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地测防治水ABC级隐患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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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级风险隐患分类标准

A、B、C级风险隐患分类标准
3
不执行“审帮问顶”制度、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使用警示标志的,
4
进入无支护区或违规进入煤岩壁作业、行走的,工作地点空顶空帮作业的。
5
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支护、放顶的。
6
回采工作面有5根以上点柱或支架初撑力不符合规定的。
煤矿企业B级隐患标准
隐患类别
序号
隐患内容
备注




7
掘进、巷修工作面有5架以上支架支设质量不符合规定的。
15
未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防治水方针进行探放水的;探放水没有执行“三专”(专用探放水钻机、专门探放水队伍、专业施工人员)的
16
探放承压水时钻孔揭露含水层前未安设孔口安全套管或套管下放深度不够或不使用高压闸阀的;钻孔内水压大于1.5MPa未使用防喷反压装置的
17
井下防治水工程没有专门的工程设计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或未按措施施工的
12
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的
13
随意拆开风筒或者风筒末端到工作面距离超作业规程规定的
14
临时停工地点,停风后,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撤人、停电,不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的
15
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损坏严重,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16
排放瓦斯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编制专门措施的
17
瓦斯超限作业的
18
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32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
33
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34
传感器的种类、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符合规定,或维修调校不符合要求,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35
爆破作业躲炮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或不设警戒的

地测防治水重大隐患评定标准

地测防治水重大隐患评定标准

地测防治水重大隐患评定标准
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
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2、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
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装备、仪器的
3、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防水的,工
作面没有专用钻机
4、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5、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6、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
7、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
8、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
9、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10、基本控制导线超出500米的
11、贯通实际偏差超限给生产带来严重影响
12、未进行地面塌陷调查和充填
13、井下排水系统不完善,排水能力达不到要求,工作面没有备
用水泵的。

ABC级风险隐患分类标准要点

ABC级风险隐患分类标准要点
其它严重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的
煤矿企业A级隐患标准
掘进专业
掘进专业
1
采区掘进工作面个数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2
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的
3
掘进工作面未采取前探支护等安全措施的
4
掘进工作面锚梁网支护锚索不跟头的
5
掘进工作面迎头10m内的支护,爆破前未进行加固的
6
维修巷道多茬作业或不按先加固后维修程序作业的
7
其它严重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的
通风专业
1
矿井无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
2
矿井主要通风机装置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21条第3款规定的
3
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4
矿井通风困难,总风量不足、风阻超标、风速超限的
5
违反《煤矿安全规程》串联通风,或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的
6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及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采区无专用回风巷的
10
矿井无供电设计或“三大保护”不起作用的
11
压力容器、空气压缩机、压力管道等安全装置不齐全、失灵或未定期进行试验的
12
爆炸危险场所、要害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可靠的避雷设施和接地装置的
13
井下局部扇风机未实现“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供电的
14
主、副井绞车及提人绞车钢丝绳出现磨损、断丝、锈蚀、使用时间超过规定的
28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明确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的
29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并严格执行的
30
出现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继续组织生产的

煤矿一般事故隐患分级标准

煤矿一般事故隐患分级标准

煤矿一般事故隐患分级标准A级事故隐患(一)综合管理1.未按规定组织召开安全办公会的。

2.未按照要求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的。

3.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的。

4.节假日停产放假、检修,未制定或未落实停、复产安全技术措施的。

5.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

6.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未按规定编制、审批、贯彻并定期进行复审的。

7.未按照《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组织全员安全培训,或“三项”岗位人员和班组长未持证上岗的。

8.未建立建全本单位从业人员培训档案的。

9.对外来非煤矿专业人员入井前未进行安全培训的。

10.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未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的。

(二)一通三防1.瓦斯治理技术管理未达到规范化、标准化的。

2.盘区变电所没有实现独立通风系统的。

3.巷道贯通、串联通风等未按规定编制措施的。

4.停风区域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恢复通风时没有进行气体检查的。

5.无措施拆除密闭,并擅自进入密闭内的。

6.瓦检员对瓦斯积聚隐患不及时汇报、责任部门未及时处理的。

7.未制定瓦斯防治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

8.破坏井下瓦斯监控仪器或设备的。

9.无粉尘监测系统的或不能正常使用的。

10.有发火征兆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组织生产的。

11.未按规定对密闭及采空区有害气体进行防灭火预测预报分析的。

12.一氧化碳超限作业的。

13.未按规定建立井上、下消防材料库或未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及设备的。

14.未按照要求每年对所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的。

15.矿井未定期进行反风演习。

(三)地测防治水1. 雨季前未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的。

2. 未制定水害应急预案或每年雨季前未组织水害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

3.排水管路和设备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四)采煤1.综采工作面安装、初采初放、闭采、回撤、过地质构造带未制定专项措施或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2.综采工作面支护质量差,可能造成冒顶或支护失效,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煤矿ABC级隐患分类标准

