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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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重点专科发展经费管理规定

医院重点专科发展经费管理规定

医院重点专科发展经费管理规定医院重点专科发展经费管理规定为加强医院重点医学专科发展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医院重点医学专科工作的发展,对上级有关部门下拨的专项经费及院内给予相应配套经费特作规定如下:一、对国家、省、市级重点专科、特色专科等,医院按上级有关部门下拨经费标准予以1:1 比例进行配套发放;每年经费不少于当年业务收入的2%。

二、各级下拨或院内配套的重点医学专科专项经费,科教科提供相关文件,由财务科按实收金额统一核实建账。

重点学科发展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各款项报销按医院相关财务手续办理。

三、经费使用范围1.用于购置重点学科所必须的医疗设备、基本教学设备,仪器,材料、图书。

2.用于支付科研项目的外协单位及个人的协作费、试验费、生产加工费及劳务费。

3.用于支付主办各类学习班、培训班,学科人才培养的进修学习(含国内外)及参加国家及以上级别相关学术会议等。

4.用于重点学科所必须的其它有关费用。

四、经费使用管理1.重点学科发展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科室、个人不能以任何理由挪作它用。

2.由各重点学科带头人负责落实到本专科的各级及相关配套经费的计划、管理与支配。

3.各项费用的支出,由学科带头人于每年年初拟定经费使用计划报科教科,提交专家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经主管院长审批、院长批准后执行,科教科同时负责将报批后经费预算转发给各相关职能科室备案。

4.重点学科发展经费由财务科根据经费使用计划书监督使用。

财务科指定专人管理,建立经费专账,并设各重点学科发展经费使用手册,由学科带头人保管,申请使用经费时,交财务科登记发生额和余额。

5.重点学科发展经费支出,统一执行医院现行的支出标准,购买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应按医院财务物资管理规定办理出入库手续,如购买专控商品,需事先办理专控商品批准购买手续。

6.对于外派进修学习,要求有针对性的专项学习,学成后能够按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开展所学工作。

一年内仍未开展所学项目则追缴其学习费用的50%,扣罚重点学科配套经费的10%。

云南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评分标准

云南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评分标准
②使用率应占重点病种诊疗人次的50%以上。
5
(4)
(1)
查药监部门的院内制剂批文。
查重点病种病历。
制剂品种达标得3分,未达标按比例扣分;
使用率每降低5%扣分。
4.引进吸收中医药治疗优势单病种诊疗方案
从已建成的中医重点专科(专病)引进、吸收中医药治疗优势单病种诊疗方案,专科不少于2个、专病不少于1个,并在临床上不断优化应用,效果明显。
2.特色疗法
①不少于2项,有明显的临床效果。
②重视中医药康复治疗,积极开展中医药非药物疗法。
2
(1)
(1)
实地考核。
①有2项及以上得1分,少1项扣分;
②有开展中医药非药物治疗得1分,未开展不得分。
3.院内中药制剂
①品种数量:
三级医院重点专科不少于3种,重点专病不少于2种。
二级医院重点专科不少于1种,重点专病不少于1种。
3.老专家作用的发挥
充分发挥本专科(专病)老中医专家的业务指导作用,并开展本专科诊疗技术和学术经验的传承工作。
2
查病历记录中查房记录和师承协议。
有查房记录得1分,无扣1分,启动师承工作得1分,未启动扣1分。
③定期对主要病种和重点病种的诊疗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和评估,及时修订、优化诊疗方案。
6
(2)
(2)
(2)
查经重点专科(专病)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审定讨论的诊疗方案。
查病历。
查资料。
专科:有本专科(专病)中医药特色的诊疗方案并认真实施得2分,无诊疗方案或未实施扣2分;每少1个扣分;未规范应用诊疗常规扣1分。
重点中医专科达到相应科室标准。二级医院(内科、外科、妇科、针灸科和儿科≥50%,肛肠科≥15%,骨伤科≥30%)以上;三级医院(内科、外科、妇科、针灸科和儿科≥60%,肛肠科≥20%,骨伤科、皮肤科和眼科≥30%;耳鼻喉科和推拿科≥20%)以上。其它未列及的重点专科参照相近科室标准执行。

