门利益,阻碍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是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执行难。
被执行人缺乏执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必然导致执行难。
例如,涉及农村土地纠纷和村委会的案件,数量较多,执行难度较大。
近年来,农村土地纠纷,农业人口享受村民待遇纠纷逐年上升,处理这类问题,农民抵触情绪较大。
村委办,由于经营不善,倒闭,借贷不能偿还,村委往往根本无财产可供执行。
三是主观原因造成的执行难。
这里的主观原因主要是指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源和利税大户,属于地方政府重点保护的骨干,法院执行始终面临着政府的行政干预。
另外,前些年,党政机关开办了大量,现在这些按规定已退出市场,尽管已停止和注销了,但上级开办单位往往应承担资金虚投,抽逃资金或清算的法律责任。
浅谈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和对策

浅析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和对策【目录】一、执行难的原因(一)执行体制不完善(二)执行人员的素质及执法水平与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不相适应(三)法院内部执行机制的不合理设置和物质装备落后,也是形成执行难的客观因素(四)地方保护主义盛行二、案件“执行难”的对策(一)完善执行体制,实施规范化管理1.案情分析要透彻2.思想疏导要到位3.强制措施要恰当4.沟通反馈要及时(二)加强执行人员的素质及执法水平使之与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相适应(三)合理设置法院内部执行机制,改善落后的物资装备(四)怎样消除地方保护主义仍是一个严峻的课题浅谈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和对策【论文摘要】本文对案件执行过程中,体制不完善,全国法院内部没有建立一个协调统一执行机构、法院内部执行机制的不合理设置和物资装备落后等方面提出了形成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并针对上述因素,提出了解决案件“执行难”对策:要完善执行体制,实施规划化管理。
首先案件分析要透彻,其次思想疏导要到位,再次强制措施要恰当,沟通反馈要及时;加强执行人员的素质及执法水平使之与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相适应;合理设置法院内部执行机制,改善落后的物资装备;又阐述了怎样消除地方保护主义仍是一个严峻的课题等进行了一系列的论述。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飞速发展,社会经济活动更是空前活跃,随之而来的是民商事纠纷案件骤增,从而导致执行积案越来越多。
官司打赢了,现实利益和合法债权的不到及时兑现,原本庄严的法律判决成了一纸空文,法律文书被称为“法律白条”,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这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降低了人民法院的威信和执行声誉,而且影响着社会稳定及经济发展。
虽然中央出台相关文件,各级人民法院投入了极大的精力,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但客观地讲只是得到缓解,离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差距,“执行难”成为案件执行过程中的一个难题,那么形成的原因究竟是什么?我们又有哪些行之有效的解决对策和方法呢?一、执行难的形成原因(一)执行体制不完善到目前为止,我国在全国法院内还没有建立起一个统一、协调的执行机构。
浅析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

浅析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第一篇:浅析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浅析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近年来,民商案件中执行“难”问题严重困扰着人民法院,成为法院工作中的一个老大难问题。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步伐的推进,法院的执行案件数量激增,这对原本就已堆积的大量的得不到实际执行的案件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当事人进行诉讼的目的,是为了满足自己利益的实现,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
当事人民事权利的实现,最终途径是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审判的保障,衡量一个地方司法是否公正,很大程度上表现为生效的法律文书能否得到执行。
近年来,各级法院开展了一系列的“执行大会战,集中执行战役,零点行动,执行年”等活动取得了明显效果,但执行难的问题依然存在。
为此,本文就执行难的原因进行如下浅析。
一、执行难的原因分析1、一些当事人法制观念淡漠,致使人难找,财产难寻,被执行人利用法律空隙逃避债务是执行难的原因之一。
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生效以后由于当事人的法制观念淡薄往往采取逃避的方式,外出打工或全家外逃下落不明,或将可供执行财产转移阻挠法院强制执行,或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采取以死相要挟等暴力手段阻碍执行。
2、公民、法人及其它经济组织负责人,负有协助义务的单 1位和个人法制意识低下,不能全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设臵障碍,甚至拒绝履行协助义务是执行难的原因之一,致使案件执行错过了最佳执行时期。
3、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存在是执行难的原因之一。
一些案件因涉及到地方某个部门或企业时,采取一些保护性措施,致使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
4、申请执行人不积极主动提供线索,举证不力,致使案件无从执行。
5、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措施不够完善,对当事人起不到震慑作用,形成恶性循环是执行难的原因,有的当事人宁可被法院拘留,也不愿意履行法律义务。
二、克服执行难的有效措施1、必须提高执行人员的综合素质。