煤矿ABC级隐患分类标准
3
采区未形成排水系统而进行采掘活动的;工作面未按设计涌水量配置排水系统进行生产的
A级隐患标准
隐患类别
序号
隐患容
备注
地测防治水专业
4
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5
煤矿在不同生产阶段不具备各类地质报告或地质报告超出规定年限未及时修编的
6
未制定矿井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的
7
斜巷运输未按规定安装设置、使用防跑车和防跑车防护装置的
8
巷道坡度超过千分之七人力推车的
9
其它严重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规定、标准的
地测防治水专业
1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矿井防治水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够、防治水技术装备不足的
2
矿井水文观测系统不健全、防水设施不可靠、排水系统不完善、排水能力不足的
28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明确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的
29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并严格执行的
30
出现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措施,继续组织生产的
31
采掘工作面及主要运输巷道防尘系统不健全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7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或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8
因安全生产行为被国家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被停产停业整顿的;被政府列入黑的。
9
拒绝、阻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人员进入现场检查安全工作或提供虚假情况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人员提出的安全监督意见的。

A、B、C级风险隐患分类标准

A、B、C级风险隐患分类标准
15
煤矿(矿井)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井下使用明火明电照明;采煤、掘进、开拓工作面,回风顺槽及回风流中,电气设备失爆的
煤矿企业A级隐患标准
隐患类别
序号
隐患内容
备注
通风专业
24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采取双“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或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25
未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
26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27
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继续组织生产的
10
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不能实现动态达标的
11
建设项目未取得开工指令擅自组织施工或未按照已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的
12
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的
采煤专业
1
采区回采工作面个数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2
回采工作面没有两个安全出口,或者安全出口达不到要求,不能正常通风行人的
3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6
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7
使用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8
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器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煤矿企业A级隐患标准
隐患类别
序号
隐患内容
备注
机电专业
9
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瓦斯抽放泵站、安全监控系统供电线路单回路的
4
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煤矿ABC级隐患分类标准

煤矿ABC级隐患分类标准
28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明确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的
29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并严格执行的
30
出现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继续组织生产的
31
采掘工作面及主要运输巷道防尘系统不健全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3
未执行集团公司岗位描述、风险预控、安全确认规定的
4
使用集团公司及上级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和工艺,超过集团公司规定期限仍在使用或未按计划更换的。
5
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承租单位之间未签订符合法律要求的安全管理协议,或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实施统一协调管理的。
6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
12
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的
13
随意拆开风筒或者风筒末端到工作面距离超作业规程规定的
14
临时停工地点,停风后,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撤人、停电,不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的
15
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损坏严重,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16
排放瓦斯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编制专门措施的
17
瓦斯超限作业的
18
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19
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现象的
20
不按规定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
21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突出危险性认定未严格执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
22
未按《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的,或采掘工作面未按《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进行瓦斯抽采的

煤矿安全隐患分级标准

煤矿安全隐患分级标准

煤矿安全隐患分级标准
煤矿安全隐患分级标准是指针对煤矿安全隐患进行分类和评级的标准,用于对煤矿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和监管。

不同地区和国家可能会有略微不同的具体标准,以下是一般性的煤矿安全隐患分级标准的示例:
1.一级隐患:一级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安全隐患,具有严重的危险性和紧迫性,需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消除。

一级隐患通常包括以下特征:可能导致爆炸、火灾、顶板塌落等重大事故的隐患;重要安全设施或设备的严重损坏或失效;重要的通风、排水、供电等系统出现严重故障;重要安全规章制度未能有效执行等。

2.二级隐患:二级隐患是指可能引发事故的安全隐患,具有较高的危险性,需要在合理时间内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消除。

二级隐患通常包括以下特征:存在一定的事故风险,但风险程度相对较低;安全设施或设备存在一定程度的损坏或缺陷;通风、排水、供电等系统存在一定程度的故障;安全规章制度执行存在一定问题等。