云南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管理办法-云南省卫生厅公告第9号

云南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管理办法-云南省卫生厅公告第9号

云南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管理办法正文:---------------------------------------------------------------------------------------------------------------------------------------------------- 云南省卫生厅公告(第9号)《云南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7月14日云南省卫生厅厅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9年12月20日起施行。

云南省卫生厅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日云南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工作,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并取得实效,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各级各类中医医院 (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综合医院申报创建重点中医专科(专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项目以临床医疗为主体;以提高中医药(含民族医药,下同)临床疗效为核心,以继承和发扬中医药特色优势为重点,以中医药科学研究为支撑,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优化临床诊疗方案,提高人才队伍素质,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推动学术技术创新,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四条重点中医专科(专病)项目建设以建成功能齐全、人才结构合理、临床诊疗技术和学术水平领先、中医药特色优势显著、科研能力不断增强、科室管理和质量管理规范、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重点专科(专病)为目标,真正达到“院有专科、科有专病、病有专药、人有专长”。

第五条全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项目,分为重点专科项目和重点专病项目两类。

重点专科项目应在某一专科或某类疾病的两个以上病种的中医学术和临床诊疗技术方面达到省内同类专业先进水平;重点专病项目应在某一病种的中医学术和临床诊疗技术方面达到省内同类专业先进水平。

最新《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最新《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将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该条例用专门章节规定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的办法,并明确医疗机构应支持医师个人和技术团队到基层医疗机构和社会举办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置、登记与校验▪第三章执业▪第四章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2013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管理,提高医疗机构服务水平,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设置、登记、校验、执业以及对其监督管理和医疗纠纷预防处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医疗机构,是指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站、所、室)、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院(站、所)、护理院(站)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诊疗机构。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优化配置医疗资源,落实医疗机构政府补助、补偿和扶持政策,建设结构合理、覆盖城乡的医疗服务体系。

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其基本建设、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建设、公共卫生服务、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同级财政应当给予保障,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

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登记、校验、执业、监督管理和纠纷预防处置等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民政、工商、审计、质监、税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医疗机构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0.14•【字号】省委文件•【施行日期】2023.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精神,推动建立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贯彻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围绕“3815”战略发展目标,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深入推进健康云南建设,坚持医疗卫生事业公益性,坚持问题导向、深化改革、资源集成、人才兴医和人民满意,推动医疗卫生发展方式转向更加注重内涵式发展、服务模式转向更加注重系统连续、管理手段转向更加注重科学化治理,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水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资源配置和服务均衡性逐步提高,重大疾病防控、救治和应急处置能力明显增强,中西医发展更加协调,有序就医和诊疗体系建设取得积极成效。

到2035年,形成与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相适应,体系完整、分工明确、功能互补、连续协同、运行高效、富有韧性的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医疗卫生服务公平性、可及性和优质服务供给能力明显增强,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显著提升。