执行人员的素质高低是决定执行工作的关键,首先执行人员要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其次要不断加强业务学习,掌握法律、法规以适应新时期的需要,才能使执行工作迎刃而解。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执行难的成因和对策论文提要:近年来,困扰法院审判工作的“执行难”问题相当突出,不仅严重地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破坏了我国法制的权威的尊严,且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尊严,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
但是“执行难”在当今世界不具有普遍性,其存在的原因复杂,其与经济发展水平,法治建设程度,社会文明状况,公民法律意识等密切关联;又与执行力量和装备不足,执行队伍素质不高方面因素相联系;民事执行制度尚存缺陷、民事执行立法滞后是其重要的原因。
为此,本文从“执行难”的表现、危害、成因及对策四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以期达到有效地为执行工作的正常运行创造良好的社会空间,解决“执行难”问题,维护司法公正。
探究造成"执行难"的原因:1、社会层面;2、行政体制层面;3、立法层面;4、法院自身层面;解决执行难的对策:(一)加强法律宣传工作。
努力营造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的氛围。
(二)反对地方保护主义,严禁违法干预执行。
(三)推行民事执行体制改革,建立统一领导、分权制约的执行机构。
(四)制定统一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形成配套完整的执行体系。
(五)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六)讲求执行艺术,清理未结积案。
(七)加强内部机制建设。
(八)加大执行力度。
(九)建立完善的社会监督机制,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十)建立社会救济制度。
全文共11000字以下正文: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以及仲裁和公证文书,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强制力。
而这种强制力的实现,除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外,都需要人民法院去强制执行。
所以,民事裁判的执行是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是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民事权利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其直接目的就在于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按照法律规定,任何具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都必须协助人民法院执行。
任何地方、任何单位、任何人都不得抗拒、阻碍,干预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然而,长期以来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不满和意见很大部分来自执行工作。
各级法院许多生效的民事裁判文书成了一纸空文,”执行难”的问题却一直困扰人民法院。
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不满和意见很大部分来自执行工作。
虽然1999年党中央批转了最高法院《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报告》以中央文件下发全党,党的十六大更明确地提出要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以及近年来出台一些关于执行方面的司法解释等,这些都为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提供有力保障,加之各级人民法院几经努力,通过采取执行会战、集中清理等各种形式,不断探索执行方式,不断强化执行工作力度,执结了大批积案,但往往因为没有针对问题的症结所在,执行难的问题都始终没有因此得到根本好转,导致人民对社会主义制度失去了信心甚至不再相信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因此,解决“执行难”问题已迫在眉睫。
一、“执行难”的概念及表现形式:民事执行,也称民事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机关以债权人的申请,要依据执行依据,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民事权利的活动。
[1]民事执行是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达到私权利救济目的而设立的最后一道程序制度,体现国家对私权利的保护。
所谓的执行难,是指法院作出的已生效的民事及行政法律文书,无论在法理上还是在可操作性上都具有可执行性,但是因为各种人为因素而造成暂时甚至永久性的失去被执行可能的情况。
笔者通过近几年在基层法院所办理的执行案件,总结出“执行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一)涉“财”案件执行难。
由于我国许多登记制度不健全,在执行时难以寻找或确认被执行人的财产。
基层法院大多面对农民执行,一些被执行的农民外出打工经常人走财空,造成人难找财产难寻。
(二)涉“困”案件执行难。
这类案件标的额较小,但未结案比例较大,被执行人不是逃避执[1]江伟:《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444页行,转移财产,他们确无执行能力,大都属于城乡特困户;有的借款承包土地或经商,由于自然灾害、经营亏损而一贫如洗,根本无力偿还债务。
(三)涉“企”案件执行难。
一些企业转制、并轨、有的名存实亡,有的严重亏损,职工的工资没有保障,法院一旦强制执行就会导致群体上访,影响稳定,影响改制。
(四)涉“府”案件执行难。
这类案件涉及到村委会、乡镇政府、县市政府。
这些单位有的直接承担责任,有的承担连带责任。
一方面由于地方经济困难暂无履行能力另一方面执行人员的人、财都受制于地方政府而不敢执行。
地方政府为了保护地方经济利益而干预执行,造成案件久拖未果。
(五)涉“律”案件执行难。
聘请律师参与执行本是法律赋予被执行人合法的权利,然而往往在基层法院执行案件中,一些律师不具备应有的职业道德和从业多操守,善于钻法律的漏洞,教被执行人多头开户,提供给法院的帐户多是“空城计”,真正有钱的账户法院难以查到;教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搞假破产,假抵押或者将财产通过虚假的经济往来予以转移,以逃避债务。
(六)、涉“群”案件执行难。
根据传统观念,作为自然的被执行人与人民法院强制力的对抗中属于弱势群体,同情弱者是人的天性,一些被执行人正是利用这种心理,打着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旗号,歪曲事实,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肆意撕毁人民法院的查封令、扣押令,拘留决定书,擅自处置应执行的财产,暴力抗拒执行、殴打、围攻、非法关押执行人员,这是抗拒执行的极端影响表现。