3.三级隐患:三级隐患是指可能引发较小事故或违章行为的安全隐患,具有较低的危险性,需要在合理时间内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消除。

三级隐患通常包括以下特征:存在一些安全隐患,但风险相对较小;安全设施或设备存在轻微的损坏或缺陷;通风、排水、供电等系统存在一些故障;安全规章制度执行存在一些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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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其它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规定、标准的风险隐患
16
探放承压水时钻孔揭露含水层前未安设孔口安全套管或套管下放深度不够或不使用高压闸阀的;钻孔内水压大于1.5MPa未使用防喷反压装置的
17
井下防治水工程没有专门的工程设计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或未按措施施工的
18
探放断裂构造水和岩溶水等时,探水钻孔没有沿掘进方向的前方及下方布置,且底板方向的钻孔少于3个的
5
不按有关规程规定对断层、陷落柱、封孔不良钻孔、积水体等留设防水煤柱的。
6
带压采掘工作面疏放措施执行不到位的。
7
采空区积水未按规定填图、未按规定探放、未验证确认、顶水作业的。
8
防治水设计、措施不完善的。
9
水文地质图出现重大缺项的。
10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人员、防治水设施配备不完善的。
11
地测防治水基础资料、报表等有伪造数据、弄虚作假者。
12
贯通、停掘停采线及相邻巷道通知单未按要求提前发送到有关单位和人员。
13
预计有突水危险时,未及时进行临时预报,并送达有关单位的。
14
井下钻探物探未实行挂牌警示,未标明起探位置及允许掘进距离等内容的。
15
不清楚矿井内及周边报废或关闭的小煤窑的积水范围、积水量、积水标高、积水线、探水线、警戒线的。
16
4
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5
煤矿在不同生产阶段不具备各类地质报告或地质报告超出规定年限未及时修编的
6未制定Βιβλιοθήκη 井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的7
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但未采取修筑堤坝、沟渠或其它防排水措施的
8
未对导水构造、煤层露头留设相应的防隔水煤(岩)柱的;相邻矿井分界处未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的
3
现场记录本填写不完整的。
4
规程措施贯彻不到位。
5
钻机等设备检修不到位的。
6
常用工具不全或没有备用。
7
现场物料备料不足的。
8
地测防治水资料存放保管不完好的。
9
未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校的。
10
钻机固定是否不牢固的
11
钻场内物料摆放不整齐的。
12
施工地点顶板有掉砟片帮危险的。
13
钻场内异常监测设备不灵敏的。
9
未经批准擅自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的;开采水淹区下废弃的防隔水煤(岩)柱没有彻底疏放上部积水而顶水作业的
10
有突水历史或带压开采的矿井没有分水平或分采区实行隔离开采的
11
受承压水威胁的采区或工作面未按规程规定设置防水设施,未完成防治水工程而强行生产的
12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随意提高开采上限和超层越界开采的
19
其它严重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规定、标准的
B级隐患标准
隐患类别
序号
隐患内容
备注
地测防治水
1
水文监控、监测、分析化验不符合规定的、
2
采掘工作面或其它重要作业地点无防治水措施的。
3
防治水地区超范围、超进度、超突水系数作业的。
4
井下受水威胁地区,施工前不编制防探水设计,不制订防探水措施或不按设计、措施作业的。
13
对开采影响范围内的封闭不良钻孔未按规定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14
矿井受水害威胁的区域巷道掘进前未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的;工作面开采前未提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报告的;未执行“不评价、不验收、步治理、不回采”程序的
15
未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防治水方针进行探放水的;探放水没有执行“三专”(专用探放水钻机、专门探放水队伍、专业施工人员)的
采掘工作面上部采空区和相邻同层采空区积水未在采、掘之前进行探放的。
17
未及时治理地面塌陷区及裂缝,或未制定安全措施的。
18
井下防水闸门、防水闸墙不符合规定的。
19
其它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规定、标准的较大隐患
C级隐患标准





1
图纸、资料未及时填绘或标注不符合要求的。
2
探放水过程中没有在钻孔处挂牌标示的。
A、B、C级风险隐患分类标准
A级隐患标准
隐患类别
序号
隐患内容
备注
地测防治水专业
1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矿井防治水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够、防治水技术装备不足的
2
矿井水文观测系统不健全、防水设施不可靠、排水系统不完善、排水能力不足的
3
采区未形成排水系统而进行采掘活动的;工作面未按设计涌水量配置排水系统进行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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