二、全面提升能力,争创服务水平新高度(一)加快优质医疗资源扩容提质。

支持省内医疗机构与省外优质医疗资源合作,推动医疗服务、科研教学、医院管理等同质化发展,按规划建设国家区域医疗中心,按设置管理要求建好省级区域医疗中心。

消化科临床重点专科

消化科临床重点专科

8
10 国内先进

大于5cm息肉切除
40
70
95 国内先进
大于2cm粘膜下肿瘤切除
38
56
80 国内先进
消化内镜联合腹腔镜切除胃肠道粘膜下肿瘤、非X线引导下胰胆管结石治疗……
三、医疗服务能力与水平—— 14诊治能力
能独立诊治消化道大出血、消化道狭窄、重症胰腺炎、肝衰竭等本科各 种疑难危重病,以及内镜下处理各种复杂病例
合作项目《IBS心理社会因素分
析及综合干预模式探讨》获国
家科技支撑计划资助
➢ 擅长消化科疑难危重病综合整
治,年主持开展新技术新业务1
项以上,年应邀参加三级医院
间重大会诊10次以上
14
二、医疗技术队伍——8 医师队伍
博士
23%
30%
正高职称 副高职称
硕士
中级职称
30%
17%
初级职称
本科
5人 11人 14人
新技术新业务名称
开展年度 开展例数 新技术新业务先进性
内镜超声检查
EUS-FNA 消化道穿孔修补 食管胃底曲张静脉治疗 功能性胃肠病心理治疗 内镜超声引导下假性囊肿引流 内镜超声引导下腹腔神经阻滞 实时剪切波弹性成像技术评估 肝硬化/肝纤维化
1997 2003 2003 2003 2007 2008 2010 2011
➢年帮扶医院超过10家 ➢近3年举办消化内镜诊治新进展、EUS新进展等培训班超过2次/年
27
三、医疗服务能力与水平—— 16辐射能力
➢ 何夕昆主任受邀先后于日本第3 届中日消化内镜交流大会、亚 太消化系疾病周大会、第5届世 界内镜大会等国际性学术会议 并做学术报告及手术演示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财政部设立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支持三级医院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或发展潜力的临床专科,进一步开展深入系统的临床能力建设和创造性的临床应用性研究,推动临床学科发展和成果转化,以提高我国专科医疗能力,促进地域间和学科间医疗技术水平的均衡协调发展。

第三条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遵循鼓励先进、合理布局、整体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工作应当充分发挥专家作用,采取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估、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五条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鼓励地方财政、项目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资助。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单位实行分级管理,根据专家评估情况和专科建设情况,对于在全国领先的医院授予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称号,对于通过建设能够达到国家临床重点专科水平的授予国家临床重点培育专科称号。

第二章规划与组织第七条负责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工作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群众医疗服务需求、医疗资源分布以及临床学科发展等实际情况等,制定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发展规划和年度项目指南。

发展规划应当明确阶段内优先支持的领域,年度项目指南应当明确年度内优先支持的专科范围。

有关部门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项目指南应当广泛听取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八条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评估周期为5年。

各专科建设项目的评估工作根据发展规划分年度进行。

第九条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专科类别根据《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学科发展情况及学科分类现状确定。

第十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财政部成立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工作的领导。

关于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的管理办法

关于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的管理办法

关于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院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与管理,着力打造我院的品牌和优势,全面提升核心竞争力,参照《湖北省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办法》、《湖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工作实施细则》、《湖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临床技术项目指南》、《湖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分标准》等基础上,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院省市级重点专科的建设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重点专科,是指在临床医疗、教学、科研等方面的整体实力较为明显,在本专科领域有所突破和创新,在省内同行领域中具有突出优势,经建设后有望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成为我院品牌的专科。

第四条重点专科建设方针:以功能为目的实现相关专业的最优组合;以科技为先导促进临床诊疗水平的提高;以人才为基础增强发展后劲;以信息为保障提高质量和效率;以评估为手段促进公平竞争,鼓励院各专科积极申报重点专科。

第五条重点专科管理将引入竞争机制,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章申报程序第六条专科设置与条件:1、专科名称以部颁诊疗科目为标准。

2、建设标准:以《湖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工作实施细则》、《湖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临床技术项目指南》、《湖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分标准》及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标准作为评估重点专科的条件和依据。

3、在临床重点专科设置规划内,根据专科发展水平和评审得分,择优设置。

4、省级标准中未涵盖的专业,应比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创建。

第七条院级重点专科的确定,采取自愿申报的办法,院学术委员会评审,院长办公会讨论,择优定点。

第八条对符合省、市重点专科条件的,按下列程序申报:1、各专科可根据有关标准(《湖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设置规划》、《湖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临床技术项目指南》、《湖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分标准》)自查评估。