二、“执行难”的危害:(一)损害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法院的判决得不到执行时,法律的准则作用将无从体现。
靠国家强制力来实现的判决书如变成“法律白条”,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将受到损害,同时损害司法公正和法院形象。
对法律的不信任甚至会引发恶性暴力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二)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寻求司法保护,是公民和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盾牌。
”执行难”影响到债权人对诉权的行使。
债权人付出大量精力和诉讼成本后,如最终结果是“空调白判”,会对司法制度感觉失望和无奈。
债权人对司法保护丧失信心时,就可能拖延或放弃诉权,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保护。
另外,”执行难”又会怂恿债务人消极履行甚至不履行自己的债务。
从而在整个经济运行中形成恶性循环,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
三、”执行难”的原因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在给中央的《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报告》中,将”执行难”归结为四点: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
“执行难”的问题被很形象地概括,但是民事执行为什么会“难找、难寻、难求、难动”,笔者认为至少从内外环境几个层面来看。
(一)外部环境1、从社会层面看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经济交往的不断增多,当事人之间因权益纷争而涉讼的案件大量增多,有些被执行人法制观念淡薄,置生效的法律文书于不顾,规避法院的执行造成“执行难”。
当前大部分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地履行这也是执行难的一个重要问题,主要是由于被执行人对于法院的执行工作认识的还不够透彻,总是认为即使逃避执行被法院执行人员找到了,受到民事拘留但和履行法院判决相比还是划算,因此,就出现了被执行人抓了又放,放了又逃,逃了又追,追到又抓,抓了又放,就这样的翻来覆去判决也就始终得不到执行。
但也会出现被执行人确实是无法履行法律文书内容的,可有些申请人明知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却仍然四处告执行人员的状,指责执行人员收受好处、偏袒被执行人,并四处举报、告状,或者到法院吵闹,干扰法院办案,甚至于搬来各种力量敦促执行。
让执行人员不得不花费大量的精力调查,最后查实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
就这样,执行人员常常被几起明知无法执行的案件牵扯了所有的精力,无法及时帮助其他申请人实现债权。
这种原因实际上是反映了市场主体信用观念和信用制度和相对缺失,很突出的表现就在于"赖帐逃债"不良的文化上。
比如说,"骗一把,是一把"、"要钱没有,要命一条"、"欠债的是爷爷,讨债的是孙子"等民俗谚语,就是这种民间文化和社会道德的真实写照。
对这种不良的文化和道德观念,社会批判的声音过于微弱,没有对其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使得尝到了甜头的人越发肆无忌惮。
同时,我国市场经济的信用制度还不够健全,对经济交往中的种种欺诈行为制裁不力,对欠债不还者缺乏严厉的处罚措施,无形中纵容甚至助长了这种失衡观念和行为的滋长和蔓延。
譬如说,对欠债不还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没有得力的责任追究制度,该升迁的照样升迁;企业欠债破产关闭后,对企业主没有实行相应的"行业禁入"和"信用死亡"规则,使得他们有机会换个地方另辟财路。
这种观念上的落后和制度上的不健全,是"执行难"得以滋长的肥沃的社会土壤。
要解决这个问题,有赖于社会道德风尚的不断纯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
2、从行政体制层面来看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作祟。
这是阻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顺利开展的最主要的原因。
1999年中央的11号文件虽然专门对执行工作作出指导,党委、人大也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监督和协调、解决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问题,为法院的执行工作撑腰,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
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问题仍然存在而且还是相当严重,这主要是因为地方保护主义一般作用于被执行人在本地区、申请执行人在外地的执行案件,由于诉讼当事人分属不同地方的诉讼案件,民事判决的执行结果在一定的程度上与地方利益相联系,因此,地方保护主义主要来源于各地方政府;各地的地方性立法囿于地方利益而忽视法制性原则;在地方性法规及地方规章之外,滥发规范性文件,滥用行政手段;对国家法律执行不力,下位法违背或架空上位法;引进外资立法方面具有盲目性,缺乏计划性、透明性、连续性在司法方面,表现为片面保护本地当事人,违背或滥用诉讼程序,各地法院适用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增多,案件执行方面,地方保护主义严重,而部门保护主义是指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都在本地,不存在地方利益不同的问题,但是双方分属不同部门,判决的执行牵涉部门的利益而执行双方所属的部门都为其自身尽力保护各自的利益不受影响。
因此,相形之下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执行工作的进程。
现在随着大量的执行工作的规定、批复及通知的出台,执行工作的可操性虽有所加强,但仍有不足之处。
在强制执行工作中,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渗透在各个方面,它的存在、原因十分复杂,可以说是众因素复合作用的生成物。
在现行的管理体制下,直接关系法院发展和前途的人、财、物等权力基本上掌握在地方手里,导致法院难以真正地独立于地方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产生了司法地方化的倾向,使公正司法受到了严重的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