2、各专科根据评估情况,分类填表申报,并按规定填写《湖北省临床重点专科申请书》。

3、医院根据各专科申报情况,院学术委员会进行院内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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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规定2012年03月22日来源:云南省卫生厅【大中小】标签:临床专科医疗监管云南寻医问药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评审、建设与管理,促进医疗技术发展,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增强医疗服务能力,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级临床重点专科是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省医疗卫生发展需求,组织专家评估产生的,代表本省医疗技术和管理水平,具有医疗能力强、医疗质量高、管理规范等特点的医疗专科;在临床医疗服务体系中居于技术核心地位,也是本省医疗质量管理、人才培养和技术推广的基地。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三级医院。

第四条省级临床重点专科依据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设定。

主要包括二、三级临床科目、部分一级临床科目以及少数与临床医学相关的科目。

第五条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评审、确认、管理和考核工作。

州(市)卫生行政部门协助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申报、建设与监管工作。

获评的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应当制定专科建设与发展计划,并组织落实。

获评的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应当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开展技术创新,保持学术、技术和管理水平的省内先进地位,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并带动本院其它专科以及本省本专科的共同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省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评审专家库及评审监察组。

第七条委员会主任由省卫生行政部门领导担任,副主任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医政机构负责人担任,委员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处室负责人、省级医疗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相关学(协)会负责人、医疗管理及医学专家等担任。

委员会负责本省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

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省卫生行政部门医政机构,负责组建评审专家库,具体组织和实施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评审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评审专家库由专业技术专家库和医疗管理专家库组成。

第九条专业技术专家库成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良好的科学精神、职业道德,公道正派,对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工作有较高的积极性;(二)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业务能力,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熟悉本专业领域的国内外发展动态,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三)受聘于三级医院,担任相应专业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四)身体健康,能胜任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工作。

第十条医疗管理专家库成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良好的科学精神、职业道德,公道正派,对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工作有较高的积极性;(二)有丰富的管理知识、较强的管理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医疗管理经验,熟悉医疗管理领域的国内外发展动态,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三)受聘于医疗机构或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在院级或者医务管理岗位工作4年以上或者在省级卫生监督机构中从事医疗卫生监督工作4年以上;(四)身体健康,能胜任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专家库成员聘用期为5年。

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由委员会终止聘任:(一)经查实违反评审纪律的;(二)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三)技术专家变更与所在单位聘任关系的;(四)管理专家调离医疗机构或者医疗卫生监督岗位的;(五)发生重大医疗事故的责任人;(六)受刑事处罚或者纪律处分的;(七)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第十二条评审监察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相关学(协)会人员组成,负责全程监督评审工作,确保评审工作公正、公平。

第三章申报第十三条凡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确认的三级医院,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规定的二、三级临床科目以及部分一级临床科目、少数与临床医学相关的医学科目,对照《云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分标准》,自评达标,可以申报省级临床重点专科。

第十四条申报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所在医院为三级医院;(二)能独立并常规开展本专业诊疗技术,整体技术水平处于省内先进行列;(三)具有独立开展与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诊疗技术发展相适应的实验研究能力;(四)学科带头人在国内或者省内本专业学术领域有一定的知名度,在专科发展中能起领头作用;(五)人才形成梯队,年龄结构、知识结构、职称结构及学历结构比例合理,有一支素质较高的后备人才队伍;(六)具有满足本专科业务需要的设施和设备;(七)有独立病区,临床科室病床数≥40张(有关管理规范中有具体要求的,病床数从其规定),病床使用率≥85%,住院患者中危重症患者比例≥40%,具有较强的医疗服务和医疗技术辐射能力。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省级临床重点专科:(一)违反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擅自开展医疗技术项目的;(二)独立并常规开展的必备诊疗技术项目小于总数的95%;(三)截止申报当年,发生经鉴定为二级及以上医疗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未满3年的;或者州(市)级及以上医学会已经受理,正在鉴定过程中的医疗事故争议的;(四)在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五)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出现人员伤亡,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六)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违纪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七)未按照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全面参与本省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的。

第十六条凡申报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医院,应当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云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申报书》,一式10份;(二)能够说明专科水平的文字材料以及相关资料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七条州(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州(市)级三级医院申报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并组织初评,包括对医院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检查,在通过初评的专科申报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按照规定时间报送办公室。

省属三级医院直接报送办公室。

第十八条州(市)卫生行政部门要确保辖区内医院申报和初评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和公平性,并确保医院申报的材料真实有效。

第四章评审与确认第十九条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发展的需要和条件,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工作。

评审专科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条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遵循公正公平、严格严谨、实事求是、择优选拔、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云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分标准》,并据此进行评审。

第二十二条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包括资料审核、集中答辩、现场检查、名单公示和公布。

第二十三条办公室对州(市)卫生行政部门、省属三级医院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不符合申报条件或者未按照申报要求上报的,予以退回。

审核合格的,进行集中答辩。

第二十四条办公室从专家库中抽取相应专业技术专家和医疗管理专家组成答辩评比专家组,对申报单位进行集中答辩评比,根据答辩结果,经答辩评比专家组合议,确定进入现场检查的单位名单。

第二十五条办公室从专家库中抽取专业技术专家和医疗管理专家,组建现场检查专家组,对通过集中答辩评比的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内容包括听取汇报、分组检查、查阅资料和问卷调查等。

第二十六条办公室根据申报单位现场检查结果,组织专家合议,依据专科的技术水平、医疗质量和发展潜力,提出建议名单,报委员会审定,并公示7天。

对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确认为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以文件形式公布并颁发“云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证书、牌匾。

第二十七条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专科,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复核结论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并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八条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

凡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嫌疑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评审资格;已经确认的,予以撤销。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理,处理结果应当报省卫生厅。

情节严重的,取消申报单位1个评审周期内的申报资格。

调查处理情况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在本省范围内通报。

第二十九条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应予回避:(一)专家来自申报医院的;(二)专家与申报医院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三)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申报医院提出的其他合理理由的。

第三十条申报医院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专家组成员馈赠礼品、有价证券、代币券(卡)以及发放劳务费用等。

第三十一条委员会委员、评审工作人员和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不得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之便收受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专家违反评审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省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委员或者专家库成员资格,同时取消其参与省卫生行政部门各类专业评审的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工作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三十二条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实行开放式动态管理,每5年一个周期。

周期届满后由办公室重新组织考核,期末考核合格者继续确认为省级临床重点专科;不合格的,撤销其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称号,并取消其下一周期的申报资格。

第三十三条在评审周期内,省级临床重点专科每年应当将本专科本年度的运行情况于次年2月10日前上报办公室备案。

省属三级医院直接上报,各州(市)属三级医院应当经所属州(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再予以上报。

第三十四条省卫生行政部门对已确认的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在周期内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抽查考核。

抽查考核内容包括医疗技术水平的发展、临床服务能力的提高、专科辐射能力的发挥、人才队伍的建设、运行情况的上报、质控工作的开展等。

对抽查考核不合格的专科,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连续两次抽查考核不合格的,撤销其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称号,并取消其下一周期的申报资格。

第三十五条医院要将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与医院整体发展规划有机地结合起来,对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与发展应当在经费、人员、机制上予以保证,重点支持。

第三十六条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当地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保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良性运转,充分发挥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作用。

第三十七条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医院评审、专科技术准入、科研立项、继续医学教育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相关培训基地认可、评优评先和专科医务人员学术任职、国际交流、评优评先等方面对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和激励,并争取财政经费支持。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各州(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规定或者办法。

第三十九条中医临床重点专科(专病)的管理按照《云南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连续很多天都是天亮之后才睡觉。

别人问我,你晚上不睡觉都在干嘛。

我马上回答,写稿啊,书稿还没交呢。

但其实,我一个字也没写。

而之所以熬夜,也不过是因为心里有牵挂的人和未完成的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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